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突尼斯政治现代化肇始于1861年宪政改革。突尼斯政治现代化为其民主化奠定了基础。突尼斯的民主化始于1957年共和国的建立,前后大致分为两个阶段:哈比卜·布尔吉巴时期(1956—1987年)“受控制的民主”和本·阿里时期(1987—2010年)“总统的民主”。突尼斯的民主化进程呈现出“进步—保守—进步—保守”螺旋式上升的基本发展态势。每一位统治者在上台之初锐意改革,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权力欲增加,改革步伐放缓,从而导致民主化的停滞。此时,新的力量出现,推翻了旧统治,开始了新一轮民主化。在突尼斯民主化进程中,欧洲因素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侍从主义体制严重制约了突尼斯的民主化进程。
关 键 词:突尼斯 民主化 侍从主义 欧盟
2010年底至2011年初,以“茉莉花革命”为开端,“阿拉伯之春”席卷了阿拉伯世界。阿拉伯-伊斯兰世界的民主化重新引起人们的注意。但这一区域的民主化并非一夜突变。以突尼斯为例,其政治民主化的源头在于近代宪政主义改革,动力在其国界之外,结构形成于殖民时代、非殖民化时代。突尼斯曾经作为西方国家眼里的“模范生”,为什么在长期稳定之后,在欧洲经济危机中第一个倒下?为了回答这个问题,必须深入探讨突尼斯的民主化历程和欧洲所发挥的作用。
突尼斯政治现代化的肇端:欧洲因素与1861年宪政改革
亨廷顿认为,政治现代化是民主化的前提,而政治现代化的关键是权威合理化、政治体制制度化和政治参与的扩大。①近代欧洲兴起之后,突尼斯率先在北非地区开始了现代化改革。不过,和当时奥斯曼帝国推行的现代化改革一样,突尼斯的政治现代化也严重滞后于军事和经济现代化。突尼斯的政治现代化开端应以1861年宪政改革为界。理由如下:首先,之前突尼斯的现代化以军事现代化为主要内容。1837年,艾哈迈德贝伊上台后开启了现代化进程。在艾哈迈德贝伊(1837—1855年在位)时期,突尼斯从欧洲各国购入了大量火枪、大炮、军舰等先进武器,并在巴杜宫创办了培养新型人才的军事院校。艾哈迈德贝伊之后,穆罕默德贝伊和穆罕默德·萨迪克贝伊完成了制宪,并于1861年颁布了突尼斯历史上,也是阿拉伯-伊斯兰世界的第一部宪法。其次,虽然突尼斯当时的统治者在制度方面有所创新,但其重点并不在争取权威合理化和扩大政治参与方面。在艾哈迈德时期,农民首次获准参加军队,打破了马穆鲁克对军事的垄断,开启了平民参与政治的先河。②但1861年宪政主义改革时,突尼斯当时的封建王朝的合法性仍然来自奥斯曼帝国的任命,统治权在贵族中间分享。突尼斯通过建立议会,才走出了君主立宪的关键一步。
从突尼斯早期进行政治现代化的动力看,欧洲因素是突尼斯君主们进行宪政改革主要推动力。首先,正如亨廷顿所言,19世纪君主国现代化的动力是抵御帝国主义。③突尼斯在阿尔及利亚1830年沦为法国殖民地之后加快了军事现代化步伐,但军事改革的成果在1855年克里米亚战役中损失殆尽。改革所耗费的资金加重了国家财政困难,拓展财源的努力促使突尼斯开始进行社会、经济、政治改革。为了筹措购买军事装备的资金,突尼斯被迫转让特许权,放弃国家对贸易的控制,开始屈服于欧洲列强。其次,英法在突尼斯的激烈争夺,以及法国对北非地区的政治压力最终迫使突尼斯贝伊实行宪政改革。19世纪,突尼斯作为奥斯曼帝国事实上的独立属国推动现代化之时,西班牙犹太人、马耳他人、意大利人等欧洲移民大量在突尼斯居留、定居。尤其到了19世纪中叶,大量欧洲人更是涌入了突尼斯。④为了取得特权地位,英、法可谓不择手段,从强制贷款到获取治外法权、商品免税进入市场、争取特许权等不一而足。在欧洲列强的压力下,穆罕默德贝伊(1855—1859年在位)统治时期开始成立委员会论证宪政民主。穆罕默德·萨迪克贝伊(1859—1882年在位)与拿破仑三世1860年在阿尔及尔会晤后决定颁布宪法,引入君主立宪政体。
近代突尼斯宪政改革始于1857年穆罕默德贝伊签署了“基础法案”(“The Fundamental Pact”)。而1861年穆罕默德·萨迪克贝伊正式颁布宪法将宪政改革推向了高潮。从1861年宪法规定的内容看,除规定居民平等权的内容外,主要为保障突尼斯外国人和少数族群利益的条款。宪法对平等权的规定如下:(1)不论宗教、语言和肤色,给予君主所有的臣民平等的保护、保障他们的财产和尊严;(2)平等缴税;(3)在法律面前,穆斯林和非穆斯林一律平等;(4)固定而且公平的征兵保障。对外国人和少数族群权利的规定如下:(1)非穆斯林信教自由,坚持宗教无强迫原则;(2)迪米⑤有权在涉及其成员的刑事法庭中指定其社区领导人作为法官的权利;(3)在涉及欧洲公司时,设立穆斯林和友邦联合商业裁判所;(4)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平等适用习惯法;(5)对自由贸易提供不干涉、不介入的国家保障,并承诺这种机制不受破坏;(6)在遵守当地法律的情况下,君主的臣民和外国人在产业和服务方面享有平等权利;(7)君主的臣民和外国人拥有获取土地和不动产的平等权利。⑥
突尼斯1861年宪政改革的重要意义在于根据宪法规定初步确立了君主立宪原则。宪法规定建立一个议员部分通过任命,部分来自选举的议会。1861年建立的议会中,议员全部由穆罕默德·萨迪克贝伊任命,议长由改革派大臣卡亚尔·丁担任。卡亚尔·丁出身马穆鲁克,曾在1857—1859年担任突尼斯海军大臣。作为受训于艾哈迈德贝伊军事院校的军官,卡亚尔·丁曾在欧洲度过了大量时间,使得他有时间观察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⑦
然而,第一次宪政改革命运短暂,经过1864年民众起义冲击后便即告失败。1873—1877年卡亚尔·丁担任首相期间在欧洲列强支持下再次开展宪政主义改革,但这已是近政治现代化的尾声了。卡亚尔·丁改革的关键是通过西化和现代化建立宪政制度。面临帝国主义国家的入侵威胁,他希望抢先一步进行改革,通过借用西方制度,加强突尼斯的力量,消除帝国主义干涉的藉口,比如财政不负责、行政混乱、缺乏法律和秩序等。他希望向持怀疑态度的贪婪的侵略者展示突尼斯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同时,他也希望通过自己的号召力让突尼斯政界和宗教精英认识到改革的必要。改革主义的另一位代表人物阿比·迪亚夫也将西方国家视作良治政府的榜样,希望通过宪政改革,限制君主权力,遏制腐败,增强突尼斯的实力。但是,在国内外政治保守势力的联合反对下,改革最终归于失败。1881年突尼斯沦为法国保护国后,这一宪法被废除。
突尼斯1861年宪政改革标志着突尼斯政治现代化的肇端,为突尼斯政治民主化奠定了基础。虽然历时短暂,但1861年宪政改革无疑在突尼斯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首先,突尼斯内部产生了一批具有改革思想的知识官僚。突尼斯19世纪宪政改革的主要倡导者是卡亚尔·丁(Khayr al-Din),支持者包括谢赫马哈穆德·卡巴杜(Shaykh Mahmud)、马哈穆德·拜纳姆五世(Mahmud Bayram V)、萨利姆·哈吉布(Salim bu Hajib)、艾哈迈德·本·阿比·迪亚夫(Ahmad bin Abi Diyaf)、侯赛因将军(General Husayn)和鲁斯图姆将军(General Rustum)等。其次,突尼斯19世纪宪政改革为20世纪民族独立运动提供了精神遗产,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爱国人士。卡亚尔·丁建立的萨迪克大学培养的知识分子继承了其自由、平等的思想。进入20世纪,突尼斯精英组织了“青年突尼斯人”,要求宪政体制下的公民待遇。其领导人之一塔列比·萨阿列比于1920年建立了突尼斯第一个民族主义政党“宪政党”,致力于争取突尼斯人的平等权和恢复宪法,以及突尼斯人在殖民政府中的同等代表权。1934年,哈比卜·布尔吉巴等人从宪政党中分离出来,另组更接近群众的“新宪政党”,将奋斗目标进一步界定为恢复突尼斯的独立地位和阿拉伯-伊斯兰属性。第三,19世纪宪政改革在突尼斯确立了“世俗化”和“西化”改革路线。独立后的突尼斯进一步深化了以西方国家为模板的宪政主义改革。
突尼斯政治民主化的两个阶段:从“受控制的民主”到“总统的民主”
突尼斯1956年3月20日获得独立,一年后废除君主制成为共和国。直至2010年底爆发民众革命,突尼斯历史上一共产生了两任总统。在总统制下,突尼斯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的改革都处于总统的强力主导之下。但是,突尼斯的民主化究竟始于何时,应如何划分突尼斯的民主化的阶段呢?⑧如前所述,突尼斯经历1861年及之后一段时间短暂的宪政改革后进入了殖民时代。在殖民时代,突尼斯政治现代化的内容包括:(1)产生了一个积极参与政治生活的“西方化”的世俗精英阶层;(2)存在一个代表精英的“西方化的”政府形式。⑨突尼斯在殖民时代积累了“部分民主经验”,但这仅仅是对民主化的铺垫,而不能视作民主化本身。突尼斯开展民主化必然是在取得国家独立,建立责任政府之后。因此,突尼斯民主化的起点应在突尼斯摆脱保护国地位,获得国家独立,特别是在1957年建立共和国之后。美国学者安德鲁·鲍罗维伊克(Andrew Borowiec)也明确将突尼斯民主化进程分为两个阶段:“受控制的民主”(controlled democracy)和“总统的民主”(presidential democracy)。这种观点基本符合突尼斯的历史,因此可以作为研究突尼斯民主化的立足点。根据安德鲁·鲍罗维伊克对突尼斯两任总统的采访,作者指出“受控制的民主”是哈比卜·布尔吉巴总统的提法,而“总统的民主”则是作者自己的归纳。这两种“民主”都是自上而下的政治改革。所不同的是,布尔吉巴认为突尼斯人民还不够成熟,因此不能实行竞争性民主,必须由他本人加以指导,通过渐进方式实现民主。而本·阿里在一定程度上认为突尼斯人民已经“成熟”到可以接受民主。但是鉴于民主选举可能导致伊斯兰主义势力上台的危险,突尼斯的民主化必须由总统主持(preside)。⑩
1.突尼斯政府坚持渐进主义路线,其民主化进程呈现从“受控制的民主”到“总统的民主”的发展轨迹
突尼斯政治在哈比卜·布尔吉巴和本·阿里两任总统期间(1956—2010年),呈现了“进步—保守—进步—保守”螺旋式上升的基本发展态势。
哈比卜·布尔吉巴在其任内效法土耳其的凯末尔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为民主制度的建立奠定了一定的基础。比如,突尼斯1957年废除了君主制,实行总统共和制。1959年制定了突尼斯独立后的第一部宪法(11),宪法保障国民的基本自由权利,但也授予了总统的广泛权力。布尔吉巴废除了一夫多妻制,给予了妇女平等权利,突尼斯的政治参与得到了极大的拓展。然而,布尔吉巴于1964年和1969年蝉联总统。1974年,突尼斯通过宪法修正案,布尔吉巴事实上建立了“总统君主制”(presidential monarchy)。(12)作为共和国总统,哈比卜·布尔吉巴拥有与专制君主相同的权力,民主制度受到削弱。直到1981年,突尼斯才开始向多党制过渡,突尼斯共产党(1981年)、社会民主运动(1981年)和人民团结党(1983年)等三个政党获得了合法地位。在布尔吉巴时期,新宪政党(1964年更名为社会主义宪政党)成了动员群众政治参与和沟通民意的工具。布尔吉巴政府虽然承诺多元主义,事实上却不遗余力地镇压政治反动派。布尔吉巴先后镇压了“优素福分子”、本·萨拉赫、突尼斯共产党与伊斯兰主义者。(13)布尔吉巴“控制中的民主”是在确保其“最高斗士”、“突尼斯之父”地位的基础上,根据其对国际国内形势的分析判断,按他个人设定的道路所进行必要的民主化改革而已。
本·阿里时期突尼斯的民主化仍然延续了布尔吉巴时期的“自上而下”的特点。在继续保持总统主导地位的同时,他倡导“开放”和“变革”,以“民主”招牌为其政权构建合法性。本·阿里将自己的政治、经济改革刻意诠释为“变革”,在各种场合标榜改革者的形象。1987年发动政变后,他摆出了和解姿态,特赦并释放大量政治犯,欢迎海外流亡人士回国。1988年在与其他政治力量签订的“民族宪章”中,明确写入了“开放”和“变革”的内容。本·阿里上台之初的政策包括以下内容:(1)政治活动自由化;(2)拒绝接受新的总统的政党;(3)举行了地方政府补缺选举;(4)复兴“社会主义宪政党”(本·阿里上台后将执政党“社会主义宪政党”更名为“宪政社会主义联盟”);(5)与反对派合作;(6)整顿之后的社会主义宪政党置于总统控制之下;(7)制定全国大选和总统选举计划;(8)给予竞争性的世俗反对党合法权利;(9)在《民族宪章》框架构建政治共识;(10)坚持胜者全得的选举法;(11)拒绝共同阵线;(12)为了创建虚弱的两党制注册选举。(14)在本·阿里统治时期,突尼斯实现了多党制,“社会民主运动”(MDS)、“突尼斯革新运动”(HE)、“人民团结党”(PUP)、“民主进步党”(PDR)、“自由民主党”(PSL)、“统一民主联盟”(DUD)等政党先后获得了合法地位。(15)议会与总统选举也实现了制度化。
然而,邻国阿尔及利亚民主实验失败以及接踵而来的内战灾难使得本·阿里放缓了民主化步伐,加强了对民主化进程的控制,政府政策再度趋于保守。1999年,突尼斯首次举行了竞争性总统选举,反对党领导人被提名为总统候选人。2002年,突尼斯议会设立上院。2006年,本·阿里在议会中增加了19个席位,并将其分配给了几个主要反对党。但是,这种选举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在表面上,突尼斯实现了“部分民主”(partial democracy),但宪法规定总统有权向议会提出议案,有权签署议会通过的议案,且其权力不受制约。由于执政党宪政民主联盟控制了80%的议会席位,总统可以解散内阁却不存在被弹劾的可能性。此外,为了压缩突尼斯市民社会的发展空间,本·阿里建立了“民族团结基金”(FSN),促进贫困地区的发展和解决待业大学生就业问题。这一基金主要扶贫和改善城镇居民生活条件为主,但其政治意义在于和伊斯兰组织以及其他反对派慈善组织争取贫困群众的支持。该基金的发放过程并不透明,而且以对本·阿里政权效忠为前提条件。(16)
2.突尼斯民主化的特点
突尼斯政府通过控制和管理民主化进程,推行了一种“自上而下”式的政治改革道路。除此之外,突尼斯民主化还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突尼斯民主化在解决改革与稳定的关系时,将稳定放在第一位。突尼斯在民主化进程中维持了相对于中东北非其他国家而言更长时期的和平与稳定,经济建设也取得较好的成绩。突尼斯政府通过侍从主义制度,依托强力机构的压制体系和经济上施惠于民维持统治。不过,经济发展成果被城镇精英分享,农民、工人获益不多,他们开始表达不满情绪。20世纪70年代中期,突尼斯的自由化就曾引发了他们的强烈不满。1978年1月26日,突尼斯全国总工会组织了大罢工,突尼斯政府被迫宣布突尼斯、苏塞、凯鲁万等城市进入紧急状态。突尼斯政府的镇压造成了“黑色星期四”惨案的发生,军队第一次被调动执行镇压平民的任务。(17)第二,突尼斯民主化明显具有“西化”的特点。突尼斯独立之后以美国政治为蓝图,建立了以总统为核心的政治体制。在民主化进程中,以自由主义和多元化为取向,并在社会领域进行了世俗化改革。第三,突尼斯民主化同时具有“渐进”与“突变”的特征。布尔吉巴统治末期被迫从开放一党制,向多元主义转型。当这种虚假的开放政策不为民众所接受时,在统治集团内部发生了以本·阿里为首的政变。同样,本·阿里背叛自己连任不超过两届的诺言后,其政权在“茉莉花革命”中被推翻,本·阿里被迫出逃沙特阿拉伯。第四,突尼斯民主化虽然由政治精英主导,但民众也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伊斯兰主义组织逐渐登上政治舞台,成了突尼斯事实上的主要反对派。究其原因,阿卜杜勒卡德尔·扎格哈勒认为“小资产者和受过教育的大众产生了一种挫败感,他们认为世俗主义政府背叛了独立运动中产生的民族主义目标。他们将致力于捍卫突尼斯的民族文化和价值观,具体讲就是伊斯兰教。”(18)伊斯兰复兴思潮的兴起对突尼斯政府主导的民主化进程造成了严峻挑战,因而也招致了严厉镇压。防范伊斯兰激进主义的上升,使得统治阶层的控制倾向增强,也减弱了他们推动民主化的动力。第五,突尼斯民主化受内外因素影响,外部因素影响更大。一方面,欧盟是突尼斯的首要贸易伙伴,具有规范性权力(normative power),欧盟利用有利条件采取了种种措施试图促进了突尼斯的民主化。这使得突尼斯政治精英和民众都接受西方民主概念,并将西方民主政治体制作为模板。另一方面,安全作为欧盟在地中海南岸的首要利益,民主被视为是实现安全的一种重要途径。在“侍从主义”体制主导下,突尼斯民主化一直处于“西化”的政治精英的主导之下。但是,外部因素,特别是欧盟(欧共体)对突尼斯政府施加了很大压力。外部因素不仅是突尼斯民主化的动力之一,而且影响了突尼斯民主进化的方向。
侍从主义体制与欧盟对突尼斯民主化的影响
突尼斯独立后建立了威权主义体制,其根深蒂固的侍从主义结构严重制约了突尼斯的民主化进程。关于盛行于中东地区的侍从主义制度,西蒙·布罗利(Simon Bromley)认为,“中东最早的局部民主经验乃奠基于极度有限的选民支持,后独立时期的埃及、伊拉克、叙利亚等国结合拥有地主身份的广大城市商人阶级,且持续接受来自原殖民国的间接影响,政治经济权力多数为上流阶级的士绅权贵所把持,这些士绅权贵多半是居住在城市的地主(absentee landlords),他们与部落首领、商业人士紧密联结,支配政治领域的生活,并引领侍从主义(clientelism)的政治网络,在此网络的庇护主(上流阶级权贵)透过国家机制内的积极运作,将利益输送予本身及其从属者(部落、农民、都市劳工);相对地,从属者必须为庇护主执行劳力服务,并提供政治支持以为回报。”(19)在突尼斯,以哈比卜·布尔吉巴为首的萨哈勒(Sahel)地区的政治精英掌握了国家政权,成了这一网络的庇护主阶层,而新宪政党的基层组织则提供了最低层次的庇护。同时,突尼斯与法美等西方国家的紧密联系,使突尼斯获得了维持这一体系源源不断的援助,这些援助包括军事、经济、教育、金融等各个方面。因此,突尼斯政府可以在较少依靠国内财政收入的情况下开展由政府主导的各项现代化建设,例如扩大教育、扫除文盲、拓展公路网等。所以,突尼斯的政治制度中确立了总统的中心地位,而总统同时是侍从主义制度的核心。在西方国家,特别是欧共体(欧盟)影响下,突尼斯的民主化进程呈现了由布尔吉巴时期“受控制的民主”向本·阿里时期“总统的民主”的发展轨迹。
1.突尼斯独立后,形成了侍从主义制度,欧洲对突尼斯的影响有增无减
首先,欧洲殖民者撤出为侍从主义制度的形成创造了客观条件。突尼斯社会结构在殖民地时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地方自治问题得以解决,殖民者对突尼斯社会的改造促进了突尼斯侍从主义制度的形成。1905年,突尼斯的行政区划基本成型,服务于殖民政府的中下层公务员凌驾于地方贵族之上。突尼斯独立后,新宪政党基本上沿袭了这一格局,新宪政党党员渗入到基层,成为了庇护网络的关键一环。新宪政党党员在法国人、意大利人撤出突尼斯后,填补了突尼斯政府部门和经济部门的中高层主管。而作为新宪政党领导层的萨哈勒政治精英随着该党成为执政党接管了国家政权。不过,这一过程的完成确由当时特殊的历史条件所决定。正如有学者指出,在突尼斯,“国家越来越多地卷入经济运行,并非是意识形态问题或原则问题,而是一种需要”(20)。1964年夏,最后一位殖民者的资产被收归国有。殖民者的离去抛下了大量的土地资产,其中的大部分被用来组建新的公共部门。通过这种方式,殖民者放弃的约60万亩良田大部分被国家占用,一部分归入私人手中。(21)1962年突尼斯开始实行国有化政策,政府接管并掌握了大量土地和工厂。这样,突尼斯经济在客观上形成了国家主义形式。由于没有建立完善的行政体制,原有的地主阶级、商人、部落首领等依然在新政权中发挥作用。所以,国有资产和其他利益便通过统治集团的政治网络进行分配,形成了由萨哈勒精英上层阶级和地方贵族、商人等组成的庇护结构。突尼斯独立后,不但将曾经与新宪政党平起平坐的突尼斯全国总工会(UGTT)控制在政府手中,而且通过建立新的社团组织以及将执政党新宪政党改造为沟通民众和国家的法团主义组织,形成了利益集团与统治阶级的互动。(22)
其次,西方国家的“输血”导致突尼斯侍从主义制度得以维持。在侍从主义制度下,突尼斯推进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其主导力量为独立后形成的中产阶级,资金来自国有企业利润和外国援助。突尼斯独立之后,制定了现代化的国家战略。但是,由于在殖民地时期没有发展起健全的工业体系,突尼斯不但继续依附于西方国家,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仰仗西方国家的各类援助,特别是通过欧洲的经济援助推进现代化。截至1986年,突尼斯获得了美国150亿美元的援助。联邦德国和法国也为突尼斯提供了大量经济技术援助和人员培训。突尼斯在制定5年计划时,曾将40%的预算寄托在外国直接投资和援助。1958年,一家德国公司在德杰巴岛(Djerba)修建了第一家旅馆,后来成了突尼斯吸引游客一个象征。(23)构成突尼斯第一大外汇来源的旅游业由此起步。欧洲客源在客观上也为突尼斯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帮助。
第三,由于突尼斯的重要地理位置,欧洲国家一直致力于将突尼斯置于其控制之下。为了拉拢突尼斯,冷战期间法、德等国向突尼斯提供了大量经济、技术援助。正如有学者指出:“冷战时期,欧洲在该地区的主要战略利益是防止苏联集团对其南翼的战略包抄,并为此使用了财政援助和对许多国家单方面免税开放工业品市场两种主要经济手段,以便对南地中海国家实行拉拢。”(24)另外,在制度上,欧洲以“联系制度”一直保持对突尼斯的影响。1969年突尼斯与欧共体签订了“联系协定”。欧共体利用突尼斯的发展困境,及时向突尼斯提供了经济援助。20世纪70年代欧共体提出了“全球地中海政策”(Global Mediterranean Policy,GMP),向马格里布国家提供发展、现代化和实现工业、农业多样化的援助。1976年突尼斯与欧共体签订了双边协定,1978年开始生效。这样,欧共体通过向突尼斯提供源源不断的援助,将突尼斯完全纳入了欧洲的影响之下。
2.欧盟东扩后,针对地中海沿岸国家的民主促进机制逐渐形成
1995年后,随着欧盟在东欧推进民主化取得重大进展,促进民主化逐渐被列入了欧盟的外交政策。这一年,欧盟与16个地中海国家签署了《巴塞罗那宣言》,提出了“欧盟-地中海伙伴关系”政策(Euro-Mediterranean Partnership,EMP),明确将民主化列入了欧盟的中东政策议程。在此基础上,欧盟逐渐形成了政治、经济、文化三位一体的民主化政策。在维护欧盟传统市场,保持经济发展的同时,促进地中海南岸和东岸国家的民主化,从而实现其稳定、发展、繁荣的目标。1998年,突尼斯率先与欧盟签订了双边“联系协议”(Association Agreement)。2003年,欧盟对其中东政策做出了进一步调整,提出了“欧洲邻居政策”(European Neighborhood Policy,ENP)。该计划与前述伙伴计划相互补充,更加强调根据成员国的实际情况推动民主化。突尼斯作为第一批响应该计划的国家,于2005年7月与欧盟签署了双边协定——“行动计划”。欧盟三位一体的民主促进机制大致可以归纳如下:
经济上,将突尼斯纳入地中海自由贸易区,诱使突尼斯转向民主治理。欧盟在建立欧洲自由市场后,在1995年《巴塞罗那宣言》中进一步提出了建立地中海自由贸易区的设想,目的在于继续保持在该地区的排他性优势地位和控制区域内的“邻居们”。如前所述,欧洲国家在海湾战争之前,并没有把民主化作为主要的外交目标和工具。突尼斯与欧洲国家之间的联系,更多地体现为经济联系。突尼斯虽然获得了政治上的独立,但在经济上依然依附于西方。为了发展经济,突尼斯不得不依赖来自法国、美国、联邦德国的经济援助,以及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经济组织的优惠贷款。比如,联邦德国经济复苏后不断增加对突尼斯的援助,并且提供了技术支持和直接投资。(25)欧洲国家一方面为突尼斯现代化提供资金,希望其发展经济,从而为民主转型提供经济基础;另一方面,西方国家通过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迫使突尼斯接受结构调整计划,督促其进行自由化改革,使其保持在市场经济轨道。在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监督指导下,突尼斯逐步实行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加强与西方国家的联系。
进入90年代后,欧盟进一步密切了与地中海南岸国家的经济联系。欧盟从经济方面促进民主的意图更加明显。欧盟希望通过建立自由贸易区消除国家主义和租金经济的经济基础,从而削弱阿拉伯传统威权政权领导人的统治基础。在欧盟外交人士看来,确保经济良好运行的“良治”政府要求政府透明、公正、负责任,尊重人权和法治。另外,经济发展将催生一个庞大的中产阶级,这个阶层将对威权政府施加重大压力,促使政府推动民主化改革。由民间力量组成的市民社会团体也将促进威权政府的民主转型。
政治上,设定标准,促使突尼斯转型。作为强势一方,在欧盟与突尼斯的依赖关系中,欧盟拥有制定规则的规范性权力。欧盟通过社会化(socialization)政策,使得突尼斯作为机构(欧盟-地中海伙伴集团)中的一员,不得不接受机构的行为规范。民主便是核心规范之一。在突尼斯与欧盟签订的“欧盟-突尼斯邻居行动计划”(ENP)中确定的共同价值就包括“民主、法治、良治政府、尊重人权”等。在该计划的优先选项中,第一条规定“追求和巩固民主以保证民主和法治”,第二条规定“增强民主和人权等领域的政治对话与合作”。(26)这些条款表明欧盟并不完全认可突尼斯的政治体制,为达到欧盟标准,突尼斯还需在这些领域继续努力。
另一方面,欧盟在提供援助的时候,设定前提条件,将政治改革作为提供援助和赠款的前提之一。1998年,突尼斯与欧盟签订联系计划后,欧盟同意向突尼斯提供援助,支持突尼斯提升贸易标准,但在实施过程中附加了许多限制条件。例如,联系协定明确写入了这样的条款:“伙伴国应该尊重人权和民主原则,这是伙伴国之间政治合作的重要内容,如果发生重大侵犯人权的行为,协议将暂停实施。”(27)除此之外,欧盟还通过决议,干预突尼斯对人权组织人士采取行动。1996年5月23日,欧洲议会就突尼斯政府逮捕反对党“社会民主党”的领导人穆罕默德·穆阿德(Mohammed Mouada)事件,以97票支持、91票反对通过了谴责突尼斯政府的决议。2000年,欧洲议会曾于3月20日和6月15日两度通过决议,对突尼斯政府镇压人权组织人士表示关切。不过,总体而言,欧盟与突尼斯的双边和多边关系中,此类直接干涉行为较少。
文化上,以非政府组织促进突尼斯市民社会的发展。与美国相比,欧盟在推行其外交政策时,更加注重软实力。而且,欧盟在文化领域的投入也远远超过美国。1994年2月9日,在“欧洲议会倡议”(European Parliament Initiative)计划下,“欧洲民主和人权倡议”(EIDHR)成立。这一非政府组织以不受任何政府影响和直接参与促进市民社会组织(CSO)之间的合作而著称。1995年,《巴塞罗那宣言》中明确写入了“采取行动鼓励民主机构促进法治和市民社会”的内容。2002年,欧盟委员会提出了“地中海文化与文明对话”倡议,在文化上促进地中海南岸和东岸国家的民主化。(28)2004年,“欧洲-地中海公民论坛(Euromed Civil Forum)”和“欧洲-地中海非政府平台(Euro-Med Non-Government Platform)”成立,二者均积极致力于促进民主化,为欧盟与其伙伴国公民社会组织就民主、公民权和“政治策略”等一系列问题提供交流平台。其章程建立在许多为成员国认同的价值观念上,与欧盟—地中海伙伴关系计划提到的价值观念遥相呼应,这包括良治政府、多元主义、代表权和参与权、政务公开以及保障言论自由等一系列自由权利。章程还设定了成员组织努力的目标,“社会和国家的民主化”被列入其中。(29)这一非政府组织合作平台企图在地中海地区建立该地区市民社会团体的关系框架,进一步促进欧盟委员会提出的民主化目标。签署这一章程的突尼斯非政府组织包括突尼斯女性民主者协会(ATFD)、突尼斯人权联盟(LTDH)、突尼斯争取自由全国委员会(CNLT)、突尼斯尊重民主和人权委员会(CRLDHT)等。
3.“突尼斯模式”符合欧盟利益,因而得到了欧盟支持
突尼斯由于其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政治改革的渐进主义特点得到了国际舆论的赞扬,被誉为“突尼斯模式”。(30)长期以来,突尼斯特色的民主化尽管面临来自媒体和非政府组织的种种压力,但在官方层面上突尼斯有限的民主制度基本上得到了欧盟的肯定。
首先,突尼斯接受了西方国家理念,与西方观念趋同。在长期历史交往过程中,突尼斯精英接受了西方自由、民主、平等的理念,希望以欧洲为样板进行民主改革。不论在布尔吉巴时期,还是在本·阿里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教育体系是西方式世俗教育体系,法语被定为通向现代科学的通用语言。突尼斯在法国的侨民达60万,突尼斯民众对西方竞争性民主并不陌生。
其次,欧盟的经济、政治支持进一步促进了突尼斯侍从主义制度的发展。1995年,欧盟与地中海沿岸国家签署了《巴塞罗那宣言》,将促进民主化置于其地中海政策的重要位置。突尼斯作为地中海南岸最稳定、最安全、经济发展状况最好的国家得到了欧盟的大力支持。为建立地中海自由贸易区,欧盟继续对突尼斯提供经济援助,帮助其在欧盟市场准入和金融改革方面取得进展。同时,由于担心伊斯兰主义者上台,欧盟继续支持已经超过两个总统任期的本·阿里政权。这样,以本·阿里为代表的萨哈勒集团主导的侍从主义制度由于得到了欧盟的大力支持而得到进一步加强。
第三,突尼斯政府对伊斯兰反对派的镇压政策也得到了欧盟的支持。长期以来,西方国家认为伊斯兰教与民主不相容。因此,各种伊斯兰势力都成了它们的提防对象。特别是受伊朗伊斯兰革命和阿尔及利亚内战的影响,欧盟国家更加担心伊斯兰主义者在世俗化程度较高的突尼斯上台执政。所以,在欧盟国家的默许下,突尼斯政府不遗余力地打压伊斯兰组织。虽然伊斯兰组织作为市民社会组织得到广泛认可,但欧盟无视这一现实,拒不将伊斯兰组织纳入其公民论坛,对于突尼斯政府镇压伊斯兰主义者表现出极大的容忍和默许。截至本·阿里2011年下台,突尼斯的警察人数约8万—10万,远远多于其军队人数。而且,欧盟为突尼斯提供了人员培训和资金援助。
然而,本·阿里在巩固统治的同时,其侍从主义制度也暗含危机。一般认为,侍从主义发展过程中,庇护权力过分集中于某一集团和竞争性庇护制的出现都会导致庇护制度解体。在突尼斯经济自由化的过程中,国家财富在很大程度上转移到了与总统及其家族关系密切的政客和精英手中,从而缩小了庇护主阶层的规模,造成统治孤立。伴随着经济增长而带来的对生活水平和政治地位的更高期望,与庇护主集团的庇护能力形成了落差。这样,侍从主义制度的危机便不可避免。另一方面,伊斯兰组织所代表的竞争性庇护制的出现,对统治阶级的垄断权力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突尼斯伊斯兰复兴党便是此类组织的代表。由于复兴党得到了海湾石油生产国的资助,使它有能力向一些中下层民众提供必要的帮助。因此,伊斯兰组织的出现与持续发展,使得突尼斯占主导地位的侍从主义难以维持。不过,竞争性侍从制度的出现有利于权力分散,但同时也酝酿着不同政治集团之间的冲突。由于反对派的持续发展,本·阿里的统治基础不断被削弱。2008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金融危机的爆发给中心国家造成了经济困难,处于依附地位的突尼斯经济影响更大。这就为本·阿里政权处理高失业率和地区发展不平衡等老难题时的难度加码。经济发展的有效性持续下降进一步危及政权合法性,而腐败是民众厌恶政府的直接原因。“茉莉花革命”爆发后,本·阿里仓皇出逃,为突尼斯长期以来推行的“总统的民主化”画上了句号。
结语
作为中东北非(MENA)国家的一员,突尼斯无疑具有与区域内其他国家类似特点。比如,经济上,突尼斯虽然得到世界银行好评,曾被誉为非洲最具竞争力的国家(2008年),但是并没有摆脱相对于欧洲的依附地位。政治上,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突尼斯仍处于转型期。虽然,突尼斯独立后进行了广泛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改革,但与其所效仿的样板欧洲国家,甚至与阿拉伯-伊斯兰地区国家的榜样土耳其都相去甚远。突尼斯在19世纪就开始了现代化改革,很早便引入了欧洲自由、宪政主义思想。1861年,突尼斯颁布了中东北非地区的第一部宪法。此后,宪政主义与改革主义思想便一直主导着突尼斯现代化进程。作为突尼斯的重要邻居,欧洲国家对突尼斯的政治现代化、民主化进程产生了持久影响。欧洲国家从早期以强行塞入自由、宪政观念,到以民主作为普世价值,体现了其掌握的话语权霸权地位。然而,欧洲国家在突尼斯的最重要利益并不是民主,而是市场、安全,民主仅仅是其实现目标的途径之一。民主可以作为保持经济特权的手段,也可以作为实现安全(或者根据民主和平论鼓吹的“和平”)的途径。因此,欧洲因素助长了突尼斯固有的“侍从主义”制度,而不是相反。不论欧盟提出的“欧盟-地中海伙伴计划”,还是“邻居计划”都未能在政治上产生预期效果,在实践上未能真正造福突尼斯人民。在与欧盟国家的交往互动中,突尼斯的民主化一直受管理、被控制,并未走上西方的自由主义民主道路。突尼斯未来的民主化进程仍将在国内外各种力量的斗争中艰难前行。
注释:
①塞缪尔·P. 亨廷顿. 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 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26-27
②Perkins K. A History of Modern Tunisia.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15
③塞缪尔·P. 亨廷顿. 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 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129
④Perkins K. A History of Modern Tunisia:21
⑤奥斯曼帝国少数族群自治制度。
⑥Powel B., Sadiki L. Europe and Tunisia: Democratization via Association. Routledge, 2010: 17-18
⑦Anderson L. The State and Social Transformation in Tunisia and Libya, 1830-1980.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6: 25
⑧关于突尼斯的民主化,国内学术界尚无系统论述,国外学者也说法不一。如亨廷顿在其广为流传的《第三波》中也没有将突尼斯列入民主化浪潮之中。美国突尼斯问题研究专家肯尼思·帕金斯(Kenneth Perkins)在其专著中亦未论及突尼斯民主化问题。不过,纳吉布·加德比安(Najib Ghadbian)在《阿拉伯世界的民主化和伊斯兰挑战》一书中认为,“民主化问题在阿拉伯世界的出现如果不是更早的话,当在非殖民化时代”。参见Ghadbian N. Democratization and the Islamist Challenge in the Arab World. Westview Press,1997:44;本文在写作中参考了美国学者安德鲁·鲍罗维伊克(Andrew Borowiec)的《现代突尼斯——民主学徒》一书。参见Borowiec A. Modern Tunisia: A Democratic Apprenticeship. Praeger Publishers,1998
⑨参见戴维·E. 阿普特. 现代化的政治. 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1:39
⑩Borowiec A. Modern Tunisia: A Democratic Apprenticeship. Praeger Publishers,1998:24,70
(11)突尼斯独立后于1959年颁布了第一部宪法,该宪法分别在1974年、1988年、2004年得到修订,2010年“茉莉花革命”后被废止。2011年10月23日,突尼斯进行了制宪会议选举。选举产生的制宪议会开始制定新宪法。
(12)King S. K. The New Authoritarianism in the Middle East and North Africa.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2009:73
(13)萨拉赫·本·优素福曾在突尼斯独立前后挑战布尔吉巴的领导地位,本·萨拉赫推行社会主义实验失败后流亡欧洲,并组建反对党,伊斯兰主义组织20世纪70年代兴起后受到了布尔吉巴政府的镇压。See Waltz S. Clientelism and Reform in Ben Ali's Tunisia//Zartman I. W,ed. Tunisia: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Reform. Lynne Rienner Publishers, 1991:35
(14)Zartman I. W. The Conduct of Political Reform: The Path toward Democracy// Zartman I W, ed. Tunisia: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Reform. Lynne Rienner Publishers, 1991: 10
(15)杨鲁萍,林庆春编. 列国志·突尼斯.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92
(16)King S. K. The New Authoritarianism in the Middle East and North Africa: 179
(17)Perkins K. J. Historical Dictionary of Tunisia. Scarecrow Press, 1997: 37
(18)Zghal A. New Strategy of the Movement of the Islamic Way//Zartman I. W, ed. Tunisia: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Reform. Lynne Rienner Publishers, 1991: 213
(19)大卫·鲍特等. 最新民主化的历程. 王谦等译. 韦伯文化国际出版有限公司,2003:406
(20)Borowiec A. Modern Tunisia: A Democratic Apprenticeship. Praeger Publishes, 1998: 25
(21)Amin S. The Maghreb in the Modern World. Penguin Books Ltd., 1970: 147
(22)King S. K. The New Authoritarianism in the Middle East and North Africa.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2009: 74
(23)Borowiec A. Modern Tunisia: A Democratic Apprenticeship. Praeger Publishes,1998:27
(24)杨光. 欧盟的南地中海战略及其对南地中海国家的影响. 西亚非洲,1997(6):19
(25)Merlin S. The Search for Peace in the Middle East: The Story of President Bourguiba's Campaign for a Negotiated Peace between Israel and the Arab States: 53
(26)European Commission. EU/TUNISIA Action Plan. http: //eeas. europa. eu/enp/index_en. htm
(27)European Commission. EU-Tunisia Relations. http://www.medea.be/en/themes/euro-mediterranean-cooperation/eu-tunisia-relations/
(28)Young R. The European Union and the Promotion of Democracy: Europe' s Mediterranean and Asian Policie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3
(29)Powel B., Sadiki L. Europe and Tunisia: Democratization via association. Routledge, 2010: 53. http: //www. medea. be/en/themes/euro-mediterranean-cooperation/euromed-civil-orum/
(30)“突尼斯模式”在本·阿里垮台之前曾得到国际舆论的肯定,被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誉为“模范生”。因此,“突尼斯模式”主要在于突尼斯在经济调整和发展的成功。突尼斯采用结构调整计划后,经济增长率平均保持在3.5%以上,位列非洲国家前列。在国家发展战略方面,突尼斯以稳定求发展,避免了中东国家常见的内乱,与邻国阿尔及利亚形成了鲜明对比。考虑到突尼斯国土面积狭小,资源疲乏的国情,突尼斯的经济现代化模式尤其令人称奇。See Sorkin J. The Tunisian Model. Middle East Quarterly,Fall 2001,9(4):25
作者简介:李竞强,西北大学中东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