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关键时期的重要文件,它充分体现了执政党群众路线的基本方针,落实了政治协商民主的基本精神。
现代民主政治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自上而下的选拔制度;一种是自下而上的选举制度。2014年1月15日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旨在解决干部选拔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它明确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原则,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程序以及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纪律监督规定。可以这样说,它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重要阶段组织工作的总章程。为了贯彻这一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颁发了《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跑官要官、带病提拔等现象作出了非常严格的规定。
路线方针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性因素。然而近些年来,在干部任用问题上出现了一系列值得关注的问题。一些地方党政机关负责人在领导干部任用过程中恣意横行,不仅越级提拔大量缺乏基层工作经验的年轻干部,而且打着公开招考的幌子任人唯亲。这些行为不仅极大地伤害了长期扎根基层辛辛苦苦工作的党政干部,而且败坏了党风党纪,在群众中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
针对这些现象,一些学者提出,执政党必须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问题上制定具体的规则,防止一些党政领导干部独断专行,但是,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执政党必须吐故纳新,不拘一格降人材,大胆起用德才兼备的年轻干部,打破按资排辈的组织原则,让更多的年轻人脱颖而出。少数学者把干部任用中存在的不正之风看作是干部年轻化的必要之举,把一些党政领导干部随心所欲调整干部的做法,看作是扩大人才选拔范围的创新之举,把一些党政领导干部违背组织原则任人唯亲的举动,看作是提高执政的团队凝聚力的表现,把一些党政领导干部频繁调整干部工作岗位的行为,看作是扩大交流提高干部素质的表现。可以这样说,针对我国干部任用方面存在的混乱现象,理论界和组织工作部门出现了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是加快改革的必然要求,但也有一种观点认为这是破坏党的纪律,扰乱组织工作秩序的不正常现象。
中共中央颁布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就是要拨乱反正,重点解决当前干部任用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首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民主选拔的原则,要求被选拔的领导干部必须有基层工作的经验,必须接受群众的监督和群众的考验。这对于解决干部选拔中出现的“挂职锻炼”和“空降部队”现象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现在一些党政领导干部“挂职锻炼”之后快速提拔,还有一些中央直属部门的一般干部“空降”地方之后担任重要领导职务。这些人缺乏基层工作经验,不了解当地的实际情况,在领导岗位上瞎指挥,给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严重灾难。部分挂职锻炼的领导干部缺乏起码的法律意识,他们滥用权力,在工作单位指手划脚,随意地配置资源,给所在地区带来了严重灾难。一些高等院校的教授到地方担任领导职务,非但没有改善当地的面貌,反而大肆进行权钱交易,把所在地区弄得乌烟瘴气。一些基层领导干部不无揶揄地说,那些在高等院校不学无术的教授,只会纸上谈兵,根本不了解地方复杂的社会关系,把高等院校拉帮结派的不良风气带到了地方,从而恶化了地方干群关系。部分中央机关的普通干部到地方担任领导职务之后,由于缺乏协调人际关系的能力,缺乏与群众沟通的能力,结果导致工作严重脱离实际,极大地损害了党的形象。
部分中央直属机关干部到地方任职,不愿意深入基层,不愿意担任副职,不愿意解决长远问题,热衷于跑项目拉关系,试图以短期政绩换取更高的位置。这些“空降部队”不仅败坏了社会风气,而且让那些长期在基层工作的领导干部心生寒意,他们不知道自己辛辛苦苦地工作能否换来政治上的待遇,他们也不知道在“空降部队”的领导下,能否继续为群众办实事。现在一些领导干部把主要精力用于建立各种政治关系方面,热衷于造舆论走过场,热衷于建立各种各样的政治小圈子。假如不尽快解决这些问题,那么,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在贯彻落实的过程中就会被严重扭曲,甚至会出现地方割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既是执政党组织工作的基本纲领,同时也是贯彻落实宪法和法律基本原则的重要抓手,它把宪法中规定的坚持共产党领导变成了组织行为指南,从而使各级党组织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过程中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其次,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贯彻程序正义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尊重党员的基本权利,将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的政治原则变成了程序规则,从而使各级党组织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中都必须依法办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强调依法推荐民主协商,强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强调交流回避纪律监督。所有这些,都是为了防止一些领导干部上下其手,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中暗箱操作,幕后交易。
不过,正如人们所看到的那样,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毕竟是政治协商民主的产物,是“少数人选少数人”的具体表现。它是一种外部考核,是一种被动的选择。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是,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选举产生,因为在选举的过程中可以把被动选择变为主动选择,让每一位候选人发表施政纲领,主动接受选民的挑选。在选举的过程中候选人必须充分展示自己的政治素质和领导才能,必须放下身段,主动与选民沟通,在沟通的过程中发现问题,在沟通的过程中拉近与选民之间的距离。
选举制度不仅仅是一个组织制度,同时也是一个培养党政领导干部的制度,每一次选举都是一次重要的民意测验,而候选人每一次参加竞选,实际上都是一次非常重要的政治历练。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不是一种并列关系,也不是一种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协商的过程中可以寻求共识,而选举的过程中可以凝聚共识。不要夸大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之间的紧张关系,因为再好的协商,也无法提高候选人自身的素质,只有让候选人投身于选举活动之中,直接与选民见面,倾听选民的呼声,了解选民的政治诉求,在执政的过程中才能发现问题并且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
从选拔任用到选举任用,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群众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组织工作制度化的具体表现,也是我国未来组织工作改革的试金石。当前我国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一切尝试,都是为今后我国选举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打基础。可以肯定,中共中央一定会总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实施的经验,加快我国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步伐,适时推出《党政领导干部选举任用工作条例》,在协商民主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向选举民主过渡。在这个过程中,可能还会遇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但不管怎样,只要坚持基本的组织路线不动摇,落实宪法和法律公民基本权利,党的执政地位就会更加牢固。
“把权力关进笼子里”,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中,就是要确保权力配置有法可依。《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防止党政领导干部滥用权力的基础性规则,其目的就是要把执政党的干部队伍塑造成为一支打不垮拖不烂特别有战斗力的先锋队。曾经学者提出,执政党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制定《政党法》,全面贯彻落实执政党的方针政策,规范执政党的各项行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实际上就是现代政党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参照。笔者建议中共中央清理我国组织工作和纪律检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且逐步将党的纪律上升为国家的法律,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建设法治国家,执政党必须率先垂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