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海梅: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制的实现路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25 次 更新时间:2014-06-07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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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海梅  

 

【摘要】目前,中西协商民主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西方有决策机制论、民主治理论、公民参与论,而中国则在理念、原则、基础、体制等方面独具特色。西方有协商民意测验、公民陪审团、开放性合作方法,而中国有人大立法过程中的协商、公民参与的政治协商等。要坚持协商民主的中国特色,须努力实现多党合作中的协商民主。

【关键词】协商民主 中国化 理论 实践 路径

 

协商民主理论概述

20世纪80年代,著名学者约塞夫·毕塞特发表了《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该文中首次将“协商民主”作为一个学术概念而使用。尔后,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一股有关协商民主的研究狂潮。正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同学者对协商民主的基本内涵做出了不同的阐述。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

决策机制论。米勒和亨德里克斯是该理论的典型代表。米勒指出,一种协商的民主体制,应当是以公开讨论的方式来决定每一个决策,而且,每一个参与者在讨论的过程中都能畅所欲言,发表个人见解,同时倾听甚至接受他人的观点。亨德里克斯则强调,协商民主不是自由竞争的市场,而更像是一个公共性的论坛。所有决策都是平等公民之间理性共同讨论的结果,是一种民主而又合法的决策。可见,所谓决策机制论,就是强调要有一个决策公民平等参与、公开自由地阐述观点的协商过程,这样才能充分保证决策的民主合法性。

民主治理论。在民主治理论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学者有乔治·瓦拉德兹和古特曼。其中,前者主张协商民主实质上是一种民主治理形式,有着巨大的治理潜能,如果利用得当,就能有效地应对或处理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环境下的某些核心问题。与此同时,他还强调指出协商民主意在辨别所有政治意愿、促进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履行公共利益的责任、支持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政策。同样地,后者也主张协商民主实质上是一种民主治理形式。在他看来,协商民主就是指平等而自由的公民或者公民代表陈述理由,以此来证明决策的正当性。值得注意的是,人们对于这些理由是相互理解的,并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接受的。

公民参与论。持有公民参与论的学者认为,协商民主就是公民协商公共事务、制定公共立法、参与公共决策的过程。正如学者埃尔斯特所提到的那样,一切集体决定都是受决策影响公民及其公民代表秉持无私和理性态度、共同商讨的结果,而这个过程就是所谓的协商民主。

由此看见,西方协商民主,既可以是一种决策形式,也可以是一种治理形式,还可以是一种公民参与形式。尽管说法不尽一致,但仍有一些相同之处,那就是其都强调协商民主在治理社会事务、分配权力利益、制定公共决策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并将协商民主作为民主政治所追求的目标。

在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践的基础上,我国学者对协商民主理论也做了一些新的探讨。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陈家刚指出,协商民主是政治共同体中的公民通过民主立法和民主决策等形式,平等地、自由地参与政治活动,并赋予各类政治活动以正当性和合法性的治理形式。林尚立强调,协商民主以政治民主为基础,意在通过有效的协调过程或者协调体制,以实现各方利益的协调、表达与实现。陈剩勇则主张,协商民主是践行公民在民主体制中参与主体地位的有效形式。公民的参与,不应仅局限在请愿、投票、陈情等形式,而应囊括一切公共事务。为保障公民提出切实有效的意见或建议,在参与以前应为其提供必要的信息,且在参与过程中应保证言论自由平等以及决策程序公平合法。

在中国,协商民主既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也是衡量党的领导水平的重要指标,还是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途径。可见,协商民主制度是中国不可或缺的制度形式。与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相比,中国的协商民主理论别具中国特色,这种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协商理念方面,西方主张参与者平等而又自由地阐述或倾听各种理由,以赋予立法和决策的合法性的政治过程;而中国则是一种集思广益、兼容并蓄、扩大参与的民主过程。其次,在协商原则方面,西方强调绝对的民主、自由与平等,任何主体在参与过程中的地位都是平等的;而中国还强调党在这个过程中的领导地位,以保证协商民主的真正落实。再次,在协商基础方面,西方的协商民主以权力制衡、三权分立、多党竞争等理论为基础;而中国的协商民主则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最后,在协商体制方面,西方推崇无竞争无选举的协商;而中国则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的政党制度。

 

协商民主实践形式概述

当前,西方国家已总体进入协商民主理论的政治实践阶段。各个国家或地区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用某套协商民主理论,在某些地区乃至全国试行,并根据试行的实际效果,来纠正以及完善相关理论,以更好地指导未来实践。现阶段,西方的协商民主实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协商民意测验。协商民意测验是实践协商民主的重要途径。美国学者詹姆士·菲什金对协商民意测验的基本理论及其方法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研究,并在世界20多个国家或地区试行。首先,他主张通过随机抽样的方式来抽取部分民众作为测验参与的对象;然后,通过采访、交流等形式,从这些对象中选择比较有代表性的民众作为最终的测验参与者;最后,将这些参与者集中在一起,为其提出特定问题并提供大量的材料,并由一名专业的仲裁者进行组织和引导,就该问题展开讨论和协商。同时,詹姆士·菲什金还指出,网络交流和面对面交流是进行协商民意测验的两种最有效的形式。其中,政治平等和协商的实现方式是不同的。前者主要通过随机抽样的方式来实现,每一位公民参与的机会都是平等的;而后者则是通过中立的专家小组、适当的小组讨论、回答参与者的问题来共同实现的。

在英国,协商民意测验的方式收到了良好的试行效果,得到了民众的广泛认可。与其他方法相比,这种方法的最大优势就在于能够为“外行公民”提供一个全新的协商性平台。所谓外行公民,就是指那些在某些方面既没有派别偏见也缺乏专业知识的公民。外行公民具有较为成熟的思维、敏锐的洞察力、实事求是的精神,因此如果他们能够参与协商,就必然会为协商民主提供一些正能量。然而,外行公民在协商民意测验过程中也表现出了一些问题。例如,他们通过随机抽样的方式来参与,彼此间缺乏必要的利益冲突,导致协商的过程过于“平静”;再如,他们没有协商并达成共识的压力,有时会因个人偏好而丧失立场。因此,协商民意测验其实并不适合大规模的应用,只适宜在小规模试验性的协商范围内操作。尽管如此,它的进步性却是有目共睹的,其为协商民主与决策民主的结合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公民陪审团。公民陪审团是协商民主制度化的重要表现。公民陪审团成员的构成,也是通过随机抽样的方式来实现的。就需要协商的事项,公民陪审团会进行集中协商,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对此,发起者应作出回应,要么支持要么反对。如果反对,那么应对反对的事由予以说明。在美国,公民陪审团已成为一种定制,在历史演进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的协商性宪法制度的颁布与实施,与其陪审团的模型是分不开的。当然,公民陪审团在实践过程中也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阻碍,如协商后的建议无法得到政策制定者的肯定或采纳,使协商成果付诸东流。

开放性合作方法。目前,欧盟已将开放性合作方法确定为主要的协商政策实施形式。通过开放性合作方法,能够有效检测各种政策实施的效力情况。开放性合作方法在组织协商以及政策实施方面都是有益的,因为欧盟并不提供具体的框架与目标,而且与多数联邦国家在特殊立法方面也是保持一致的。一般而言,较高层学习与地方知识的结合在欧盟层面是被允许的,如果这种结合符合各国实际,就能得到广泛而又有效的传播。但是,其中的好处,只会在广泛参与目标及实施的情况下才会显现出来。

中国在协商民主方面也进行了大胆的探索与尝试,并形成了以下几种独具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实践形式:

人大立法过程中的协商。协商是人大立法的必经环节。每一部法案的起草,都会采取各式各样的协商方式,如论证会、座谈会、商讨会等等,以此来征求各方的意见或建议,夯实法律法规的群众基础。

公民参与的政治协商。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也是独具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形式。尽管它还不能实现全面的广泛参与,但是参与政治协商的公民是各行各业的典型代表,能够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中国目前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协商民主形式。

听证会。听证是一种崭新的协商民主形式。当政策或法案涉及公众利益时,相关的权力机关会以组织听证会的形式,鼓励广大民众参与政策或法案的制定,并从中汲取有价值的立法意见或建议,使制定的政策或法案更具现实可操作性。随着社会形势的变迁与发展,听证会俨然已经成为公民利益诉求的规范性和正当性渠道。

民主恳谈会。民主恳谈会也是一种新型的协商民主形式,主要适应于基层政治实践。当前,民主恳谈会主要以村级民主议事制度、乡镇民主听证会、“民情恳谈”活动、企业及县直部门民主恳谈活动等四种形式呈现。民主恳谈会在政府与民众之间建立了一种有效的对话机制,通过民众及民众代表的积极参与,参与乡村治理,这也充分体现了协商民主的价值。

市民评价制度。市民评价制度首创于山东,随后在全国流行开来。该制度分阶段:第一阶段,召开专门性会议,地方主要领导就本地区业绩情况作报告;第二阶段,广大市民或者市民代表评议报告,并提出有针对性的问题,以及有建设性的意见或建议;第三阶段,广大市民或者市民代表以填写“评价表”的形式进行“信任投票”。市民评价制度为广大市民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协商平台,以此对地方领导干部及其业绩做出客观性的评价。

互联网上的官民对话。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以及民众权利意识的不断提升,互联网俨然已成为民众利益诉求的重要渠道。政府与民众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沟通和交流,认真倾听民众的意见或建议,了解民意和民情,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措施。与其他交流媒介相比,互联网具有互动性、开放性、快捷性等一些显著特征,这为实现协商民主提供了有利的条件,理所应当成为协商民主实践的重要形式。

 

协商民主中国化的基本路径

多党合作中的协商民主实现路径。在中国,每当提到协商民主一词,就会与现有的政治协商制度联系起来。其实,两者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一方面,协商民主理论是中国政治协商制度的理论根基;而另一方面,中国的政治协商制度又是践行协商民主理论的重要途径。因此,研究协商民主中国化路径问题,应与研究多党合作中的协商民主实现路径问题结合起来。

调研中发现,目前多党合作中的协商民主主要有四种实现方式: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合作共事。首先,政治协商的过程,实质上也是协商民主的过程。而所谓的政治协商,主要针对国家的一些大政方针、经济社会发展问题、政治生活重大事项等进行协商和研究,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社会团体等都参与其中,保证决策全过程的高度民主。同时,参政议政的过程,也是协商民主的过程。无论是政协人员,还是民主党派人士,抑或是无党派人士,都有权参与党和国家的一切重大事务,并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既体现其参政者的地位,也体现国家务实民主的风气。

其次,协商民主还体现在民主监督过程之中。这里的民主监督主体,主要包括政协人士、民主党派人士以及无党派人士。他们秉持着四项基本原则的要求,以点问题、提意见、出主意、作批评等方式,保证协商民主理念的贯彻与落实。

此外,协商民主也体现在合作共事过程之中。中国共产党与党外人士在各个领域都有所合作,如政府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等,都是他们合作共事的重要领域,在合作共事的过程中,践行协商民主理论。

协商民主可持续发展的实现路径。与以往任何时期相比,当前中国协商民主的程度是最高的,成绩也是最为突出的。但是要想实现协商民主的可持续发展,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这条道路也是实现协商民主中国化的必经之路。为此,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要加强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制度建设滞后,会严重阻碍协商民主实践的推行。协商民主过程中表现或滋生出的许多问题,都需要健全的制度来解决。以制度促实践,这是实现协商民主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

二是要创新协商民主形式。目前,中国协商民主还缺乏统一的模式。其实,协商民主实践的过程,本身也是一个不断协商的过程。因此,各地应当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对实现协商民主的形式进行不断创新,以形式促实践,保证各项协商民主政策的落实。

三是要完善政协协商民主的实现方式。坚持和完善政协的协商民主,是实现协商民主可持续发展的必然举措。在政治协商方面,要完善相关的协商程序,包括协商议题的提出及确定程序、参与协商的程序、协商活动的程序、协商成果的处理程序等等,以此来增强政协协商民主的规范性;在参政议政方面,要最大限度地发挥专委会和界别的功能与价值,使其成为落实政协各项工作的主力军、沟通党政部门的主渠道、以及联系委员的主枢纽,以此来加强政协协商民主的整体效能;在民主监督方面,要探索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实现普通监督与重点监督、随时监督与定时监督、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等监督形式的结合,以此来提高政协协商民主的质量。

四是要正确处理好政协协商民主与其它民主形式的关系。政协协商民主与人大选举民主之间不是对立的,而是平等、平行的关系。因此,在实践中,要将两者有效地结合起来,以此来增强政治生活的活力性、政治参与的多元性、政治民主的协商性。此外,政协协商民主并不是协商民主的唯一实践形式。应整合各种有效协商民主形式,使其形成强大的合力,推动协商民主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在新时期,加强协商民主中国化路径探究是一项非常系统的工程。为夯实该项工程的基础,增强该项工程的实效,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要对加强协商民主中国化路径探究的极端必要性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要对当前协商民主中国化路径探究的现状有一个全面的剖析,要对加强协商民主中国化路径探究的路径有一个科学的把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协商民主中国化路径探究事业持续、健康、快速、稳定的发展。

 

(作者单位:广东海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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