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通过对古代乡村民间规约演变过程的考察,可以看到中国古代民间规约的历史存在形态:唐代后期的社邑规约、宋明时期妁乡约、明末清初产生的民间慈善组织规约和清代晚期的乡规,以及四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民间规约既不同于私人契约,又不同于国家法律,是民间社会组织的自治规范。民间规约是国家法律的补充,它的产生,标志着公共领域不仅为国家所独占。由于中国是一个乡土社会,民间社团组织的发展和发挥作用的空间极为有限,但民间规约在组织协调人际关系、建立稳定和谐社会秩序方面仍然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 中国古代民间规约;乡约;乡规;慈善组织规约
一、唐代后期至五代宋初的社邑规约
二、宋代《吕氏乡约》的产生
三、乡约在明代的推行及其演变
四、明末清初的慈善组织规约
五、清代晚期的乡规
六、民间规约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法学研究》2006年0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