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产生原因与应对思路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485 次 更新时间:2014-01-11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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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萍  

 

摘要:近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收入分配差距问题也日益突出。这不仅与我国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背道而驰,也导致我国长期消费需求不足、宏观经济失衡,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刻不容缓。传统分配政策的惯性作用、主导思维的偏差、监管制度欠缺和调节政策乏力是造成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主要原因。因此,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基本思路是:一是调节收入分配政策,强化转移支付的作用;二是健全收入监管制度,抑制不合理收入;三是完善税收体系,加大调控高收入的力度;四是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高非高收入者的可支配收入水平。

关键词:收入分配差距;收入分配制度;经济政策

 

改革开放30 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是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人民的生活水平总体上说,获得了显著的提高。但是,自20 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居民收入差距显现不断扩大的趋势,出现了贫富分化现象。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反映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2003 年至2012 年的10年间,一直在0.47 和0.49 之间,远超过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1]我国收入分配差距问题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本文拟简要分析我国收入分配差距问题的现实表现及其影响,并针对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提出缩小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基本思路。

 

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现实表现与影响

经济学一般用收入基尼系数来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财富分配差异程度。收入基尼系数是测量一个国家个人或家庭收入(或消费)的分配程度与绝对平均分配之间的差距的方法。数值0代表绝对平等,数值1 代表绝对不平等。通常认为,基尼系数低于0.2 表示收入分配过于平均,难以发挥收入分配的刺激作用;基尼系数大于0.4则表示差距过大,会引起不同社会阶层的关系紧张和社会不稳定,故合理的基尼系数一般在0.2~0.4 之间。在现实中,日本是全球基尼系数最低的国家之一,一般在0.25左右,德国为0.3 左右,而美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0.4 的警戒线。发展中国家基尼系数一般较高,大致在0.4 上下。[2]

反映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不同机构公布的数据不尽相同。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3 年至2008 年的6年间,我国基尼系数依次为0.479、0.473、0.485、0.487、0.484 和0.491 ;2009 年至2012年的4年间,逐步回落,分别为0.490、0.481、0.477 和0.474。北京师范大学收入分配与贫困研究中心4次大型调查和测算结果与中国官方公布的数据大体接近,但呈提高趋势:我国基尼系数1988 是0.330,1995 年是0.416,2002 年是0.460,2007年是0.485 ;2007 年我国收入最高10% 人群和收入最低10% 人群的收入差距,已从1988 年的7.3 倍上升到2007 年的23 倍。[3]中国西南财经大学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共同成立的研究中心所发布的基尼系数明显高于中国官方数据,2010年的数据为0.61。联合国和世界银行计算的中国基尼系数则略低于中国官方数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最新公布的数据则显示,2000~2010年期间可以获得的最近年份的数据是0.425。[4] 根据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指标数据库数据,2009年中国的基尼系数0.421。从中可以看出,尽管各种机构发布的数据并不一致,但是,却可以得出一个共同的结论,即我国基尼系数已经超过国际公认的0.4 警戒线。

不断扩大的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现象,不仅与我国共同富裕的根本目标背道而驰,而且导致我国长期消费需求不足、宏观经济失衡,甚至有可能危及社会稳定。因此,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刻不容缓。

 

造成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主要原因

第一,传统分配政策的惯性作用。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始终是由政府主导并担当经济主体的,这种思维和职能习惯,在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还没有得到快速和彻底转变。政府参与经济,势必会形成与其他经济主体对经济成果的竞争,因而对分配产生不良的影响。首先,国富胜于民富。我国政府主导经济的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政府投资。长期以来,拉动我国经济高增长的主要贡献来自于投资。2000年以来,我国投资率始终呈上升态势,2005~2010年的投资率平均接近45%,不仅高于主要发展中国家,更明显高于发达国家,高出世界平均水平一倍。如此高比例的投资率,在一定程度上来自于各级政府的投入。为了保持投资实力,政府需要有稳定的收入。政府收入与居民收入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政府收入高幅度增长,必然限制居民收入增长的幅度。其次,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群体存在。我国收入差距悬殊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行政性垄断。某些行业或领域的垄断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问题是,目前我国的垄断行业基本上是从计划经济时期沿袭而来的,它们对某些资源和领域的占有是政府赋予的,所以在政策和地位上具有排他性的绝对的特权和优势,这种特权和优势所形成的经济上的收益并没有惠及广大的国民,却使一些人获得了高收入。如2010年,中海油人均全额人工成本为38 万,而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仅3.7 万。而这些行业的高级管理者的收入又远远高于一般职工的收入。2011年三大电信巨头盈利超千亿,仅上缴红利98.9 亿。[5]由此看出,我国行政垄断产生的收益只是给少数人带来了利益,是造成收入差距悬殊和收入分配不公的根本原因之一。

第二,主导思维的偏差。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经济一直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状态之中,这种状态造成了政府对经济规律、对自身职责认识和政府行为转变的脱位,这种脱位不仅不利于收入分配的调节,还在某些方面形成对居民收入增长的“挤出效应”。首先,民生投入不足。正常状态下,充足的民生投入是居民增加隐性收入的重要路径。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干部和各级政府依然秉持增长第一的思维定势,追求高速度和延续高增长,致使政府注重经济建设投资而忽略了基本民生投入。财政高比例的经济事务支出,势必排挤民生财政支出的增长,从而制约我国居民福利收入的增加。其次,漠视资本侵占工资现象。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相结合、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并行作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特征。如何将两者有机、适当地契合,是一个亟需解决的课题。在我国经济体制转换的现阶段,在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着重视市场调节、弱化政府干预的状态,强化生产要素收益,忽视劳动所得正是这种干预状态的表现。在我国企业运营成本中,工资所占比例还不到10%,低于发达国家40多个百分点;劳动者报酬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也较低,比发达国家低十几个百分点。[6]数据表明,在我国存在着物化劳动收益快于活劳动收益、收入分配倾向于资本的事实。

第三,监管制度欠缺。首先,职务消费使一部分人获得灰色收入。职务消费是因公务的消费支出,但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管,会出现职务消费膨胀,甚至因职务特权不规范消费的行为。不规范的职务消费不仅增加了管理成本,更成为一部分人假公济私、获得灰色收入的手段,结果出现富者越富、穷者越穷的现象。其次,职权交易使一部分人获得黑色收入。在现阶段我国体制转换的发展时期,由于政府职能并未完全转变以及因制度、法律的不完备,一部分人便凭借特殊的地位、特殊的岗位和手中的职权为自己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寻租正是这种因特权而取得超额收入的行为。近些年在我国经济案件和领导干部犯罪案件中不少是由寻租而引发的。寻租是一种非正常的收入,一些人因此而富,从而成为高收入者。此外,对特职和特权的占有使一部分人获得不合理的隐性福利收入。由于缺乏规范和有效的监管,一些垄断行业、职能部门和职权拥有者正通过单位福利方式谋取数量不菲的隐性福利收入。隐性福利收入造就了一些人的富裕,也加大了收入的差距。

第四,调节政策乏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调节的空间更多的是在再分配领域,财政政策是其常用的有效手段。由于制度设计欠缺,我国财政政策调节收入差距的功效并不明显。首先,利用税收“劫富”的功能不理想。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调控高收入,但我国个人所得税并没有很好地发挥调控高收入的作用。与此同时,不动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也是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最有力的措施,可到目前为止,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关于财产税等税种还没有特别明确、详实的法律规定,这也是我国贫富差距悬殊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根源之一。其次,通过社会保障“济贫”的水平不高。完善而发达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缩小收入差距的有效途径,它可以通过收入的再分配,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中低收入者的支出负担,相对增加他们的收入,从而缓解收入差距的矛盾。然而,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水平并不高,中低收入者通过社会保障而获得的相对可支配收入水平较低。另外,我国的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着等级差别,这种等级差别本身再次拉大了收入差距。由此可见,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不合理,制约了其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发挥。

 

缩小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基本思路

针对上述造成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四个主要原因,我们认为,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应遵循以下基本思路:

第一,调整收入分配政策,强化转移支付的作用。在建立市场经济的一段时期内,由于过于强调和注重初次分配中的效率原则,忽视了初次分配中的公平问题以及收入分配调节机制不完善的外部效应,导致了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悬殊的社会矛盾。提高社会平均消费倾向和消费水平的关键在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为此,需要政府提供有效的政策和制度供给作保障。转移支付是国家调整收入分配政策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它体现的是财政“取之于民”与“用之于民”的辩证关系与实现途径。强化这一政策,应使再分配体现在取之于民时侧重“抽肥”、用之于民时侧重“补瘦”的政策效果,其作用范围,既要有效针对欠发达地区,也要直接针对一部分低收入和困难人群。

第二,健全收入监管制度,抑制不合理收入。建立健全分配监管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遏制不合理收入是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有力措施。首先,应理顺分配关系,合理确定国家、企业和居民收入的分配比例,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的比重,使国民收入的分配向居民倾斜。其次,建立科学的工资制度,形成劳动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联动机制,提高劳动成本在企业总成本中的比重,防止资本收益侵占劳动收益行为发生。再次,加强收入分配监管,严格控制垄断行业和国有企业管理者的货币工资分配和福利分配,加大对垄断行业和国有企业利润的征收,将更多的国有收益还利于民。最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强化对公权力的约束,规范职务消费,打击职权交易,从源头上抑制不合理收入,坚决打击非法收入。

第三,完善税收体系,加大调控高收入的力度。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我国现存的税收政策的收入分配调节成效并不理想。因此,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还需加强税收制度建设。首先,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上涨水平等因素实时调节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目前我国的个税起征点较低,较低的个税起征点不利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队伍结构。所以,通过税收提升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还需提高个税起征点。其次,加大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征收,应考虑把不动产、赠与、遗产和社会保障等纳入征税范畴,加强对高收入者税收缴纳的监管,避免高收入者税收的流失。再次,加快消费税制改革,提高对烟酒等商品的消费征税比例,提高部分高档商品和奢侈消费品的税率,适时把高能耗消费产品纳入征税范围。最后,要推进税收的法律建设,加大对违税、漏税等行为的惩罚力度,真正实现税收对高收入调节的职能。

第四,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高中低收入者的可支配收入水平。社会保障制度是对社会收入分配进行再调节的有效途径,其最突出的意义在于它会减少居民的支出,相对增加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增强他们对未来生活保障的预期,进而缩小与高收入者的收入差距。首先,必须继续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把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失业无业人员皆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尽快建立起一元制的社会保障体制。其次,要调整社保资金的征缴制度,在现有保障资金征缴的基础上,应加大各级政府的资金投入力度,激励企业为职工缴纳补充养老金或实行保障年金制,鼓励个人进行商业保险,提高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再次,增加社会基本公共服务产品的供给,提高社会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的水平,保证政府对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与经济增长幅度相协调,使居民能够通过不断提高的社会福利水平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参考文献:

[1] 王跃生,马相东. “占领华尔街”与基尼系数[N]. 人民日报,2011-12-5.

[2] 卫兴华. 遵循共同富裕的原则促进分配公平[J]. 新视野,2013,(5).

[3] 李实,罗楚亮. 中国收入差距究竟有多大[ J ] .经济研究,2011,(4).

[4] UNDP.Human Development Report 2013[EB/OL].2013.153.http://www.undp.org/content/dam/undp/library/corporate/HDR /2013Global HDR/English/HDR2013%20Report %20English.pdf.

[5] 杨宜勇,池振合. 当前我国收入分配现状及对策建议[J]. 经济研究参考,2011,(13).

[6] 崔鹏. 提高劳动所得是大势所趋[ N ] . 人民日报,2009-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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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新视野》2013年6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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