许兴亚:我国当前资本理论研究中的若干方法问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048 次 更新时间:2024-05-20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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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兴亚  

内容提要:在当前我国资本问题的研究中存在若干方法方面的问题。当前我们研究的重点应当聚焦于我国各类资本的实际,不应当试图从马克思那里寻找说明我国现阶段各类资本的共同的“定义”。G-W-G’这个公式仅是直接在流通领域内表现出来的,它只是资本运动的一个最表面和最片面的运动形式,不应当将其混同于马克思的“资本一般”和“资本本身”的概念。同时,它也不是从资本主义社会和前资本主义社会共有的“资本”中抽象出来的,不应当将其视为资本的“定义”。我国当前各类资本是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既有与社会主义相联系的一面,也有与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共同的一面。但它们的共同的前提,应该定格于“社会主义”这个本质规定,用它来规范和约束我国现阶段各类资本的行为。在我国公有资本的问题上,应注意内容和形式的区分。在看待资本的问题的方法上,既要遵循从一般到特殊再到个别的方法,更要从实际出发,注重对具体事物做具体的分析,下决心从个别上升到一般。经济学家要学会正确地进行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尽量不犯或少犯“经济学形式上”的错误。

关 键 词:资本  资本一般  资本特殊  政治经济学方法

 

在我国当前的资本理论研究中,有几个方法论方面的问题值得探讨。现仅就其中的几点,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研究我国现阶段资本问题的重点在哪里?

我的意见是,应当聚焦于当前我国各类资本的特性及其行为规律上,而不是资本的一般概念和理论,尤其不应当尝试去颠覆马克思主义的资本理论,一味地去为资本张目,其理由如下。

第一,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推进理论创新的科学方法,即必须坚持人民至上、必须坚持自信自立、必须坚持守正创新、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必须坚持系统观念、必须坚持胸怀天下。这“六个必须坚持”,都要求我们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而不应当把研究的重点放在资本的一般概念和理论上。在当前,我认为尤其应当着重把握的是人民至上、守正创新和问题导向这三点。

第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存在各类不同的资本,这是一个事实,并不是“概念”和“逻辑”。它既不是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资本”概念量身定做的,也不是可以令西方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经济学得意忘形的。我国经济学家要做的,应当是立足于我国的实际,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当前我国各类资本的特性及其行为规律,进行实事求是的和具体的分析。

第三,马克思的“资本”概念,也不是从资本主义及其之前和之后的各种不同社会中的资本中抽象出来的。因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法就是:“在研究经济范畴的发展时,正如在研究任何历史科学、社会科学时一样,应当时刻把握住:无论在现实中或在头脑中,主体……都是既定的”[1]30;“因此,就是在理论方法上,主体,即社会,也必须始终作为前提浮现在表象面前。”[1]26我们今天的这个“主体,即社会”,就是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四,我国现在的资本问题,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遇到的新课题。不仅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和恩格斯没有遇到过,而且在苏联和我国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也没有出现过。列宁虽然早在1918年就设想过借助新型国家资本主义来实现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并在“新经济政策”时期推行过,但他同时也指出:“还没有一个专心研究俄国经济问题的人否认过这种经济的过渡性质……也没有一个共产主义者否认过‘社会主义苏维埃共和国’这个名称是表明苏维埃政权有决心实现向社会主义的过渡,而决不是表明现在的经济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2]490斯大林时期的苏联虽然仍然存在企业的“资金”“成本”和“盈利”的范畴,但他明确地说过:不能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还要恢复“资本主义所特有的一切经济范畴:作为商品的劳动力、剩余价值、资本、资本利润、平均利润率等等。”[3]551这都说明我国当前的资本问题是前所未有的,这就不能不要求我们的研究,具有独特的性质和角度。

第五,我国当前资本问题的研究,具有强烈的现实性和迫切性。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近年来,由于认识不足、监管缺位,我国一些领域出现资本无序扩张,肆意操纵,牟取暴利。这就要求规范资本行为,趋利避害,既不让‘资本大鳄’恣意妄为,又要发挥资本作为生产要素的功能。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重大政治和经济问题。”而在实际工作中,就是要为资本设置“红绿灯”,使“各类资本都不能横冲直撞。要防止有些资本野蛮生长。要反垄断、反暴利、反天价、反恶意炒作、反不正当竞争。要依法加强对资本的有效监管。”同时,遏制资本无序扩张,也不是不要资本,“而是要资本有序发展”[4]。我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对于当前资本问题的研究,也应当聚焦到这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上来。

综上我认为,我国当前对于资本问题的研究,应当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聚焦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类资本的特性和行为规律,而不是离开这个对象去泛泛研究。更不应本末倒置,片面地去为资本张目。

二、如何看待和运用马克思所说的“资本的总公式”

首先必须肯定,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确是提出过G-W-G’这个“资本的总公式”①(德文Die allgemeine Formel des Kapitals)的[5]181。其中G和W分别为德文Geld和Ware(即货币和商品)的首字母。若用英文和俄文来表示,则分别为M-C-M’和Д-T-Д’。其中的这几个字母,则分别为英语money和commodity,以及俄语中的деньги和товар(即货币与商品)的首字母。但是无论如何,这都不是马克思为资本所下的“定义”,并且也不能把它用来作为判断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资本与否的根据。其原因如下。

第一,这首先涉及人们认识事物的方法。因为人们对于事物的认识,并不是先有了对于事物的“定义”,然后才会有对事物的具体认识的。不仅如此,即便前人的“定义”包含了某些绝对真理的成分,那也是前人在他们的实践和认识中,从他们所接触的事物中总结、抽象或者提炼出来的。前人的这些正确的认识,可以成为后人的理论向导,使后人在实践中少走弯路,避免或者尽量少犯前人已经犯过的错误。但这却绝不应当成为后人认识事物和判断是非的唯一标准,而应反过来,即先有了对于具体事物的深入考察和研究,才能发现这一事物的本质。对我国当前各类资本的研究,也应当如此。

第二,马克思《资本论》中所说的这个公式,并没有表明剩余价值产生的秘密,而是包含了一个“总公式的矛盾”[5]182,从而也不是对于资本最深层次的本质的概括。这一矛盾在历史上是通过生产方式的一系列变革,在逻辑上是由于资本家在市场上找到了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在实践上则是通过资本的生产过程、特别是其中的价值增殖过程,才得以解决的。所以,只有到这时马克思才说:“戏法终于变成了。货币转化为资本了。”[5]226

第三,这个公式也不是从资本主义和前资本主义社会所共有的资本的共性中抽象出来的。因为马克思已经明确指出:“然而,为了认识货币是资本的最初的表现形式,不必回顾资本产生的历史。这个历史每天都在我们眼前重演。”[5]171,172不仅如此,由于这个公式正好也就是商业资本的流通公式,所以马克思还特别指出:“商业资本不过是流通资本,而流通资本是资本的最初形式;资本在这种形式上还决不会成为生产的基础。”“另一方面,同样清楚的是,在纯粹流通中进行的交换价值的简单运动,决不能实现资本。”[6]209此外,马克思还反复批判过:即使最优秀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也往往会“把商业资本直接和产业资本混为一谈”[7]297,而在谈到德国历史学家和社会学家威·基瑟尔巴赫的《中世纪世界贸易史和欧洲社会生活的发展》一书时还曾说过:他的“头脑里实际上仍然充满着以商人资本为一般资本形式的那个世界的观念。他对资本的现代意义一无所知”[7]365。

第四,这里还涉及如何看待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相关论述的问题。恩格斯在《资本论》第三卷序言中,在谈到彼·法尔曼对马克思的误解时曾说过:“我不谈他对马克思的论述的其他方面所作的评论。这是出自他的误解,即认为马克思进行阐述的地方,就是马克思要下的定义,并认为人们可以到马克思的著作中去找一些不变的、现成的、永远适用的定义。但是,不言而喻,在事物及其互相关系不是被看做固定的东西,而是被看做可变的东西的时候,它们在思想上的反映,概念,会同样发生变化和变形;它们不能被限定在僵硬的定义中,而是要在它们的历史的或逻辑的形成过程中来加以阐明。”[7]17

附带说一下,类似的“误解”,在我国一些《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还是比较普遍的。例如,在徐禾教授主编的《政治经济学概论》中,在讲到“资本的总公式”时就写到:“马克思把这个增殖额叫做剩余价值,并指出资本就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8]这里虽然没有直接说这就是资本的“定义”,但在部分读者中却很可能会引起错觉,觉得这可能就是马克思对资本所下的“定义”。在蒋学模教授主编的《政治经济学教材》第13版中,在讲到这一公式时也写到:“资本就是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9]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重点教材《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概论》的2011年版中,也是在讲过“资本的总公式”以后,就直接写到:“所以,资本就是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10]

与此相反,在斯大林时期的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以及在我国另外一些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教科书中,在这方面就采取了更加审慎的做法。例如,在从1935年就开始出版的列昂节夫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11]、在曾经由斯大林亲自审定过初稿的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第一版中[12],以及在宋涛教授主编的《政治经济学教程》中[13],就都是在讲完了资本的价值增殖过程以后,才提出“什么是资本”这样的问题的。而在这样做的时候,也是首先指明了“资本是生产的社会关系”,同时又指出,“资本是靠剥削雇佣工人而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12]117。相比较而言,后者的做法显然是更科学、更为接近马克思的本意和真理的。

以上都说明,在今天,在对我国的资本问题的研究中,是不能简单地将这个公式看做资本的“定义”,并且用作判断资本的标准的。

那么,马克思所提出的这个“直接在流通领域内表现出来的资本的总公式”,对于我国当前资本问题的理论研究还有没有指导意义呢?当然有。不过不应当把它当做“什么是资本”的“定义”,而是可以把它当做与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进行比较时的一个参照。有比较,才会有鉴别。这样,即使单从流通领域的角度去考察,也才会找出我国各类资本的运动与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运动的共性和个性、联系和区别。

三、什么是马克思所说的“资本一般”的概念?我们在今天应该如何运用它?

首先必须承认,在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特别是在该《草稿》的第三章“资本”中,也是确曾提出过“资本一般”(德文Kapital im allgemeine)的概念的。但是与在《资本论》中提出的“资本的总公式”不同,在这里,马克思所说的已经不是“直接在流通领域内表现出来的”那个“资本的总公式”,而是在考察资本生产过程中,把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对立作为前提,并且把资本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包含在内的、资本的一般规定的总和。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在这里作为必须同价值和货币相区别的关系来考察的资本,是资本一般,也就是把作为资本的价值同单纯作为价值或货币的价值区别开来的那些规定的总和。价值、货币、流通等等,价格等等,还有劳动等等也一样,都是前提。但是我们研究的既不是资本的某一特殊形式,也不是与其他各单个资本相区别的某一单个资本,等等。我们研究的是资本的产生过程。这种辩证的产生过程不过是产生资本的实际运动在观念上的表现。以后的关系应当看作是这一萌芽的发展。”[6]269,270而在接下来的考察中,马克思进一步提出了“资本本身”(原文Kapital als solchem,这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德文版的用法,而 Capital überhaupt和Capital als solchem是MEGA中的原文——作者注)的概念,[6]312并且指出,“按照资本的一般概念考察资本时,资本的一切要素是包含在资本中的,这些要素只有当资本实在地表现为许多资本时,才能获得独立的现实性,才能显示出来。”[6]517

另一个证据就是,在这同一个《草稿》中,在马克思刚刚进入对“资本的生产过程”的分析不久,在他的关于资本问题的第二个“逻辑学性质较多”的计划中,就已经把包括诸如“(1)(a)由货币生成资本。(b)资本和劳动(以他人劳动为中介)。(c)按照同劳动的关系而分解成的资本各要素(产品。原料。劳动工具)。(2)资本的特殊化:(a)流动资本,固定资本。资本流通。(3)资本的个别性:资本和利润。资本和利息。资本作为价值同作为利息和利润的自身相区别”等等,也都包含在作为一个大项的“Ⅰ.一般性”之中了。[6]233,234

这也进一步说明了,为什么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本来是要考察“资本一般”[14]157,158,168,196的,但却不时地会在“必要的限度内”涉及竞争、信用、股份资本,甚至地产、雇佣劳动、国家、对外贸易和世界市场等方面的内容的原因之一。在这方面,国外部分学者(例如罗斯多尔斯基)认为《资本论》的性质“改变了”,马克思的“六册计划放弃了”[15]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16-17]。

那么,马克思考察资本时所提出的“资本一般”的概念和方法,对今天我国资本问题的理论研究是否还具有现实意义呢?回答当然是肯定的。不过我认为,主要是在于学习马克思在提出这一概念时所使用的方法,而不是直接将其作为判断我国当前各类资本与否的标准。因为,尽管“资本一般”的范畴非常重要,是体现着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各类资本的共同的本质规定的范畴,但那仍是对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各类资本的共同规定来说的。而当我们把这一“从个别和特殊中找出资本一般的规定”的方法运用于考察我国现存的各类资本时,就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进行重新的概括和分析。因此绝不应当认为,只要懂得了什么是马克思所说的“资本一般”,就可以将其简单地套用在我国现阶段的各类资本上来,而应当对不同的具体事物做具体的分析。

那么,我国当前各类资本中是否也存在一个统一的“资本一般”的规定呢?我认为,这个问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

首先必须承认,我国的社会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从这方面来说,我国社会中是不应该继续存在本来意义上的资本范畴的。正如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一文中所说的,“无产阶级将取得公共权力,并且利用这个权力把脱离资产阶级掌握的社会化生产资料变为公共财产。通过这个行动,无产阶级使生产资料摆脱了它们迄今具有的资本属性,使它们的社会性质有充分的自由得以实现。”[18]这一点,对于我国现阶段的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显得尤为重要。这就是说,对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经济来说,即使企业的资金在形式上还保留有某些与非公有制资本相同或类似的特征,但那也只能是一种类似于斯大林所说的“特种的商品生产”[3]551那样的“特种资本”②。就是说,它只是在形式上和在市场竞争中才保留着资本的“外壳”,而在对企业内部的职工的关系上,以及在对国家(即社会)的关系上,已经不再是本来意义上的资本。因此这个意义上的“资本一般”,是不应当再用马克思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所说的那个“资本一般”或“资本本身”来说明的。而应当被看做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对外经济联系的纽带,以及对内进行经济核算和考核(考核企业经济效益、特别是考核企业竞争力)的指标。也正如恩格斯在《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中所说的:“如果我们撇开私有制,那么所有这些反常的分裂就不会存在。利息和利润的差别也会消失,资本如果没有劳动、没有运动就是虚无。利润把自己的意义归结为资本在决定生产费用时置于天平上的砝码,它仍是资本所固有的部分,正如资本本身将回到它与劳动的最初统一体一样。”[19]因此,如果说什么才是我国现阶段公有资本的一般概念和本质,那么这才是。

然而,我国现阶段的各种非公有资本也是大量存在的。这些资本一方面带有马克思所说的那种“资本一般”的属性,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们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非社会主义因素,是由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还不发达、不太合格、还处在它的初级阶段”造成的;另一方面它们毕竟又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活动的,因而也就不能不受到我国“社会主义社会”这个本质规定的制约。就像在上层建筑领域内,宗教也必须与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也必须要为社会主义服务一样。

所以,如果一定要在我国公有和私有两大类资本中,探寻出它们共同的一般规定来的话,那么我认为就必须回到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这个根本规定上来。因为“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20]322这才是我国现阶段各类资本中的一种“特殊的以太”,一种“普照的光”[1]31。具体说来,我认为至少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社会现存的各类资本,无论在法律上是属于哪一类所有制主体的,但在理论上和本质上都应当被看作是属于社会的和全民的,亦即属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全体劳动人民的。因为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说的,“做一个资本家,这就是说,他在生产中不仅占有一种纯粹个人的地位,而且占有一种社会的地位。资本是集体的产物,它只有通过社会许多成员的共同活动,而且归根到底只有通过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活动,才能运动起来。”“资本不是一种个人力量,而是一种社会力量。”“因此,把资本变为公共的、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财产,这并不是把个人财产变为社会财产。这里所改变的只是财产的社会性质。它将失掉它的阶级性质。”[21]415

第二,在我国境内的各类资本,都不应当仅仅以异化的方式表现为资本家对工人阶级进行剥削的剥削关系。而应当主要成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连接和分配社会资源、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纽带和工具,从而做到更好地发挥其在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三,在各种所有制的企业中就业的劳动者(德文Arbeiter,即工人)都应当被看作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从而也是生产过程的主人(特别是在维护国家、社会和自身经济权益方面更是如此)。不应当被看作单纯的雇佣工人,亦即所谓的“打工者”,从而也不应当被当作从属于资本的活的劳动材料和工具。无论哪一类资本的企业,都必须建立中国共产党的党组织和工人阶级的阶级组织,都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工人阶级的监督。

第四,在分配关系上,无论哪一类和哪一种形式的资本,都必须兼顾国家(即我国)、生产单位(即企业)和个人(也包括我国现阶段法律上的私人资本所有者)的利益,避免造成社会的两极分化,以及资源和环境的破坏。

第五,无论我国现阶段的哪一类资本的运营,都必须遵守我国的宪法和法律而合法经营,都必须尊重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核心价值观。

当然,以上这几点主要还是从理论和本质层面上来说的。至于在实践中和在政策上如何去体现这些本质,则是需要另外在实践中和理论上继续探讨的。

四、什么是马克思所使用关于资本的“一般”“特殊”和“个别”的方法?我们在今天应该如何运用它?

与上面所说的情况一样,首先也必须承认,在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的“资本章”中,确实也曾经提出过两个“逻辑学性质多于经济学性质”[6]441的资本理论计划。但在第一个计划中,第Ⅰ、Ⅱ两个部分并没有一级标题。其中的“Ⅰ.(1)资本的一般概念”(原文Allgemeiner Begriff des Kapitals)仅是该计划第一部分中的一个二级标题。与它并列的是“(2)资本的特殊性:流动资本,固定资本。(资本作为生活资料,作为原料,作为劳动工具。)(3)资本作为货币。”其余的部分则是:“Ⅱ.(1)资本的量。积累。(2)用自身计量的资本。利润。利息。资本的价值:即同作为利息和利润的自身相区别的资本。(3)诸资本的流通。(α)资本和资本相交换。资本和收入相交换。资本和价格。(β)诸资本的竞争。(γ)诸资本的积聚。Ⅲ.资本作为信用。Ⅳ.资本作为股份资本。Ⅴ.资本作为货币市场。Ⅵ.资本作为财富的源泉。资本家。在资本之后可以考察土地所有制。然后考察雇佣劳动。……”[6]221,222

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内容十分丰富的计划草案,并且其中也包含了丰富的关于资本问题的辩证法,但毕竟还是一个尚未完成的计划方案,并且也并不全是按照“一般一特殊—个别”的逻辑安排的。

在第二计划中,马克思抛弃了“资本的一般概念”这个用法,而改用了包含两个层次的资本的“一般性”(德文Allgemeinheit)、“特殊化”(德文Besondrung)、“特殊性”(德文Besonderheit)和“个别性”(德文 Einzelnheit)的提法。该计划全貌如下。

“资本。

Ⅰ.一般性:(1)(a)由货币生成资本。(b)资本和劳动(以他人劳动为中介)。(c)按照同劳动的关系而分解成的资本各要素(产品。原料。劳动工具)。(2)资本的特殊化:(a)流动资本,固定资本。资本流通。(3)资本的个别性:资本和利润。资本和利息。资本作为价值同作为利息和利润的自身相区别。

Ⅱ.特殊性:(1)诸资本的积累。(2)诸资本的竞争。(3)诸资本的积聚(资本的量的差别同时就是质的差别,就是资本的大小和作用的尺度)。

Ⅲ.个别性:(1)资本作为信用。(2)资本作为股份资本。(3)资本作为货币市场。”[6]233,234

可以看出,这是一个比上一个“六部分”的资本计划更加严整的逻辑结构。不过,这仍然也主要是作为一种“材料加工的方法”而制定的。正如马克思在1858年1月16日《致恩格斯》的信中所说的:

“完全由于偶然的机会……我又把黑格尔的《逻辑学》浏览了一遍,这在材料加工的方法上帮了我很大的忙。如果以后再有工夫做这类工作的话,我很愿意用两三个印张把黑格尔所发现、但同时又加以神秘化的方法中所存在的合理的东西阐述一番,使一般人都能够理解……”[14]143

在实际的写作中,马克思也并不是完全按照这两个“逻辑学性质多于经济学性质”的计划进行的,而是事实上遵循了一套与这个计划并行的“经济学性质多于逻辑学性质”的次序。这一次序在《资本章》中事实上已经存在,不过只是到了马克思在1859~1861年间为《政治经济学批判》的第二分册准备材料时,在《资本章计划草稿》中才基本确立下来,这就是:Ⅰ.资本的生产过程;Ⅱ.资本的流通过程;Ⅲ.资本和利润;Ⅳ.其他[22]。这在事实上也为现行《资本论》的“四卷结构”,奠定了牢固的理论框架③。从以上的叙述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的启发。

第一,在马克思的《资本论》和《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资本的“一般一特殊—个别”的逻辑次序和方法是存在的。但这是马克思从对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资本的深入研究和探讨中得出的,而并不是一种先验的和形而上学的逻辑结构和次序。更不是可以简单套用的“公式”。其中,特别是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资本一般”即“资本本身”的分析,更是抓住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的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对立这一核心和根本,然后才形成了他的全部的资本理论。认清这一点,对于我们研究我国现阶段资本问题,尤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所以,我们今天在对我国现存的各类资本的分析中,首先也就应当集中全力把这个资本问题上的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找出来,而不是简单地照搬马克思的“资本一般”和“资本本身”的规定。

第二,马克思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所使用的“一般一特殊一个别”的方法,也并不是研究资本问题的唯一的方法。因为正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所说的:“其实,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只是思维用来掌握具体、把它当做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出来的方式。但决不是具体本身的产生过程。……实在主体仍然是在头脑之外保持着它的独立性”[14]25。也正如毛泽东主席所说的:“由于事物范围的极其广大,发展的无限性,所以,在一定场合为普遍性的东西,而在另一一定场合则变为特殊性。反之,在一定场合为特殊性的东西,而在另一一定场合则变为普遍性。”[20]318这就决定了,我们在对具体事物的认识上,既要学会立足全局,从总体上把握事物内在的深层次的本质规定,然后从一般和抽象上升到具体,又要学会对于具体事物做具体的分析,“下定决心,从个别上升到一般”[23]。在对当前我国各类资本的认识上,也应如此。

五、如何看待我国现阶段各类资本的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在这方面,我认为,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的下面这些话,还是十分具有教益的。

“原来,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经济发展并不是以变革的方式,而是以逐渐变化的方式进行的,旧的东西并不是干脆被废除干净,而是把自己的本性改变得与新的东西相适应,仅仅保持着自己的形式;至于新的东西,也不是干脆消灭旧的东西,而是渗透到旧的东西里面去,改变旧东西的本性和职能,并不破坏它的形式,而是利用它的形式来发展新的东西。不仅商品是这样,而且我国经济流通中的货币也是这样,连银行也是这样,它们失去自己旧的职能并取得了新的职能,同时保持着旧的形式而为社会主义制度所利用。如果从形式上,从现象表面的过程来看问题,就会得出不正确的结论,仿佛资本主义的范畴在我国经济中也保持着效力。如果用马克思主义的分析方法来看问题,即把经济过程的内容和它的形式、把深处的发展过程和表面现象严格区别开来,那就可以得出一个唯一正确的结论,即资本主义的旧范畴在我国保留下来的主要是形式,是外表,实质上这些范畴在我国已经适应社会主义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根本改变了。”[3]578,579具体说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关于现阶段我国的“国有资本”。前面我们已经探讨了它的本质规定,现在再来进一步探讨一下它的形式。我们知道,在斯大林时期的苏联和我国原有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中,是不存在本来意义的资本范畴的。但是,斯大林的这一理论和做法,在实践中其实是存在一定矛盾的。因为尽管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否认了社会主义条件下的资本和利润范畴[3]551,552,但在现实中,成本和利润等等范畴,即使在斯大林领导时期始终也都存在着。否则也就谈不上进行社会主义企业的经济核算了。只不过在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第一版中,把苏联社会主义企业中的“利润”改称为“盈利”而已。然而这实际上不过只是一种名称或叫法上的改变[24]。而在我国国有企业的实际运转中,“利润”和“利润率”的指标始终也都还存在。因此,无论我们在过去对于这两个指标是按照成本、产值还是资金来计算,而企业资金在计算上所起的,都是一种类似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资本”的作用。而这样做,无论在过去还是现在,在实践中也是必要的。例如,即使在计划经济时期的1961年由国家制定的《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俗称“工业70条”)中也规定:“它按照国家的规定上缴利润和缴纳税款”。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的资金在市场竞争中,越来越具有了与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相同或者相似的形式方面的特征。所以在这情况下,把我国国有企业的资金称作“国有资本”,也是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中的主导地位和引领作用的。问题在于,社会主义国有资金即使被改称为“资本”,在本质上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资本仍然具有根本的区别。在我看来,这种区别从根本上来说就在于它的性格或特征的不同,或者说它所扮演的社会角色(德文gesellschaftliche Charakter)的根本不同。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说的:“这里所改变的只是财产的社会性质。它将失掉它的阶级性质。”[21]415

其次,关于我国现阶段的集体资本。在这里,由于资本的所有者主体与国有资本不同,所以集体企业这个“集体”,在形式上就显得更像是“自己的资本家”。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谈到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时所说的:“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也就是说,他们利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殖。”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集体资本就与私人资本没有本质差别了。因为马克思还说:“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虽然它在自己的实际组织中,当然到处都再生产出并且必然会再生产出现存制度的一切缺点。但是,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经被扬弃,虽然起初只是在下述形式上被扬弃,即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这种工厂表明,在物质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产形式的一定的发展阶段上,一种新的生产方式怎样会自然而然地从一种生产方式中发展并形成起来。”[7]499

再次,关于各种形式的混合资本或股份资本。这要看在这种资本的股权构成中是以公有资本为主,还是以私人资本和外国资本为主。如果公有资本在控股,那就事实上已经被纳入了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范围,因而扩大了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反之,如果是私人资本或者外国资本控股,那就在事实上把企业变成了非公有制性质的企业。在这方面,我认为,马克思的下面这段论述也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的:“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做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只不过在前者那里,对立是消极地扬弃的,而在后者那里,对立是积极地扬弃的。”[7]499“在股份制度内,已经存在着社会生产资料借以表现为个人财产的旧形式的对立面;但是,这种向股份形式的转化本身,还是局限在资本主义界限之内;因此,这种转化并没有克服财富作为社会财富的性质和作为私人财富的性质之间的对立,而只是在新的形态上发展了这种对立。”[7]498,499

复次,关于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资本和外国资本。我认为,这显然是一些与本来意义上的资本亦即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资本更加类同的资本。不过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的条件下,也理应使它们更好地受到国家对他们的引导和管控,以便使它们也能更好地发挥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作用。因此,就这方面说,它们的内容也发生了一定的改变,变成了具有新型“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和资本了。总之,对于我国现存的各类资本,也要进行实事求是的和具体的分析。既要看到它们的共性,也要看到它们的个性。也正如毛泽东主席所说的,“这一共性个性、绝对相对的道理,是关于事物矛盾的问题的精髓,不懂得它,就等于抛弃了辩证法。”[20]320

最后,还想简单地谈点对于我国当前各类资本的分类上的“实体资本”与“虚拟资本”的关系问题。其实,在马克思那里,关于“虚拟资本”,除了一般《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所说的“定义”之外,还有一个更加通俗明了的说法,即“并不存在的”和“幻想的”资本。以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来说,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说的:“公用事业、铁路、矿山等等的所有权证书……事实上是现实资本的证书。但有了这种证书,并不能去支配这个资本。这个资本是不能提取的。有了这种证书,只是在法律上有权索取这个资本应该获得的一部分剩余价值。但是,这种证书也就成为现实资本的纸制复本,正如提货单在货物之外,和货物同时具有价值一样。它们成为并不存在的资本的名义代表。”[7]540也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即使在债券——有价证券——不像国债那样代表纯粹幻想的资本的地方,这种证券的资本价值也纯粹是幻想的。……这里决不排除股票也只是一种欺诈的东西。但是,这个资本不能有双重存在:一次是作为所有权证书即股票的资本价值,另一次是作为在这些企业中实际已经投入或将要投入的资本。它只存在于后一种形式……”[7]529当前我国出现的资本乱象,包括一些资本大鳄的恣意妄为,以及另外一些资本大厦的轰然倒塌,大部分问题都是出在“资本大鳄”对于虚拟资本的恶意操弄上。因此,国家在对各类资本的整治中,一定要把治理的重点放在这些操弄和兴风作浪上。同时一定要把对银行、货币和金融市场的主导权牢牢地掌握在已经组织成为国家的全体劳动人民的手中,并且要加强人民对国家金融机关的监督和监控。

六、经济学家应当避免或者少犯“经济学形式上”的错误

在这里,应该着重提到的一点是,我国的马克思主义学者在努力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为现实的经济发展服务的过程中,也要注意学会正确地进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不要带上一些貌似正确的先入之见。否则,即使有了良好的动机和愿望,即使自己的主张在实践上可能是正确的,但在经济学的形式上,也可能会陷入误区。因为在政治经济学和社会主义的发展史上,确实也曾经出现过这样的现象:即便某种主张在世界历史上是正确的,并且它所依据的理论本身也是正确的,但在把两者相结合的时候,却出现了“经济学形式上”的错误。正如恩格斯在谈到从李嘉图劳动价值论出发的英国社会主义者的主张时所说的,“在经济学的形式上是错误的东西,在世界历史上却可以是正确的。”[25]这句话其实也可以倒过来说,即:“在世界历史上可能是正确的东西,在经济学的形式上却可能是错误的”。就恩格斯所提到的这个例子来说,无论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还是这些英国社会主义者所提出的推翻资本主义社会的主张,这两个方面应该说基本上都没有错。但是,当着这些社会主义者把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仅仅当做一种从道德上判断“公平”与否的标准,并且试图从中直接得出他们的社会主义主张时,这种做法却成了错误的,甚至被马克思称作“臆想的结论”[26]。所以,在今天,当我们在把马克思的资本理论用于指导我们进行我国资本理论研究的时候,就不仅要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都去下功夫,而且还应当在结合的方法上去努力。

注释:

①关于这一公式的名称,在现行《资本论》的中文版中,通常被译作“资本的总公式”。其中的德文allgemeine,与英文 general和俄文всеобщая一样,都既可以译作“一般”、也可以译作“总”。但从《资本论》的内在逻辑上来看,此处应以译作“资本的一般公式”为宜。参见:周守正,许兴亚.《资本论》教学与研究纲要:第1卷[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67。

②在我国,最早提出“社本”(英文social capital)这一概念的是卓炯教授(卓炯,1983)和李炳炎教授。参见:李炳炎.《社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正式提出“社会主义资本”的,则是靳共元教授。参见:靳共元.试论资本和资金、资产概念的区别和使用——学习《资本论》札记[J].太原:山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1(2):65-69。

③在1863~1865年写作《资本论》的过程中,这4项分别被改作“册”。其中的第Ⅲ、Ⅳ两项,分别被改为“第三册总过程的各种形式”和“第四册理论史”。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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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当代经济研究》2023年7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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