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效熙 郑雅卓:正确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

——学术界关于协商民主的研究综述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45 次 更新时间:2013-02-13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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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效熙   郑雅卓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要求。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围绕协商民主基本理论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科学内涵、实践探索、实现形式等问题进行研究,取得了一系列学术成果,为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提供了智力支持。

关于协商民主的基本理论

协商民主的定义。一是治理形式论。有学者认为,协商民主是不同政党、政治组织和公民等通过参与立法和决策,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的治理形式。二是公共决策论。有学者认为,协商民主是不同政党、政治组织和公民等通过平等对话、讨论、审议等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三是民主形态论。有学者认为,协商民主是在一定政治共同体中通过对话、讨论、商谈、沟通等形式参与政治的一种民主形态。四是折中论。有学者认为,协商民主既是一种民主形态,又是一种民主决策程序和机制,还是一种国家和社会治理形式。这些观点虽然侧重点不同,但都认为协商民主应具有协商性、平等性、合法性等重要特征,具有对话、磋商、交流、听证、沟通等多种形式。

协商民主的价值。有学者认为,协商民主体现了民主理论在当代社会的新发展,具有许多传统代议制民主无法取代的价值。具体来说,一是为政府决策提供广泛的民意基础,有利于决策的科学制定;二是为政府与民众的沟通搭建平台,有利于树立和增强政府公信力;三是拓宽民主的形式,有利于公民参政议政;四是形成理性协商的机制,有利于培养公民意识和理性精神;等等。

协商民主的理论渊源。有学者认为,协商民主源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实践,是西方自由民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经过上百年时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逐渐认识到自由民主存在的各种问题,试图以新型民主理论与制度进行调整,协商民主应运而生。有学者认为,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紧密结合,独立探索民主道路、建构民主制度的重要成果。

关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涵

学术界普遍认为,西方协商民主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内涵上存在重大差别:西方协商民主是资本主义民主实践的产物,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和多党制的基础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在总结社会主义民主实践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以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前提和基础。因此,我们在认识与研究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问题时,不能简单套用西方协商民主理论,而应确立自己的理论框架与实践原则,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和制度。

不少学者从传统文化、实践经验、经济制度等方面,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涵进行阐释。他们认为,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和”、“合”等基本因素,与协商民主具有天然的融合性;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和建设时期积累了丰富的协商民主经验,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协商民主制度;我国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体制,为协商民主营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等等。这些观点突破了西方协商民主的范畴,对于正确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涵具有启发意义。

正确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涵,需要理清它与选举民主的关系。在这个问题上,主要有主体论与互补论两种观点。主体论认为,我国传统文化以及民主价值观念,决定了我国未来民主建设自然趋向于以协商民主为主体。互补论认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相互补充,我国民主政治的未来发展应采取“选举民主优先,兼顾协商民主”的策略。这两种观点都强调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对于我国民主建设的重要意义。其实,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都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二者不可或缺、不可偏废。

关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实现形式

学者们结合我国协商民主实践、借鉴相关学术研究成果,认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主要有以下实现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协。学者们普遍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本形式和主要渠道。有鉴于此,学术界围绕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协的概念与特征、价值与职能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学者们认为,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权力机关,就国家大政方针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进行充分沟通、协商、讨论,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并将其上升到法律高度的民主形式;人民政协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开展政治协商、与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开展协商,以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履行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民主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协在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促进科学民主决策,团结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价值和优势。

民主听证。目前,民主听证制度已在我国普遍建立与实施,立法听证、行政听证等从中央到地方相继推行。对此,学术界高度关注,并就其中的重要理论和实际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形成了大量研究成果。有学者研究了北京、上海、重庆等地立法听证的实际情况后认为,立法听证是坚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基本原则,实现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途径,在防止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倾向、提高民众参政议政意识和民主法治观念等方面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针对立法听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一些立法听证程序不规范、听证结果的法律效力不强等,学者们也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民主恳谈会。近年来,民主恳谈会在一些地方开始推广。这一新型的基层协商民主形式,同样引起学术界的高度关注。有学者指出,通过民主恳谈会而不是通过扩大直接选举,更能维护基层社会的政治稳定性和公共政策的合法性,更能保证公民的政治参与权及其他各种合法权利。有学者对民主恳谈会中协商民主的运作过程进行了分析与总结,努力为丰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推进协商民主实践尤其是基层协商民主提供参考。

与此同时,学者们还对社区议事会、民主评议会、群众大会、网络论坛、网络社区等展开研究,认为这些做法都可能成为基层协商民主的新形式,有助于深化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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