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鸣:运动式的综合治理值得商榷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929 次 更新时间:2008-10-25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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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鸣 (进入专栏)  

报上说,重庆开展大规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80天全市公安共破获刑事案件32771起,破获年内案件25931起,查处治安案件52671件,执行逮捕9512人,打掉恶势力案件92起。仅9月份就破获案件11925起,打击处理7610人。一下子抓了近万人,不少拘留所、看守所爆满。

经过这样的综合治理,可以相信在今后的一段时间里,重庆的治安状况肯定会有大的改善,舞刀弄枪的事,会大大减少。不过,这个消息,很容易让人想起“严打”。果然,网上的跟贴,一上来就有人说严打。

严打这个词,已经有很久没听人说起了,但是过去,隔个两三年,就会来一次。所谓严打,就是严厉打击犯罪事件的简称,每次都是集中警力,发动群众,大规模拉网式打击,从重从快,威慑力很大,每次严打之后,社会治安都会好上一阵子。严打近似于一种运动,高度动员,声势浩大,轰轰烈烈,缺点是萝卜快了不洗泥,常常有冤枉的,轻罪重判的,此番重庆的大行动,抓捕过程一阵风,但最后审判,估计不会像过于严打一样草率,所以说,只能是半个严打。

即使是半个严打,同样也会遭致质疑。虽然说跟过去的严打一样,一般守法的老百姓,大抵会拍手称快,严打过后,也的确能过上一段太平日子,可惜过不了多久,所有的问题就会再次重演。问题是,社会治安的治理,是个长期事业,跟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而且辈辈相关,不是今天好了明天就可以不好,换言之,这是一项长治久安的事业,不能好一阵坏一阵,然后再好一阵,一阵一阵地循环往复。事实上,处于转型期的中国,面临着两项密切相关,但有有时有所抵牾的任务。一是建立现代法治体系,一是在转型过程中,尽可能保持社会秩序的大体稳定。严格地说,社会治安的真正好转,有赖于法治秩序的确立和完善。

对于前一项任务,我们要做的是建立健全我们的法律体系,完善我们的公检法体系,从过去的政策治理过渡到依法治理。对于后一项任务,则需要我们的司法和警察部门,在转型过程中,一方面探索和学习先进国家的经验,一方面利用过去的经验手段,维持社会稳定。但是注意要逐步改掉过去的某些不符合法治精神的积习,否则,转型就难以完成。显然,严打,或者半严打,带有过去运动式办案的遗风,作为临时的应急措施也许可以理解,如果将这种方式固定下来,定期开展,甚至作为可炫耀的政绩拿出来公布,就太值得商榷了。

在网上这条消息后面,很多网友跟贴都提到了这样一句话:“平时干什么去了?”是呀,这种半严打的综合治理,如果最后司法审判是能够按程序来的话,所暴露出来的最大问题,就是为什么对违法犯罪行为,非要集中治理打击呢?实际上,不用解释大家都知道,我们的警察部门,并不是为了集中打击而存在的,纳税人花钱养这个部门,主要是为了让他们随时随地地维护一方的安宁。一个法治健全的国家,社会治安的维护,是一项日常任务,而非特殊使命。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诸如发生重大治安事件和恐怖袭击事件时,才会集中使用警察、特警和武装警察部队。

最重要的问题是,过去的历史证明,尽管严打可以奏一时之效,但却很难实现长治久安,而且还妨碍了法治秩序的完善,严打留下的后遗症,冤案和错案,侵蚀着法制,每每增大了我们法制建设的难度。因此,尽管严打和半严打十分痛快,效果明显,但是,为政者,还是应该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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