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悖论研究是近几年开辟的新领域,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但是,至今仍有一些人对此持怀疑以至否定的态度,有的甚至认为它是一个虚假的命题,或者加以诋毁[1],或者不愿贸然介入。从思维和语言习惯来看,这是正常的,因为在中国人的话语系统中“悖”和“悖论”长期被看作是贬义词,意指“悖谬”,即没有道理、不合事理,如今一听到“道德悖论”这个词自然就会怀疑其存在的真实性,怀疑道德悖论研究的科学性。因此,从不同的角度探讨道德悖论研究的话语权问题是很有必要的。
一、道德悖论是一个集合性的概念
“什么是道德悖论”是一个“问题群”,是一个集合性的概念,结构上至少包含道德悖论现象、道德悖论直觉、道德悖论感知、道德悖论解悖、道德悖论逻辑等五个基本层面。五个层面中,道德悖论现象是整个道德悖论问题及道德悖论研究的逻辑基础和思维出发点。道德悖论直觉和道德悖论感知,是关于道德悖论现象的感性认识或主观印象,直觉是模糊印象,感知是清晰印象,都是以“事实为根据”的感性认识,既不是纯粹的主观想象或幻象,也不是建立在一定的逻辑分析的基础之上的知识理论体系。道德悖论解悖,属于道德悖论研究的实践范畴,其旨趣在“解”,内容和任务包含揭示道德悖论现象发生前的可预防性和发生后的可解性、可预防性和可解性的有限性、解悖的基本理路和方法与途径等。道德悖论逻辑,是关于道德悖论现象、直觉和感知、道德悖论解悖等道德悖论问题的理论考察和逻辑分析,特别是要对因由道德悖论现象而产生的道德悖论直觉和感知进行理性分析和说明,解开长期以来困扰人们的“奇异的循环”,旨在通过逻辑分析建构有关道德悖论的知识理论体系。由此看来,道德悖论研究是一个由客观到主观和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理论思维和认识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对客观存在的道德悖论现象的理解和把握是整个研究的逻辑基础和出发点。因此,是否承认道德悖论现象是一种真实、客观的社会存在,成了道德悖论研究是否能够获得应有的科学话语权的前提条件。
人类对道德悖论问题的认识,至今尚停留在对道德悖论现象的直觉和感知——为道德悖论现象困扰的阶段。卢梭曾对人的美好的“自然状态”和“邪恶的文明社会”相对立的悖论现象感到大惑不解,由此而发出“文明社会的发展只不过是一部人类的疾病史而已”的感慨[2](P79),甚至包括恩格斯关于“在黑格尔那里,恶是历史发展的动力借以表现的形式” [3](P237)的著名论断,其实都是关于道德悖论现象的直觉和感知,尚未真正上升到理性阐述的阶段。
二、道德悖论现象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特殊矛盾
分析和说明说明这一问题,有必要首先在语词学的意义上简要考察一下中国人话语中的“矛盾”。
矛盾一词,在中国人的话语系统中大体上有五种含义。一是“纠纷”,即人伦关系不正常——“出了问题”时的“不顺”、“不和谐”的状态,如说:“他俩(们)闹矛盾了”。二是唯物辩证法视野里的“对立统一”规律,反映的是事物的固有属性,即事物内部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的内在矛盾,它是事物存在的基本方式,也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三是形式逻辑意义上的矛盾,即思维混乱造成的“不合逻辑”的“思想错误”。四是逻辑悖论意义上的矛盾,即思维正常和混乱交织在一起的“正确的思想错误”,或“合乎逻辑的思想错误”,亦即所谓自相矛盾。张建军教授认为,逻辑悖论是凭借“公认正确的知识背景”、“经过严密无误的逻辑推导”、“可以建立矛盾等价式”的一种特殊矛盾[4](P7)。五是道德悖论的矛盾,即人和社会在道德选择(或与道德有关的选择)和价值实现过程中出现的善果与恶果同在的一种特殊的自相矛盾。
就是说,道德悖论现象是一种与道德价值选择和实现密切相关的客观存在的特殊矛盾,属于道德实践和道德评价范畴。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它不是人伦关系“出了问题”的“纠纷”,不是唯物辩证法视野中事物固有本性的“对立统一”的内在矛盾,不是形式逻辑意义上的“思想错误”,也不是一般逻辑悖论所指的思维活动中“合乎逻辑的思想错误”,而是“合乎逻辑的行为错误”——因为选择对了,所以也选择错了,反之亦是。这种客观存在的自相矛盾性和实践性,正是道德悖论现象的本质特性。
由此可以进一步得出两个结论。其一,道德悖论现象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特殊矛盾,不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矛盾,作为“道德问题”不是等同于恶的问题,而是善恶同在因而需要加以研究、区分和澄明的问题。其二,道德悖论现象是在道德实践和道德评价的意义上运用逻辑悖论的方法发现的,但它本质上并不是一般的逻辑悖论。科学发展史表明,在科学研究领域,不同学科之间的方法借用是经常发生的,这有助于知识理论的创新和新学科的孕育与生长,在社会处于变革和科学创新的历史时期尤其如此。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这就是:因借用方法而新生的知识理论乃至新学科即使保留着某些与被借用学科相似的形式,但内涵其实已可能发生了变化,甚至是本质性的变化,道德悖论借用逻辑悖论的方法就属于这种情况。若是因为道德悖论现象不是“严格”或“纯正”的逻辑悖论而要“清理门户”,否认道德悖论研究的话语权,实则是出于对学科方法借用规律的一种误解。
实际上,由于人和社会选择经验和能力的有限性、价值实现过程中对象和环境的复杂性和可变性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道德悖论现象的发生不仅是客观的,而且还带有“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性和普遍性特征。可以说,人和社会只要在选择自己的道德行为(包含与道德有关的选择,即不是直接意义上的道德选择却具有道德评价意义的行为选择),就会发生道德悖论现象,而社会存在的前提条件就是选择,任何人都不可能生活在一个不作任何选择的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之中。
三、道德悖论现象成因的形上分析
以上分析和阐述的道德悖论现象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特殊矛盾所表现出来的诸多特征,其实已经在形下层面解读了它的成因。但是,仅作如此解读是不够的,还需要从形上层面作进一步的分析。
价值判断与逻辑判断脱节,是产生道德悖论现象的直接原因。看到街头一乞丐,觉得很可怜,于是慷慨解囊施舍,这无疑是从善心出发的善举,但其结果可能是帮助了一个以乞讨为业的富人(骗子),在做善事的同时也做了恶事,让不该接受施舍的人(骗子)得逞。个中的原因就是关于“同情弱者”、“乐于助人”的价值判断和选择与逻辑判断脱节了。换言之,道德悖论现象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没有把道德判断与真理判断有机结合起来。
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不一致,是产生道德悖论现象的深层原因。人的行为选择都是有目的的,道德选择更是这样。但是,选择的目的(目标)能否实现,根本上不是取决于动机和态度,而是取决于选择的目的(目标)是否合乎规律,行为方式和过程是否合乎规律,如果不合乎规律或不那么合乎规律,没有体现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其行为的结果就会出现善恶同的自相矛盾,甚至会出现“事与愿违”、“适得其反”的恶果。然而,要真正达到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一致,绝非易事。这是因为,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和价值形态,在合目的性上都具有超越现实(实际)的特性,一个社会总是以“应当”——超越的理想形式提倡和推行其道德价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据此以表扬、表彰和批评、责罚等运行机制展现其社会职能,发挥其社会功能的。这样就难免会出现理想与现实(实际)之间的矛盾,当这种矛盾不能为选择主体所认识和把握而又要坚持理想追求的时候,道德悖论的自相矛盾就会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如甲乙两人分大小不一两只苹果,实际情况是甲讲道德而乙不讲道德,这时甲如果依照“先人后己”的道德标准谦让,让乙拿了大的,那么他的行为在张扬“先人后己”之善的同时,实际上也姑息甚至纵容了“先己后人”之恶,他的高尚行为出现了善恶同在的自相矛盾的结果。
为什么会存在上述两种脱节的现象?再进一步分析,就要追溯到伦理思维和道德文化的传统了。
人类的伦理思维方式和道德文化传统大体上有两种基本类型,一是经验主义的,二是德性主义的。经验主义主要是西方伦理思想的传统,以霍布斯开创的利己主义学说为标志。霍布斯认为,经验表明,人在“自然状态”下具有一种自爱、自私的“天性”,这是人的“自然权利”,即所谓“天赋人权”。但是,经验同样表明,“如果两个人希望得到同一事物,可是却不能共同享有,则他们会变成仇敌,在达到这一目的的过程中(这一目的主要是为了自我保全,有时仅为了他们的自我愉悦),他们彼此都努力想毁灭或征服对方”;这需要“一个使所有人都敬畏的权力”Esi(P195),否则“在一个没有共同权力使众人敬畏的时代,人们往往处于战争状态,而这种战争是个人对个人的战争”[5](P197),这对个人与社会来说自然都是灾难;这显然是一个道德悖论——具有天经地义之善的人的自利本性,却在其价值实现的过程中把人推向“仇敌”和“战争”的罪恶境地;于是,经验又告诉人们,必须建立“达成一致的方便易行的条件”即所谓“自然法”[5](P201)。在霍布斯那里,“自然法”包含道德规则,它是消解道德悖论的基本的方法论路径。所以,在经验主义的指导下,人们的道德价值选择和实现一般不会发生道德悖论,即使发生也不会是普遍的。西方近代,出现了康德和黑格尔的具有德性主义倾向的伦理学说,但事实上它们并没有阻挡得住扎根于资本主义社会经验事实基础之上的经验主义的传统影响,尤其是在后现代伦理思潮渐成气候以来。
德性主义则不同。德性主义以人性善的假设为自己学说的立论前提,确信在道德价值选择和实现的问题上只要坚持“我为人人”,就会出现“人人为我”的良好社会风尚,赢得道德发展和进步。这就难免会出现道德悖论现象。首先,人性并不都是善的,不是人人都能从“我为人人”的善心出发,选择“我为人人”的善举,社会硬是倡导这种假设性的道德要求,就会有人假道德仁义之名行谋一己私利之实,于是,在“名”与“实”相对立的意义上出现自相矛盾性质的道德悖论。其次,道德价值选择和实现的对象可能是不道德的人,甚至是心怀叵测的人,如果我们对其“讲道德”,就会在行善的同时作恶——让其得逞了,此即所谓“好心不得好报”。再次,道德价值实现的环境是可变的,善心和善举不一定就会获得善果,或不一定就能获得应该获得的善果,结果同样会出现善与恶自相矛盾的结果,此即所谓“事与愿违”。最后,道德价值选择和实现的主体(个人或社会)的能力不足,使之不能完全或较好地实现其选择的道德价值,这叫“心有余而力不足”。总之,德性主义由于从并不存在的假定的人性善立论前提出发,忽视道德价值选择和实现中的复杂的制约因素,所以在善果展现的过程中一般都会出现或多或少的恶果。
四、当代中国社会存在的道德悖论问题
当代中国的道德问题可以一言以蔽之:“道德失范”和“道德困惑”。不少国人把“道德失范”等同于道德堕落、道德沦丧,这是不正确的,因为“道德失范”包含新“伦理观念”处于艰难“爬坡”状态的道德进步。恩格斯说“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实际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6](P434)中国历史上是一个小生产如汪洋大海的农业大国,缺乏发展市场经济的“生产和交换关系”及在此“物质活动”(马克思恩格斯语)过程中形成的“伦理观念”的土壤和空间。所以,自上个世纪90年中国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以来,与市场经济本质要求相适应的伦理公平观念便以艰难“爬坡”的姿态冲击小生产者由来已久的平均主义的伦理观念,同时与市场经济本质要求并不相适应的利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也开始滋生和泛滥,从而使得“道德失范”变得复杂起来,并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精神现象。在这种“爬坡”与“滑坡”并存的情境下,就会使得习惯于在是非善恶分明的舆论环境中评论是非善恶、享受道德和精神生活的我们产生“说不清,道不明”的“道德困惑”。
不难看出,“道德失范”既不是作为形式逻辑的矛盾——“思想错误”,不是一般逻辑悖论的矛盾——“正确的思想错误”,也不是唯物辩证法所反映的事物内在的客观矛盾——“对立统一”规律,更不是合乎逻辑的“思想错误”,而是社会选择经济体制变革和民主法制建设引发的社会实践意义上的道德矛盾和冲突。这种矛盾和冲突,不可以按照“新”即善、“旧”即恶或“新”即恶、“旧”即善的思维方式和评价标准来解读。因为,在这种矛盾和冲突中,善与“恶”(问题)两个方面皆由社会选择变革而发生,善与“恶”(问题)呈现的是自相矛盾的状态,即承认社会改革之善就得同时承认社会改革之“恶”(问题),反之亦是,这是正常的,具有必然性。同样,“道德困惑”也是正常的,感到“困惑”的人也并非都是出现了思想认识问题,而是因暂时不解道德悖论现象而产生的道德悖论直觉和道德悖论感知。
五、道德悖论研究的必要性及意义
笔者认为,不论是从伦理学理论的创新与建设、思想史考察与辨正,还是从当代中国社会发展对道德建设的客观要求来看,道德悖论研究都是十分必要的,本文这里要强调的是,道德悖论研究对于思维方式创新和转换的必要性和启迪意义。
众所周知,现代西方哲学自孔德之后出现了众多学派,形成了人本主义和科学主义两大思潮,它们之间虽然存在一定的差异以至对立,但是在反对形而上学这一点上是共同的。以尼采、海德格尔为代表的人本主义,相继否认传统形而上学关于观念与实在、主体与客体的二元论,宣称“上帝死了”,必须“重估一切价值”,极力主张“人的自我理解”的生存方式,这为后现代伦理思潮(包括以哲学、文艺学形态传播的伦理观念)渐成气候提供了思维方式的启迪和学术建构的资料。后现代伦理思潮运用客观主义的方法描述了“令人烦恼”的“道德模糊性的时代”[7](P24),对人类认识自己的道德生态环境颇具启发意义,但其试图冲垮道德普遍性原则的解构方法和推崇个体绝对自由主义的建构方法,却是缺乏理性的,不科学的。后现代伦理思潮解构和建构方法之所以失误,就因为其没有运用道德悖论的方法观察和思考后现代的道德现象世界。
后现代伦理思潮在走向分化和衰落的过程中却渐渐在中国大地上传播开来,正以某种“默契”的方式对当代中国人的伦理思维方法发生着复杂而又深刻的影响,英国学者齐格蒙特·鲍曼的《后现代伦理学》[7]和《生活在碎片之中——论后现代道德》[8]这两部伦理学专著被先后翻译过来就是一个标志。这表明,中国进入历史新时期以来的社会道德状况与发生在别的国度里的情况有相似之处,当代中国人同样在“寻求一种从困境中逃离的出口”的方法。然而,毫无疑义,试图借助后现代伦理思潮的解构和建构方法,解决我们的“道德失范”和“道德困惑”的问题,是无济于事的。我们需要在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原理的视野里,从当代中国社会公共和发展的实际出发,运用道德悖论的方法考察和说明我们所碰到的复杂的道德问题,在艰苦细致和审慎的研究中探讨走出“困境”的基本理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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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英]齐格蒙特·鲍曼.后现代伦理学[M].张成岗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
[8][英]齐格蒙特·鲍曼.生活在碎片之中——论后现代道德[M].郁建兴,周俊,周莹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