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在近代英国乃至西方伦理思想史上,弗兰西斯•哈奇森第一次提出了以情感为核心的正义观。自然情感被视为正义的基点,情感秩序被视为正义的目标,为了确保正义得以实现,纯粹情感被视为有效保障。作为苏格兰启蒙学派领军人物,哈奇森情感正义观实现了人类情感的世俗化转向,不仅给斯密、休谟等人的正义观奠定了理论框架,而且给17世纪—18世纪剧烈变革的英国社会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关 键 词】哈奇森/情感/正义/秩序/理性
在人类思想史上,正义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重要话题,如同天空的太阳,以耀眼的光辉照亮了人类探索理想生活的漫漫长路。长久以来,在西方思想史上,由于理性被视为人的本质,由理性主导的正义观在伦理学史上是处于优势地位的正义观,无论是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希腊正义观,还是中世纪的神学正义观,均带有浓浓的理性色彩。然而,当历史发展到17世纪—18世纪的时候,以理性为主导的正义观受到了苏格兰启蒙学派思想家们的挑战。作为“苏格兰启蒙学派第一位伟大思想家”[1]以及“18世纪英国经验主义伦理学之父”[2],弗兰西斯•哈奇森第一次提出了情感正义观,对休谟和斯密等思想家产生了深远影响。但是在理性主义的强大背景中,这种以情感为主导的正义观或多或少未能引起人们强烈关注。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情感和正义天然就没有关联。相反,只要我们相信正义和人紧密相联,我们就无法撇开人的情感来讨论正义。以文本细读为基础,本文试图从基点、目标和保障三个维面来指明情感是哈奇森正义观的核心,并评析这种正义观在苏格兰启蒙学派中所拥有的奠基性地位与开创性意义。
一、正义的基点:自然情感
在前哈奇森时代,人们对正义的理解与人的情感没有关联。毕达哥拉斯认为正义和数有关,“数目的某一种特性是正义”[3]。德谟克利特认为正义来自自然的必然性。柏拉图主张,正义就是各尽其职、各安其位并且互不干涉。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正义是一种公平的精神。在宗教文化中,虽然不同的宗教对正义的理解不同。但几乎所有的宗教都不会从人或人的情感的角度理解正义,相反,它们相信,唯有诉诸至高无上的神,正义才会诞生。然而,这种把正义与人或人之外的情感分割开来的做法,受到了哈奇森伦理学的摒弃。在哈奇森看来,正义和人天生拥有的自然情感相关,这种情感是人的本质,是人类一切行为的第一推动力,因此必然是正义的基点。
人类天然拥有的自然情感构成了人的本质。人的自然情感(下文简称“情感”)可分为两类——感情(affection)与激情(passion)。感情是心灵中被称为感官的这种特殊规定接受了独立于意志的观念,并由此产生了快乐和痛苦的知觉之后,心灵随之产生的“对悦人知觉的欲求,以及对不悦知觉的憎恶”[4]。欲求和憎恶被哈奇森视为“真正的感情”[4]。虽然欲求和憎恶是真正的感情,但却并非感情的全部。感情还会产生很多变体,如喜悦、悲伤、绝望以及“因拥有善而生的平静喜悦,因善的丧失或邪恶的临近而生的悲伤”[4](23)等。较之感情,激情具有运动的特性。激情伴随着激烈的身体运动,是一种“快乐或痛苦的混合感觉,这种混合感觉由某种剧烈的身体运动所引起并与之相伴随,它使心灵排斥一切其他的事情而专注于当下的事件,并使感情得到延续和强化,有时达到了这种程度,以至于会阻止我们对行为做出一切深思熟虑的推理”[4](23)。由于伴随着身体的运动,激情能比单一的感情对人产生更大的影响。不仅如此,激情甚至可以摆脱欲望或憎恶而单独运动,例如,失去理智的愤怒就是如此。
情感不仅是人的本质,而且是产生人类一切行为的原因和前提。推动人类行为得以产生的原因或理由,被哈奇森称为“推动性理由”(exciting reason)。情感是人类一切“推动性理由”的前提,“所有推动性理由都以本能或感情为前提”[4](156)。推动性理由必须以人类的情感或本能为前提,离开了情感或本能的推动,将不会存在任何动力去推动任何行为。人类一切目的背后真正的推手是情感。情感在先,目的在后。无论是对自我的爱或恨,还是对他人的爱或恨,总是在行为目的产生之前而产生,也就是说,“没有哪种目的能先于感情全体,因此不存在先于感情的推动性理由”[4](156)。以感情和本能为指归的推动性理由,是人类生命的终极目的吗?哈奇森的答案是肯定的。引用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的观点,哈奇森说世界上存在着终极性目的,此种目的本身具有自足性,自己就是自己的目的。然而,与亚里士多德不同的是。在哈奇森看来,可以被视为人类生命终极目的的东西,不是理智活动(activity of intelligence)或沉思活动(activity of contemplation),而是情感(sentiments)或本能(instincts)。倘若人类的情感或本能不是人类活动的终极目的,那么就意味着这些情感或本能只是从属性的目的,而从属性目的之所以具有从属性,是因为它服务于某种更高的终极性目的,那么这就意味着根本不存在任何终极性目的,即使有也是荒谬的,因为我们的欲望、情感和本能也会陷于无穷无尽的序列之中,并在这个序列中欲求无穷无尽的事物。
既然情感构成了人的本质以及人类一切行为得以产生的“推动性理由”,那么正义作为一种人类行为,必然以情感为基础,受情感的推动而产生。借用“人的本性中存在着使他追求幸福的本能或欲望”这个命题,哈奇森解释说,如果这个命题是正确的,那就意味着人类追求幸福的原因不在于对自身本性的理性反思,也不在于对该命题的遵从,而在于人类身上存在着追求幸福的情感或本能。同理,推动人类追求正义的原因不会来自对正义的反思,也不会来自对某些正义教条的遵从,而仅仅来自人类天然拥有的情感或本能。哈奇森指出,在哲学研究中,人们经常构造一些非常抽象的普遍观念,比如无限善和正义,并诱使每个特殊个体欲求它,不过,这些抽象的观念并不能成为人类情感的目的,即使它可以通过激发某种情感而使个体都欲求这种普遍观念,也不证明个体会真正拥有无限善或正义的观念,更不能证明个体对无限善或正义本身拥有某种情感或本能。相反,这些抽象观念只具有非常抽象的意义。比如它可以帮助个体形成有关全人类的抽象观念或整体系统观念。不过,哈奇森还是承认,虽然无法取代人类的情感而推动人类的行为,但这种抽象观念对人而言是有用的。由于这些抽象概念给人的理性显示了一种更大的目的,因此它的最大用处在于它会对人类的行为形成指导,使人在满足私人善的同时不会满足于此,而把目标扩展为更宏大的公共善。不过,在哈奇森看来,抽象观念的作用也仅限于此。人类永远不会因这些抽象哲学观念的蛊惑而追求正义,正义之所以被人追求,仅仅因为它可以作为一种特殊的快乐而成为人类情感的终极目的,“每种特殊快乐都被当作私人欲望的终极目的而受到欲求,丝毫没有任何更多的意图”[4](158)。
当情感被确立为正义的基点后,随之会产生的问题是,在人类纷繁复杂的情感中,哪种情感才是正义的动机呢?这个问题可以联系正义的目标得到回答。
二、正义的目标:情感秩序
亚里士多德曾说,“正义以公共利益为归依”[5],公共利益与哈奇森正义观密切相关。在哈奇森以情感为基点的正义观中,公共利益虽然很重要,却不是正义的目标,因为利益只是情感这种动机所产生的结果。在行为的动机与结果之间,哈奇森的道德标准只关注动机,“根据主体的感情和行为或行为意图,主体被赋予道德上的善或恶”[4](29)。作为行为的结果,公共利益虽然很重要,但其实现与否并不能决定主体的善恶以及正义或非正义。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的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正义行为的推动,而正义行为的发生却需要受到正义情感的推动,因此,要实现正义的目标,本质就是要确保正义的情感在人类各类情感中处于支配性地位。然而,作为一个由各种情感构成的复合体,在自爱等情感的干扰下,以他人善或公共善为内容的公共利益不会总是成为行为的目标。为了确保正义得以实现,哈奇森正义论的重要使命就是要给人类各类天然情感确立秩序。秩序意味着规范,哈奇森的这种秩序所要规范的对象不是人的行为而是人的情感,一旦情感遵循了秩序,正义就实现了。那么,有两个重要问题需要得到阐明:这是一种什么样的秩序?这种秩序何以有效?
哈奇森的情感秩序认为,以他人善或公共善为对象的仁爱(Benevolence)是正义的情感之源,它应该超越人性中其他一切情感而在人性中处于支配地位。仁爱的支配性地位可以从“感官”与“对象”两个维度得到证明。
首先,不同类型的感官快乐证明,仁爱之情可以产生最高和最持久的快乐。哈奇森把感情定义为对各种不同感官所产生的快乐或痛苦知觉的欲求或憎恶,因此,以“感官”为对象,人类情感可以划分为不同类型。哈奇森的感官概念,继承了约翰•洛克的思路,但对感官的理解却不同于洛克。在哈奇森看来,以视觉、听觉、味觉、嗅觉和触觉为标准把人类的感官仅仅划分为五种的做法极不合适。这五种感官可以被视为一种类型的感官——外在感官,除此之外,人类还拥有其他四种类型的感官,即内在感官、公共感官、荣誉感官和道德感官。外在感官所产生的快乐或痛苦的知觉和肉体快乐相关;内在感官所产生的快乐或痛苦知觉同审美快乐有关;公共感官知觉所产生的快乐或痛苦同公共善或他人善有关;荣誉感官所产生的快乐或痛苦知觉同荣誉或羞耻有关。道德感官所产生的快乐或痛苦知觉同美德或德性有关。以这五种不同类型的感官快乐或痛苦为对象,人类会产生五种不同类型的情感。在这五种情感中,由于公共感官、荣誉感官和道德感官“实际上会激发相同的行为”[4](103),即,这三种感官共同连接了同一种情感——仁爱。内在感官是与审美快乐有关的情感,仁爱之情的外在表征就是美,这种类型的美是美中之最。因此,要获得与内在感官、公共感官、荣誉感官和道德感官有关的快乐,就需要培养以他人善或公共善为目标的仁爱之情。相比于由肉体快乐而来的外在感官快乐而言,由仁爱之情引起的快乐可以给人带来最高和最持久的快乐,因此,仁爱应该在人性中超越一切其他情感而处于支配地位。
其次,感情的不同对象——自我或他人——证明,以他人为对象的仁爱之情才是道德或正义的基础和源泉。人性中有两种天然情感,即自爱和仁爱,自爱的目标是私人善,仁爱的目标是他人善。对人的生存而言,这两种类型的感情同等重要,但唯有仁爱才是正义或道德的基础。道德本身只和仁爱有关,和自爱没有关联,“道德善一词表示行为中为人所领悟的某种品质观念,这种行为会为无法获得益处的那些行为者获取赞许和爱”[6]。仁爱不仅是道德的基础,而且是正义的表征。一个正义的社会,就是人人拥有普遍仁爱之情的社会,人们不仅会克制自己的自爱,而且会孜孜以求他人善或公共善。哈奇森认为,在这个意义上,天国的正义也不过如此,因为“神的正义仅仅是对他普遍而公正的仁爱的一种构想”[6](214)。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自爱不是道德的来源,由自爱引起的私人善也不是正义的目标,但自爱对道德和正义有着极为重要的辅助作用。哈奇森既不赞成牺牲自爱来成全仁爱。也不赞成牺牲仁爱来成全自爱,他认为二者需要保持适当的边界。处于边界范围内的自爱,对正义是极为有利的促进因素。不过,即使如此,虽有益于道德或正义的实现,但自爱自身也不是道德或正义的基础,因为道德或正义的基础只关乎仁爱。道德的情感激发道德的行为,道德的行为产生道德快乐,在所有不同类型的快乐中,由道德产生的快乐是最高和最持久的快乐。较之自爱,仁爱可以给人带来强度最高、延续时间最长的快乐,这种情感应该在人性中处于支配性的地位。只要人人均有仁爱之心,正义就会得到实现。
正义的目标就是要在人性中为各类情感确立秩序,正义的实现就是仁爱之支配地位的实现。然而,这种以情感秩序为目标的正义却引发了另一个问题——这种秩序的有效性从何而来?这是哈奇森道德哲学中的重要问题。《论激情和感情的本性与表现,以及对道德感官的阐明》的全部主旨就是要论证这种情感秩序的有效性。道德感官确立了情感秩序的有效性。道德感官之所以能为人类情感确立有效的秩序,不仅因为道德感官是道德的判官,而且因为由道德感官而来的道德判断是普遍而神圣的判断,顺从道德感官,则意味着人类道德行为不仅具有道德普遍性,而且具有道德神圣性。
道德感官是道德判断的基础,经由道德感官的判断,仁爱得以成为道德和正义的情感基础。研究发现,人类对道德的知觉是一种特殊的知觉。如同接受美的知觉可以被称为美的感官一样,接受道德知觉的感官可以被称为道德感官[6](86),道德感官属于广义的内在感官。内在感官以前定观念为前提而产生快乐与痛苦的知觉。我们对人类行为、性情与感情的观察与反思就会产生一种“前定观念”。这种“前定观念”是我们对行为、性情或感情感到快乐或不快的原因,我们据此确立对行为、性情或感情的赞许或厌恶。道德感官进行道德判断的对象就是这些“前定观念”。什么样的“前定观念”会令道德感官产生愉快的道德知觉?什么样的“前定观念”会令道德感官产生痛苦的道德知觉?找到了道德感官产生赞许的根源,也就找到了高尚行为的动机。哈奇森认为,自然善或恶、利益、自爱、宗教、习俗和教育都不会成为道德的动机。自然善恶的观念不属于道德观念,“道德观念永远不会混杂自然善或恶的那些观念”[6](87),人们对道德善恶的知觉完全不同于对自然善恶的知觉,因此,自然善或恶的观念不是道德感官表示赞许的基础,同理,利益、自爱、宗教、习俗和教育也不是道德感官表示赞许的基础。不仅如此,道德感官与天赋的观念或命题也没有任何关联。在消除了高尚行为的错误动机之后,哈奇森认为,道德只与人类某种感情或与受这种感情支配的行为有关。道德的根源只和人的本能有关,这种本能先于人类全部理性对人产生影响,它推动我们像爱自己一样去爱他人,这就是仁爱。受道德感官赞许的唯一动机就是仁爱,人类全部德性都产生于仁爱。仁爱是道德感官的基础,与仁爱有关的感情或行为都会受到道德感官的赞许,反之,则不会受到赞许。
道德感官所产生的道德判断是普遍而神圣的判断,作为道德和正义的基础,仁爱是一种普遍而神圣的情感。仁爱产生于本性的结构,是人类一切情感和行为的道德保障。仁爱之所以受到道德感官的赞许,不是因为它对行为者自身有用,而是因为它对有别于行为者自身的他人有用。观察显示,接受他人的恩惠,我们的本性就会产生令施恩者感到喜悦的感恩之情。在宗教生活中,一切宗教行为都假定了对神的爱,爱的一般原则构成了宗教的基础。在社会公德中,仁爱是一切社会性美德的基础。总之,在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普遍存在的仁爱构成了最重要的第一动因。因此,建立于仁爱基础上的道德判断是普遍有效的道德判断。不仅如此,以仁爱为基础的道德感官所进行的道德判断还具有神圣性。我们的本性之所以被构造成如目前所是的样子,其目的是为了证明神的善性,善良的神必定是正义的神,神的正义体现为“以最公正和最有效的方式提升(被造物的)公共善”[6](187)。仁爱的神圣性直接造就了道德感官道德判断的神圣性。
在道德感官的判断中,仁爱是普遍而神圣的情感,以这种情感为主导而建立的情感秩序也具有普遍而神圣的特征,因此,以这种情感秩序为目标的正义便是普遍而神圣的正义。因此,若要对人类行为的原因进行辩护,必须以道德感官为前提。道德感官不仅为正义确立了有效性,而且还为它赋予了普遍性和神圣性。
三、正义的保障:纯粹情感
以自然情感为基础确立了情感秩序,并不意味着正义会真正变成现实。事实上,人性的复杂性以及人类情感的复杂性不仅使得以情感秩序为目标的正义不易变成现实,而且使得公共善也不易实现。要确保正义的情感秩序得以实现,唯一的保障就是确保情感的纯粹性。如何使情感保持纯粹?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知道使人类情感变得不纯粹的原因是什么。
异质观念或观念的联合是使人类情感失去纯粹性的根源。人类本性的结构决定了情感极易受观念的影响,“我们受到本性的如此构造,一旦我们形成了某对象或事件的观念,就会对它们产生欲望或憎恶,所以我们的感情必定非常依赖于我们根据呈现于我们心灵的某种东西的品质、偏好或效果所形成的观念”[4](65)。观念对情感具有全方位的影响力,既可以影响以前定观念为前提而产生的情感,也可以影响不以前定观念为前提的情感——嗜欲,最糟糕的情形就是对观念失去控制的情形,一旦发生这种情形,我们的情感就会带领我们走向邪恶,“一旦对想象力和看法失去了控制,我们的感情就必然会追随它们而陷入无度和愚蠢,粗心的旁观者会认为我们身上的行为意向毫无用处并绝对是十足的邪恶”[4](73)。观念除了以单一的身份对我们的感情产生影响外,还可以联合起来对我们的情感产生影响,之所以如此,也是我们本性的结构所致,这是“我们本性中的……行为倾向”[4](10)。以豪奢之人的饮食为例,饮食的观念不单纯是饮食本身,而是与尊严观和享乐紧密联合,从而以“观念的联合”的方式对饮食产生影响,因此,山珍海味不仅是为了充饥,更是为了彰显豪奢之人的尊严以及与这种尊严紧密相联的享乐观。这样,面对朴素的晚餐,豪奢之人往往会觉得毫无乐趣,因为这些朴素的食物无法引起“观念的联合”,也无法彰显他们自身的尊严。再例如,由于把财富的观念同善、价值以及重要性等观念联合起来了,守财奴从来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愚蠢的,相反会赋予自己的行为某种高尚的意义。人类的各种复杂观念极易相互连接起来从而使情感指向错误的对象,我们常常可以发现,生活中最微不足道的事物,比如一道菜、一个地方、一款服饰等,会因它令人联想起某种观念而受到热烈追捧。不仅如此,观念的联合会使人类激情上升到过分的程度,使之超出对象中真实善的比例。除此之外,观念或观念的联合还会对人类的感官产生影响,甚至造成天然感官的扭曲。例如,由过分热爱正义而沉溺于由他人的喝彩或赞许所带来的快乐,发展到对所有其他私人性的快乐都漠然置之,这就是道德感官受扭曲的表现,因为它已因观念的联合而偏离了常态。
虽然异质观念或观念的联合会使人类情感变得不纯粹,但由于人性的结构天然如此,因此人类永远无法阻止观念或观念的联合发生作用并对人产生影响。就不纯粹的情感对人类的影响而言,既有积极后果,也有消极后果。积极后果表现为,“我们全部语言和大量记忆都依赖于此”[4](10)。哈奇森注意到“声音和观念之间的联系是如此紧密,以至于其中一个永远伴随着另外一个”[7],美国著名语言学家、转换生成语法的创始人诺曼•乔姆斯基(Noam Chomsky)的联想链理论就充分证明,观念的联合对于人类语言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与价值。消极后果表现为它会导致巨大的罪恶以及感情的堕落。就正义而言,它极易通过摧毁正义的情感秩序而摧毁正义本身,因此,要确保正义得以实现,就需要正视观念或观念的联合,需要对它进行研究,从而消除其负面印象,使它对人类情感产生正面影响——使人类情感保持纯粹,因为唯有纯粹情感才能成为正义的有效保障。
通过运用理性或对理性进行训练,观念或观念的联合对人造成的负面影响或消极后果可以得到消除,人类情感可以借此而成为纯粹情感,从而为正义提供保障。在哈奇森看来,通过对理性进行训练,就可以消除观念的联合,使人类情感变成纯粹情感,从而保障正义实现。人类纯粹情感有两个特征。第一个特征表现为情感的真实性。只有对理性进行训练,我们才会把那些与情感本身没有关联的异质观念从情感中排除出去,专注于情感本身。纯粹的感情是真正的感情,没有混杂任何异质观念,代表我们对各种情感和行为的真实看法。例如。经历了理性的训练之后,在豪奢之人的眼中,朴素的晚餐将会和山珍海味一样令人快乐和满足。纯粹情感的第二个特征表现为重情感轻结果。通过对理性进行训练,人们会发现仁爱的对象——整体幸福或公共幸福——是极为不确定的概念。无法给人带来快乐,因此,正义的实现不能寄希望于在社会生活中真正实现整体幸福或公共幸福,人们唯一能做的是反观内心,走“内求”之路,把关注的焦点从仁爱的结果转为仁爱本身,注意在内心深处培养以仁爱为支配地位的情感秩序。唯有如此,我们心中的仁爱之情才会成为最大和最恒定的快乐之源。就正义而言,通过对理性进行训练,纯粹情感不仅会保障正义得以实现,而且会给我们带来一种积极的乐观效果,即,如果我们在现实中无法看见正义的实现,但我们的内心仍然会因拥有正义的德性而喜欢自己的本性,不仅如此,我们还会因此发现蕴含于本性深处的内在尊严、价值与神圣性,“我们会觉察到一种内在的尊严和价值,似乎会拥有一种通常是属于神的快乐,由此而享有我们自身以及每一种其他存在物的完善”[4](113)。德性的快乐源于我们的本性,无须求助于异于我们本性的外物,我们就能体验到这种快乐。总之,若要使所有这一切得到实现,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通过对理性进行训练而使我们的情感保持纯粹,因为唯有纯粹情感才是正义的保障。
在西方思想史上,哈奇森第一次提出了较为完整的情感正义观,为正义确立了浓浓的情感基调和人化色彩。继哈奇森之后,苏格兰启蒙学派的思想家们所探索的正义观均染上了这种基调,无论是亚当•斯密的“公正的旁观者”,还是大卫•休谟的人为正义观,从未离开过对人类情感的关注。需要注意的是,以哈奇森为首的苏格兰启蒙学派思想家们所研究的情感,不是抽象的、空洞的情感,而是社会生活中极富活力的情感,它的目标直指社会变革。哈奇森情感主义正义观是一种极富革命意义的正义观,它直接斩断了神学正义观对人们的情感影响,否定了宗教情感的天国目标,确立了情感的世俗化目标——以公共利益为代表的社会公共善。在近代英国剧烈变革的大潮中,哈奇森正义观是基督教神学正义观逐步世俗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在神学正义观中,亚伯拉罕启示神是正义的化身,掌握着公义的权柄,信奉神的人就是义人,会得到神的嘉奖,反之则是恶人,会受到神的惩罚。在情感正义观中,哈奇森用社会公共善或整体幸福取代了天国的幸福,把公义的权柄经由道德感官转交到了人的手中。归根到底,道德感官属于“人”,不属于“神”。由道德感官进行的道德判断,实质上是人的判断,而不是神的判断。作为苏格兰启蒙运动的第一位伟大道德哲学家,哈奇森的道德哲学倡导了一种全新的情感转向。怀揣着满腔的仁爱,带着浓浓的宗教情怀,哈奇森带领人们把仁爱的对象从亚伯拉罕启示神转向了社会生活中的他人,把仁爱所指的目标从天国的永恒幸福转向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公义的权柄随之也从天上移到了地下。哈奇森正义观为苏格兰启蒙学派思想家确立了基本的哲学视角,继哈奇森之后,苏格兰启蒙学派内的各种正义观均可视为哈奇森正义观的理论衍生,沿着哈奇森开创的世俗化道路,他们把情感主义正义观扩展到了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而为现代政治经济等社会活动确立了坚实的道德基础。伴随着英国资产阶级第一次登上历史的舞台,发生在苏格兰社会的启蒙运动,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启蒙运动,深刻影响了欧洲大陆的法国启蒙运动和德国启蒙运动,就此而言,哈奇森以情感为视点所建立的正义观是一种值得高度关注的正义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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