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兰瑞:和谐社会与宪政建设刍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846 次 更新时间:2013-05-27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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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兰瑞  

第一、和谐与不和的辩证法

矛盾的对立和统一是宇宙间任何事物正常发展的动力。矛盾的对立无所不在,对立面又是可以统一的;不和是可以达到和谐的。古希腊伟大的唯物主义哲学家赫拉克利特早就说过:“互相排斥的东西结合在一起,不同的音调造成最美的和谐。”“结合物……既是协调的,又是不协调的,既是和谐的,又不是和谐的。”①不和的事物经过协调可以达到和谐、统一、一致,否则就不能前进。万事万物都是在矛盾统一即不和与和谐的统一中发展、前进的。这就是和谐与不和的辩证法。

赫氏的宇宙论所强调的是和谐与和平。他说,“人们必须和谐地生活在一个集体里。”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则是强调对立面的斗争,视之为社会发展的规律,作出了“到目前为止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这样重要的结论。

马克思主义传播到中国,我们更是将这种观点发挥到极致,将“不和”理解为无所不在的斗争,而且以斗为乐。与天奋斗,其乐无穷;与地奋斗,其乐无穷;与人奋斗,其乐无穷。正是在这一斗争哲学的指导下,我们党斗了几十年。

当然,斗、有时候是必须的,不斗也是不行的。日本侵略者打进来了,不进行抗日战争,行吗?这时“斗”是完全必要的。共产党同国民党有斗有和,主要是斗,国民党1927年“四.一二”以后,公开声称“攘外必先安内”,对共产党“宁可错杀千人,不可放过一个”。抗战爆发,表面国共合作抗日,骨子里,两党都企图利用日军进攻削弱对方,这是“斗智”即斗“谋略”。最后,蒋委员长斗不过毛主席,被赶出大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半个多世纪,社会进入建设时期,理应以“和”为贵,但是我们还是斗。“ 八亿人口,不斗行吗?”阶级斗争“年年讲、月月讲”,长期不能把工作的重心转移到建设上来,却来了一个文化大革命。资产阶级消灭了,没了斗争对象,又杜撰出个“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来斗。在以斗为乐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煽动下,全国沸腾、疯狂了。“和尚打伞,无法无天”。公然践踏宪法、践踏人权。政治秩序、经济建设、社会文化道德全面遭受破坏。

到上世纪八十年代邓小平第二次复出后,否定了“两个凡是”,才确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奋斗目标,以及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

第二、和谐,必须与传统的“斗争哲学”彻底决裂

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经济体制改革伊始,邓小平在1980年就明确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的主张。他在有名的“八、一八”讲话中说: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要改变权力过于集中、兼职过多、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家长制作风和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等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②。关于宪政,他说:“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等③

党的十二大到十三大期间曾几次提出全面体制改革,明确不仅经济体制、政治体制也要改革,成立了政治体制改革小组。宪政建设有了一线希望。

然而,历史总是同改革开玩笑,总是给人予幻灭。十一届三中全会总路线总方针甫定,1979年春就提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④;“反资产阶级自由化”,给思想理论界、文化界戴上了新的“紧箍咒”,又不断地斗了二十几年。

究其原因,仍然是没有摆脱“斗争哲学” 的传统指导思想。

对知识分子不信任、不放心。“四人帮”没有了,“走资派”没有了,又制造出一个新的“资产阶级自由化”罪名,虚设靶子,树假想敌。八十年代思想理论界很不轻松。反资产阶级自由化一浪高过一浪。不断进行思想斗争的结果是,党的领导不稳定,先后两位总书记非正常下台。到了八十年代末,思想解放运动偃旗息鼓。有人提出“告别革命”。政治体制改革无从谈起。

历史的惨痛经验值得我们严肃认真地反思,深刻地吸取教训!

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发展,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关系、阶级关系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的阶级、阶层,形成了不同的利益集团,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种种利益上的矛盾和冲突。勿庸置疑,以“斗争哲学”指导社会实践,处理社会矛盾、对待经济利益的冲突,是造成我国社会发展不那么和谐、协调、祥和的主要的决定的因素(并不排除其他方面的原因)。

例如近十几年经常发生的和平请愿、静坐、上访等,大部分是由经济利益冲突引起,而政府不是采取协调、平和的方式解决群众的困难和问题,而是依靠暴力强制,这就必然引起人民群众强烈不满,导致矛盾激化,加深社会潜在的危机。

特别自新世纪以来,社会矛盾日愈激化,各种摩擦不断发生。有时候甚至一点小小的冲突就会引发一场大规模的所谓“群体事件”,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正是因为社会严重不和谐,才要抅建和谐社会,这是十分明了的。

真正要想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告别片面的斗争哲学,以和平的办法去协调、解决一切已经和可能发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有的矛盾是政策上或执行中的偏差引起的,就要调整政策、纠正官员行为中的偏颇,才能缓解、解决矛盾。

第三、构建和谐社会要树立现代政治文化观

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公民依法选举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民意,制定和修改宪法,选举国家主席、任命官员组成政府管理国家。

我国宪法条文一再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的是自由民主的宪政制度。

宪法在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一章中赋予公民多项权利,包括普遍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和通信自由。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以及住宅不受侵犯,等等。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总纲第十一条明确了保护和鼓励非公有经济发展的方针;第十三条新增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并受国家保护,公民拥有私有财产继承权等条款。国家正式承认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这个宪法修正案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了非常重要的一款——第三款: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人权入宪,我国宪法向现代文明迈进了一大步,为我国走向自由、民主,成为一个现代化的、民主、法治的宪政国家添加了进一步的宪法法律依据。

民主宪政,是人类共同创造的优秀文明成果⑤。虽不能称完美,却可以说是人类历史上最不坏的政治制度。它迥异于晚清的“君主立宪”,而是一种立足于公民个人自由(包括经济的和政治的自由权利)的现代政治文化(政治文明)。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培育这样一种自由民主的政治文明,树立起新的现代的政治文化观,实行民主宪政制度。

如前所述,我国宪法经过修正日趋完善。遗憾的是长期以来没有抓紧宪政建设,形成有宪法而无宪政的尴尬局面,以致宪法徒具虚名。这不是什么新问题。如何切实执行宪法,推进民主宪政建设,却是当前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面对,绕不过的问题。

必须清醒地看到,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在于建设民主宪政制度。

第四、改革人大制度、改进人大工作

我国人民代表和人代大会的职能是,代表人民的意愿维护人民的权益不受侵犯,依法制约和监督政府机关及其官员,遏止其滥用权力。这是人民管理国家最重要的和根本的途径。

但是,建国五十多年却没有产生出这样的民主政治。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人民代表不过是党和政府给予的荣誉,当然谈不上对政府和官员制约、监督。人民代表未能肩负起维护人民利益、维护弱势群体的神圣的职责。这虽与代表们的素质不无关系,而究其根本则是制度弊病所致,必须予以改革。

一,人民代表选举制度的改革。

宪法总纲第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是民主选举的民意代表者。但是很长一段时间我国人民代表名为选举实为组织安排,选举基本上是个形式。后果则是代表难以代表民意,不用对选民负责。人大会议成为“橡皮图章”。

因此,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必须改进。

1、实行真正的民主选举。改变由党政领导指定或协商安排候选人的做法,需要立法正式规定允许民间人士成为候选人。以往有的公民自我推荐参加竞选的经验,应予全面推广。任何个人、地方党政领导不得干扰或阻挠。

2、实行选举“委托责任制”。要明确认识选举代表是对代表的信任、“委托”。代表接受了委托,就要负起责任。选民对代表有权制约、监督。

3、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名额要多于代表名额至少10-20%,使选民投票时有较多的选择余地。

以上选举程序的改进须由全国人大立法并规定细则,各选区依法行。

二,改善人民代表大会的构成。

过去全国和各级人大代表主要是政府官员、劳模、明星、演员中的知名人物和少数民族代表,其中政府官员所占比重很大,有的省份(如江苏)达到75%。1980年代以来有些变化。到了九届、十届人大,全国人大约三千代表中,官员的比例有所减少,但是仍占三分之一⑥。如此结构仍然极不合理。

怎样才合理?一句话:官员不应当担任人大代表。

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政府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职权不同,有明确的分工。权力不能交叉,人员也不能交叉,即不能相互兼职。人大对政府有选举和监督之权。政府官员当人大代表等于自己选举自己、自己监督自己,前者根本不合理,后者则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须改正:政府官员不兼人大代表;人大代表不当政府官员。

由于本届代表已是既成事实,不宜中途改变,下届选举必须矫正。做到官员是官员,代表是代表,权责各异,各司其职,不能交叉混淆。如果某官员为政清廉,深得民心,选民一定要选他,选上后他必须辞去官职。如果官员本人不愿辞官,那就要辞掉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主任等职务。报载2004年广东省军区司令员李德松请辞人大常委的范例,应予推广。

笫五、实行专职代表(或委员)制,充分发挥人大作用,树立人大权威

一,减少人大代表数量,提高质量,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

过去认识上存在误区:好象代表越多代表性也就越普遍。但是如果代表

不是真正民主选举产生而是指定(或内定)安排的,如果代表的参政意识普遍很弱甚至缺失,再如代表的参政能力很差,这种情况下,人数再多也发挥不了代表人民权益参政议政,制约、监督政府官员的作用。人大代表要少而精,要提高质量减少数量。经过选举制度改革,使参政意识强政治觉悟高有能力的人进入全国和各级人大,有利于提升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

再是需要通过调整选区代表的比例来适当减少代表人数,代表较少而素质提高,也便于开会时充分发言深入讨论解决问题。

二,实行专职代表(或委员)制。

现在人大代表30%左右由官员和干部兼任,要求他们在完成本职工作之外,还要代表选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职责,基本上不可能。解决的办法是实行专职代表或专职委员制。本届人大设了十位专职常委,据说两年来已发挥一些作用。

为了充分发挥人大推进宪政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建议在认真总结本届实行专职常委经验的基础上实行专职代表或专职委员制,将代表或委员逐步过渡到全部专职,并将每位姓名办公地址电话公布,以便于他们与选民联系、沟通,切实反映选民的需求。这样,必将大大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从而有利于树立人大的权威。

实行代表(或委员)专职制,除要求代表(或委员)本身加强责任心和提高行使职权的能力外,各级人大还必须为他们创造行使职责所需的条件。

专职的人大代表当选后,他或因辞去(或暂时离职)原来的工作(职业),从而失去相应的收入,或者原来就没有固定收入。人大必须为他提供:一、必需的生活费用;二、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办公经费,包括办公、通讯、交通工具等等,直到任期届满。

这些改革,都需要立法一一加以规定,一步一个脚印地实行。

以上是对构建和谐社会与人大制度改革的点滴建议。目的是为了促进宪政建设以保证社会和谐发展。当然,任何一步改革都必然要涉及有关法律。人民代表的结构问题、代表数量和专职代表或委员的设置,以及为代表创造行使权力的必要条件等,势必涉及选举法和相关法律的修改;并将影响一些人的利益,都不是很简单的,要有一个准备的过程。建议人大成立专门小组研究提出改革方案和实施步骤,广泛征求代表和选民的意见,然后施行。

相关法规的修改和制定必须以宪法为依据抓紧进行。有的事已经开了头,如设专职代表(或委员),在近几年实践经验基础上加以完善,可能不太困难。

新的问题,如减少代表数量,是否可行?如何实行?涉及选举法和一些利益关系,必须广泛征求代表和选民的意见,认真做起来就需要时间。要区分难易和轻重缓急,一步一步有序地前进。能够先办快办的就先办快办,比较复杂的后办,但也要抓紧,切勿拖延,贻误时机。

民谚说:万事起头难。最重要的是起步。关键是提高认识,决心告别斗争哲学,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历史观,培育起新的现代政治文明,认准目标,坚忍不拔地前进,我国宪政建设的成功,社会的和谐发展,是可以预期的。

注释:

①赫拉克利特(Herakleitos,公元前约540—480与470之间)古希腊唯物主义哲学家,爱菲斯学派的创始人。列宁称为“辩证法的奠基人之一”(《列宁全集》38卷390页,1959年版),有名言“人不能两次走进同一条河流”。认为万物是存在着,又不存在着。把万物运动变化的规律称为“逻各斯”。……著作有《论自然》,仅存片断。(《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

赫拉克利特的论述片断。(《古希腊罗马哲学》,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商务印书舘,1982年。)

赫拉克利特......强调人们必须和谐地生活在一个集体里。世界是作为一个相互连贯的体系而存在;在这个体系里,一个方面的变化最后会因另一个方面的相应变化而得到平衡。所有事物之间都有一种隐蔽的关系,以至那些表面上“有分离倾向”的事物实际上“正在向一处聚拢”。......为了说明变化之中仍然有统一,他有一个著名的比喻,将生命比作河流:“踏入同一河流的人们,流过他们的水是不同的,永远是不同的。”(《不列颠百科》。)

②邓小平:《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的改革》,《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20—343页。人民出版社。

③同上,第339页。

④邓小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邓小平文选》第150—157页。人民出版社。

⑤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第五部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纪律的教育”第一段说:“高度民主是社会主义的伟大目标之一,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体现。在人类历史上,在新兴资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反对专制制度的斗争中,形成民主和自由、平等、博爱的观念,是人类精神的一次大解放。”

⑥2003年春举行了第十届全国人大。与上届比较,代表的构成变化不大。官员和工农代表的比例略为减少,其他成分的代表略有增加。报刊披露的数据资料显示,全国人大九届代表为2979名。十届全国人大2985名代表。其中,政府官员占32.44%,较上届人大的33.17下降0.73个百分点。工农代表比例为18.47%,比上届18.9下降0.43个百分点,知识分子代表的比例从上届的21.08%上升到21.15%,上升0.7个百分点。

2005年5月上旬初稿

6月修改于倚竹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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