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权利和社会治理两个方面来理解我们当前正在建设和完善中的社会管理体制,社会管理就是以实现和维护社会权利为目标,发挥多元治理主体的作用,提供、调整和增进社会福利,推动个人发展和社会有序和谐的过程。在这个规程中,社会权利是社会管理的根本目标,社会治理是社会管理实现的基本机制。
按照社会权利和社会治理这两个标准,我们比较容易把社会管理与政府管理、企业管理、公民社会组织的自我管理清晰地区分开来。这是三种不同管理主体所承担的管理,有不同管理手段,并且有不同的价值取向。企业管理要采取经济手段应对市场风险,收益最大化、成本最小化是其基本价值;政府管理有更为宽泛的内容,但管理主体是作为公共权力代表的政府,其采用的手段多样,包括行政法律经济等,遵循的原则是稳定和安全;社会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政府管理的内容,但是与其他形式的政府管理相比,手段上更少一些强制性,更强调社会的自主性和参与性,价值目标更侧重于对社会利益和个人权利的维护。公民社会是由大量的组织组成的,这些组织是根据自愿原则形成的,在法律和内部约定的条件进行自我管理。但是诸多的公民社会组织也要服从政府的管理,更重要的是,它们参与着政府主导的社会管理,并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与这三种管理相比,社会管理有三个突出特点。首先,社会管理的主体是多元的,政府虽然在其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但是无法替代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的作用;其次,社会管理是以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因此管理的手段更侧重于协调和参与;再次,社会管理是以维护和增强社会权利为价值取向的,强调公平,并不谋求效益的最大化和政府的全部包办替代。
由于社会管理的“治理化”特征,使得其与政府管理、企业管理、公民社会组织管理等三种类型的管理存在着交叉和相互学习借鉴的关系。所谓的交叉,指的是政府、企业、公民社会组织都是社会管理的主体,承担着社会管理的职能。即便是企业这种功能单一的组织,也随着其社会责任意识的增强,更积极地参与到社会管理之中。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社会服务的生产和提供也在从企业、公民社会组织那里学习,以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近年来公共服务的市场化改革,以及把公共服务转包给公民社会组织就体现了这点。
由于价值取向的差异,社会管理与其他三类管理,特别是政府管理和企业管理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与可以使用强制手段的政府管理相比,社会管理是一种“柔性管理”,更侧重于通过提供社会服务来协调各类社会关系,把个人、社会组织与国家的意志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与追求经济效益单一目的的企业管理相比,社会管理具有鲜明的“社会性”,要考虑到全社会的全面利益以及个人权利。然而,社会管理也能够给政府管理和企业管理提供有力的支持。对于政府来说,管理社会是其职能之一,社会管理的有效实现,可以减少或避免政府对强制手段的使用,因此,社会管理在本质上是政府管理的延伸。对于企业来说,有效的社会管理可以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的劳动者和良好的社会环境,减少企业的社会性支持。对于公民社会组织来说,社会管理将为其发挥作用提供更大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