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族区域自治适合我国国情,得到各族人民衷心拥护,但其在发展与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阻碍。要加强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制建设;强化对中华民族的认同,不断促进各民族之间的密切交往和文化融合;加大国家的投资力度,推进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 阻碍因素 配套法制建设 文化认同 投资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和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政治制度,是我党创造性地运用马列原理并结合我国民族实际状况针对性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凸显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团结、平等和共同繁荣的原则。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基本理论同我国民族问题实际相结合的重大成果,是合乎我国国情的正确选择。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社会价值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了特有的民族风俗、习惯、信仰、语言、民族认同和民族心理,据此形成了以汉文化为主导的多元化民族文化背景。加之我国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特点,以及各民族政治、经济发展不均衡的现状,导致了不同民族发展不均衡、利益诉求多元。民族区域自治就是为解决各民族和谐共存、发展和进步,平衡民族之间的利益诉求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它既坚持了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对民族自治地方有一定的干预和指导,又充分发挥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使得少数民族能够自主管理本民族事物;既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一定的自治权,又通过民族因素、地域因素的限制以及对自治权行使上的限制对这种权力的空间予以规制;既充分满足少数民族同胞参政议政的政治诉求,又通过选举途径和干部选拔的组织体系,使得少数民族同胞中的优秀人才得以进入到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代表少数民族群众行使国家权力、表达利益诉求。
我国的人民当家作主原则借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得以充分的体现。该项制度的确立,极大地降低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成本,有效地减少了与民族问题有关的国家安全隐患,为各民族和谐发展提供条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民族地区的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更使得国家的稳定、民族团结等政治层面的根本利益得到有效维护。我国长期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证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顺应我国民族问题历史的发展,又符合现实民族情况的实际,具有强大的政治、经济功效及重要社会价值。
阻碍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发展的因素
民族区域自治适合我国国情和各民族根本利益,得到各族人民衷心拥护,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和旺盛的生命力。但不可否认的是其在发展与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阻碍。
首先,《民族区域自治法》不能得到有效实施。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过于原则,而将其原则性条款具体化的法律规范在立法上还比较滞后。目前我国关于这方面的单行法还是空白,五大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更是迟迟没有出台。①没有多种法律法规与之相配套,自治法的各项原则规定可操作性差,实施起来就非常困难。同时,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规章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很多,有的甚至得不到有效执行。这是因为法律规范本身在立法技术上存在问题。有的法律规范的内容与客观现实脱节,严重影响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以及效力,使得民族区域自治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合法、合理、及时的解决,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没有保障力度,并且阻碍了民族自治地方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
其次,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政治认同和政治诉求存在一定差异。我国的传统政治文化是建立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传统的宗法家族制社会结构加之以中国封建社会一整套完备的政治化伦理道德规范,儒家的泛道德主义的伦理深入人心,沿续至今。我国少数民族由于其独特的民族亚文化、宗教信仰、民族语言、生活习惯等方面的特点,形成了独特的少数民族亚政治文化。②诚然,由于历史上、地理上的联系,民族区域自治地区与汉族地区文化交流源远流长,但此种交流或影响多限于生活和商业方面,而在价值观念、民主意识、法律制度等政治文化层面交融较少,加之由于经济、社会发展落后的制约,我国少数民族普遍缺乏民主、法治等政治意识,参政议政积极性不高,不会也不知该如何正确表达政治诉求。同时,我国少数民族大都有自己的宗教信仰,这就使得其政治文化带有明显的宗教性特征。在部分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存在国家法与宗教教义在适用上的冲突、宗教权威人士的威望与社会影响力强于基层政府等问题。这表明我国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政治认同和政治诉求存在一定差异。第三,部分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落后,阻碍民族区域自治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经济发展的状况,直接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程度、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经济建设有了长足发展,但是,由于诸多因素的综合影响,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经济总体发展水平不高,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有较大差距。具体表现在经济基础薄弱,经济发展水平低,基础设施尤其是道路、通讯、水力、电力设施发展严重滞后,教育、医疗卫生水平低下,社会保障严重不足,同时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大多具有人少地多、土质较差、基础条件落后、生态环境恶劣等特征,对自然灾害抵御能力弱。这已成为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生产、发展的一个重大障碍。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落后造成少数民族生活水平低下、物质生活匮乏、思想落后封闭。这不仅阻碍了少数民族地区各种文明的发展,也会影响民族之间的关系,阻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良性发展。
统筹解决新形势下民族区域自治问题
首先,加强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制建设。民族立法必须符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突出民族特点,确保民族立法质量。全国人大常委会应根据2001年新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法律解释或实施细则,并积极、稳妥地推进五大自治区自治条例的制定工作。国务院其他部委要结合各自实际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要求尽快出台与之配套的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使其具有明确性、具体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要根据本民族、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当地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或变通执行国家的法律,充分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除了政府及职能部门依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配套规定外,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大监督力度,督促有关部门限期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知法犯法等问题。
其次,强化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在中国漫长的历史发展长河中,各少数民族和汉族同胞共同生产、共同劳动、互通有无、取长补短,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中华文化,形成了中华民族强大的文化向心力,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奠定了集体认同的基石。当今社会,随着全球化浪潮的兴起和互联网等高新科技的出现,人员的流动和信息的传播愈发频繁和快速,人群之间、族群之间的时空距离也越来越小,不同民族之间的文化融合、整合、互动也更加突出,这为实现民族文化认同提供了一个客观的社会环境。另外,应充分发挥我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法治等方面的教育,结合少数民族实际特点努力探索和创新教育的方式,帮助少数民族同胞提升民主政治意识和参政议政、表达诉求的能力,培育少数民族和汉族同胞的共同政治文化和政治认同感。要正视少数民族和汉族文化之间的差异,辩证地认识和分析和而不同的问题。一方面要尊重少数民族自身特有的文化属性,保护多元的民族文化遗产;另一方面通过构建和强化共同的政治仪式、语言、文化符号等途径构造共同的文化基础,不断促进各民族之间的密切交往和文化融合。
最后,推进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现阶段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加快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发展。民族地区和民族工作中存在的诸多困难、矛盾和问题,归根到底要靠发展来解决。国家要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重视民族自治地方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加大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同时,要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卫生事业的投入力度,提高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大力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积极开展少数民族特色文化活动;加强少数民族文化的对外宣传、交流与合作;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教育、科技、资源开发等援助和扶持力度,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知识、技术人才。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适应和满足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特殊用品的需要,实行特殊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供应政策。加大国家的投资建设力度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保障,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的目标,实现民族平等和繁荣。(作者为西安科技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
注释
①努妮莎:“促进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的思考”,《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2008年第1期。
②[英]埃里·凯杜里:《民族主义》,张明明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