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面临的诸多问题只能通过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来解决。政治体制改革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要理顺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宪法通过对国家根本制度的设计,构建了一个用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用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机制。在中国,以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以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制约行政权和司法权、以人民主权制约执政党的权力三个维度的制度设计,为实现权利对权力的制约奠定了基础。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通过制度的实现,使制度设计转化为制度生态。由于政治体制的问题使已有的制度设计在一定范围和某种程度上形式化了,从而导致权利和权力关系的扭曲。这是当前中国诸多矛盾的总根源。而要真正实现权利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必须真正落实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类选举中全方位、大尺度地引入竞争机制,构建平等竞争的民主体制。这也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政治体制,权利,权力,市场经济
中国的改革走到今天,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遇到了一个迫切需要而又难以解决的问题,那就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瓶颈问题。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已成为多数人的共识。政治体制改革如何入手,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的认为应从加强反腐败入手;有的认为应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入手;有的认为应从执政党的自身建设入手;有的认为应从行政体制改革入手,等等。不管从何入手,核心问题在于必须正确处理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真正实现权利对权力的有效制约,使公权力合理归位。要做到这一点仅仅有相应的制度设计是不够的,必须通过构建相应的体制和机制使制度设计转化为制度生态。
一、权利制约权力的根本制度设计
实现权利对权力的制约,就是实现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有效制约。权利表明一种资格,一种身份,“权利概念的要旨是‘资格’,说你对某事享有权利,就是说你被赋予某种资格。”权利实质上是同利益联系在一起的,“权利背后支撑的是利益……它是权利的目的和价值所在。”的到了国家法律认可的利益要求,就上升为法定的权利,也就获得了法律上的不可剥夺性,也就具有了神圣不可侵犯的意义。公民权利是公民在一个国家生存和发展的根据,也是其从事各种活动的资格所在。在法律面前,这一资格对任何人来说都是平等的。“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这样的观念自然是非常古老的。但是现代的平等要求是与此完全不同的;这种平等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申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权利平等已经成为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和根本价值。
“权力是一种社会关系。任何主体只要能够运用它拥有的资源,对他人发生强制性的影响力、控制力,促使或命令、强迫对方按权力者的意志和价值标准作为或不作为,此即权力。”权力实质上反映了一个主体对另一个主体所具有的支配能力。这种支配能力来自于被支配主体权利的让渡和支配主体对这种权利让渡作出的承诺。当然,如果支配主体不能兑现自己的承诺,被支配主体就会收回让渡的权利,形式可以是和平的,也可能是暴力的,这取决于支配主体是否愿意以和平的方式放弃这种支配。当这种支配能力与国家政权相联系,以国家政权为后盾,或者说权力的拥有者是国家就成为国家权力,或称之为“公权力”。国家权力的支配作用归根到底来自于公民权利的让渡。因此,公民权利是本体,而国家权力只不过是公民权利的派生物。国家权力的最高形式或最终支配力量就是国家主权,国家的一切其他权力都根源于此。在公民权利本体属性的基础上形成了主权在民的理念,这就从根本上规定了国家权力必须受制于公民权利。“国家权力来自、从属并服务于人民,其存在的全部意义就是实现和保障公民权利。”“权力通常(不一定必然)也要求得到权力所及的共同体范围内的成员的认可或默认,从而具有合法的权威基础。”国家权力只有真正保障公民权利才能得到公民的认可,也才具有合法性。
自我实现是权利的本质特征,也是权利所具有的内在冲动。权利是同利益联系在一起的,根源于人的需要。需要是行为的原动力,正是人的需要和满足需要的活动构成了权利来源和权利自我实现的内在动力。国家权力尽管根源于公民权利,但是国家权力一旦形成就具有了相对的独立性。这种相对独立性决定了,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两者从产生之日起就存在着矛盾。这种矛盾既表现为权利与权力的相互依存、相互渗透,也表现为权利与权力的相互否定、相互制约。为了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公民和国家之间就要达成某种契约,以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在国家权力处于强势的状态下,两者之间的矛盾更多地表现为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蚀。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用公民权利来制约国家权力,现代政治中的不同国家都要制定宪法。“宪法是对社会制度进行合理安排的基本形式,是处理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关系问题的基本形式。其目的在于限制国家权力,确认和保障人权。”“宪法是人民之间的契约”,所要调整的基本关系就是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制度设计,其作用就在于维护公民权利和限制国家权力。宪法的核心就是以根本法的形式确定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制约的根据和方式,以维护和保障公民权利。宪法在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做出的根本的制度设计,就是用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用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制度。
国家权力以公民权利为本源,是构建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制度的内在根据。“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本源,国家权力行使的目的是为了人民的权利、利益和幸福。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的权利是国家的一项最基本的义务和责任。为实现这一宗旨,必须将国家权力的主权部分归属于人民,使人民掌握最高的、最终的政治权力”。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是主权在民思想的充分体现,也是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最根本的制度设计。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在我国,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需要三个维度的制度设计,即以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以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制约行政权和司法权、以人民主权制约执政党的权力。
根据宪法的制度设计,不仅在国家机关的产生上体现了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而且在国家权力运行过程中也体现了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对于以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宪法中的相关制度设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公民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制约国家权力;二是通过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监督制约国家权力。通过双重制约来保障公民应有的权利。
为了保证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宪法还作出了用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制约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制度设计。通过公民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这种意味着公民把自己管理国家的部分权力委托给国家权力机关,由它代为行使。国家权力机关在行使公民委托的权力时,主要从四个方面制约行政权和司法权。一是通过立法权制约行政权和司法权;二是通过产生和监督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制约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是通过选举和罢免相关机构的负责人制约行政权和司法权;四是通过明确国家权力机关同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关系制约行政权和司法权。如果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能够真正落实,就能有效制约行政权和司法权。
以人民主权制约执政党的权力,是我国特有的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制约不可缺少的制度设计。人民选择了中国共产党,这是人民行使权利的结果。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历来主张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并以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己任。人民主权是人民根本利益最高层次的体现。在人民主权面前任何权力都是有限的。执政党把自己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是保证执政地位的前提。在中国,执政党在一定意义上行使国家的某种权力,既然如此,就应纳入国家的权力平衡机制之中,否则,就可能变成行使权力又不承担责任。行使国家权力又不受国家权力制约机制的约束,其结果可想而知。以人民主权制约执政党的权力,既符合宪法的根本原则,也符合执政党自身的根本原则。问题的关键在。于,通过一种什么样的制度设计来实现这种制约。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确定了我国基本的政党制度。同时规定各政党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行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上述规定,对执政党当然也不例外。宪法设定的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制度,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制度,只要是在行使国家权力就要受这些制度的约束。唯有如此才能使政党制度成为国家民主制度的基本要素。
二、政治体制与权利对权力的制约
宪法设计了国家的根本制度,为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提供了法律保障。所谓制度实质上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规范化、系统化、定型化的社会关系体系。”它反映的是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关系。政治制度就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规范化、系统化、定型化的政治关系。在我国,根本政治制度所涉及的政治关系主要有,人民同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同执政党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同-府两院的关系、执政党同民主党派的关系、执政党同政府的关系,等等。这一切政治关系,从归根结底的意义上都可以归结为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宪法对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设计,实际上是对上述政治关系的反映。体制则是指“社会活动的组织体系和结构形式,包括特定社会活动的组织结构、权责划分、运行方式和管理规定等”。政治体制作为政治活动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形式,主要包括不同政治主体之间的组织结构、权力配置、运行方式和运作规范。它们对政治制度的实现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自我实现是权利的本质特征,也是由权利关系所决定的制度的根本特性,但是制度的实现必须借助于体制来完成。在制度和体制的关系上,从一定意义上说,制度是内容,体制是形式。制度决定体制,并通过体制把自己变为现实,从而发挥自身的实质性作用。体制对制度又具有反作用,反过来对制度也会产生重大影响。一般说来,制度决定体制,有什么样的制度就要求有什么样的与之相适应体制。但是,体制反过来也会影响制度,当体制与制度相适合的时候,对制度的实现和发展就会起积极的促进作用,当体制与制度不相适合时,就会对制度的实现和发展起消极的阻碍作用。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的关系也是如此。政治制度必然要通过一定的政治体制表现出来,也要通过一定的政治体制来实现自己。脱离了与之相适应的政治体制,政治制度的作用就不可能有效发挥出来。宪法对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制度设计,要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有效发挥作用,必然要诉诸相应的政治体制,通过一定的政治体制为自己开辟道路。目前,从实际情况来看,现有的政治体制同宪法设计的根本政治制度,在某些方面存在不相适合的问题,因此阻碍了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制约机制的实现,或者说一定程度上使宪法的政治制度设计形式化了,无法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仅如此,现有的政治体制同宪法的政治制度设计存在某些不相适合的方面,使宪法对公民权利应有的保护作用打了折扣,这是国家权力某种程度上侵犯公民权利现象发生的根本原因。
尽管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实现了国家政权机关和领导人员有序更替;扩大了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完善了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立了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建立健全了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保证党和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等等。但是,我国现有的政治体制形成的带有转型期特点的组织结构、权力配置、运行方式和运作规范,相对于宪法所设计的政治制度对政治体制的要求来说,还存在着比较明显的不相适合的问题,相对于经济体制改革来说,还比较明显滞后,迫切需要在改革现有的政治体制上取得实质性的突破。当然,政治体制改革并不是要改变宪法的根本制度设计,而是要改善制度的实现形式。
从组织结构来看,作为人民当家作主根本标志的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应该居于整个国家组织结构的最高层次。执政党位居于组织结构的核心,这就有一个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和执政党作为领导核心,在组织结构上如何体现的问题。通过合理的组织结构,理顺执政党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就成为实现人民主权的关键所在。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只是规定了理顺这一关系的原则,通过一种什么样的组织结构予以保障,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探讨。在人民代表大会同政府的关系上,也存在着政府在某些问题上凌驾于人大之上的问题。人民代表大会最高权力的行使缺少强有力的组织结构上的保障。
从权力配置来看,权力在各主体之间的分布同各主体扮演的角色不匹配,不同主体内部的权力配置也存在着诸多的不合理。执政党自身的权力配置过于集中,党内民主还需进一步加强。各级党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员的产生实际上还是一个自上而下的过程,党员的民主权力并没有完全真正落实。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在执政党权力和政府行政权力的双重作用下相对虚化,有待于进一步提升和落实。政府的行政权力碎片化,这种现象在横向结构和纵向结构上均有表现。政府权力横向碎片化主要表现为政府各部门的权力在强化,整体权力在弱化。每一个部门都在膨胀自己的权力,而每一个部门又都不愿意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部门权力的膨胀和责任的收缩,不仅损害了政府的形象,而且弱化了政府的整体权力。政府权力纵向碎片化问题更为严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基层组织,在权力配置上出现了某种程度的断裂,使权力不能实现纵向上的有效衔接。中央政府的政策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阻力。在权力配置上所存在的问题,最终导致了公民政治权利的相对形式化。
从运行方式来看,公民政治权利的相对形式化,首先表现在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还没有真正落实,人大代表的选举存在着形式主义的问题。人大代表候选人不同选民见面,选民不知道候选人的政策主张,也不知道选出来的代表能否代表选民的利益,是否有能力参政议政。导致了公民在人大代表选举上的政治冷漠。人大代表中各种官员尤其是政府官员所占比重过高。人大要选举和任命政府官员,要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一个人又是人大代表,又是政府官员,这个选举和任命如何进行,对政府如何进行监督?人大代表中文体明星所占比重过高,有些文体明星缺少参政议政的能力,根本不能很好地履行代表职责。这样的代表又有什么意义。人大代表中“有钱人”所占比重过高,由于有些人素质低下,不要说代表人民参政议政,某些人的所作所为实际在败坏人大代表的形象。人大代表中第一线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所占比重过少,在利益主体多元化的今天,他们的利益由谁来代表,不能只寄希望于“被代表”。值得庆幸的是人大已经做出决定,要按人口比例分配代表名额和降低官员在人大代表中所占的比例,但是力度远远不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和地方政府官员的选举和任命也存在着形式化的问题。公民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罢免权,在实际落实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问题。
从运作规范来看,由于组织结构和权力配置上存在的问题,很多制度性规范形同虚设,非制度性规范甚至“潜规则”大行其道。“所谓的‘潜规则’,便是‘隐藏在正式规则之下、却在实际上支配着中国社会运行的规矩’。”从一定意义上说,潜规则就是没有明文规定而是约定成俗的,或者说是人们私下认可的实际起作用的规则。某些人凭借这种私下里起作用的潜规则,获取正式制度所无法提供的不正当利益。这种在实际上得到遵从的规范,背离了正式的制度规范,损害了制度性规范所维护的正当权益。由于潜规则的作用,宪法所设计的正式制度在转化为现实的过程中遇到了各种阻力。潜规则不断地挑战着社会的各种底线,从而使已经形成的制度形式化。正是由于公民选举权和被选权的某种虚化,人大对政府官员的选举和任命的形式化,催生了官场的潜规则,权钱交易,买官卖官,这是一切腐败现象的总根源。也正是吏治的腐败导致诸多领域的规则失范,底线失守。当人们利用潜规则进行私下交易的时候,实际上就结成了一个对抗正式制度的地下联盟。正是借助于各种地下联盟,使得潜规则获取了长期的,甚至稳定的对抗正式制度的能力。某些正式制度的形式化和非正式规则中大量潜规则的显性化,实际上已经成为我国政治体制上一个突出的特点。
三、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与政治体制改革
政治体制上的种种弊端,无论是组织结构、权力配置方面存在的问题,还是运行方式和运作规范方面存在的问题,已经较为严重地影响了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阻碍了宪法设计的根本制度的有效运行,改革已成当务之急。政治体制的直接决定因素是政治制度,归根结底又必须同经济体制相适应。现有的政治体制不仅与我国的政治制度存在着不相适合的问题,而且与市场经济体制也存在不相适应的问题。这种制度和体制以及体制和体制的矛盾,成为推动政治体制改革的直接力量。当然,政治体制改革不是要改变社会的性质,也不是要改变宪法的根本制度设计,而是要通过优化政治体制来完善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实现宪法设计的根本制度。
制度决定体制并不是僵死的线性的关系,实际上制度和体制的关系是非常丰富的。同一制度可以通过多种体制表现出来,也可以通过多种体制来实现自己;同一体制也可以表现不同的制度,为实现不同的制度服务。制度是活跃的,而体制是相对稳定的。当作为体制的形式与作为制度的内容基本不适合时,就需要打破原有的体制,代之以适合制度发展要求的新体制。制度和体制就是从基本适合到基本不适合,再到新基本适合的发展过程。民主作为制度,无法摆脱意识形态的纠缠,可以冠以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然而,现代民主的很多形式作为体制,可以为不同的制度服务。
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真正实现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有效制约,无论是通过公民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制约国家权力,通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监督制约国家权力,还是以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制约行政权和司法权,以人民主权制约执政党的权力,其根本问题就是真正实现人民主权,把国家的一切权力真正归属于人民。公民实际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构成了人民主权的核心内容。政治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就是要通过构建一种政治体制,真正落实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克服政治体制种种弊端的关键所在,也是实现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有效制约的根本保证。
“选举权是与人民主权联系最密切的权利,选举权直接来自于人民主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公民真正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根本体现。原因就在于选举权与“国家权力也息息相关,选举权直接产生出国家权力的载体——国家机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能否真正落实,而不是形式上的“被落实”,就成为公民权利自我实现的关键。当然,选举权又同监督权和罢免权联系在一起;没有监督权和罢免权的有效行使,选举权是不完整的。在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主要通过选举和参选、监督和罢免人大代表等活动表现出来。如果这一与人民主权联系最密切的权利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必然导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失去平衡,就不可避免地发生权力侵害权利的现象。
要真正落实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必须在各类选举中全方位、大力度的引入竞争机制。在人民代表的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和确定必须依据选举法的规定操作,选举中实行高比例的差额选举,候选人同选民直接面对面阐述自己的政策主张,阐述如何代表选民行使权利。使人民真正独立自主的,不受任何干扰的选出自己信任的,能够真正代表自己的人大代表。要真正落实公民的被选举权,使每一个公民都能在平等的基础上展开竞争。在人民代表大会的各类选举中,包括国家首脑和最高行政负责人等选举在内;执政党的各类选举中,从最基层的选举直到最高层的选举;政协委员和各级各类政府官员的产生中,都要引入竞争机制。当然,竞争机制的引入应该是真正的而不是形式的。引入竞争机制最主要的形式,就是全部实行真正意义上的高比例差额选举。
构建真正意义上的平等竞争的政治体制,不仅与宪法设计的根本政治制度相适合,而且同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也是相适应的。政治体制要同政治制度相适合,然而,归根结底又是由经济体制决定。有什么样的经济体制就要求有什么样的政治体制与之相适应。完全的市场经济应该是平等经济、竞争经济、契约经济、权利经济、多元经济、均衡经济。它所要求的政治体制也必然是以平等、竞争、契约、权利、多元、均衡为特征的政治体制。只要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就必然要向这一方向发展。这是任何人都无法改变的历史必然。市场经济解构了传统的以政治为中心的社会,打破了国家通过高度集中的权力垄断资源分配,以对全社会实行严格控制的桎梏。平等竞争构成了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特征。市场经济等价交换的原则决定了从事经济活动的各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离开了这种平等关系,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正常运行。市场经济在资源配上的调节机制是一种通过内在竞争的自我调节,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也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根本前提。市场经济决定了市场主体的多元化,不同市场主体之间通过契约建立起彼此的经济关系。而这一切又都是以市场主体拥有的权利为基础的。也正是在市场的平等竞争中实现了经济发展的均衡。
“市场经济的非政治性特征要求在政治权力领域和非政治权力领域之间划定一个制度性的界限,以保障个人权利不受侵犯和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而宪政是最根本的制度保障和最为有效的途径”。正是由于市场经济的上述属性,要求必须真正实行宪法所作出的制度设计,构建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政治体制。平等竞争是这一政治体制的核心特征。只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平等竞争的政治体制,才能够实现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有效制约,把宪法的根本制度设计变为现实。
归根结底,政治体制改革的最终动力还是来自于权利自我实现的冲动。权利的自我实现是制度发展的直接动力,也是推动体制变迁的原动力。从具体的运行机制来看,权利的自我实现是从追求经济利益开始的,不同权利主体的经济关系构成了社会的经济制度。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在为经济制度的实现开辟道路的同时,也带来了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使社会领域中不同主体的关系也复杂化了。随着政府、市场和社会分野的逐渐明晰,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尽管政府的力量很强大,但市场的力量和社会的力量也不可低估。在市场经济体制的推动下,在社会不同权利主体追求权利实现所形成的张力的作用下,精英群体也开始结构化,各种因素交织在一起,形成一种合力,对现存的体制发起冲击,由于体制本身的惰性,如果对这种冲击不能积极回应,就会导致体制的合法性危机,体制变迁的关节点也就到来了。政治体制的变迁往往是从原有的运作规范逐渐失灵开始的。潜规则的大行其道为规范失灵作了最好的注解。运作规范的失灵必然引起运行方式的改变,从而提出重新配置权力的要求。权力配置的调整,最终必然导致组织结构的转型,由此带来整个政治体制的变迁。顺应这种变迁,推动政治体制改革,是为明智之举,固守原有的政治体制,阻碍变迁,改变的仅仅是体制变迁的形式和进程,而无法改变体制变迁的趋势和结果。
王春福,浙江工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主要研究公共政策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