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罗尔斯的自由主义理论会主张对国家的认同,但这种认同是建立在正义的原则与制度之上的,而不是建立在未经反省的社群意识之上的。
在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之争中,是否承认社群的价值并非真正的分歧所在,关键是我们要寻求何种社群。简言之,一种什么样的社群才配享人们的尊重和忠诚。国家能否被设想为一种先在地规定人们善观念与身份认同的社群才是这场理论争论的要害所在。
传统自由主义的国家工具论
近代以来的自由主义理论,形式上主要表现为契约论,精神实质则主要体现为个人主义与工具理性,并因此导向一种工具论的国家观。在霍布斯那里,国家和主权者虽然几近绝对,但本质上却仅仅是保护个人生命的工具。洛克虽然强调生命、自由与财产等自然权利,但也仅仅是改变了人们通过契约试图维护的利益的内容,而没有改变其工具理性化的推理本身。因此,在传统自由主义的逻辑中,从个人到国家,似乎并没有什么新的伦理内容产生出来,国家本身也没有内在的和独立的道德价值。
这种工具理性及工具论的国家观带来了两个相互关联的重要后果。其一,它导致了公共政治生活在观念与实践上的衰退。这一点,可以部分地解释共和主义在当代西方的强势复兴。古典共和主义传统对公共政治生活与公共精神的强调、对自治的政治社群的追求,与传统自由主义的私人化风格是格格不入的。其二,就是国家社群意义的湮没。至少自黑格尔开始,就对此作了强烈批判,他把国家当做一个伦理社群来看待,甚至当做一种“客观精神”。在当代,桑德尔则区分了工具性的、情感性的和构成性的社群观念,而社群主义心目中货真价实的社群则是构成性社群。
由于这种工具理性是以契约论的方式体现出来的,同时,契约本身又具有强烈的私人关系乃至经济关系的意向,因此,对自由主义的批判也就自然延伸到契约论方法了。最经典的批评仍然是黑格尔提出的,他认为,契约关系是私人性的、任意的,用契约的思路来阐述国家问题,完全是把国家与市民社会(主要指经济领域)作了错误的等同。由此产生的结果是,成为国家成员是任意的事。但是国家对个人的关系,完全不是这样。
契约论与基于公民间关系的自由主义政治社群
罗尔斯明确承认“社群之善”,而且他强调,政治社会是“社会联合的社会联合”,这种社会联合乃是非工具性的。转向政治自由主义之后,他也坚持认为,“一个政治社会自身就可以是一种内在善”。这些表述似乎表明,罗尔斯本人并不像传统自由主义那样,持有一种工具论的国家观。但有意思的是,罗尔斯恰恰采用了契约论的方法。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提出,自己的抱负就是要把洛克、卢梭和康德开启的契约论传统提升到一个更加抽象的层次。但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洛克式的契约论作为自由至上主义的典型而被罗尔斯排除在外了,理由就是它把国家视为私人性的联合体。言下之意,罗尔斯强调契约的“社会”性质。那么,这种社会性的契约究竟是通过什么方式克服自由至上主义的工具理性,从而避免把国家当做私人联合体的。换言之,罗尔斯采用的是一种什么样的实践理性概念,它与私人性的工具理性有何区别。
这就把我们引向了罗尔斯的公共理性理念。首先,罗尔斯虽然有时认为可能存在多种公共理性,但同时强调,相互性标准是它们共同的限制性特征。其次,这一标准在罗尔斯那里的核心指向,就是公民们在涉及宪政根本要素与基本正义问题时要能够就自己的主张提出其他公民也可以接受的理由。公共理性的目标,是要从道德上确定民主社会中的政治关系,而这种政治关系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是纵向的,即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一个是横向的,即公民之间的关系。
作为契约各方的公民,其平等的公民身份要求他们运用公共理性进行推理。这是公民的责任,是一种针对特定角色的伦理要求,即“为自己的政治行动给公民们给出公共理由的责任”。唯有符合这一条件的原则,才是合乎正义的原则。正是相互给出公共理由的要求,使得罗尔斯的契约论摆脱了传统自由主义对工具理性和工具性理由的依赖。既然公共理性意味着我们是从公民间的横向关系出发去间接地塑造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纵向关系,而这种横向关系是建立在公共理性而不是工具理性之上的,因此,对于公民而言,国家就不可能是一个单纯的私人性工具了。
根据这一点同样可以看出,国家或政治社会虽然不是工具性的,但由于它不是先在地规定了公民的身份认同或善观念,而是反过来由公民间关系所塑造,因此,它就不像社群主义所设想的那样,享有对于个人的优先性。罗尔斯确实认为政治社会也可以是一种内在的善,但这种善并不是被给定的,它是公民们运用公共理性的结果。相应地,罗尔斯的自由主义理论会主张对国家的认同,但这种认同是建立在正义的原则与制度之上的,而不是建立在未经反省的社群意识之上的。换句话说,我们也可以把罗尔斯意义上的国家视为一个政治性的社群。而维系这一社群的正义原则是在不“言及、了解或危及”公民们各自持有的种种整全性学说的基础上而被构造出来的,从而捍卫了自由主义传统中关于个人自由、宽容的核心价值。
自由主义的政治社群与慎议政治
罗尔斯的理论表明,自由主义似乎也能够把国家理解为一种“政治”社群。但这种“政治”社群是在“政治的”自由主义框架内构造起来的,因此,它能否真正构成一种可靠的国家观,就完全依赖于“政治的”自由主义本身在理论上是否是健全的。
罗尔斯式的当代自由主义国家观的塑造,主要是通过公民们运用公共理性、彼此就自己的行动提供公共理由的过程而得以完成的。事实上,批评者们之所以认为罗尔斯那里没有政治,正在于他们是从某种公民行动过程的动态角度来理解政治的。公民们运用公共理性的过程,其实质就是他们相互之间就国家公共权力的运用提出彼此的辩护理由。这个核心主张与许多批评它的民主主义者,尤其是慎议民主主义者的要求高度契合。因为慎议民主的追求就是要实现公民间的“相互辩护”。作为最深刻的慎议民主论者,哈贝马斯念兹在兹的主体间性,实际上所体现的正是这种相互辩护的要求。
既然如此,我们似乎可以说,自由主义的政治社群要求自由主义变得更加民主,因为唯有如此,它才可以承载政治社群的政治内涵。当然,慎议民主理论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之间的对立与争论,恰恰是近几十年来西方政治哲学领域中的又一个热点问题,甚至比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之争要更加持久、更有生命力。哈贝马斯站在激进民主主义的立场在批评罗尔斯,但最值得注意的是,他认为原初状态中发生的故事乃是一种政治“商谈”。而慎议民主理论对罗尔斯批评得最多的地方,恰恰于原初状态中的各方事实上是在“独白”,而不是对话或商谈。以此论之,哈贝马斯对罗尔斯的评论反倒给了我们从慎议政治的角度解读政治自由主义的信心。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原题《公民间关系、慎议政治与当代自由主义的国家观》,刘倩摘)
原文刊于《政治思想史》2012年4期,17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