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国杰:建设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几个问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614 次 更新时间:2011-04-13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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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国杰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社会和谐,不仅需要雄厚的物质基础、可靠的政治保障、完善的制度体制,而且需要高度的精神文明、先进的思想道德。正如胡锦涛指出:“一个社会是否和谐,一个国家能否实现长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没有共同的理想信念,没有良好的道德规范,是无法实现社会和谐的。”[1](P19)诚然,和谐社会是有着优良道德风尚的社会,道德是社会和谐的保障。因此,在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我们要努力建立和发展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道德环境和坚强的道德支撑。

一、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

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我国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建设,应当建立在这一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反映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为坚持和完善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服务。在这一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市场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手段的经济运行机制,对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1.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承担着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价值导向的重要任务一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的有机结合。一方面,作为市场经济,它同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在运行规则上有相通或相似之处。现代市场经济的共同属性和一般规律,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遵循的。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是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结合在一起的,它要体现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要求,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就此而言,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核心内容,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无疑是市场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的保证。二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实践证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有利于增强人们的自立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创新意识等,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社会的道德进步。但也要看到,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如趋利性、自发性等反映到道德生活中来,反映到人与人的关系上,易于诱发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各种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和现象。建立和发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可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道德素质,使人们自觉地扶正祛邪、扬善抑恶,从而有利于形成追求高尚、激励先进的良好社会风气,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社会主义道德体系需要不断发展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要求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必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建立和发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应当正确处理社会尊重个人合法权利和公民承担社会责任的关系、注重效率与维护社会公平的关系、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关系、道德的先进性与广泛性的关系、价值导向一元化与价值取向多样性的关系、继承优良传统与弘扬时代精神的关系、吸收人类优良道德成果与承接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关系、竞争与协作的关系、个人自由与遵纪守法的关系、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关系、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的关系、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义与利的关系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复杂的矛盾关系。这就是说,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创造性地解决这些问题,使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有利于化解这些矛盾,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是一项提高全民族素质的长期而艰巨的基础性工程。它的实施,必将对弘扬中华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和谐、全面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产生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

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是贯穿始终的一根主线。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建设的各个方面、层次和环节,都应当体现其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

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以人为本、重在建设,要在全民族牢固树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全社会努力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1996年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基本内容,即“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2001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对此作了补充、丰富和发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回答;对社会利益关系变化引发的新矛盾,进行了辩证思考;对公民道德规范,作了高度概括。这两部纲领性文献是我们当前建立和发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重要依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战略任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包括四个方面:一是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这是我们党立党立国的根本方针,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灵魂;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这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是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强大动力;三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这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薪火相传的精神支撑,是当代中国人民不断创造崭新业绩的力量源泉;四是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这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优秀革命道德与时代精神的完美结合,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判断行为得失、确定价值取向、作出道德选择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精神和生命之魂,是建设和谐文化的根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我们划清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是非界限,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确立了标杆。建设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我们要自觉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容融入其中。

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方针原则是: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坚持继承优良传统道德与弘扬时代精神相结合,坚持注重效率与维护公平相协调,坚持先进性与广泛性相统一,坚持公民承担社会责任与社会尊重个人合法权益相一致,使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建设能够适应于我国的不同群体、不同阶层、不同职业和不同觉悟程度的人的要求。

三、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建设的核心和原则

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是社会主义道德区别和优越于其他社会形态道德的显著标志。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要发挥核心和原则的强大辐射作用,并对其内容进行深化和拓展。

1.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

一个道德体系的核心是其灵魂,决定该道德体系的根本性质和发展方向,是该道德体系区别于其他道德体系的主要标志。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在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具有深刻的理论依据和坚实的实践基础。

首先,为人民服务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和人际关系的客观要求。我国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这种基本经济制度下,每个劳动者和建设者都在为社会、为他人同时也为自己而劳动和工作;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全社会逐步形成了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进步的人际关系;权利和义务统一于人民自己身上,每个人都是服务对象,又都为他人服务,全体人民通过社会分工和相互服务来实现共同利益。

其次,为人民服务凸显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必须通过为社会和他人服务来实现自己的利益。换句话说,市场经济不仅不排斥为社会和他人服务,而且需要通过服务甚至是优质服务,才能实现市场主体自己的利益。我们实行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这不仅要求人们在一切经济活动中正确处理竞争与协作、效率与公平等关系,形成健康的经济秩序,而且更重要的是要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引导下,每个市场主体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积极、主动地为人民、为社会服务。

当前,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倡导和积极实践为人民服务的道德的同时,我们还应给为人民服务的要求注入新的时代内涵。

要强调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的统一。为人民服务不仅是对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的要求、对一切先进分子的要求,也是对广大群众的要求。每个公民不论社会分工如何、能力大小、职位高低,都能够在本职岗位上通过不同形式做到为人民服务。这也就是说,一心为公、无私奉献是为人民服务,顾全大局、先公后私也是为人民服务。同样,即便是个体劳动者为谋取正当利益的劳动,只要遵纪守法、有利于社会,也体现着为人民服务的要求。

2.以集体主义为原则

坚持集体主义原则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也是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集体主义原则的根本思想,是正确处理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集体主义原则的基本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强调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辩证统一。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体现着个人根本的、长远的利益,是集体所有成员共同利益的统一。同时,每个人的正当利益,又都是集体利益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集体兴衰与个人得失息息相关。集体利益的发展,本身就包含着集体中每个人利益的增加;而集体中每个人利益的增加,同样有利于集体利益的扩大。

其二,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在实际生活中,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难免会发生矛盾。集体主义强调,在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发生矛盾尤其是发生激烈冲突的时候,必须坚持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原则,即个人应当以大局为重,使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在必要时,为集体利益作出牺牲。要强调的是,只有在不牺牲个人利益就不能保全集体利益的情况下,集体主义才要求个人为集体利益作出牺牲。集体主义之所以要求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归根到底,既是为了维护集体的共同利益,也是为了维护个人的根本利益。

其三,强调重视和保障个人的正当利益。集体主义促进、保障和有利于个人正当利益的实现,能够使个人的才能、价值得到充分发挥。这不但与集体主义不矛盾,而且正是集体主义思想的主要内容之一。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那种把集体主义看作是对“个人的压制”和“个性的束缚”的思想,是与集体主义的本意相违背的。事实上,正是集体主义为培养人的健全人格、鲜明个性和创新精神提供了发展条件和道义保障。

当前,实施集体主义的价值导向,必须根据市场经济的特点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对其注入新的现实的内容,使其保持无限的生机和活力。

首先,集体主义的关系对象应该有所扩展。个人利益应该扩展到个体利益、局部利益、眼前利益;相应地,集体利益也应该扩展到整体利益、全局利益、长远利益。当前社会,集体主义应该提倡个体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坚决反对小团体主义、本位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在利益多样化的今天,如果各利益主体只是从本身的利益偏好和价值取向或只是从某些小团体的角度或只是从局部、眼前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来对待和处理各种经济的、社会的关系和矛盾,就不可能实现人际和谐、天人和谐。以天人和谐为例,构建和谐社会需要着眼全局和长远,走科学发展之路。对此,胡锦涛特别强调,中国在新型工业化实践中,“要彻底改变以牺牲环境、破坏资源为代价的粗放型增长方式,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不能以眼前发展损害长远利益,不能用局部发展损害全局利益”。[2](P5)

其次,要强调先进性与广泛性的统一。道德是崇高的,也是现实的。人们只有首先践履广泛性道德要求,才有可能进一步践履先进性道德要求;人们只有以先进性道德要求为理想和追求的目标,也才能更好地践履广泛性道德要求。集体主义原则一方面要求共产党员和先进分子率先垂范,发扬无私奉献、一心为公的精神;另一方面也要求人民群众做到先公后私、先人后己,或至少做到公私兼顾、不损公肥私,并且不断地追求更高的道德境界。

四、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作为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两大目标——公平和效率,既对立又统一。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在经济、社会、道德等不同领域,采取相应的制度措施,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矛盾,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最大利益的实现,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有利于国家政权的巩固。

我国改革开放前,是一个强调“平均”的国家,“大锅饭”的分配体制,使效率大受影响;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实行市场取向的改革后,逐步讲求效率,经济迅速发展。作为经验总结,“兼顾效率与公平”被写进了党的十四大报告。之后,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有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随着形势的发展,这一提法近几年来也在不断地补充、发展和完善。

十多年来,在收入分配方面,我们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充分发挥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力消除了“平均主义”思想残余的影响,极大提高了生产效率。与此同时,一些不公平的问题也随之而来,并日益凸显。如偏离甚至破坏公平竞争环境、公平竞争秩序、公平法律法规政策而带来巨大的收入分配差距,少数垄断行业的超额利润和收入,虚假广告对消费者的欺骗,霸王条款,制假贩假,官商勾结,商业贿赂的日趋严重等。这些问题若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将会阻碍经济发展、破坏社会和谐。

事实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呈历史的、具体的、相对的变化。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效率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就应该更加注重公平问题。正因如此,党的十六大报告开始有了“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和“再分配注重公平”的区分;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有了“合理调节收入分配……注重社会公平,特别要关注就业机会和分配过程的公平”的新提法;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则有了“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节,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促进共同富裕”的明确措施。

从经济、社会领域的分配制度上来探讨公平与效率的问题,与从道德领域的道德建设方面来探讨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

“注重效率与维护社会公平相协调”是我们在道德领域处理公平和效率关系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是为“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目的服务的。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过程中,既要大力发展生产力,注重效率,又要从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出发,为了实现共同富裕的目的,坚决而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从整个社会的发展来看,我们既不能因强调“社会公平”而妨害效率,更不能因重视“经济效率”而损害社会公平。效率低下不是社会主义,两极分化更不是社会主义。从“经济效率”上说,允许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从“社会公平”来看,又需要先富带动后富,先富帮助后富,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

自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效率和效益意识逐步深入人心,“平均主义”思想得到了克服。为了在全社会形成全面的“注重效率、维护公平”的价值观念,建设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应该更多地强调公平理念,更加注重公平,从道德制度建设的层面保障社会公平。

公平作为一种观念化的表现,主要指社会成员的权益或利益符合公认的、既定的标准。一般来说,它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四个方面。其中,机会公平也称起点公平;规则公平也称过程、程序公平;分配公平也称结果公平。权利公平是公平的内在要求,它体现的是社会应赋予全体成员在享有参与各项社会活动方面平等的资格。机会公平是公平的前提和基础,要求社会提供的生存、发展、享受机会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始终均等。规则公平是实现公平的必要保障,要求公民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各项活动的过程应该公开透明,不允许某些人通过对过程的控制而谋取不当利益。分配公平,一方面指每个劳动者都能获得与其劳动和贡献相当的利益;另一方面指在分配的结果上要兼顾全体公民的利益,防止过于悬殊的贫富分化,以利于共同富裕的逐步实现。

公平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把公平作为价值准则置于首位。无论是社会制度的安排,还是法律条文的制定,以及改革措施的选择,都必须以公平为价值准则,道德建设也不能例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体系的建设,必须从社会主义发展的大局和全局着眼,必须树立社会主义公平观的基础地位。要将公平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伦理原则,经济活动中要做到公平交易、等价交换、自愿交换。要让公平理念深入人心,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积极营造更加注重公平的社会氛围等。

五、社会主义道德的层次性

层次性是道德生活复杂性的重要表现,特定社会的道德发展、道德研究和道德教育应该区分不同层次的道德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体系建设,需要准确地把握其层次性。正如《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所强调的:“坚持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要从实际出发,区分层次,着眼多数,鼓励先进,循序渐进……引导人们在遵守基本道德规范的基础上,不断追求更高层次的道德目标。”

1.社会主义道德层次的划分根据当前我国的道德现状和人们的觉悟水平,社会主义道德可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无私奉献、一心为公,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在自己和他人、社会的一切关系中,能够始终以人民利益和国家利益为最高利益,能够自觉地为他人、为社会多作贡献,不图回报。这是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的最高层次,是一切共产党员、先进分子所力求达到的,雷锋、孔繁森、任长霞、牛玉儒等就是其中的代表。

第二层次,先公后私、先人后己。它要求每个人都能自觉地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上。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各个领域中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积极影响广大社会成员,从而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三层次,顾全大局、热爱国家、遵纪守法、诚实劳动。这是对社会主义公民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每一个社会主义公民,只要能够诚实劳动、顾全大局,不损人利己、不损公肥私,力求使自己的一切活动有利于人民和国家,同样是社会主义道德所应当肯定和鼓励的。

要正确对待以上三个层次:对第一个层次,应当积极宣传、认真提倡;对第二个层次应当普遍教育、力求做到;对第三个层次,应当正确评价、引导提高。从当前我国社会的道德状况和人们实际的道德境界来看,除了社会主义道德的这三个层次之外,还有一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的不道德的层次。这一层次是我们要坚决反对和抵制的。需要指出的是,之所以将人们的道德觉悟水平分成不同的层次,主要目的是从实际出发,防止超越人们的道德觉悟水平,使我们的道德教育能够收到更好的效果。绝不是让道德觉悟水平处于不同层次的人长期停留于这一层次,而是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在实践中努力提高他们的道德素质,使每一个处于较低层次的人能够积极、自觉地向更高的道德目标迈进。

2.顺应道德分层的规律,把握道德建设的重点

一要加强领导干部道德建设。

官德建设是民德建设之本。“官德隆,民德昌;官德毁,民德降”,即“官”为民之表率,“官风”决定着民风,有什么样的“官德”影响,就会有什么样的民风结果。可见,领导干部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负有特殊的责任,应当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和楷模作用来影响和带动群众。提高领导干部的道德觉悟,并使其身体力行,是改善社会道德风貌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加强领导干部道德建设,提高领导干部道德觉悟水平,一靠教育,二靠制度。“身先足以率人,律己足以服人”,“上梁不正下梁歪,中梁不正倒下来”,要教育广大干部特别是党的高级领导干部树立强烈的自律意识,把廉洁自律看成是一种修养、一种境界、一种责任,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德服人,以廉树威;要坚持按德才兼备的标准选拔、使用、奖惩、考核人才,严防道德腐败分子混进领导干部队伍;要不断树立一批又一批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优秀领导干部的道德形象,在全社会形成追求高尚的良好社会风气。

二要加强未成年人和大学生道德建设。

从幼儿、少年到青年,人的道德心理随着知识的丰富、交往范围的扩大、接触其他群体的增多而日渐丰富成熟。这一时期的道德教育直接影响到一个人一生的道德觉悟,也直接决定着一个国家未来的道德状况。因此,加强未成年人和大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就显得格外重要。

针对未成年人和大学生的道德建设,无论是教育内容,还是教育形式,都要注意循序渐进。要贴近他们的思想和生活实际,适应其身心成长的特点和接受能力。从道德教育的内容来说,培养道德礼仪、增强爱国情感、树立远大志向、树立正确理想、培育良好道德习惯等对未成年人较为合适;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树立正确“三观”、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培育民族精神、加强公民道德规范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等对大学生较为合适。从道德教育的形式来说,对于未成年人要以讲故事等方式教之以事;对于大学生要以辩、析等方式教之以理。六、社会主义道德体系要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道德经济,又是法治经济。因此,我们所建设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也要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

道德和法律都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但二者又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作用。道德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强调自律;法律则以其权威性和强制力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强调他律。道德和法律的功能具有互补性,在现实生活中只有各展所长、共同作用,才能保证社会的良性健康发展。此外,道德与法律在内容上相互吸收,一些法律规范常常是道德中最基本的要求,而一些道德要求又常常被吸收进法律。道德与法律之间的这种辩证关系是建设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的道德体系的基本点和出发点。

建立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需要在宏观、中观、微观三个不同层面作出具体安排。

宏观上,要保持道德与法律在精神、原则上的一致性和实施策略上的因应性。二者都应当以为人民服务为其基本精神,都要促进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协调发展。在建构和运行上,二者要相互呼应、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中观上,要把握道德与法律相协调的结构对应性和层次衔接性。道德与法律都有“公”、“私”之分。应当以公共伦理、国家伦理、职业伦理等对应公法行为;同时,以家庭美德、个体道德等对应私法领域内的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设计应以最大多数人都能达到的一般道德觉悟层次作为标准和界限。如果立法标准过高,就会造成法律苛严,违法者众多;如果立法标准过低,就会降低社会道德水准。

微观上,在建设实践中要贯彻落实道德与法律相协调的理念。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包括遵纪守法的最低道德要求,即各行业从业人员奉公守法、依法办事,广大公民积极参与公共生活、维护公法良俗,家庭成员遵纪守法、互敬互爱等。

建设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我们必须把握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体系和运行机制,把握道德和法律的相互影响和作用,从而使二者能够更好地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一般说来,法律的实施要经立法、执法、司法及法律评价和完善四个阶段。我们要根据这四个阶段的不同特点,具体而动态地把握。

首先,在立法阶段,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建设要为法律的正当性提供支持。道德建设应当主动引领法制建设,为立法行为指明正确方向、提供道义支持,将公正等道德价值观融入法律规范。可以考虑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设立专门的道德委员会,负责协调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保证法律的道德性,提高立法的正当性和权威性。

其次,在执法和司法阶段,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建设应当为法律实施创造条件、营造氛围。一般说来,社会和个体道德水平越高,违法行为和现象就越少,执法就越顺利。就此而言,与法律规范相协调的道德体系建设的直接目标是提高执法者和司法者的守法自觉性。为此,需要提高执法者的道德水平和职业修养,增强司法者的荣辱观念。具体来说,要明确执法人员的道德要求,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道德水准,将道德素质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执法人员日常工作考核中;要不断加强法官、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可以考虑在法院和检察院系统设立道德监督办公室,确保司法公正。

再次,在法律评价和完善阶段,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建设应当为评价法律成败提供重要标准。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对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是否公正、有效,是否能够切实保障人民权利、监督公共权力,哪些内容规定需要改进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社会主义道德的引导和评价。为此,建设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时,应当建立立法后评价制度,使立法的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共同进行;还应当建立立法建议征集制度,使那些能够发扬传统美德、提高公民道德素养的制度,如孝养父母制度、公民良好行为奖励补偿制度、慈善制度等尽快进入立法研究和实施程序。

七、社会主义道德体系要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

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建设必须根植于本土,承接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只有这样,我们所建立的道德体系才具有民族性和渗透力,我们的传统道德文化才能免于在经济全球化中遭遇沉沦劫难。

我们所要承接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不仅包括中国优良传统道德,而且包括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所形成的中国革命道德。中国优良传统道德,概括起来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强调为民族、为国家、为社会的“公忠”道德,提倡“国而忘家、公而忘私”的整体主义精神。

二是推崇宽容仁爱,倡导明礼诚信,强调和谐理念。如“厚德载物”、“仁者爱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忠信,礼之本也”、“礼之用,和为贵”等。三是重视伦常关系,强调人伦责任。如“父义、母慈、兄友、弟悌、子孝”等。四是追求“止于至善”的理想人格和无私无畏的高尚境界。如“杀身成仁”、“舍生取义”、“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等。五是强调修身养性,提倡克己慎独,注重道德理论与道德实践、道德认识与道德行为的统一。如“人皆可以为尧舜”、“涂之人可以为禹”、“见贤思齐,见不贤而内自省”、“慎独”、“知耻”等。这些传统美德对于我们今天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市场经济的道德秩序,加强理想教育,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等都有巨大的鼓舞和借鉴作用,在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建设中理应予以承接。

中国革命道德具有丰富的内涵,其基本方面主要有:坚持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为人民服务;集体主义;爱国主义;热爱科学;热爱劳动;革命英雄主义;革命人道主义;建立新型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在中国革命道德中,为人民服务是核心,集体主义是基本原则,无私奉献、顽强拼搏、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等是重要精神。中国革命道德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幸福观在革命者身上的具体体现,在今天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样需要我们在当代道德体系建设中加以承接。

中国优良传统道德同中国革命道德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中国优良传统道德中为民族、为社会、为国家而献身的整体主义思想和爱国主义精神,同中国革命道德中关心人民、爱护人民、献身人民、献身祖国的思想和爱国主义精神,就有着深厚的思想渊源关系;而中国革命道德中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坚定信念和对理想人格的执著追求,则是中国优良传统道德中“杀身成仁”、“舍生取义”思想等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升华,是这些思想的现实体现。只有将中国优良传统道德和中国革命道德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体系。

从传统道德资源中挖掘传统美德、建设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必须坚持正确的态度。对待中国古代传统道德,既不能全盘否定,也不能一律肯定。历史虚无主义和历史复古主义都是不正确的态度。正确的态度是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坚持批判继承、弃糟取精、综合创新和古为今用的方针。我们要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采取历史的、辩证的方法对传统道德进行扬弃;要注意继承过程中的咀嚼和消化吸收;要对儒、墨、道、法、兵等各家各派道德思想进行比较、加工、综合,注入新的时代内涵。当然,在此过程中,还应该将我们民族优良传统道德与其他民族优秀道德相比照,从中吸取有益的东西。

八、建设社会主义道德体系要积极吸收人类的优秀道德文化成果我国当代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进行的,需要积极吸收人类优秀的道德文化成果。

1.要站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势和民族存亡的高度,充分认识处理好民族道德文化与世界道德文化关系的重要性。首先,我们要认识到本民族道德文化与世界上其他民族道德文化对话的必然性。随着世界交流的扩大,我们民族的道德文化必然要与其他民族的道德文化相互激荡,呈现选择性吸收和借鉴的态势。对此,我们不要刻意躲闪或封闭,而要主动把握、自觉吸纳、积极回应,并对经济全球化产生的强势道德文化的冲击以及对本民族道德文化认同的消解,给予高度的警惕。其次,我们要站在民族道德文化和民族生存、发展的高度,认识到维护民族道德个性的重要性。文化是一个民族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载体,统摄着人们的心灵和行动,是民族生存的根基。在经济全球化时代,首先需要的是我们对自己优秀道德文化的尊重,而不是抛弃。

2.立足于人类道德文化发展的规律,树立正确的维护与吸纳的态度。面对本民族道德文化与世界其他民族道德文化的交流与碰撞,我们既要反对“民族道德文化虚无论”,又要反对“民族道德文化中心论”。我们应持文化自觉与文化调适、文化宽容与文化共享的原则,在注意维护民族道德文化独立性的同时,理解、尊重世界其他民族道德文化,自觉汲取世界各民族优秀道德文化遗产和成果,使我们民族道德文化能够通过汲取异质优秀道德文化而更具生命力。具体说来,应该强化本民族道德文化的主体意识。因为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精神灵魂,而一个民族的道德文化又是该民族精神灵魂的核心,是一个民族的标示和符号,是一个民族的价值信仰和凝聚的精神力量。可以说,民族的文化尤其是道德文化,是维系一个国家和民族的价值链。

3.重视民族道德文化的传播和弘扬,积极应对伴随经济全球化而来的文化交流与冲突日益频繁的趋势。要重视挖掘民族优秀道德文化,弘扬民族传统美德。一是注重民族道德文化的理论研究,整理、保存好道德文化古籍,对民族道德文化中的特有概念、范畴、规范、原理等做好原义与现义的诠释与阐发,把握好我国民族道德文化的特性,开展不同道德文化体系的系统比较研究,进一步明确我国民族道德文化的世界地位。二是形成民族道德文化的自觉。发扬民族优良道德文化,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参与,要重视那些涵育着民族优秀道德文化的各类礼俗、节日等载体的培育。三是注重长者的民族道德文化示范。道德文化的传递,需要家长和领导者等对民族道德文化的尊重与践行,使社会成员通过“模仿”等形式自觉践履和弘扬民族道德文化。四是要创造反映中华民族优良道德文化的文学、影视作品。要通过优秀的文化作品,一方面教育广大群众,使传统美德得以传承,另一方面通过文化的交流影响世界其他民族的人民,使我们民族的优良道德文化得以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并不断扩大影响。

4.确立吸纳外来优秀道德文化成果的原则,注意内容的创造性转化。对外来优秀道德文化成果的吸纳,不能采取简单地移植或机械地照搬方式,而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要吸收反映人类文明发展趋势的道德价值,如提倡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生态平衡的环境正义伦理观;强调企业对员工、投资者、自然环境的责任意识的经济伦理观等。第二,要坚持社会主义道德文化的方向和原则,使所吸收的异质道德文化与我国核心道德价值观相协调。对异质道德文化中一些基本的道德价值原则或范畴,要进行历史的考辨和价值属性的分析,切忌不加改造地一味照搬。第三,坚持尊重国情的原则。对外来优秀道德文化成果的吸收,要注意结合我国国情和民族的社会心理进行转化。

5.从文化战略和文化政策、制度等方面建立健全文化防御、筛选系统,有效控制外来不良道德文化的消极影响。道德文化的批判吸收,不止是观念层面的事情,更是一个国家文化战略和文化政策层面的工作。我国必须制定针对外来影视作品等文化产品的筛选制度,而不能任由其肆意传播,更不能单纯以经济效益为轴心而决定取舍。政府要履行好制定政策、建立制度和实施监督的职责,要在国家文化政策和制度层面构建一个对外来文化的筛选系统,坚决抵御西方腐朽道德文化的侵入;要建立健全文化监督机制,对于非法传播的西方文化作品,给予有效监控,避免西方腐朽道德文化对青少年的毒害。

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是一项重要、艰巨、复杂、长期而又紧迫的系统工程,需要我们坚持不懈,群策群力,勇于探索,综合创新。我们要把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建设提高到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和建设先进文化要求的高度,从上到下,从中央到基层,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在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建设过程中,要大力加强对全国人民的道德教育,深入开展群众性道德实践活动,积极营造道德建设的社会氛围,进一步加强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政策导向,使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建设在更加坚实的基础上进行。制度是道德建设的保障,我们建议在各级党的纪检部门、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中,设立专门的道德委员会,像抓法律和纪检建设那样抓道德建设,使道德建设在主要依靠道德教育、道德修养和社会舆论引导的同时,尽可能地纳入制度化轨道。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和谐文化为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建设提供了新的契机,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必须抓住机遇,直面挑战,不辱使命,使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建设不断取得新成就。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2]胡锦涛.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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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0年6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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