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红艳:怎样治理公权力扩张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13 次 更新时间:2014-07-01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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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红艳  

 

公权力作为政府用以制定政策、达成目标的工具,关系到社会生活之良好秩序的建立和正常运行,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我们也看到,公权力自我扩张的情况时有发生,极端之势便是腐败问题日益严重。这类行为不仅侵害了整个社会良性运行,更严重的是会动摇执政的基石。因此,公权力的健康运行问题就跃然成为十八大后深化改革关注的焦点话题。

公权力是随着国家形态的出现而产生的。人类社会为了自身的发展,在长期利益博弈过程中互相妥协地形成社会管理及管理规则,人们让渡出自己的部分权利给智者、强势集团或由他们组成的政府,形成公权力,并制定包括政策法律在内的管理规则,通过必要的机构和工具来保证这些有效规则得到普遍遵守。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所指出的那样,“这种公共权力在每一个国家里都存在。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这些东西都是以前的氏族社会所没有的”。

由上可见,对公权力必须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以防止其成为损害公众利益的工具。在现代社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能够做到这一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从顶层设计的高度提出,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这凸显了公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基于社会发展理论和心理学揭示的人本性,对规范公权力行使、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可以具体从以下方面完善改革,进而保证人民赋予的公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福祉。

全面推行依法行使公权力。公权力来源于法律授权,要对公权力的运行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关键要在源头上进行限制、细化,要求公权力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来行使。以立法的方式对公权力行使行为规定法律责任条款,尤其是对越权、扩权、滥用权力等行为,要有明确承担责任的规定,使公权力行使者预先可以预见自己的行为后果,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建立公权力制约监督体制。公权力的渊源与基础,决定了公权力必须接受全体公民的监督,必须接受制度制约与限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把权力关进笼子只是现代政治学理论在论述约束公权力时的一个形象比喻,为此,需要进一步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建立、健全公权力制约监督体制,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对遏制腐败现象蔓延无疑有着最现实意义。

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组织的作用。现代社会最大的特点就是政府部门权力的弱化和各种社会组织的兴起,也就是“小政府,大社会”,从治理国家来讲政府是主导、从经济利益来讲市场是操手、从管理社会来讲社会组织是主力,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同样社会组织的归社会组织,厘清三者之间界限,促进互补、互动关系的形成,从而弱化公权力对社会资源的控制力,改变公权力过分集中的现状。

引入政府权力的第三方监督。近年来随着人们对民主、公平、公正的愿望和要求的提高,不受管理者约束而可以监督管理者的第三方在我国迅速崛起,对公权力监督模式产生深远影响。第三方在发现公权力运行明显违反法律或者不合理后,有组织地进行监督,其次数增多、频率加大所取得的效果也就越明显。这种公权力之外的监督方式在防止公权力异化,增强整个权力监督体系的运作绩效,继而积极推动我国政治民主化进程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新世纪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党和政府审时度势地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是一个多元利益协调和平衡的社会,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平衡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冲突,协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因而正确认识和处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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