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进:地方政府部门明确权力清单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95 次 更新时间:2015-04-13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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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进  

【摘要】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将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以清单方式明确下来,并公之于众,其实质是打造一个透明的“制度笼子”,为政府依法行政规范基本依据,也为相对人提供便利条件。


“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公布省级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将“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改革力度”作为“把改革开放扎实推向纵深”的首要措施。

2015年3月3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行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推行地方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背景、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

这是适应新的改革发展形势、进一步提高政府科学施政、民主施政、依法施政水平和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权力监督和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


地方政府亮出职权“家底”

推行地方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以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都曾提出推行政府及部门权力清单制度。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使政府部门将其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全面梳理,按照职权法定、简政放权和透明便民高效的要求,进行清理调整、依法审核确认、优化运行流程,并以清单形式明确下来,公之于众,接受监督。其实质是给行政权打造一个透明的“制度笼子”,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权力规范运行提供基本依据,也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便利条件。

推行地方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是实现有效政府治理、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治理能力不断提升,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相比,政府的工作理念、管理内容、运行方式和治理水平仍存在不足。一些基础性的制度建设仍不完备,特别是政府及其部门对自身职权的“家底”并不十分清楚,不同层级政府、政府与部门以及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不够明确,甚至存在职权交叉重叠的现象。

推行地方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使各级政府部门清楚各自的职权,有利于更好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解决长期存在的多头管理、交叉执法等弊端;有利于按照职权配置科学化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职责、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是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职责边界、促进简政放权的重要抓手。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和提质增效升级的新要求,必须更多依靠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激发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对政府部门的职权进行全面梳理并清理调整,凡市场能够自我调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自担风险和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不再干预。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是推动政府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权力清单实际上也是责任清单,建立责任清单制度,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把该负的责任负起来,将该管的管住管好。有利于促进政府全面正确履行职能,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有利于纠正不作为,克服懒政、怠政、失职、渎职,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方便企业和公众办事,为企业创新、大众创业提供更好环境。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是规范权力运行、建设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重要途径。行政权涉及的内容,主要是政府执行法律和进行行政管理的事项,如果不对其运行作必要的规范和制约,则可能会产生消极影响。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使政府部门权力的依据、行使主体、管理流程和监督方式等公开透明,有利于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堵塞腐败滋生的漏洞,防止公权滥用;有利于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权力清单要“守规矩”

推行地方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必须符合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权的来源,应有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法规性文件(如“三定规定”)等依据。没有法定依据,地方政府部门不得作出减损相对人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遵循简政放权原则。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同时,要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能,提供优质服务,方便相对人。

遵循公开原则。政府对其行使的行政权,除涉密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开职权名称、类型、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监督方式等基本信息,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遵循权责一致原则。除了直接面向相对人的行政职权外,政府部门还承担了越来越多的为履行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职能而必需的职责。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很多情况下也表现为行政职责,这要求地方政府在建立权力清单的同时,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逐一厘清与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建立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机制。

为此,已经建立权力清单的,要加快建立责任清单;尚未建立权力清单的,要把建立责任清单作为一项重要改革内容,与权力清单一并推进。

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推行权力清单制度,首先是“清权”,即全面梳理行政职权。目前各地建立的权力清单,主要是直接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和其他类别,并采取常用列举、不常用概括的方式(列举其他)表述。

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要对政府部门行使的直接面向相对人的行政职权,分门别类进行全面彻底梳理,逐项列明设定依据,汇总形成部门行政职权目录。各省级政府可参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类别的分类方式,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规范的分类标准,明确梳理的政策要求。

其次是“减权”,即大力清理调整行政职权。在全面梳理基础上,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对现有行政职权进行清理、调整。

凡是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职权和变相设置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可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职权事项,政府部门不再管理;可下放下级政府和部门的职权事项,要及时下放并做好承接工作;虽有法律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定依据相互冲突矛盾的,调整对象消失、多年不发生管理行为的行政职权,要及时按程序提出取消或调整的建议。

其三是“确权”,即依法审核确认行政职权。地方各级政府对部门经清理后拟保留的行政职权目录,要按严密的工作程序和统一的审核标准,依法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审查结果由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核后,按规定程序确认。

其四是“制权”,即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对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要按照透明、高效、便民原则,制定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大力减少工作环节,规范行政裁量权,明确每个环节的承办机构、办理要求和办理时限等,提高行政职权运行的规范化水平。

其五是“晒权”,即公布权力清单。地方各级政府要将其部门经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除保密事项外,以清单形式将每项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别、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及时在政府网站等载体公布。

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其权力清单由其上级部门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核确认,在本机构业务办理窗口和上级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布,并以适当方式送当地政府,在当地政府网站公布。


用好“清单”需不懈努力

推行地方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是地方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是对地方政府执政能力的一个重大考验,需要付出坚持不懈的努力。

权力清单制度是政府管理体制的重大创新,无先例可循。推行地方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既要坚持职权法定原则,又要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坚持攻坚克难,善于科学实施。

首先,各级地方政府要把中央部署的改革任务落实到位,地方政府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配合,特别是发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牵头协调作用;监察机关查找政府权力清单中的廉政风险点,实施重点监控,并加强问责;政府法制部门加强职权设立合法性审查,做好权力事项调整涉及法律法规规章修改相关工作。

其次,建立权力清单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本级政府审核确认的部门行政职权目录,具有相对稳定性,同时,要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的进展情况,相应调整权力清单,及时在政府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布。行政职权取消下放后,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其三,强化监督和问责,严格按清单行使行政职权,切实维护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加大公开力度,建立有效监督机制。对不按照清单履行职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其四,处理好按清单行权与依法行政的关系。权力清单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体制创新,体现了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要将按清单严格行使行政职权与依法行政结合起来,推动创新政府和法治政府建设。

其五,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不仅仅是对行政权的梳理、清理调整、确认和公布,还在于通过对权力边界的界定,解决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不同层级、政府与部门以及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问题,并以此进行组织体系再造。要以推行地方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为契机,不断推动行政体制改革,把各项改革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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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瞭望新闻周刊》2015年第13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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