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往往习惯于把现代民主政治简述成“民主”,这是不对的,它可能使人们产生某种误解。现代民主政治的是一种民主立宪制度,它有两个最基本的特点,一个是实现大众民主,使民主对权力构成约束,另一个是民主的权力(注意,这里民主已经不是“权利”而是“权力”了)受到来自宪法、法律和民主原则的约束。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民主如果不是在限制权力的意义上运行的话,它就没有多少价值,甚至可能导致“多数人的暴政”,引发“苏格拉底式”的或文化大革命式的灾难。这从民主立宪政体一开始并不是从民主中产生出来,而是从立宪政治中产生的历史事实中可以看出来。实际上是1215年大宪章的签定启动了人类民主政治的进程,而不是雅典的直接民主制。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政比民主更重要。
民主也会导致暴政,只不过它是多数人的暴政。只要缺乏对权力的限制,就不可能阻止权力对私人领域的干预和对形成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不管它是来自何方的权力。一个权力至上、权力肆虐的社会,即使是民主的权力,也必然是一个个人微不足道的社会,一个无法使人们“免于恐惧”的社会。在实行民主立宪政体的社会中,真正实施统治的是宪法、法律和民主、立宪的普遍原则,不是统治者个人,也不需要一个以谁谁为核心的领导集体。
经常看到人们对民主的理解就是清除腐败,加强执政党的能力和自我监督,使权力服务于社会,为民造福;就是“亲民”,就是“权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其实这些都不是真正的民主,仍然是“上”对“下”的关系,是统治者在对他的民众“说话”,在施“仁政”、“做好事”。统治者能想到做好事当然不坏,但这种制度解决不了的问题是,如何使这种高高在上的权力只做好事、不做恶?一旦它作恶谁能管得了它?
民主政治的真谛就是“逼迫”政治权力从领导核心的位置上后退,回到宪法的领导之下,回到法治的轨道上;是逼迫”政治权力从造福社会的职能上后退,回到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能上去。民主立宪政体下的政府不是统治者,只是一个服务的角色,政府的根本任务是执行法律,或者说只是执行法律。执行法律,这就够了。政府及其公务人员不论为公民做多少好事,都是理所应当的,不需要谁去颂扬,更没有自吹自擂的理由。 政府不会也不能在媒体上表扬自己做了多少好事,也不会忍心看着“特困”居民在“送温暖”之类的活动中边掉眼泪边称颂自己,更不能讥讽“百姓”“端起碗吃肉,放下筷子骂娘”,因为“骂娘”是公民的权利,天经地义,谁也管不着。
所以,现代民主政治其实说起来很简单(当然做起来就很不简单了):一是建立一个自由选举(候选人决不能由别人指定,政治权力不能干预选举过程)的制度,使民众有机会用这种和平的方式任用和撤免领导人,使国家权力控制在公众的手里;二是限定政治权力的边界,将其限制在宪法、法律和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的范围之内。即使是民主选举产生的政府,即使这个政府是办好事,是从事公共利益的活动,也不能为所欲为,也必须要有明确的权力边界。民主选举和权力制约,两个因素必备,缺一不可。
在中国建立民主立宪制度,全部难点其实都集中在强大的政府身上,并不在民众和社会。关键要看这个宣称“三个代表”的政府究竟能不能真正接受民主立宪政治的内涵,能不能心甘情愿地接受民众对它的制约和实质性的监督,能不能把它过大的权力退出一部分(当然是治税权、预算权这样的核心权力)移交给人民代表大会,“归位”到宪法和法治的轨道上去,能不能放弃一己之私(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无私利可言),不再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能不能学会一点宽容,对悄然兴起的思想启蒙运动持默认的态度,能不能在这场“静悄悄”的革命中显示出非凡的才智和勇气和扮演积极的角色,能不能在改革把他推向前台的时候不负众望地演出一台生动的活剧来。
民主政治也有弱点和缺陷,它所带来的问题,就是“民主的代价”,如比起专制社会来政治效率显得比较“低”,如人们可能不得不暂时忍受一下议会里没完没了地“审议”甚至“大打出手”,如允许公民持枪所带来的社会治安问题,等等。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从来就没有完美无缺的制度,选择任何制度都伴随着必须要承担的风险和代价。民主政治其实只是人类社会的一种不得已的选择,是没有别的办法的选择,是一种目前看来“最不坏”的选择。在这个问题上,网友黑骨头说的一句话给我留下深刻的印象:“人们在正常的社会交往中有所收获就要付出相应的支出。但当一天我们大家选择了民主以后,我们就要有勇气承担民主给自己带来的风险。”是的,只有敢于支付“民主的代价”、敢于承担“民主的风险”的民族,才能真正摆脱传统体制的束缚,走向现代民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