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权力已经成为人文与社会科学研究中最为重要的概念之一,但不同学者对权力的理解存在极大的差异。回溯权力观的历史演变,我们可以总结出几条基本轨迹:自上而下的、消极的君主统治权逐渐让位于分散于社会不同阶层的、表现为多种形式的多元互动权力;绝对的、超越性的权力观被基于理性与权利的权力观所取代;权力场域由国家扩展至意识形态;与权力相联系的阶级概念受到阶层与利益团体概念的挑战;权力的生产性及其在主体形构中的角色开始受到重视;某些后现代主义学者开始主张以关系网络概念来解构权力。
【关键词】权力 君主权 互动
【作者简介】李钧鹏(1978-),男,安徽合肥人,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社会学系博士候选人,研究方向为政治社会学。
“权力”已经成为现代生活中出现频率极高的一个词汇。尽管这个概念在西方学术界源远流长,不同政治哲学家的理解经常呈现出极大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反过来又塑造了政治生活。本文试图对西方政治哲学史中的权力理论进行简略但不失系统的梳理,考察其知识传统与内在逻辑。
一、马基雅维利主义与反马基雅维利主义:外在抑或内在
尽管从未明确使用过“权力”这个词,马基雅维利却是最早讨论权力的学者之一。在《君主论》[1]中,马基雅维利基于君主的治理能力来界定权力,将后者视为君主的统治权(sovereignty);换言之,权力仅限于君主所统治的领土。从而,一个君主的权力对象只是他的臣民。马基雅维利笔下的权力是外在于国家的,由一位高于人民的君主施行其领土和人民的统治。就外在性和超越性而言,这种统治权与神权有相近之处。马基雅维利归纳了权力的两点特征:第一,权力为君主所有;第二,权力表现为君主对其领土和子民自外而内的力量,后者并不依赖于任何程序。事实上,马基雅维利式的权力即为武力。
《君主论》的出版引发了一波“反马基雅维利”思潮,以拉-佩里埃(Guillaume de LaPerrière)最具代表性。后者的关注点并非武力与领土,而是治理的复杂性。首先,拉-佩里埃的“治理者”比马基雅维利的“君主”概念宽泛许多,权力与多个主体有关,并具有内在性和固有性。权力既是一个君主的事宜,也可以发生于父亲与家庭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或神父与教区之间。从而,权力的范畴就非常广博,而不是由君主所垄断;权力在一个领土内部行使,而不是仅仅保护领土及其于外部统治者之间的联系。由此,拉-佩里埃将马基雅维利式的外在的、超越性的权力概念内化为国家的组成部分,这种观点为后来的治理理论提供了灵感。拉-佩里埃区分了权力具有可比性的三种模式:自我治理、家庭治理与国家治理,亦即道德、经济与政治[2]。事实上,从16世纪后期开始,不少学者就认为这三者之间存在一种发展与转换的路径:一个出色的治理者首先要学会自我管理,再学习控制他的周围环境,最后掌握治理领土与臣民的能力。从而,管理社会每个方面这种治理观源自对马基雅维利理论的反驳。简言之,权力成为一种内在于国家的现象。
其次,不同于马基雅维利对国土的关注,拉-佩里埃主张,政府的职能是促成事宜的运行。福柯曾对拉-佩里埃的“事宜”作过这样的阐述:
我不认为它是对人的事宜的反对。它是向我们展示,政府的管制对象并非领土,而是由人和诸多事宜构成的复杂单位。……这里的人是具有关系和连带的人,他们与财富、资源、生计、领土、气候、灌溉、生长等事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与风俗、习惯、行为与思维方式等有关;最后,他们与饥荒、传染病、死亡等事故和不幸事宜有关。[3]93
在这里,权力的领域被微妙地转移。在马基雅维利笔下,权力既是目的,又是手段。而在反马基雅维利者看来,权力具有许多特定的目的与数不胜数的运作方式,而重点是对人及其与生活、经济过程的关系的复杂世界的治理。
马基雅维利与反马基雅维利者之间的另一重要区别是,在前者看来,统治权在于武力;而在后者看来,诉诸武力是治理失败的表现,明智的统治者会考虑更有效的治理手段。
二、霍布斯与洛克:非对称与对称
在霍布斯看来,君主必须拥有足够强大的权力,以克服其臣民具有潜在危险的自我利益:“言语不足以约束[臣民的野心与欲望],……如果没有对强制性权力的畏惧……,没有武力保证的契约只是空文一份,对一个人没有任何约束力。”[4]117从而,霍布斯将暴力或诉诸暴力的能力重新强调为君主权力的基础。权力成为一种可以被持有的东西,成为一种为自己谋利的能力或潜能——人类追逐并角斗权力,对他人诉诸权力,而当自己成为权力征服的对象时,又奋起反抗权力。然而,这种“持有物”的行动具有“消极性”。尽管国家是一头庞大的怪兽,即利维坦(Leviathan),具有威胁民众利益的潜在可能,霍布斯仍然将它视为民众幸福的前提,从而赋予国家权力,或以国家为名给予行使权力以正当性。他同时指出,尽管国家的职能是行使权力,以保证其民众的共有利益,民众的生活,例如家庭、商业和生命,必须维持其自由性。
霍布斯的权力理论有两个关键元素。首先,统治权成为最基本的权力形式,而这种观念已经在现代生活中根深蒂固。其次,更为深刻的是,霍布斯将权力表述为一种能力。尤其重要的是,统治权被视为诸多个人权力的集合,而在对权力的竞逐中,最终的获胜者将来自具有更强的“权力能力”的一方。
在霍布斯看来,统治权及其行使对象之间的关系是单方向的。权力拥有者,即君主,不仅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而且赋予其权力的契约使得君臣关系具有合法性,但君主并不承担对臣民的相应义务。在这里,我们不难看到马基雅维利笔下统治权的外部性和超越性的影子。
洛克修正了霍布斯的非对称权力观,在《政府论》第二篇中强调了君主对其臣民所担负的责任,或曰有权者对无权者的义务。他质疑反马基雅维利者将社会不同层次的权力所作的类比。例如,作为父母的权力与作为君主的权力不应被等同起来[5]。父母权力的正当性在于,其年幼的子女并不具有理性,无法自我治理,从而需要受到适当的管制。而由于臣民具有理性,这种正当性并不适用于君主对其臣民的权力。由此,只有当臣民一致同意,其行动有益于全民的福祉时,君主的权力才具有合法性。霍布斯笔下的人民必须臣服于君主,从而无法推翻君主,无论他们赞同与否;洛克则认为,一旦失去了人民的支持,君主理应失去统治权。
关于洛克的权力理论,有两点必须指出:首先,作为人类思想的自然状态,理性必然对君主的统治权提出质疑,并引申出公民权利问题。其次,按照洛克的逻辑,政府成为人民的代表,而人民具有挑战暴政的合法性。这两股思想稀释了君主的绝对权力,成为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经典思想,在世界政治发展历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尤其是法兰西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与君主立宪制英国的建立。
三、马克思:作为权力的阶级关系
尽管霍布斯与洛克的权力观存在极大分歧,他们都认为国家是个人的集合,且个人先在于其特定的社会安排;二者都主张,对权力的正确理解依赖于对个人以及个人-国家关系的分析。马克思拒绝接受这种古典自由主义的理论出发点,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6]60在马克思看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理解国家的关键,从而需要对阶级关系加以剖析。
学术界常常区分马克思对阶级与国家关系认识的两条线索,而这对于我们理解其权力观相当重要。第一条线索源自马克思的早期著作,但在其后期作品中反复出现。按照这种思路,国家及其官僚机构与统治阶级之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例如,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马克思将国家描述为一头具有庞大权力的怪兽,甚至能够摆脱统治阶级的控制。更为人熟知的第二条线索在马克思的后期著作,尤其是《共产党宣言》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并得到了列宁的经典阐述。这种国家理论成为日后诸多左翼政治理论的底本;与霍布斯相类似的是,权力被概念化为一种统治阶级的持有,被用于一系列“消极”的目的,以挫败受压迫者的阶级意识与反抗意向。
上述第一种观点注意到了权力的复杂性,因而在学理上更为有趣,但结构主义倾向使得马克思的决定论意味日益浓厚,将政治权力表述为经济权力的直接后果,资产阶级的利益就被直接转化为政治优势。从而,在马克思看来,权力源自经济地位,更具体地说,源自对生产方式的拥有。
纳什(Kate Nash)注意到了马克思的《资本论》中所隐含的第三种权力模式,即“功能主义”模式[7]5-6。在这里,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完全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由于经济权力完全被转化为社会与政治制度,政治权力就不再具有相关性。
四、后期马克思主义:作为权力的意识形态
上述最后一项观察为后期马克思主义权力理论提供了灵感。葛兰西的“文化霸权”概念为理解权力增添了一个新的视角。葛兰西问道:为什么工人阶级经常支持被用来镇压他们的国家机器?答案是:通过教育、媒体、宗教、政党等机制,统治阶级的理念被系统地灌输进工人阶级脑中,最终,统治阶级的理念体系变得自然而然、无可避免。葛兰西认为,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中,权力绝不仅仅体现在经济维度;为了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减少社会动荡的可能,国家需要一系列意识形态体系的支撑[8]。
葛兰西赋予权力以更大的灵活性,他不将国家权力等同于具体的制度,而视之为统治阶级发动的,形式多样化的一系列社会活动。除此之外,葛兰西否认权力需要由暴力来保障;相反,霸权,或表现为对统治阶级权威的普遍接受的政治稳定性,是通过思想与观念的传播和接受而获得的。霸权要求一种微妙的平衡,为了基于服从而非武力来维系权力,统治阶级必须不断调整策略,甚至对其他阶级作出让步,以维系社会的整体均衡。
后期马克思主义者从葛兰西的理论中吸取灵感,强调意识形态在权力中的重要性。在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以上述理论为核心,两位著名的马克思主义者米利班德(Ralph Miliband)与庞兰扎斯(Nicos Poulantzas)展开了一场著名的大辩论。米利班德承袭了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的核心思想,强调国家与统治阶级之间的相对独立性,并主张国家有超越统治阶级的潜力。他还强调常被国家理论忽略的一个方面,即统治阶级、官僚机构、政党、大学等制度中重要人物之间的人际关系网络。米利班德指出,由于这种关联,资本与国家的利益往往是重合的,从而,国家政策的方向就与资本所有者的利益相一致。根据这种权力观,精英阶级使用权力为自己谋利,但权力位于个人主体与社会互动层面,而不存在于社会结构中[9]。
庞兰扎斯对米利班德的主张提出了批评,认为它是基于一种错误的主体认识。受到法国反人本主义与结构主义思潮的影响,庞兰扎斯将权力视为一系列在经济、政治与意识形态层面上的客观结构的产物,而国家是一种与人际关系无涉的客观结构体系。和阿尔都塞一起,庞兰扎斯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概念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并提出了自己的权力理论:国家权力依赖于两种“机器”,即镇压机器与意识形态机器,前者包括军队、警察、法院以及其他管理机构,后者包括学校及教育系统、宗教组织、大众媒体、贸易联盟与家庭。尽管有经济决定论的嫌疑,这种权力理论对意识形态以及权力在日常生活中的表现的强调,都表现出了更为现代的权力观[10]。
米利班德与庞兰扎斯都将权力看成是由统治阶级至被统治阶级的自上而下的运动,换言之,权力就是统治。庞兰扎斯受结构主义-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影响,未考虑主体或主体性,或将主体视为权力的被动接受者,这种思想可以追溯到马克思对国家与国家权力的自由主义、个人主义观念的批驳。相反,米利班德试图将主体性纳入其权力理论。然而,无论与客体结构还是主体施为挂钩,马克思主义权力观都将权力强调为一个人或一个阶级不顾他人或其他阶级的意愿,实现其目的的能力;在阶级社会中,权力保证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
五、韦伯:权力与权威
从霍布斯到马克思,再到后期马克思主义者,不难发现,权力和统治并没有得到明确的区分。权力基本上等同于统治的不同形式,或是君主的统治,或是统治阶级的统治。一直到了韦伯那里,权力与统治才得到了系统的区分。
在韦伯看来,权力和权威大相径庭。权力是“一个人或诸多人在群体行动中实现自身意愿的机会,即使这种意愿受到了行动其他参与者的反抗”[11]180。权威则是一项命令被其对象所遵从的可能性[12]152-154。在韦伯笔下,权力是主体在人际关系中获取的统治模式,是一种非此即彼的“零和博弈”,一个人的权力与他人的权力是此消彼长的关系。
韦伯对规训进行了讨论,将其界定为习惯所引致的对命令的自动的、快速的遵从。在现代社会中,这种遵从越来越不依赖于领袖的个人魅力,而是基于客观原则。换言之,现代社会奉行的是基于律法的法理性遵从。这种规训概念与具有合法性的三种权威形式有关:传统权威、克里斯玛权威与法理权威。传统权威中的顺从源自事物传统的组织方式,以天主教会为例;克里斯玛权威源自领袖超凡的个人魅力,以耶稣、拿破仑、希特勒为例;法理权威依赖于客观原则与律法体系的理性,大多数现代官僚机构与公司都是基于法理权威。韦伯同时指出,这三种权威形式都是“理想类型”,而不是对实际形式的描述,实际生活中的多数权威都是三种形式不同程度的糅合。
就权力而言,韦伯明确指出,国家的一个特有属性即为暴力性,武力是其他一切国家行动的保障:
武力当然不是国家的正常或唯一手段——没有人这样说过——但武力是国家所独有的一种手段……国家是一种人统治人的关系……一种由合法的(即被视为合法的)暴力手段所支持的关系。[13]78
在这里,权力再次表现为一种消极的、压制性的能力。尽管更为复杂,韦伯的权力观与霍布斯和马克思的理论并无实质性区别。虽然没有与君主的统治权或经济利益简单挂钩,韦伯笔下的权力仍然是一种直接的能力。不仅如此,尽管他试图分析权力和主体关系(或主体间关系)之间的关联,作为统治形式的权力最终仍属于消极范畴。
六、多元主义:权力的三幅面孔
托克维尔强调,只有当社会各部门达成均衡状态时,民主才能实现,而任何一方的垄断性权力都将对民主造成威胁,这为多元主义提供了灵感。尽管多元主义者赞成韦伯式的权力分布的零和性,不同于马克思主义者,他们否认权力仅限于统治阶级,认为每个人都具有许多不同的、互相冲突的利益,从而,阶级、身份、政党等狭隘的部门利益就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消散。在对美国纽黑文市地方政治的研究中,达尔(Robert Dahl)分析了教育、官员任命等一系列地方政治决策,以考察这些决策究竟是由特定利益群体所主导,还是多元政体的产物。达尔发现了一个利益商讨过程,这证实了多元政体假设,并展现了权力与利益动员的复杂性[14]。
和许多其他多元主义者一样,达尔关注的重点是决策制定,但我们可以将其思想视为权力的三幅“面孔”之一。巴克拉克(Peter Bachrach)与巴拉兹(Morton Baratz)提出了权力的第二幅面孔——“非决策制定”方面。按照这种观点,权力可以通过控制决策制定的议程而获得,由此,某些“危险”的决策不被制定,甚至不被提上议程[15]947-952。卢克斯(Steven Lukes)则指出,权力还存在于对欲望的塑造,即权力的第三幅面孔。这一观点非常接近马克思主义权力理论中的意识形态与错误意识概念。
卢克斯赞同巴克拉克与巴拉兹对一元维度权力观的批判。后者只关注决策的制定,而忽略了默会知识,以及构成了“非决策制定”世界的偏见。但他又指出,巴克拉克与巴拉兹的“两副面孔论”只不过是在承认其隐含要素的前提下,对原有理论的重新包装。卢克斯引入“利益”概念,为权力理论注入了第三个维度:行动者A试图使行动者B牺牲B的利益,转而接受甚至促成A的利益[16]。
这种三重维度的权力观试图克服霍布斯和马克思主义权力理论的量化概念。通过将关注点转移到对思想和欲望的控制上,卢克斯表明,权力不仅仅是一种被持有和扩展的量化概念;我们必须考察一系列看似简单的社会互动,将其视为权力的剧场。
七、精英理论:结盟与权力
在精英理论看来,社会由许多小群体组成,但其中的精英群体通过国家机器来垄断并行使权力。初看上去,精英理论与马克思主义权力理论极其相似,早期精英理论家帕累托(Vilfredo Pareto)和莫斯卡(Gaetano Mosca)却将这一理论视为对马克思主义的反驳,他们认为,即使在社会主义中,精英对权力的垄断仍然是不可避免的。帕累托和莫斯卡将精英的稳定性部分地归因于心理因素:大众具有被精英统治的心理需求。
与帕累托和莫斯卡不同,米尔斯的精英理论摒弃了大众心理解释以及对一般性社会的归纳。他关注的是20世纪50年代特定的“权力精英”群体,后者由三个社会部门联合而成:政府、军方与大型私有公司,形成了一个以共同利益为基础的联盟;政客通过玩弄权术来强化经济权力根基。米尔斯的权力理论可以被归结为三点:第一,权力只集中于少数人手中,而民主社会只不过是一个谎言;第二,为了考察权力,我们要留意行使权力的制度化角色——权力来自个人对这些关键角色的占据;第三,权力是一种能力[17]。
米尔斯的权力理论与米利班德的思想有相近之处。但后者认为,资本所有者与国家管理者之间长期以来就存在联盟,并共享利益,前者却将权力精英的形成看作近期才发生的历史阶段性事件,而资本所有者与国家管理者的共有利益是逐渐形成的。从而,米尔斯笔下权力精英的历史必然性较之米利班德要弱许多。
八、福柯:生产性权力
福柯的权力理论与上文所讨论的大部分权力观可谓截然不同。在他看来,权力既非能力,亦非持有。与卢克斯的观点类似,福柯所说的权力被用来塑造欲望,并产生新的自我形式。然而,大部分权力理论认为权力拒绝和压抑了自我的本真形式与表现,例如,行动者A的利益以B的利益为代价。相反,福柯认为,权力生成自我与利益,它远远超出国家范畴,不存在游离于权力之外的公民社会。
这种权力观受到了不同的解读。一些政治社会学家将它与马尔库塞、哈贝马斯等法兰克福学派理论置于一起,另一些人则认为它是马克思或韦伯理论的延续。在福柯看来,权力首先是一个哲学范畴,而非政治概念。以《知识考古学》为代表的早期作品强调历史分析,而回避对权力的直接讨论。从《规训与惩罚》开始,福柯的研究方法从考古分析转为系谱分析,并逐渐发展出一套连贯的权力理论。
就作为知识理论的考古学来说,只有借助于系谱学方法,福柯广为人知但误解甚多的“权力-知识”概念才能得到正确的理解。福柯认为,知识由可述者(the sayable)与可见者(the visible)这两个方面构成,它们之间是一种话语关系,可述者先在于并塑造可见者。但如果话语塑造本体性知识,后者又如何具有能动性?福柯引入了“权力关系”概念,后者介于话语和非话语之间,从而淡化了可述者的决定论色彩。由此,简单地说福柯认为“权力即为知识”是不严谨的:权力是位于知识内的一种关系,但其本身并非知识;权力连接知识的两个维度,但其本身外在于后者。德勒兹(Gilles Deleuze)对福柯的权力理论作出了精要的总结:
权力是一种不同势力之间的关系,或者说,一切势力之间的关系皆为权力关系。……势力从来就不是一元性的,究其本质,不同势力相互依存,从而,任何势力本身就是一种关系,即权力:势力的主体或客体只能是势力。……它是一种针对某种行动、某些现存的行动或在当前或未来有可能产生的行动的行动;它是一系列针对其他行动的行动。从而,我们可以设想一个必定是开放的变量清单,后者表现不同势力之间的关系或权力关系,构成了针对行动的行动:煽动、催生、诱惑、减轻或加大难度、扩充或限制、增大或减少可能性,等等。[18]70
从而,权力就不再具有压制性或消极性,而被赋予生产性。权力不再是一种持有,而成为对一系列行为的描述。福柯不将权力看作个人的特质,而视其为精神病学、犯罪学等知识体系的特征。势力具有一种抵抗的能力,从而,权力必然面临抵抗。在福柯看来,抵抗是权力的必要组成部分,权力和抵抗都是对知识的系统阐述的一部分;权力与抵抗使知识成为可能,却同时阻碍了知识。知识是形式(form)之间的关系,这些势力和形式交织在一起。然而,知识和权力又不能混为一谈:知识具有刚性,权力则表现出灵活性。权力本身并无议程,它协调不同形式的知识,却又避免这些形式。主体性,或权力-知识体系内各种可能的主体形式并非权力的来源;相反,权力生成了主体,主体的形构是权力生产性的后果与要素。福柯意在“开创一部在我们的文化中,个人得以成为主体的不同模式的历史”[19]208。换言之,主体不是生产者,而是产品本身。晚期的福柯开始与韦伯的统治概念进行对话:
我们必须区分作为自由之间互相博弈的权力关系——在这些策略性游戏中,一些人试图决定另一些人的行为——以及我们通常称为权力的统治。[20]19
在这里,福柯区分了统治与权力。前者表现为一个行动者对另一个行动者具有绝对的权力,反抗几近不可能;而在后者中,一个行动者试图影响他人的行为。大多数人所说的权力指的是前者,但在福柯看来,前者只是个案。
九、拉图尔:源自关系网络的权力
拉图尔(Bruno Latour)吸取了福柯的许多基本概念,并注入更多的主体施为成分。和福柯一样,拉图尔拒绝将权力视为一种持有;他甚至指出,被动进行某种行动的人在遵守某项命令时,同样具有权力。拉图尔认为,尽管人们经常将权力视为一种因果机制,即用权力来解释为什么身份重要的某人成功实现某事,权力实质上是一种状态。他区分了两种权力:作为扩散(diffusion)的权力与作为翻译(translation)的权力。
在扩散权力中,权力出自一种“强有力”的来源,并最终到达其目的地。在这一过程中,权力将不可避免地遭遇抵抗并被削弱。初始权力也许足以强大,但各种阻力也有将其扼杀的可能。权力是一种能力,一个人只要具备足够的能力,就能够达成目的。
翻译权力指出,权力有赖他人的配合,即不予抵抗,而是强化和传播,并利用它为自己谋利。从而,最终实现了权力的是他人;权力成为不同行动者对初始力所付出的能量的后果。权力是一连串行动者的链条,一切行动者都塑造了权力的最终方向。从而,权力包含了所有行动者的意愿,是集体行动的后果,而不是起因。它成为行动者关系网络的产物,而不是空洞的力量[21]。以福柯的权力观为基础,拉图尔指出了新的方向——权力与行动者和知识的连接。
拉图尔指出,成功的权力网络的关键在于不同行动者的搭配,既包含忠诚的他者,也包含其他社会与物质资源。例如,经理的权力离不开电话、笔记、墙壁、服装与机器[21]276;我们往往将社会、资本与权力要素看作起因,其实人类社会(包括权力)是由关系网络黏合起来的;人们往往将权力视为一股神秘的力量,但它不过是一个掩盖了关系网络机制的空荡概念。由此,拉图尔主张摒弃权力概念,甚至“社会”和“资本”等“神秘的”解释机制,转而考察局部的“技术”如何最终引致行动。
十、结语
本文对西方经典权力理论进行了简略的梳理。马基雅维利和霍布斯将权力等同于君主的统治权,反马基雅维利者则将权力视为分布于社会不同层面。洛克的权力观对外部的、超越性的权力观提出了挑战,认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是基于理性与权利。马克思将权力视为一种统治阶级的能力与持有,国家成为统治阶级施行权力的工具。后期马克思主义者和权力精英理论家发展了意识形态概念。多元主义认为,权力在社会不同部门具有合理的分配。韦伯指出,社会不仅由阶级组成,不同阶层与政党团体也具有重要作用。不同于消极的、自上而下的权力,卢克斯强调权力的多种形式,包括制定议程与塑造欲望的能力。福柯指出了权力的生产性及其在主体形构中的角色。拉图尔主张以对关系网络的分析来取代权力概念。
对于权力理论的未来走向,囿于篇幅,笔者只能提出两点粗略的看法:第一,当代人文与社会科学的发展趋势是宏观理论架构的退潮与社会机制的兴起,“何谓权力”这种宏大的问题可能被权力在中观层面上的解释机制所替代。作为与涵盖律相对应的,具有时序性与不同层次的因果解释手段,社会机制已经并将进一步影响人文与社会科学对研究方法与理论的思考,而由于缺乏明晰的理论内核,权力、国家、阶级等传统本体概念日益受到质疑。具体到权力,学者们纷纷探讨以“介入”、“影响”等概念来取代前者的可能,甚至回避在概念上的纠结,考察结构性位置和关系连接对社会行动的作用。第二,权力将被视为一种社会互动,参与式观察等研究手段将被广为采用。不同于先定给予式的权力定义,越来越多的学者在研究前对定义持开放态度,让研究对象与结果本身来展现权力运作的脉络,而参与式观察、民族志式的研究手段将极大地丰富我们对特定社会互动过程的理解。毕竟,一切理论都是灰色的,唯生活之树常青。
来源: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