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个月来,媒体关于加强意识形态管理的呐喊声甚嚣尘上,许多文章都谈到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但坚持什么样的马克思主义,怎么样才能巩固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却很少有切中肯綮的论证。多数是把我们现在奉行的意识形态和领导人的讲话判定为马克思主义,而这些理论体系和思想观念,实际上往往和马克思主义相悖。因此,加强意识形态管理的结果,就很难坚持马克思主义,也无法巩固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相反,必将违背马克思主义,成为对马克思主义的嘲讽。
有一位朋友告诉我,最近中宣部决定对全国媒体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从加强意识形态管理的角度来看,这是理所当然的。因为媒体舆论和新闻出版界是传播意识形态的主阵地, 既然要加强意识形态管理,当然首先需要提高新闻出版人员的素质和水平;而且,鉴于加强意识形态管理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巩固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进行培训,就应当以马克思主义关于新闻出版的论述为主要内容,才能有效地提高新闻出版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马克思关于新闻出版的思想观点,最集中地反映在他早期的两篇著作中,一篇是《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另一篇是《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关于出版自由和公布等级会议记录的辩论》,都收录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里。马克思的这两篇著作,应该成为中宣部培训全国媒体从业人员的主要教材。
在这两篇文章里,马克思充分发挥了他关于新闻出版的观点,集中为四个字,就是出版自由,也就是新闻自由。新闻出版自由,是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本质所在。拒绝新闻出版自由而侈谈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犹如南辕北辙,只能自欺欺人。《求是》今年第16期发表的《自觉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就是这样一篇打着马克思主义旗帜却违反马克思主义的大作。此文以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为题,可是通篇文章只字不提马克思在新闻出版问题上有些什么论述,他的新闻观出版观有些什么基本内容,却大批“独立媒体”、“新闻自由”,侈谈“真实、客观、公正”和“理性务实”。为什么呢?
原来,马克思的文章是针对当时普鲁士政府的书报检查令立论的。他就是在批判书报检查令的基础上,激情洋溢地阐述了他的新闻观——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的思想。而我们中国现阶段的意识形态管理,甚至比马克思所批判的普鲁士书报检查令还要严酷、还要无理;马克思对普鲁士书报检查令的批判,都可以置换为对我国现有的意识形态管理的否定和批判。《求是》的文章却是为加强意识形态管理呐喊助威,难怪文章打着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旗号,却同马克思主义的新闻出版观格格不入了。
我们先看看马克思当年是怎样评价普鲁士的书报检查官的。按照书报检查令,书报检察官“仅仅由那些思想方式经过审查和有才能的人去担任”。书报检察官的条件,首先是“思想方式经过审查”,而“思想方式经过审查”的人,未必是有才能的人。所以马克思嘲讽道:“国家总是盲目地挑选最无能的人去担任最艰巨的职务”。在这些人的眼界里,“凡是政府的命令都是真理”,“政府的理智是国家的唯一理性”。这里只要把政府换成共产党,马克思的批判就完全符合于我们中国的现实了。马克思还指出:他们制订的法令的作用,在于“哪里还存在出版自由,它就剥夺这种自由,哪里应当实行出版自由,它就通过书报检查使这种自由变成多余的东西”。这样一来,能够见于书报的,当然就只有符合于官方口味的文章和作品了。所以马克思讥讽说:“你们赞美大自然悦人心目的千变万化和无穷无尽的丰富宝藏,你们并不要求玫瑰花和紫罗兰散发出同样的芳香,但你们为什么却要求世界上最丰富的东西——精神只能有一种存在形式呢?”“每一滴露水在太阳的照耀下都闪耀着无穷无尽的色彩,但是精神的太阳,无论它照耀着多少个体,无论它照耀着什么事物,却只准产生一种色彩,就是官方的色彩!”请看,这些生动而辛辣的讽刺,可以多么贴切地用来批判我们当前的意识形态管理!
马克思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一文的结尾中说:“治疗书报检查制度的真正而根本的办法,就是废除书报检查制度,因为这种制度本身是一无用处的,可是它却比人还要威风。”我们不妨也这样说:加强意识形态管理的真正而根本的办法,就是废除意识形态管理,因为这种制度本身是一无用处的,可是它却凌驾于新闻出版自由之上。我在这里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判断,是因为意识形态绝不是单一地存在于社会的,它的多样性是社会多元性和文化积淀丰富性的反映。意识形态的真理性需要由社会的历史和实践来检验,定于一尊的意识形态,未必就是确定无疑的真理。特定的意识形态只有经过历史和实践的检验,被证明确实是真理之后,才能被人们理解并接受。所以,正确的选择,应该是允许各种不同的意识形态充分讨论,自由争辩,在频繁的博弈和争论中展现各自的真容和本质,让真理之花自由绽放,以便通过相互碰撞,相互比较,使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理性和认知来决定取舍。在这个过程中,不需要什么意识形态管理。如果一定要有意识形态管理,而且需要加强的话,那就应该通过一定的法规或制度,保证关于意识形态的争辩能够不受干扰地健康进行。当然,执政党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识形态,宣传自己的意识形态,争取民众接受自己的意识形态。但不能用管理意识形态的名义垄断意识形态。在意识形态大花园里,只许开一种色彩的花——而且未必是赏心悦目的色彩;只许散发一种气味——而且可能不是香味而是异味,都是违背意识形态自身发展规律的。
马克思十分重视新闻出版的自由,“因为出版自由本身就是思想的体现、自由的体现”,“没有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出版物正是“目前精神的最自由的表现”,“是历史人民精神的英勇喉舌和它的公开表露”。所以他提倡自由出版物,认为“自由出版物的实质,是自由所具有的英勇的、理性的、道德的本质”,“出版自由同出版的实质相结合,而检查制度则同它相矛盾”。马克思热烈地颂扬道:“自由的出版物是人民精神的慧眼,是人民自我信任的体现,是把个人和国家同整个世界联系起来的有声的纽带;自由的出版物是变物质斗争为精神斗争,而且是把斗争的粗糙物质形式理想化的获得体现的文化。自由的出版物是人民在自己面前的公开忏悔,而真诚的坦白,大家知道,是可以得救的。自由的出版物是人民用来观察自己的一面精神上的镜子,而自我认识又是聪明的首要条件。它是国家精神,这种精神家家户户都只消付出比用煤气灯还少的花费就可以取得。它无所不及,无处不在,无所不知。它是从真正的现实中不断涌出而又以累增的精神财富汹涌澎湃地流回现实中去的思想世界。”在这大段叙述里,马克思把自由出版物的正能量(借用近来新出现的词汇)描画得淋漓尽致。
同马克思高度评价自由出版物相反,《求是》的文章一笔抹杀“独立媒体”,认为独立媒体是“西方资本主义新闻体制的要害”,它“不可能独立于资本”,“私人办媒体,只能是资本垄断、金钱垄断。”而在我们国家,“党管媒体更有利于媒体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在这位作者的眼里,媒体只能是垄断性的,在外国是资本垄断,我国由共产党垄断,不存在什么自由媒体或独立媒体,更不应有什么自由出版物。这正好应了马克思的话:对于那些书报检查令的辩护士来说,“自由出版物的人民性……它的历史个性以及那种赋予它以独特性质并使它表现一定的人们精神的东西”,“都是不合心意的”。对于《求是》的作者及其后台老板来说,具有人民性和历史个性并表现一定的人们精神的自由出版物,显然也都是不合心意的。这些年来,凡不是由官方报刊发表或正式出版机构编印的东西,都被称为“非法出版物”,每年都是被严打、被收缴、被销毁的重点,更不要说什么独立媒体、自由媒体了。在我们国家的现阶段,还没有可以产生独立媒体、自由媒体的气候和土壤;进入新世纪后,社会上虽然开始有一些颇具历史意义和理论价值的自由出版物,但只能以非法的形式、“山寨”的形式秘密流传,发挥不了应有的启蒙和教化的作用。人们精神世界的普遍贫困,是和意识形态管理的不断加强分不开的。
书报检查令的辩护士把出版物分为好坏两类,“自由出版物坏,受检查的出版物好”。他们断定,坏出版物产生于单独个人的不完善不成熟,它“专门指靠人们的热情,为了通过激发热情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它是不择手段的;而它的目的就是使坏的原则尽可能广泛地传播,使坏思潮尽可能得到更大的鼓励”。马克思严厉地驳斥了这个谬论。他说:“如果人类不成熟成为反对出版自由的神秘论据,那么,无论如何,书报检查制度就是反对人类成熟的一种最现实的工具。”原来,反对出版自由的辩护士“在出版自由上驳斥的是人的自由”,正是对自由的拒斥,阻挠了人类的成熟。针对所谓“激发热情”的斥责,马克思充分地肯定了自由出版物蕴含的热情和理性。他指出,那些辩护士“显然只感到热情的灼热,却不懂得追求真理的高度热情,理性的必胜热望和道义力量的不可遏止的热忱”。
《求是》文章的作者承认“现在中国的传统媒体,主要是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报道的自由度,要比西方发达国家媒体的自由度小一些。”但他把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归之于“国家所处的发展阶段和所面临的问题”。在这里,这位顾前不顾后的作者不自觉地戳破了一个漫天的神话: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资本主义国家所不可比拟的优越性。他羞羞答答地承认我们“国家所处的发展阶段”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这倒不无道理。我们当前的意识形态管理,同马克思一百多年前批判的普鲁士书报检查令相比,似乎处在同一个发展水平上,但这不能成为压制新闻出版自由的理由。马克思当年竭力提倡的出版自由和自由出版物,不也正是我们今天应该提倡的吗?
马克思批判那些被检查制度允许的出版物“伪善、无性格、阉人的语调和摇曳不停的狗尾巴,只不过表现了它的内在实质的条件”,“是不自由所固有的无性格的丑态,这是文明的怪物,洒满香水的畸形儿。”这些批评用在我们当前的出版物上,是多么贴切啊!在我们的媒体和出版物里,不也充斥着无数表现出“伪善”、“不自由所固有的无性格”、唯上唯权、与现代文明和世界潮流背道而驰、却堆砌着许多漂亮辞藻的“畸形儿”吗?这正是禁绝独立媒体和自由出版物的恶果。
为了保证出版自由,马克思提倡制定《出版法》,“出版法就是出版自由在立法上的认可。”“出版法是真正的法律,因为它反映自由的肯定存在。它认为自由是出版物的正常状态,出版物是自由的存在。”“没有关于出版的立法就是从法律自由领域中取消出版自由。”马克思把出版法同书报检查令进行对比,认为检查法是“防备自由的一种警察手段”,“在出版法中,自由是惩罚者。在检查法中,自由却是被惩罚者。检查法是对自由表示怀疑的法律,出版法却是自由对自己投的信任票。出版法惩罚的是滥用自由,检查法却把自由看成一种滥用而加以惩罚,它把自由当做罪犯。对任何一个领域说来,处于警察监视之下难道不是一种奇耻大辱的惩罚吗?检查法只具有法律的形式,出版法才是真正的法律。”马克思在这里所作的对比,似乎在一百多年前就点出了当代中国拒绝制定出版法而只是发布《出版管理条例》的用心。按照这个条例的规定,成立出版机构必须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并由他们提出申请;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等业务,有关部门有权取缔,并追究非法经营的刑事责任。这就是说,任何个人都无权申请成立出版机构,当然也不能从事出版、印刷、发行等业务,否则就是非法经营。这个条例不是“出版自由在立法上的认可”,不是落实宪法关于公民出版自由的规定,恰恰相反,是在立法上对出版自由的否定,是公然违抗宪法关于出版自由的规定。
从以上所引的马克思有关论述中,我们不难发现,《求是》文章《自觉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实际上是在违抗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为加强意识形态管理张目,为全面垄断新闻出版事业辩护。马克思对普鲁士书报检查令的批判,基本上都适用于对我国的意识形态管理的评价。如果要真心实意地、而不是虚情假意地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新闻观,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就应该从马克思对普鲁士书报检查令的批判和嘲讽中,吸取有益的教训,检视我们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方针和政策,革除那些遏制新闻出版自由的法令、条例,以及一些无规可循、单凭首长意旨动辄“亮剑”的鼓噪和恐吓,认真落实宪法规定的公民自由权利,不要再让那些反对新闻出版自由的辩护士们用陈词滥调来自欺欺人。在意识形态领域,只有高举自由的旗帜,真理的旗帜,才能占领最有利的战略高地。华丽而空洞的辞藻,脱离实践的说教,违反宪法的条例,刑罚和监狱的威胁,以至任何神秘半神秘、秘密半秘密、暴力半暴力的做法,都无助于确立特定意识形态的正确性和真理性。
2013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