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詹姆士·莫里斯教授今年60岁,苏格兰人,与亚当·斯密是同乡。1957年获得爱丁堡大学硕士(数学),1963年获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此后曾任教剑桥,也曾到MIT任客座教授。1969年,年仅33岁就被正式聘为牛津大学的教授。牛津授予一个教授头衔不是很容易的事,那时牛津经济学科内总共也就两三位教授。而这时莫里斯教授并没有什么有影响的论文发表,但牛津就授予他教授的职位,其中确实体现了牛津对选拔人才有很好的机制,能够发现人才的潜质。从1969年起到1995年,莫里斯教授一直从教于牛津,任该校埃奇沃思讲座经济学教授,Nuffield学院院士。他还曾担任过国际计量经济学会会长、英国皇家经济学会会长等职,是英国科学院院士、美国艺术与科学院院士。此外,他还兼任过卡拉奇巴基斯坦经济开发研究所顾问,英国财政部政策最优委员会成员等职。1994年,由于感情甚笃的夫人去世,莫里斯教授为换个环境到了剑桥。但他获奖已经是众望所归了。
1996年两位获奖者的贡献主要在信息经济学领域,信息经济学是研究在非对称信息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如何制定合同(契约)及对当事人行为的规范的问题,又称契约理论,或机制设计理论。这里的信息不对称指的是,当事人双方都有一些只有自己知道的私人信息。比如,买卖双方进行交易,卖方知道产品的价格、质量,但不知道买方愿意支付的价格,而买者正相反。当然,这里的信息是指影响当事人双方交易利益的一种信息,而不是讲任何所有的信息,如果讲所有的信息,那么从来都是不对称的。对拥有私人信息的一方,我们认为他有信息优势,另一方则没有信息优势。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行交易,如何签订合同,与对称信息条件下是不一样的。
不对称信息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指外生的信息,诸如交易当事人的能力、偏好、身体健康状况等,这类信息不是由当事人行为造成的。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先天的、先定的、外生的。这类信息一般出现在合同签订之前。比如一个企业在雇用工人的时候,每个工人能力的高低雇主并不很清楚。当出现这种问题时,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设计怎样的机制,能够获得对我有用的信息,或诱使他披露真实的信息,然后达到一种最好的契约安排。第二类不对称信息是内生的,取决于当事人行为本身,就是说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当事人双方拥有的信息上是对称的,但签订合同后,一方则对另一方的行为无法监督、约束。比如在签订雇佣合同后,你是努力工作还是偷懒;再如,参加汽车保险后,你开车是否小心等等。这类行为一般发生在合同签订以后。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典型的激励问题:用什么样的激励机制能够诱使你采取正确的行动。像在企业中,雇主用什么样的工资制度,能让工人努力工作。第一类信息不对称我们称为隐藏信息(hidden information)(隐藏知识),第二类称为隐藏行动(hidden action)。还有一种划分将第一类称为逆向选择(adver seselection),第二类称为道德风险(moral hazard)。
就目前来讲,分别研究两类信息不对称的经济模型都已经有很好的发展,但将两者结合在一起的模型虽然已经出现,却还不很完善。而两者结合在一起又非常重要。因为在现实生活中,这两类信息不对称经常是混杂在一起的。比如,就企业组织而言,什么样的人最有能力做企业经理是不很清楚的,这属于隐藏信息的信息非对称性问题;当选出的企业经理在职位上的时候,是否有积极性工作,这又是属于道德风险的信息非对称性问题;所以说,这两个问题经常是纠缠在一起的。因此,要设计最优的治理机制,使企业首先有办法选出有能力的人,其次有办法去激励有能力的人努力工作。
在信息经济学文献中,上面提到的两类情况都可以在委托—代理的框架(principal-agent framework)内分析,其中将拥有信息优势的参与一方称为代理人(agent),没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委托人(principal)。这与在法律上的用法有所不同。但这种划分本质上讲与法律上的委托—代理精神是一致的,因为在法律上,委托—代理关系的核心是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行为要承担风险,或者说代理人捅的娄子要由委托人来承担(当然是在授权的范围内),也就是说,没有信息优势的一方要为有信息优势的一方承担风险。如雇员偷懒的行为损害雇主的利益的问题就需要相应的企业制度安排来解决。不过,狭义上讲的委托—代理理论仅指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
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假设之一是信息是完全的,行动的结果是确定的,也就是你的选择和后果是唯一对应的,并在这一基础上展开研究最优决策问题。但后来人们发现决策面临不确定性,一个选择可能有不同的后果,同样一个后果可能是由许多选择产生的,也就是“种瓜”不一定“得瓜”、“种豆”不一定“得豆”,由此产生了预期效用理论,这一理论是研究决策者如何在不确定环境下作出最优决策。再进一步,人们从关注的现实制度和现实安排中,发现信息不对称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比如,在研究保险中,经济学家最初是从研究风险问题开始的,但在收多少保险费上,就发现问题了,比如有人到保险公司投保医疗险,但收他多少费用合适?如果收费高了,他就不保了,如果低了保险公司又会亏损。但像是否抽烟、生活习惯是否良好、是否有家族遗传病症等问题只有投保的人自己才知道,而保险公司并不知道或者不全知道。因此如果按平均费用收费的话,那么身体健康的、安全度高的人就不参加保险,结果就是逆向选择:凡是参加保险的人都是危险很大的人。所以保险公司如何设计保险政策、合同,使不同的人选择不同的合同,以减少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向选择问题。另外,像在研究企业中经理和股东的关系这样很具挑战性的问题中,人们同样发现了信息的非对称性。
莫里斯教授在上述的信息非对称的两方面都有开创性贡献,他的贡献既是思想性的,又是方法论的。首先在隐藏行动理论方面,现在流行的委托—代理的模型化方法就是莫里斯教授开创的。他1974~1976年所完成的三篇论文中,奠定了委托—代理的基本模型框架。在Kreps的《微观经济学教程》中就特别强调有关委托—代理理论的许多重要贡献都是由莫里斯教授1975年做出的。有意思的是,他1975年这篇非常重要的论文却没有公开发表,甚至没有写完,他原计划写9节,但我们能看到的只有4节,而且是份打印稿。但大家都尊重他的成果。很多有关委托—代理模型的文献,都会引用到莫里斯教授的这篇论文。我曾问过莫里斯教授,1975年那篇最重要的论文为什么不发表。他说,最初想在原稿基础上做些修改,但后来由于种种原因耽误了,同时有一些年轻人在他启发下发表了一些类似的论文,他也就作罢了。莫里斯教授开创的分析框架后来又由霍姆斯特姆等人进一步发展,在委托—代理文献中,被称为莫里斯—霍姆斯特姆模型方法(Mirrlees-HolmstromApproach)。从这个方法中可以推导最优合同的基本条件。这个条件证明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你能观察到当事人活动的结果,但你不能观察到活动本身,因而对当事人支付的报酬就必须以能够观察的结果为基础。这就导出了信息经济学的一个基本问题,激励与保险之间关系问题。激励与保险是有矛盾的,如果一个人害怕风险,那么最优的风险分担是让他不承担风险而拿一份固定工资。但这时又会产生多劳和少劳一个样,那么这个人就会偷懒。因而,为了让他有积极努力工作,必须让他承担一定的风险。这就是委托—代理理论的一个基本结论。
这个结论可以用莫里斯教授在1974的论文中的例子说明。设想一个由多个农民组成的经济,每个农民的产量既取决于自己的努力,也取决于外生的因素(如天气),即所谓“谋事在人,成事在天”。这样,如果每个农民只消费自己生产的粮食,都会面临极大的风险(甚至饿死的风险)。为了降低风险,可以考虑将全部的粮食放在一起分配,每个农民都得平等的一份,这样,每个农民所遭受的风险就降低了(假定每个农民面临的风险不是完全相关的,像四川的天气与广东的天气不一样,四川有灾情,可能广东不会有,这样两省农民的风险会降低)。但是,这样做的后果可能是,为降低“成事在天”的风险,而导致人们没有谋事的积极性,因为当自己的消费与自己的生产没有多大关系时,谁会去努力工作呢?因而,为了让每个农民有谋事的积极性,就必须让他承担相当的“成事在天”的风险。
莫里斯教授对“隐藏信息”理论的贡献主要包含在他1971年发表在《经济研究评论》(ReviewofEconomicStudies)的《最优所得税探讨》(Anexplorationinthetheoryofopti-mumincometaxation)一文中。这篇文章是研究最优收入税的。我们知道,政府征税时如果了解纳税人的能力差别,就可以根据能力对不同的人征收不同的税,这样既保证了社会公平又保证了政府所需要的收入,也不损害效率。但在现实生活中,政府对谁有能力,谁没有能力是不太清楚的。当能力不可观察时,只能根据收入征税。但如果对高收入的人征高税,有能力的人就会假装能力很低,使自己得到好处。比如,甲乙两个人,甲工作1小时可以生产1个单位的产品,乙工作1小时可以生产2个单位的产品,如果政府这时正好要1个单位的收入,那么政府应该向乙征收1个单位的税来保证收支和公平。但政府并不知道甲和乙的能力高低,如果要在生产量多的人那里征税的话,比如向乙征税的话,乙就会只工作半小时,这时他的产量就不会征税,而且得到与工作1小时时相同的收入,但有了更多的闲暇时间,从而提高自己的福利。因此,由于信息不完全,政府的最优税收行为就会受到很大制约。而莫里斯教授想探讨的就是政府在面临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如何设计最优税收体制,这个体制必须诱使人们说实话。
最初在研究最优收入税的时候,莫里斯教授想证明对有能力的人应该多征税。这在完全信息条件下,是应该的。但在现实中,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一个人假装低能力要比假装高能力要容易得多,所以政府就可能征不到一部分税。因此,莫里斯教授经过证明得到的结果与最初的设想恰恰相反,证明结果认为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最高收入的边际税率应该为0,也就是对最高能力的人的边际收入应该不征税。这个结果对后来信息经济学的研究有很大的影响。以后的研究认为,有私人信息的人必须享有一定的信息租金。如果不让他享有信息租金,他就会逆向选择使整个社会的福利都降低。
现在信息经济学中有关逆向选择信号传递模型中,有一个很重要的条件,被称为斯宾塞—莫里斯条件(Spence-Mirrleescondition)。这个条件主要是要解释这样的问题:在一个由很多人构成的社会中,不同的人能力(或其它特征)不一样,那么是否有相应的条件可以把不同的人区分开,也就是信息经济学中的分离均衡(separatingequilibrium)是否存在。比如,当一个企业雇用工人的时候,业主并不知道工人的能力。但业主可以看求职人员的学历,这是一个信号。而学历如何能显示能力呢?根据斯宾塞-莫里斯条件,不同能力的人在收入和教育之间的边际替代率是不同的,因为不同能力的人在受教育的时候所付的成本不一样。一个聪明人上学时可能很快学会知识,也能经常得到老师同学的夸奖,所以上学对他可能很愉快。而一个智力偏下的人,学习起来就比较吃力,甚至很痛苦,成本很高。所以,有能力的人愿意接受教育,因为这能使他们被区分出来。也就是说,学历会显示你的能力,即使并不提高你的能力。像我们过去的科举制度,先不管学的东西是否有用,但也许是一种迫不得已的筛选人才的制度。比如一些智力不高的人可能不会花太多的时间去读书,聪明的人就愿意花这个时间去读哪怕是没用的书。在废除科举制的时候,慈禧就讲过,废了科举制,用什么办法来选人才呢?
除信息经济学外,莫里斯教授在其它方面也有很多的重要建树。最著名的是他对公共财政理论(publicfinance)的贡献。前面提到的他1971年的文章是所得税方面最经典的文献。莫里斯教授在1971年还和美国经济学家P.Diamond合作在《美国经济评论》(AER)连续两期发表了《最优税制和公营生产:1:生产效率和2:税收条例》(OptimaltaxationandpublicproductionI:Productionefficiencyand :Taxrules)一文。这篇文章扩展了20年代剑桥的一位经济学家拉姆塞(FrankPlumptonRamsey)的最优税理论,(这里不妨插一句,拉姆塞是位非常有天赋的人,他只活了27岁,是个大学生,只发了三四篇文章,但都已经是经典文献。凯恩斯的许多理论是他给以数学检验的。凯恩斯对拉姆塞1928年的论文的评价是:“有史以来对数理经济学的最卓越贡献之一。”),提出了“Ramsey-Dia-mond-Mirrlees税收法则”。此外,莫里斯教授在福利经济学、增长理论、项目评估方面都有贡献。比如,他与牛津的另一位福利经济学家利特尔(D.Little)合作写了《发展中国家的项目评估和计划》(ProjectAppraisalandPlanningforDevelopmentCountries),其中发展的许多方法至今还是很经典的。
这里很值得一提的是,莫里斯教授的很多贡献本来是从规范经济学研究出发而非实证的,但得出的结论却都是基础性的。这一点他和WillamVickery很相似。比如,1974年的那篇重要论文的题目就是《关于福利经济学、信息和不确定性的笔记》(Notesonwelfareeconomics,information,anduncertainty)。文中开始就假定国家要最大化社会福利函数,但由于莫里斯教授研究了政府面临并不了解企业、家庭等的具体信息等的情况,得出了对信息经济学的开创性贡献。再如他1971年有关最优收入税的研究,以及后来他研究税收与家庭规模的关系,税收与人口的关系,扭曲经济下的政策问题等等。如果单看他的研究领域,会发现很多是政策导向方面的问题,但莫里斯教授得出的结果的确完全是理论性的,直接触到了问题的最深层,而且很深奥,没有一定的功夫难以读懂。因此,我们或许可以把他说成是一位“应用理论经济学家”(appliedtheorist)。
莫里斯教授治学态度非常严谨。比如,我们提到的他研究最优收入税时,得出的结论和最初的设想是不同的,但最后还是尊重了事实。他在论文中就写到“我必须坦白,我最初不是想得到这样的结果。”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莫里斯教授治学的科学态度。再有,莫里斯教授发表的论文很少,但所发表的每一篇论文都可以说是经典性的、高质量的。我1990年在牛津大学时曾与一位经济学教授聊天,他就说过,在牛津最有希望得诺贝尔奖的就是莫里斯教授。当时我并不理解,因为莫里斯教授并没有发表多少东西。这与科斯相仿。但细读莫里斯教授的文章确实感到他的行文中的大师风范,虽然字面上看很随便,但很多有价值的思想已经包含在其中了。我想,这是他的文章所以被称为经典的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