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家的农村政策将要发生重大的改变。就目前所知,一是将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延长到70年,二是实行土地使用权流转。前者是一项重大的进步,而后者具有较大的风险。如果在制度设计和具体实施上出现问题,将会引发巨大的灾难。
我认为,下一步农村改革的关键在于落实农民的公民权,其中包括农民参与决策的权利,自主经营的权利和保护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私有财产。当然,还包括宪法中关于公民权的一般规定。可以肯定地说,回避了农民的公民权问题,一切改革的结果都会是从一个谬误转向下一个谬误。回顾中国农村的历史,就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个问题。
土地改革以后,付出了巨大代价才换来的社会进步没有得到延续。仅仅在几年以后,强制性的合作化运动就剥夺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随着人民公社的建立和城乡二元结构的实现,农民失去了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失去了自主经营的权利,甚至失去了迁徙的权利。不能不说的是,这实际上是一种类似农奴制的制度,甚至比古代还要落后。
经过1978年开始的改革,大部分农村的生产活动从集体转向个人。30年的土地承包期限,让农民对未来有了一些稳定的预期。付出了心酸的代价之后,农民得到了进入城市的可能性。应该说,这些都是不可逆转的进步。如果继续深化农村改革,就应该首先以法律的形式把这些进步固定下来。
目前农村的问题,仍然是农民的公民权问题。在我看来,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
第一,规模经营与公民权利
我们知道,在很多情况下,一家一户的的小农生产方式是缺乏效益的。因此,有些能干的村干部和农民企业家就以村为单位创建了大型企业,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在这一进程中,农民对土地的权利以及对集体共同财产的支配权再一次消失了。在几乎政企合一的村庄实体中,有些管理者不但得到了超额的个人收益,而且在事实上获得了类似领主的权力。我们可以看到,在有些著名的村庄实体,管理者可以颁布与宪法有冲突的禁令,可以限制农民的私有财产。在有些地方,农民离开实体时,电视机也要收回。在个别事例中,村庄实体的首领甚至实现了世袭。
第二,征地中的权利问题
随着城市化的进展,大量的农村土地转化为城市用地。在征地过程中,制度的缺陷、管理的混乱、公权力的私用以及农民公民权利的缺失,得到了充分的展现。如果农民享有充分的公民权,特别是享有自主的土地使用权,本来可以得到可观的补偿,直至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分享发展的成果。实际的结果是,公有的土地和集体的土地使用权,使得管理土地的权限极为混乱,土地的征用十分随意,其中的浪费巨大。与此同时,农民没有参加谈判的权利,没有知情的权利,没有直接获得补偿的权利。在很多引起群体事件的案例中,农民个人土地补偿金被克扣往往是重要的原因。不能像城市居民那样在拆迁以个人身份与拆迁者协商,说明了农民的权利仍然是严重不足的。
回顾历史和现实,我们在今后应该重视公民权利问题了。特别是对农民来说,过去一切回避农民公民权利的改革都是有很大局限的,而今后的此类改革将会是灾难性的。
改革本来就是利益的再分配,因此权利和法律问题是无法回避的。在改革的初期,由于改革共识和某种共同利益的存在,权利和法律问题表现得不突出。但是,为了加快改革,甚至为了照顾特权者而回避这些问题是短视的,留下了很多的后遗症。可以这样说,眼下我们需要的改革,有些就是对以往改革偏差的修正。
今天,改革的考量,应该从利益的共同性转向差异性,并且应该重视各阶层利益的协调了。新的改革,已经不能再用摸着石头过河的老办法。必须认识到,有些利益集团并没有摸着石头过河,而是在进行精心的策划,伺机利用改革谋取暴利。
我同意这样的说法,为了解决三农问题和住房问题,最终必须实行土地私有化。而在目前,我们必须防止有些人再次利用一个新的概念模糊法律和制度,随意侵占农民的权益。现实的危险在于,突击式和运动式的土地流转狂潮一旦出现,再配合新农村建设,将会出现新的强行征地和大规模的强行迁移。还在议论中的土地使用权集体流转方式,更是给大规模的掠夺留下了可操作的空间。
本文是《中国农村问题论纲》的一部分。《论纲》还有以下的观点:农民和农村也是中国社会的主体,解决农村问题,农民应该有发言权;农村不是城市的附庸,不能仅仅以城市的需要来制定土地政策;最近出现在华尔街的危机提醒我们,不能让投机者特别是炒房者来决定土地和的农民命运;随着资源的短缺,现今城市,特别是超大城市的生活方式已经难以为继,不要再向农村推广。
最直接的问题是,绝不能让土地流转成为类似富人获取原始股,然后疯狂炒作的运动。近年来形成的经济泡沫已经十分危险,不要再把农民的土地也拿去赌博了。秦晖先生认为土地流转不会有风险的说法,是典型的书生之见。至于有人否定历史上豪强兼并土地是动乱的原因,进而提倡新的土地兼并,是不负责任的。强行推进城市化与不准农民进城一样,都是侵犯农民的权益。
值此多事之秋,推行新的改革要慎之又慎,不要打碎农民最后的生活屏障。
2008.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