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璠舆:日本明治时期的国体与天皇机关说事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882 次 更新时间:2011-07-29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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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璠舆  

2009年12月5日,在庆祝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成立大会上,我曾有个题为《日本天皇制的昨天、今天和明天》的发言。会后,经过修改发表在《外国问题研究》2010年第1期上。这一期同时刊发了庄娜同志有关研究日本“国体明征运动”的文章。对这一论文整体,我不想多说,文中对日本“国体”表述似有言不及义、轻描淡写之感,如作者在文章开头就把“国体”定位为“国家意识形态,直到战败为止”。[1]其实,意识形态早被国家实体所淹没,被推在背后,少有揭露军国主义和法西斯主义的猖獗。在理论上缺乏力度,从我的经历和某些体验来看,实在难于接受,本文不作评论,作些重要补充,供感兴趣的同志参考。

历史展开的顺序是天皇机关说事件—国体明征运动—国体之本义,为结合我的经历、认识和体验,本文叙述顺序有倒置,请注意。

一、序说

(一)从《国体之本义》谈起

1945年4月,我考入伪新京师道大学。这是一座新成立的大学,一切都以伪建国大学为基础,如图书馆、医务所、农场等都是共用的。校长由日本人关东军中将、原诺蒙汗事件(对苏作战)总指挥尾高龟藏担任,主持校务的是建国大学原“教头”(首席教授)重松信弘。教授专任的不多,大部分由建大教授兼任。课程设置一个明显特点,就是因人设事。

最突出的当推重松教授开设的专题讲座“国体之本义”了。无疑重松是胜任的,他是日本神道学者,当时他就有十多部著作。《国体之本义》这部书的开头部分相当于序言,兹节录于此:“什么是国体?什么是国体明征运动?进行通俗具体的解释并昭示于国民,是理想的,可取的。文部省为实施国体明征(整肃影响国体的运动),发行了为数众多的出版物,但仅以此表明了公的见解,可以称之为国体明征的国定教科书。”“该书1937年(昭和12年)5月31日发行,无作者姓名,只署名文部省。该书是以明征国体来涵养振作国民的精神为当前之急务来编撰的。我国体宏大深邃,该书的叙述恐有不尽真义之处请注意。正文相当部分表明了政府的见解。……天皇机关说除对西洋国家学说无批判的因袭以外,无任何根据。天皇不止于是外国所谓的元首、君主、主权者、统治权的总揽者,驾于这些之上的是‘现御神’(アキツミ力ミ),是肇国以来的大义。”[2]

重松上课总是表现出文人风采,时而流露出兴致勃勃。他第一课是从日本神话、日本开国元神天照大神(アマテラス才才ミ力ミ)讲起,他说天照大神又称天照大日灵尊贵、大日灵尊贵,是日本皇室的祖先,称为皇祖或天祖。天祖合并诸神之力,使之经营大八洲国,赋予山川草木以灵气。天照大神赐三种神器于皇孙,称“苇原千五百秋之瑞穗国,是吾子孙可王之地也,宜尔皇孙就而治焉。行矣。宝祚之隆当与天壤无穷者矣。”[3]接着讲八百万神,读为(个才ヨ口ヅノ力ミ),不是戏称的八百屋(个才个)(种类齐全的蔬菜店)之意。“八百万”是指诸神众多,不表明实数,与八十万神、八十万群神、八十万诸神、八百万千万神等用语相同。在天照大神函居天神神窟之时,与八十万神在天安河会合等。以后又从第一代天皇神武天皇一直讲到明治天皇,都是上秉承万世一系之皇统,下以臣民忠孝为本的皇国之本质为宗。所谓神道皇道、君臣大义、忠孝等,都是在解释国体。国体一词在古文献中没有记载,从江户末期以来逐渐使用,明治以后才普遍成通行的概念。

天皇的相传,是以三种神器为凭的。所谓三种神器(サ冫シュノシンキ)是指历代天皇相传,以皇祖天照大神授予皇孙供奉的三种神宝。三种神宝称之为天皇相传皇位的御玺。这三种神器有八咫镜、丛云剑、八尺琼尺玉,三种神器被奉为天照大神之诏,以镜为日本之国魂。三者均是皇祖天照大神所赐。自第一代天皇神武天皇以来,长期安放在宫中等。这些对年轻学子来说不易理解,听之读之真是如同嚼蜡。[4]但对以后如何理解国体、形成国体观念是有一定帮助的。

(二)某某读书研修会

重松把《国体之本义》讲了两个月,最后开卷考试又必须写两千字以上的答卷(考题自拟或写该读书心得),并且说“优秀试卷可以在会上朗读”。该研修会设在现在东北师大一教特号一栋二层楼楼上,当时称此为某某官舍,即重松信弘的住宅。其所以如此,是因为这一带是大学群,知名学者集中,在这里集会方便,又有重松这位适宜主持的人选。成员总共十几人,每周六下午开始集会,大约研修(习)四个小时,内容以政治为重点,国体当然是其主要内容之一。每次集会由重点准备者报告,与会者发表心得,只能“研”、只能“修”,不能“讨论”,因国体不是合法讨论的对象。学长尾高龟藏也时有出席,表示国家重视,估计可能是半官方的组织。这次写作收集资料时才发现,当时文部省有训令:“利用已有组织进行”国体明征这个背景。其所以在晚饭后散会,是因为当时经济生活紧张,食品匮乏,借机予以特供(特别配给),对生活也是一种改善。

(三)强制的国体教育

伪满当时在学校每顿饭都要感恩、祈祷,念一套歌,人们戏称为“念经”,外出要换穿外出服,路过神社(长春当时有数处)等地,必须虔诚地行90度礼,否则有可能被追究;每天朝会第一项内容就是遥拜皇宫,朝着日本皇室方向行礼,否则等待的是体罚、处罚和刑罚。

(四)为维护国体设思想犯这一特殊罪名

构成犯罪的需有行为,没有行为不能构成犯罪。马克思很早就说过:“凡是不以行为本身,而以当事人思想方式作为主要标准的法律,无非是对非法行为的公开认可。”在伪满新京(长春),1945年4月28日,就发生过八大教授因“思想犯”而被捕的震惊事件。[5]其中就包括为我们讲授《孟子》课的何某某教授。何教授的讲课是注释式的,不影射也不多说,只阐述了孟子的和平思想,课下也不与学生闲谈,仅有一次一个朝鲜族学生叫金田,课间用日语向他请假,他板起面孔说:“别跟我来这个,好好说!”不少学生知道教授是留日的,暗暗表示敬佩,哪想到竟因此成为思想犯。在日本国的本土,刑法中没有关于思想犯的规定,就是日本1928年修订的治安维持法也没有这个规定。可见在伪满为了维护日本国体,“反满抗日”受到加重处罚。

二、国体与机关说

毛主席在《新民主主义论》中说:“国体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与我国不同,日本一般是泛指国家的特色、国情、国家的状态,是一广义上的概念,是指“万世一系天皇总揽统治权”,表明了国家的根本特征,即主权在君,天皇拥有最高国家权力。国体是治安维持法上的用语,在严禁企图变革国体这一意义上使用的,它是用于鼓吹日本特殊性和优越性的一种观念。与此相对的政体,是以主权行使方式的不同而区分为专制政体和立宪政体,是一种二元论的学说。与此相反,美浓部达吉否定国体、政体二元论的法律概念,依据国家法人说倡导天皇也是国家机关。天皇机关说如上所述,其意义在大审院有如下解释:“万世一系之天皇君临我帝国,以总揽统治权为其国体。治安维持法所说的国体之意义也可作如是解释。”[6]

1935年(昭和10年)2月,在第67届帝国议会上,迫于军部(包括官僚、右翼)的压力,在贵族院菊池武夫首先发难,提出美浓部达吉的天皇机关说是反国体的叛逆学说,要求对敕选议员美浓部予以处分。菊池先后两次向检察机关告诉,美浓部对此进行了反驳。他说天皇拥有的权力不是天皇本人、一家的权力,而是国家赋予的公事,天皇的行为不是天皇个人的私事,而是产生国家行为的效果,即使明治宪法是钦定的,其标题也是《大日本帝国宪法》,而不能是天皇个人的宪法。例如天皇代表国家签约,签约的主体应是国家,不是天皇个人。如否认天皇机关说,缔约权者不是国家,而变成天皇个人的私事了。这样说,并不否认天皇总揽一切统治大权,是宪法明文规定毋庸置疑的,斥之为反国体是没有根据的。还应当注意,天皇的大权并不是万能、无限制的,认为天皇的权力是绝对的、无限的,是受西方统治思想的影响,在日本历史上并不存在这种状况,宪法第4条明文规定:“天皇总揽统治大权,依本宪法之规定行使之。”

天皇的行为在法律上的观念可以理解为:第一,在权利(权力)还是权能的问题上,不具有天皇人身的属性;第二,天皇的权力是有限还是无限,宪法规定本来是准绳,政府都选择了后者,做了错误的选择,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美浓部先是因宪法学说而有功,被敕选为贵族院议员(不是贵族和华族),后又因宪法学说而有“过”,强加一些莫须有的罪名。当时反美浓部声势之大,实在惊人。这是为什么?日本疯狂地对外侵略和国内要求安宁,这种政治背景是不可忽视的。今天看来,天皇机关说是解释宪法的一种学说,不是什么重大事件,尤其不应当以政府命令禁止。硬性规定一种官定或国定宪法学说,是办不到的。军部、官僚和右翼一些告发者连起码的宪法知识都没有,是无法胜任的。表面看,天皇机关说事件是针对美浓部这一个人,实际是以广大宪法工作者为对象(禁止任何人讲述机关说)的,其中一些一流宪法学者,正如宫泽俊义在“天皇机关说事件周边”一文所描述的,惶惶不可终日,有的甚至离家去酒店暂住,逃避大难的降临。为打击和镇压天皇机关说,军部和政界作出如此重大的举动,甚至牵动日本社会各界,可以说是日本军国主义化和法西斯化的一个里程碑,其影响是不可低估的。

贵族院于3月20日起草了决议案,众议院于3月21日也起草了决议案,向众议院全体会议提出,其基调都是强烈的,要求对机关说采取断然措施。以江藤源九郎(众议院议员)为例,是在1935年2月7日告发美浓部达吉,犯有“不敬罪”,3月7日又有追加,告诉状的主旨有:(1)引进欧美的宪法学说,汲取其亚流主张,并加以宣传、散布天皇机关说,以迷惑帝国臣民,达多年之久;(2)美浓部利用国体这一理论,混乱神授君权思想,错误解释宪法的主义;(3)美浓部的“只有国家才是统治权的主体”,“君主是机关”的主张,表明其存心不良;(4)美浓部否定二元论的思想,完全不符合现代立宪君主政治。

通过一系列政府行为,右翼均认定美浓部达吉犯有罪行,出版物成为禁止销售的对象,即使是在教室的讲课也被禁止。此事如上所述,意味着宪法学说也应公定。由军部推进的这个天皇机关说事件只能以文部大臣的训令、内务大臣的禁止销售处分、内阁的两次声明(8月3日和10月15日)以及不予起诉来收场,对明治宪法所具有的倾向,进一步被强化了。对那些告发到检察机关的,迫于形势认为人心归一是当前的最大要务,也迅速在光行检察总长参与下作出了处置,介绍如下:

关于不敬罪的处置。指出虽有告发,但经检察当局的慎重研究结果,检察机关也认为美浓部达吉的著作、论文中对皇室尊严多有叙说,不认为是故意对皇室的不敬言论,决定不该当刑法上的不敬罪。

关于机关说的处置。对美浓部的著作《逐条宪法精义》《宪法撮要》等的内容有所揭发,经审查,其行文欠妥,机关说在现时形势下,不利于国民思想,其内容不是没有妨害安宁秩序之嫌,然而出版以来,社会上对所述不甚介意,如直接以刑法问责,恐失之苛刻,决定不予起诉处分。[7]

文部省对于彻底国体观念的处置。(1)训令、训示、指示。昭和10年(1935年)4月10日由文部大臣发布关于国体明征的训令,指出应利用各种会议之时,由主管大臣予以训示、指示,以达到彻底消除影响国体之目的。(2)研究、讲习、讲演。各省利用常设和定期的讲习会、讲习所,或开设临时讲习会、讲演会,致力于涵养国体观念。

三、比较宪法的考察

日本自立宪以来有两部宪法,一部是《大日本帝国宪法》,因在明治时期制定的,简称明治宪法。这部宪法是在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颁布的,可以说是规定了天皇大权事项的宪法,因此研究日本国体若脱离该宪法,不仅很难具体说明而且也是无法说得清楚,是脱离实际的。上述《国体之本义》一书中,阐述了很多明治宪法条文,但因重松教授不是宪法学家,很难深入浅出阐述宪法上的根据,给我留下的印象不深,特在此予以补充。

第一,国体的定格。明治宪法开宗明义,第一章的规定是“天皇”,第一条规定:“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8]明治宪法有相当于序言的“敕谕”,在此规定:“国家统治之大权由朕承继祖宗,传之子孙。”宪法的大前提是祖先神以来的君主主权主义,天皇是神的子孙,天皇本身具有神格。天皇的大权极其强大,对议会有法律的裁可权(批准权)(第6条),对议会本身有解散、停会、闭会和召集权(第7条)以及基于大权保障既定的岁出(第67条)等,不必经议会决议可以行使的大权有军队的统帅权(第11条),军队的编制权(第12条),宣战权、媾和权和条约的缔结权(第13条),戒严权(第14条),授予荣典权(第16条),直至非常场合有停止国民权利义务的规定(第31条)等,天皇具有国家统治大权的这种地位,是根据“天照大神”的“神敕”。天皇具有神格,同时又具有人格,但是用一句话说,天皇到底是人还是神?我的回答:明治天皇是神,即明治天皇是现实世界的神,又具有人格,是现实世界的统治者,且又不同于普通人(如没有姓氏等)。

第二,天皇神圣不可侵犯。宪法第3条规定:“天皇神圣不可侵犯”,天皇的“神圣”达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如在日本路过皇居门前,从远远的二重桥外就必须行90度鞠躬礼,天皇出巡时,在路旁为天皇敬礼必须转身向后。一提起天皇,人们头脑中就会浮现两个概念:第一指机关、公的天皇;第二指天皇个人、私的天皇。但为天皇做衣服也不准直接量天皇的身体,只准量投影的尺寸,重要的每天吃饭前,要端坐祈祷、感恩,口念“あまつもの”(神赐谷物),每天朝会要对皇室遥拜等,刑法中设置的不敬罪(第74、76条)到新宪法后才取消。这也是明治时期刑法的特殊之处:

第三,机关说的根据之一。宪法第4条规定:“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依本宪法之规定行使之。”如上所述,天皇的权力再强大,也是有限的,不是绝对的,天皇作为国家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统治权,可解释为是天皇机关说的根据之一。

另一部是《日本国宪法》。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败后,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以修改明治宪法的手续制定了新的《日本国宪法》。这部宪法序言宣布:“不因政府的行为再次造成战争惨祸,在此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制定本宪法。”[9]宪法第一章因为是因袭过去,又规定为“天皇”,是个历史错位,应规定为“国民主权”或“国民主权与天皇”更好。

第一,国民主权与天皇制。宪法虽然保留了天皇制,但必须经过彻底改造,称为与过去不同的象征天皇制。日本国宪法的象征天皇与明治宪法的天皇,从原则上说是根本不同的。(1)地位根据不同。明治宪法规定,天皇的地位是基于天照大神的意思,而日本国宪法则规定,天皇的地位是以“主权所属的日本国民之总意”为根据,即天皇的地位不是不可变的;明治宪法为防变才规定万世一系,象征天皇的立、改、废,在理论上说都是可能的。(2)性质不同。明治宪法规定,天皇神圣不可侵犯,侵犯天皇尊严的行为则触犯刑律,可处以不敬罪。战前天皇是神不是人,象征天皇则是人不是神,在1946年元旦,裕仁天皇发布了《人权宣言诏书》,其中有一段文字,天皇亲自否定了自己的神格,[10]承认自己不是神。(3)权能不同。明治宪法规定天皇是“统治权之总揽者”,总揽国家一切大权,而日本国宪法则规定,天皇只能行使国事行为,则无国政权能。即象征天皇只有形式的、名义的、礼仪的国事行为,而没有关于国政(立法、司法、行政)的一切权能。[11]

第二,象征天皇。日本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天皇的地位:“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和谐的象征。”(第1条)这一规定可这样理解:(1)象征的意义。象征是以抽象的、无形的、非感觉的事物为媒介,具象为具体的、有形的、有感觉的事物这样的意思。例如,以白百合花象征纯洁,以鸽子象征和平,以犬象征忠实等。象征一词本来是在文学、心理学的用词,不是法律词汇,以天皇这个人象征国家,是比较特殊的。但是,无独有偶,1978年西班牙宪法规定:“国王是元首,是国家统治权及永久的象征。”(宪法第56条)(2)天皇象征的意义。在君主制国家,君主本来具有象征的地位和作用,明治宪法下天皇也有象征作用,不过当时突出的是统治权总揽者的地位,象征地位不显而被淹没。日本国宪法否定统治权总揽者的地位,又不具有国政权能的结果,象征地位全面凸显。有人主张,象征可以任意扩大,天皇都是日本国的象征了,这个权力应当相当之大;有人则认为应该严格限制,立法精神在于限制扩大,从象征中产生不出什么权力来。“日本国的象征”和“日本国民和谐的象征”有什么区别?宪法草案审议时,贵族院议员长谷川如是闲曾说过:所谓日本国的象征,是作为政治国家日本国的象征;所谓日本国民和谐的象征,是作为共同体的日本人的象征。当然,日本国也只能是日本国民的统一体。因而,日本国与日本国民可能具有相同的意义。不过“日本国”只着眼于日本国家领土及其他物的因素,“日本国民的和谐”只着眼于日本人的结合、日本国家的人的因素,有细微的差别。因此,“日本国的象征,是意味着考虑物的国家的象征;日本国民和谐的象征,是意味着考虑人的国家的象征。”这样解释是正确的。日本国宪法规定天皇象征的意义何在?用意是在否认明治宪法下天皇所具有的统治权总揽者的地位,只赋予以国家象征作用为其目的。这个宗旨,“与其说积极地强调天皇具有国家象征的作用,不如说在于消极地强调天皇不具有作为国家象征作用以外的作用”。[12]当然象征天皇的象征地位,与明治天皇象征地位的象征,在性质和作用上也是根本不同的。(3)皇位继承。关于天皇的皇位继承,日本国宪法规定:“皇位是世袭的。”(第2条)世袭制本来是违反民主主义理念和平等原则的,但在日本国宪法下,为保留天皇,不能不承认世袭制这一例外。关于皇位继承等事项,由《皇室典范》规定。《皇室典范》在明治宪法下,议会不得干预,是与宪法处于对等地位、独立的法律规范,而在日本国宪法则不同,它是以“国会决议”来规定的法律形式,其性质发生了巨大变化。

第三,天皇的权能。日本国宪法对天皇的权能作出了大幅度的限制。(1)权能的范围。宪法规定:“天皇只行使本宪法规定的关于国事的行为,没有关于国政的权能。”(第4条)具体的行为在宪法第6条、第7条有列举规定。(2)权能的性质。宪法所说的“关于国事的行为”和“关于国政的权能”的区别在文字上未必明确,但是仔细思考一下,宪法列举的国事行为内容,研究一下象征天皇设置的宗旨,如上所述,国事行为可解释为是形式的、礼仪的行为。(3)国事行为行使的要件。在天皇的国事行为加以限定的同时,天皇的国事行为又置于严格规律之下是其重要特征。宪法第3条对权能行使的要件规定:“天皇关于国事的一切行为,必须由内阁的建议与承认,由内阁负责。”天皇对自己国事行为的后果,由内阁本身负责,同时规定天皇无笞责,是辅佐天皇制度的一项重要规定。

第四,天皇的公的行为。天皇作为国家机关可行使的国事行为,除此之外,天皇作为私人可进行私的行为,如生物学的研究等。还有一些行为,如天皇出席国会开幕典礼并致辞、国内巡幸、接待外国元首、交换亲笔信等。这些行为不包括宪法第6条、第7条规定的国事行为之中,或看成纯粹的私人行为也有问题,因此认为是基于象征地位的公的行为,作为准国事行为,置于内阁监督之下是必要的。

既然因为天皇是象征,在天皇进行国事行为之外,或多或少还具有公的意义的行为,是不可否认的,但公的行为的范围,是值得注意的。我认为,1992年天皇访华就是越权了,[13]影响是不好的。

在日本,现在右翼势力以纪念日本国宪法颁布60周年为契机,说什么“天皇虽不介入国政,处于超然的地位”,“但是驾于国政三权之上,以日本国的象征,在维护国体”[14]。这里,否认象征天皇制与明治天皇的“断绝说”,使“连续说”升温,公然把象征天皇制解释成为旧天皇制,如上所述,其错误是显然的。这些言行在企图恢复国体,在日本国内外形势发生剧变的今天告诉我们:这种企图不过是一场黄粱美梦,不可能得逞的。

【参考文献】

[1]参见《外国问题研究》2010年第1期,第44页。

[2]参见[日]宫泽俊义:“天皇机关说事件”(史料),载[日]ジュリス卜(第412号),第93-94页,1968年12月15日。

[3]参见[日]《神道大辞典》,日文本有斐阁(第一卷),1958年,第46页。

[4]参见董璠舆:“我的大学一年级生活及其当时的社会”载[日]《野樱》(日本大学法学部北野ゼ三ナ一ル)第28号,第8页,1992年。

[5]董璠舆:“伪满‘思想犯’何罪之有?”载《东北沦陷史研究》,东北沦陷史杂志社2001年版,第38-42页。

[6]参见《日本国宪法精解》,董璠舆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0年版,第40页。

[7]同注2引书,第407期,第108页,1968年10月1日。

[8]以下明治宪法的引文均参见[日]《模范六法》,三省堂1963年,第41页。

[9]同注2引书,第25页。

[10][日]芦部信喜:《日本国宪法理论》,评论社1997年版,第68页。

[11]同注2引书,第4条。

[12]同注2引书,第68页。

[13]参见董璠舆:《憲法意识等の日中比較研究》,载[日]《日本法学》第59卷第一号,第102、103页,1992年。

[14]参见[日]《法学家杂志》第1334号,有斐阁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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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比较法学研究》2011年第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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