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跃进:构建制度“笼子”的四要素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05 次 更新时间:2013-07-23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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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跃进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针对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的新要求,是实现反腐倡廉工作法制化、制度化的重要命题。权力是一柄双刃剑,运用得当可以为大众谋福利,运用得不好则可能异化成损害人民利益的工具。为了有效发挥权力的正面作用,使之为民所用、造福于民,就必须构建制度的“铁笼”,并准确把握笼子的根基、结构、环境、监管等关键要素。

——根基必须坚实稳固。权力天然具有扩张性,扩张的权力有如猛虎。要把权力这只猛虎关牢,首先要从制度机制上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和扩张甚至滥用,筑牢制度笼子的根基,保证笼子承受得住各种冲击和摔打。从现实中查处的案件情况来看,现阶段对制度破坏力最大的,是“一把手”等关键岗位和权、钱、物较为集中的关键部位。因此,应重点解决好“一把手”权力过大问题,坚持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推行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建设等重要工作。要健全和完善民主议事规则和运行机制,凡是需要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和票决的事,不得由“一把手”拍板决定;凡是可量化的事项,绝不能笼统模糊。要按照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科学分解部门和个人权力,特别要对直接面向人民群众、直接分配财政资金、直接接触工程建设的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的权力进行分解细化,实现权力运作的不同层次之间、同一层次不同环节之间的相互牵制和制约。要针对不同性质和层次的领导机关及职务类别的权力需求,对权力的内容、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适用程序以及超越职务权限用权或违规用权应受的惩处等从制度和法律层面上作出明确规定,划清被允许的行为与被反对、禁止的行为之间的界限,确保权力在法制轨道上健康运行。

——结构必须缜密得当。当前,反腐败斗争中有一个突出现象,就是有时候腐败问题的发生,不是没有制度约束,而是有制度,但执行不力,或是有的制度设计不尽合理,甚至脱离实际,缺乏可操作性,使制度笼子成为一碰即破的“纸笼子”。邓小平同志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制度笼子的切实管用不仅在于笼骨的坚实有力,更在于架构的科学合体。应加强制度建设的整体规划和统筹协调,消除制度缝隙,既重视基本制度,又重视规范制度操作;既重视单项制度建设,又重视配套制度建设;既重视实体制度建设,又重视程序制度建设,使各种制度彼此衔接、环环相扣,形成整体合力和闭环效应。积极建立健全问责机制,防止出现选择性执行制度的情形,避免出现制度执行“空档”,更好地发挥制度笼子的约束权力功能,真正做到既关住“老虎”,又不放走“苍蝇”。

——环境必须透明通光。笼子的价值在于透明,避免权力的暗箱操作。因此,应始终让制度笼子处于通透明亮的环境中,确保阳光照得进去。要加强党务、政务、企务等各类公开工作,做到凡应当公开的权力事项全面公开,并定期梳理,厘清权力运行流程,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积极运用“制度加科技”,大力推行权力公开信息化建设,保证权力行使全部、全面、全程上网公开透明,使抽象的权力变得可视、可控、可查、可纠,压缩暗箱操作和权力滥用、私用的空间。“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人民对权力的监督总是最有效最细致的,对于笼子有没有漏洞,哪里有漏洞,如何进行修补,群众最有发言权。要通过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公示、听证等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畅通监督渠道,广泛听取民意,让权力在群众监督下运行。进一步发挥舆论监督、网络监督作用,及时曝光游走于制度之外的权力,让相关的责任人躲无可躲、逃无可逃,真正把笼子的“钥匙”交给人民。

——监管必须到位有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必须作好防范权力冲出笼子的工作。要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制度的行为,一旦权力窜出笼子,不论是否造成后果,都要对这种不遵守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并根据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追究责任,切实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要增强惩治的及时性,权力的异化往往从细微之处开始,小的问题一旦被忽视容易演变成大案要案,因此,对“出笼”行为必须坚持露头就打,快速处理,及时纠正,这样既能提升腐败案件的处理速度与效果,又能对笼中的权力起到警示、警醒、警戒作用。要增强惩治的严厉性,综合运用法律、组织、经济等处罚措施和手段,加大惩治力度,特别是对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滥用权力行为,要予以重罚,以有力的惩治保证权力规范运行,让用权者清楚而直观地明白只有杜绝用权随意度,才能保证和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作者系中共扬州市委常委、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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