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力丹:透析新闻炒作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307 次 更新时间:2008-12-01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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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力丹 (进入专栏)  

1.“炒作”这一说法在学理上如何解释?是否合理?

2004-2005年,有传媒曾经把湖南师大新闻传播学院的一门拟议中的“企业策划与新闻运作”课,炒作为“新闻炒作学”,闹得全国各地的传媒没头没脑地跟着报道。这门课的主讲教师魏剑美对“新闻炒作”的定义是:“在新闻发生和传播过程中﹐新闻提供者或新闻传播者有意识地介入其中﹐引导﹑强化部分新闻要素﹐以达到吸引受众注意﹑获取直接或间接商业利益的一种新闻运作手段。它的基本特点是预谋性﹑轰动性和商业化。”魏老师写过《商业策划与新闻炒作》﹑《炒作致胜——个性经济时代的商业策略》两本书。他认为炒作要分善恶,他说:“我并不鼓励一窝蜂什么都要炒一炒。炒作只是一种手段,古人说:‘器为人所用’,我们要学会区分良性炒作与恶意炒作,成功炒作与劣质炒作。时下,炒作现象是客观存在的。正因为如此,对炒作的研究才有它的现实意义。”

我认为,他关于炒作的描述说得不错(但在实际操作上,一旦有意识地强化某一点,在“这一点”不清楚的时候,必须会越过这一定义,演变为捕风捉影、妄加猜测、指鹿为马等等),但是缺少批判意识。商业上是否可以炒作另当别论,新闻可以实行商业化经营,这是指它的经营部分和广告部分。编辑部门对于传播新闻的运作,不是一般的商业活动,它服务于满足人们了解外部社会的信息需求。有的传媒提供的产品是公共产品(例如BBC,因为它是公营的体制,不刊登广告,不直接受制于政府);有的传媒提供的新闻是商品(除了商业性报纸外,通讯社提供的新闻稿是以出售为目的的),但新闻商品有一种共同的质量问题,即必须是客观的、公正的、真实的、全面的信息。传媒或具体的记者、编辑的基本职责,就是客观地报告事实。有意识地、预谋地介入事实的发生和发展,是违背新闻职业规范的行为,因为这样做必然造成“假事件”。人们想要了解的是传媒以外一个真实存在的世界,而不是传媒参与制造的世界。新闻炒作有意强化事实的某一部分,遮蔽其他部分,这是造假行为,等于告诉人家的新闻被掺假了,这和我们购买了假冒伪劣东西的性质是一样的。

我们从小就受教育:不能说谎。为什么到了社会上,连这样简单的是非判断都不能做出来呢?利益的驱动遮蔽了我们做人的基本道德原则。既然炒作本身就是有意说什么和不说什么,“良性的”炒作的界定就很难自圆其说。

在客观报道事实的基础上,新闻标题上强调某一点,这属于新闻编排技术;如果有意遮蔽某一部分(排除保护隐私权的事例),突出另一部分,就有问题了。炒作作为一种手段,完全不能运用于职业的新闻传播。所谓成功的新闻炒作,其本质是将传播新闻服务于具体的商业目的,这是愚弄受众。它是一种应该受到批评的“客观存在”。

2.新闻炒作之风很风行,是否有违新闻的基本原则?

新闻炒作违背新闻客观性原则,进而新闻真实受到挑战,它是一种明显的违反新闻职业规范的做法。例如2006年情人节那天,北京有一个物业保安在地下车库的某一房间杀害了一个少女。对于这个事实,一家报纸的标题是《“男子劫杀17岁女孩”》,另一家报纸的标题是《“‘情人节杀手’抢劫小姐灭口”》。根据报道的具体内容,这个杀人嫌犯与被杀者没有情感联系。那么,前者的标题基本规范,后者使用“情人节杀手”定性于杀人嫌犯,便是典型的炒作。

再如,2003年关于某位在读的博士生的人物报道,标题是:《“十面博士”怀揣两支录音笔》(主题)《身兼十份工作,五部联系电话,四台笔记本电脑全能无线上网》(副题)。为了有意突出这个人的“全能”,把博士候选人(即在读博士生)说成博士,这就属于炒作了。另外,把这么多的联络设备摆出来,说明这个人能干,也存在逻辑不通的问题,闹得不好,读者还以为这个人是修理电子设备的工人。一个年轻的学生,把他吹成如此的“全能”,其中必然存在水分,对他未来的发展未必是好事。2006年底,媒体关于北师大一个小女生的报道,也存在同类的问题,属于新闻炒作,责任在于学校和传媒两方共谋。

2006年5月,北京某报发表一张偷拍的照片,郭晶晶下了大奔车、正在登上家门的台阶,文字报道的标题是《“大奔作证,霍晶情未了”》。内容完全是猜测郭与某大款儿子霍启刚的关系,很无聊。这也是典型的炒作。该报通常被视为精英报纸,这样的报纸也没能闯过“炒作”这一关,不能免俗,传媒炒作之风之烈,可见一斑。

2006年,关于王菲生孩子,以及某报关于她的前夫窦唯的报道,也属于典型的传媒炒作。王菲生了一个孩子,有一条事实性的报道足够了,然而,娱记们却非要得到王菲生孩子的现场照片,这就侵犯了人家的隐私权了。窦唯作为名人,可以报道,但是报道中把人家几乎说成了神经病,涉及较多的纯粹个人的且不完全属实的细节,就侵犯人家的名誉了。

今年3月各传媒关于“杨丽娟追星事件”的报道,已经远远超出了报道客观事实这一新闻职业范畴,而是由传媒推动事实的发展,有意集中报道的“事实”并非客观发生的事实,而是一些记者制造的,这更是一种炒作。传媒的这次炒作,低估了公众,至少在网上遭到了相当的抵制,社会对传媒的炒作也不以为然。传媒的炒作到了这个份儿上,应该好好反思了。这次事件中,主流媒体,例如《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国青年报》的言论起到了遏制作为,这是传媒界内不多的一次对行业内行为的集中批评。

这些,其实都是炒作必然带来的恶果。因为炒作的目的就是要“引导﹑强化部分新闻要素,以达到吸引受众注意、获取直接或间接商业利益”,一旦定义如此,真要做起来,怎么可能有限度呢?竞争的结果会迅速越过道德和法律的约束,造成各种新闻侵权。

3.娱乐新闻炒作的危害有哪些?受害者有哪些?

危害在于,道德上,造成对被炒作人的尊严受到侵害;法律上,可能导致侵权。受害者不仅在于当事人,公众也是被愚弄者。最大的危害,是遮蔽了人们对于重大公共事物的关注。例如,2006年很多传媒炒作王菲生孩子的时候,众多市民性传媒的头版新闻都是这个事情,而七台河煤矿的矿难新闻被边缘化。传媒将公众的眼球转移到一个演员生孩子,100多人的死难没有人关注,传媒在这个时候扮演的角色是可耻的!传媒有提升公众素质的社会责任,现在相反,传媒在长此以往地不断炒作中,降低着公众的道德和政治素养。

当然,炒作还存在另一种情况,即当事人或企业炒作,有意通过透露某种似是而非的绯闻或异常情况来吸引传媒报道。这是企业或当事人的商业公关行为,公关与新闻报道本身是一对矛盾。传媒在这种矛盾中,至少现在经常处于被摆布者的地位。有时是利益的驱动造成的,有时是被对方的公关技巧迷惑的。不论哪一种,结果都是:得到大利益的是发起方,得到小利益的是传媒,被耍弄的是公众。

4.有无一定的措施来减少炒作?

炒作,多数情况下属于道德问题。新闻传媒的炒作,原则上应通过新闻职业自律和各传媒的内部工作规范来约束。个别触犯法律的,当然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现在我们正在研究可以操作的诸多传媒的职业工作规范,同时加强国际同行职业规范的传播。例如英国BBC和英国独立广播委员会的自律,美国《纽约时报》的自律,加拿大《多伦多明星报》的自律等等。2006年9月,我编了一本书《自由与责任:国际社会新闻自律研究》(河南大学出版社),主要内容是欧洲2005年关于传媒自律的一项调查报告,涉及欧洲很多国家的新闻自律(包括东欧和南欧一些小国),目的也是为了让我国的传媒了解国际同行的工作规范。

我们的传媒以前只是党政机关的一部分,现在作为一个行业在运转,一些人不知道什么叫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因而存在很多失范的现象。韩国1988年以后传媒获得了全面的新闻自由,一开始也出现很多职业失范现象,“红包”现象很普遍,然而经过十几年的调整,现在韩国新闻传播的职业道德提升很快,各种失范现象基本得到控制,因而韩国没有狗仔队。原因之一,是社会的法治化进程较快,同时,各个传媒内部的自律建设也较为完善。

我国的问题在于,全社会的法治化程度不够完善,各传媒内部的自律建设参差不齐,加上社会与传媒之间的相互影响,因而问题越来越凸显。目前我们采取的是党和国家的有关部门下达行政规章,规定若干“不许”。这是无奈之举,通过刚性的行政规章解决属于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的问题,可以部分解决一些眼下急需解决的问题,但从长远看,构建完善、有效的传媒自律体系,让传媒工作者的自律意识内化,才是根本解决问题的途径。这是一个长期的、艰难的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急也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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