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性 (质) 范围的第二个组成部分是定在,定在作为无规定性的存在 (纯存在) 的对立面或否定是有规定性 (质) 的存在。它的内容比前者要复杂丰富得多,因而涉及到了一系列揭示其本质和特性的概念。按照黑格尔的意思,所涉及到的这些概念都是从分析定在自身中依次引申或发展而来的。这一发展经历了从定在自身到有限再到无限这样三个小阶段。
首先,“定在”自身是有规定性的存在,而由于规定性作为肯定性 (是此) 同时也是否定性 (不是彼) ,所以定在仅就其为与否定物片面对立的肯定物而言,就是“实在性”。下面就按这样的顺序来解释这两个术语。
定在 (限有,实有) Dasein
逻辑学“存在论”的基本范畴,由存在到自为存在的过渡环节,指一切存在着的、彼此界限分明的、特定的事物。
1.“定在”是“变易”的结果,是“已变易成为静止的单纯性的存在和无的统一”[1]。
变易是存在消逝于无、无消逝于存在的过程,这个过程的结果是存在和无“消融为一静止的单纯性,它们在这种单纯性里不是无,但也不再是各自自为的,而是作为被扬弃的东西或环节。这样的统一就是定在”[2]。
变易是存在和无的“不平静的统一”,即存在和无不安息的相互过渡或矛盾转化的运动过程。定在则是存在和无的“静止的统一”,是变易的“静止的结果”,其特点是:(1) 存在和无的直接性、矛盾均被扬弃,两者平静地作为同一统一体(定在) 的两个组成部分或环节。 (2) 由于扬弃了矛盾,这个统一体就具有“简单 (单纯) 的自身统一的形式”或是一种“静止的单纯性”,而“单纯的自身统一”或“静止的单纯性”又是存在。所以,“定在是存在和无的合而为一的存在( Einsein )”[3]。换言之,定在“也是一个存在,但却是具有否定性或规定性的存在”[4]。作为变易 ( Werden ) 的结果,“定在是已变易成了的(gewordenes)、特定的存在”[5]。
定在作为“一个规定了的存在,是一个具体的东西,因此,在它那里,便立刻出现了许多规定,即它的各个环节的各种有区别的关系”[6]。
2.定在是有质的规定性的存在,因而是有区别的存在。
定在是在“存在”或“直接性”的形式中的存在和无的统一体或整体,也就是说,这个整体是在存在的规定性中。所以,同毫无规定性的“纯存在”不同,“定在是具有一种规定性的存在”,而这种规定性是与存在直接同一的:“这种规定性作为直接的、存在着的规定性就是质。”[7] 质既是与存在同一的规定性,因而定在与质就不可分,定在就是“质的存在” (qualitatives Sein)[8],有质才有定在,无质即无定在,或者说,定在即是质,质即是定在。
但是,定在是存在和无在直接性中合而为一,存在和无谁也不超出谁。只要定在是在存在的形式中作为存在着的规定 (质) 建立起来,那它便同时在无或非存在的形式中作为否定性建立起来。因此,规定性与否定性是同一的,或者说,“规定性是肯定地建立起来的否定”,而这也就是斯宾诺莎说的“一切规定都是否定”[9]。质既然总是带着一个否定,所以质就是使定在“是此”而“非彼”的规定性。质或定在就其为“是此” (作为存在着的规定性) 而言是实在性(Realität),就其“非彼”而言则是否定性 ( Negation )。这个否定不是抽象的虚无,而是相对于“此”,即“作为质的实在性”的否定,因而它本身也是一个定在,一种质或质的存在,不过是在“非存在”,即“不是”形式下的存在、质或质的存在——“异在”( 彼、他物 )。
3.定在是己内存在、在那里存在着的东西、某物。
定在因为有质而有了“此”和“彼”,即实在性和否定性的区别。但是,这种区别仍然是“空无而扬弃了的”[10]。因为与否定性相对的实在性,并不是抽象的存在,而是定在,本身就包含有规定性,即包含有否定性;同样与实在性相对的否定性也不是抽象的无,而是一个定在,即有规定性的实在性。因此,“区别之被扬弃,是定在自身特有的规定性;所以它是己内存在;在那里存在着的东西( Daseiendes),是某物”[11]。定在自身是存在和无直接合而为一的单纯性,即单纯的自身统一或自身联系;定在作为质而有了“此”和“彼”,即实在性和否定性的区别,单纯性 ( 自身统一或自身联系 ) 就被否定;定在由于这种区别的扬弃而重又与自身同一,它不像开始时那样无区别,而是把“他物” (彼) 、否定性,即区别包含在有了中介的单纯性的自身统一或自身联系之中。因此,“某物作为单纯的、存在着的自身联系,是第一个否定之否定”[12]。
4.定在是有界限的存在,是“变化的和有限的”[13]。
在定在里,规定性与存在直接同一( 有此规定性即有此物 ),而规定性 (质)又与否定性同一 (是此物就不是彼物) ,因此,否定性也是同存在直接同一的。就规定之被设定为否定性而言,或者说,这种与存在直接同一的否定性,就是一种界限 (Grenze) 或限制 (Schranke)。界限既是与存在直接同一的否定性,它就不是外在于定在或某物,而是内在于定在,贯穿全部定在:某物之为某物只是在这个界限内。这是质的界限,而非量的界限:改变某物的量的界限,它依然是某物。但如果改变某物的质的界限,那就不再是某物,而是他物和别物了。某物由于它的质的界限,首先是有限的,因为界限就是限制某物是此而非彼,某物由于它自己的质而与一个他物对立,所以“某物的界限客观化于他物中”[14];其次是变化的,因为界限一方构成定在或某物的实在性,另一方面是定在的否定,所以“有限事物作为某物,并不是与他物毫不相干地对峙着的,而是潜在地就是他自己的他物,因而引起自身的变化”[15]。定在或某物并不是静止地保持在它的界限之内,也不是由于外力而可能变化,而是由于它的内在矛盾的驱使而不断地超出自身,变化为他物。“有生者必有死,简单的原因即在于生命本身中即包含有死亡的种子。”[16]
5.定在不能成为哲学的原则。“在逻辑发展进程里,诚然首先出现‘定在’,但‘定在’,是表现着的,是映象。它属于现象界范围,因此不能成为哲学的原则。哲学在历史上的发展必须与逻辑哲学的发展相一致。但在这里我们必须指出,有些概念乃是在逻辑上有而在哲学史上却没有的。比如,‘定在’就是这样,假使我们耙‘定在’作为原则,于是我们在意识里将会具有这样一些想法:有许多东西,这些东西是相对的,它们是在那里,是有限的,并且它们相互间存在着某种关系——这就是我们的无思想的意识的范畴。”[17]
实在性 (现实性 ) Realität
指一切特定的事物都具有的相对于它们所包含的否定因素或他物成分而言的、存在着的或肯定的规定性。
1.“实在性”是按照其存在或肯定性去理解的“定在”。
定在是在存在规定中的存在和无 (非存在) 的统一,是一个特定的存在,即“是此” (存在) 而“非彼” (非存在) 的存在。因此,定在本身是一个自身分开的东西:一方面它是存在,是“自身联系”或“自在存在”,这是它的肯定方面;另一方面它又包含一个非存在,即他物,是“与他物的联系”,是“为他存在”,这是它的否定方面。从这两方面的规定来把握的定在就是实在性。“定在因而是一个自身分开的东西。一方面它是自在的,一方面它是与他物的联系。从具有这两个规定来思考,定在就是实在性。”[18]但是,更为确切些说,只有把这两方面区分开来并从其存在方面或肯定方面去理解,定在才是实在性。“定在是:(1)一个存在,在这存在的概念中同时包含着它的非存在——作为与他物的联系或为他存在;(2)但是,按照存在的环节来说,定在又有不是与他物的联系,而是自在的一方面。作为把这两个规定包含在自身中的概念,定在就是实在性。”[19]《哲学全书》中更明确地指出:“定在最初只有按照它的存在或肯定性去理解,才具有实在性”或“被表述为实在性”[20]。
2.实在性是存在着的质。
质是使定在“是此”而“非彼”的规定性。质因而具有两重性:一方面质使定在“是此”,这时质与存在同一,作为“存在着的规定性”,质就是定在本身;另一方面质使定在“非彼”,这时作为存在着的规定性被建立为一种否定性。否定性在这里不是空虚的无,而是一种定在,不过是在“非存在” 的形式下的定在,即“他物”(“彼”) 或“异在”。所以,否定性或他物是质的自身规定。质就其作为区别于否定性或他物的、存在着的质或规定性而言,就是实在性。“质,作为存在着的规定性,相对于包括在其中又和它有差别的否定性而言,就是实在性。”[21]“质,这样作为存在着的质而被区别开来,就是实在性。”[22]他物既是质固有的环节,质因而自在地是同他物的联系,即区别于他物、指向他物的东西,是为他存在。“ 质在这种为他存在中同时作为存在着的,即自身联系,就是实在性。”[23]
3.“上帝是一切实在性的总和”中的实在性,是与“无”相同一的抽象的存在。
旧形而上学把上帝规定为“一切实在性的总和”,说这个总和本身不包含矛盾,多种实在性也不互相扬弃。这就是说,在这样的概念里,如果从思想上排除了一切否定性,实在性还是留存着。但这样一来,实在性的一切规定性也就被扬弃了,而这样没有任何规定的实在性无非就是空洞的存在,即无。“实在性是质,是定在;所以它包含否定的环节,而且惟有通过这种环节,它才是被规定的,实在性就是这种被规定的东西。”[24] 人们之所以把实在性只当做某种从那里排除了否定性的肯定东西,原因之一就在于:“在作为质的实在性之中,所强调的是一个存在着的实在性,这就掩盖了实在性也包含了规定性,即也包含否定。”[25] 不过,这个否定还潜藏在实在性中,只有到了自为存在的阶段才显示和展开出来。
4.较高意义的实在性。
实在性和否定性是从分析定在发挥出来的规定,“虽然不再是空洞的存在和无,但仍是十分抽象的规定”[26]。实在性作为从肯定方面来理解的定在或质,只是与否定对立的肯定;作为存在着的质,它具有直接性;作为同他物处于外在区别的关系中,它具有外在性;作为被规定的存在,它具有有限性。所以,实在性和定在是同一序列的范畴。但是,实在性由于自身中潜藏着的否定环节的显示和展开,在逻辑理念的发展进程中,就会得到更具体的规定,从而获得较高的意义。它首先就将被规定为作为“否定之否定”的真无限,即自为存在,“真正的无限,一般说来,作为定在……是较高意义的实在性”,而往后它“还要被规定为本质、概念、理念等”,“不过,在较具体的事物那里,重复像实在性那样较原始的、较抽象的范畴,并且把这样的范畴用于比那些是自在的东西更具体的规定,那却是多余的”[27]。
5.实在性的多义性。
实在性是一个多义词,往往在不同,甚至相反的意义上使用。在哲学意义上说到“经验的实在东西”,就好像是说到“无价值的定在”,而在说到概念、理论没有实在性时,那意思就是它们没有“现实性”(Wirklichkeit),又把作为定在的实在性看做概念、理论的真实性的标准;有时理念 (如柏拉图的共和国的理念)本身就被认为是真的,从而具有同实在性并列的价值,而比起单纯理念和概念来,实在的东西却又是惟一真实的东西。这种情况产生的根源之一是由于不了解实在性和观念性并非彼此外在并列的两个范畴。“实在性的潜在性加以明显发挥,便可证明实在性本身即是观念性”,同时,“惟有当观念性是某物的观念性时,这种观念性才有内容和意义。但这种某物并不仅是一不确定的此物或彼物,而是被确认为具有实在性的特定存在”[28]。因此,必须避免两种片面性:“假如说一个内容的真否,取决于外在的定在,这种想法是片面的;那么,把理念、本质、甚至内在的感觉,都设想为与定在不相干,甚至愈远离实在性就愈高超,那也同样是片面的。”[29] 通常把实在性看做自然的基本规定,把观念性看做精神的基本规定,并无大错。但是,必须了解,“自然并不是一个固定的自身完成之物,可以离开精神而独立存在,反之,惟有在精神里自然才达到它的目的和真理。同样,精神这一方面也并不仅是一超出自然的抽象之物,反之,精神惟有扬弃并包括自然于其内,方可成为真正的精神,方可证实其为精神”[30]。
另一方面,从定在自身过渡到有限,就必须先理解那标志着任何一个定在之物都具有的否定它自己、与它自己相对立的他物 (或对方) 的“异在”,由此它就具有“为他存在” 的特性和“某物的性状”,并因而具有自己的“界限”,这样才能达到对它所具有的“有限性” 的真正理解,而一切有限的东西都由于自身的内在矛盾,经过“限制与应当”而实现了“有限到无限的过渡”。下面就按这样的顺序来解释有关的术语。
异在 (他在) Anderssein
指一切特定的事物都具有的否定自身的,与自身对立的他物或他方。
1.异在是“质”或“定在”固有的否定性。
质是使定在“是此”而“非彼”的规定性。质或定在,就其“是此”而言,是现实性,就其“非彼”而言是否定性。否定性在这里和现实性直接对立,它们是包含在质或定在中的两个因素。这里的否定性不是抽象的无,而是对某物或某方面 (现实性) 的否定,是“特定的无”或“存在着的无”,因而本身也是一种定在或某物,一种质的东西,不过不是从属于“存在”或“肯定性”的形式,而是从属于“非存在”或“否定性”的形式。这种“非存在”或“否定性”形式下的定在,即被规定为某物 (作为现实性) 的否定物或他物的定在,就是“异在”。“否定性不再是抽象的虚无,而是一种定在或某物,否定性只是定在的一种形式,一种异在。”[31]
通常人们认为特定的事物只是肯定的,只有“存在”的形式,不知道任何特定的事物都同时还具有否定的一面,即“非存在”的形式,因而认为异在对于定在或某物好像是一种“异己的”或“外来的”规定,或者说是在一个定在之外的他物[32]。实际上,“异在并不是定在之外的一种不相干的东西,而是定在的固有成分”,“是质的自身规定,而最初又与质有差别”[33],或者说,“异在既是某物的环节,同时又是与某物有区别的东西”[34]。这个既作为环节或成分包含在“定在”中而又与“定在”自身有区别的“异在”就是与存在直接同一的否定性,就是贯穿全部“定在”的限度。它一方面构成某物的“实在性”,因为某物并不是毫不相干地同它的他物对峙着,而是潜在地就是自己的他物,因而引起自身的变化:“定在”过渡为“异在”,某物过渡为他物。这种变化的简单原因就在于定在、某物或质本身包含有异在的成分。
2.在“本质”中,“异在”是自己与自己联系的否定性。
在本质中,否定性不是与实在性直接对立,而是与肯定的东西对立;肯定的东西则是反思着否定的东西的实在性,即否定的东西映现在它那里的实在性,而这个否定的东西原来是隐藏在实在性中的。因此,在这里,否定性是作为肯定的东西 (同一的东西) 自己的否定性而和自己联系在一起的。这种自己与自己联系的否定性就是“本质”中的异在,它已不像在“存在”范围内那样是质的东西、直接的他物,而是通过排斥他物 (对方) 而和他物 (对方) 联系在一起的、被他物 (对方) 设定起来的、以他物 (对方) 为中介的 (间接的) 他物 (对方) 。“本质”中的“异在”是他自己的他物 (对方) 的他物 (对方) ,因为它只有映现在它的他物 (对方) 里才有它自己的存在,只有在它同它的他物 (对方) 的联系中才有它自己的规定。“异在在此处已不复是质的东西,也不复是规定性和限度,而是在‘本质’内,在自身联系的本质内,所以否定性同时就作为联系、差别、设定的存在、中介的存在而出现。”[35]
3.异在是概念、精神、理念的外在化。
在逻辑学的“概念”范围内,概念的运动就是“发展”,即把潜在于它自身中的内容外化出来,建立为客体或客观性,同时又扬弃客体或客观性而回复到自身,实现其为对立同一的具体概念。客体或客观性就是概念的他物、对方,即异在。“异在” 在这里既不复是质的东西,也不复是映现在他物中的他物,而是概念自身的外在化。而概念在它的外在化即异在里就是在它自己本身里,或者说,“概念具有在它的外在化里与它自己同一的本性”[36]。因此,在概念里,异在实际上不是异在,“概念的运动所建立的对方,其实并非对方”[37],而是概念为了实现自己与自己的绝对同一,而把自己作为自己的对方。
在精神 (人的意识和自我意识) 的范围内,一切经验的对象 (包括自然的、社会的、意识形态的) 都是精神的外在化或异化,即异在。精神的运动或发展就是:“在这种外在化里把自身建立为对象……又同样扬弃了这种外在化和对象性,并把这种外在化和对象性收回到它自己本身中,因而它在它的异在本身里就是在它自己本身里。”[38]
在“绝对理念”的范围内,“理念完全是自己与自己同一的思维,并且理念同时又是借自己与自己对立以实现自己、而且在这个对方里只是在它自己本身内的活动”,由此出发,抽象的逻辑理念 (纯概念) 即是“自在自为的”理念,即理念自身;自然界则是“理念的异在” 或“外在化形式中的理念” ;精神则是“由它的异在而返回到它自身的” 理念,即“自为存在着的、并正向自在自为发展着的概念”[39]。
为他存在 (为他之有) Sein- für-Anderes
指一切特定的事物都具有的与他物相联系的特性。
1. “为他存在” 是“质” 之指向他物,是“定在”或“某物” 的扩展。
定在是有规定性的存在,而它的这个规定性是与存在直接同一的,这就是质。但规定性是以否定性为基础的,所以质自己内部就包含有否定性。否定性在这里不是空虚的无,而是定在的一种形式——“彼” 、他物或异在。就他物或异在是质固有的因素看,质就是为他存在。所以为他存在就是指质是某种指向他物、区别于他物即与他物联系的东西,而质是与定在或某物的存在直接合一的,所以为他存在也就是定在或某物超出自身而指向他物,而与他物相联系,即向他物的“扩展” 。 “这种异在既然是质的自身规定,而最初又与质有差别,所以质就是为他存在,亦即定在或某物的扩展。”[40]
2.为他存在是某物和它的他物的共同体。
某物由于它的质而与一个他物相对立。但是,他物并不是某物之外的漠不相干的东西,某物也并不是漠不相干地与他物相对立。“某物作为单纯的、存在着的自身关系,是第一个否定之否定”[41],因而他物或异在是作为被扬弃的东西包含在某物之内的,是某物的环节,而与此同时又是与某物分离的,即是说是与某物有区别的,是属于某物而不属于某物自身的东西。这样的异在或他物就是为他存在:“异在既同时被包括在某物之内,又同时与某物分离;异在是为他存在。”[42] 某物既然具有它的他物于其自身中,它因而潜在地就是它自己的他物。但是,某物在它的他物中同时保持了自身,并不纯粹是他物,而仅仅是为他存在。所以,为他存在既不纯粹是某物自身,也不纯粹是他物,而是某物与他物的联系或结合,即共同体。“为他存在是某物和它的他物的不确定的、肯定的共同体。”[43]
3.为他存在与自在存在同一而不可分离,是某物自在地具有的规定或环境。
相对于为他存在而言,质或某物的存在本身就是自在存在,为他存在指某物超出自身而同他物发生关系的状态,因而是某物的“与他物的联系” 或“自身的不同一性” ;自在存在指某物自身内所包含的他物尚未显露的状态,因而是某物的“自身联系”或“自身的同一性”。为他存在和自在存在是某物的两个环节,虽然不同,但又同一而不可分离。“某物是自在的,因为它超出为他存在,返回自身。但是某物也自在地 (此处所强调的是在) 或在它那里有一种规定或环境,因为这种环境是外在地在它那里,是一个为他存在。”[44] 为他存在作为外在地在某个那里的东西,是在某物的自身联系或自身同一性中,是和某物的自在存在同一的,因而也属于它的内在的、真正的价值。抽掉了一切为他存在,某物的自在存在就是没有任何规定的空洞的存在,因而也是没有任何真理的空洞的抽象。
某物的性状 (某物的性质或状态) Die Beschaffenheit des Etwas
指一切特定的事物在同他物联系中所具有的不经久的外表。
1.某物的性状是某物的外在定在。
定在是“是此” 而“非彼” 的特定的存在,定在就其扬弃“此”和“彼”的区别而回复到单纯的存在着的自身联系来看,就是某物。某物由于它的质而与他物相对立。就某物之与他物联系来看,是为他存在;某物的存在本身或自身联系,相对于与他物的联系而言,则是自在存在。某物就是自在存在和为他存在的同一体。某物的质,为了同一般的规定性严格区别开来,“就可以叫做某物的规定”[45]。某物的规定是某物的自在存在,是作为自在存在的肯定的规定性,通过它某物在定在中不与要规定它的他物相混杂,而在自身等同性中保持自身和使这种等同性对为他存在生效。在某物和他物的关系中,某物增长起来的多方面的规定性,与自在存在合一而成为某物的内容,从而充实了某物的规定。某物的规定因此也是自在存在和为他存在的统一。但是,某物的这种规定连同与它的自在存在合为一体的充实一起,仍然以一般自在 (潜在) 的形式和不曾与它合为一体的定在相对立。而那仍然在规定外的、仅仅是为他存在,即未与自在存在合为一体的规定性则是同已经扬弃而与自在存在合为一体的规定性相对立的“直接的、质的存在”。某物的这种作为“直接的、质的存在”的规定性,“就是某物的外在定在,它也是某物的定在,但不属于某物的自在存在。——这样,规定性就是性状”[46]。某物就是通过它的性状或外在定在 (为他存在) 而直接同外在的他物相联系。
2.某物的性状是其异在的不经久的外表,某物就规定看对它的性状是无所谓的。
某物是在同他物的外在关系和影响中,因而具有了这样或那样的性状;性状所依靠的外在影响或来自他物的规定出现为偶然的,因而性状也是偶然的、不稳定的、易变的,它是包含在某物中而又不同于某物的异在的不经久的外表。“性状或外在定在既属于某物,对于某物来说又是外来的,或是它的异在,因而是它的非存在。某物因而是它与自身的不等同性,通过这种不等同性变化就建立起来了。”[47] 某物的变化在这里是属于性状或外在定在方面的。就某物的性状外在于它的规定、性状的变化是规定之外的变化而言,某物对于它的性状是无所谓的。“某物本身在变的“与他物的联系”或“自身的不同一性”;自在存在指某物自身内所包含的他物尚未显露的状态,因而是某物的“自身联系”或“自身的同一性”。为他存在和自在存在是某物的两个环节,虽然不同,但又同一而不可分离。“某物是自在的,因为它超出为他存在,返回自身。但是某物也自在地(此处所强调的是在)或在它那里有一种规定或环境,因为这种环境是外在地在它那里,是一个为他存在。”[48]为他存在作为外在地在某个那里的东西,是在某物的自身联系或自身同一性中,是和某物的自在存在同一的,因而也属于它的内在的、真正的价值。抽掉了一切为他存在,某物的自在存在就是没有任何规定的空洞的存在,因而也是没有任何真理的空洞的抽象。
某物的性状 (某物的性质或状态) DieBeschaffenheitdesEtwas
指一切特定的事物在同他物联系中所具有的不经久的外表。
1.某物的性状是某物的外在定在。
定在是“是此”而“非彼”的特定的存在,定在就其扬弃“此”和“彼”的区别而回复到单纯的存在着的自身联系来看,就是某物。某物由于它的质而与他物相对立。就某物之与他物联系来看,是为他存在;某物的存在本身或自身联系,相对于与他物的联系而言,则是自在存在。某物就是自在存在和为他存在的同一体。某物的质,为了同一般的规定性严格区别开来,“就可以叫做某物的规定”[49]。某物的规定是某物的自在存在,是作为自在存在的肯定的规定性,通过它某物在定在中不与要规定它的他物相混杂,而在自身等同性中保持自身和使这种等同性对为他存在生效。在某物和他物的关系中,某物增长起来的多方面的规定性,与自在存在合一而成为某物的内容,从而充实了某物的规定。某物的规定因此也是自在存在和为他存在的统一。但是,某物的这种规定连同与它的自在存在合为一体的充实一起,仍然以一般自在(潜在)的形式和不曾与它合为一体的定在相对立。而那仍然在规定外的、仅仅是为他存在,即未与自在存在合为一体的规定性则是同已经扬弃而与自在存在合为一体的规定性相对立的“直接的、质的存在”。某物的这种作为“直接的、质的存在”的规定性,“就是某物的外在定在,它也是某物的定在,但不属于某物的自在存在。——这样,规定性就是性状”[50]。某物就是通过它的性状或外在定在 (为他存在) 而直接同外在的他物相联系。
2.某物的性状是其异在的不经久的外表,某物就规定看对它的性状是无所谓的。
某物是在同他物的外在关系和影响中,因而具有了这样或那样的性状;性状所依靠的外在影响或来自他物的规定出现为偶然的,因而性状也是偶然的、不稳定的、易变的,它是包含在某物中而又不同于某物的异在的不经久的外表。“性状或外在定在既属于某物,对于某物来说又是外来的,或是它的异在,因而是它的非存在。某物因而是它与自身的不等同性,通过这种不等同性变化就建立起来了。”[51]某物的变化在这里是属于性状或外在定在方面的。就某物的性状外在于它的规定、性状的变化是规定之外的变化而言,某物对于它的性状是无所谓的。“某物本身在变化中仍然保持,变化只涉及其异在的不经久的外表,并不涉及它的规定。”[52]
3.某物的性状和规定是相互过渡的,性状也属于某物的自身。
某物的性状和规定既互相区别,又内在联系和相互过渡。某物的规定连同与它的自在合为一体的规定性一起,离开对他物的关系,就其自身而言,只是潜在的东西,从而也就没有某物自身的存在。只有某物扬弃即否定了那不曾与它的自在存在合为一体的外在对立的他物,把它作为环节包含在自身内,它才由于这个既在它自身内又与它有质的区别的,即作为否定物的“异在”环节而得以存在,才有它自己的规定,而某物的规定也就体现在作为性状的为他存在中。这就是“规定降低为性状”。另一方面,作为性状的为他存在自为地建立起来,就是一个具有自己本性的、与某物处于外在排斥关系中的他物,这样的他物本身就是自身联系的某物,即有规定性的自在存在,也就是规定。性状和规定相互过渡的结果就是它们的区别的扬弃,定在和一般某物的建立,它表明:性状虽然好像是以外在物或一般的他物为基础,实际上也依赖于规定,因为外来的规定又同时是由某物自己的、内在的规定来规定的,因此规定也就表现在性状中,某物才是同他物对立的某物;性状既然体现了规定,它也就属于某物的自在存在,因此某物也就要随它的性状而改变自己,成为一个新的他物。
界限 (限度) Grenze
指一切特定事物都具有的,既把它和它的他物结合起来,又把它们彼此分开的规定性。
1. “界限” 是“定在” 的建立为否定性的规定性。
定在是有规定性的存在。在定在里,规定性与存在直接同一,有此规定性即有此物的存在,无此规定性即无此物的存在。但定在是存在和无的单纯合一,当定在的规定性在存在的形式里被设定起来时,它就同时也在无或非存在形式里被设定起来,即被建立为一种否定性。规定性和否定性是同一的,说某物是此物,就意味着它不是他物。所以,就规定性限定某物是此物而不是他物言,它就是界限的意思。“在‘定在’里,规定性和存在是一回事,但同时就规定性被设定为否定性而言,它就是一种界限,限制。”[53] 定在的与存在直接同一的规定性,也就是质,质就是使定在是此物而不是彼物的规定性。所以,对某物来说,“它的质就是它的界限”[54],或者说,界限即是原来潜藏在质自身中的否定性之明白地建立和进一步的自己规定。
2.界限是某物的自身反思的否定性,是他物的非有。
某物作为在质里反思自身的定在,具有一个自身反思的否定性,换句话说,某物是通过对一个与它有质的差别的他物的否定的中介而反思自身,即实现其自身联系或自身同一性的。所以,某物由于它的质而首先对他物有一个界限,或者说,它自身就是对于别的某物即他物的界限。在这里:“界限是他物的非有”,或“在它那里他物的终止”[55]。界限既是他物的非有或他物在它那里的终止,因而本身同时就仅仅是某物的有。就此而言,某物与它的界限是同一的,某物由于它的界限而是某物,在界限中有着它的质。界限作为某物的自身反思的否定性,一方面,在观念上总是包括某物和他物的环节在内,或把它们两者结合起来,因为所谓界限就是某物和他物的界限;另一方面,又意味着他物被自身反思的某物所排斥,或把它们两者分开,因为所谓界限就是他物的非有,而在定在范围内,就是某物和他物的环节之被建立为现实的、有质的差别的、外在对立的东西。
3.界限是某物和他物之间的中项。
某物的界限既是他物的非有,因而就不能离开他物而言某物,离开了某物以外的他物的限制就无所谓某物的界限,某物的界限客观化在他物里。就此而言,某物和它的界限就不是同一而是有差异,换言之,某物的界限是一个不同于某物的他物,某物由于这个作为他物的界限的中介才是某物,这个界限也同样是“某物的非有” 或“某物在它那里的终止” ,所以某物只是在它的界限之外有它的定在。他物也是如此,因为他物也是某物,因而也是在界限之外才有它的定在。这样,界限既是某物的非有,也是他物的非有,或者说,界限既不是某物,也不是他物,而是两者之间的中项:“界限是两者之间的中项,在界限中,它们便终止了。它们在彼此之外和它们的界限之外,有着定在;界限作为它们每一个的非有,是两者的他物。”[56]
4.界限是某物和他物的共同的区别性,是某物的内在规定。
某物在界限之外就是未曾划界的某物,只是一般的定在,没有同他物区别开来,它和它的他物都只是一般的某物,或者说,它们每一个都既是某物,也是他物。在逻辑进程中,一般定在为有规定性的定在所代替,并随着规定性一起而被建立为界限。在界限中,某物与他物才成其为某物与他物而互相区别开。在这里,界限并不是某物与他物之外的他物,而是属于它们自身,是“它们的共同的区别性”,“他们的统一和区别”[57],即它们的对立同一性。某物只是在否定或扬弃它的他物,把他物作为环节而包含在自身中时,它才是某物,才有自己的质或规定。这个被扬弃而包含在某物内的他物或异在,也就是同某物的自在存在合为一体的为他存在,与某物的规定相同一的某物的性质,因而是某物的内在的和被否定的为他存在,亦即包含在某物的己内存在中 (即与己内存在同一) 而又与之有区别的他物、异在、为他存在或否定性。这种内在否定性是某物的内在规定,即某物的内在界限。所以,首先,界限不仅是某物的界限,而且是它所界限之物的“原素和根本”[58],它构成某物的定在的实在性。“异在并不是定在之外的一种不相干的东西,而是定在的固有成分。”[59] 其次,界限既是某物的“原素”、“根本”或“固有成分”,又是内在于某物的他物或异在,因此,在界限内才有其定在的某物就既是某物,又不是某物,即潜在地是它的他物,或者说,某物的定在和它的界限是互相否定、互相对立的。某物由于自身的内在矛盾而被迫不断地超出自身,变为他物。总之,某物由于它的界限首先是有限的,其次是变化的。
5.界限是与存在直接同一的否定性,是质的界限,不是量的界限。
某物的内在界限也就是与规定性同一的否定性,而规定性是与存在直接同一的,因而否定性也是与存在直接同一的。“在定在里,否定性和存在仍是直接同一的,这个否定性就是我们所说的界限。”[60]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某物就只是在它的界限内才是某物,过此界限就不是某物。所以,这里所说的界限不是外在于定在的量的界限,而是贯穿全部定在的质的界限。“某物没有它的界限就没有意义。如果我改变某物的界限,那它就不再是它是的那个东西了。如果我改变一块耕地的界限,那耕地依然是它所是的耕地,只是变大了些。不过在这里我改变的不是它作为耕地的界限,而是作为定量的界限。改变它的作为耕地的范围,就意味着使耕地成为例如树林。”[61] 改变耕地作为耕地的“范围”,就是改变它的“质的界限”,它就不再是耕地了,例如,在耕地上不再种粮食,而是植树,它就不再是“耕地”,而是“林地”了。
附:“术语”原载张世英主编:《黑格尔辞典》,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年1月第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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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98页。(“已变易成为”原译“变为”,“存在”原译“有”)。
[2]《黑格尔全集》第3卷,弗罗曼出版社1949~1959年版,第172页。
[3]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101页,(原译为“实有是有与无单纯地合而为一”)
[4]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01页,(“存在”原译“有”)。
[5]《黑格尔全集》第3卷,弗罗曼出版社1949~1959年版,第118页。
[6]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102页。
[7]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02页。
[8]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108页。
[9]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105页。
[10]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108页。
[11]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108~109页。(“定在”原译“实有”,“己内存在”原译“内在之有”,“在那里存在着的东西”原译“实有物”)。
[12]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109页,(“存在着的自身联系”原译“有的自身关系”)。
[13]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100页,(“变化的”原译“可变的”)。
[14]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05页。(“界限”原译“限度”,“他物”原译“别物”)。
[15]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06页。
[16]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06页。
[17]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31页,(“定在”原译“限有”)。
[18]《黑格尔全集》第3卷,弗罗曼出版社1949—1959年版,第118页。
[19]《黑格尔全集》第3卷,弗罗曼出版社1949—1959年版,第172页。
[20]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11、212页。
[21]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03页。
[22]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103页,(“存在着的质”原译“有的事物”.“实在性”原译“实在”)。
[23]《黑格尔全集》第6卷,弗罗曼出版社1949—1959年版,第58页。
[24]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104页。(“实在性”原译“实在”.“存在着的”原译“有的”)。
[25]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103页。(“实在性”原译“实在”,“存在着的”原译“有的”)。
[26]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108页,(“存在”原译“有”)。
[27]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149页,(“实在性”原译“实在”)。
[28]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12页,(“观念性”原译“理想性”)。
[29]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104页,(“定在”原译“实有”,“实在性”原译“实在”)。
[30]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12~213页。
[31]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03页。
[32]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112页。
[33]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04、203页。
[34]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113页。
[35]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50页。
[36]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38页。
[37]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31页。
[38]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259页。
[39]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9—60页。
[40]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03页。
[41]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109页。(“存在着的”原译“有的”)。
[42]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113页,(“定在”原译“实在”,“自在存在”原译“自在之有”)。
[43]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121页,(“为他存在”原译“为他之有”)。
[44]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114~115页,(“为他存在”原译“为他之有”)。
[45]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118页。
[46]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119页,(“定在”原译“实在”,“自在存在”原译“自在之有”,“性状”原译“状态”)。
[47]《黑格尔全集》第3卷,弗罗曼出版社1949—1959年版,第73页。
[48]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114~115页,(“为他存在”原译“为他之有”)。
[49]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118页。
[50]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119页,(“定在”原译“实在”,“自在存在”原译“自在之有”,“性状”原译“状态”)。
[51]《黑格尔全集》第3卷,弗罗曼出版社1949—1959年版,第73页。
[52]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119页,(“异在”原译“他有”)。
[53]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04页,(“界限”、“限制”原译“限度”、“界限”)。
[54]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125页。
[55]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121、122页。
[56]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125页,(“定在”原译“实有”)。
[57]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123页。
[58]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124页。
[59]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04页。
[60]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04页,(“界限”原译“限度”)。
[61]《黑格尔全集》第3卷,弗罗曼出版社1949—1959年版,第1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