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制度)与货币一样,也许是人类伟大的发明之一,它是人类经济行为的永动机。没有产权(制度),也就不会有科技的飞速发展乃至今天的工业文明和后工业文明。30年改革最成功的杰作之一就是重建了产权制度,造就了成千上万的中国企业以及中国企业家。正是这千千万万的中国企业及企业家撑起了让世界瞠目的“世界工厂”,如今“中国制造”已无处不在。
然而,在30年前,中国有“工厂”却没有“企业”;有厂长,却没有企业家;有机器设备,却没有产权;有劳动力,却没有人力资本;有产品销售,却没有市场。那时候,不论工厂的工人还是干部都是“单位”(“企业”)的附属物,“企业”则是国家(行政)的附属物。产权不仅不存在,而且被当作资产阶级法权被禁止。正由于产权及其法权不允许存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所有权被“虚置”,国家行政权替代了所有权或产权,资源的行政配置替代了市场配置,阶级斗争和群众运动替代了市场的激励机制。也正由于摆脱了对阶级斗争和群众运动的恐惧,强化了全民的激励机制,产权制度和市场化的改革才能席卷华夏大地,震惊全球。
一、产权变革:中国企业形成的逻辑线路
(一)与产权相关的若干权利
1、产权。与社会科学的众多词汇一样,产权这个概念也备受争议。从法律的角度看,产权也就是财产权。最完整的财产权即为所有权,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按照罗马法来说,财产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续性。因为排他性,它本质上是一种“私人”权利,受民法、商法等私法管辖,即便国有企业的“公有财产”也是如此。现存的公有制与马克思设想的非排他性的公有制即社会所有制是有区别的。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产权是一组选择的权利,具有排他性。产权可分解或派生出许多权利,其中最基本的是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
从经济活动来看,产权有一个界(定)权(利)、确(立)权(利)和行(使)权(利)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实体产权衍生出金融产权。金融产权又不断“衍生”出许多买权和卖权(选择权),从而表现为一连串相互关联的权利。人们常说的“金融泡沫”也就是产权不断的衍化和派生的权利堆集。科斯认为,清楚界定的产权是市场交易的前提。产权界定则可降低交易成本,纠正资源的错配,使产出优化。此外,一些西方学者从企业产权的角度研究产权(property rights),产权表现为剩余索取权(Risidual claims)。剩余索取权即利润的分配,指扣除各要素合约收益剩余的分配。剩余索取权如何分配?这是企业产权的核心问题。制度经济学认为,产权归“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产权界定、保护和交易。比如,只要种植水果的土地比种植粮食更“有利”,土地的使用方向就会转向种植水果。
2、企业。经济学意义上的企业并不是指生产的集合体,而是指一系列合约的集合体,是各种要素的所有者通过一系列合约,进行“交易”的市场组织。由于要素所有者的集中交易比其分散的市场交易更节约成本,所以企业才存在。
如前所述,中国30年前的“工厂”不是要素所有者通过合约的交易而成,而是通过行政组建的。在这个意义上讲,它不属于市场“企业”组织而属于行政性的“经济”组织。
3、全民所有制。从法律上看,全民所有制财产并非是一种“无主财产”,尽管它常常表现出主人的缺位。全民所有制应当是一种“总有制”,表现为共同体成员没有分割的“共同权利”,理应由共同体成员共同行使。它相当于古代日耳曼公社或当今以色列公社的“社员权”。但是,在实践中,全民所有权并不是由全民行使、全民参与和监督,而是由行政官员行使的。因此,全民所有制必然蜕变为国家(政府)所有制,由国家官员行使全民财产的权利。但是,在既没有全民授权(公民全体投票和相应的法律程序),也不受全民监督的情况下,全民财产权就可能被滥用。这是当年毛泽东发动群众运动清算官员滥权行为的“理由”之一,也是前苏东国家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动机之一。捷克经济学家奥塔·锡克和波兰经济学家弗·布鲁斯都曾指出,全民所有应当表现为全民参与。不无讽刺的是,全民性质的财产权利却在西方民主国家的“国有制”上得到体现。因此,其改革的方向,要么将全民财产的政府行使权置于人民主权的法律监管之中,要么将全民财产分割给全体公民“个人”。两者都可解决所有者缺位带来的代理人缺位(不作为)和越位(滥权)的问题。
4、行政权。作为强制性的国家权力,行政权表现为服从或隶属关系,当全民所有制实际上蜕变为国家所有制,当国家权力既不受法律约束,又没有权利制衡时,它就会吞食包括“社员权”在内的社会成员的应有权利,表现为“政经合一”的集权体制。虽然,这种集权体制会在某一方面有极高的动员能力和集中资源的能力,但难以持续。且由于缺乏产权安排,无法克服激励机制不足和信息不对称问题,出现匈牙利经济学家亚诺什·科尔奈称之的“预算约束软化”问题和“短缺经济”问题。解决的途径只能是通过放权和分权的市场化改革,打破“政经合一”的社会组织结构,将经济体从行政体制中剥离出来,形成相对独立的具有“产权”的企业组织。所有计划经济国家的改革都是沿着这条路或激进或渐进前行的。
(二)企业产权改革的线路
一是改,二是创。“围墙内”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走的是改的路子;“围墙外”的民企走的是创的路子。前者是改制,后者是生长。
1、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改制转制。它分为三个层面:(1)确权。通过下放自主权,确立企业的权利,蒋一苇的“企业本位论”正是从理论上确立企业权利的经典之作。(2)界权。一是界定国家行政权和企业权利的分界,将企业从行政中剥离出来;二是界定企业经营者与国家、职工的经营权利边界,如通过各种利润分成责任制、承包制、租赁制等等进行经营权的改革,界定企业经营者的权利和责任;三是界定所有者权利,通过企业股份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改造,界定股东与经营(管理)者及其职工的权责关系,如通过出让国有股权、引进国外资金、上市扩股或售股等等产权重组和变革,形成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的全民(或称国有)财产,全民所有制企业或转让给民营和外资或“转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等等。(3)行权。作为最终所有者的全体公民与法定“出资人”或“代理人”的政府以及公司管理层,都有一个如何行使权力的问题。从理论上讲,“国有财产”权力行使的链条顺序应当是:全体公民→人大(议会)→政府→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从现有的改革看,后半截链条即从政府到经理层的权责链条正在形成,但前半截链条基本上处于脱节或半脱节状态。因此,“全民”的权力如何行使?各级人大如何代表人民监督政府?各级政府如何行使“出资人”或“代理人”的权责以及如何监督公司董事等等,仍然是悬而未决的改革难题。
概言之,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改革改制也可称之为两个“剥离”:一是将其从具有无限责任的国家(行政)附属体中剥离出来,成为相对独立的、以有限股份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司制企业;二是将自身包含的行政和社会职能(职权)剥离出去,从行政性企业转向市场性企业。除铁路部门以外,这两个剥离已基本完成。当然,从更广的意义上讲,许多与行政体相连的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的改制转制并没有完成,它们中的大多数将改制即通过公司制改造而成为企业。
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二轻等大集体)与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转制大同小异,在此不赘述。
2、民企的创立与形成。30年前,中国基本上消灭了民企,民企在中国是不合法的,仅存的是,不足20万的个体经营者、戴着“红帽子”即被称为“小集体”的、多少带有一点“民营”色彩的社队企业和街道小企业。因此,民企是从无到有,从戴着“红帽子”依附于基层行政体或全民所有制经济中生长出来的。
民企的基本来源有四类:一是改革前后的城乡个体户;二是“脱帽”的小集体企业;三是乡镇企业;四是下海经商的国企职工、知识分子及干部等新创的企业。民企的资金来源除自身积累外,主要是银行贷款,以及某些灰色途径所获。
3、民企的产权问题。与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同,民企的经营权基本不存在确权、界权问题,但存在着行权问题,比如从家族行权转为公司法人治理制等等。民企的所有权有一个逐步演变或浮出水面的过程,比如,政策和法律不承认私人产权时,它或戴着“红帽子”或表现为个体经营户。当政策和法律承认私人企业和私人产权时,它通过改制和重新登记转变为民营企业。民企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对国企的“蚕食”,许多有才能的民营企业家通过对国企经营权或资产的承包、租赁乃至产权并购而获得壮大。民企的生长与国企的改革往往相伴而行,此消彼长。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国退民进”。这种国退民进又伴随着开放以及资本市场的扩张和深化,也就是引进外资和股权的上市配置。相比过去的80年代,民企的财产权似乎更稳定了。但是,法治的不健全和不确定性使许多民营企业家常常游弋于暴发户和阶下囚之间而缺乏安全感。这是中国产权改革的难题之一。
4、产权改革的逻辑线条。作为一组权利的产权,最核心的是收益权。收益权的确立、界定和行使是产权改革的出发点和归宿。
中国的产权改革,不论是农村还是城市都是从收益权开始的。将收益权量化到个人(农户)的农村土地经营承包制启动了农村的产权改革;各种利润分成(提成)制以及承包经营制也正是将收益权利量化到个人而启动了城市企业的改革。正如利息是资本的表现,收益的变动体现了产权的变动,并带动了使用、处置等权利的变动。即使全民所有制不变,一旦收益权发生改变,人们的经济行为即刻发生改变,比如,将全民单位和部门的“开墙办商业”的收益权收缴财政,这些单位和部门对“开墙办商业”的使用权和处置权顷刻失去兴趣,“所有者”缺位立马发生。
中国的产权变革正是从收益权开始的。通过收益权的重新确立、界定和行使,从而带动控制权和流通权(交易权)的改革,进而促进所有权的改革,产权的多元化,形成多种成分并存的混合所有制状态。
二、企业产权(制度)是如何炼成的
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质是利益博弈的规则或制度的重新安排。在法治还不健全,立法、司法、行政尚未分离和制衡的情况下,将“全能国家”无所不包的家长分配制转变为各自谋生的相对独立的市场交易,将全民“大锅饭”转变为众多的“小锅饭”,可以想象,与产权(财产)争夺交织在一起的产权制度的变革有多么悲壮和激烈。站在企业产权“三分天下”——国企、民企与外资共存的今天,回望30年来的产权及其制度的剧烈变革,仍然惊心动魄。
私人经营权的博弈:民企(私企)的创世纪。30年前,“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风行中国。“狠斗私心一闪念”和“割资本主义尾巴”运动甚至剥夺了一切私权。
1983年以前,“长途贩运”被明令禁止,个人经商常被扣上“投机倒把”的罪名。为了争取工商经营权,许多人甘冒犯法的风险甚至付出了血的代价,如以胡金林为代表的温州柳市的“八大王”、安徽的“傻子”年广久等人都曾获罪入狱和受到处罚。直到改革开放十年以后的198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颁布,私营企业才获得合法地位,产权制度的改革翻开了新的篇章,从此中国人有了产权,沿海地区数不清的“地下工厂”才升出了地面,“下海经商”才成为潮流。在这如火如荼的“创世纪”浪潮中,涌现出鲁冠球(万象集团创建者)、刘恒山(北京第一家私人饭店恒山宾馆老板)、陈春光(中关村创业的先驱者)、刘永好兄弟(希望集团的创始人)等民企弄潮儿。
国企产权的博弈:包租卖和股份制。与民企的再创相比,国企经营权的改革有惊无险,其“确权”虽少有血腥味,但也充满着惊涛骇浪。尽管当时有中央政策的支持,但法律的界限仍显模糊,有不少经营者因此坠入“政策”陷阱而获罪,受到行政乃至法律的惩罚。
在确立或争取企业经营权的改革中,浙江海盐衬衫总厂厂长步鑫生、石家庄造纸厂承包人马胜利、辽宁本溪蔬菜公司承租人关广梅等都走在全国前列并发挥了领头羊的作用。真正走出经营权改革的困境,确立私人所有权的先驱人物,则是以柳传志、张瑞敏、王石等为代表的原有国企或大集体的经营者,他们引领了国企转制改制的潮流,并成为各自领域的领军人物。值得一提的是,山东诸城市委书记陈光的国企改革更是开先河之作,他将全市272家乡办以上的国营或集体企业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转让等七种形式进行了改制和转制,从而被誉为“陈卖光”。
在国企改革中,也有一大批叱咤风云而又马失前蹄的人物,比如被誉为“证券教父”的君安证券总裁张国庆、开国企海外上市之先河的华晨控股创始人仰融等人的悲壮陨落,至今令人唏嘘不已。国企改革充满荆棘和鲜花掩盖的陷阱,一不留神上了天堂,万人敬仰;再不留神,下了地狱,万劫不复。在中国特有的法治和产权(制度)都不明朗的星空中,金钱财富似白似黑,像鬼火一般引诱着无数的淘金者追逐。不论这些追逐者是否成功,他们无疑从正面和反面推动了中国产权制度的改革和中国企业的新生。
产权的博弈:“行权”的改革。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博弈已成为中国产权改革的经典故事。新世纪之初的“郎顾之争”把这久违的故事又推到荧光灯下。保姆侵占了主人的位置,究竟谁之错?这是公有企业(包括国企和公众上市公司)永恒的主题。有海外某经济学家,责怪保姆(受托人、代理人)不守道德规则,矛头直指“企业家”(职业管理者)的煽情演讲获得广大网民的满堂喝彩,但也受到境内主流经济学家几乎一致的不认同。
在一些经济学家看来,这不只是一个“败德”问题,而是制度安排出了问题。问题就在“剩余索取权”的分配不当。当国企高管人员的报酬与其贡献不对称或偏低时,国企高管人员就可能用隐蔽和非法的手段窃取剩余索取权。有“云南烟王”之称的褚志健的悲剧就是明证。企业家和职业管理者应当分享剩余索取权。亦有政治学者认为,主人的缺位或滥权,即不受制约的权力则是问题的根源。争论没有结果,见仁见智。但“争论”推动了产权链条的某个环节的改革,许多国企和上市公司大幅度提高了董事长、总裁等高管人员的工资以及福利待遇和奖金,这其中包括期权形式的分红——也就是剩余索取权的分享。一些高管人员年收入竟达数千万元。国企高管只涨报酬不涨风险的“改革”又引发了新的责难:既享受无风险的国家干部待遇,又享受市场待遇的高报酬而不承担任何市场风险,这公平合理吗?如何解决风险、责任与报酬的不一致,仍然是国企产权改革的难题。
产权改革的不彻底,暴露出“下半截改革”与“上半截不改革”的矛盾——产权制度的深层难题。谁来监管代表“出资人”的国资委及其派出人员的“权力行使”?全体人民及其人民代表机构又如何行使终极所有权?
三、产权改革:未来的方向
正如前面指出的,中国30年改革已造就了成千上万的中国式企业及其企业家。作为一个国家,中国已成为“世界工厂”,生产或制造出许多“世界第一”的产品。一些企业已进入“世界500强”。在去年股市高峰时,工商银行的市值竟超过花旗银行,名列世界“第一”。中国虽然夺得如此众多的令国人骄傲的“第一”,但却没有一家称得上“世界级”的企业,没有“制造”出像微软、英特尔、可口可乐、通用、大众、索尼、丰田、三星等这样的世界级企业。进入“世界500强”的像中石油、工商银行拜的是国家垄断所赐,而非市场上的打拼。在市场上打拼的众多民营企业也不具备成为世界级企业的条件。究其原因,虽然多种,但产权制度改革的不彻底,不能不成为最深层次的原因。比如,民企的“原罪”不解决,企业家没有安全感,很难保证其长期战略的实施,正如一句顺口溜所言:现今的小型企业“吃喝玩赌”,中型企业想尽办法“财产移走”(转移国外),大型企业千方百计在体制内“出头”(寻找保护);又如,法治的漏洞以及权力的市场化,企业追逐短利的机会主义盛行,只重“财技”不重“科技”。如此众多企业醉心于资本运作的巧取豪夺和“一夜暴富”就是明证。再如,国企受制于政治权力而无法形成稳定的、有长期利益考虑的市场职业管理者阶层,“委托——代理”链条失环和错配依然严重。因此,产权改革的方向应当是:
——从法律上解决民企的财产安全问题以及企业家的保护问题。一是用政治智慧解决历史遗留的“原罪”问题,二是严格产权的法律保护,制衡权利干预产权,三是用法治既管政府又管企业。
——大力发展民营企业,真正落实“非公36条”,给民营企业与国企、外资的同等机会和待遇,让民营企业进入更大的领域,尤其是金融服务业领域。
——严格上市公司的监管,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资本市场,培育世界级企业。
——深化国企产权制度的改革。一是继续推进国企产权的多元化和股份化,以解决所有者缺位和管理者滥权的问题;二是进一步界定各级国企以及矿权、水权等国有资产的边界,建立健全多级国有的国资管理体系,以解决国有资源和产权(控制权和收益权)不清带来的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源破坏和浪费的混乱状况;三是强化“委托——代理”各环节的监督和行权问题,将国有资产的管理权纳入民主法治的轨道,从而完善国有资产的管理体系;四是改善国有控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明晰和界定“出资机构——董事会——经理层”的权利、责任和利益。
——推进事业单位的转制和产权改革,将公益性事业单位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或出售给民营企业及个人。
30年企业产权改革的曲折与辉煌已成为过去,席卷全球的金融风暴已呼啸而来。中国企业将再一次面临最严峻的挑战和考验。中国企业能否在惊涛骇浪中从容飞渡?危机催生改革。只有加大马力进行产权改革,我们才能驶向胜利的彼岸。
或许这是中国企业升级换代的最后一次机会。
(原文载于《中国改革》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