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五一劳动节又到了。没有看大报,不知世界其他国家的劳动者今年是如何庆祝自己的这个节日的,反正我们国家只是开了一个全国劳模大会,表彰了一批劳动模范。这比起二三十年前社会主义阵营尚在时的彩旗飘扬,庆祝游行,歌舞遍地,领袖亲临的场景来,今天的过节未免有些寒酸。可见人们对这个节日的热情正在消退。热情消退的背后,其实隐藏着一个渐行渐近的危机,或许人们还没有意识到。这就是:这个节日还能够持续多久?
在中国围绕着这次劳模选举发生的“花絮”不独让人感到有趣,也让人深思。首先是有些报纸指责劳模中“官”的比例太大,其次是上海竟然把姚明和刘翔都选上了劳模,一时间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官”应不应当劳模?文体明星该不该当劳模?还有,尚未被媒体充分重视到的那些私营企业主即从前被称之为“资本家”的那些人也能成为劳模吗?如果这些人都能成为劳模,还有什么人不能成为劳模?再进一步,如果所有社会阶层的人都可以成为劳模,选劳模的意义又何在呢?一连串的问题让人不想则已,一想则感到困惑。因为在人们心目中劳模应该是时传祥、王进喜那样的人,而如今的变化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说是与时俱进,也总得给出理由吧?我注意到,在这个问题上,理论家们几乎集体失语了,坚信劳动价值论的经济学家们似乎也没有什么话可说了,一任大家在那里不着边际地去争论。
资本家和工人同时成为了劳动模范,又一起来庆祝“自己的节日”。这究竟是实践的荒谬呢,还是传统理论的落伍呢?
二
要想深刻理解劳模在前社会主义国家产生的缘由,就得知道这一整个制度建立的理论根据及其发展历史,特别是它的经济理论根据。学过政治经济学的人都知道,社会主义建构的理论核心其实就是围绕着劳动和劳动者展开的。该理论认为,由于劳动者的劳动被资产阶级无偿占有了,只有通过革命,夺取政权,建立起劳动者自己的专政国家,劳动者才能获得解放,进而解放全人类。劳动者获得政权的地方,必须实行公有制,计划经济,按劳分配。因为按劳分配,劳动就成为了衡量社会中每一个人的价值的唯一标准,所以鼓励劳动,树立劳模自然就成为了管理社会的重要手段之一。请注意,“劳动者”在这里是有特定含义的,不是指社会上所有的人,当然“劳动节”也不可能是所有人的节日。
但是,当整个社会主义运动经历几十年的实践失败之后,人们并没有进行深刻的理论反思,反而寻找各种借口来说明它本不应该失败的理由。说假如当初如何如何,要是没有谁谁上台,要是谁谁这样做而不是那样做就好了,等等议论,不一而足。理论家们在这样说的时候,忘记了一个起码的常识,这就是历史不能假设。历史之所以这样走过来了,而不是走出了另外的一条道路,就是因为它必须这样走,这就是历史发展规律。只要形成该历史的各种基本条件不变,个别人物和他的政策作为都是有限的,可以改变历史的局部面貌,但不能改变历史的趋势[1]。这就是辨证的唯物主义历史观。后来人总结历史经验教训,见仁见智,那都是马后炮了。唐太宗虽然知道,水可载舟,亦可覆舟,但仍避免不了大唐帝国灭亡的命运。为什么?他不知道制度制约是最根本的。而制度的构建却需要有超越时代的思想和理论出现,当然这思想和理论必须是对历史发展客观规律的正确反映。
社会主义是建立在以劳动为基础构建的一个理论体系之上的,其出发点最终是为了实现人类社会的全面的公平和公正,这无可指责,也值得追求。但是当现实逼迫我们不得不对这个理论基础进行检视的时候,我们才惊奇地发现,原来“劳动”这个曾风靡世界近两个世纪的最神圣的词汇,却是一个至今尚未科学定义的概念。如果有了科学的定义,那么围绕着它建构的一切就都将改变了。鄙人不敏,请为各位同仁申述之,以乞教焉。
三
如何给劳动下一个定义,我们的《辞海》是这样说的:“人改变劳动的对象使之适合自己需要的有目的的活动,即劳动力的支出。”[2]
这个定义其实是抄自于前苏联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那里面是这样说的:“劳动是人的有目的的活动,人在劳动过程中改变自然物并使之适合于自己的需要。”[3]
十分明显,上述两个定义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两个定义内容的狭窄性和不完整性一眼就可以看得出来。“改变自然物”或者“改变劳动对象”“使之适合于自己的需要”,这只是概括了一部分生产劳动,并没有概括全部的劳动内容,即使用传统观点来看,全部劳动还应该包括人们通常所说的“服务业”,还有那个现在也没有人能说清的“脑力劳动”。服务业中的许多劳动并不改变自然物,“脑力劳动”甚至于不用动手也不用动脚,仅仅在那里思考就行了。当代大物理学家霍金就是例子,他能够动的大概只有两个手指头。另外把人的劳动看成是“人的有目的的活动”也值得考虑。可以说人的活动都是有目的的,除去无行为控制能力者。仅把出自于生物本能的目的性作为尺度来衡量是否算是劳动,那么杀人、放火、偷盗、抢劫也都是人的有目的的活动,是否也应当承认这也都是劳动?是社会劳动的必要组成部分?我们经常听人们说什么“正当劳动”和“不正当劳动”,看来仅从目的性出发就不得不把犯罪活动也都看成劳动。但人们又不甘心,为了将其与社会鼓励的、倡导的人的有益于社会的有目的的活动相区别,故才用“不正当”一个定语来限定它,尴尬之情显而易见。
有众多大学教授们合作编写的《劳动经济学概论》,其中对劳动所下的定义是:“劳动是人类使用生产资料创造自身生存资料和发展所必需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有目的的活动。”[4]
不难看出,这个定义比前两个内容扩大了,它不但包括了物质生产,还包括了精神生产,但它仍然缺乏“服务生产”——如果可以这样概括的话。其另外的缺点是,像上述定义一样,仍然把有目的的活动作为定义内容,这完全是言不及义,没有抓住要害。再者,定义中使用了生产资料来说明劳动,众所周知,生产资料也就是劳动资料,劳动在这里是首先需要定义的,劳动还没定义,怎么能知道什么是劳动资料呢?像第一个定义一样,这里显然犯了定义的逻辑错误——同义反复。“劳动”尚且不知,何谓“劳动对象”?
让我们再看一看马克思对劳动所下的定义:“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的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交换的过程。”[5]
我们在前面已经说过,劳动不仅仅是物质生产过程,还有精神生产过程,还有服务——这其实是人的劳务交换过程。把劳动仅仅局限于人对自然的关系,或者仅仅局限于物质生产显然并未概括劳动的全部。
照此看来,真要给劳动下一个完备的定义,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无怪呼许多作家在著述的时候,根本不去触及劳动是什么的问题。他们把这作为人所共知的、几乎不用讨论和进行科学厘定的范畴而加以使用,其结果是直至今天人们虽然在那里大谈劳动,但谁也不知劳动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为探究“劳动” 一词的本意,不妨让我们看看我们的祖先是如何创造这两个字的,或许对我们有所启发。“劳”字在中国古代的金文中被写成上边是两个“火”字,下面是一个“心”字的象形。两者结合起来就表达了火在心头燃烧即一种“忧心如焚”的心理状态。可见古人在造这个字的时候,主要是指人的心力或脑力的劳动,这正符合了今人的所谓的“脑力劳动”的定义,而不是指“体力劳动”。“劳”字的下半部由“心”字被换成“力”字,变成今天这个形状,已经是后来的演变了,这大约是人们感觉到出力气的“劳”更折磨人吧?
“动”字在金文中被描绘成一种非常复杂的形式。这个字其实就是我们今天所用的汉字“儿童”的“童”字。童字被古人用来当劳动的“动”字讲,为什么呢?让我们分析一下它的字型结构就明白了。在金文中,这个字由四部分构成,最上边的一部分“辛”字是刻刀的象形,据郭沫若先生考证,这就是《考工记》中的“削”字。刻刀下面画了一只眼睛(今天的童字这部分省略了),郭沫若先生认为“毛公鼎以童为动字,……,从目,当系首之省。”[6]就是说,用一只眼睛代表一个人头。用刀子在人头上刻画,即在额头上刺字,在古代是对罪人或奴隶的惩罚和标识,其构字含义表明了奴隶的社会地位、辛酸的身世和他们的劳作情况。在“眼睛”下面,是“东”和“土”两个字(现在则是一个“里”字)。我猜想这两个字的结合是否可做两种理解。一是被处罚过的奴隶可能来自于“东土”,即大量的是从东方的某些国家、部落掳掠来的;另一种理解就是这些奴隶是被赶到东边的土地上去劳作的。所以古代的童是指奴隶一类的人。这样看,童字后来被用来表示“劳动”的“动”字也就不奇怪了。
将“劳”与‘动“组合成一个词,当是在社会文明已经高度发展以后的事了,《庄子•让王》篇中就有“春耕种,形足以劳动”的话,意思是说,春天下田耕种,我的身体足以承担这份耗费心思、耗费力气的工作。
从追寻劳动一词的由来中我们看到,在中国古代人的眼中,劳动是“劳心“与”“劳力”的结合,即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结合。古代创字恰与今天的社会对劳动的认识不谋而合,这不能不让人感到惊异。说到这里我们也可以理解为什么孟子能在两千多年前就把劳动划分为两类,并说出“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7]的话了。
四
劳动从很早以来就被分为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但若再深究一下,什么是脑力劳动与什么是体力劳动呢?或许有人认为这很简单,脑力劳动是动脑筋的劳动,体力劳动就是运动四肢和躯体的劳动。但这样简单的划分是不行的。动脑筋也必须配合四肢、躯干、嘴巴才能劳动;运动躯干、四肢也必须由大脑来指挥,单有四肢、躯干是动不起来的。所以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脑力劳动也必须有体力的配合,而没有大脑指挥下的体力劳动也是不存在的。比如作家写书,教授讲课,企业家筹划生产销售,画家作画,舞蹈家跳舞,可能都会被认为是脑力劳动,其实离开体力哪一样也干不成。著书要长年累月、没日没夜地坐在那里去写;讲课要查阅资料,写讲稿,做试验,然后要讲给学生听;管理企业更是事无巨细地躬自垂询、指挥筹划;画一幅名画也是要面壁数年,废寝忘食,不知耗尽多少油彩笔墨,才能成功;至于舞蹈家,那简直可以称得上是重体力劳动者,他们运动能量的消耗不亚于任何一名守在机器旁边或下到矿井下采掘的工人。再看体力劳动者,过去传统上人们把工人、农民看成是从事体力劳动的人。但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机器系统越来越先进,繁重的体力劳动已经被改造得越来越少了。所以有些部门的工人就能量消耗指标而言,已经称不起是体力劳动了。他们的劳动甚至于比一般的脑力劳动更为轻松。设想一下,一位坐在操作键盘前的工人与一位雕塑家或教授相比,谁更像体力劳动者?
其实只要仔细地观察一下社会就可以发现,人们区分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并不仅仅是以能量支出多少为依据的,这里还搀杂着许多社会因素。大致说来,远离直接物质生产场所的人,一般都被认为是脑力劳动者:相反,则是体力劳动者。在旧中国,只有官僚和依附于他们的大商人、文人、墨客、医生才被视为脑力劳动者,而舞台表演艺术家、画家(民间画家)、雕塑家等,这些被西方人崇拜的行业人,则被归于社会下流人群,是不可能属于高贵的脑力劳动者的。他们从事的是“贱业”,贱业者,体力劳动者的代名词也。人们称雕刻艺术家为石匠、木匠,称泥塑家为捏泥人的,称舞台艺术家为“戏子”,戏子者,与娼妓同类。可见在社会中,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也并不是仅以身体能量支出多少来划分,还包含着等级社会中的行业观念。
当然,即使我们分清了什么是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也并不等于我们真正了解了它们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体力劳动还好说,权当是指少动脑子多动手脚的活动,而脑力劳动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动脑筋,什么是动脑筋?脑筋是怎么在动的?人的大脑是否也像躯干、四肢那样在头脑里“转动”起来?我们经常听人们说,让大脑“转动”起来,“绞尽脑筋”,“消耗脑细胞”之类的话,用以说明人在思考。但这只不过是一些形象化的比喻而已,严格地说,脑的所谓劳动其实与躯干、四肢的运动并不是一回事。随着现代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的发展,人类对自身大脑的认识也正在逐步展开。我们现在所获得的一些粗浅的知识大致如下:
电脑生理研究证明,人脑神经细胞是采用电信号来传导信息的,与神经细胞膜结合的膜蛋白具有像“泵”、“通道”、“酶”等那样的特殊功能。要是细胞膜受到刺激,神经细胞膜的“泵”就会开动起来,使得膜内外的钠、钾、氯等离子产生分离,在膜内外形成不同的离子浓度,产生一个电位差,于是电传导就以每秒120米的速度由一个神经细胞传导到另一个神经细胞。神经生理学家就将这一过程称之为“一个神经冲动”。神经冲动便是人脑产生各类意识、思维活动的生理基础。
这一切都告诉我们,人脑的工作绝不像想象的那样是在“转动”,是在“绞尽脑汁”。医学解剖还证明,一个人的脑组织结构一旦形成,则终生不会改变。这样看来,人的思维活动其实与植物和动物的各种生理器官的“工作”方式是一样的。思维如果是人脑特有的现象的话,那么思维也只不过是脑器官的生理活动而已,正像植物的叶子可以进行光合作用,植物的根可以吸收水分和养料一样,也像人的心脏要不停地跳动,向全身输送血液,肺要呼吸,进行氧与二氧化碳的转化作用一样,这都是动植物的生理功能,如果这一切不能称之为劳动,那么脑被称之为劳动就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劳动。没有人会认为植物的叶片在劳动,根在劳动,动物的肺在劳动,胃在劳动……如果人们都要那样去理解,那么我们还可以说,一切物质的演化过程也都是劳动,衰老死亡过程也都是劳动,地球在劳动,太阳在劳动,万事万物无不在劳动。显然,这样的概括是极其无聊和荒唐的。
可见科学地表述,劳动一词只适用于人的躯体运动,是在脑的指挥下的人的躯体运动,把劳动概念扩大到人脑,并不是说人脑就像躯体一样,以相同的方式去运动,去做功。这只不过是人们对社会分工的一种理解,一种解释罢了。其用意在于可以为“脑力劳动者”寻找到存在的合理性,也就是对现存世界关于人的秩序的一种承认。但这种做法从根本上混淆了脑与体的本质联系和区别,把脑体割裂开来,对立起来,以为两者从来就是互为敌人的。正确的看法应当是,如果把体力劳动看成是建筑师,那么脑力劳动其实就是设计师。设计师不设计,建筑师是无法施工的;如果把体力劳动看成是战斗部队,那么脑力劳动就是司令部。司令部不发出命令,战斗部队就无法行动。所以与其笼统说“劳动创造了世界”,不如具体地说,是“大脑”与“劳动”共同创造了世界。在人作为劳动力或劳动者存在的情况下,大脑与肢体的作用是不可分的。社会的所有进步和发展都只能归结为大脑思维和躯体运动的结果。
五
说道这里,让我也尝试着给劳动下一个定义:劳动其实就是人的谋生活动;在社会分工条件下,劳动就是既有利于自己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的人的职业谋生活动。
人的谋生活动就是劳动。劳动与非劳动区别就在于:活动是否出于谋生的目的。
我这样说,就把一般目的性从原来的那些劳动定义中去掉了,理由很明白,因为人的任何活动都是有目的的,因此目的性不能成为劳动的特有本质;其次,我的定义拓宽了劳动包含的内容。原来的那些定义认为只有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才算劳动,其实人类的所有活动,都可能成为劳动,同时也可能成为非劳动。这区别不在别的地方,而在于是否把提供人所需要的效用作为了谋生手段。只要人的活动能为自己或他人提供效用,并且这活动也是自身的谋生手段,那么这活动就是劳动,否则就不是劳动。
所以劳动不是别的东西,就是人类为自身生存、发展不断提供效用的活动。人除去睡觉之外,可以说,随时随地都在活动。活动就是四肢、躯干以及各感觉器官在大脑的支配下实现自身功能的过程,活动并不意味着劳动,但劳动一定表现为活动。为什么活动不意味着劳动呢?因为并不是所有的活动都出于谋生的目的,只有与谋生目的有关的活动才能称之为劳动。劳动是针对人的这一特定行为而言的。
这样一来,有人就会问,照这么一说,吃饭、穿衣、唱歌、跳舞,以及各种娱乐也都成了劳动;那样的话,还有什么不是劳动呢?是的,根据上面我的定义,可以说,吃饭、穿衣、唱歌、跳舞、娱乐等人的活动可以是劳动,也可以不是劳动。举例子来说,作为大公司头面人物、国家首脑,为了开展企业业务,进行国事活动,吃请和被吃请都属于其工作范围中的事,因而都是劳动。对于在日常生活中的一般人来讲,吃饭穿衣不是劳动,但如果你被人所雇用在医院或家里照顾病人或其他人的吃饭穿衣就是劳动。这就是那些护士、保姆和管家们的劳动。同样,对于艺术家们、各类明星们而言,唱歌、跳舞、娱乐是他们的职业,因而也是劳动,而对于从事其他工作的人来讲,唱歌、跳舞、娱乐是工作之余的休息,而不是劳动。如果星期天某城市有一场足球比赛,你不远千里赶去观看比赛。虽然你筋疲力尽,劳累万分,但你并没有劳动,而是在休息;相反,那些足球运动员、教练员们和围绕着他们而工作的那些人,却是在劳动。道理就是这样,当你自己在吃饭、穿衣,你不是在劳动,但当别人为你进食、穿衣时他们在劳动。你工作之外去钓鱼、打高尔夫、旅游参观,与朋友下棋、打扑克,你不在劳动,但以此为职业的人却是在劳动。
由此可见,在我们这样一个分工高度发达的社会中,劳动与非劳动的区别并不是指人类的哪一类特定活动来说的,而是指人以哪一类活动为谋生手段(职业)或者活动是否具有谋生目的来说的。凡具有谋生目的的活动都是劳动,而没有谋生目的的活动则不是劳动。
上述定义还强调了人的谋生活动必须在有利于自己的同时还得有利于社会这一思想,这就把那些被社会法律所禁止的活动排除于劳动之外了。不承认那些活动是劳动,是因为它们在整个人类社会分工体系中不占有地位,虽然行为者也是在为自己“谋生”。于是我们看到,劳动的定义本身其实还包含着社会伦理内容。它把有利于自己但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的活动作为劳动的准则,而不是把有利于自身却有害于社会作为出发点(有利于自己,无害于社会,也就是有利于社会)。这样说来,战争算不算劳动呢?肯定地说是劳动,因为战士是社会分工中的一员,战争就是他们从事的工作。不管战争的性质如何,他们的活动是为社会的,社会就必须给他们以一定地位。
总之,并不是人的所有有目的活动都是劳动。劳动首先是人的谋生活动;其次,谋生必须具有社会效益。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一位自耕农为自己和家人谋生所做的一切都是劳动。而在现代社会,因为社会已经把分工确定下来了,并且把劳动与休息时间清楚地划分开了。所以劳动首先是人的职业活动,其次,职业之外的活动就应该被视为休息。但是如果有人在休息时间仍然做一些具有谋生性质的活动,即不仅使自身身体、精神得到愉悦,而且为个人或社会增添了财富(物质或精神的)。这从社会分工角度看可以视其为休息,但从个人角度看也可以视其为劳动。原因就是活动具有了谋生(个人谋生和社会谋生)意义,即具有了改善生存状况的作用。
六
劳动是人类生存的依靠,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远古时代的人类劳动就是单纯的谋生活动,现代人的劳动与其相比,就其谋生性质而言并无二致。唯一不同之处,就是现代人的谋生活动是建筑在社会分工的基础之上的。另外由于谋生与分工是联系在一起的,就使得劳动的内容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首先,从前人们坚持的那个劳动与非劳动的区别此时模糊了;其次,不但区别模糊了,而且某些职业的相对社会地位也发生了巨大变化。照直说,就是从前被人认为是娱乐和享受的那些活动,在今天的社会里变成了劳动,并且被人所追捧;而另一些真正的物质生产劳动或服务依然被轻视、贱视。因为两者所得的差距之大不能不令人有所取舍。
常使劳动价值论者尴尬和愤愤不平的是,社会上那些从事娱乐行业的人的收入要远远超过社会其他行业,一旦成“星”或成“巨星”之后,收入则以天文数字来表示。美国总统年薪只有20多万美元,篮球明星迈克•乔丹年收入超过7000多万(1995年),迪斯尼总裁年收入超过亿元。在中国一位“歌星”、“影星”演出一次的出场费,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各类“星”们拍一个广告,一颦一笑,数十万、数百万就落入了囊中;而城市一般工作人的年收入1——2万元而已。就是说以娱乐休闲为职业的人与以“劳动”为职业的人在社会中以金钱衡量的价值,竟有天壤之别。这对那些总想坚持以劳动、以体力支出为尺度去建立社会秩序的人来讲不啻是当头棒喝。但现实就是如此。面对此情此景,是应该去修改理论呢?还是去修改现实呢?修改理论就是在“与时俱进”;修改现实就是在“削足适履”。
其实用一个新的价值理论——客观效用价值论[8]去解释这一切就非常简单。价值的本质就是在交换条件下的效用需求,即人对物的效用的需求。物有效用,人就对物有需求。价值就是社会需求(从另一方面看也是供给)与供给(从另一方面看也是需求)的对比关系。无论任何人,他给社会提供了效用(产品或服务),该效用又存在着社会需求,在交换条件下,就形成价值,价值大小取决于供给与需求的力量大小的对比。明星们的供给是稀缺的(独此一人),如果社会需求很大(自愿出钱观赏的人很多),那么他们的劳务价值就必然很大。不管个别人是否喜欢,甚至于鄙视,都改变不了这一事实。
从上述情况可知,劳动其实是一个颇难定义的经济学范畴。可以说,在以往的时间里,人们并没有从实际出发,给劳动下一个科学的定义;相反,人们对劳动的认识却不断发生偏差,以至于我们今天都难以从迷途中走出来。
偏差之一是劳动有尊卑贵贱之分。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由于社会分工不断地被深化和细化,社会的人就像不断进化、分化的有机体的器官一样不断地被分配到各自的位置上,去发挥独立的、片面的功能和作用。特别是在社会初期,人首先被划分为从事管理、指挥和从事一般实际操作工作的两大类,即发挥“脑”的功能和“肢体”功能作用的两大类人。权力、服从、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也就由此而建立起来。在生产力水平很低下的情况下,“肢体”工作时繁重、艰难而又辛苦的,要想获得一点点成果,必须付出极大的努力,甚至是生命的代价。所以“肢体”功能即实际的操作,都是由俘虏、奴隶和社会的一般人去做,而管理者们则远离了生产第一线。从此从事不同的劳动也就成为了划分人的社会地位的标志,不同的劳动具有了不同的社会价值,社会分工变成了社会等级的标志。处于社会上层地位的人,自视优越,厌恶体力劳动,对处于社会下层地位的人任意驱使,视同于会说话的工具,不予体恤。“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成为了社会通则。当然,由此也就出现了阶级对立和斗争,流血冲突不断。这是人类对劳动分工认识的第一次偏差——脑力劳动对体力劳动的歧视。社会形态越落后,其表现也就越明显。
生产力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增长,人也在不断地获得解放(从旧的生产关系中),特别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使得理论家们不断地去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应该如何去分配这飞速增多的社会财富才能更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平等精神?为了回答这一个问题,首先要弄清的是社会财富是如何被创造出来的。毫无疑问,离不开人的劳动创造。于是对社会各阶级的人在社会财富的创造中发挥作用的估计,即他们各应占据多少份额的思考又产生了另一种偏差,这就是体力劳动对脑力劳动的歧视,人的自由、平等、权力意识的觉醒,现存的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差别,被社会改革家们敏锐地感受到。出于对广大体力劳动者的同情和怜悯。这使得他们产生了强烈的改变现状的愿望。如何改变呢?消灭两种劳动的差别!或者说就是要消灭社会分工!在他们看来,脑力劳动是无所谓的,社会财富的创造都可归因于那些运动四肢、折磨人的体力劳动,因此全部社会财富都应归还给体力劳动者。如果说早期西方古典经济学探究价值的目的,是为了寻找到社会财富的产生源泉,以便使财富更多更快地涌流出来,那么到了后来,当人们把劳动与价值联系到一起,这时劳动价值理论已经成为了一种武器,一种改变社会现状的武器。人们认为,所有社会财富从根本上说,都是体力劳动创造的,资本、自然力、知识、管理都不能创造新的价值,于是一个消灭了分工、消灭了财产差别的无等级社会就被推导出来了,并且认为这就是人类社会的终极目标。
看不清社会分工和社会进化的发展趋势,把脑体劳动截然分开,然后再对立起来,这一切终将都会成为历史,但现在还不能说我们已经把这一个问题彻底思考明白了,所以从理论上最终成功地解决这一问题仍有着巨大的社会意义。如果作为社会劳动的分工永远存在,并且会越来越细化和深化,那么试图通过消灭分工来消灭阶级,消灭脑体劳动的差别,肯定是一种乌托邦式的幻想。如果分工永远存在,那么作为分工差别的人的差别也将永远存在。在我们今天目力可及的对未来社会的观察中可以知道,如果未来还有总统的话,也只能有一个,而不能让所有的人都成为总统,也不能让所有的人都轮流去当一回总统;如果还有垃圾工的话,也必须有人去做。可能人们到那时对总统的向往和对垃圾工的轻视已不像今天这样强烈,到那时也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成为科学家,特别是有成就的科学家仍然是人类的精英和少数。我们现在或许还可能猜想到的是,到那时从垃圾工或从其他社会普通职业,通向总统和科学家的道路要比现在通畅的多,而富裕差别也不会像今天这样巨大,至于还有更多的东西,就不得而知了。
未来的社会是实现真正脑体统一和结合的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将使得两者的界限越来越模糊,最后以至于没有人会记得起从前历史上存在过的两者的对立和斗争。但这绝不是靠体力劳动者将脑力劳动者同化或强制改造完成的,而是靠发展生产力,用科学技术不断改进生产工具来实现的,即不断地用机器取代人的各种劳动操作来实现的。
在我们可预见的未来,劳动仍然是每个人的谋生手段,劳动和劳动成果仍将是人获得不同社会地位和收入的依据,当然那时可能比现在更接近于真实,社会公正由于政府的有效管理更值得信赖。但这一切必须建立在财产个人所有的基础之上,没有保障财产的个人所有制度,就谈不到人的自由发展,也就没有社会的进步。或许到那时社会才能为所有的人展示一种前景:谁想生活得更好,就应该比别人付出得更多!
七
现在让我们回到本文的开始,看一看关于劳动节,关于劳动模范的争论,问题就很清楚了。如果劳动是仅指人的谋生活动,那么在交换(商品经济)条件下,凡是以正当职业谋生的人都在劳动。所以劳动就不是工人、农民和其他在生产第一线的生产者的专利了,而是全社会人的共同活动,凡是以正当职业谋生的人都是劳动者。从这一点出发,把“官”、姚明、刘翔、资本家选为劳模,并没有什么不对。因为他们首先是劳动者,其次,也都是自己行业里的佼佼者。但这里的问题是,无形中有人改动了劳动和劳模的概念内涵。当社会还把劳动看成是体力劳动对脑力劳动的对立、抗衡、示威时,那么劳动节就只能是体力劳动者或者说是被雇佣者的节日,时传祥、王进喜等人才是这个节日的主人;可现在劳动的内涵变了,劳动者也变了,可惜没有人从理论上加以说明,才引发了争论。现在我试图加以说明了,但我又迷惑了,我不知道人类将来会如何庆祝这个节日?
参考文献
[1] 见普列汉诺夫。论个人在历史上的作用问题[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1。
[2]辞海•经济分册[Z]。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16。
[3]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政治经济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5。
[4]张一德、袁伦渠。劳动经济学概论[M]。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87。
[5]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202。
[6]郭沫若全集(考古编一)[M]。北京科学出版社,1982.184-185。
[7]孟子•滕文公[M]
[8]郑克中。客观效用价值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本文是在《解析劳动》一文基础上修改而成的,《解》文发表于《东岳论丛》(2003.5)。
作者单位:山东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