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振锋:为什么重提清帝逊位诏书?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81 次 更新时间:2014-02-20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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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振锋  

 

一、终结与延续

虽然克里斯罕·库玛(Krishan Kumar)试图宣称民族国家和帝国并非截然不同,两者在事实上、至少在实践中,有着很多明显的共同之处,许多民族国家实际上都是小型的帝国,同样很多帝国也可以被看作民族国家的“放大”;但多数西方学者仍然顽固地认为,帝国和民族国家是两种反差强烈且恰相对立的体制。如果我们接受这样的认知,就可以说,独立的民族(nation)意识将成为帝国真正的掘墓人。

历史给了我们检验的机会。20世纪就是帝国终结的世纪,而“民族主义被普遍地看作是擦去历史上那些欧洲帝国的溶剂!”

1917年2月15日,沙俄帝国崩溃;1918年11月11日,奥匈帝国瓦解;1922年11月1日,奥斯曼帝国终结……帝国崩解,境内少数民族独立,20世纪以降的数十年西方与中东历史,就是一部少数民族不断脱离帝国母体的蚕茧,并最终破茧而出,振翅为蝶,成为独立民族国家的历史。

然而,与这些帝国的崩解同样悲壮,而且首开其端的却是中国的大清帝国的终结: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宣告成立。同年2月12日,清宣统帝正式下诏退位,历经十二帝,统治中国长达268年的大清王朝灭亡!

但正如“中国是一切例外的例外”,它也给我们留下了种种的谜团和有待拆解的课题。因为,与西方的经典史学与国际法学理论不符的是,大清帝国在终结的同时,却将一个基本完好的领土与人民留给了中华民国。大清帝国终结了,中国还在继续,满蒙回藏汉“五族”融为新的“中华人民”。

为什么那么多的帝国都是以崩解而终止,并都导致了领土分裂与境内诸多少数民族的独立,而清帝国的终结却是将领土和人民作为一个整体由中华民国继承,从而维护了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呢?

 

二、历史与现实

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从第二到第五条分别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中华民国各族一律平等。”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以洗练的序言做了这样的叙述:“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在序言做出政治承诺之后,宪法第五条又做了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根据该条的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但对于“具有中华民国国籍的中华民国国民”是怎么来的,“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中的“固有”从何谈起?因为宪法往往是对“中华民国”当时“领土”和“国民”之“现实”的确认,而这个“现实”又是怎么来的呢?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又是全国各族人民怎样缔造的一个“多民族”国家呢?宪法第五条所禁止破坏的“民族团结”,又是怎么铸就的呢?

这些问题当然不是这两部宪法要解决的问题,因为它们都是宪法的“前”问题,是在宪法制定之前都已经解决了的问题。它们不过是宪法所确认的事实,也即在“中华民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政之前就已经不是问题的“问题”,是当时中国的政治和法律现实。

但仍然可以继续追问的是,如果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所规定的领土和民族的“现实”是以革命的方式通过推翻“中华民国”的反动蒋介石政府而造就的话;那么,同样作为“中华民国宪法”相关规定背后的无言的“现实”,则自何而来呢?虽然我们在历史上的秦汉隋唐宋元明清都是多民族统一国家(regime),但当清民鼎革之后,无论是“中华民国”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又怎样重新续起曾被革命斩断的历史纽带,以证明今天的国家统一其来有自呢?尤其是对于今天的中国,在3.14及7.5事件之后,面临分裂分子的挑战,虽然我们不应该扩大问题,但也同样应该直面使命。虽然分裂的图谋注定不能得逞,但如何更有力地回击他们及其背后的某些势力,如何在理论上更圆满地证成中华民族的统一,仍然是我们必须承担的理论责任。

 

三、大清与中国

今天的中国是一个国家统一(除台湾外)、领土完整、族群团结、人民众多的国家,这是一个现实,也是一个事实(is)。身为中国人,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去质疑这种事实的正当性。但问题在于,“现实”是一种“事实”,事实是一种“实然”(is),但它却不一定等于应然(oughttobe)。当宪法以庄严的形式规定其领土与人民时,它是如何能够保证实然与应然的一致,事实与规范的妥帖的呢?而且,我们如何去将这种正当性传达出来,如何既向国内民众又向国际社会证明这种事实是应该如此的,是实然与应然、事实与规范的统一?因此,我们要么为这种现实寻求正当性,要么去阐发这种现实所本身具有的正当性,否则,这“现实”就会面临事实与规范之间的紧张。

然而,这是一个迄今为止被许多人忽略了的问题。但我们并不是没有回答,只是这种回答要么是以“存在即是合理”的想当然来理解当时的中华民国甚至今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人民与民族;要么诉诸于进步与落后、革命与反革命、推翻与重建的革命话语。根据这种话语,由于满清的无能、颟顸、暴虐与腐朽,所以革命者们要拿起武器将它推翻,并抛进历史的垃圾堆,然后在君主专制的尸体上,建构起民主共和政体的宏伟大厦。同样,由于蒋家王朝的腐败、专制与暴虐,中国共产党人挺身而出,推翻三座大山,求得中国人民解放,建构起同样宏伟的民主共和大厦。

可以说,这种话语是有强大的解释力的。它以先进对落后,以民主对专制,以推翻求重建,御外侮,平内乱,赢民心,从而建构起了自己的历史和现实的合法性。然而,在以革命的先进、民主来推翻落后的专制时,从其根底却又难以逃脱一种以“先进落后”、“消灭重建”为二元对举的历史宿命论和决定论的阴影。而这种历史决定论却又反过来消解了革命的崇高意义与美学价值,因为革命不过是完成某种历史宿命的工具而已。同时,在推翻、打倒与重建的革命与反革命的鲜血搏斗中,有时也难免会遭受成王败寇的丛林法则之讥。

因此,我们仍然需要继续进行理论探索,为“现实”寻求理论的支持与证成,以更充沛的法律与政治智慧,来解释“事实”背后的“应当”,为无言的“现实”做出有声的辩护。尤其是国内外发生了一系列理论与实践上的事件之后,这种需求就更为紧迫。

国内是一小撮分裂分子的分裂图谋与行为;国际社会则主要指西方社会在法理上对民族自决权及人权高于主权的鼓吹,以及在具体涉及中国问题上某些国家对达赖分裂集团和热比娅分裂分子的支持,甚至与某些支持分裂的恐怖组织的暗送款曲。而其中,近年来一股被称为新清史的潮流在美国兴起,并与西方国际法学者的理论“若合符节”。以罗幼枝为代表的新清史学家,试图以大量的史料来推论:研究清史应跳脱汉化或者中原中心主义,强调满洲;大清不是中国,而是一个征服中国的帝国;蒙藏回等中国从东到西的广阔北部边疆地区都是清帝国征服区域;言下之意,既然中国与蒙藏回等地区都是清帝国的殖民地,那么在清帝国终结之后,和中国一样,蒙藏回都是脱离了清朝的殖民统治,可以像中国一样独立。史料丰富,言之凿凿。若是西方政府持如此之论,自有干涉中国内政之嫌。因为在中国今天已经确立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前提下,这种实践本身就是国家统一最好的合法性来源,他国不得轻易置喙。但这种理论以考证严谨的学术论文的形式发表出来,而且与美国甚至整个西方的国际法理论若合符节,就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和回应。身在美国的何秉棣教授率先回应,严厉反击了罗幼枝的超越中国的帝国模式,其论证之系统与深入,反驳之雄辩,迄今无出其右者。

但反而是面对问题第一线的中国大陆学者,尤其是法学界,要么对此反应冷淡,要么意识到这种新清史对中国国家认同所具有的颠覆性作用,耐人寻味。而其中的关键点,还是在于如何理解清朝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我们必须证明,大清就是中国,它是在中国这片土地上王朝历史链条中的一环;而且,民国继承了大清,它们不过是同一个中国历史的不同阶段。而实际上,征诸事实,这是一个再容易证明不过的问题,从努尔哈赤、皇太极、多尔衮以及此后的顺康雍乾嘉等所有清朝皇帝,他们的言行都在在证明其所建立的王朝具有“中国”的性质。只不过这个中国不是由朱明一家所垄断,而是天下逐鹿,为有德者居之而已。而其中最能够证明清王朝的中国属性,以及清王朝与民国之间主权连续性的证据,就是清帝的逊位诏书。

但为什么这么一份重要的历史和宪法性文件却在漫长的一个多世纪里从未得到真正的重视,反而是英国人丁乐梅和日本人有贺长雄首先意识到了其真正的意义,实在值得我们的反思。也正因此,本期高全喜、杨昂和章永乐三篇对逊位诏书及其与中华民国主权正当性关系的揭示,才难能可贵。

 

四、学术与政治

自从韦伯在上个世纪初提出“价值中立”的研究方法并被中国人引入以来,在科学甚至“科学主义”的旗帜下,“中立、客观和科学”成了中国学者至为珍视的学术伦理。这对于捍卫学术自由,防止政治或政客对学术的干预,自然重要。尤其对于经历了十年浩劫,曾经长期不被允许独立思考的中国学者而言,更具特殊的意义。然而,也许“事实”是可以中立和客观的,但对事实的理解却真的能够做到同样的“中立”和“客观”吗?也许可以,但绝不是绝对可以。世界上不可能存在真正能够斩断事实与价值之间链接的“休谟铡刀”,知识的背后也始终洗不掉价值立场和政治诉求的色彩,也正是在知识及其所内蕴的理解之中,潜藏着一个政权甚至国家的历史依据与合法性。学者当然不应该被政客干预,与政治风向共舞,而应该保持其独立之意志,自由之精神,但我们真的可以对政治冷漠吗?这里,“新清史”与西方国际法理论之间的唱和,应该可以给我们诸多反向的启示。

 

来源:《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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