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农业补贴政策完全正确
记者:8年前,您对农村的判断是“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8年后的今天,您的判断是什么?
李昌平:现在的情况比8年前好很多。
8年前,农民不仅要交田赋(税和费),一亩好几百,还要交人头税(小孩和老人都要交),人均都在百元以上;农民种地普遍亏本,劳动力被迫外出“盲流”,撂荒占到50%以上,如果没有打工收入,绝大多数农民家庭经营会破产。乡村债务每年都以两位数增长,多数乡镇财政欠债,少则数百万,多则数千万。村级债务几乎村村有外债,多则数百万,少则数十万;农民购买力相对80年代大幅下降,乡镇企业产品市场急剧萎缩,农村经济非常凋敝;看不起病,读不起书的情况非常普遍;每年都会发生多起因强征而导致的恶性事件,干群矛盾非常尖锐。
现在,农民负担减轻了很多,种粮和购买农机具还有补贴,种植业和养殖业有了很多发展,农民收入相对90年代有明显增长。义务教育基本免费,合作医疗全面推开,农村养老已经起步,基础设施建设逐步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农民开支和负担大幅下降了,干群关系有了明显改善。
记者:怎么评价8年来的农村政策走向?
李昌平:8年来,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政策和农业补贴政策是完全正确的,给农民和农村带来了很大改变,今后还要加大力度。
农村有七个问题亟须解决
记者:这8年,有没有回过曾经工作和生活过的湖北农村?今天他们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李昌平:我很少回到监利了,太多的就不知道了。但我在全国各地有很多农民和基层干部朋友,由于工作的性质要经常下乡,对全国农村的情况还是有一点了解的。
全国农村最近8年都有明显改善,但有些问题还亟须解决。一是有些地方“讲老业”的苗头开始出现,所谓“讲老业”,就是这地60年前是我家的,道听途说要恢复“地主制”(私有化)了,一些人就开始“打招呼”,要收回自己的地。如现在一些地方给新婚家庭分配宅基地,即使在土地部门办理了手续,在开工之前还得征得60年前“地主”的同意后才能做房子,否则是会有“麻烦”的。
二是农民发展经济的空间有待拓宽。80年代,农民由种植业逐步向养殖业、加工业、储藏业、流通业、建造业、金融业等进军,收入不断增长。现在,龙头企业在地方政府的扶持下不断向农村和农业进军,农民只剩下种植业和部分养殖业了,农民在农业和农村经济领域获得的收益在下降,小农家庭经营越来越依赖城市打工收益维持。
三是有些农村强势联盟(资本、黑势力和腐败官员)抬头,一旦农村市场经济朝着吴敬琏所说的“坏市场经济”异化,公平和自由交易将越来越稀缺了。
四是一些基层干部和农民有力无处使,这和80年代完全不一样,80年代既不靠积极财政政策,也不靠引进外资,靠农民和基层干部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发展得非常好、非常快。现在的新农村建设,一靠中央拿钱,二靠引进外资,否则,很多事情都做不了,农民和基层干部的手脚被1990年以来制定的一些法律法规和政策给制住了。更严重的是,一些基层干部和农民不仅形成了“严重的依附性”,甚至连表达自己意愿的愿望都没有。
五是农村和农业有失去“两个市场”的趋势,国外的“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市场”,正在被招商引资引进来的境外农业资本集团抢占。国内的大豆产业及其市场份额已经被外国农业资本集团抢占,奶产业、棉花产业等也存在危险。
六是农村金融正在向外国银行和私人银行开放,在农民合作、互助金融方面还没有起步,政策性银行还没有与农民合作互助金融组织对接的情况下,过早向外资银行和私人银行开放农村金融,对农民和农业是有害的。
七是党对农村和农业的领导。80年代有省委书记住农村的传统,现在基层干部多是“走读生”了。
三中全会实实在在扩大农民权利
记者: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经全文公布,这份改革纲领中,您认为哪些地方是对过去最大的突破?
李昌平:有很多突破,重要的有:一是领导将更多关注三农;二是政府征地范围做了限制,并“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让农民和农民集体可以分享地租增值收益和土地资本化收益;三是农民工市民化待遇;四是确定发展合作经济和新集体经济为农业、农村、农民现代化的主要模式和实现路径;五是首次将农村金融发展提到“核心”地位,准许并扶持农民组织发展合作互助金融,第一次给了农民发展金融的自主权;六是扩大农民的担保物品,增加了农民发展的“本钱”;七是逐步按人口数量同比例安排县乡人大代表。
说上述措施是突破性的,是因为和过去不一样,是实实在在扩大农民权利,增强农民发展动力,完善农民自主性。
土地问题不是核心问题
记者:在土地流转方面,三中全会重申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要长久不变,没有提到承包权抵押问题,这和此前一些学者的猜想有出入。您怎么看待农村土地流转问题?
李昌平:土地流转在80年代不是一个问题,现在越来越是个“问题”了,是谁的问题?如果是农民的问题,土地制度就回到80年代,这个问题自然就解决了。如果土地不是农民的“问题”,千万别假维护农民地权之名,行剥夺农民地权之实。
三中全会对土地制度的描述很好,要在坚持集体所有制不变,坚持双层经营的基本经济制度不变的前提下,稳定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农民和农民集体可以分享建设用地增值收益和资本化收益。这是向80年代的土地政策回归。
记者:有人提出农地应该私有,说产权解决不了,三农问题就解决不了。您的观点呢?
李昌平:这样的话在说什么?我到现在也没有听懂!我相信说的人自己未必知道自己在说什么。
解决农民问题,一是增加就业,二是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三是农民工市民化。土地问题已经不是农民问题的核心问题。农业问题的核心是增加农产品供给,必须坚持双层经营体制,私有化可能破坏双层经营体制,导致农产品供给能力下降。要加快农村发展,比如农村道路建设、水利建设、文化体育事业发展、小城镇建设、新村庄建设等等,只有坚持集体所有制才是最优选择。
三方入手保障农民谈判权
记者:您刚才提到的第二个突破,即“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有人担心这一惠民举措能否落到实处,比如,权力和资本的强势介入,村民谈判能力太弱;甚至村委会与开发商勾结,侵占农民的利益。这些担心有没有道理?
李昌平:政府只能为公益建设征用农民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土地同权,这对农民是个极大利好。农民是不是可以享受到这个利好,我也是担心的。对此,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完善基层民主,并加强党和农民的“血肉”联系;二是不能让地方政府饿肚子,政府要依法守法;三是打破城市土地开发中开发商垄断的制度。
“农转非”土地,政府集体各得一半
记者:作为三农问题研究专家,您理想中的农村土地改革应是什么样子?
李昌平:土地制度无论怎么改,都必须坚持“集体所有制”、同地同权、农民主体性等原则。在此基础上,我建议新的土地制度由四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农地农用权保护和管理制度。属于在册的基本农田、林地、草地、水面等土地,不论是国有、集体所有、个人所有,还是地方政府所有,都必须遵守农地农用规划,不得随意“农转非”。非国有土地农用权,只许依法在农民之间交易,集体所有的农地权,村社内部转让优先;农民集体之间可以交换或买卖农地;非农民不得购买农地,更不许购买农地擅自改变用途或闲置;集体土地承包是否“平均分配”、是否收取承包费、承包费如何分配等等,应该由农民集体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决定。
第二部分,土地“农转非”管理制度。土地“农转非”要依据有法律效力的发展规划有序进行。按照规划“农转非”的土地,农地所有者和政府各得一半。如:某块农地10亩,规划在2008年8月“农转非”,到2008年8月时,这块地即为非农用地了,政府无偿获得5亩,土地的原主人(该农民集体)失去10亩农地而获得5亩非农地。政府无偿获得的5亩非农地,只能用于城市道路、公园、学校、医院、养老院和农民工廉租屋等公益事业;原所有者(农民集体)得到的5亩非农地,由土地所有者自主处置,或开发或出售或闲置都可以。商人需要非农地,在土地市场上购买好了,不需要找政府,政府是公平交易的维护者。
第三部分,非农用地交易和开发管理制度。已经“农转非”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自主处置,出售给开发商或自己开发都可以,但所得的增值收益必须依法纳税,按照累进税率计征,增值越多,缴税就越多。
国家或地方政府所有的土地,“农转非”后,一半用于公益,另一半由政府按照“公开地价”在市场上公开拍卖,也要依法征税,税后所得归属同级政府财政。商业或工业用地,只能在土地市场上购买取得,废止政府垄断非农地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四部分,地权实现的基础性制度。土地产权实现的基础性制度是一个体系,主要包括:地权登记和确认制度、地价评估制度、地价公开制度、土地规划和编制制度、土地金融制度等。
正是因为地方政府和强势集团剥夺了《宪法》赋予农民的地权,获得了独占地租增值和土地资本化收益的特权,导致90年代的大多数农村和农民生活却与非洲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