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建嵘:“减副”须先减负且要依法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037 次 更新时间:2009-04-30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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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建嵘 (进入专栏)  

4月21日,吉林发文免去6位省政府副秘书长的职务。这是自今年1月12日中组部、中编办下发了《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助理和副秘书长配备问题的通知》后,全国第一个开始“减副”的省份。

“减副”行动的背景,是不断有“超肥”的地方政府被暴光,从16个领导的郸城公安局,到12名正副县长的石门县,从16个副秘书长的新乡市,到4名省长助理的山东省。这组数据尚不包括按同级领导职数的1/3配备的正副巡视员、按同级领导职数的1/2配备的正副调研员。民众不禁诧异,设这么多副职究竟为哪般?

在我看来,这首先是由于公务员的激励机制不畅,职业生涯缺少多样化的目标。公务员的工资收入是一定的,工作干得好坏,也很难真正与物质、精神上的奖励或处罚挂钩。如果不去搞歪门邪道,他们也就剩下追求职务升迁这一条门道,以提高工资、住房、医疗等福利待遇,以获得更多人的“尊重”,在经济上、精神上获得成就感和满足感。其次,一地一部门的正职有限,“幸运儿”总是少数。为防止目标缺失或过度竞争,头脑灵活者就想到了多设副职,多设助理,把这自制的乌纱帽当成胡萝卜,当成“奖品”或“福利”,来刺激官场中人去奋斗,来笼络人心培养自己的势力。因此,“超肥”的衙门就批量产生了。它带来了财政支出扩大、办事效率降低、变相鼓励官本位思想等不良后果。中组部发文要求“减副”,也正是为化解这个现实矛盾。

但是,如果官员难以寻找到其它奋斗目标,恐怕“减副”也只能在行政压力下起一时之效。(不幸的是)在我看来,官员的有效激励问题确实很难在现行体制内得到改善。只有对制度本身进行改革,改变习惯性的思维方式,才能真正给政府“减负”而不是“减副”,给官员队伍“减员”而不是“减数”。

第一,这需要政府主动“减事”。从一些地方政府的回应中看,副职都是因事设岗,副职多是因为工作多。但我们的政府哪来这么多事要管?到底要多少领导才能管好?符合市场经济社会发展潮流的做法,只能是政府转型,从管理型政府转变为公共服务型政府,变大政府为小政府,真正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发展目标,少揽事,少管事,不要去限制民间社会的发展,很多事情让民众自己管理起来。事情少了,也就不需要那么多官员了。

第二是要改变官员的任命机制,由“向上负责”变为“向下负责”,这个对基层政府意义更大。拿这次减副行动来说,省级政府毕竟全大陆也才31个,中央管得过来,民众看得过来。而基层政府更容易用“拖”、“瞒”等手段欺骗上级,再学乖点不把领导名单放到网上,公众“不明真相”也不好进行监督。县级政府如此,乡镇政府亦然。对此,我建议弱化乡镇功能,推动地方自治,由“本地方之人”通过选票来表达“地方公共意志”,选举自己的当家人,让主政官员时刻感觉到民众的监督,也才会去认真考虑滥设副职的成本与收益。

第三是要减轻公务员岗位的吸引力,同时给官员找到生活退路。从2009年各省招考公务员情况来看,某省直机关招考的425个公务员职位中,就有近6万人报名,比例高达140∶1。从根本上说,这需要改变财政分配体制,把更多的财税收入用在教育、医疗和养老上面,使体制外的民众也能有安全感,对社会有信心,以减轻公务员岗位的吸引力同时,同时,在行业准入、金融信贷政策等方面,给民营企业平等的待遇,使更多高素质人才有信心把才能用在创造社会财富上。另外,还要加强对现代价值观的宣传,让人们更多的去追求自我的实现,从而改变落后的官本位思想,减少对权力的膜拜。只有缩小体制内外的差距,才能建立正常的官员退出机制,而不要吊死在当官这一棵树上。

既然在探讨治本之策,我还想到另一个更重要的问题。那就是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实际上省级政府副秘书长再多也不违法,而根据中编办有关负责人的说法,目前也没有用编制对此加以限制。因而,中组部对此发文,是在纠正一个合法但不合理的问题。

建设服务型政府必须实现政府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转变,必须加快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化进程,加强行政编制立法,努力实现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避免机构编制管理的主观随意性。如何摆脱“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对此,邓小平同志早在1975年7月就提出“编制就是法律”的著名论断。虽然我们的惯例是“党管干部”,但是依法治国已经是我们的基本方略之一,“共产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是现行宪法和现行党章的基本要求。前两年党就减少党委副书记问题发文,是在管理党内部的事务,这无可厚非。但政府机构领导职数的设置和公务员的管理,应该通过行政组织法和公务员法来进行,而不能指望中组部发文。如果说我们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缺少可操作性,那就要修改或者重新制订,或者先由地方各级人代会进行地方立法。一个凌驾于法权之上的党权,一个国法之外的党规,对党委、政府部门工作怎能如此包揽?这显然是不利于地方机构编制管理,不利于国家的正常发展的。党的各部门的权力边界和运作程序等,应该通过法律来明确和约束,这样才能真正理顺党和政府的关系。

面对层出不穷的现实问题,治标之策常出,而治本的建议却往往被讥为书生气。但实际上,如果仅对“症状”下药,而不去真正治“病”,就只能是按下葫芦浮起瓢,永远被问题牵着鼻子走了。

(原题为《建设服务型政府,减副须先减负》,刊《南方都市报》2009年4月30日于建嵘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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