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宇宽:三起交通事故的故事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177 次 更新时间:2015-11-28 16:37

郭宇宽 (进入专栏)  


【内容提要】几个月内我连续接到三起案件的反映,都是政法系统工作人员和普通公民由于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笔者无意对具体案件的是非轻下断言,但三起案件相对比却让人心头有些不是滋味,谁都知道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但要我们警惕法律在实践中对有些人格外平等。


做记者一个基本功就是要能够常年不断听到让你不愉快的事情,而同时保持冷静平和的心态,我就是这样努力要求自己的,但不知是不是偶然,2004年国庆节前后的一个月期间我连续接到三起案件的反映,终于让我再也难于保持平静。


故事是从我国庆前后到陕西采访开始的,在我到陕西前不久,三原县新上任的县长刘涛指示财政局停发了县公安局的工资,被媒体报道以后引起很大反响。县长也很被动,又向媒体解释,之所以停发工资是因为当地公安局人浮于事,“不在状态”,并披露当地警察在撞人后找人顶包一案,在警风建设上有很大问题。我对这个新闻线索挺感兴趣,在西安的时候,一个母校的教师找到我,了解到另一起涉警交通肇事案件。


案例一:警察撞死群众


2003年10月8日晚18:30,天色已晚,家住三原县鲁桥镇东里村的农村妇女韩培玲象往常一样骑自行车从田地里回家,在从三原县金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门前的路口过马路时,与一辆疾速行驶而且没有开车灯的轿车(桑塔纳2000型,车号为陕D-20433)相撞,受害人头部撞在前视玻璃上后被车头铲起,顶出10多米远又摔在地上,当场昏迷。被撞后据当地围观群众介绍,车上人员无一人实施抢救行为,而是坐在车上打手机找人。后来家属赶来将受害者送到医院抢救,经三原县医院、第四军医大学、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抢救数月仍昏迷未醒成为植物人,家属花了17万多,最后还是于2004年2月14日晨救治无效去世。群众指认肇事车为三原县交通局局长孟凡中的专车,车辆上的人员包括:朱利宏(三原县交警大队安全股长)、孟晓锁(三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长)、鹿占元(三原县路政大队长)、张永民(三原县汽车站长)、贾靖(三原县路政大队司机)。


由于长期身心俱疲的高度折磨,加之每天数仟元的巨额花费,当肇事者通过中间人和受害者家属达成口头协议“不要闹事,私下多赔一些钱,”乃至“花多少认多少”,当时韩培玲家属无奈之下只好同意,就“不闹了”。然而,在受害亲人正百般痛苦为抢救亲人而疲于四处奔波借钱救命时,三原县交警大队最后事故鉴定下来居然判韩培玲负主要责任,理由是她穿越马路。韩培玲去世之前肇事方支付了6.2万元医疗费,之后经情况急转直下,先是拖延,后来干脆彻底说明“一个子儿也不给了”。


我专程和代理律师到发生事故的现场看了一下,农村的马路不像城里有红绿灯、斑马线,就是一个豁口,村民到马路对面都得经过这个豁口,西北农村秋季六点半左右天色已经很暗了,按理说司机在这里应该开车灯而且减速慢行,高速行驶又不开车灯行人确实很难躲避。而且事故鉴定居然由肇事者所在单位进行就更不能服众了。我看到了两份三原县交警警察大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发现第一份责任认定书有办案民警苏江,第二份责任认定书又有苏江,通过采访知情人得知,主持此交通事故处理的领导是安全股股长朱利宏,朱利宏当时就在肇事车辆之上。该案的代理律师李光镇认为:1、按我国法律规定,参加过原案件处理的工作人员,再次处理该案时应予自行回避;2、朱利宏是安全股股长,同时是此交通肇事案的利害关系人,他应予以回避,不能参加事故责任认定的会议;3、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按照原《交通事故管理条例》规定,机动车在路况不明的情况下高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辆应付主要责任。我想联系三原县公安局的王建伟局长听听他的看法,不过电话打过去,王局长拒绝接受采访。


据当地《华商报》报道,恰恰就是这位三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安全股股长朱利宏在2004年5与10日因酗酒开车撞死清洁女工,不但不及时救治,而是打电话叫来自己的战友伍海军顶包私了,付给黄玉梅丈夫6.2万元及要求对方不追究对方的任何法律责任。奇怪的是事故发生之后泾阳县交警大队和三原县交警大队2个多月的调查,均未查明真相。后由于民愤太大,群众多方反映,三原县公安局才认真复查。事实基本查清时,朱利宏方投案自首。相隔整8个多月的两起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具有惊人的相似之处,肇事车上均有公安交警事故处理负责人,就连赔付的数额都分毫不差,清洁女工黄玉梅死亡的真相已经大白,但致韩培玲死亡的车祸的真相在当地群众中的猜疑更是谜一般无从揭晓,至于事故的处理公安部门更是百般推托。


案例二:警车辗残幼童


像这样的案子,说实话,虽然很想帮忙但作为记者是管不过来的,可是回到北京不到一个星期,我又接到一个从云南打来的电话,反映了另一起案情。2003年9月3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干部马锐林驾驶牌照为“云MA027警”的法院警车,到保山市龙泉路建设银行宿舍院接他儿子开家长会,在宿舍院内飞速倒车,车尾撞倒在家门口玩耍年仅五岁零八个月的孩子杨经纬,并从并从孩子腹部碾过,车停下时,孩子横爬在车头前近三米的地上,可见车速之高。杨经纬当场昏迷,脾脏碎裂、肺挫伤、血气胸、左尺桡骨完全骨折、左锁骨骨折以及脑损伤的严重复合伤,经手术抢救四天后才脱离生命危险,但落下重度五级伤残。可以说孩子以后学习、生活、就业、工作、婚姻和寿命都会受到严重影响。


肇事者对事实供认不讳,可仅垫付了1万1千元住院费就再也不管甚至不来看望,孩子的父母咽不下这口气找到法院,法院干部说:他是公车私用,这事单位没有责任,这是你们个人的私事,法院管不了。不承认允许干部公车私用有错,更不愿意垫付医疗费,于是直到今天马锐林仍然公车私用。最后孩子父母把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马锐林一起告了。


一审在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结果虽然事实确凿,但是在判决时一是不认定法院允许马锐林警车私用有过错;二是不支持应该赔偿护理费;三是不支持赔偿监护人的误工损失;四是不支持由被告承担鉴定费;五是不支持受害人今后事故后遗症的医疗费由被告承担;六是裁定虽然造成的伤害是一生的,但伤残生活补助只按20年计算,而且就着样在理赔标准方面还大打折扣,上诉人特别向法庭提供了“公交[2004]87号”文件,该文件特别强调了“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亦参照此标准执行”,可一审法院想两被上诉人所想,急两被上诉人所急,硬着头皮去执行两年前的理赔标准。


受害人家长当然不能接受这样的判决,于是进一步上诉,而二审代理此案件的辩护律师恰是我熟识的高智晟,高律师介绍肇事者马锐林,是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处干部,其妻马红是保山交警大队办公室副主任;其妹马锐新系保山隆阳区法院政治处副主任;其妹婿马兵为保山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其岳母马品兰,原保山公安局政委,原保山人大副主任;肇事者及其家属大多在司法界工作,有着相当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背景,所以在当地审理干扰很大。


案例三:群众撞死警察


两起案件中的疑问让人心情很是沉重,不由得会想如果撞人者不是警察在事故鉴定和赔偿标准上又会怎样?谁料不知是不是天意要刺激我的神经,不到一个星期之后又一起案件摆在我的面前。


2004年9月23日8点30分,货车司机赵怀清驾驶运输公司的鲁M92023大货车载煤70吨左右在山东邹平县公路上正常行驶,前方一辆微型面包车,突然调头逆行,大货车闪避不及,急打方向发生侧翻,压在面包车上,司机当即报警,警方在施救过程中,吊车钢丝不幸中途断裂,致使货车车斗重重砸在面包车上。最后救出面包车内5人三死两伤,货车仅有轻微损伤,司机当场被拘留。


作为一起严重交通事故,这起事故不同的是,被撞面包车恰巧是一辆警车(装有警灯但无牌无证),车上坐着一名县公安局民警,四名“协警”。于是有了很多事故之外的插曲,先是不允许包括律师在内的任何人探监,然后在9月24日至27日间由交警队的警察到事故车辆车主付永刚处分三次索要了35万元现金,并以试刹车的名义扣押了车主另一辆货车。到了10月2日更戏剧性的故事发生了,交警队以取证之名叫付永刚到当地东升宾馆604房间谈话,结果付一去就被扣押,下午押至邹平县监狱,并给付永刚的父亲下了拘留通知书,理由是“涉嫌交通肇事”(律师认为付永刚当时明明不在车上,以这个理由拘留实属牵强),当时正值降温,家属要求探视送衣服也被拒绝(后来得知付永刚在狱中还遭到其他犯人的殴打),并且告诉付永刚父亲只要一次性交出220万现金就放人。当时正值国庆长假金融机构放假,付永刚父亲多方拼凑了185万元汇票,但是交警队长韩延民表示“不收汇票只要现金”,于是付永刚父亲最后找金融系统领导疏通关系,押上汇票,以185万元现金形式存在警方于艾萍名下,办完一切手续是4日下午5:30,当晚7点付永刚被从监狱放出。至此交警队共取走现金210万元整,扣押思太尔货车两辆。而交警队作出的事故认定是警方无责任,货车一方负全部责任。并且五位死伤者家属提起民事诉讼,每位死者的家属各要求49万5千元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每位伤者的家属也各要求49万5千元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


付永刚认为作为车主出了事故要承担责任当然是应当的,自己的车辆有超载是事实,但是中国搞运输的企业没有不超载的,因为一路收费太可怕了,车辆从出厂起就把吨位标的偏低,否则就要亏本。交警队和公安局就是一家,由他们来决定事故责任能公道么?如果从感情上来讲多补偿受害人家庭一些钱没有问题,但毕竟要有个规矩,把自己当人质扣起来向家属要钱怎么也不像是人民警察作出来的事情。


而代理律师胡德冰则认为判货车负全部责任是荒唐的,如果说货车超载有责任,那么邹平公安局让这种无牌无证,也没有经过年检的车辆打着警灯上路又承担什么责任?该车司机为“协警”,有没有权利驾车执行公务?货车毕竟是正常行驶,而面包车突然逆向行驶又承担什么责任?事故发生后警方施救过程中钢丝断裂加重事故伤害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有群众反映面包车上一行人刚喝过酒,那么事故鉴定中为何不采血化验面包车司机是否酒后驾车?


付永刚在谈到这段经历时一个劲的长吁短叹,任由他们这么折腾,下面不知会遇到什么情况,自己非破产不可;可如果讨了说法,得罪了他们自己在当地也一样呆不下去了。对于一个想安分守己做生意的人来说,这真是一场飞来横祸。


不是结局的结局


这三起案件都是政法系统工作人员和普通公民由于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可以是说是对我国基层司法公正的很好检验,下一步发展如何我也在进一步关注中。


三个案子让我从无奈到愤怒到最后简直是哭笑不得,警察和法院干部撞死撞残群众的两起案件,一个赔了6万6、一个赔了1万1就再也不理受害者,而普通群众撞死撞伤警察和“协警”,连现金加车辆被要去三百多万还没完,生命如果可以用价格来衡量的话差距竟如此之大。


而三期案件中的一些细节也让记者感触颇深、非常发人深省,每一个细节都可以作一篇大文章。在这三起案件中几乎每一个地方的公安司法人员其家属都非常集中的在公安司法队伍中任职,所以在当地有盘根错节的关系,是因为他们觉悟高而献身公安事业还是什么别的原因?公安部多次明令禁止,警察队伍的超编现象,可没有编制却拿工资行使警察职权的“协警”却大量存在,他们的工资不是财政支出的,那么是从哪里来的,公安局的如果没有额外收入,靠什么养额外雇员?普通群众买一辆车就要上牌照,就要交税,警察自己不知从哪里搞来的车,无牌无照就可以当警车,谁来管?运输公司的车撞了人,老板要承担责任,可法院的车撞了人,一句话“他是私用”就可以不承担责任,这依据在哪里?在事故责任判定上和赔偿标准确认上,如果整个公安司法系统都是一条战线,亲如一家,到哪里处理才算是真正避嫌呢?难道老百姓撞上警车就只有自认倒霉么?


仅从事故来说无论是警察、协警还是普通公民遭遇车祸和人身伤害都是令人惋惜痛心的,但不同对象遭受人身伤害之后的不同境遇却让人更为这个国家的基层法制状况痛心。笔者无意代替司法部门对具体案件的是非做出判断,但三起案件相对比却让人心头有些不是滋味,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但要我们警惕法律在实践中对有些人格外平等。


不由想到小时候爱看的警匪连续剧《神探亨特》,里面的长腿美国公安员追捕歹徒时总是把车开的风驰电掣,自然也少不了磕磕碰碰,而他一回到局里就会挨领导的训斥:“你这个该死的,又害的我们赔钱!”当时觉得很同情这些奋战在美国公安战线的同志,干除暴安良这么危险的工作,还得处处赔着小心,规矩这么多一不留神就要赔钱,一点不为他是警察就网开一面,真不容易。而这几起案件让我深感在一个国家里,掌握权力的公安司法队伍如果没有公众的监督和制约,对整个社会来说将更加危险。


<评论>:这三起案件都是政法系统工作人员和普通公民由于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残酷的现实让人从无奈、愤怒到简直是哭笑不得,三起案件里的政法系统工作人员大都是共产党员,却在具体案件里表现出流氓无赖式的、毫无法制观念作为,神圣的法律是否在对他们“网开一面”?党中央一直在加强“三个代表”理论的学习,不知到这三起案件的公安、交警、法院是不是在有意对抗或者是在戏弄党中央?


近年来不断被揭露报道的公安司法队伍里的丑恶现象表明,如何切实加强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如何在现实中在具体事件里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以及公安司法队伍如何接收公众的监督和制约、把“依法治国”落到实处的问题,是摆在我们党面前的关乎民生的重大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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