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中东:当代国际行刑领域正在发生的变革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755 次 更新时间:2023-04-17 23:28

进入专题: 国际行刑   行刑目的  

翟中东  

【摘要】20世纪70年代由于监狱人满为患,重新犯罪率持续不降,很多国家开始在行刑领域进行改革。其基本内容包括:拓宽行刑目的,从矫正目的论发展到矫正、惩罚、帮助罪犯重返社会与剥夺多元目的论;改革监狱管理制度,从实施累进处遇制发展到推行危险管理制度;变革矫正制度,将“传统矫正”制度发展为“项目矫正”。我国需要研究国际社会在行刑领域的行刑变革理论与实践。

【关键词】国际行刑;行刑目的;危险管理;矫正项目

前言:让视域超越“围墙”

2003年与2004年我国行刑领域的专家先后在保定与杭州开会就监狱学科建设进行研讨,期冀解决监狱学研究专业性水平低、学术视野狭窄、研究方法单调、学术规范欠缺等问题。近10年过去了,监狱学研究水平是否有所提高?答案是不尽如人意。我国监狱学研究裹足不前的原因多种多样,笔者赞同冯卫国教授的看法{1},这与监狱学研究的封闭密切相关:研究者只关注自己的研究,轻视他人的成果;研究者只关注中国的研究,忽视国际的研究。因为研究缺乏与外界的信息交流,研究者思维不能拓展,研究不能实现真正的创新,加之行刑领域尚未建立学术研究与行刑实践密切的互动关系,研究也很难得到中国行刑实践的促进,因而,中国监狱学研究裹足不前。

而近30年来,国际行刑领域不仅出现了刑事司法(Criminal Justice)学术共同体,建立了以刑事司法院、系为主的知识传播、知识生产与创新主体,而且行刑理论又有了新的重大发展。新的行刑理论不仅发展了传统的行刑目的论,而且创新出新概念,提出危险评估、危险控制、矫正需要评估,发展出新的行刑技术,如重返社会矫正项目、矫正项目认证等。新的行刑理论不是对原行刑理论的修补,而且在原行刑理论基础上对行刑理论架构性的创新,将行刑由矫正目的扩展到帮助罪犯重返社会目的、惩罚目的与剥夺罪犯犯罪能力目的。

在新的理论导引下,国际社会刑罚执行从20世纪70年代进入一个新的变革时期,而且这一变革仍然在进行中。

让视域超越“围墙”,让思维突破封闭。推进中国的监狱学理论的发展需要了解国际社会的行刑变革。

一、行刑目的:从一元到多元

自监禁刑替代肉刑、死刑走进刑罚世界并成为排头兵后,改造渐成为监禁刑执行的旗帜。1870年的10月由美国“国家改造专门委员会”(The National Congress of Penitentiary and Reformatory Discipline)在辛辛那提召开的监狱工作者大会,是总结世界范围内监狱工作经验,确定监狱工作未来发展方向的监狱工作会议。这次会议是一次对美国监狱工作、对世界监狱工作有深远影响的会议。这次会议明确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改造,而不是惩罚是监狱工作的目的{2}。此后,改造成为监狱行刑工作的目标。

进入20世纪初,随着心理分析理论在监狱领域的传播,矫正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美国学者卡尔森与奥斯曼就此写道:在过去,人们将罪犯视为罪人,是需要赎罪的人,是需要改造的人,而后来认为罪犯是病人的观点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认为罪犯犯罪是因为家庭、社会等原因所致,监狱与社会有责任帮助他们。对罪犯矫正,就是诊断罪犯“病情”,根据病情,服以相应的“药剂”{3}。罪犯观的变化,不仅是称谓上的变化,从“罪人”到“病人”,而且意味着犯罪评价标准的变化,从道德标准向心理学标准变化,更意味着行刑政策的变化,从“改造”罪犯向“矫正”罪犯发展。这样,矫正替代改造,成为监狱行刑的目标。

如果说“改造”是人类基于追求文明与美德的需要而被设定为监狱行刑目标,那么,“矫正”就是基于心理分析技术发展,追求罪犯转化操作而被设置为监狱行刑目标。于是,“改造”站在了道德的制高点,赢得了公众的认同,而“矫正”立足于心理科学,其可行性似乎不容置疑。

然而,由于重新犯罪率的不断攀升,人们对矫正的科学性产生不断的怀疑。1954年美国学者马丁就说:矫正是“危险的梦想……事实上今天监狱中的矫正项目都是胡扯。监狱事实上就是关押人的地方。从来没有超过这个意义”{4}。

社会学家马丁逊的报告最终导致了行刑目的一元论的解体,即认为行刑目的是“改造”或者“矫正”。马丁逊对1945年到1967年关于矫正效果研究的成果进行检验。1974年他以“什么有效?监狱改革的问题与答案”为名的报告公布了研究成果。他的结论是:除了个别的、孤立的例外,迄今为止所报告的矫正成果在控制重新犯罪方面不理想{5}。

马丁逊的报告发表后关于矫正功能的讨论重新回到如何降低重新犯罪率这一刑罚执行工作始点上,并逐步形成新的行刑目的论。新的行刑目的包括:矫正、惩罚、剥夺与帮助罪犯重返社会。

(一)关于矫正

马丁逊的报告发表后,“矫正无效”的观点一时盛行。由于矫正具有应然的合理性,所以,矫正仍然受到欢迎,仍然被期待。

1992年1月到1992年2月,美国内华达大学调查研究中心使用电话调查法围绕人们对犯罪的态度进行了一个专门调查{6}。范围在拉斯维加斯。谈话是从有资格参加的967人中选397人调查。其中,51%的男性,49%的女性,白人70%,平均年龄44岁,66%的人接受过高中教育;被调查对象中平均收入超过25,000美元的人占66%。

调查内容如下:

描述下面六个案件:

第一,抢劫案:一个男子走近在停车场上放货的夫妇,然后向他们索要钱财,未果,该男掏出刀扎伤二人,抢走钱财然后逃走。

第二,强奸案:一名妇女在酒吧接受了一名男子送其回家的邀请。然而该男未送女子回家,而将其带入废弃建筑附近强奸了该女。后来该女报案,行为人被捕。

第三,性骚扰案:一男性志愿者在一次带孩子野营,骚扰了几位男孩子。

第四,入室盗窃:一犯罪分子白日入室盗窃电视、录像机等价值上千美元的财物。警察根据调查找到了生活在附近社区的罪犯。

第五,毒品买卖:一毒贩将可卡因卖给了便衣警察。

第六,持有毒品:在例行的车辆检查中,一名巡警在一司机后座中查出可卡因。

要求对下面政策作出评价,使用下列评价语:强烈不同意,不同意,同意,强烈同意。

第一,罪犯应当受到严厉惩罚;

第二,如果罪犯需要关入监狱,可以考虑建更多的监狱;

第三,阻止罪犯再犯罪的唯一方法就是将罪犯关入监狱;

第四,法院对这类罪犯的处罚太轻了;

第五,试图矫正罪犯或许是浪费时间;

第六,罪犯或许从监狱的咨询项目中受益;

第七,如果罪犯接受教育与职业培训或许他将来不再犯罪;

第八,为了帮助罪犯改变自己需要拿出更多的方法。

上面的调查表明,公众仍然对矫正有期望。

矫正不仅受到公众的支持,更受到罪犯的支持。有学者在美国伊利诺伊州监狱进行调查,结果是:矫正在样本罪犯中获得很高的支持率。64%的罪犯拒绝矫正无效的结论,3/4的罪犯认为矫正是美国犯罪对策中唯一有效果的与人道的方法。80%的被调查罪犯赞同在监狱中扩大矫正项目{7}。

由于罪犯数量的增加,司法费用的上涨,学界与政府又将通过矫正罪犯降低重新犯罪的问题提出。矫正重返刑罚执行大舞台。具体有以下表现:

第一,颠覆了“矫正无效”的判断。

马丁逊报告认为“矫正无效”,后来的很多研究结论是矫正有效。例如,有学者对发表于1967年-1983年的对平均14.6岁的未成年犯实施的多类型矫正方案的研究成果分析,矫正是有效果的{8}。根据对年轻罪犯所实施的行为项目的跟踪研究,矫正有较好的效果{9}。

第二,突破了矫正操作化瓶颈。

促进矫正操作化是矫正应有的内涵,但是,这个难题长期不能突破。20世纪80年代后这个问题才渐被解决。新的矫正是通过“矫正项目”进行。矫正项目是具有可操作性的矫正概念,是根据罪犯矫正需要的种类及强度设计的针对于具体罪犯的矫正方案。我们在后面将详细论述矫正项目。

(二)关于惩罚

现代行刑工作的惩罚主义兴起于对矫正目的一元论的反思、批判过程。

针对于矫正的低效问题,惩罚主义的主张者认为,监狱行刑应当建立“公正模式”,建立与维护刑罚与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一一对应关系。惩罚主义的主张者认为,第一,公正是刑罚的基本价值,所有的刑罚应当是确定的。第二,应当根据公正原则而不是个别处遇原则调整罪犯所执行的刑罚,轻罪轻刑,重罪重刑,当然,对于2次以上犯罪的还要重惩。第三,刑罚应当由立法确立,应当尽可能地减小刑罚幅度。第四,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力应当实质性地严格控制。第五,所有的罪犯都应当得到公正与人道的环境。除了剥夺自由,罪犯不应当被附加其他刑罚{7}。如果不强调惩罚,使罪犯失去了学习“犯罪需要付出代价”一课的机会,降低了罪犯因犯罪所应当产生的对痛苦的感受,削弱了刑罚的威慑力。罪犯对刑罚痛苦体验不到位,是导致犯罪率上升的重要原因{10}。

刑罚执行中为何确定惩罚目的?法国社会学家杜尔凯姆很好地回答这个问题。杜尔凯姆指出:刑罚传导一种道德信息,包涵对道德行为的肯定与非道德行为的挞伐。刑罚不是通过罪犯的受罪而赎罪,也不是威慑可能的欲犯者,而是让罪犯知道社会对他们违法行为的不赞同与谴责。也就是,无论肉刑,还是监禁刑、财产刑、资格刑,都应当将社会的反对的声音带给罪犯{11}。

(三)关于剥夺

美国犯罪学家沃尔福冈与他的宾州大学同事对上万名1945年出生在宾州的人进行犯罪惯习分析。他们发现,被调查对象中有1/3的人犯罪经历止于第一次被捕。然而,一旦被捕3次以上,再次被捕的可能高达70%{12}。跟踪研究显示,犯过5次或者更多次罪的犯罪人员,尽管仅占被调查对象的6%,但是他们却对宾州被立案犯罪的1/2负责。不仅如此,在宾州被立案的暴力犯罪中,有2/3是这些犯罪人员实施的{12}。这一研究表明:严厉的刑罚所产生的威慑并不是万能的。对这些具有多次犯罪史的犯罪核心成员威慑与矫正未必产生多大作用。对这些人只能选择实施剥夺,通过剥夺犯罪生涯的结束而控制他们可能的重新犯罪。

根据剥夺理论,对于高度危险罪犯,控制重新犯罪的方法就是通过诸如长年监禁,剥夺罪犯犯罪能力而进行。

(四)关于帮助罪犯重返社会

“帮助罪犯重返社会”意指帮助罪犯适应社会,使罪犯能够在社会生存。“帮助罪犯重返社会”与矫正有相同之处,两者都有促进罪犯改变的含义,但是,两者也有不同之处。矫正的要求是使“病人”成为“健康人”,而“帮助罪犯重返社会”的要求是使罪犯学会生活技能,遵守社会规范,在社会立足。“帮助罪犯重返社会”对罪犯改变程度的要求低。

“帮助罪犯重返社会”始于20世纪60年代。由于重新犯罪率的上升,西方开始对导致重新犯罪率上升的原因进行研究。研究发现,刑释人员不适应社会、无业可就、生活没有着落,是他们重新犯罪的重要原因。如果在就业上、住房上,帮助刑释人员,可以促进他们不再重新犯罪。甚至有研究者认为:有业可就可以降低重新犯罪概率1/3到1/2;有稳定的住房可以降低重新犯罪概率1/5{13}。

行刑目的是行刑工作的航向。行刑目的不同,行刑工作发展方向不同。行刑目标不同,行刑制度不同。行刑从矫正一元目标向矫正、惩罚、剥夺与帮助罪犯重返社会多元目标的发展,行刑制度遂逐渐变化。行刑目的的多元化最终促进了危险管理与项目矫正制度的产生。

二、罪犯管理:从“累进处遇管理”到“危险管理”

在行刑目的一元论框架下,罪犯管理的基本制度是累进处遇制。

累进处遇制源于澳大利亚诺福克岛点数制的实践。点数制是一种旨在鼓励罪犯积极改造的制度,其机制是罪犯表现好减刑,罪犯表现不好加刑{3}。爱尔兰监狱总监克罗夫顿接受了点数制,并在此基础上发展成为累进处遇制。克罗夫顿所设计的罪犯服刑期被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当罪犯刚进改造营,罪犯要被关押在独居设施内8—10个月。这是为了让罪犯感受无聊的痛苦与劳动的快乐,罪犯进监狱的前3个月不让其劳动。第二阶段是点数制,这个阶段是所谓将罪犯命运交给罪犯。罪犯勤劳可以获得分数,如果有破坏行为或者挑衅态度则被扣分[1]。第三阶段克罗夫顿取名为中间监狱,在这里,警卫不带武器,没有纪律强迫罪犯。如果罪犯有不当行为,则会被降级。第四阶段是有条件释放,罪犯要到警察局登记,如果罪犯有不适应社会情况发生,如失业、与坏人交往、犯罪等,将会被送回监狱{7}。

随着对行刑一元化的反思,累进处遇制度也被纳入检讨范围。有论者指出,虽然累进处遇制设计的初衷是为了促进罪犯接受改造,但是,现实管理中,累进处遇制并不能够促进罪犯真正改造:罪犯遵守监规,服从监狱管理人员的管理,表现出屈服、害怕的样子,不是因为认罪悔罪,而是为了换取假释、减刑。累进处遇制实际构造的是罪犯与管理人员的“服从—奖励”游戏,与接受改造相去甚远{7}。

于是,现代西方国家根据行刑目的的多元主张,构建了危险管理制度。

危险管理是指刑罚执行将可能导致罪犯出狱后重新违法犯罪、脱逃、在狱内实施暴力等因素纳入管理视野,并进行评估,然后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控制。危险管理的基本要件是:第一,将可能导致罪犯重新违法犯罪的因素、导致罪犯脱逃的因素、在狱内实施暴力因素等纳入管理视野。第二,确定可能导致罪犯重新违法犯罪的因素、导致罪犯脱逃的因素、在狱内实施暴力因素等与危险的量化关系,即哪些具体因素对危险作用力强,哪些因素对危险作用力弱,为实施可控管理创造条件。第三,根据危险评估结果,对罪犯进行控制,对危险高的罪犯,实施严密控制,严格管理;对于危险低的罪犯,实施较宽松的控制与管理。

在危险管理中对高度危险罪犯,实施严密控制,包括关押在高度戒备监管设施,主要体现了行刑的剥夺目的与惩罚目的;对于低度危险罪犯,实施宽松的管理,包括关押在低度戒备监管设施与实施社区矫正,主要体现了矫正的目的与帮助罪犯重返社会的目的。

(一)危险评估

危险评估就是筛选一定因素作预测因素,根据这些预测因素与罪犯重新违法犯罪、脱逃、实施暴力犯罪的关系,确定权重,从而推测罪犯重新犯罪或者违法的可能性大小、脱逃可能性大小、实施暴力犯罪可能性大小的一种预测活动。

对罪犯进行危险评估的思想早在龙勃罗梭时代就产生。当时的评估根据主要是面相[2]。然而由于从面相角度对罪犯进行危险评估的可靠性差{14},人们后来从人的心理角度、社会角度评估罪犯再犯罪危险。从心理角度评估危险的根据是心理异常者实施犯罪行为的危险性大,而心理健康者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小。例如精神分析学派的学者认为,在人的“本我”战胜“超我”的情况下,具有很大的危险性。从社会角度评估危险的根据是各种社会性因素,如违法犯罪史、家庭因素、交友、社区影响等。由于思维角度的扩展,有关研究成果倍增。贝克隆认为危险评估已形成了不同类别{15}:第一类:临床评估是指完全由临床医生在经验与知识基础上诊断的评估方法。其中评估方法尽管是心理医生所作的评估,但是,其评估方式是非结构性的。一般认为,这种非结构的预测方法比统计的预测方法可靠性差。第二类:统计的预测方法。统计性危险评估是结构的、量化的、经过实证的预测项目。危险性大的罪犯只是重新犯罪的可能性高;而危险性小的罪犯只是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低。这种方法建立在犯罪危险与相关变量基础上,如年龄、犯罪记录、不法行为数量等。第三类是结构性的临床判断,这种方法的特点是将临床判断与统计预测结合在一起的方法。第四类是采用自我评估问卷预测方法的评估,问卷包括能够反映犯罪性思维、反社会人格、犯罪史、反社会的人际关系等问题。很多专业人士认为这种评估需要评估者达到一定的专业水平。在上述四类危险评估中,第二类评估技术是危险评估的主流。

虽然危险评估技术还在发展中,从未来的视角看很不成熟,但是,这些危险评估技术都经过了统计学上的信度与效度检验,具有较高的准确性。因此,在当代的罪犯管理中广泛推行。

这里介绍两种影响较大的危险评估工具,以资帮助读者了解国外的危险评估工具:其一是水平评估量表(Level of Service Inventory-Revised);其二是威斯康星危险评估工具(Wisconsin Risk Assessment)。

1.水平评估量表(Level of Service Inventory-Revised),简称LSI-R量表

这个危险评估工具是由加拿大的安德鲁(Don Andrews)博士与博塔(James Bonta)博士于1995年设计并推出的,是一个包容使用动态与静态的要素于一体的评估再犯的危险的工具。安德鲁博士与博塔博士认为下面10方面54项内容与重新犯罪有密切关系,并试图通过对这10方面54项(每项1分)内容的评估,确定被测者重新犯罪的可能。

·犯罪史(Criminal History 10分)

a.以前至少接受过1次定罪;

b.在成年期间2次被定罪;

c.在成年期间曾接受了3次定罪;

d.现行犯罪有3个以上;

e.在16岁以下被捕;

f.曾经因为犯罪行为而被监禁过;

g.曾经被监禁过;

h.曾经因为不当行为而被惩罚过;

i.在被监督期间违反有关规定或者被起诉;

j.有攻击或者使用暴力的记录。

·教育或者就业情况(Education/Employment 10分)

a.现在失业;

b.经常失业;

c.整年无业可就;

d.曾经被开除;

e.在学校没有读完10年级;

f.在学校没有读完12年级;

g.停学或者被开除;

h.参与项目情况与成绩;

i.伙伴之间的来往;

j.被有关机构联系或者来往的情况。

·财产情况(Financial 2分)

a.经济问题;

b.依赖于社会帮助。

·家庭情况(Family/Marital 4分)

a.对家庭不满意;

b.从来没有回报父母;

c.从来没有回报亲戚;

d.家庭成员或者配偶也犯罪。

·住宿情况(Accommodation 3分)

a.对居住状况不满意;

b.去年变更住址3次以下;

c.邻居犯罪问题突出。

·娱乐情况(Leisure/Recreation 2分)

a.缺少娱乐;

b.能够很好的使用时间:提高自己的需要。

·交往(Companions 5分)

a.交往孤独;

b.有些犯过罪或者正在服刑的朋友;

c.有犯过罪的朋友;

d.与犯过罪的人不交往;

e.没有没犯过罪的朋友。

·使用酒精或者毒品问题(Alcohol/Drug Problems 9分)

a.曾经有酗酒问题;

b.曾经有吸毒问题;

c.现在酗酒问题;

e.现在吸毒问题;

f.违法问题;

g.有婚姻或者家庭问题;

h.学校或者工作问题;

i.生理问题;

j.其他酗酒、吸毒信息。

·情感问题(Emotional/Personal 5分)

a.情感干预;

b.动态的精神状态;

c.经过治疗后的精神状态;

d.现在的精神状况;

e.精神指标。

·态度(Attitudes/Orientation 4分)

a.对犯罪持赞同态度,不满意现状;

b.对传统持不赞成的态度;

c.对刑期态度消极;

d.对监督态度消极。

如何确定危险等级?

根据LSI-R用户手册,LSI-R将危险等级分为5级{16}。在对956名加拿大罪犯的分析基础上所确定的危险等级分值与重新犯罪可能性是:

这就是说,如果对一名罪犯测试的分数是41-47分以上,罪犯将被认定为高度危险的罪犯;如果被测罪犯的分数是34-40分,罪犯将被认定为中高度危险的罪犯;如果被测罪犯的分数是24-33分,罪犯将被认定为中度危险的罪犯;如果被测罪犯的分数是14-23分,罪犯将被认定为低中度危险的罪犯;如果对一名罪犯测试的分数是0-13分,罪犯就被认定为低度危险的罪犯。

需要说明的是这一分值标准并非被所有使用者接受,例如,美国宾州的假释与假释监督机构将LSI-R危险标准确定为三级,分值是:

高度危险罪犯的分值在29分以上;

中度危险的罪犯的分值介于21-28分;

低度危险的罪犯分值在20分以下;

美国宾州是LSI-R危险评估的用户。

LSI-R是一种被广泛接受的危险评估工具。例如,在美国的一些州,LSI-R被适用于18周岁以上罪犯,使用领域包括:判断适用假释后的结果;是否可以顺利通过中途之家(一种监禁过渡措施);是否会违反监规;是否会重新犯罪。具体目标包括:判断监督等级、罪犯安全等级与分类;危险程度等。

2.威斯康星危险评估工具(Wisconsin Risk Assessment)

威斯康星危险评估工具是在美国威斯康星州发展起来的危险评估工具。该危险评估曾经被美国国家矫正学院(The National Institute of Corrections)向美国各司法区介绍与推广。威斯康星危险评估工具{17}内容如下:

威斯康星危险评估工具

1.在现行犯罪前5年是否被捕过?

没有 0分

有 4分

2.成人前被监禁的次数

没有 0分

1-2次 3分

3次及以 6分

3.以前因为撤销保护观察、假释而被监禁的次数

没有 0分

一次以上 4分

4.在最近12个月连续就业情况

超过7个月 0分

5-7个月 1分

少于5个月 2分

没有申请 0分

5.以前被判重罪的情况

没有 0分

一次 2分

二次及其以上 4分

*如果是未成年人时被判重罪

没有 0分

一次 3分

二次 6分

三次及以上 7分

6.因第一次犯重罪而被捕的年龄

24岁以上 0分

20-23岁 2分

19岁及以下 4分

7.被执行刑罚时的年龄

30岁及以上 0分

18-29岁 3分

17岁及以下 6分

8.酒精使用上的问题

没有问题 0分

偶尔滥用,有时影响生活 2分

经常滥用,有严重的问题,需要矫正 4分

9.毒品使用上的问题

没有问题 0分

偶尔滥用,有时影响生活 2分

经常滥用,有严重的问题,需要矫正 4分

10.交友情况

主要与没有犯罪倾向的人交往 0分

与不三不四的人交往 5分

11.犯罪的严重情况

轻微罪 2分

轻罪 4分

重罪 8分

12.社会态度

没有敌意,有改变的动机 0分

与司法机关不合作 2分

有敌意,有犯罪倾向 5分

高度危险17分及以上

中度危险9-16分

低度危险8分及以下

根据威斯康星危险评估工具,如果罪犯在上述评估中得分17分及以上,该罪犯是高度危险的罪犯;如果罪犯得分在9-16分之间,该罪犯是中度危险的罪犯;如果罪犯得分在8分及以下,该罪犯是低度危险的罪犯。

(二)危险控制

如何控制源于罪犯的危险,从而保证社会安全?危险控制关涉不同利益,不仅需要维护国家的利益,也需要保障罪犯的正当利益,需要调合不同的原则,既要考虑社会安全,也需要考虑危险控制的正当性。根据笔者所收集的资料,危险控制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构建罪犯的“危险”回应机制;延长具有高度危险罪犯的监禁期;对危险罪犯从重量刑;确立“危险罪犯”标定与控制制度;性犯罪登记、公告制度;对特定罪犯进行生物控制;等等。限于篇幅,这里介绍前三种危险控制措施。

1.构建罪犯的“危险”回应机制

所谓构建罪犯的“危险”回应机制,是指监管机关在危险评估基础上建立的与罪犯危险大小相应的控制措施体系及相应的应变机制:罪犯危险大,控制力度大;罪犯危险小,控制力度小;罪犯危险变,控制措施变。

(1)将危险小的罪犯放到社区行刑,将危险较大的罪犯在监狱内监禁

随着社区刑与半监禁刑的出现与日益被重视,罪犯犯罪后司法机关在适用刑罚中便出现非监禁刑选择问题:或者使用监禁刑,或者使用非监禁刑。

虽然监禁刑的使用要考虑罪犯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但是,罪犯的危险本身也是刑罚选择要考虑的因素。在犯罪人所造成的危害相同或者相近的情况下,对罪犯可以判处监禁,也可以不判处监禁,危险性的决定作用尤显突出。对经过危险评估后被认定为危险大的罪犯适用监禁刑有利于公众安全。

在英国,根据Carter2003的报告,即《管理罪犯—减少犯罪》,Patrick Carter提出{18}:对于惯犯可以考虑将使用包括卫星跟踪在内的方法监督他们以控制危险;监禁适用于严重的、危险的、多次犯罪的罪犯。

(2)危险越大,监管越严格

根据罪犯危险进行分类,进而实施分类管理,是很多国家的做法。虽然这种实践历史比较长,以美国为例,在埃米尔改造营(Elmira Reformatory)时代就有实践,但是,由于分类管理的复杂,操作比较难,罪犯分类制度一直在改进中。在美国联邦监狱系统,监狱被分为五类,关押危险不同的罪犯{19}。第一类,最低度安全监狱(Minimum Security Institutions):这类监狱没有围墙,或者有限度的围墙;管理人员与罪犯比例低;以向罪犯提供劳动项目为主。第二类,低度安全监狱(Low-Security Federal Correctional Institutions):这类监狱设有双层围墙,大多数是宿舍建筑,警囚比率提高。第三类,中度安全监狱(Medium Security Federal Correctional Institutions):这类监狱警戒程度提高,大多数这类监狱的双层围墙安装有电子监控设施。监内有内部监控设施,有各种矫正项目。第四类,高度安全监狱(High Security Institutions):围墙是强化的围墙;管理人员实施贴近罪犯的监督;对罪犯的活动实施严格控制。第五类,直接管理监狱(Administrative Institutions):监狱内外安防设施最严密的监狱。这类监狱关押的罪犯是严重的、危险的、具有逃脱倾向的罪犯。特拉华州州监狱局将监狱安全等级分为四级{20}:最高安全:适用于有逃跑危险或者有严重的内在管理危险的罪犯;中等安全:适用于有逃跑危险但是不会有严重的内在管理危险的罪犯;最低安全:没有逃跑危险,不会有严重的内在管理危险的罪犯;社区安全:根据资格允许罪犯接受教育释放与劳动释放。

在英国,由于罪犯脱逃,Mountbatten爵士于1966年被议会要求进行监狱安全的调查工作。Mountbatten爵士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监狱内的罪犯分类方案,即将罪犯分为A类(脱逃后对社会、警察与公众危险较大的人),B类(这样的罪犯被放在最安全的环境中是不必要的,但是要放在一个对其而言脱逃较难的环境中),C类(在开放条件下不能被相信,但是没有能力或者资源脱逃),D类(可以相信的,在开放条件下服刑的罪犯)。这一分类标准后被采用{21}。这就是英国的监狱分类制度、罪犯分类制度。

对于危险特别大的罪犯,有的国家监狱系统允许设立特别的监管设施。有的监狱设立有隔离单元(Segregation Unit),有的设立监督中心(The Close Supervision Centre)。隔离单元(Segregation Unit)被称为监狱中的监狱。被置于隔离单元中的罪犯意味着每天需被监禁23小时,不能劳动、不能学习。包括使用罪犯裸体被押,监舍中使用塑料设施。1966年英国还引入了控制单元(Control Unit)。然而“控制评议委员会”(Control Review Committee)认为设立控制单元会使得对难管罪犯工作越走越窄。“控制评议委员会”推荐使用特别单元帮助那些具有破坏性与侵犯性的罪犯{21}。“监督中心”(The Close Supervision Centre)是用于关押被认为是危险的、最严重的具有破坏力的罪犯的设施。其基本特点是完全封闭于监狱的其他设施;由“核心管理中心”(Core Management Centre):第一组负责管理;第二组操作危险评估与干预措施使用;第三组自杀者干预。哪些罪犯是最危险的罪犯?危险评估由危险评估机构进行,内容包括精神性评估;心理评估;社会史评估;监禁史评估。“核心管理中心选择委员会”(CSC Selection Committee)从程序上要对评估真实性认定。被认定为危险的、具有破坏性的罪犯将由“核心管理中心”确定应对措施{22}。

(3)危险变大,监管变严;危险变小,监管变宽

罪犯分类包括初始分类与再分类。初始分类的根据是罪犯犯罪的严重程度、犯罪史、监禁适应、稳定状况等因素,目的是根据罪犯危险状况将罪犯送至与其危险适应的监狱。再分类是在罪犯定期危险评估基础上进行的分类。在美国宾州每年都要进行。美国有的司法区监狱每半年将对罪犯危险进行重新评估而再分类。评估内容包括:违反监规情况;矫正中重要的变化;考核分数;脱逃次数;变动要求等。评估的工具是“宾州评估与分类工具”(Pennsylvania Assessment and Classification Tool)。再分类的本质是调整罪犯的处遇:危险变大,监管变严;危险变小,监管变宽。美国宾州将监禁等级分为CL-1(社区矫正级);CL-2(最低级);CL-3(中级);CL-4(封闭级);CL-5(高级)。罪犯将被根据危险评估进行监禁等级的调整。

2.延长具有高度危险罪犯的监禁期

所谓“延长具有高度危险罪犯的监禁期”是指如果罪犯所犯之罪属于法律规定的犯罪,而在即将刑满前仍然存在犯罪的高度危险,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延长罪犯的监禁期。本文以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为样本介绍有关规定。

根据2006年《严重的性犯罪法》[Crime(Serious Sex Offenders) Act 2006 No.7],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对于因严重的性犯罪而入狱的罪犯,如果矫正局认为其高度危险,可能继续实施严重的性犯罪,可以在罪犯出狱前6个月向州最高法院申请延长罪犯的监禁期。根据该法第17条第4项,最高法院要根据以下因素进行裁决:第一,对社会的安全威胁程度;第二,具有资质并注册的2名以上的精神病专家或者心理学家就被评估者出狱后是否可能实施严重的性犯罪以及可能性大小所作的报告;第三,罪犯参与精神与心理危险性评估的情况;第四,从犯罪史与性格上对罪犯出狱后实施严重性犯罪可能的报告;第五,罪犯在监狱参加矫正项目的情况,罪犯参加矫正项目的积极性;第六,罪犯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如果被假释,罪犯遵守假释规定的情况;第七,罪犯的犯罪史情况,包括以前被定罪情况、被追诉史;第八,其他有关可能进一步实施性犯罪的情况。根据规定,刑期延长不超过5年。

3.对危险罪犯从重量刑

根据犯罪生涯理论的研究,罪犯随着年龄的增加,重新犯罪的可能会下降。根据一项对包括加、美、英三国的成年男性罪犯的研究,性犯罪者的重新犯罪率是随着年龄增长而降低。这项研究的样本总数是4673人,其中半数样本是被判5年以上徒刑者。被观察对象的重新犯罪率从7%到36%。研究表明:强奸犯最危险的年龄是18—25岁,随后危险降低。很少有老年强奸犯(超过60岁的)。性虐童者的危险年龄在25—35岁之间,50岁以后降低。强奸亲属的重新犯罪危险年龄在18—25周岁{23}。实施性犯罪的罪犯如此,其他类型犯罪的罪犯亦如此。

由于随着年龄的增长,罪犯重新违法犯罪可能性下降。对于危险罪犯而言,如果延长其被监禁期,无疑有助于社会安全。

由于对危险罪犯的判断的准确性至今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为了最大程度降低可能的失误率,各国法院系统通常对累犯从重处罚,以实现保卫社会的价值。之所以对累犯从重处罚,理由有二:其一,累犯是典型的危险罪犯;其二,累犯具有客观特征,容易把握。

各国加重累犯处罚的具体实践不尽相同。下面介绍瑞士联邦与美国加州的做法。

《瑞士联邦刑法典》(1996年修订)第42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曾经多次故意实施重罪或轻罪,且因被科处重惩役、监禁刑或劳动教养处分,至少已执行2年自由刑……且自释放后5年内又故意犯重罪或轻罪,足以表明它具有犯重罪或轻罪之倾向的,法官可命令对其执行保安处分来代替执行重惩役或监禁刑。”《瑞士联邦刑法典》第67条第1款规定:“自行为人全部或部分执行重惩役或监禁刑后5年内,又因新的犯罪行为被科处重惩役或监禁刑的,法官可提高刑罚期限,但不得高于一刑种的最高刑度……”

1994年美国加州立法机构通过了修改量刑法规定,目的是:第一,延长危险罪犯刑期,延长剥夺罪犯的自由的时间,控制了他们的犯罪能力;第二,威慑了其他罪犯实施犯罪。这一修改所形成的法律条款被称为“累犯三次打击法”(Three Strikes and You're Out)。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实施2次以上严重犯罪或者暴力犯罪被判处重罪的罪犯,如果第3次犯罪,法官可以判处被告人25年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其法律基本特征是:第一,罪犯现在犯的罪是重罪。根据加州法律规定,只有犯重罪者才能适用监禁刑。第二,罪犯以前犯有一次以上的暴力性重罪或者严重的重罪。所谓“暴力犯罪”,指刑罚典(Penal Code[P. C]667.5)定义的暴力犯罪如谋杀、抢劫、强奸等。所谓“严重犯罪”,指加州(Penal Code 1192.7)定义的犯罪,严重犯罪不仅包括暴力犯罪,而且包括诸如夜盗等犯罪。“第二次打击”:如果以前犯有严重的或者暴力性的重罪,罪犯现在犯有重罪(不是严重的重罪或者暴力性重罪),法官适用刑罚要加倍。“第三次打击”:如果罪犯以前曾经被定过2次或者2次以上的严重的重罪,或者暴力重罪,如果被告人被定任何一种新的罪名(不仅是严重的重罪、暴力性重罪),罪犯将被判处最低服刑刑期25年的终身监禁。

三、罪犯矫正:从“传统矫正”到“项目矫正”

如前所述,对罪犯开展矫正早在上个世纪初就已经开始。但是,美国社会学家马丁逊的研究结果表明,传统的矫正方法并不能真正地矫正罪犯,传统的矫正方法事实上是无效的。如何使矫正有效?这是马丁逊问题后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于是“项目矫正”概念诞生。

何为“项目矫正”?项目矫正就是根据罪犯矫正需要而予以的针对性、份额式、有效的矫正形式。

(一)项目矫正是考虑罪犯不同的矫正需要的矫正方法

罪犯矫正应当考虑罪犯的矫正需要,以根据罪犯不同的矫正对症治疗。这是罪犯矫正的前提。如何把握罪犯的这种矫正需要?有的国家已经开始使用定量化的方法把握罪犯的矫正需要。这里介绍一下加拿大的实践,以帮助读者了解矫正需要评估。

矫正需要评估表(Case Needs Identification and Analysis)(一)就业方面需要的确定与分析

1.罪犯文化程度低于8年级? 是 不是 不知道

2.罪犯没有高中文凭? 是 不是 不知道

3.是否没有学习能力? 是 不是 不知道

4.是否有身体上的缺陷? 是 不是 不知道

5.是否罪犯对自己工作不满意? 是 不是 不知道

6.工作史的稳定状况? 是 不是 不知道

7.罪犯在工作岗位是否可信,如雇主是否依赖罪犯? 是 不是 不知道

8.罪犯是否很难满足工作的要求? 是 不是 不知道

9.罪犯是否在工作中很难与人交往? 是 不是 不知道

就业需要的印象评价:

1.能够适应社会

2.不是需要立即提高(没有引起现在问题的历史原因)

3.有提高的需要(有引起问题的历史原因,但问题并非特别大)

4.需要认真考虑提高罪犯的就业能力(存在适应社会问题)

就业状态:

就业:全职/兼职

职业教育状况:专门参加/临时

是否接受社会福利

其他

是否需要干预? 需要 不需要

干预内容:

基础教育 低 中 高

特别技能或者培训 低 中 高

职业咨询 低 中 高

同事相互交往 低 中 高

工作习惯 低 中 高

寻找工作技能 低 中 高

补充

干预参与的动机水平

低(自己不愿意参与)

中(愿意按照个案管理人员的要求参与到干预中)

高(具有较高的参与积极性)

(二)婚姻与家庭方面需要的确定与分析

1.是否在孩提阶段有过滥性生活? 是 不是 不知道

2.婚姻关系是否不稳定? 是 不是 不知道

3.是否虐待配偶? 是 不是 不知道

4.是否是配偶虐待的受害人? 是 不是 不知道

5.是否因为儿童时的受虐而不可自拔? 是 不是 不知道

6.为人父母不大合格? 是 不是 不知道

7.家庭关系不好? 是 不是 不知道

婚姻与家庭需要的印象评价:

1.能够适应社会(家庭关系稳定)

2.不是需要立即提高(没有引起现在问题的历史原因)

3.有提高的需要(有时关系不稳定)

4.需要认真考虑(家庭关系非常不稳定)

是否需要干预? 需要 不需要

干预内容:

对过去的被害情况咨询 低 中 高

婚姻咨询 低 中 高

为人父母的技能 低 中 高

虐待配偶 低 中 高

虐待孩子 低 中 高

其他 低 中 高

干预参与的动机水平

低(自己不愿意参与)

中(愿意按照个案管理人员的要求参与到干预中)

高(具有较高的参与积极性)

(三)社会交往方面需要的确定与分析

1.是否不愿意与他人交往,比较孤立? 是 不是 不知

2.是否有很多罪犯朋友或者熟人? 是 不是 不知

3.与酗酒者、使用毒品者有比较密切的交往? 是 不是 不知

4.是否可以使用“利用”描述与他人的关系? 是 不是 不知

5.是否很容易被他人影响? 是 不是 不知

6.是否是那种不愿意提出个人主张或者拒绝他人要求的人? 是 不是 不知

交往需要的印象评价:

1.能够适应社会(没有不良交往)

2.不是需要立即提高(大多数交往还是积极的)

3.有提高的需要(与一些不良人员有交往)

4.需要认真考虑(交往人员多数是社会不良人员)

是否需要干预? 需要 不需要

干预内容:

提出自己主张的训练 低 中 高

社会交往训练 低 中 高

需要志愿帮助 低 中 高

补充说明

干预参与的动机水平

低(自己不愿意参与)

中(愿意按照个案管理人员的要求参与到干预中)

高(具有较高的参与积极性)

(四)滥用毒品方面需要的确定与分析

1.罪犯的生活史表明,其使用毒品影响到了自己的婚姻、就业、守法、身体、经济等 是 不是 不知

2.罪犯的生活史表明,其使用酒精影响到了自己的婚姻、就业、守法、身体、经济等 是 不是 不知

交往需要的印象评价:

1.不是需要立即提高(现在的问题与个人生活史没有关系)

2.有提高的需要(有中度的不适应社会问题)

3.需要认真考虑(有严重的不适应社会问题)

是否需要干预? 需要 不需要

干预内容:

强化的在专门设施内的矫治 低 中 高

在设施外的矫治 低 中 高

维护 低 中 高

健康咨询、毒品教育 低 中 高

补充说明

干预参与的动机水平

低(自己不愿意参与)

中(愿意按照个案管理人员的要求参与到干预中)

高(具有较高的参与积极性)

(五)对社区方面需要的确定与分析

1.监禁前是否有住宿 是 不是 不知

2.罪犯的自我表现是否很差,如外表不适当、举止不当? 是 不是 不知

3.罪犯的健康是否很差? 是 不是 不知

4.是否有理财能力差的问题,如乱付账单等? 是 不是 不知

5.对有组织的活动,如体育运动、志愿者活动不感兴趣? 是 不是 不知

6.缺乏有效利用社会服务的能力? 是 不是 不知

交往需要的印象评价:

1.能够适应社会

2.不是需要立即提高(现在没有适应社会的困难)

3.有提高的需要(缺乏技能,但是不影响独立生活)

4.需要认真考虑(缺乏技能,不能独立生活)

是否需要干预? 需要 不需要

干预内容:

监督下住宿,如在精神治疗、住宿矫治机构内 低 中 高

每日到庇护所 低 中 高

生活技能咨询,如卫生、衣服、社会服务等 低 中 高

休闲咨询 低 中 高

需要志愿者 低 中 高

补充说明

干预参与的动机水平

低(自己不愿意参与)

中(愿意按照个案管理人员的要求参与到干预中)

高(具有较高的参与积极性)

(六)情感方面需要的确定与分析

1.是否罪犯解决问题的能力很弱,如不能意识到发生问题,或者意识到但不知如何解决 是 不是 不知

2.不能确定现实的、长期的目标 是 不是 不知

3.不懂同情他人,如不能理解他人的感受 是 不是 不知

4.容易陷入冲动,如寻求刺激 是 不是 不知

5.控制自己的愤怒很困难? 是 不是 不知

6.不能很好地处理压抑与挫折? 是 不是 不知

7.有不当的性史,如未满法定年龄有性伴侣、有过性攻击、性暴力、对孩子有性行为 是 不是 不知

8.有性无能等性退化问题 是 不是 不知

9.存在智力问题,如脑受过伤,IQ低等 是 不是 不知

10.曾经被诊断有过精神疾病 是 不是 不知

11.有过自杀或者自伤史 是 不是 不知

12.是否有饮食生活上的混乱问题 是 不是 不知

情感方面需要的印象评价:

1.不是需要立即提高(没有现实中的问题)

2.有提高的需要(情感上有问题)

3.需要认真考虑(有严重的情感上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

是否需要干预? 需要 不需要

干预内容:

认知技能训练(问题解决技能、确定目标技能、价值观培养、情感培训) 低 中 高

性罪犯矫治 低 中 高

焦虑管理 低 中 高

冲动行为的咨询 低 中 高

有关性问题的咨询 低 中 高

宗教或者精神问题的咨询 低 中 高

自杀自伤预防

补充说明

干预参与的动机水平

低(自己不愿意参与)

中(愿意按照个案管理人员的要求参与到干预中)

高(具有较高的参与积极性)

(七)态度方面需要的确定与分析

1.罪犯是否表现出反社会的态度,如对他人财产不尊重、支持个人之间的暴力 是 不是 不知

2.是否支持男性支配女性的观点,是否支持不平等的观念 是 不是 不知

3.是否认为种族存在优劣,支持对所谓劣等种族歧视的观点与行动 是 不是 不知

4.不能为一个长期目标努力 是 不是 不知

态度方面需要的印象评价:

1.能够适应社会(能积极参与、回应帮助)

2.不是需要立即提高(有改变自己的动机,但是态度上需要帮助)

3.有提高的需要(能够认识到问题之所在,但是在帮助下不能改变态度)

4.需要认真考虑(不能认识问题之所在,不能接受帮助)

是否需要干预? 需要 不需要

干预内容:

认知性治疗,如态度转变、目标确定、价值观改变 低 中 高

针对女性暴力方面的咨询 低 中 高

指向种族问题的咨询 低 中 高

补充说明

干预参与的动机水平

低(自己不愿意参与)

中(愿意按照个案管理人员的要求参与到干预中)

高(具有较高的参与积极性)

(八)在社区中的需要确定与分析

1.监禁前是否有住宿 是 不是 不知

2.罪犯的自我表现是否很差,如外表不适当、举止不当? 是 不是 不知

3.罪犯的健康是否很差? 是 不是 不知

4.是否有理财能力差的问题,如乱付账单等? 是 不是 不知

5.对有组织的活动,如体育运动、志愿者活动不感兴趣? 是 不是 不知

6.缺乏有效利用社会服务的能力? 是 不是 不知

交往需要的印象评价:

1.不是需要立即提高(现在的问题与个人生活史没有关系)

2.有提高的需要(有中度的不适应社会问题)

3.需要认真考虑(有严重的不适应社会问题)

是否需要干预? 需要 不需要

干预内容:

强化的在专门设施内的矫治 低 中 高

在设施外的矫治 低 中 高

维护 低 中 高

健康咨询、毒品教育 低 中 高

补充说明

干预参与的动机水平

低(自己不愿意参与)

中(愿意按照个案管理人员的要求参与到干预中)

高(具有较高的参与积极性)

我们看到,这一矫正需要量表{24}不仅确定有罪犯矫正需要,而且对矫正干预内容及干预程度进行了确定,从而有助于矫正工作的展开。

(二)项目矫正是具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法

项目矫正是考虑罪犯矫正需要的矫正方法,因而,项目矫正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矫正项目的种类非常多,根据矫正需要,矫正项目的种类主要有下面类别:劳动技能培训类项目;教育类项目;重返社会帮助类项目;认知行为矫治类项目;社会交往技能类项目;情绪控制类项目;家庭矫正类项目;生活能力帮助类项目;戒毒类项目;暴力类防治项目;性犯罪控制项目。

矫正项目“类”下有“种”。每类矫正项目都有若干种,而且还在发展中。这里介绍认知行为类矫治项目中的一个具体矫正项目,即道德认知矫治项目(Moral Reconation Therapy, MRT),以帮助读者进一步了解矫正项目。

“道德认知矫正项目”是针对滥用毒品罪犯的矫正方法。这一矫正方法是通过关注罪犯的积极行为与自尊,提高罪犯的道德行为,降低自私性,而实现对罪犯的矫正。这一项目是为监狱内接受矫治社区(Therapeutic Community)使用毒品的罪犯而设计的。这一项目早在1979年—1983年莱特博士在美国联邦孟菲斯监狱(the Federal Correctional Institute in Memphis)开始试验。1987年工作于地方精神健康中心的罗滨逊博士因为同时服务于监狱内的精神健康设施,所以帮助莱特试验,并最后完成纸质文本的矫正项目。这个项目完成后同时开始对社区中服刑的曾经使用毒品的罪犯使用{25}。“道德认知矫正项目”最早在美国俄克拉荷马州矫正系统使用,后来逐步扩大使用范围。道德认知矫治项目的基本原理是发展心理学家霍尔伯格与培基特的道德发展的“九阶段”理论。道德发展的“九阶段”分别是:第一个阶段,不忠诚。不忠诚者往往以自我为中心。不忠诚者倾向于报复与侵害他人。第二个阶段,与他人、社会对立。在这个阶段,行为人开始实施不诚实人实施的行为,但是不频繁。第三个阶段,不稳定。这个阶段行为人不能确定如何忍受其他人,不知道如何感受他人。但是,行为人还是根据欢乐或者痛苦作出行为决定。第四个阶段,受伤害。这个阶段行为人倾向于毁灭自己与他人,但是,在这个阶段,行为人通常也认为自己是问题的原因。第五个阶段,认为什么都不存在。在这个阶段,行为人在根据正式规范决定行为与根据快乐与痛苦之间决定行为。第六个阶段是“危险”阶段。在这个阶段,行为人要确定行动目标。第七个阶段。主要根据社会因素作出决定。第八个阶段,正常的阶段,根据道德作出行为选择。第九阶段,道德阶段,表现为遵从道德。上述原理可以简单概括为:思想、信念与态度决定人的行为。“道德认知矫治项目”的矫治事项有:直面与评估自我,评估当事人的信仰、态度、行为与自我防卫机制;关系评估,包括对已损害关系的治愈情况;强化积极的行为与习惯:提高罪犯的道德责任感;帮助罪犯给自己一个积极的定位;帮助罪犯降低追求快乐的享乐观念;强化个人的角色意识;学习道德推理:培养为他人的意识与为社会的意识。“道德认知矫治项目”的工作方法是通过挫折学习与道德推理,提高罪犯的道德水平,改善行为。项目设计的最终目的:促进罪犯决定行为的理性化水平。“道德认知矫治项目”的工作步骤有16步:第一步与第二步,信任与诚实培养。这两步指向罪犯的“不忠诚”。处于“不忠诚”阶段的人认为世界没有诚实、没有真实,认为人们处于嫉妒、愤懑等消极情感中。道德的判断建立在快乐与痛苦之上。第三步,接受。这一步骤针对他们与社会对立的态度。他们的想法与社会现实太远,对社会不公平现象一点都不能接受,因为不能接受产生敌视社会秩序的态度。第四步,了解。行为人因为不知道怎么办,所以可能实施欺骗、盗窃行为。行为人不知道自己该做什么事情的原因主要是行为人没有长远目标。第五步,治愈被损害的关系。这个步骤是针对罪犯存在“受伤害”问题。这个阶段行为人倾向于毁灭自己与他人,但是,在这个阶段,行为人通常也认为自己是问题的原因。第六步,引导行为人帮助其他人。第七步,帮助行为人确立短期目标,并促进行为的持久性。这一步针对有的罪犯不知道自己与外界的关系,行为很少有目的,对自己的行为缺乏责任感而设计的。第八步,帮助行为人确立长远目标与理性。这一步针对罪犯认为什么都不存在,什么都没有意义的生活态度而安排的。第九步,改变行动方法。这一步骤针对罪犯存在“危险”阶段。在“危险”阶段的罪犯有自己的行为目标。他们也认为与他人的关系是重要的与必要的。他们也能够从长远目标中得到定位。大多数人从社会合同与法律层面判断道德。第十步,巩固积极的转变。这一步帮助罪犯渡过“危险阶段”。第十一步,保持自己的道德承诺。当罪犯确立生活目标后,个人为追求成功具有了急迫感。而行为人此时的目标比较宽泛,需要帮助他们渡过这一阶段。第十二步,选择道德目标。在这个阶段,行为人很关心社会与他人的利益,与他人接触注意诚实待人。第十三至第十六步,评估与他人的关系,学习自我评价。帮助矫治对象走向“优秀”是这一项目的终极目标,但是“优秀”是很少人达到的境界。达到这个境界的人对社会与他人充满热心。个人价值观放在人道、正义、人的尊严与人的自由上。“道德认知矫治项目”采取的具体方法是群体讨论的形式。这种讨论要求:参加者在开始必须诚实;参加者需要向其他参与人与矫正人员展示事实;参加者需要将诚实放在重要地位,以改善与他人的关系;参加者需要帮助别人,而不希冀回报;参加者需要参加公共服务;参加者需要接受大家的评价。

(三)项目矫正是一种份额化的矫正方法

矫正项目不仅是根据罪犯不同矫正需要进行针对性矫正的方法,而且是“份额化”的矫正方法。“份额化”体现在矫正项目的实施的有“度”性上,即矫正力度不足,不足以矫正罪犯,但是,矫正力度过度,矫正效果过犹不及。因此,项目矫正很重视矫正力度的适宜。下面以“理性化矫治项目”(The Reasoning and Rehabilitation Programme)为例说明。“理性化矫治项目”是由加拿大的珀泼若依与法拜侬设计的。上世纪80年代开始被广泛使用,除了英语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新西兰、英国、澳大利亚等,西班牙、德国等也在使用。“理性化矫治项目”是促进罪犯转变结构认知行为方法。这种方法关注罪犯的思维技巧,旨在使用行为前思考替代已有的认知模式。这一项目的主要目标是提高罪犯自我控制能力,行动前先思考。矫正课程安排一般时数是36次,每次2小时,阶段性包括:认识到问题;做出决定;采取行动;维持新的行为;预防复发{26}。

(四)项目矫正是一种寻求“有效性”的矫正方法

马丁逊研究的一个价值发现就是:矫正并不必然产生效益,有的矫正工作是无效的。如何使矫正工作有效?这是现代矫正理论需要解决的问题。开展项目矫正是当代国际社会在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重要的探索。

虽然每个矫正项目设计都有其根据,但是,并非每个矫正项目都能达到设计要求,都具有同样的矫正意义。不排除有的项目设计与效果背道而驰,对矫正有负面效果。因此,每个矫正项目都需要有“有效性”的证据支持。如前述的“道德认知矫正项目”经过多项跟踪研究表明,这个矫治项目对控制、降低重新犯罪是有效的。“管理培训研究所”(Management & Training Corporation Institute)的研究结果是:参加“道德认知矫正项目”的罪犯重新犯罪率是28%,而控制组罪犯的重新犯罪率是32%{27}。项目能够降低重新犯罪率。根据另一项为期7年的释放后跟踪调查:接受过道德认知矫正的人重新犯罪率是44%;而控制组重新犯罪率是60%{25}。又以“理性化矫治项目”为例,有研究根据对美国佐治亚州使用“理性化矫治”的被假释的男性罪犯的调查,认为“理性化矫治”具有积极的矫治效果,可以降低重新犯罪率{28}:研究者随机抽样232位被假释的罪犯参加实验组,而比对组是236人。然后开展“理性化矫治项目”。随后的30个月发现,接受矫正项目者的重新被监禁率是43%,而比对组的重新被监禁率是47%。重新被捕率是38%,而比对组的重新被捕率是42%。在考虑了危险因素(使用Salient Factor Risk Score测量)后,发现在不同危险级别的罪犯情况相近。

为了保证矫正的有效并不断提高矫正项目的矫正水平,防止无效的矫正项目进入矫正领域,防止可能的对罪犯矫正有害的矫正项目进入矫正领域,有的国家设置了矫正项目认证制度,只有经过认证的矫正项目才能在矫正领域推行。这里简单介绍一下英国的矫正项目认证制度。

矫正项目的认证由“矫正局认证专家组”(The Correctional Service Accreditation Panel)完成。“矫正局认证专家组”是一个顾问性的不占编制的公共组织。这一小组包括主席,任命的委员、提名的委员。前者是专家,后者是监狱或者社区矫正部门的相关领导。操作根据独立的规范进行{29}。

矫正项目认证的级别分为四级:第一级,认证项目(Accredited);第二级,需要进一步认证的项目(Recognised);第三级,需要进一步研究,有一定希望的项目(Not Accredited/Promising);第四级,无须进一步研究的项目(Not Accredited/No Further Review)。

矫正项目的认证标准从以下方面把握:要有一个有科学证据证明的能够改变人的清晰模式;要有项目手册,项目手册必须解释在什么领域可以降低罪犯危险,在每个阶段需要做什么,可以达到什么样的目的,需要描述出目标与手段之间的关系;降低危险的可能项目需要确定罪犯的性质,包括罪犯的危险、动机、学习方式、性别与种族;要指向动态的危险因素,即危险能够降低;指向目标范围,选择一个关注的危险区域。有效的方法,即需要证明项目能够发挥作用;具有技能性,即向罪犯传授回归社会后的技能;有顺序性、强度与期间,有最大程度降低危险的时间表;矫正项目所使用频率、项目参与人数与罪犯的学习方式及能力相一致。罪犯危险是否降低要有连续的评估检验。

根据项目认证专家组报告,2000—2001年度通过的认证矫正项目包括“理性化矫正项目”(Reasoning and Rehabilitation)、“强化的思维技能项目”(Enhanced Thinking Skills)、“思维第一”、“滥用毒品罪犯矫治项目”(Rehabilitation for Addicted Prisoner's Trust's Substance Abuse Treatment)等{30}。

结束语:为创新寻求更高的平台

当代中国的行刑工作面临的压力不断增加:一方面,由于犯罪率的上升,行刑机关接收(收押)罪犯的压力增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2012年03月11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1年全国共判处罪犯105.1万人,同比上升4.4%{31}。另一方面,罪犯的重新犯罪率也在呈上涨的趋势。1992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改造罪犯状况》白皮书公布重新犯罪率是6%—8%。这个数字应当是以1990年以前的数字为根据的。1996年后不能收集到全国范围的重新犯罪统计数字,因而不能在全国范围进行重新犯罪的数字比对。但是,根据一些调查结果,笔者判断,1996年后,全国重新犯罪率呈增长状态。下面看一些数字:根据2002年8月的统计,清河监狱分局关押的6762名罪犯,第二次入狱的罪犯占押犯总数的27.9%{32}。截至2003年12月31日湖南省共押63,393名罪犯,其中重新犯罪人员7896名,占所有服刑人员的12.46%。重新犯罪人员构成中农民占53.0%;无业人员占36.9%{33}。根据北京监狱局2003年12月的调查,累犯占押犯比例的20.1%{34}。根据上海监狱管理局统计,截至2003年12月31日,上海监狱系统中曾经被判过刑的罪犯在押犯中所占比例是18.53%。截至2008年年底,上海监狱系统中曾经被判过刑的罪犯在押犯中所占比例是23.3%{35}。加之限制假释、限制减刑制度的出台,我国现在的建立在累进处遇制基础的行刑制度已难堪重任,创新现有行刑制度已经摆上桌面。

如何创新满足新形势下需要的行刑制度?无疑,创新需要大胆构想,但是,创新不仅需要大胆构想,而且需要理论的基础,需要思想与知识的平台。平台的高度,决定创新的“新”的程度。

毋庸置疑,我国行刑理论及研究存在很多问题,有关行刑的知识缺乏前沿性。追踪国际社会刑罚执行制度及发展不仅是理论的需要,而且是实践的需要;不仅是拓宽视野的需要,而且是创新的需要。

翟中东(1964- ),男,内蒙古包头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监狱学、刑法学。

【注释】

[1]我们国家监狱现在推行的百分考核即源于点数制。

[2]龙勃罗梭所提的人生犯罪人概念源于对一名叫维莱拉的罪犯大脑异常的发现。参见陈兴良著:《刑罚中的人性基础》,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第78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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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N. A. Carlson, K. M. Hess & C. M. H. Orthmann, Corrections in the 21st Century: A Practical Approach. Belmont: 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 1999, p. 80, pp. 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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