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国东:普法与司法独立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114 次 更新时间:2005-08-10 20:10

进入专题: 司法  

孙国东  

普法与司法独立看似风牛马不相及,实则关系甚密。

让我们从信息经济学谈起。信息经济学认为,信息不对称是现实中普遍存在的客观现象;人们为克服信息不对称对自己的不利局面,通常会采取各种各样的策略。张维迎教授曾从信息经济学出发,分析了中国古代由于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对“保甲”、“连坐”等“连带责任”管理形式的客观需要。他说,“ 在早期国家的控制能力低下,以及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连坐制度属于一种强而有力的激励方式。在‘ 小政府’的前提下,连带责任有效地利用了分散化的信息,对维护‘大一统’的国家,以及社会的稳定起了重要的作用。”[1]在“官民倒置”、人民当家作主的前提下,如果法律过于专业化,民众对法律知识,特别对趋向司法独立的制度安排不甚了解(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会是怎样呢?

在司法实践中,民众通常采用策略大致有:不停地找党委、人大、政府上访,通过各种媒体为司法机关施加压力。他们也许是“秋菊”,就是要讨个令自己信服的说法。这样,在“司法为民”的背景下,在维护社会秩序的现实需要下,司法机关不得不妥协,从而丧失了司法的独立性。这些做法和理由频频见诸报端,以至于我们法律人都有点麻木了。

事实上, 张维迎教授的观点启示我们,如果法律的太过专业化使得民众和法律人在法律知识上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前提下,在“三个代表”和“执政为民”意识形态语境下,民众事实上获得了一种让更了解法律知识(信息)的其他机关(如党委、政府、媒体等)为其作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正当性。即使抛开意识形态话语不论,司法对合法性( legitimacy)的追求也足以使民众对司法独立的“干涉”正当化。因为司法的合法性不是源于强力,而是在于对社会的需要、最终是社会成员需要的满足。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看,司法的合法性(法律的可实施性)也必须以个人追求效用最大化为前提,法律只能“诱导”而不能“强制”个人行为。[2]这就决定了司法实践不会按照法律人的构想和玄思运行,它最终依赖于社会成员的实践。这样,民众找党委、政府、媒体等替其作主既是其克服信息不对称的不得已的策略,也在很大程度上经由法律合法性的实然推动制约着司法独立的实现。以“刘涌”案为例,法律人之所以 “失败”了,就在于他们所推崇的“程序正义”理念不被民众认可,最高法院最终在媒体的压力下启动了“前所未有”的提审程序,而这无疑制约了司法的独立性。

英国法律人类学者艾里亚斯(T.Olawale Elias)曾实地考察了非洲的争端解决机制,并与西方进行了对比。他认为,西方法律知识过于专业,以致于这种“法律人之法” 远离于社会,诉讼当事人成为法庭上不知所措的旁观者;而在非洲,人们都能清楚的知道习惯法的主要规则,司法过程不再是人们愤恨、敬畏的东西,人们相信年长者丰富的智慧和正义感一定能使争端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在那里,法官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仲裁者,他们是和平的制造者,通过各种途径(补偿、处罚、训诫等)达成和解。 [3]以此看来,我国清末以来的主要经由法律移植进行的法律变革使法律愈来愈趋向西方“法律人之法”,而且可能更严重。因为我们一直以来所采取的精英主义的现代性的变法模式“不但过分对抗中国文化传统,也偏离了西方法文化的精神传统”[4],更重要的是严重偏离了百姓的生活经验和需要。因此,如何把“别处”的法治变成中国百姓“此世”的生活始终是我们“法制现代化”必须重点解决的问题;而要做到这一点,除了“变”的同时保持 “慢变”[5]之外,就要做好“普法”工作,弱化法律人与民众在法律知识上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最近有学者指出我们法治建设的问题已经日益从“变法、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的问题转变为了“送法下乡”的问题。[6]

“法律那东西,我不懂,谁知道法院怎么判的?专管老百姓,我要找党委主持公道!”

这一句句在理的朴实回答警示我们,那些“接地气”的人尽管是“沉默的大多数”,但也有“弱者的武器”。我们能一味不屑地斥之以“刁民”、“法盲”,而不反思我们法律人自己吗?

[1] 张维迎:《信息、信任和法律》,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78页。

[2] 参见张维迎:《信息、信任和法律》,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 194页。

[3] See T.Olawale Elias,The Nature of African Customary Law.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1956,pp.269-279.

[4] 范忠信:《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自序第 I-II页

[5] 参见贺卫方:《司法何时公正?》,载贺卫方:《运送正义的方式》,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88页。

[6] 参见凌斌:《普法、法盲与法治》,《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4年第2期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

E-mail to: sunguodong0227@hotmail.com(正来学堂)

    进入专题: 司法  

本文责编:frank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法学 > 法学时评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8082.html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4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