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黄春秋》今年第5期刊登了《重温〈关于在报刊上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决定〉》一文,该文清楚而又详尽地告诉读者:早在建国初期,我们党刚刚执掌新中国的领导大权的时候,为预防胜利后骄傲、掌权执政后腐败,即放开了对各级领导者的舆论监督的限制,号召人民群众公开地自由地批评党和政府的缺点和错误。60年前我们党中央这个英明《决定》,可以说是中国当代新闻史上的一个纲领性文件,对当前仍具有伟大的现实指导意义。
《决定》是强化舆论监督的法宝
从这个《决定》当年的产生背景看,主要是预防性的。60年前,我们党为巩固新中国政权,跳出历史上朝代更替的历史周期率,就决定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加强对党和政府的监督,发动群众自下而上地对党政领导的缺点错误通过报刊进行公开的批评揭露。这个《决定》是1950年4月19日发布的,就在发布的当月,《人民日报》即收到读者批评性稿件1674件,比3月份增加了一倍,可见广大人民群众当家做主,关心国家大事,参与对领导者监督的积极性之高。从1950年到1953年间,《人民日报》和各地报刊,每天都可见到一篇又一篇的批评性报道,三年中仅《人民日报》就刊登34243篇,平均每天刊发的批评报道即超过4篇。
我们党执政初期,还是党风较正,社会风气较好,干部廉洁,党和群众关系也较为密切的时期,党中央就认为放开对舆论监督的限制,允许新闻媒体公开批评党和政府缺点错误,非常重要也非常必要了。那让我们看看现在,改革开放后,经济建设虽成就巨大,人民生活也有极大改善,但是党政领导官员中的以权谋私,贪污腐败,肆无忌惮地侵吞国家和人民财产,比比皆是,日益蔓延。在这样的情况下,像《决定》那样放开舆论监督,不是更有必要吗?
令人不解的是,党中央在60年前发布的那样重要那样正确那样英明的《决定》,为什么后来就很少提起了呢?甚至被淡忘了呢?很显然只有把“为民谋利”只放在嘴上的官僚主义者才害怕这个文件!这样一个纲领性的重要文件被淡忘,被掩埋,不能说这同既得利益集团在我们党内,在我们国家日益恶性发展没有关系。不是吗?不知从何时起,有人把新闻媒体的批评报道,就定性为只能起消极作用的“负面报道”,这是完全不顾事实的。说这种话的人,难道忘记了在几十年前,在中央《决定》的号召下,《人民日报》和各地报刊每天都可见到的批评报道后,广大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衷心赞扬,不仅没有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反而提高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就是现在,报刊上每刊登揭露批评大小贪官的报道,也都从正面起到了增强信心、密切党群关系的积极作用。
《决定》不仅阐述了在报刊上公开对党政领导者的缺点错误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巩固新中国政权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而且还对如何保证在报刊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顺利进行,对党政领导进行有效的舆论监督的具体方式方法,也作了若干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其中最关键的规定就是批评报道无需经党政领导审查就可刊用,新闻媒体及其记者、编辑有独立自主的刊用权,由媒体及其采编人员对他们所刊用的批评报道的真实性、必要性负责,也即“文责自负。”可是,到了1999年,竟又进一步颁布了一个新文件,明确规定了即使媒体的内部刊物刊登反映问题的内部报道,也要先征求省一级的“党委和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的意见”。也就是必须送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一级党政“一把手”审查。现在包括新闻界在内的各行各业,莫不强烈要求,必须对各级领导层中日益严重的贪腐势力加强监督。尤其是加强其他监督不可替代的舆论监督。因为舆论监督一能“通天”,二能曝光,那些干了许多坑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坏事的贪官赃官们既想保帽子又怕丢面子。
批评性报道的送审制度害多利少
1950年4月19日由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决定》,是迄今为止,由党中央发出的唯一的一个关于新闻舆论监督的批评报道的专门文件,到现在还未发过第二个这方面的文件。因此,《决定》所提各项要求,至今仍然有效,应该坚持执行。可是,实际上,官方的态度和看法同《决定》精神相悖。在我一个记录本上记载着当年传达的《厅字1999年11号》的文件,是转发中央某大新闻单位对主要反映党政领导“问题”的内部文件几个问题的请示。其中一个问题谈到:记者采写的打算反映的问题如涉及全省或全市全区大局的稿件,要征求各省(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的意见等等。这等于说,反映问题的稿件,当然包括批评报道,凡涉及“全局”的都要送给省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一把手”审查。这个《通知》对内部报道都有这样的要求,对报刊的公开批评报道就更不在话下了。何况所谓“全局性的问题”又如何界定呢?
早在几十年前党中央就明确取消了对批评报道的审稿制度。《决定》说:“凡在报纸刊物上公布的批评,都由报纸刊物的记者和编辑负独立的责任”,这就是说,报刊在刊发批评报道时无需经过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审定,而是由报刊独立地、自主地确定是否可以或应该刊发。而且《决定》还指出:“过去在许多地方曾经实行一种办法,就是把批评党和政府的组织与人员的稿件送给被批评的组织和人员阅看,在征得他们的同意后,才加以发表,这种办法是害多利少,不对的。”这里已把取消对批评报道的“送审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讲清楚了。
实践也证明,那个对批评报道要审稿的“通知”下达后,确实是害多利少,最突出的问题是言路被堵塞了。那个有名的内部报道中有分量的东西也大大减少了,记者、编辑们采写批评报道的积极性也大大下降了。许多应该及时反映的重大问题,也没人愿意去调查了。有的虽已写成稿件也送审了,却被长期扣压,连索要稿件都无人敢出面。事实上,不取消对批评报道的送审制,就无法发挥新闻舆论在革命和建设事业中应有的监督作用,而舆论监督恰是我们党所领导的各项事业不可缺少的,也是其他监督不可替代的。
在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曾在某媒体当记者。那时期,应该说是新闻单位自主权较大的时期,是“文责自负”的“黄金时代”。那几年,我就报道过几次在现在无法报道的批评报道:一次是,当时的省委“一把手”,因年纪大了,思想较保守,对经济改革百般抵制,特别坚决地反对农业大包干,全省从上到下都希望更换“一把手”,我通过内部报道反映了,得到了中央的支持。如当年有审稿制,就报道不了。紧接着,中央要求这个省用召开省市县四级干部大会的办法,民主推荐“一把手”,在民主推荐票数刚统计结束不到两小时,我即通过内部报道把当日民主推荐情况反映到中央了。可是由于老“一把手”对推荐结果不满意,想私下更改后再发中央,可是来不及了。如果放在如今,审稿制也就成了及时如实发批评稿的障碍了。(转贴者按:老一把手当指时任江苏省委书记的许家屯。)这一类的事例还可以举很多,就不赘述了。不过从利与害来讲,就是上述几个简单例子也可看出,不取消对批评报道的审稿制,对舆论监督进行限制,堵塞言路,确实是害多利少呵!
应当让《决定》在当前的反腐斗争中发挥作用
党中央在建国初期,就重视反腐倡廉,就作出了加强舆论监督的《决定》,那为什么几十年后的今天,贪污腐败却那么严重了呢?只要翻翻新中国成立几十年来的历史就清楚了:那就是我们在前几十年未认真坚持按《决定》的要求办事,未坚持执行《决定》!不是吗,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党和政府虽然也不断地号召反腐倡廉,每年也能惩办若干大小贪官,可是贪腐势力仍在恶性发展,仍在不停地蔓延。原因何在?集中起来就两条:党政领导的权力太大,特别是各地区各单位各部门“一把手”的权力太集中太大了;二是缺乏有效而有力的监督,特别是舆论监督被削弱了,被限制了。调查资料表明,凡贪污腐败的易发地区(包括重灾区)、易发领域或单位,以及易于产生贪官的高危岗位,几乎都集中在煤、气、油、矿比较集中的地区,集中在管钱管人(包括升学和分配)管物管土地管工程(包括房产、交通)等领域和部门的掌权者,至于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虽不断加强,但在各级党和政府领导下这个弊端,已是人所共知。谈到舆论监督,我们自己及港台经验也都一再证明,其在反腐斗争中有着其他监督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肯定,现在只要能按《决定》的要求办事,这个《决定》就可以成为反腐倡廉最锐利的武器之一,可以在反腐斗争中发挥巨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