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岗:礼治秩序与主奴根性

——《传统与中国人》摘选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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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允星  


各民族在历史演变过程中都经历一个黑格尔所说的“普遍沉沦”的时期;在欧洲,这个“普遍沉沦”的时期是中世纪;在中国,则是西周到“五四”前夜的漫长时期。资本主义作为一种运动只要求压倒和取代封建制度,它并不排斥与传统妥协,凡是它认为有利于自己生存发展的,哪怕它是传统的,也不怕与它结成统一战线。文艺复兴时期社会的许多方面都出现二元对立:神与人的对立、教会与世俗的对立、传统道德与个人主义的对立、神性与自然情欲的对立等。文艺复兴时期的个人主义特别强调个人的特殊价值,完全撇开至少是暂时地撇开种族、民族、家族、党派和社团来突出个人的价值,追求个人才能的施展。马基雅维利否认道德本身的道德价值,把它降格为人类的功利种种之一,但他还是有正面的价值观念的,这就是个人是一切的出发点的个人主义信仰。罪孽不是异己性力量外加的,而是深植于自我内部的,如果不具备现代人的精神资质,没有转化传统的能力,即使能挣脱具体的锁链,即使能除去作为具体存在的恶,但无形的传统很快又会把你染黑。鲁迅将民族的“厄运”与自我的“厄运”重叠起来,把属于自我性的问题放大为社会的、民族的普遍“厄运”来处理,他能够把国民、传统、社会、文化上种种弊病与弱点的体察升华为对罪恶的感受,“哀其不幸,怒其不争”。五四所强调的是个人精神卓异性,追求着个人精神创造的自由。

同是肯定个人,五四的肯定不同于洛克的“天赋人权”式的肯定,而是更多倾向于尼采的“超人”;个人的觉醒在欧洲引导了一个持续的以谋取世俗幸福为目标的资本主义运动,而在中国则引导了一个以解脱民族苦难为目标的“救亡图存”运动。反思民族性和国民性并不是一个偶然的对传统采取过火行为的运动,传统必然要通过反思和检讨才能在未来的岁月中得到净化和提升。五四时期对压迫所做的抨击与批判具有特别的深刻性,在于它指向衍生无数具体的不合理现象的思想根源——传统文化价值观念,传统文化根本上就缺乏独立的个性价值观和人权意识。鲁迅把相互压迫的国民称做“杀人团”,落入这种悲惨境地的国民,你压迫我,我压迫他人,相互杀戮,相互吞噬。祥林嫂性格应该说不只是他个人的,也是全民族的;在弥漫着主奴根性的文化氛围里,不允许个性精神存在,这个世界只认识两种怪物,一类主子,一类奴隶,而不认识真正意义的“人”;国民性格的扭曲和病态,传统是不能辞其责任的。五四以后,因为局势转变,这一自觉的开端过早地结束了;解放以来,夺取政权的胜利更加强了创造新制度可以根除传统恶劣影响的错觉,把文化层次的问题简单地还原为旧政权的问题,于是随着政权问题的解决,对传统文化的理性批判工作也就停顿下来。在我们重新认识主奴根性之时,也需要重新认识礼治秩序,才能对国民性给于更恰当的解释。

世界自成系统的文明,就是由于后来的一系列选择反复加强了初始选择的力量,以至在后来的演变中形成自己的基本风貌,历史越伸延,初始就越显得重要。儒学当初的取向后来得到加强,使得孔子教导的东西成为奠定中华民族两千多年的精神文明的基础;“文化的突破”其实就是这些人以他们对时代的发现和灵感做基础,重新解释文字发明以来的传统、所成就的高峰;在文化取得突破之前,不同质的知识和经验还是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传统的。春秋时代的百家争鸣,严格地说,并不等于现代的学术争鸣,百家争鸣在本质上是中国文明自有文字以来的传统的分化与重新解释;孔子给人一个保守的形象,这与他的选择有很大的关系。现代人类学研究证实,维持初民基本统治秩序有两条路径:一条是依靠对部落神、氏族神灵和图腾的崇拜形成为成员接受和认可的秩序;另一条途径是依靠血缘辈分的自然序列形成秩序。血缘关系无论对于动物还是对于人,是形成秩序的先验的天然恩赐。周代商而兴,社会发生了一项影响深远的变化,中华民族走到历史的岔道口,它选择一条独特的路径,孔子和儒家就是沿着这个起点去“发扬光大”,终于让中国历史演出一幕自成一体的悲喜剧,在神灵和血缘之间,中国的天平倒向了血缘这一侧。

周公创制,做出三项重要改革,将人类血缘关系的自然序列化为严密的统治秩序,第一,废除“兄终弟及”的继统法,采取“父死子继”之制;第二,严嫡庶之分;第三,订立嫡立庶的两原则,立子以贵不以长,立适以长不以贤。春秋战国之交的社会变迁,曾经被不切实际的夸大,而对于真正的起点商周之际则没有足够的重视,周初大封同姓,“授土授民”,这是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将家族组织与政治组织作结合起来的尝试。“祖迁于上,宗易于下”,这是宗法制很关键的一着;宗法制的第二个特点是祭祀仪式与权力统治相结合。周公的创制还没有从理论上给宗法制找到本源的根据,还没有解决凭什么样的逻辑论证,证明众生必须根据宗法制度的样子去生活的问题;第二,从形成家族制度到如何在家族制度基础上组织一个大一统规模的国家,中间还有许多过渡,许多未备的环节;第三,周公的创制,大体上是将权力叠加到血缘关系上面,即伦理的权力化,把血统关系发展成赤裸裸的统治,它还需要一个相反的运动:即权力的伦理化,来提升、弱化人间的统治,使个体服从不仅出于强制,而且要出于主动认可。周公制作礼乐而留下的未竟事业,被孔子和儒家出色的继承了;他未能完成的那些不完善的地方,被孔子和儒家完满地完成了。

孔子太重要了,他的重要在于历史选择了他。正是这种选择,孔子和儒家完成了周公开始的“文化的突破”,创造出一套严密制度与周密论证观念形态相结合的政治文化——礼治秩序。周人由神道设教转向尊尊亲亲,文化演变路向的选择向血缘根基这一边摆动,神灵宗教的那一边受到抑制,这一重大变化必然使得神的地位下降。天象与人事经过董仲舒的“拉郎配”,使人事显得不同寻常,它是人根据天象暗示创造出来的,但“天”到底是什么,董仲舒并不回答。人世间的宗法制度强制规定,卑者对尊者的无限责任,是出于上天的安排,人之序本于天之序,董仲舒通过这样的生硬比附,使人之序戴上了合法性的桂冠,获得了神圣不可侵犯性。有了他的论证,宗法制度之统,才稳定地建立起来;董仲舒对宗法制和官僚制的贡献就在于他为它们的存在做出合理性证明。之后,“天”就成为异端难以突破的巨大屏障,同时也成为中国社会走向进步、摆脱人身依附的沉重枷锁;没有怀疑精神,没有对未知和理想的追求,就不会有突破。中国社会在“文化的突破”阶段出现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产生了一套旨在保持宗法结构稳定的政治理论,古罗马社会也是实行家族制度的,但是他们却未能建立起与家同构的国家政权形式,因为他们找不到两者接通的路径。超越于具体压迫形式之上的宗法结构的形成,得益于儒家政治伦理,这套使国家政权臣服于家族制度的政治理论主要有两点:一是“天人感应”,一是“造反有理”。“有改制之名,无易道之实”一语道尽了数千年历史真相。

孔孟把宗法制度下的人际关系作理论上的概括和总结,形成一套完整的伦理道德体系,不但给宗法制度灌注了灵魂和血液,使它从单纯依靠外在强制性的礼仪来维持,过渡到由外在性的礼仪和内在性的伦理共同维持,外在的规范化为内心的自觉,而且由于这套伦理道德体系的存在,宗法化的人身依附关系得以突破血缘范围而扩展到所有人际关系,举凡有“人伦”存在的地方都被宗法化,仿家族化,这些共同构架了一个礼治的文化秩序。孔子和儒家把“孝”说成绝对的个体伦理自觉,在理论上明确规定“孝”的标准是无限延长的父权,在“孝”的真实内涵里,儿女处于绝对卑下的地位,他们没有任何可以独立享有的权利。个体在完成这个无限的道德责任过程,使自己完全和道德理想所企望的理想人格重合起来,个体达到这个境界就叫做“仁”;中国历史除去兵荒马乱不计,社会就是“无欲无我”的一群人和一群人挤在一起的群居社会。中国社会在“文化的突破”阶段,产生了伦理权力化和权力伦理化的互动,选择了礼治的价值取向的文化,在潜移默化中引导、影响、模塑着中国人的心灵、思维、性格。

宗教文化因为设定个人无法完全企及、无法完全和它重合一致的神,人与神之间就存在一条永远不能跨越的鸿沟,人生的遥远目标,永远是无法达到的彼岸。礼治秩序对社会中的个体实现了精心巧妙的组织与确定,然而不是让他们最大限度地发挥生命的潜能,不是让个体自我负责地实现生命的过程,却把个体“长幼有序”地固定化,使其身在其中不能动弹,没有个性的出路。五四新思潮倡导者抨击和痛恨的主奴根性,本质上正是丧失个性尊严与主体自由之后发生的双重人格的表现;生命的独立意识在刚刚萌动走向成熟的时候,就被无情地扼杀,个体被无情地儿童化。辨贵贱、明亲疏、别父子、识远近、知上下的过程,就是把个人固定在礼治秩序中的过程,即取消和压抑个性尊严与主体自由的过程;失去个性尊严与主体自由的扭曲性格,当是中国社会最严重也是最顽固的性格病。礼治秩序对个性的压抑无处不在,人身依附不仅存在于家族,也存在于政治社会;以叔孙通制定的朝仪为例,它反映出压制个性尊严的文化精神和无视独立人格的价值观;廷杖制度的存在就反映了中国人人格尊严的不存在。财产的所有不是落实到个人,没有完整的诉讼程序来监督财产的产权转移,没有独立的法律系统保护财产拥有人的利益;个人财产权的萌芽是社会从古代形态走向现代形态的最重要的条件和最有意义的缺口,但中国社会恰恰没有。社会愈来愈失去它昔日的活力与朝气而变得越来越僵化的时候,思想的统制和禁锢就会加强,中国社会愈到后期,思想统制的手法也越加血腥和残酷,意识形态结构对社会进步的抑制也就越加表现出来。科举制之所以会使英雄“入彀”,就是因为社会通过具体措施使思想统治制度化,归宗儒学,意味着财富、权力和地位,反叛儒学,则意味着饥饿、贫穷和死亡。梅因把人类社会从古代形态到现代形态的变迁概括为“从身份到契约”的公式,传统的礼治秩序在实行束缚主体和扼杀个性的时候,比起西方来要严密周全的多,把个人推向了依附的深渊,自觉和不自觉的依附就在性格上发生变态和扭曲,这种众多人的变态和扭曲性格的集合就是主奴根性。

社会作为人类相互作用形成的社群存在状态,是先于具体的人和存在,个人对社会而言可以说是被给定的。一般来说,古代社会生成的文化条件都是极其不利于个性生长的,毋宁说它在不断地打击和扼杀个性,文化条件对个性的残戕与扼杀,终于使人的性格发生变形与扭曲;国民性格的扭曲反证出文化的病态。礼治秩序以“礼”的行为模式强求每一个人都遵守、承认,个人独立人格的尊严被无情的否定,个人能做的行动选择被限制在——礼治规范——极小的范围内,除了重复上一代人的命运几乎不能作主体的选择,被扭曲的双重人格不可避免的发生,它体现的不是个人性格的暂时表现,而是普遍且严重的文化病。礼治秩序不改变,国民主奴根性不祛除,“诛一夫”也好,“救民于水火,解民于倒悬”也好,结局终不免有一天,民还是坠入水火,陷于倒悬。要从主奴根性的深渊中解脱出来,要放下礼治秩序的沉重包袱,除了中国的全面现代化没有别的出路;中国社会要创出创造性地转化传统的生机,个性精神的生长是一个不能回避的过程。礼治秩序或者礼治文化的核心精神,不是某种具体行为,诸如葬礼、冠礼、祭礼、士相见礼等,甚至也不是严格的家族制度,这些只构成古典传统的“硬件”,它的软件是人伦关系的权力化与名分化。文化塑造人,人创造文化,在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每一个人都作为选择者承担责任,这说明人的内心的解放是一个更为艰巨和长久的任务;礼治秩序的顽固影响和主奴根性既是文化重建的巨大障碍,也是民族走向现代化的巨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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