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随着改革开放不断向纵深推进,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重要性与迫切性日益突出。以人的尊严和发展为核心的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是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追求,让每个人都普遍享受到改革发展成果是人民的应有权利。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权蕴含着丰富的道德、法律、政治与社会等诸权利的价值理念与现实诉求,实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权的重要路径包括为其赋予明确的法律地位、积极推行相应的配套制度建设、重视权利的补偿与救济、确立并维护公正的经济秩序等方面。
【关 键 词】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权/道德意蕴/法律意蕴/政治意蕴/社会意蕴
一、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权问题的提出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和改革开放不断向纵深推进,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在取得举世瞩目的长足进步和辉煌成就的同时,社会矛盾与利益冲突日益凸显也成为不争的事实。究其根源,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改革发展成果共享不足所导致的社会不公。社会矛盾及其引发的相关问题如果不能通过深化改革开放得以缓解或排除,将对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与良性发展构成严重威胁,甚至危及改革开放已经取得的丰硕成果。如何最大程度地维护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合法权益,让每个人都能共享改革发展带来的红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已经成为处在改革发展深水区的当下中国面临的重要挑战。
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是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追求。恩格斯曾深刻地指出,应该“把生产发展到能够满足所有人的需要的规模;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情况”,以此实现“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的发展”。[1](p243)改革发展成果共享也是新时期执政党和政府的重要政策取向。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2]可以说,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本身阐释了其主要目的和基本理念,表明“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是一种有目的的行为,蕴含着关于改革伦理性、正当性的价值追求”。[3]因此,如何理解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精神意蕴,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去实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也相应地成为改革发展进程中的核心议题。长期以来,贫富差距扩大被认为是影响社会不公与改革发展成果共享不足的重要原因,而国家的应对之策是积极探索并推进社会领域中分配机制的改革,如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明确规定城市居民的最低工资标准等。但是,这些努力并未完全达到预期的效果,相关政策在某种程度上会导致财政压力过大、政府对市场干预过多、平均主义抬头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以分配改革和收入调节为思路和内容的社会政策,很难作为行之有效的实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主要途径。[4]当前面临的种种新矛盾和难题,必须通过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来解决,这要求改革开放应更加关注其成果的共享,让改革发展成果惠及所有公民,“每个社会成员的尊严应该更加得到保证,每个社会成员的潜能应当不断得到提高,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应当持续得到满足”。[5]在此意义上,改革发展成果共享以人的尊严与发展为出发点和立足点,以实现和保障人的权利为旨归,因此改革发展成果共享不仅有利于缓解社会不公、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更有利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这一根本目的。
“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6](p1)作为法学与政治学的核心概念,权利是“基于人的不可剥夺的天赋性质而言的,它是平民得以正常生活的依托,它包括得到法律保护的法律权利,合理要求受到尊重,个人的价值受到肯定等”。[7](p4)权利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一种基本价值,也是推动人类文明发展进步的重要力量。随着社会的进步,“建立在权利基础上的主张显著增加”。[8](p5)从权利的本质来看,权利是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互动中对人的价值的尊重与保护,体现的是“由利益差别和冲突所导向的利益主体的选择活动与外部客观可能性相联结的一种社会关系”。[9](p62)这意味着对于人类的任何社会活动而言,人的价值与尊严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实现和维护就变成了具有根本性的评判标准,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权也不例外。作为人民的应有权利,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涉及社会与个体的关系问题——个体生活在社会之中,积极参与改革建设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推动改革发展成果的积累;社会充分认可个人的努力,尊重个人的需求与自由,为个人发展和享有发展成果提供可能的条件。改革发展是社会成员发挥主体作用进行创造活动的过程,所取得的丰硕成果则体现了社会发展与个体互动的实际成效。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权在承认具体社会成员实际贡献存在显著差异的同时,强调所有社会成员都有资格普遍享受社会发展成果,这既是对作为社会共同体构成元素的个体公民所作“前提性贡献”的郑重认可,也是对社会成员人之为人的价值的充分尊重,实际上同权利的本质有着高度的契合。
二、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权的意蕴
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权作为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并不是抽象的概念或口号,而是蕴涵着道德、法律、政治和社会等权利的价值理念与现实诉求,具有十分丰富的价值意蕴。
(一)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权的道德意蕴
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权的道德意蕴可以从其作为一项道德权利所具有的内涵予以阐释。权利的内容尽管会随着社会发展和评判标准的演化而发生变化,但其道德属性和伦理标准却保持着一定的稳定性,反映了人们对权利所作的理想化预期乃至希望,代表着“对已有状态、事实状态、现实情况的批判性审视,即道德理想对社会现实的批判,是应有权利对实有权利的批判”。[10](p24)这意味着任何权利首先都应容纳某种道德意蕴,表现为一种道德权利,揭示出权利“内在价值的向度,它是在人类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人类存在与发展的本质需求,是‘人之为人’的基本价值诉求”。[11]改革发展成果共享要求社会共同体的所有成员共同参与建设事业,在此基础上共同享有改革发展的有益成果,这也正是人类对于理想社会的一种诉求,理应占有道德制高点。可以说,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既是人们在深化改革发展过程中对自身权益保障、利益诉求、价值实现的追求和预期,也是对这些追求和预期的肯定。所有社会成员都能普遍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这从权利实现的意义上强调了人的自主性、独立性、选择性与创造性的价值,承认人人平等享有维护尊严与追求幸福的权利。
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权的道德意蕴还可以从其作为道德权利所发挥的功能进行阐释。道德权利以正义、平等、秩序等价值为目标,以一定的道德评价为形式,担负着追求美好生活的重要使命。不同于法律效力的强制性和普遍性,道德权利主要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协调社会利益矛盾和冲突,约束和引导社会成员的交往方式,同时在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促进社会宽容与和谐、规范公共权力运行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公共生活场域的扩大和社会交往活动趋于复杂化,法定权利往往无法将公众的合理利益诉求全部纳入法律体系之内,此时道德权利的灵活性优势便得以更好地展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权作为自发形成的道德权利,在强调机会公平,确立平等、尊重、宽容和信任的人际关系,形成公正、合理和开放的社会结构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并为处理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提供了依据。个人积极参与建设,就有公平享受发展所带来利益的权利,这种权利意识也同时在成果共享的过程中得到加强。从中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权与作为基本人权的发展权在本质上具有相同的属性,为人们享受改革发展成果奠定了道德基础,从而为自己赋予了改善和提高全社会生活水平与福祉的基本意涵。
(二)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权的法律意蕴
从本质上来讲,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是对改革发展所取得成果和资源的公平分配,而资源的公平分配与享用体现了一定的利益诉求和主张,并需要得到切实保障。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权可以通过政府主动性的政策、社会的慈善活动、纳入权利的法定体系等途径来实现。政府和社会的行动可能具有某种随意性和不确定性,这在某种意义上使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程度和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其持续性也难以保证。相比之下,在当今充满竞争与博弈的时代,法律是承认和保护公民正当利益,减少或避免个体利益在竞争和冲突中受到损害,制裁损害正当利益行为,并对利益受损者进行适当补偿的强有力的规则体系。纳入法律的权利体系更为规范、有效,发挥确定性、稳定性和持续性的积极作用。只有当其由强有力的法律为后盾,由明确的条文和规定将其细化,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才能从抽象变为现实,原有的预期才能得以实现。
对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权法律意蕴的理解可以从其现实内容与功能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从国家法律体系建设来看,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权已经在法律层面上逐步得到完善。我国宪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2004年宪法修正案新增一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反映了让每个人都享受到改革发展成果的实惠,积极推进人人共享、普遍受益已经成为党和国家执政的重要理念和政策导向。尽管目前围绕成果共享的法律地位、实现机制、责任追究等问题形成了很多不同看法,但现有相关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为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提供了现实基础,使其成为了更加具体和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律权利。另一方面,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权的现实功能也是其法律意蕴的重要体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一旦上升到法律权利的高度,就标志着国家权力赋予其特殊强制力,使之获得较强的稳定性和可操作性。这不仅为当前改革发展成果共享进程中各种社会矛盾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还为改革的深入发展和政策的不断调整指明了方向,通过规则制定、贯彻落实与强制保障来引导和监督政府部门与社会主体的行为,从而有效地纠正社会不公。
(三)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权的政治意蕴
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权的政治意蕴表明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是公民的政治权利。一方面,当前改革是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多领域的深入改革,政治成果同样是改革发展所取得的重要成果。政治成果共享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全体公民享有权利的平等性,不因经济地位、身份、职业、民族、性别等的不同而有所差别。政治生活与公共权力密切相关,并涉及利益和资源的权威性分配,因而对所有社会成员产生深刻而持久的影响。在改革发展过程中,政治成果是全体公民共同建设的结果,能否惠及每位社会成员直接影响着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整体水平。因此,能否享受到改革发展所带来的政治成果也成为了公民政治权利的重要体现。另一方面,改革发展政治成果就其内容来看丰富多样,在民主、法治、人权等领域取得了重大进展,特别是公民的政治权利有了显著提高。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公民依法享有担任公职、监督和制约国家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等权利,从而影响政治生活和国家意志。可以说,没有改革发展的深入与推动,这些政治权利的实现就无从谈起,因此政治成果的共享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公民政治权利的普遍享有。
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权的政治意蕴还突出地反映在其政治意义上。首先,同其他权利进行比较来看,政治权利居于支配性地位。政治权利是公民的经济、社会、文化等要求在政治上的集中反映。“国家政治生活在一般社会生活中居核心、支配地位”。[12]这意味着政治权利在权利的整体框架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缺乏政治权利,人们的其他权利也难以得到保障。对于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来说,如果政治成果不能实现有效共享,其他领域的成果共享就失去了稳定性,甚至可能因为政治领域的波动而变成无根之木,改革发展成果共享在整体上也不具备了实质性意义。其次,政治成果的共享意味着政治生活中公民权利的平等。一般而言,缺少公平配置的原则与体系,冲突与对抗的程度就会增大,各个领域的成果共享很难得到保障。政治成果的共享为各种成果的公平分配提供了基本的原则和标准,并以公共权力为后盾,对改革发展成果在各个领域的共享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再次,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是公民的政治权利,还意味着公民应充分行使政治权利,这对于监督政府和国家工作人员、监督公共权力运行、提高民主与法治水平、建设廉洁高效的政府、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也有着积极的意义。
(四)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权的社会意蕴
权利的本质是在社会与个体的互动关系中保障人的价值与尊严,而社会权利是每位公民作为社会成员所享有的基本资格。“要保证一个社会的存续,就必须使社会的每个组成成员都享有基本的共同权利,这样才能使社会成员之间有相互交往与合作的基本制度条件,也能使全体社会成员对整个社会形成基本的共识”。[13]
改革发展共享权的社会意蕴首先表现为成果共享作为一项社会权利所具有的内涵,对此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第一,从共享的内容来看,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涵盖了衣、食、住、行等多个方面的基本服务,不仅通过最低保障和公共服务供给解决贫困、失业等一系列社会问题,而且还包括提高能力、创造发展机会、推进再分配和补偿等重要内容。第二,共享是每位社会成员的共同享有,反映了共享资格的普遍性,表明社会中的全体公民都拥有普遍而平等的福利资格,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改革发展成果共享通过承认全体社会成员的公民身份与福利资格,确保所有人普遍地享受改革发展所带来的好处。第三,从共享的前提来看,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既关注每位公民的共同享有,也强调改革发展整体过程中的共同参与和共同建设,其中共建构成了共享的前提与基础。社会的发展进步是社会成员共同建设的结果,要维护社会权利就要对社会发展有所贡献,改革发展成果共享与社会权利所提倡的参与理念是互为支撑的。由此可见,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权与社会权利有着密切联系并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社会权利在本质上便是“社会成员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资格和拥有文明生活条件的权利”。[14]
改革发展共享权的社会意蕴还可以从其作为社会权利的功能来解释。第一,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权的提出,首要应对的是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贫困、失业、医疗、教育等社会问题和矛盾,这些问题如果处理得不好,将会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甚至会激化社会矛盾,产生更多的社会不公。改革发展成果共享将社会建设与为民谋利紧密结合起来,以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重,在缩小贫富差距、保障最低工资水平、提高就业、改善医疗、提供义务教育、保障食品安全与维护公共安全方面投入更多的财力、物力和精力,纠正社会不公与共享不足的问题。对于社会权利来说,其直接目的是为了应对社会矛盾而通过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社会保障等方式来实现社会的整合,保障公民生活中的各项权利,尤其是生存和发展权。[15]因此,从当前面临的现实问题和直接的目的诉求来讲,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权是社会权利的具体体现。第二,从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权的最终目的来讲,成果共享是一项整合性的工作,是对人的主体性重塑和价值确证的过程,也是追求“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化和平等化”的过程。[9](p449)改革发展成果共享通过保障人的生存、发展和尊严,从而保证社会关系的发展更加符合平等与公正的价值原则。人是社会的主体,一切社会活动应该围绕着人的目的与价值展开,社会权利就是保证人之为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在根本上保证社会中人的生存与发展。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权以人为核心,是对人的尊重和保护,这本身也是社会权利属性的集中反映。
此外,改革发展在经济领域所取得的成果同样备受瞩目,在回应和满足民众基本需求的基础上实现富民、利民的目标,不仅是改革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权所折射的经济意蕴。与此同时,改革发展还涉及文化、生态等领域的积极成果,因此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权也呈现出浓厚的文化意蕴与生态意蕴。总而言之,正是对诸多意蕴的阐释构成了理解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权实质性内容和意义的重要基础。
三、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权的实现
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权作为社会成员的共同权利,在本质上不是占有而是共享,反映了承担社会责任和享受发展成果的有机统一。“权利无法做到自我实现,只有借助于好的规范才能够解决各种意见分歧、最终促成权利的实现”。[16]因此,在承认和重视人民享有改革发展成果的相关权利的同时,也应该积极推动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权的实现。
首先,赋予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权以明确的法律地位,并使其更具可操作性。相对于法律权利来说,道德权利一旦缺乏法律的明确保障和可操作性的规定,很容易被人们忽视并遭受公共权力不同程度的侵犯。当道德权利得到必要的承认与维护,就会追求更加巩固的地位和进一步的保障,而法律的承认无疑是当前法治条件下最为有效的保障。所以,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权的德性和伦理应该根据合适的情况积极转化为可操作性的法律权利。“这种转化的适时性、全面性与明确性将直接决定社会成员所能在法律资格享有的资源与自由,决定着社会成员活动的价值与效率,影响其主体性的发挥与利益的获取”。[17](p6)赋予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权以法律地位,并使其具有可操作性,是切实落实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权的根本路径和重要前提。
其次,积极推行相应的配套制度建设。公民权利的实现需要国家通过设置相关制度予以保障,这既是权利的内在要求,也是制度功能的体现。制度作为社会交往的规则,可以规范、引导、限制社会成员的行为,从而促进劳动分工和财富增长。同时,制度本身蕴含的公共性与公正性价值在分配领域也起着相应的调节作用。其中,作为公共权力行使者的政府,在制度安排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制度安排也直接反映了现实生活中权利的具体形态。近年来,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使政府职能不断向公共服务方向发生转变,政府片面追求经济绩效发展模式也逐渐向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社会本位”发生转变,让所有公民都享受改革发展成果的好处。具体来讲,加快改善民生的社会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既有针对不同人群、地区和问题的制度设置,也有惠及全体社会成员的政策安排,广泛涉及医疗、养老、教育、就业、食品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领域。这些战略计划和相应制度的提出及落实,旨在维护并实现公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权利。可以说,在保障社会权利、维护社会公正的过程中,调整制度、规范行为成为当前改革发展的正确路径选择。
再次,重视权利的补偿与救济。在改革发展进程中,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存在很大差异乃至冲突,而其中一部分人的利益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损害或者被边缘化。“参与的不能或者包容性的缺失往往意味着公民及其群体无法作为现实的权利主体为其他各方所承认,以至被实际地排斥。而这对个体或群体认同的形成和发展极为不利,往往使其产生羞耻、自卑、愤怒等消极情感反应,而无法通过主体间的方式获得肯定性的自我理解。”[17](p271)若任由其发展,必然会导致社会两极分化的鸿沟,加剧社会矛盾,危害社会稳定,甚至损害已经取得的发展成果。基于这样的现实背景,权利救济原则对补偿利益受损者与重视弱势群体提供了必要依据和充分理由。那些由于先天条件不足、自然环境影响、政策不均衡等原因而形成的弱势群体和落后地区应得到相应的扶持和补助,以缩小和修复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裂痕,实现社会不同群体的和谐相处,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包容性增长,进而推进改革发展成果共享。
最后,确立并维护公正的经济秩序。解决当前亟须解决的社会矛盾,首先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成本,这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强大的财政支付能力,并依靠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来推动经济的不断增长。“经济发展的标志是生产力的发达和社会物质财富的充裕,而社会物质财富的增加恰恰应当是为了增进人类的福利”。[18](p106)只有当物质条件不断成熟,人们享有改革发展成果的权利才具备实现的可能,衣食住行与个人发展的需求才能得到保障,而市场经济的稳健发展则是当前不断稳步提高经济发展水平的根本基础。不可否认,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诸多社会问题是市场经济本身的副产品,同行业垄断、劳动关系不合理、职位开放程度有限等因素有关,而这也是导致改革发展成果共享不足的重要原因。在此意义上,确立并维护公正的经济秩序为降低利益冲突、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供了重要保障。
四、结语
改革发展成果共享不仅受到经济结构、政治政策等因素的影响,而且在深层次上同社会成员所享有权利的数量和程度存在密切关联。正如权利贫困理论所揭示的,“贫困不单纯是一种供给不足,还是权利不足,尤其是在繁荣时期。大量事实证明,资本、市场的繁荣发展并不必然带来社会整体的富裕,如果不有效地调整公民与国家的权利关系,不有效地调节分配中的权利关系,繁荣发展必然造成巨大的社会分裂,以致‘使社会衰败并毁坏’”。[19]在实现和谐、包容和公正的社会目标的过程中,只有做到权利的公平、平等分配,实现包括道德、法律、政治、社会等诸多内涵的全方位的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权,才能使广大社会成员普遍而充分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3]张贤明,文宏.改革发展成果共享实现机制的理念定位[J].理论月刊,2009,(7).
[4]赵晓谛.机会共享而后成果共享[J].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2009,(5).
[5]吴忠民.公正:从传统到现代[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1,(3).
[6][美]路易斯·亨金.权利的时代[M].信春鹰,译.北京:知识出版社,1997.
[7]任剑涛.权利的召唤[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
[8][美]玛丽·安·格伦顿.权力话语:穷途末路的政治言辞[M].周威,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9]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
[10]强昌文.权利的伦理基础[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9.
[11]方兴,田海平.道德权利如何为正当的权利体系奠基[J].南京社会科学,2012,(2).
[12]徐勇.政治权利分析与民主政治建设[J].广州研究,1988,(10).
[13]杨雪冬.走向社会权利导向的社会管理体制[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
[14]夏德峰.社会权利的整合功能及其局限性[J].社会主义研究,2012,(1).
[15]郑秉文.社会权利:现代福利国家模式的起源与诠释[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
[16]杨光斌.社会权利优先的中国政治发展选择[J].行政论坛,2012,(3).
[17]李海青.权利与社会和谐:一种政治哲学的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
[18]俞可平.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19]马新文.阿玛蒂亚·森的权利贫困理论与方法述评[J].国外社会科学,2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