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观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集中反映,也是地位观、利益观的基础。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对于公职人员来说必须首先解决以下几个认知问题。这些问题至今似乎并没有很好地解决,有的被掩盖了,有的被曲解了,甚至有的被颠倒了,需要我们在一些基本常识上正本清源。
一、“谁养谁”?
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需要承担公共责任,在一些人看来这是“牧民”、“养民”和“惠民”。前段时间有些媒体宣称的“‘一号文件’给农民送厚礼”就折射出某种“恩赐”思维,言外之意是要农民兄弟懂得“感恩”。这里提出了一个向谁“感恩”的问题,进一步说是“谁养谁”的问题。
初次到美国旅游和考察的人在购买商品时都会发现,市场上所有商品的标价都不含消费税,你若购买某种商品,必须在其标价的基础上再加7%左右的商品消费税,至于税率的多少由各州决定。每个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就会知道自己在给国家交税。每个公民不但有交税的义务,也享有纳税人的权力。国家公职人员是靠纳税人养活的,因此,必须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这是要使公民与公职人员建立一种经济的、法律的、契约化的主仆关系。
其实,官与民“谁养谁”的问题,在我国古代早已有过探讨。去年8月,笔者参观世界文化遗产平遥古城,在古县衙大堂正门两侧见到一副楹联,颇引人注目和深思。上联是:“吃百姓之饭穿百姓之衣莫道百姓可欺自己也是百姓”;下联是:“得一官不荣失一官不辱勿说一官无用地方全靠一官”。这副楹联出自何人何时已不得而知,但所阐述的道理深入浅出,就是“民”和“官”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他们之间谁养活谁的问题。
官和民谁养活谁的关系,道理很简单,却至为重要。老百姓懂得了当官的须靠自己养活,就会挺直腰杆与官员打交道,强化当家作主的公民监督意识;官员明白了自己是靠老百姓养活的,就会逐步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公仆理念。
二、“你是谁”?
关于公职人员的社会地位和作用,中国古代亦有过精彩论述。我国唐代的著名思想家柳宗元,由于长期过着被贬抑的流放生活,经常接触到社会下层,比较关注民众的疾苦,写了大量诗文批评腐败的吏治,在探求从根本上改进吏治的途径时,提出了“吏为民役”的命题。传统思想历来认为官吏是君主的臣仆,民众的父母,做官是食君禄,应知报君恩。柳宗元则一反常论,认为官吏是民众交纳赋税所雇佣的仆役,应知报民恩,努力为民众办事。在中国古代,把贪官污吏比作窃取民财的盗贼,提出“吏为民役”思想,的确是不同凡响的。
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时曾经指出:“旧政府权力的纯粹压迫机关应该铲除,而旧政府权力的合理职能应该从妄图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力那里夺取过来,交给社会的负责的公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第1版,第376页)在这里,马克思指出了两种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本质区别:一个是“压迫机关”,一个则是“社会的负责的公仆”。
在我国,公职人员的社会地位是人民公仆。可是,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我们有些干部却津津乐道于“为民做主”、“做民父母”,喜欢群众称他们什么“官”、什么“长”或“老板”,甚至有少数干部做官当老爷,骑在群众头上作威作福。这是公仆观念的蜕化,是主仆关系的颠倒。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当前,也还有一些干部,不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公仆,而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主人,搞特权,特殊化,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损害党的威信,如不坚决改正,势必使我们的干部队伍发生腐化。”(《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7月第1版,第332页)。这种关系一旦颠倒了,国家就会变质,人民就会遭殃,社会就会动荡。
三、“代表谁”?
这是一个关于公共权力的来源和性质的问题。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他们常常以管理者的面目出现,其手中权力的来源往往被掩盖了,看不那么清楚了。如有的认为是上级给的,有的认为来自职务,也有的认为是自己凭本事挣的等。这是源和流的倒置,是一些公职人员不能正确运用手中权力的深层思想根源。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首先提出了“人民主权”的思想。他认为,国家是一种人民的契约,许多个个人以他自己的自主权利互相订立一种契约以产生政府。或者说每个人都让渡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以形成公共权力。这是政府产生的惟一合法方式,也是公共权力赖以存在的惟一基础。因此,直接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和个人,不是公共权力的所有者,只有公共权力的主体——社会共同体的全体成员,才是公共权力的真正所有者。
在我国,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等民主权利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直接行使民主权利,通过有序的政治参与,依法实行民主选择、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主要体现在基层自治之中;二是间接行使民主权利,人民把一部分民主权利委托给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由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权利,从而形成了公共权力。“权为民所授”,这是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必须弄懂的一个基本前提。公职人员只有认清了手中权力的真正来源,才能努力为人民办实事。
四、“为了谁”?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职人员的权力来自人民,是人民赋予的,它实质上是一种委托权,体现了一种委托关系。人民把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一部分权利委托给公职人员,公职人员受人民委托并代表人民进行这种管理。政府中的干部,不管是委任的、选任的,还是考任的、聘任的,都是接受人民的委托,代表人民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国家公共事务。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人民“把权力委托给能够代表他们的、能够忠实为他们办事的人,这就是我们共产党人”(《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4月第1版,第1026页)。可见,在这种委托关系中,受委托者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二是忠实地为人民办事。如果受委托者做不到这两条,人民完全有理由解除这种委托关系,收回自己的权利。
我国公共权力的委托性质是其根本属性。这种属性必然带来在政治参与活动中的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即公共权力的所有者与公共权力的执行者之间的关系。正是由于公共权力的所有者不能使用权力,而公共权力的使用者又不拥有权力,才必须将权力从所有者向使用者暂时并不断转移,进而形成权力的转移关系。这个关系的一端是权力的授予,另一端则应是权力的执行者向权力的所有者负责。这是一切民主政治的出发点,也是通过授权过程达到执行权力合法化的政治基础。
胡锦涛同志2003年7月1日《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班上的讲话》指出:“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是否始终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是区分唯物史观和唯心史观的分水岭,也是判断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试金石。”坚持执政为民,公职人员要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做到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尽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
(作者系北京行政学院教授,来源:中国党政干部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