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主化的双重焦虑
(1.1)除了掩耳盗铃的五毛与心存侥幸的权贵之外,如今恐怕不会有多少关心政治现实的人否认,中国早晚要走上民主化的道路。当然,“早晚”是一个很笼统的表述,为许多重要分歧与争论留下了空间。事实上,民主化的前景既带来期待,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焦虑,而这些焦虑或多或少都与对民主化 “早晚”的判断相关。
许多人虽然认同民主,却对民主化可能带来的震荡心存顾虑,而中国在过去一百年中走过的弯路,更强化了他们的担忧。其中一部分人害怕过分激烈的政治转型会导致社会动荡、国家分裂、军阀割据、外敌入侵。另一些人担心的则是,以当前的“国民素质”,倘若仓促民主化,政治运作将无法得到有序有效的组织,甚至恐怕要重演打土豪分田地等等群氓暴民践踏个人权利的历史。对民主化前景的这些焦虑,使得他们或者将“改造国民性”视为比推动政治民主化更为迫切的课题,或者更多地将希望寄托于自上而下的、温和渐进的变革。
对民主化风险的焦虑,又导致了以这种焦虑为对象的第二重焦虑。不少同样认同民主的人担心:持“素质论”、“改良论”等论调的那些人,不但过分幼稚地寄希望于上层势力的觉醒悔悟,而且往往在实践中对“倒逼”民主的草根运动态度过于保守,从而客观上沦为“官府走狗”、“维稳帮凶”。出于对这类保守怀疑态度的担忧与不满,第二类人急切地试图为当前民主化的可行性做出种种辩护,譬如国民素质与民主无关,譬如民主化只有好处没有坏处,等等。
然而第二类人出于焦虑而做出的这些辩护,反过来更加重了第一类人对民主化前景的焦虑。在他们看来,第二类人对民主化可能风险的轻描淡写,恰恰是一旦政治急遽转型将导致震荡的征兆,倘若放任这些激进而煽动的论调,未来的民主化进程必将被民粹主义裹挟,中国必将重蹈历史的覆辙。如果说在第二类人眼里,第一类人是维稳的帮凶,那么在第一类人眼里,第二类人就是民粹的推手。民主化前景所引发的双重焦虑,就这样相互强化,使得本该携手共进的人们陷入无休止的内部攻讦。
(1.2)当然,以上这些只不过是漫画式的描写。大多数时候,人们的观点与争论并不总是以如此极端的形式呈现,并且观点上的分歧也并不妨碍实践中的互助与合作。但极端观点的存在也是不争的事实。比如近来网络上关于民粹主义的争论中,@李宇晖_Huey 便试图从根本上否认民主制可能出现民粹主义、多数暴政等传统上所认为的问题,甚至一度否认“民粹主义”本身可以成为一个有意义的概念。他的这些观点当然是站不住脚的(有趣的是,一个政治学博士生居然持有这样极端而明显错误的观点,这一事实本身就反映出民主化双重焦虑对判断力的扭曲程度),本文自第二节以下将对其加以详细驳斥,分析民粹主义的性质与成因,并说明为何民粹主义(以及多数暴政)是民主化过程和民主制中切实存在的风险。
反驳李宇晖的观点,并不意味着我赞同其所反对的对象、也就是对民主化心存疑虑者的看法。在指出民粹主义与多数暴政的风险切实存在且无可避免之后,本文最后一节将说明,为何尽管如此,民主制仍然是比非民主制更好的选择、民主化仍然是当今中国刻不容缓的任务。或者反过来说,为什么我们并不需要依靠否认民粹现象、多数暴政的风险等等方式来为民主(化)辩护。
二、“民粹”是一个含混或者过时的概念吗?
(2.1)李宇晖在《请停止使用“民粹”这个含混概念:与笑蜀老师商榷》(http://blog.sina.com.cn/s/blog_85d2172c010135dy.html)一文(以及若干相关博文、微博讨论)中提出的主张,大致可以归纳为如下四点:(a) 英文学术文献中“民粹(主义)”一词(“populism”)的用法与日常对话(包括中国网络辩论)中很不相同,后者是对“民粹”概念的误用。(b) 日常对话(包括中国网络辩论)中的“民粹”一词缺乏一致而明确的定义,意义含混,无法作为讨论的基础。(c) 民粹主义研究是早期民主理论家的工作,在当代政治学界早已过时,或至少已被边缘化。(d) 新的理论模型和实证检验已经表明民主制事实上不存在民粹主义和多数暴政等等早期民主理论家所担忧的风险。
由于其留美政治学博士生身份,以上说法很能迷惑一部分外行(借用@破破的桥 的话,叫做“诉诸权威身份”加上“诉诸专业壁垒”)。事实上,这些论调非但站不住脚,更暴露出其在知识结构与学术能力方面的一些问题。对(d)的反驳与对民粹主义现象的深入剖析是紧密相关的,我将留到后文再行处理。本节剩余部分首先澄清(a)、(b) 、(c)所涉及的比较初级的错误。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这些批评并不意味着一并否定李宇晖在其所专攻课题上的水平。每个人的视野和知识都是有限的,在学术研究高度专门化的今天,要求一个政治学研究者精通政治学中的所有研究领域无疑是不切实际、甚至是虚伪的。相比起来更重要的,是遇到问题时检索相关文献的能力,以及在谈论不了解的领域时能够保持虚心、谨慎、开明的心态。李宇晖数次在讨论中称使用“民粹”一词的人是“奇葩”、在对文献一无所知的情况下放言研究民粹主义现象的都是“伪学者”,这种态度我认为相当不可取,因此本文如果在行文语气上有任何显得挖苦之处,也仅仅是对这种态度的敲打,以及一点鞭策。
(2.2)先来看(c)。民粹主义研究是不是一个过时的领域?答案自然是否定的。自从希尔斯(Edward Shils)1954年的论文<民粹主义与法治>(“Populism and the Rule of Law”)使得“民粹主义”在英文中成为一个一般性的概念、并被作为社会科学(尤其是政治学与社会学)的重要对象后,对民粹主义现象的研究,无论理论层面还是经验层面,都在持续不断地发展。尽管早期的民粹主义研究曾在70年代末短暂地陷入低谷,然而80、90年代以来,一方面随着对旧有研究范式的突破——特别是现代化理论(modernization theory)与依赖理论(dependency theory)分别在70年代早期与晚期遭到质疑,打破了之前研究者将民粹主义现象与特定社会经济结构或历史条件相联系的思维定式,为新的理论建构提供了空间——,另一方面随着民粹主义现象在世界范围内的频繁化与多样化,民粹主义研究不但没有过时或边缘化,而且在近二十年间愈发繁荣,逐渐成为政治学(以及其它社会科学)中的一个热点领域。其文献不敢说汗牛充栋,至少也是蔚为大观。这里略举几本90年代以来出版的专着或论文集:
专门研究当前欧洲(以及美国等其它成熟民主国家)“新民粹主义”现象的著作如 Jack Hayward (1996 ed.), Elitism, Populism, and European Politics; Hans-Georg Betz & Stefan Immerfall (1998, eds.), The New Politics of the Right: Neo-Populist Parties and Movements in Established Democracies; Mazzoleni, Stewart & Horsfield (2003, eds.), The Media and Neo-Populism: A Contemporary Comparative Analysis; Jens Rydgren (2004), The Populist Challenge: Political Protest and Ethno-Nationalist Mobilization in France;Mabel Berezin (2009), Illiberal Politics in Neoliberal Times: Culture, Security and Populism in the New Europe;专门研究拉美民粹主义的著作如Rudiger Dornbusch & Sebastián Edwards (1992, eds.), The Macroeconomics of Populism in Latin America;Felipe Agüero & Jeffrey Stark (1998, eds.), Fault Lines of Democracy in Post-Transition Latin America;Michael Conniff (1999, ed.), Populism in Latin America;Carlos de la Torre (2000), Populist Seduction in Latin America: The Ecuadorian Experience;Kurt Weyland (2002), The Politics of Market Reforms in Fragile Democracies: Argentina, Brazil, Peru and Venezuela;Steven Levitsky (2003), Transforming Labor-Based Parties in Latin America: Argentine Peronism and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Kirk Hawkins (2010), Venezuela‘s Chavismo and Populism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其它试图对民粹主义进行系统的概念澄清与比较分析,以建立一般性理论的著作如 Paul Taggart (2000), Populism;Yves Mény & Yves Surel (2002), Democracies and the Populist Challenge;Margaret Canovan (2005), The People;Ernest Laclau (2005), On Populist Reason; Francisco Panizza (2005, ed.), Populism and the Mirror of Democracy;Benjamin Arditi (2007), Politics on the Edges of Liberalism: Difference, Populism, Revolution, Agitation;等等。
——以上只是一份相当简略的书单,在近几年该领域出版的书籍中不过冰山一角,更不用说散见于各种学刊的单篇论文了。李宇晖自称『在最近几年的学术文献里我基本上没有看到这个词』,并非“文献不足故也,足则吾能征之”,而是反映出他在文献阅读量(或者说阅读面)与检索能力方面的欠缺。
除专着与论文外,近几十年民粹主义研究的蓬勃发展也反映在社会科学工具书的编撰中。由于五、六十年代学术界对民粹主义的研究刚刚起步,尚未形成规模——早期民粹主义研究的成果直到1969年才得到系统的整理(Ionescu & Gellner, 1969)——,因此在196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委托Julius Gould与William Lester Kolb合编的《社会科学辞典》(Dictionary of the Social Sciences)中,并未收录“民粹主义”一词;而到了2002年,牛津大学出版社委托当代社科领域的领军人物卡尔霍恩(Craig Calhoun)重新编撰《社会科学辞典》时,“民粹主义”词条已经有了三个自然段的篇幅。
(2.3)对文献的不熟悉与不擅检索,导致李宇晖将赖克的《自由主义对抗民粹主义》一书(恐怕是他读过的唯一标题里带有“民粹主义”一词的文献)视为对民粹主义概念的权威阐释,进而得出 (a)“英文学术文献与日常对话对‘民粹主义’一词的用法不同”的错误结论。他自以为是地断言,当代『最有影响的对民粹主义的描述来自赖克(William Riker)1988年的《自由主义对抗民粹主义》一书。赖克是一个虽然有些过时但是历史地位非常之高的政治学家,他的用数学模型研究政治学问题的方法开创了一整个学派。我几乎可以肯定,在那之后凡是提到民粹主义的英文学术文献(就是说不包括大众媒体或日常对话),基本上使用的都是赖克的定义』。
将《自由主义对抗民粹主义》一书所述视为对民粹主义的权威定义,是我今年在行内听到的最好的笑话,没有之一。实际情况是,赖克此书虽然以“民粹主义”为标题,内容却丝毫不涉及对民粹主义这一社会政治现象的分析考察,而是一本从社会选择理论角度探讨不同民主观的可辩护性的著作。说此书提供了“民粹主义”一词的权威定义,无异于说一本以《囚徒困境》为题的博弈论著作提供了“囚犯”一词的权威定义;至于说在赖克之后的『凡是提到民粹主义的英文学术文献』都要使用他的定义云云,更是信口开河。
其实只要读文献时稍加用心,就可以避免这种缘木求鱼的错误,因为赖克本人在该书注释中已经特别做出声明,他对此词的使用不同于罗伯特•达尔(Dahl, 1956);而后者在其书中又表示自己的定义沿袭希尔斯(Shils, 1954),强调民主社会中民粹主义与法治以及多元主义的冲突。——前面提到,民粹主义作为指称一种普遍现象的概念,正是由希尔斯一手引入英语世界的。在希尔斯之前,英文中“populism”一词只有两个特定的用法,一是专指19世纪末美国由“人民党(People’s Party)”代表的、以反对金本位、坚持银本位(从而在当时保障农民与小工业者的利益)为主要政策诉求的激进乡村运动,二是被研究俄国史的学者用来翻译俄语中的“narodnichestvo”,亦即19世纪60、70年代俄国知识分子中的“民粹派”主张(Allcock, 1971)。正是希尔斯通过对麦卡锡主义的研究(Shils, 1956),首先提炼出如今被冠以“民粹主义”之名的种种现象之间的某些共同特征,才使得人们开始以“民粹主义”统称这些现象、并使其成为社会科学中的重要研究对象。换句话说,是希尔斯对民粹主义的理解奠定了整个研究传统(以及之后的日常对话)的基础;相反,赖克对“民粹主义”一词的使用与学术界(或者至少与其主流)则有着很大的区别,实则不过在其理论中借用这个词语而已,就像量子力学家在命名夸克时完全可以借用“红”、“绿”、“蓝”等词语一样。
(2.4)那么英文学术文献中对“民粹主义”一词的使用与日常对话(包括中国的网络辩论)中究竟是否一致呢?本文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一一列举各个研究者对民粹主义的理解,因此最好的办法是选取一些专业性较强、并且公认较权威的工具书为例。这样的工具书我手头方便查阅的有两部,一是政治学巨擘李普塞特(Seymour Martin Lipset)1995年主编的四卷本《民主百科全书》(The Encyclopedia of Democracy),另一部则是前面提到由卡尔霍恩主编的2002年版《社会科学辞典》。且看二者分别如何解释“民粹主义”:
《民主百科全书》:【民粹主义】一种政治运动,强调普通民众——作为掌握特权的精英的对立面——的利益、文化特质、以及自发感受。为了占据合法性,民粹主义运动通常会——通过群众集会、公投、或者其它大众民主的形式——直接诉诸多数人的意愿,而不太在乎权力的制约与平衡、或者少数派的权利。(以下详述历史上的各种民粹主义运动,从19世纪下半叶的俄国民粹派开始,到后来欧美、亚非拉的各种民粹主义现象。从略。)
《社会科学辞典》:【民粹主义】(第一段介绍19世纪末美国以“人民党”为代表的激进乡村运动。该党化用拉丁文“populus”亦即“人民”,平日以“Populists”自称——这正是英文中 “populism”一词的词源。从略。)
更一般而言,民粹主义被用来指称某种政治修辞的模式,这种修辞模式鼓吹以人民的集体行动来对抗精英的威胁。民粹主义既有左翼版本也有右翼版本——尽管经常也将两者相结合,以拒绝公然的意识形态立场。结果就使得民粹政治表现出变化多端的形态。其某些版本力图跨越对阶级与种族的传统社会划分,建立广泛的联盟;另一些版本则利用族群与种族上的替罪羊,来作为界定得更狭隘的群体内部的黏合剂。许多版本在其权威结构上高度个人化,导致其领导人经常被人谴责是蛊惑家;许多版本强烈地诉诸民族主义,或者诉诸表面上的传统价值。
民粹主义本质上是一种圈外人修辞,依赖于——事实上的、或者至少是装出来的——与制度化政治之间的距离。它几乎总是与各种形式的群众政治联系在一起,而其最民主的版本则几乎总是与试图增加政治过程的包容性与问责度的各种改革联系在一起。对民粹主义的绝大多数研究都认为,它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伴随经济现代化而来的社会转型的一种反应。工业化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引发了民粹运动,从最先进的工业民主国家,到最贫困的发展中国家。民粹活动通常针对的是“权威”与“变动”这两者的代理人——非人格的国家官僚机构、工业资本家、现代品味与世界观的供应者——或者是以少数族群为替罪羊,指责正是他们导致了这些变动。这种解释在研究十九世纪美国与俄国民粹运动的兴起时最为有用,但是在理解二十世纪拉美民粹主义的发展上就不那么有帮助,因为后者的譬如庇隆主义等等民粹运动都是拥护经济现代化的。民粹主义还常常与其它意识形态以及运动相结合。事实上,所有诉诸人民群众的一体性、以及他们与生俱来的良好判断力的做法,或多或少都带有民粹性。
——很显然,这些定义与日常对话(包括中国网络辩论)中对民粹主义概念的理解基本一致,并不存在后者对这一概念“误用”的问题。
(2.5)细心的读者会注意到,《民主百科全书》与《社会科学辞典》对民粹主义的定义存在不少差别。比如前者视之为一类政治运动,而后者则将其理解作一种政治修辞模式,然则“政治运动”与“政治修辞模式”明显不是一码事,等等。
工具书词条之间诸如此类的差异,反映出的是学界内部在如何使用这一概念、如何理解其所指涉的现象上的分歧;民粹主义究竟应当首先(但并不必然完全)被视为一种政治运动(Minogue, 1969),还是一种修辞模式(Laclau, 2005; Panizza, 2005),又或者是一种意识形态(MacRae, 1969; Mudde, 2004)、一种政治策略(Weyland, 2001)、一种社会症候(Wiles, 1969; Arditi, 2007)或其它什么,只是研究者聚讼已久的诸多问题之一而已。不但如此,许多研究民粹主义的学者都承认,对这个概念给出一个能够让所有人一致认同的定义,即便不是不可能,也是希望渺茫的(Worsley, 1969; Allcock, 1971; Weyland, 2001; Mudde, 2004; Canovan, 2005; Laclau, 2005; Panizza, 2005)。
有些人或许会认为,既然“民粹主义”一词就连在学术文献中也缺乏一致而明确的定义,那就表明,(b)的说法不仅对日常对话、就连对学术文献而言也是成立的:民粹主义这个概念从根本上就是意义含混的,无法作为讨论的基础;更大胆地说,不但我们在日常对话中、而且学者们在研究中,也应当『停止使用“民粹”这个含混概念』。
这种想法背后隐藏的是对概念性质的一些惯常的误解,本文无法就此展开详细的讨论,只能简单解释一二。首先需要注意的是,社会科学中的绝大多数概念,比如“法律”、“社会”、“民族”、“民主制”、“意识形态”、“自由主义”、“民族主义”等等,都是缺乏公认的明确定义的,不独“民粹主义”使然。之所以如此,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方面,正如维特根斯坦(Wittgenstein, 1953)告诉我们的,语言是约定俗成的过程,不同现象之所以被纳入同一概念范畴之中,往往并不是因为它们共享着某种特定的“本质属性”,而是因为它们能够以“家族相似(family resemblance)”的方式相互联系;因此无论是一个概念“缺乏明确定义”还是对其的定义“缺乏一致认可”,都并不意味着其“意义含混”,或者人们无法“以此概念为基础展开讨论”。比如我们永远无法给“游戏”下一个精确的定义,但这并不妨碍我们理解哪些娱乐活动可以算作游戏,哪些则不行。事实上,对社会现象作一般性描述的概念,大都如此。另一方面,由于绝大多数政治概念都或多或少隐含着规范性、评价性的意味,因此也就具有盖里(Walter Bryce Gallie)所指出的这类概念在所难免的“本质争议性(essential contestedness)”。从“自由”、“平等”等价值理念到“法律”、“主权”、“意识形态”、“民族主义”等看似描述性的概念,都无法摆脱因为内在评价性而导致的围绕适用范围的争议(Gallie, 1956; Mason, 1990; Gaus, 2000)。
因此很多时候,一个概念的难以定义,往往并不表明其无用,而是表明其所指涉对象的复杂;而如果说民粹主义比其它别的“主义”更难定义,那只能说明民粹主义现象本身具备更高的复杂性(Allcock, 1971)。以自由主义、共产主义、民族主义、民粹主义四者为例。尽管自由主义、共产主义的内涵和外延同样——部分因为家族相似,部分因为本质争议性——是学者们争论不休的问题,但它们作为思想传统,好歹各自有其大致连贯的思想脉络与比较公认的经典文本(比如密尔的《论自由》、马克思的《德意志意识形态》);相反,像民族主义、民粹主义这样更具自发性的思潮,不可避免地要比自由主义和共产主义更加难以获得公认定义(Worsley, 1969)。此外,与“自由主义”、“共产主义”、“民族主义”这些既有人爱又有人憎的标签相比,“民粹主义”一般总是被作为贬义词(最多是中性词)来使用,这就使得围绕这个词的使用所展开的角力加倍地激烈(Panizza, 2005)。
事实上,一个概念是否有意义、是否应当被引入讨论,不在于我们是否能够就其定义达成明确的共识,而在于其是否能在熟悉度、简约性、区分度、融贯性、深度、理论效力等一系列标准之间达成有效的平衡(Gerring, 1999);换句话说,在于我们是否能够借助对这个概念的一系列阐释,更好地理解相关现象。如果说对于试图理解民粹主义现象的人而言,工具书中的词条提供的并非标准答案,而是追问的起点,那么同样,词条之间的分歧也并不否定答案的存在,而是使得继续思考有了更充分的理由。如本文接下来将要展示的,正是通过对民粹主义的界定特征、内在逻辑、社会经济条件、症状诱因、政治后果等方面的分析,我们才得以更好地理解民粹主义与民主之间这样一种看似悖论的境况:一方面,民粹主义与民主精神的内生关系,使其成为民主(化)的附骨之疽,对其威胁我们必须保持足够的警觉与防范;另一方面,我们又不能以此作为在实践中鼓吹放慢民主化步伐(比如主张首先提高国民素质)、甚至拒绝民主的理由。
三、民粹主义:现象、条件、性质、特征
(3.1)前面提到,比起其它许多“主义”所指涉的现象,民粹主义有其特别的复杂性与多变性。短短数十年的民粹主义研究史,可以说正是逐渐认识到这种特殊的复杂多变、并在此基础上调整研究范式的过程。
以对民粹主义的社会经济基础的研究为例。整个60-70年代,社会科学笼罩在结构主义的影响之下,学者普遍认为,社会经济结构决定了政治这个“上层建筑”。相应地,民粹主义研究界流行的看法是:民粹主义是特定社会经济结构的产物,民粹思潮需要一定的社会阶层作为载体,因此研究者的一大任务,就是从不同时段、不同地域的民粹现象中,分离鉴定出共通的社会、经济、历史条件,以及阶级基础。
这其中占据主流地位的是现代化理论和依赖理论两大学派。前者认为民粹主义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这一历史阶段的阵痛,是受到现代化最强烈冲击的那些社会阶层对现代化的自发的集体回应。当然,不同社会的现代化过程中,遭受冲击的阶层也会有所不同。他们既有可能像19世纪晚期美国的“人民党”那样,是在工业化进程中被边缘化、利益受损的农民和小手工业者(Hofstadter, 1955),也可能是虽然已经不从事农业和手工业,但仍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传统的生活方式以及怀旧的“农耕神话”,对由“城里人”与知识分子所代表的现代化生活方式满怀疑虑和敌意的村镇居民——后一种情况在20世纪上半叶的美国民粹主义谱系中尤其显着,从三K党的死灰复燃(20年代中期成员数量约达四百万众,并控制了多数南方州的地方政府机构),到20-40年代形形色色的(准)法西斯主义,比如路易斯安那州州长休伊•朗(Huey Long)独裁式领导之下的“分享财富”运动、考格林神父(Charles Coughlin)风靡一时的反犹主义电台节目、杰拉德•史密斯(Gerald Smith)的“基督教民族主义十字军”等等(Ferkiss, 1957),再到50年代麦卡锡主义的大行其道(Shils, 1956; Lipset, 1960),无不与远离现代化大都市的村镇居民的狂热支持密切相关。
相反,假如某个传统社会现代化转型的动力不是内生于这个社会之中,而是源于同外来(西方)文明的激烈碰撞,则最先被民粹主义裹挟的阶层将是经过西式教育、或受到西方观念直接冲击的知识分子,而非农民或村镇居民(Shils, 1960)。沙俄时期的“民粹派”(Walicki, 1969),五四前后中国知识分子的民粹主义转向(Gu, 2001),以及亚、非殖民地国家的诸多案例(Shils, 1960; Saul, 1969),都属于这种情况。
至于拉美则又有所不同,以瓦尔加斯时代的巴西、庇隆时代的阿根廷为代表的『经典民粹主义(classical populism)』,其阶级基础既非知识分子,也不是(或不限于)被边缘化的农民,而是伴随急遽的工业化、城市化而产生的大量新兴劳工阶层、城市贫民、城市中产阶级(di Tella, 1965; Hennessy, 1969; Germani, 1978)。这些新兴阶层有强烈的政治参与的愿望,但社会经济的急遽发展所引发的仓促的群众参与,却又使得新政体的建立难以平缓有效地进行,于是形成依靠财政挥霍与过度再分配的办法讨好城市中下层选民的『经典民粹主义』统治模式(Cardoso & Helwege, 1991)。
一般而言,现代化理论家对政治发展的前景是持乐观态度的:毕竟现代化只是社会发展的其中一个阶段,如果说民粹主义是伴随这一历史阶段而来的阵痛,那么随着现代化的完成、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变,民粹主义现象大约也会渐渐淡出政治舞台吧?比如有人认为,民粹主义“运动”与社会民主“政党”挤占的是同一个政治生态位,一旦后者发育成熟,前者便失去了用武之地(di Tella, 1965)。
当然,持悲观态度的也不乏其人。比如于1960年第一个提出『民主社会可根据其中法治的强弱程度分为自由民主(liberal democracy)与民粹民主(populist democracy)两类』这个命题的柯恩豪瑟(William Kornhauser),就认为一个传统社会的现代化、民主化转型究竟通往何处,取决于民主化转型的前夜及其过程中,既有的权威究竟遭遇了多大的信任危机:这种危机越剧烈,民粹主义大众运动爆发的危险便越高;而转型时段的民粹运动反过来又会阻碍法治的发展,使得未来民粹主义发作的势头无法得到遏制。这种恶性循环,最终导致民粹主义运动成为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常态,构成(半)制度意义上的“民粹民主”(Kornhauser, 1960)。
与现代化理论基调乐观的“历史发展阶段论”针锋相对,另一大学派依赖理论并不认为任何社会都有望由落后欠发达步入先进发达的行列。在覆盖全球的、牢不可破的“世界体系”中,占据体系中心的只能是少数国家,其它国家则渐次分布于从接近中心到体系边缘的位置不等,中心国家对边缘国家的(隐性)资源剥削是这一体系的必然后果(Frank, 1966; Wallerstein, 1979)。
为了实现产业升级、摆脱世界体系中较边缘与依赖的地位,拉美国家在30-80年代间普遍采取了“进口替代工业化(import substitution industrialization)”的经济策略。在这一过程中,尤其是前期的“进口替代”阶段,从中产阶级到劳工组织到农业出口部门等各种社会力量,极有可能在政治上结合起来,以民粹主义的方式推动工业化政策的落实(O’Donnell, 1973; Cardoso & Faletto, 1979)。70年代末民粹主义浪潮在拉美这个重灾区的一度消退,以及与此同时的“进口替代工业化”转型的基本完成,看似验证了民粹主义与国民经济依赖密切相关的假说,也使得有学者(Drake, 1982)在80年代初郑重其事地宣布:『拉美民粹主义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让我们为民粹主义奏响安魂曲吧!』
但是另一方面,“世界体系”这个内在悲观的概念本身就意味着,拉美在世界体系中的地位升级,其实不过是因为边缘的角色转由新独立的亚非前殖民地国家承担了而已。后者不但处于更加边缘的位置,而且由于基本上仍是传统的农业社会,尚未出现剧烈的阶级分化,因此鼓吹一种同质化的人民观的民粹主义很可能就是它们未来唯一可以选择的政治发展道路(Worsley, 1964)。
(3.2)无论现代化理论还是依赖理论,都潜在地把民粹主义视为“落后阶段”或“欠发达社会”才有的一种现象,要么发生于传统农业社会、发展中国家、殖民地或前殖民地,要么发生于美国这种“例外”国家——尽管属于发达国家之列,但其现代化大都市与乡村地区无论在空间上还是心理上都存在遥远的距离——内部的“偏远”地带。
80年代以前欧洲民粹主义运动的相对稀少——被公认为民粹现象的只有50年代法国的普加德主义(Poujadism)等寥寥几例——看似验证了这种把民粹主义与社会经济结构落后相联系的倾向的正确性。然而事实上,正如科学哲学家汉森(Norwood Russell Hanson)在其1958年的名著《发现的模式》(Patterns of Discovery)中所指出的,观察结果中总是已经渗透着理论,民粹主义研究中这种理论倾向的存在本身就影响了对案例的认知与接受。比如60年代末欧美风起云涌的左派学生运动,在许多方面表现出强烈的民粹元素(Mudde, 2004),但当时几乎没有人想到要将其与民粹主义联系起来。
更让学者们大跌眼镜的是,80年代初拉美研究者们“民粹已死,有事烧纸”的话音刚落,它却又以形形色色的新面貌,迅速地在世界各地蔓延开来。以拉美各国为例,阿根廷的梅内姆(任期1989-1999)、基什内尔(2003-2007)、巴西的科洛尔(1990-1992)、秘鲁的藤森(1990-2000)、加西亚(1985-1990、2006-2011)、委内瑞拉的查韦斯(1999迄今)、玻利维亚的莫拉莱斯(2006迄今)等等政治人物,尽管在具体上台方式、选民基础、执政联盟搭建模式、意识形态归属、实际政策内容、行事风格等方面千差万别,但学者一般承认,这些人背后无一不涌动着民粹主义的暗潮,而他们的执政也都对民主制度造成了轻重不一的破坏(Weyland, 2002; Roberts et al., 2007)。
如果说拉美民粹主义在80年代中期以后的复兴尚能勉强以传统的结构主义思路来解释,将其视为现代化转型不完全的产物,或者此前数十年“进口替代工业化”经济政策的后遗症,那么对于几乎与此同时在欧美日等发达民主国家涌现出来的种种民粹现象,试图以社会经济结构解释民粹主义发生的现代化理论与依赖理论,便完全束手无策了。比如近几年的美国,乡村民粹传统的延续或许可以用来解释右翼的“茶党”运动,却无法解释左翼的“占领华尔街”运动。至于欧洲,尽管近年来左翼民粹主义运动也不少见,但声势更为浩大、威胁也更迫切的,要数以右翼政党(或者非右翼的民族主义政党)面目出现的“新民粹主义(neo-populism)”,包括法国的国民阵线(其前身即名为“小商人和手工业者保障联盟”的普加德主义组织),奥地利的自由党,意大利的国民同盟、北方同盟、意大利力量党、自由人民党,瑞士的提契诺同盟、瑞士人民党、联邦民主同盟,以及荷兰、比利时、丹麦等其它国家不那么知名的各种小党(Betz & Immerfall, 1998; Müller, 2002; Surel, 2002; Tarchi, 2002; Rydgren, 2004; Albertazzi, 2006; McDonnell, 2006; Berezin, 2009)。
单单列举这些政党的名称,或许难以令人体会事情的严重程度。兹举两例:
【奥地利自由党】在以纳粹继承人自诩的海德尔(J?rg Haider)于1986年出任党主席后,原本温和的奥地利自由党(FP?)迅速民粹化,主张排犹、反外来移民、反建制,并在经济政策上提出一系列自相矛盾的口号,既主张小政府、减税、减少干预市场,又主张提高福利、加大再分配力度。2000年,出乎观察家的意料,该党居然一举在大选中获胜,成为国会第一大党并参与组阁,引发了一场外交危机。欧盟各国,以及美国等其它国家,先后对奥地利施加了外交制裁,以迫使其解散政府,重新选举。
【瑞士“清真寺尖塔之争”】比起举世瞩目的法国“头巾法案”,同样针对穆斯林的瑞士“清真寺尖塔之争”受到的国际关注要少得多,却(因为不像头巾法案那样尚能找到“保护女性平等权益”、“维护国家安全”之类借口)更加毫无争议地反映出欧洲新民粹主义对民主自由的破坏力。从2005年开始,以瑞士人民党、联邦民主同盟为首的民粹主义者发起了一波又一波的政治游说,力图通过修宪的方式禁止在瑞士境内修建任何清真寺尖塔式建筑。尽管从瑞士政府到议会到各级法院均对该动议表示强烈反对,认为这种做法严重侵犯了宗教自由与平等,但是仍然无法阻止民粹主义者以全民公决的方式,于2009年将『禁止修建任何清真寺尖塔式建筑』堂而皇之地写进了瑞士宪法。如果说“头巾法案”、“爱国者法案”之类由议会通过的立法,还可以被狡辩成“议员的暴政”而非“多数人的暴政”的话,那么瑞士的这次公投修宪,就(与层出不穷的其它类似案例一道)无可辩驳地打破了不少人“(当代民主社会中)多数暴政只是一个迷思”的迷思。
(3.3)80年代以来民粹现象的频繁化与多样化,首先表明其与特定的社会经济结构、历史发展阶段、阶级基础没有必然联系。当然,这并不是说社会经济状况的差别不会影响到民粹主义爆发的概率和强度。问题在于,民粹主义并没有单一的诱因,现代化转型可能诱发民粹主义,全球化体系可能诱发民粹主义,削减福利可能诱发民粹主义,扩张福利可能诱发民粹主义,贫富分化可能诱发民粹主义,意识形态冲突可能诱发民粹主义,政治腐败可能诱发民粹主义,外来移民可能诱发民粹主义……基本上,任何社会变动与冲突,任何群体性的不满,都有可能在民主时代的社会——既包括民主社会,也包括业已受到民主观念深远影响的非民主社会——中诱发民粹主义。正因如此,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把注意力投向了民粹主义与民主精神的内生关系,试图从民主时代的内在逻辑及其悖论出发,理解民粹现象的阴魂不散(见本文最后一节)。
新民粹主义表现形式的多样化还意味着,前引《民主百科全书》之把民粹主义仅仅视为一种政治『运动』,是过于狭隘的理解。诚然,几乎所有民粹主义者都会打出反建制、反政党体系的口号,而且大多数民粹主义现象在组织形式上也确实是“运动”式的短时间爆发,比如通过集会、游行、公投等方式,绕开既有的政治运作体系(特别是政党结构与选举制度)之外动员大众情绪、表达大众意愿;此外,一些民粹组织虽有政党之名,实际上只是某个“政治强人”的工具,并不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但是近三十年来,不少民粹主义现象都表现出在运动过后政党化、建制化的趋势。欧洲各国形形色色的新民粹主义政党是最典型的例子——其中虽然也有意大利力量党(Forza Italia)之类围绕某个政治强人存在和运作的政党,但更多的民粹党派已经脱离了这种传统模式,成为真正独立的政治力量(Surel, 2002; Rydgren, 2004; Albertazzi, 2006; McDonnell, 2006)。类似地,尽管美国的占领华尔街运动仍然停留在通过游行集会表达诉求的运动模式上,但茶党运动却从一开始就明确地以打进建制内部、通过选举攻占议会与政府、进而贯彻其民粹式的政治统治为目标,并且(至少一度)相当成功地做到了这一点。
另外,从这些案例中也可以看出,民粹主义本身并没有内在于其思想的政策主张,或者完整的、实质性的意识形态内容。在80年代以前,人们倾向于认为,民粹主义者上台后,必然要采取贸易保护主义、财政挥霍、收入再分配等经济政策,因为非如此则不足以讨好作为其执政基础的中下层选民,正如美国的休伊•朗主义与拉美的经典民粹主义所显示的那样。然而80年代中期以后拉美新一拨民粹主义者中,尽管也还有不少经济左翼分子,但是更多人(比如梅内姆、藤森等等)借助民粹政治手段推行的,却是新自由主义的市场化政策(Roberts et al., 2007)。在当代美国,保守派与自由派都发展出了各自的民粹主义变种,从极右的茶党到极左的占领华尔街,其政策诉求在各个方面都针锋相对。至于欧洲新民粹主义,几乎把全部注意力放在排斥外来移民与非西方文化上,经济政策多数时候只占附属的地位。
(3.4)事实上,社会学家沃斯利(Peter Worsley)早在1969年的<民粹主义的概念>(“The Concept of Populism”)一文中就已经暗示,但凡试图从社会阶级基础、组织模式、意识形态与政策主张等角度理解民粹主义的做法都是徒劳无功的。在沃斯利看来,民粹主义并非一种意识形态,而是一种政治文化维度,这种维度可以在不同意识形态的运动(以及其它政治现象)中呈现。或者如果我们采取对“意识形态”的另一种定义,也可以说民粹主义与民族主义、绿色政治运动等社会政治潮流一样,是一种『中心稀薄型(thin-centered)』的意识形态,只有在依附于某个『完整型』的意识形态比如自由主义、自由放任主义、保守主义、共产主义时,才有实质性的内容可言(Freeden, 1998; Canovan, 2002; Mudde, 2004; Abts & Rummens, 2007)。理解民粹主义的关键,就在于厘清这种跨意识形态、跨社会阶层的政治文化维度——或者说这种“中心稀薄型”意识形态——的心理特征,从而诊断其在具体情境中体现出的社会症候、扮演的角色、以及政治上的后果。
民粹主义的政治心理学,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点:
A. 民粹主义与民主一样,都主张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主张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平等(Shils, 1954),但民粹主义者对“人民”的认知,是以一种简单粗暴的二分法进行的(Mudde, 2004)。在民粹主义的话语模式中,社会往往被以“我们人民”和“他们××”(这里的“××”根据需要可以填上“精英”、“统治者”、“华盛顿圈内人”、“1%”、“犹太银行家”、“异教徒”、“外来移民”等等,而“人民”的范围也相应地有所变化)的方式表述为两个相互之间截然有别、内部又高度同质化的群体,而社会身份与政治利益的多元性(Dahl, 1956)则有意无意地受到忽略。
B. 精英主义(elitism)同样是以简单粗暴的二分法来认知社会,把“精英”和“大众”表述为截然有别的同质化群体。民粹主义与精英主义的区别,并不完全在于“我们”到底是“人民”还是“精英”,“他们”到底是“××(精英、统治者……)”还是“大众”(不少自觉并不属于精英阶层的人同样认同精英主义,觉得国家还是留给“他们那些专业人士”来管理比较好;反过来,当俄国“民粹派”主张“到人民中去”时,实际上已经默认了自己并不是,或者至少尚未成为,“人民”的一分子),而在于对两者之间高下优劣的不同想象(Mudde, 2004)。
在精英主义者眼中,“精英”是高尚正直专业有远见的代名词,而“大众”则愚昧短视易受蛊惑;与此相反,用希尔斯(Shils, 1954)的话说,民粹主义者『不但认为人民与其统治者是平等的,而且认为他们事实上比其统治者更为优秀』。这是因为,一方面,与腐化堕落的“统治者”或“精英”相比,“人民”还保留着纯朴、诚实、无私的品质,所以更有道德和良知——正如有研究表明的,一个社会中民粹情绪的泛滥程度,与社会对高层官员道德腐化的主观感受度具有极大的正相关性(Hawkins, 2010);另一方面,“人民”的直觉与判断力尚未被权势、金钱、知识等等所蒙蔽,所以也比“精英”们更有智慧——未经专业化“规训”的“简单智慧”。
C. 民粹主义心理往往包含一种关于“人民”的“正宗性”的怀旧式想象(之所以说“往往”,是因为如前所述,民粹主义是一类“家族相似”的现象,很难保证其每一种典型的心理特征在任何一次实际爆发中都有机会得到呈现)。这种想象在现代化、工业化、城市化的过程中,常表现为缅怀前现代田园生活、赞美乡村居民的纯朴与美德的『农耕神话(agrarian myth)』(Hofstadter, 1955; Hennessy, 1969)。前面提到的新英格兰小镇居民对麦卡锡主义的狂热支持,很大一部分就来自他们对“城里人”尤其是都市知识分子、以及他们所代表的现代化生活方式的怀疑与恐惧,认为这些“不正宗”的人和事正在一点点侵蚀村镇旧有的生活方式、信仰与美德(Lipset, 1960)。另一些时候,这种怀旧情绪的根源并不在于现代化引发的反动,而来自对“外来者”的敌意,认为“正宗本国人民”在空间和文化上的『腹地(heartland)』(Taggart, 2000)正遭受着这些外来者的大举入侵和腐蚀。
D. 在民粹式的政治想象中,“我们人民”和“他们××”这两个截然有别的同质化群体之间,是一种从根本上对抗的关系,这种对抗性来源于那一小撮“××”对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所施加的(广义上的)政治迫害(Ionescu & Gellner, 1969a; Laclau, 2005)。在比较典型的话语模式里,民粹主义认为社会上已经分化出一个垄断了权力、财富、名望与文化的统治阶级,并对(民粹主义者眼中)由这个统治阶级强加给“人民”的当前社会秩序感到憎恨。这个统治阶级是由跨越政、商、媒体、学术等等各界的精英共同构成的、盘根错节的利益集团,这些人默契地联手欺压人民,不但从人民手中篡夺了财富,而且把持了政策与话语权(Shils, 1956)。还有些时候,“施加迫害”的指控落到了那些看起来不太可能这么做的群体——比如外来移民——头上,这时“迫害”的意思是,这些“不正宗”的外来者在与制定过分宽松的移民政策的“精英”们勾结下,大肆抢占“我们”这些久居“腹地”的“人民”的工作机会,并且破坏“我们人民”的社区关系、生活方式与文化,总之,破坏“我们人民”的正宗性。
对政治对抗与政治迫害的想象,在具体的文化情境中,可能导致其它一些特别的大众心理现象,比如美国的反智主义传统(Hofstadter, 1964),或者诸如『近百年来的国际政治被罗斯柴尔德家族等犹太财团一手操纵』之类的阴谋论世界观的流行(Ferkiss, 1957)。不过最重要的是,这种政治想象使得民粹主义总是以“反××”的否定性话语模式呈现:反精英、反建制、反全球化、反城里人、反犹、反外来移民、反加税、反削减福利……诸如此类(Ionescu & Gellner, 1969a)。这种内在的否定性也是民粹主义本身无法提出实质性的政策主张、最终必须被某个更完整的意识形态收编的原因之一。
E. 由于当前的政治已经完全被建制内的精英所把持,因此诉诸常规渠道是徒劳无功的,唯一的办法是发动人民的力量,通过程序外的集体行动,或者通过频繁地启动紧急程序比如公投(Barr, 2009),来对抗精英的威胁。——需要注意的是,民粹主义对建制、对程序的敌意并不必然意味着要以暴力方式推翻民主程序,特别是代议选举制度和政党体系;相反,前面已经提到,当代民粹主义者越来越善于采取通过选举打入议会和政府内部的策略来对建制进行洗牌,并实现自己的政治意图。
事实上,正如希尔斯(Shils, 1954)从一开始便指出的,就自由民主制的延续而言,民粹主义的危险之处,并不在于其对选举与代议制度的影响(尽管竞选与议会讨论的质量可能因此大打折扣),而在于其对法治的威胁。这种威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民粹主义对程序的敌意强化了重实质正义、轻程序正义的倾向,加上“法律精英”本身也在民粹主义者反感甚至敌视的范围之内,最终使得司法独立性遭到“民意”的疑忌、阻挠与破坏。另一方面,民粹主义对社会身份和政治利益多元性的忽视,及其对“腐化的精英”以及“不正宗的外来者”的心理抗拒,不少时候会导致对少数人正当权益的肆意侵犯,亦即通常所说的多数暴政。
四、民粹主义与民主,以及中国的民主化
(4.1)自80年代以来,研究者们逐渐认识到,民粹现象的产生并不依赖于特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只有将民粹主义视为一种内生于民主时代的政治文化维度或政治心理,才能理解其普遍的、周期性的发作。
借用一个常见的比喻,现代自由民主制的大厦是由两条顶梁柱共同支撑起来的,其中“自由主义宪政之柱”强调法治与个人权利,而“人民民主之柱”强调人民主权与公共参与;缺少两根柱子中的任何一条,自由民主大厦都将轰然倒塌。
然而这两根顶梁柱之间,无论在规范理论上,还是在政治实践中,都存在着悖论式的紧张关系。规范理论中对自由与民主之间关系的分析和争论远远超出了本文主题所覆盖的范围,故不拟在此讨论。就实践层面而言,维护人民民主之柱,需要公民对政治满怀热情,乐于参与公共生活、竞逐权力,并相信自己有能力运用权力,认为民主在根本上是全体公民公共意愿的表达;而维护自由主义宪政之柱,则意味着人们保持对权力和政治热情的怀疑,和对政府作用的较低期望,以“现实主义”的态度看待民主,认为其不过是受到宪政结构以及法治限制的寡头政治或利益集团政治而已。
民主政治的良好运作有赖于两种心态之间的平衡,但这种平衡并不是那么容易保持的。过分现实地看待民主,容易导致公民的政治冷漠,并为精英主义创造滋生的空间,而这种情况的持续,反过来又刺激了草根阶层政治救赎的热情,从而诱发民粹主义的社会浪潮(Canovan, 2002; Mény & Surel, 2002; Arditi, 2004; Laclau, 2005; Mouffe, 2005; Abts & Rummens, 2007)。从某种意义上说,民粹主义是民主时代的政治逻辑中内在悖论的必然产物。民主时代的人们只能尽其所能地维持两根支柱之间的平衡,或者通过种种手段缓解民粹主义发作时的症状,却无法一劳永逸地将其病灶连根拔除。
(4.2)有人或许会迅速地得出结论,认为民粹主义的存在,正说明了“庸众”在政治上的不可靠,甚至说明了民主制度的不可取。然而这种论调不但错误,而且极其危险。且不提对民主的其它种种辩护理由(比如民主制度的内在正当性,又比如民主制度带来的种种好处足以补偿民粹主义的风险,等等),单就民粹主义问题本身而言,这种论调本身又掉入了精英主义的窠臼。而精英主义与民粹主义实则不过硬币的两面:两者同属对自由民主政治秩序平衡的偏离,并且前者的泛滥正是后者爆发的催化剂。
试图用民粹主义现象来证明民主制不可取的人,很可能在民粹主义发生学问题上犯了一个重要的混淆:民粹主义并不是『民主制度』或者『民主社会』的内在产物,而是『民主时代』或者『民主精神』的内在产物。换言之,民粹主义生长的土壤,不但包括民主社会,也包括在现代民主观念产生并向全世界逐渐传播之后,所有正受到、或已经受到这种观念冲击与渗透的非民主社会(但不包括民主观念产生之前、传播范围之外的前现代传统社会)。
尽管非民主社会因为民意表达渠道与表达空间的限制,使得民粹主义情绪一般而言不太容易被带入政治决策过程,但也正因为这种情绪得不到政治上的抒发,使得它在社会心理中不断积蓄。积蓄得越久,一旦爆发时,破坏力便越大。前引柯恩豪瑟关于传统社会现代化转型过程中既有权威遭遇的信任危机程度与民粹主义运动爆发风险之间关系的研究(Kornhauser, 1960),就是这种情况的印证。如今有些人主张,为了规避民主化后(以及民主化过程中)民粹主义的风险,应当在中国的国民素质达到一定程度的合格之前,放缓民主化的步伐。然而以上分析表明,无论国民素质的不足(假如这种不足确是事实的话),还是民粹主义的风险,都不但不能用来为政治转型的迟滞不前辩护,相反恰恰意味着民主化的刻不容缓。民主化的进程,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和民粹主义的灾难性爆发抢时间的过程。
(4.3)行文至此,已经解释了开篇提出的看似悖论的境况:我们既不能因为要替民主(化)辩护,就掩耳盗铃,无视民主制度中切实存在的民粹主义风险,又不能因为看到了这种风险的存在,就心生胆怯,转而将全部希望寄托于上层温和渐近的改良(当然,假如上层确实能够主动、坚决地推行以民主化为目标的改良,自然皆大欢喜,善莫大焉)。
但这远非问题的终结。如果确如本文所说,民粹主义某种意义上是民主政治的宿命,是永远徘徊于民主时代的幽灵,那么,我们该拿它怎么办?诚然,推动民主化的尽早完成,本身有助于避免这一过程中民粹主义的灾难性爆发,但除此之外,我们在推动民主化的过程中——甚至实现民主之后——还应该做些什么,才能有效地预防和疏导民粹情绪的积累,或者减轻其发作时的破坏?
有人或许会对这样的问题嗤之以鼻。毕竟像促进公民教育、践行知识分子与媒体的公共责任(Mazzoleni et al., 2003)、提高民间的自组织程度(Panebianco, 1988; Weyland, 2001)之类方案,恐怕都已经成为对民粹主义有所警惕者的老生常谈。至于现在就提出『实现民主之后』如何应对民粹主义的问题,更有好高骛远之嫌,毕竟连眼前的权益都尚未争取到手,又何暇顾及将来。
然而经验与理论都表明,民主(或者革命)的发生往往不期而至(Granovetter, 1978; Kuran, 1991),并不总是能够为民主化后宪法的设计留出充分的讨论时间;而宪政结构,特别是议会、选举、公投等制度的细节,很可能对不同情境中民粹主义的具体呈现方式有着重要的影响。比如欧洲各国的新民粹主义党派之间,以及它们与美国的茶党运动、占领华尔街运动之间,在政治策略、动员手段、目标设定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和单选区还是复选区、议会制还是总统制、一元制还是联邦制、议会投票简单多数制还是绝对多数制、以及司法审查的地位、修宪的渠道等等,或许有着这样那样的关联。如前所述,民粹主义并没有实质性的意识形态内容,其政策主张来自对具体情境中社会问题的反应。倘若不同的宪政结构会影响到民粹主义的表达,那么对于中国存在的、可能在未来引发民粹主义浪潮的社会问题而言,采取什么样的宪政结构能够最有效地缓解民粹主义症候,恐怕就并不是一个无关紧要的问题了。对于关心中国未来、积极在网络上参与政治讨论的人而言,与其陷入相互指责“维稳帮凶”与“民粹推手”的口水仗,不如在这些可能对未来民主中国影响深远的问题上,思考并且分享自己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