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丘的赵作海案真相大白,仅仅是因为此案的被害人幽灵重现,人并没死。但是,像这样的冤案,其实远不止这一起,河北佘祥林案,几乎跟此案一模一样,只是佘祥林比赵作海命苦,当被害的活死人出现时,他已经被毙了。还有聂树斌案,到现在也没有纠正。有的案件,当真凶出现,被冤枉的人或者已死,或者命大没死,已经被曝光者就有好些。这些因人命官司被冤枉的人背后,几乎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命案必破的魔咒与刑讯逼供。
在任何地方,命案必破都是一个公安机关必须执行的死命令。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只消当地出现了凶杀案,或者像赵作海案中的那样的无头尸体,那么就意味着领下了一个必须完成的任务。任务不完成,考核泡汤,领导升迁无望。当然,命案必破也不是没有道理。一个社区出现命案,对民众生活影响很大,如果能迅速破案,对于安定民心,震慑罪犯,作用极大。
但是问题是,不可能所有的案件都能破,世界上不存在这样的地方。尤其是出现案情复杂,或者时间久远的无头尸案的时候,限期破案的压力,往往会导致公安机关行为走偏,特别是在目前刑讯逼供在一些地方还相当盛行的时候,走偏的可能性就更大。命案的走偏不同于别的,在尚未废除死刑的情况下,一走偏,就往往意味着一个无辜生命的消亡。
事实上,命案必破和刑讯逼供都是有传统的。明清两代,也有命案必破的规矩。只要发生了命案,或者某个地点出现了尸体。地方官在接到报案后,必须第一时间到达事发现场。但是,有些案件是很难破的,有些无头或者无名尸体,根本查不出到底姓甚名谁。漫说古代简陋的侦破手段,就是放在今天,也未必能破案。但是案子不破,官员的考绩就成问题,严重影响日后的升迁。怎么办?老实的地方官往往把任务下达给捕快,三日一比,五日一追,打板子威逼,最后把捕快逼急了,胡乱抓个顶杠的,交差了事,有时候,往往了不了事,反惹出更大麻烦。稍微聪明一点的地方官,则往往趁没人看见,指挥衙役把无头或者无名尸体抬上,扔到临县地界去。当然这样并不明智,因为对方也会如法炮制,再给扔回来。所以,真正聪明的地方官,干脆把这样的尸体,扔到山涧里,毁尸灭迹。东西没有了,自然任务也就没了。
不过,那个时代,老实的地方官还比较多,于是,刑讯逼供就在所难免了。在古代,由于侦破手段贫乏,是允许刑讯的。况且,那时的所有命案,必须有口供,没有口供,就结不了案。所以,破案几乎没有不动刑的。可以打板子,上夹棍,用拶子,刑讯之下,往往人犯血肉横飞。三木之下,何求不得?唯一的限制就是,不能把人犯当庭打死,如果打死了,审讯官要负责任。
显然,重视口供,刑讯破案和命案必破的传统,在今天依旧存在。遇到疑难案件,尤其是上面要求必破的命案,公安机关很容易像赵作海案件中所做的那样,全靠刑讯,用刑讯逼人招供,甚至用刑讯逼人按警察交代的路线招供。也可能用变相的刑讯,逼出必要的旁证来。最后定案,又轻信口供,于是锻成了一个又一个冤案。赵作海案,在无名尸体身份无法确认的情况下,在检察机关不肯合作的前提下,居然又县政法委统一口径,所依据的,居然主要是刑讯得来的口供。
显然,对于存在冤枉赵作海的可能,从办案的具体人员到最后的审核以及宣判人员,心里都是清楚的。他们知道,此案如此结法,很可能就会草菅人命,导致一个人的毁灭以及他家庭的离散。但是,在命案的任务面前,这一切都显得微不足道了。其实,他们并非重视那具无头尸体身上所蕴含的生命价值,他们看重的,只是无头尸体所代表的任务。这个任务,跟他们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考核和升迁相关的事项,密切相关。破了案,则一切光明,不破案,则一切灰暗。所以,在一个鲜活的生命被任务给无情地吞噬了。赵作海还算幸运,由于存在疑点,法院没有判他死刑(按疑罪从无的原则,当然也不对),留了一个活口,而被认定被他杀害的人,居然在他有生之年出现了,造成了事情的转机。如果,那个“苦主”死在异乡,如果当年赵作海被判了死刑,那么,悲剧怎样挽回呢?在全国各地,这样的事情还有多少,多少个人并没有赵作海这样的幸运,又将怎样?
最让人感到恐惧的是,完全被冤枉的赵作海,在监狱服刑期间,居然根本没有动过上诉的念头,对于他来说,严酷的刑讯,枉法的判决,已经让他彻底心灰意冷,全然绝望了。这是一个农民对法律的绝望,对政府的绝望。这样的绝望,相信绝非国家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