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庭国:“庄周梦蝶”的现象学意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760 次 更新时间:2017-10-19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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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庭国  


大凡说梦,中国人首先就会想到“庄周梦蝶”的故事。在《齐物论》一篇,庄子为我们描述了他梦中化蝶的经历:从前庄周梦见自己变成蝴蝶,翩翩飞舞的一只蝴 蝶,遨游各处悠游自在,根本不知道自己原来是庄周。忽然醒过来惊惶不定之间方知自己分明是庄周。不知是庄周梦中化为蝴蝶呢,还是蝴蝶做梦化为庄周呢?由于 庄周梦蝶这一故事穷尽了自然造化和自由人生的真谛,所以后人总是以庄周化蝶作为实现人生自由的典范。但问题是,虚拟的梦境总是短暂的、靠不住的,梦醒之后 人们必然还会陷入现世的生活烦恼之中,这正如陈造的诗句所描写的那样:“蝶梦蘧蘧才一霎,邻鸡啼罢又啼鸭”。因此,单靠虚拟的梦境并不能使人们真正地摆脱 现实生活的束缚。于是,庄子以后的中国文人发挥了更加丰富的想象力,既然美梦终有一醒,那么还不如摇身一变化为蝴蝶,而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梁祝化蝶的故事。 梁山伯与祝英台这一对同窗共读、情投意合的情侣,生前不能结为连理,只好死后化为蝴蝶相伴,以比翼双飞的蝴蝶来实现生前的美好愿望。在这里,我们且不论“ 庄周梦蝶”或梁祝化蝶的故事对中国文学、乃至整个中国传统文化产生多么深远的影响,我们不妨从现象学的角度把它仅仅作为一个例子,看看梦这一现象究竟为我 们展现了什么?或者说,对我们现实的人来说,梦究竟具有什么意义?

其实,从现象学的角度看,“庄周梦蝶”显然还带有心理主义的痕迹,因为蝴蝶在日常生活中只是美好的象征物,当人们在现实中不能实现自己的理想时,往往会在 自然中寻找同样美好的象征物。因此这样看来,“庄周梦蝶”以及梁祝化蝶的故事,的确可以归结为心理学上的原因。在此我并不想对梦的心理学原因做过多的分 析,而只是想以“庄周梦蝶”的故事作为例子,从现象学的角度谈谈我对梦的理解。

首先,梦无疑也是一种意向的意识活动。作为意向的意识活动,梦与其他的意识活动一样,都具有这样一种根本性的特征,即它一定是有意向性的;不管它所意向的 对象是否在现实中存在,但它却是客观的、有意义的。正是由于梦是客观的和有意义的,所以任何一个梦的相关项都有可能不断地出现在梦境中,并且能够不断地被 我们所体验和证实。对我们来说,庄周是否真的做过化蝶的梦,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化蝶是否有其自身的立义内容,如果有,那么我们就可以对它加以描述,并且 可以通过自由想象而在内容上不断地去充实它。

如果再作进一步的描述,这样一种通过自由的想象而不断充实意向内容的过程又可以分为不同的阶段:首先,我们可以在自由想象中创造出各种各样的例子,使它们 统统展现在意识面前。当然,这些例子既可以是在经验中会遇到或想到过的化蝶的例子,也可以是在经验中从未遇到或想到过的化蝶的例子。但是无论我们以什么样 的例子作为自由想象的开端,只要我们有一个化蝶的例子(比如“庄周梦蝶”),我们就可以说这个例子同时就具有了引导性的特征,即具有了一种对无限开放的“ 变项”的多样性来说的开端环节的特征。这样,我们就可以在这个例子的基础上自由地创造出一些“变项”,比如飞舞的蝴蝶、彩色的蝴蝶、多情的蝴蝶等等,而这 些“变项”中的每一个以及整个变化过程本身又都是以随意的主观体验的方式出现的,而且这一过程在原则上是不可能有终结的,所以可以无限地进行下去。其次, 当我们通过自由想象的不断变更而创造出一系列新的“变项”时,并不是说这些“变项”与原来作为例子出现的“庄周梦蝶”就毫无关系,而是说这些“变项”与原 来的例子是部分地相吻合的,而这种吻合也就意味着在这一系列的“变项”之间存在着统一性的联结,即存在着一个能使这一系列“变项”得以联结起来的“常项 ”。这就是说,通过这种持续不断的吻合作用,在对一个化蝶的自由变更过程以及由这种变更所带来的诸“变项”中,必然会有一个“常项”作为它的一般形式或一 般本质而得以保留下来。如果没有这个一般形式,我们就不可能把“庄周梦蝶”作为一个例子来展现化蝶的全部意义。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这个一般形式自身 具有一个绝对同一的内涵。我们也可以说这个一般形式或一般本质就是柏拉图意义上的Eidos(共相)。 最后,在前面两个阶段的基础上就可以直接对化蝶的一般形式本身进行更高层次上的本质变更。在这个阶段上,我们可以借助直观的方法把原有例子(在这里就是指 “庄周梦蝶”)的一系列“变项”当作一个整体加以观察:一方面,我们注意到它们之间的差异;但另一方面,我们又能动地注意到它们之间相等同的地方。这样一 来,差异的理念只有在它与作为共相的理念相交织时才能得到理解。

其次,梦虽然也是一种意识活动,但它毕竟不同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那种意识,从存在论的意义上看,它只不过是一种未被唤醒的意识罢了。这就是说,意识可以分 为清醒的和不清醒的。所谓清醒的意识,它在其体验之流中能够以思维的形式进行着的意识,这种清醒的意识的本质特征就在于:连续进行着的思维活动始终受到非 现实性环境的包围,而且这些非现实性随时都准备过渡为现实性的意识;反过来说也是一样的,现实性意识也随时准备过渡为非现实性意识。从现实性向非现实性的 过渡是指意识从清醒状态向非清醒状态的过渡,从非现实性向现实性的过渡则是从非清醒状态向清醒状态的过渡。意识的清醒状态在这里就意味着可以实施对一个对 象的兴趣;意识的非清醒状态则无法实施对一个对象的兴趣。由此可见,“庄周梦蝶”作为一种意识的非清醒状态,它还有待唤醒,只有在它被唤醒之后,它才能对 梦中的蝴蝶本身进行反思。由此可以看出,在分析梦的意义时,我们一定要跳出传统的对象化和客体化的思维方式,而应当以一种非对象化和非客体化的思维方式来 描述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让梦的意义一层一层的展现出来。

最后,梦所指向的只是一种“拟现实性”。无庸置疑,任何在正常的经验中完全被给予的东西都是在基于经验的正常的谓词表述中被简单地当作现实的东西加以接受 的。在自然态度中最初并没有“现实的”这一称谓,也没有“现实性”这一类别。只有当我们进行想象并从处于想象中的生活立场过渡到那些被给予的现实之物时, 以及只有当我们超越于那种偶然的个别想象及其想象物,并把它们当作可能的一般幻想和一般想象的例子而加以接受时,我们才会形成幻想或想象的概念,同时我们 也才会形成一般可能经验和现实性的概念。在这里,所谓幻想物,就是指一个从经验和经验根据中被建立起来的某个被经验到的想象对象,而它的意向对象就处于该 对象在其中被想象的方式中。所以,关于生活在想象世界中的想象者(在这里可指庄周),我们不能说他事先已经把幻想设定为了幻想,而只能说,他所拥有的是变 样了的现实性,用现象学的术语来说,就是“拟现实性”。与这种“拟现实性”相联系的是:自我总是经验着的自我,它在其自我行为和内在意识中不断地拥有想 象。只有当一个人生活在经验中并由此出发去展示想象,同时又把想象与经验活动进行对比时,他才可能拥有“幻想”和“现实”的概念。

综上所述,我们现在是否可以对“周之梦为蝴蝶”或“蝴蝶之梦为周”的问题作出一种现象学的诠释呢?我认为这是肯定的:当我们指向经验的庄周和蝴蝶时,我们 就说庄周和蝴蝶都是现实之物,而当我们指向梦中的庄周和蝴蝶时,我们就说这是虚构的,而非现实的。应当注意的是,这不仅适用于确定性样式中的经验和经验判 断,而且也适用于就存在样式而言的情况,如“这是可能的”、“这是值得怀疑的”等等。如果我们以经验的现实性为基础,或者说,如果我们现实地经验着,因而 具有某种处于确定性样式中的现实性,并且由此而具有可疑性、可能性和或然性等,那么,所有这些其实都不过是变样的现实性而已,也就是说,是现实的可疑性、 现实的可能性、现实的或然性等等。但是,如果我们仍然沉侵在梦境中,那么,在梦境中,或者在被表象出来的幻想中,自然就会产生对做梦者下一步行动的猜测和 怀疑,从而这一切都具有了虚构的性质。

通过这篇短文,或许根本就不可能说清梦为何物,但有一点我相信,如果仅仅从实证科学的角度来理解梦,那只能使我们更加远离梦的真实,所以我更愿意人们始终 能够保持对梦的神秘性,而非问题性,因为从词源学上看,“问题”就意味着对象化、客体化,进而把人引向占有的欲望之中。如果人类进步到要把梦中的东西也想 占为己有的话,那么人类也许真的就没有希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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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川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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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学术研究》2004年第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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