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是一个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社会,也即是一个在横向纵向两个方向运行有序的社会。构建这样的社会,离不开对我国各种社会矛盾真实状况及其复杂性和严峻性的正确认识和清醒分析。因为和谐社会就是在不断地弥合分歧、化解矛盾、控制冲突,增进团结的过程中达到的。
要对我国各种社会矛盾的真实状况及其复杂性和严峻性有正确的认识和清醒的分析,第一,需要有一种符合世界潮流的理论眼界,这种理论眼界使我们能够从全球的视野,正视本土所面对的具体问题和困境,积极地探索适宜的和有效的社会政策和措施,而不囿于局部的经验现实,单纯地就事论事。第二,需要有一种内含紧迫感的常态心理,即要真正认识到社会问题的高发期,也就是社会矛盾的常态化时期,需要以一种常态心理来对待,失常的心态无助于矛盾的认识和化解,也不符合当今的现实。因为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对于当今的中国人来说,已经成为一种寻常现象而不是异常现象了。当然,常态心理并不是让矛盾任其自然的放纵态度,并不意味着没有化解矛盾的紧迫感。第三,还需要有一种建设性的批判精神。 这就是实事求是地既肯定我们取得的巨大进步,又指出我们付出的沉重代价和存在的问题,并更强调研究如何减缩代价、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这种建设性态度是建设和批判、肯定和否定的统一。这里,批判是为了更好地建设的那种“积极性批判”。这种建设性批判精神,不赞成肯定一切和否定一切这两个极端。因为它们都不符合我国社会的实际,也不利于我国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在我们看来,着眼于当代 社会实践的结构性巨变 ,运用现代性全球化与我国社会转型的二维视野和双侧分析,有助于我们对现实的问题和困境进行更为深入的认识。因为从客观上说,正是由于社会实践的结构性巨变,现代性全球化与我国社会转型两股力量的相互作用,使我们时代的生活进入了一个不断产生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的发展时期,使各种社会矛盾具有了以往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的特点和态势,使各种社会失谐因素、各种社会矛盾具有了更容易被激活、更易于被激化的结构性平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加注意或弄得不好,往往会导致社会动荡。而从主观上说,当代 社会实践的结构性巨变及其 二维视野和双侧分析,能够较好地体现上述符合世界潮流的理论眼界、内含紧迫感的常态心理和建设性的批判精神三者的统一。
一、社会实践发生结构性巨变条件下我国社会矛盾一般特征
当代中国,社会改革不断推动着社会转型的提速,社会实践活动的方方面面 —— 社会生活本身、活动方式、交往方式等等,都经历了急剧变迁,目前也走进了一个新的转折期。这个伟大的、充满生机的、既取得前所未有社会进步又付出沉重社会代价的过程,使我们能够从经验上更直接地体验到在这种条件下的社会矛盾不同于以往的许多特征和趋势。
(一) 古典现代性问题和当代现代性问题,集中地表现出来,使我们不得不同时加以应对。
在发达国家,这两种问题或矛盾是先后出现的,因而有较为充裕的时间从容处理。像 西方发达国家在上百年的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集中出现, 未富先老问题、社会财富分配和社会风险分配的双重压力问题等 , 都十分明显地表现了这一点。这使得我国社会矛盾的根源更为深刻、表现更为复杂、应对更为困难。
例如,在西方,财富分配的压力逐渐让位于风险分配的压力, 是现代性经历的 一种演变进程。西方现代性的古典阶段是典型的 工业化社会,即以实体性生产和制造业为主导的社会。那时,由于生产和剩余的有限、生存资源的匮乏,是否能够公正地安排社会各阶级阶层及其成员的收入分配、财富占有,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这也就是所谓社会公平或平等的问题。而在后古典阶段,由于生产能力的提高,人们生活普遍富裕,更加注重生活的满意度和幸福度,更加关注对自我生命和财富的保护、防御意外后果、规避社会风险。同时,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人类的知识和行动越来越进入到未知领域,这意味着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涉入到了风险领域之中。所以,西方现代性的后古典阶段最为集中的问题是社会风险问题,或者说是社会安全问题。正如有的社会学家所指出的:“古典现代性阶段的理想是平等,而高级现代性阶段的理想则是安全” [1] 。
但是,在我国古典阶段的社会问题与后古典阶段的社会问题的复杂扭结与重叠,迫使我们目前不得不同时面对着财富分配和风险分配的双重社会压力。对于前一种社会压力,从改革初始,我国社会学界就对社会分化、社会分层、收入分配、社会贫困、弱势群体等现象展开了大量而深入的研究,为社会福利、保障、救助提供了相应的对策。至于对后一种社会压力,我们的关注和研究还远远不能适应社会风险化趋势的迅速发展,这造成了在社会福利、保障、保险的理解和对策方面的局限性。譬如, 我国社会面临的一个理论与实际的矛盾就是: 从理论上说,社会代价的后果应由全社会来分担,但是实际上绝大部分却由弱势群体来承担或主要来承担。同样,社会进步的成果应由全社会来共享,但是实际上弱势群体却很难得到真正的分享。所以,认识风险分配方面的问题, 扭转社会福利、保障、保险的方面的不适应,平衡上述两种压力,使我们提供的政策和对策建议更为积极、现实和具有预见性,就成为一个非常紧迫的问题。
(二) 信息化、符码化、数字化和网络化,对整个社会活动过程包括对社会矛盾的产生和传播造成意想不到的推动作用。 社会矛盾 所受到的各种有形的、可见 的、实体性的制约和限制迅速弱化,一些不可触及的远距离事件甚至虚拟过程越来越成为社会矛盾的影响因素。 在这种趋势下,社会现象和社会矛盾往往是“无形无像无痕”的,一些难以察觉的迹象可以快速扩散蔓延,发展成为重大的社会事件,因而这一过程也更难以预料、捕捉和把握。其所带来的负面效果是,各种失谐因素极易得到激活,形成社会矛盾甚至导致社会动荡。
我们看到,个 人间(以及群体间、个人与群体间)的即时性沟通越来越成为常态,形成了一种“去中介化”过程,各种事件瞬间涌到,同时在一个抽象点上形成聚集和交错, 传统上运用时序间隔与地缘空间对实践过程进行自然的调节 和磨合作用,极大地弱化了。
我们还看到,信息化、符码化、数字化和网络化继续向社会生活领域的大范围 扩展,除了 媒体、教育 、文化和艺术 领域 ,还对更多的服务业如 健康、医疗、金融、交通、娱乐、广告 等部门 形成渗透,并涉及了家政、法律、就业、心理、情感、婚姻,以及个人信用、理财和投资等。这极大地扩大了人们的眼界,但同时,国际国内各种矛盾的、冲突的观念都在网络上传播,有人眼花缭乱,无所适从,有人单选一种,走向极端。网络犯罪成为必须大力加以应对的社会问题。在日常生活中占主导地位的东西,在网络上不见的一定是强势的东西。要在网络上唱响主旋律,呈现出空前的难度。
特别是信息技术在社会消费领域取得的突破,规模化的信息消费越来越对市场和需求的升级形成推动,也加剧了社会生活、精神领域和价值系统的变动和不稳定。
(三)经济活动出现的多方面变化,对社会矛盾的形成产生了多重极为深刻的影响。
——随着现代性的继续推进,社会生产体系、产业结构、劳动体制、资本运作也随之发生改造和转型,以往的集体和组织出现了大范围的解体和重组,今天的现代性已经远远超越了以大规模集体行动和大型组织过程来锻造历史的那个伟大时期。从许多方面看,这促使社会内部的分离趋势得到了明显增强。尽管这种“去集体化”、“去组织化”既是现代性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社会改革的一种必经过程,但在客观上,这一趋势毕竟在许多方面造成了个人与集体和组织的分离,推助了社会的离散趋势,从而对社会的矛盾和冲突起了较强的增效作用。
——资本的自由度在全球范围达到了空前未有的水平,劳动的束缚度却由于多种因素(市场供求、产业结构、技术要求、政策倾向以及地理空间等等)而有增无减。这颠覆了古典现代性时期形成的相互依赖关系,对于传统的劳资盟约造成了极大的动摇,也使得资本的“违约”更加频繁,劳资关系因而也更容易出现紧张和激化,甚至造成相互对峙的局面。同时,由于资本对劳动的雇佣越来越趋于流动性、临时性和随机性,劳动的自我组织性也因之大大被削弱了。更重要的在于,由于资本越来越多地依赖于抽象的非物质性劳动过程(如思想、符号以及象征和意义系统)来获得高额利润,这种情形直接导致了劳动世界本身的两极分化。出现在高新产业与下游产业、核心技术部门与边缘生产部门、高级白领与熟练工人、稳定就业与临时就业等等区分,典型地表现了劳动本身的深刻裂痕,也表现了新一轮的社会二元化趋势。
——有形劳动的社会地位急剧下滑,失去了传统上的轴心地位, 带来了诸多的负面影响,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社会弱势群体的形成和固化。随着社会产业结构由重型化的工业制造业向轻型化的信息服务业的转型,现代性早期那种集中大规模人力进行集体作业的劳动景观已不复存在,社会劳动体系的轻型化、小型化和微型化成为了一种基本趋向,这种体系性变化对有形劳动产生了很强的排斥力。在我国,这一趋势的发展特别体现在传统工业和农业的衰落过程。这些行业对于信息化、符码化、数字化和网络化的技术发展趋势的接受能力和适应能力都十分有限,因而其从业群体及人员基本上可以说是“经济体系中最为廉价、最可变更、最可任意处理的部分” [2] 。从目前看,上述弱势群体在就业、教育、社会流动、福利和保障方面都处于极为不利的处境,其弱势地位在不断地被固化,从而进一步从主流社会中被分离出去,形成边缘群体。
——经济活动性质的转变尤其表现在虚拟经济的 膨胀 与升级。自 上世纪 80 年代金融市场解除管制,在世界范围,以往以实业为主体的实体性经济迅速向以套利为目的的投机性经济演变,不断推动了虚拟经济规模的扩大。 2000 年底全球虚拟经济的总量已达 160 万亿美元,而当年各国国民生产总值的总和只有约 30 万亿美元,即虚拟经济的规模已达实体经济的 5 倍。虚拟经济已经成为了对世界性的资金流动的一种绝对主控力量。而且,电子商务、电子货币的发展及套利行为的普遍化仍在推动虚拟经济规模的继续膨胀。这种趋势对经济安全与社会安全都有很大的影响。
(四)社会生活的世俗化、功利化,对社会信念和价值系统带来了深刻变化。
随着现代性的推进,不可避免地要出现两个相互联系的过程:日常生活公共化和人际关系疏松化。前一个过程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生活的世俗化和功利化。所谓日常生活公共化,是指我们的衣食住行、人际交往等日常生活的各方面,越来越多地由公共设施来承担,因而越来越方便。如饮水,越来越靠自来水公司提供的自来水。这种日常生活公共化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体现了人民生活的改善,家务劳动的负担越来越轻,因而是一种社会进步;另一方面则导致两个消极后果,第一,导致系统世界与生活世界的失衡:掌握公共设施的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越来越强大,它们是系统世界的主要部分,同时造成社会成员的越来越原子化。第二,导致金钱的重要性越来越为人们所体验到,利益驱动倾向越来越浓厚。因为公共设施的使用都是要付费的。这导致另外一个过程,即人际关系疏松化:人们越来越为赚钱而奔忙,朋友关系,邻里关系、甚至夫妻关系、亲子关系都在不同程度上淡薄了。这种社会生活的世俗化和功利化倾向导致很多消极后果,它们也成为许多矛盾冲突的的来源。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逐渐习惯于用利益博弈模式来理解和处理人际关系,而疏于培育价值认同、相互信任、资源共享的意愿和能力,因而公共精神和分享生活的兴趣日益流失,这对于社会合作过程权利义务的履行都形成了破坏性影响。社会关系的“弱结合”大行其道。无论是个人、群体还是组织,在目标、期待和追求以及责任和义务方面也普遍短期化了。社会生活体系中的“错位”屡见不鲜。娱乐性劳动反而成为了社会身份和社会财富的一种重要资源。这类错位现象增添了新的社会分化与隔离。
——对于特定现象或事物的价值评价带有明显的实用性、随机性和流变性特征。这是由于人们的价值系统与生活情境的变化有着越来越密切的联系。所以,当前的、局部的、直接的利益需要,以及对于支出、成本、代价和效益、利润、收益、回报的关注,常常压倒了对于伦理道德情操、理想信念以及未来愿景的兴趣。这种价值系统的倾斜突出地表现在:在各种现实因素的压力下,如果理想与现实、崇高与实用、道德与功利、未来可能与当下兑现的追求面对分裂和对峙,需要在两者之间作出取舍,那么人们往往,选择后者比选择前者更容易。这种现象说明,我们的社会在价值轨道上的运行已经出现了严重的倾斜。
——神圣事物的世俗化和世俗事物的神圣化,即“神圣与世俗的置换替补”。它们不断破解着神圣事物往昔所具有的崇高魅力,使后者不得不出让自己一向占据的圣坛。与此同时,以往的市井俗物反而显示出了重大的意义,从而形成了一场新的造神运动,一些世俗事物在不断填补失去旧神圣后出现的空缺。“超女现象”和“超女”,可以看作是这种新造神运动的典型的注解。在当代社会生活中,世俗事物的神圣化成为了一种主导性趋势,特别是近几十年来,这种价值替代和重建神圣趋势的发展,对人们的主观心理和日常行为都造成了更为深刻的影响。
在我国,改革以来,市场化经济体系的确立极大地推动了经济和社会发展,在各个社会领域越来越具有的核心地位。同时,在国家发挥对现代化的推动和主导作用的过程中,政府行政系统对社会的制度化管理和控制能力也大大增强。因此,相对于市场化经济和国家行政这两大系统对社会生活世界的渗透趋强,第三部门即社会领域自身的发展明显滞后,导致了生活世界本身具有的共同意义和价值的建塑功能严重萎缩。生活世界与系统世界的这种失衡,使得对神圣事物魅力的祛除再度升级,并助推了新一轮的世俗事物的神圣化。
二、二维视野下的我国社会矛盾总态势和一般性
我国社会矛盾的总态势,可以运用现代性全球化与我国社会转型的二维视野和双侧分析来加以考察。
从现代性全球化的长波进程来看,一般地说,当人均 GDP 进入 1000-3000 美元时期,各国社会都会面对不协调因素的活跃期和社会矛盾的多发期,这也是社会矛盾最易激化和恶化的高风险期。这一时期的不协调因素和社会矛盾主要表现为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这一点是已为世界各国同期历史所证明的,也是任何一个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政党所必然面对的。中国已经进入了这样的时期,情况也不例外。社会矛盾的现实同样考验着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智慧。
比较研究表明,影响一个国家发展进程的主要因素是两个:初始水平和经济政策(确切地说,经济社会政策)。 前者是客观因素,后者是主观因素。 用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编写的 《全球工业发展报告 1996 》的话来说,就是:从全球化中获得的收益,主要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初始条件及这一国家的经济政策。进入 不协调因素的活跃期和社会矛盾的多发期之后,一般都有两种发展前景,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曾经指出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历程表明,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突破 1000 美元之后,经济社会发展就进入了一个关键阶段。在这个阶段,既有因为举措得当从而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平稳进步的成功经验,也有因为应对失误从而导致经济徘徊不前和社会长期动荡的失败教训。” [3] 这里,初始条件无疑是重要的,但是政策条件是更为重要的。过去,中国之所以在经济全球化中能够较之于发展中国家受益最大,得益于邓小平的改革开放政策。这是世界公认的。现在,我们要避免后一种情景,争取前一种情景,正确应对和化解发展过程中的矛盾,同样要靠政策正确,举措得当。党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发展战略,就是这一点的最好的体现。
这里的后一种情景被称为 “拉美陷阱”或“拉美病”,主要是指拉美国家在经济增长过程中因贫困化和两极分化导致的社会动荡,在八十年代中期的十年间使拉美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严重倒退, 《全球工业发展报告 1996 》 把这一时期称为“失去的十年”( the lost ten years )。
本文作者, 2006 年 10 月 19 日 至 11 月 4 日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首席专家考察团的成员,赴巴西、阿根廷两国参观访问,亲眼看到这种情况还在继续。以《华盛顿共识》推行的新自由主义,不但没有改变这种情况,反而把这两个国家拖入了更大的困境。这次考察使我们对新自由主义在拉美传播和推行的来龙去脉有了深刻认识,对新自由主义对拉美国家的严重危害有了深刻认识,对拉美国家抵制新自由主义的理论和实践探索有了深刻认识,并从中得到多方面的启示。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体会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新型社会主义的,确实关系到全中国人民幸福、中华民族复兴的根本。
所谓“华盛顿共识”,主要指 1990 年由美国国际经济研究所牵头召开的,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美国财政部及拉美国家部分学术机构代表参加大会所达成的包括十项政策工具的“共识”。其主要内容是,实施贸易自由化、对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放松政府的对经济的管制、削减政府社会福利支出等。在政治和文化上,则向美欧靠拢。美国大力推行“华盛顿共识”把它当作拯救发展中国家摆脱困境的“灵丹妙药”。在“华盛顿共识”的主导下,拉美国家大力推动国有企业私有化,金融体系和利率的自由化,放任外来投资的进入,降低公共开支特别是用作社会福利的公共开支,放弃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和控制。
“华盛顿共识”的提出和实施,加速了国际垄断资本对拉美国家的经济渗透和控制。据阿根廷学者讲,“目前阿根廷不仅工业、商业、服务业,就连银行、电力、石油、公交、水利、邮电、铁路这样一些重要部门,也都实现了或正在实施私有化。” 有的阿根廷学者这样讲到自己的体会:“在我的印象里,一生的时时刻刻都生活在危机之中。”新自由主义政策“把我们拖进了没有希望的境地”。现在事实已经表明,“华盛顿共识”除了在智利稍有成效之外,带给其他推行的地区,几乎都是灾难。可以说新自由主义推行到哪个国家和地区,哪个国家或地区就会遭受巨大风险和灾难,甚至成为重灾区。第一类重灾区是苏联和东欧国家,第二类重灾区是发生金融危机的亚洲国家,第三类重灾区就是拉美国家。在新自由主义主导拉美发展的时期,尽管某些阶段、个别国家经济有所发展,但总的来说发展缓慢,带来的经济社会问题严重。如:经济发展总体缓慢,失业率不断攀升;两极分化严重,社会动荡不安;、资金外流严重,外债负担沉重;政府对经济的控制力减弱,走出困境步履艰难;文化依赖严重,话语权大部分丧失,等等。我们所到之处,可以感到这两个国家的政界、学界、商界,对中国都流露出或表达出羡慕之情。
由乔舒亚•库柏•雷默 2004 年 5 月提出的“北京共识”( Beijing Consensus ),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是国际社会对“华盛顿共识”的一种反映。由于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华盛顿共识”屡遭挫折,说明它并不是适用于一切国家的经济改革政策。与此同时,“北京共识”所代表的“中国模式”却在实践中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许多国家特别是那些接受了“华盛顿共识”却没有能够走出经济困境的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开始意识到中国的发展道路至少向它们提供了一个有别于“华盛顿共识”的发展模式。中国模式的借鉴意义在于,发展中国家在谋求自身发展时,必须遵循本国国情,通过创新和实验找到适合本国发展的道路而不能盲从西方的模式。 [4] 中国的发展模式,从正向说,是发展道路和模式的选择;从逆向说,则是正确处理和化解发展过程中社会矛盾的方式。
如果说,现代性全球化的长波进程使我们认识到:我们国家已经 进入了 不协调因素的活跃期和社会矛盾的多发期;这一时期一般都有两种发展前景;许多国家特别是那些接受了“华盛顿共识”却没有能够走出经济困境的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给我们提供了许多经验教训;而在国际上被称为“北京共识”的中国发展模式和社会矛盾处理模式却越来越显示出自己的生命力,那么,中国本土社会转型的特殊脉动又使我们认识到,我国的社会矛盾显示出自己的四个特性:利益性、广泛性、群体性、复杂性。
所谓利益性,是指 我国的社会矛盾几乎都涉及到不同的利益关系和利益诉求,而且越来越涉及深层利益。这是因为中国社会当前正处在快速转型过程中,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的相互交织加剧了社会分化的趋势,利益多元化格局鲜明地摆在人们面前。这也是我国社会转型的深度的表现之一。在 我国的不协调因素活跃期和社会矛盾多发期,随着改革的深化,利益问题的尖锐和紧张会一直存在。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在这方面最有代表性的是三件大事,即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破产引发的职工下岗失业、农村土地征用造成的农民失地、城市房屋拆迁导致的居民失房,它们的影响一直持续到现在。学术界将失业、失地、失房三大现象称为“三失”。“三失”是失地农民、失业职工、失房居民三大弱势群体的主要成因,由于“三失”与政府行为主导有直接间接的关系,因而也是党群关系、官民关系紧张的重要缘由。其他还有农民工缺乏保障处境、不正常劳资关系、工程项目移民安置、企业军转干部问题等引发的社会矛盾等等,所有这些都涉及到利益调整导致的利益 关系的紧张和冲突,它们是贯穿在我国社会矛盾中的一条主线。
所谓 广泛性,是指中国社会转型的广度空前未有,把中国城乡、东中西各部、各个社会群体、各个社会领域都涉及进去了。所有社会转型涉及的广泛领域,同时也是社会矛盾多发的领域和各种不和谐因素活跃的领域。这样我们就看到城乡矛盾,地区矛盾,政治、经济、文化各领域的矛盾,原有阶层和新社会阶层的矛盾等等。
所谓群体性,共同的利益诉求,把相同地域和不同地域、相同行业或不同行业的人聚集起来,形成利益群体。这些利益群体在表达利益诉求时,极容易形成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又容易出现群体性事件。
所谓复杂性,是指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可预期性减少,突发性增加。在种种突发的群体性事件中,参与者的合理诉求与不合法的表达手段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合理合法要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群众的自发行为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交织在一起,经济上的诉求与政治上的诉求交织在一起,使预防和处理的难度大大增加。
总之,正如六中全会公报指出的,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
三、目前我国社会矛盾的一些新的具体特点
上述现代性全球化的长波进程与我国本土社会转型的特殊脉动这两股力量的复杂结合与交叉,使得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矛盾产生了一些过去没有的新特点。 下面四个方面虽然概括不全,但都是有重大影响的现象,它们是上面这些一般特征和性质的进一步具体化:
(一)社会矛盾的主体——利益群体的冲突博弈
当前的趋向表明,不同的社会利益群体、尤其是新产生的利益群体构成了我国社会矛盾的主体,它们因不同利益要求而产生的摩擦、排斥与分歧,相互之间不断发生冲突博弈,有时甚至以很激烈的方式表现出来,往往是社会不和谐的重要成因,也是社会矛盾的聚焦点。 为什么社会矛盾的主体越来越以利益群体的面目出现,并具有利益群体相互冲突博弈的性质?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是,二十多年来我们的改革是在经济发展为主导的,经济利益的分化加剧了社会分化,形成了一些新的利益群体 。它们为了确保自己的利益,相互之间难免 会形成冲突博弈。
从实际来看,利益群体的冲突博弈大体有三种情况或类型:
一是“强强”冲突博弈,即发生在强势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博弈。例如,随着城市房产私有率的迅速提高,房产拥有者成为了城市中的重要利益群体。围绕房屋问题展开的各种利益争执引发了房产主、业主和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的一系列矛盾。其中,一些业主群体由于切身利益受到损害和侵犯,态度变得越来越激烈。目前的房产主、业主、居住者的很多维权运动就是在这种情形下发生的。虽然业主在社会中是一个较强势的群体,但在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中它们处于相对弱势,面对一些开发商确实存在的欺诈和侵权行为,他们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与之抗争,这种情况使“强强”冲突博奕很容易转化并扩大。譬如,如果业主群体与开发商、物业公司的矛盾不能妥善解决,就可能转化为业主群体和政府部门之间的矛盾,由原来的“民民矛盾”变为“官民矛盾”。在利益冲突博弈过程中,业主群体有自己的表达渠道,能够让自己的声音和话语产生社会影响,这一群体对政府的要求主要是希望政府出来主持公道、制定保护它们利益的政策。因此,要缓解或协调“强强”冲突博弈,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之前以适当方式听取它们的意见(如举行听证会等),是十分重要的。
二是“强弱”冲突博弈,即强势与弱势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博弈。我们所熟悉的劳资矛盾,具体如私人企业主与农民工的矛盾就属于这一类型。从目前情况看,劳资冲突博弈过程中的矛盾主体双方都没有经验(当然这是比较好听的说法)。我国的私人企业主阶层绝大多数是八十年代后先富起来的,我们的农民工阶层也是八十年代后扩大起来的,它们在实现或维护自己的利益时都容易走极端。特别是有些资方做得很过分,如把工人封闭起来(深圳在这方面出过很大的事),把工人的工资报酬保持在低水平上,十年中变化不大,工资一年一结算还要拖欠,等等。所以有评论说,新资本家比老资本家厉害多了。这反映出一个问题,即私人企业主确实较普遍地存在着侵权行为,也说明农民工的维权行为是有正当性的。但在实际条件下,农民工走正常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难度不小,他们之中懂法的不多,有的人就采取极端方式(对老板进行报复、以自杀威胁等),引来警察、惊动政府、大闹大解决。在这类冲突博弈中,“民民矛盾”也容易转化为“官民矛盾”。弱势群体是“沉默的大多数”, 在利益博弈中往往是利益受损的一方。所以, 对待“强弱”冲突博弈的一个关键在于,以 制度化形式实现弱势群体的参与,避免它们以非制度化或非法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是“弱弱”冲突博弈,即弱势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博弈。例如,来自不同地区的农民工往往分别与某种行业、某个城市有着传统的联系,这些地区和行业因素形成了农民工内部利益群体的分化,它们之间也会因利益矛盾而冲突博弈。再如,同一地区环境中生活的农村居民会因土地、水源、产品市场等发生竞争甚至群体械斗。对“弱弱”冲突博弈的调解很重要,直接关系到政府和法律的权威性。
在现代社会, 利益群体的分化使利益博弈难以避免。利益的良性博弈是有利于社会进步的,但现在的利益冲突博弈一般属于恶性博弈,是导致社会不和谐的重要因素。
(二)社会矛盾的焦点——地方政府首当其冲
现在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党群、干群关系普遍比较紧张,各地党群、干群之间的矛盾在不断增多,特别是地方政府成为了社会矛盾的焦点。上面说的“三失”和其他矛盾现象与地方政府有这样那样的联系,有的本身就是地方政府造成的。这样就把政府推到了矛盾的第一线,使党和政府在矛盾中往往首当其冲。在有些地方,党群矛盾、官民矛盾已经非常尖锐。
为什么社会矛盾与地方政府形成了这样普遍的联系?这里有体制性因素:由于我国社会三大部门结构还不完善,政府组织、企业组织、民间组织还不能各司其职、功能互补,政府集裁判员和运动员、调节者和经营者的角色于一身,管的事情过多,把不应当承担的责任揽了过来。也就是说,是一些体制性因素使得政府“引火烧身”,把矛盾集中在了自己身上。
此外还有内在性因素:即我们的党政机关、司法执法机关、公共机构及其干部中自身存在的问题,如形形色色的官僚主义、执法不公、行政不当、为政不廉、假公济私、奢侈浪费、欺负百姓等不良作风和行为。这些现象损害了老百姓的利益从而加重了党群矛盾、官民矛盾,使得本来已经很尖锐的社会矛盾进一步被激化。社会学研究表明,社会快速转型期相联系也是政府官员腐败等不良行为的高发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和高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信息和媒体传播技术十分发达的今天,这些现象会加倍放大和迅速扩散而形成社会的“综合震荡效应”,严重影响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削弱国家政权的群众基础。
由于上述体制性和内在性因素,一些社会矛盾会出现预想不到的局面,如各地群体性事件开始大量地针对当地政府和干部,动辄纠集起来围攻干部、冲击打砸党政机关,酿成恶性事件。这是因为平日损害群众利益而积怨甚深,一件小事(如街头的普通争执,或一句不太适当的话)就会成为有导火索,酿成很大的群体性事件。有些矛盾本来与政府无关,最初只是群众与群众之间的“民间冲突”,但是发展到后来变为了针对地方政府的“官民冲突”。这些都使得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的未可预期性、突发性大为增加。
(三)社会矛盾的趋向——链式反应与激化冲突
目前我国社会矛盾的一个明显发展倾向是,不同领域中的矛盾相互扭结,容易形成链式反应。这一倾向与上面提到的新利益群体有着重要关系。随着我国社会分化的快速发展,社会关系和利益结构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从社会分层来看,出现了 一些新的社会阶层,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私营企业主、 自雇佣者等。这些阶层 在社会利益结构中结成了新的利益群体,如 私人企业主群体、农民工群体、失地农民群体、失业职工群体、失房居民群体、城市房产主群体,以及城市居民群体和农村居民群体、外来人口群体和本地人口群体等。
这些群体在利益格局中的地位和获取资源的能力很不相同,其中一些是强势群体,另一些则是弱势群体。又 由于目前社会利益配置的不平衡性,这些利益群体之间呈现出十分复杂的社会关系和利益格局。而且,在这些利益群体中,许多具有较强的流动性或辐射性,形成了跨行业、跨地区、跨体制的网络,在社会关系上相互牵扯。这种状况使得 利益矛盾往往容易形成链式反应,并传导到更大的社会生活领域,从而使特定方面和领域中的矛盾成为社会性的矛盾。
我国社会矛盾的另一个发展倾向是激化冲突。由于利益群体之间恶性博弈有上升和扩大的趋势,许多社会矛盾现象也出现了很大变化,往往带有采取激化、尖锐化甚至恶性冲突的倾向。目前的具体表现很多,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政府、企业或社会机构造成的过激事件,如地方政府强制拆迁、征地,信访接待部门把生活不能自理的投诉者遗弃在接待场所,医院驱逐病情严重的欠费患者,物业公司对维权业主进行威胁或暴力侵犯,私营企业主对维权工人和农民工的恶性报复等。另一类是群体性的恶性事件,如冲击党政机关、拦截和毁坏公务车辆、暴力侵害公务人员,非法集会、聚众闹事、械斗、游行、示威,阻断公路和铁路交通、扰乱公共治安、扬言制造恐怖事件,等等。
这两类矛盾倾向比较而言,前一类在现象上看往往是由于不适当的过激方式造成了矛盾的激化和冲突;后一类大部分直接就属于恶性冲突。但是,这两类倾向有着更为深层的关系。许多事例表明, 由于不同领域社会矛盾的链式反应,常常会“由微渐著”,一些当时看来无关紧要的不当处理经过发展成为了严重的“官民矛盾”,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尊严性和权威性,从助长了群体性恶性事件。我们应当从这一方面多进行反思。
(四)社会矛盾的表达——维权目标和手段的脱节
我国目前社会矛盾的表达类型比较复杂,与利益群体的维权活动有密切关系。由于社会利益的分化,利益群体维护自己权益时的目标和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从实际情况看,我国利益群体的维权目标和维权手段两者常常有脱节的现象,也就是说,维权目标的正当性与维权手段的正当性并不是必然统一的,这就形成了社会矛盾的不同表达类型。大体有四种基本类型:
Ⅰ . 维权目标正当,维权手段也正当
Ⅱ . 维权目标正当,维权手段不正当
Ⅲ . 维权目标不正当,维权手段正当
Ⅳ . 维权目标不正当,维权手段也不正当
手段 目标 维权目标正当 维权目标不正当
维权手段正当 Ⅰ Ⅲ
维权手段不正当 Ⅱ Ⅳ
第一种类型是“正当型”,即维权的目标和手段都是正当的,这是我们要提倡和引导的。这类形式的维权按理说应该也必须是能够成功的,但在实际生活中, 正常维权的成本太高、困难重重,不是无人理会、石沉大海,就是被有关机构推来推去、踢皮球、折腾人,问题没解决人已经筋疲力尽了。这使人感到正当维权没有多少希望,因而就造成了一种消极的示范效应,暗示或刺激人们用不正当的手段维权。这样就助长了“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社会风气。
第二种类型属于“半正当型”。在现实中,即使维权目标是正当的,由于手段的不正当性,难免违法违纪,往往也不能达到维权的目标。
第三种类型是“基本不正当型”,因为目标是不正当的,所以维权的性质就失去了合理性和合法性,即使维权手段是正当的,由于输了理,最终应该是会失败的。
第四种类型是“根本不正当型”,因为维权目标和手段都不正当,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甚至违法,已经挑战了道德和法律的底线,是要坚决予以打击的。
四、对目前我国社会矛盾的一些梳理和归结
从上述对我国社会矛盾的各种客观状况描述和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一些认识:
(一)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依然是社会矛盾的主要集结点
我们正处在旧式现代性退出、新型现代性兴起的过渡时期,特别是在现有的经济活动方式和过程中,这种新旧交替的表现引人注目。在很多情形下,旧式现代性在经济领域中还具有一定的优势。因而直到目前,经济本身的发展一直难以摆脱自相矛盾的两重性,一方面,它释放了社会生产力、刺激了科学技术创新、推进了社会进步;另一方面,它的增长是以自然的高消耗、社会的高成本、人的高代价换来的。因此,在许多方面,经济的增长方式对于社会矛盾的形成有着根源性的作用。这也说明了,在现代性和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一直是社会矛盾的一个主要集结点。
目前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未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所面对的一系列严峻局面。如世行专家指出的,现有基础设施对经济增长的支持力下降,环境和自然资源对经济增长的限制,土地资源的稀缺与 房地产行业的兴旺,经济增长的出口推动与国内需求低迷,等等。还有,经济增长过程的 高能耗与低效益,高投入与低产出,高污染与低技术 , GDP 指数的增长与社会成本的增加同时并举 , 一边是经济的数量扩张、一边是社会财富的严重损失。这些都直接导致了许多的社会问题,如因 劳资关系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反倾销的跨国诉讼案件激增,重大安全事故的频发,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体信访等。而且,经济运行的高昂代价也制掣了政府在国民教育、就业保障、社会福利、医疗卫生、文化建设、研发创新、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投入,这种状况往往又加剧了不同社会群体对于利益和资源所展开的博弈。
显然,如果说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是社会矛盾的一个集合点,那么,更新经济发展的理念、改变旧的经济运行模式、创新经济增长机制、形成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机制,对于社会矛盾的治理是具有根本性意义的。
(二)政府行为对于社会矛盾起着主导作用
在社会矛盾形成的各种复杂的因素中,政府行为不当有特别突出的影响。改革以来,我国政府对社会转型的快速发展起着主导作用,与此同时,政府也使自己站在了各种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上。然而,对于发展经济,政府一直具有较为自觉的意识,也能够注意保持自己对社会系统各领域的主导性;对于社会矛盾的治理,政府则缺乏足够的认识,迟迟未能意识到一些社会矛盾与自己的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因而常常应对乏力。
在此应当指出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政府必须通过新的机制来避免或转变自己的行为不当。随着我国的社会改革和社会分化,原来较为简单的社会基本阶级演化出了现在复杂的阶层结构,而且,城乡间、地区间、个人间、社会群体及组织间的差距扩大,不同的社会利益群体也逐渐成型。这种利益多元化和复杂化的格局,对政府提出了一项新的职能要求,这就是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因此,政府的身份应当是正当利益的监护人、利益矛盾的调解人、利益冲突的仲裁人,而不是使自己陷入到 利益关系之中去。 应当说,政府缺乏对自我身份的充分认识,没有促成与之适合的行为机制,是行为不当的主观原因。
政府行为失当的消极影响是重大的。譬如, 在 官与民、干与群、资与劳、医与患、垄断行业与消费者的矛盾中,也可以发现政府行为不当的重要影响。 目前一些问题已经发展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
(三)基层的利益矛盾是社会矛盾的重点所在
在目前我国的社会矛盾中,相当数量是发生在基层的社会矛盾。譬如,前面提到的“三失”,基本上就是发生在基层的社会矛盾,直接关系到许多群众的基本利益。以失地这一典型的基层利益矛盾为例,由于我国 城市化步伐的大大加快,城市向郊区的迅速扩张,全国各地出现了经济开发区 扩张的热潮,农民的土地被大量征用,现在失地的农民大约有 4000 万人。在征地过程中 出现了对农民的补偿标准偏低、社会保障措施不配套、征地补偿安置费分配混乱、滋生腐败等多方面问题。这些问题成了基层农村社会矛盾尖锐化的导火索,利益受到损害的农民采取集体上访、诉讼等手段,或用其他过激行为来保护自己。
此外,在城市中, 房产主、业主和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私人企业主与农民工的矛盾,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与当地居民的矛盾,城市居民与外来人员、农民工的矛盾,来自 不同地区、从事不同行业的农民工之间的矛盾,以及 官与民、干与群、资与劳、医与患、垄断行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往往都涉及到基层社会矛盾。
在解决基层社会矛盾的过程中,政府始终要直接面对群众,着重解决与群众生活和生存密切相关的问题,因此,政府管理的观念、职能、机制和体制上都需要有明显的转变。在观念上,要增强社会治理的意识,在国家与社会、政府组织与民间组织、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等通过对话、协商和合作,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共同管理。在职能上,要提高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供基础设施、教育、就业、福利、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公共物品,以满足社会成员对公共服务的需要。在机制上,应当在一些社会领域和社会事务方面推进“去行政化”,以便进一步发掘社会在管理方面的潜力,提高社会的自我治理、自我协调能力。在体制上,以政府、社会组织和群体及个人的多元共同管理为基础,通过对话和协商的过程制定出合理的治理规则,形成责任、权利、义务的规范体系,促成不同层面相互整合的治理秩序。其中,政府向有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购买服务的向基层和社区提供公共产品的方式,已经被证明是一种上佳的选择,应该逐步推广。
(四)制度性缺陷对社会矛盾的催化作用
制度关系到一个社会的行为规范和秩序体系,制度化过程将增进社会成员行动的模式化、促成社会现象的某种系统性,使社会事件具有较高的可预测性,从而加强社会的有序性。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处于制度的转型和变迁过程,对旧的制度体系进行改革,使不适应的制度规则退出,并对新的制度进行设计和实施,形成更有适应性的规范和秩序体系。新旧制度的交替难以避免产生摩擦,同时,新的制度本身也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试错、修正和调整。总体上看,目前我们的制度框架还很不完善。
例如,我国正处在劳资关系的矛盾和冲突的频发期,劳动争议事件、而且往往是 集体劳动争议 不断发生, 争议原因大多是雇主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等,争议内容主要集中在劳动报酬、福利、保险、赔偿、劳动权利等 [5] ,这些方面都关系到劳动者最基本的生存权益。从根本上防范或解决这些矛盾的一个关键,在于社会体制本身应具备劳资关系的协调机制,然而,我们目前恰恰很欠缺这种制度性的机制。譬如,我们的劳工政策对劳工权益的保护缺乏有效的力度,劳动合同制度、劳资集体协商工资制度、集体谈判制度、劳动监察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等的制定和实施也存在明显的缺陷。这类制度性缺陷往往会导致一些负面效果,对原本是局部性的利益矛盾形成催化作用,使之扩大转变为具有较大影响的社会矛盾。
制度需要“一个诸如政府那样的、高踞于社会之上的权威机构来正式执行” [6] ,政府的权力运用是否得当、职能部门人员是否能做到自我约束、对事件和事故的处理是否尽职尽责,都关系着制度建设和制度运行的实效,这是我们的制度化过程存在的一个更为深层的问题。近年来,在许多重大的公共安全事故、生产事故的背后,几乎都与政府行为和公职人员自身的问题直接联系在一起。深究其因可以看出,我国的社会管理体制上有很浓厚的“官控”、“官治”、“官办”传统,习惯于通过政府机构和公务人员的重复性介入和干预来处理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同类问题,这种人治或半人治的管理方式消耗了体制本身的大量资源。更严重的是,它所造成的“体制性习性”对具有长效机制的制度化建设形成了很大的排斥性,不仅不能很好地解决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而且常常激化、加剧了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如果说制度化能够增加行动的可预见性、确定性、可控性从而降低社会成本,那么人治或半人治的管理方式正好相反,它往往直接导致了 许多本来是可以避免的社会代价,是基层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 不断复发、久治不愈的深层原因。所以,制度性缺陷与社会矛盾之间很容易形成恶性循环。
以制度创新来克服制度性缺陷,使我们面临的一个长期任务。
(五)警惕强势群体特别是特权阶层对体制的影响造成社会矛盾的恶化。
世界银行 《 2006 年世界发展报告:公平与发展》指出了 体制被特权阶层俘获的危害性,这也许是一个越来越值得我们警惕的问题。我们认为,“体制的俘获”有一个演化过程,可以分为三个主要阶段,不同阶段上有不同的表现。第一阶段是“职能倾斜”,即我们的行政机构、公务人员、公共部门在运用权力和履行义务时,迎合、追捧强势群体和特权阶层,对这些阶层成员的利益要求特别关注,积极为他们提供特殊服务。这一阶段的体制演化主要表现为行职权、职务之便,以及程序和技术性的运作,所以,我们称之为“职能倾斜”。“职能倾斜”是体制被俘获的初期,从被俘获的程度来说,还处在零散的、随机的、局部的和表层的阶段。第二阶段是“政策倾斜”,即国家和政府所制定的某些政策和规则从实际效果来看,对强势群体和特权阶层更为有利,使这些群体和阶层能够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财富和机会。客观地说,我国一些“新富”、“新贵”群体能够迅速形成,与政府制定的某些政策和规则有很大的关系。第三个阶段是“制度倾斜”,在这个阶段上,不公平已经成为了经济和社会中的系统现象,是来自体制方面的一种有意识的安排,如世行报告所说的,“在经济体制和社会安排上系统地偏袒更有权势的群体的利益” ,“ 倾向于保护政治上有权有势者和富人的利益,而往往损害到大多数人的利益 ” [7] [4] 。因而“制度倾斜”是与“ 不公平的体制 ”联系在一起的。这也意味着“制度倾斜”是体制被俘获的重症阶段,社会不公平已经成为了大范围的、普遍的、总体性的社会现象。到了这个阶段,社会不公平是难以治愈的,因为它是系统性的,而且根源于体制本身。这种状况更容易 导致社会矛盾的恶化趋势。
我们说体制的俘获是一个“值得警惕的问题”,首先是对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的一种分析,如果一些社会现象和问题继续发展下去,就会不断地冲击政策和规则的底线,最终会伤及到制度和体制本身。 近 30 年来,在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社会财富有了很大积累的条件下,形成了一批强势群体和少数特权阶层,它们的利益表达容易在体制上得到回应,对政府政策的影响不断增强。如果形成了政策的甚至体制安排的倾斜,对更多的社会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产生排斥,就会导致 系统性和根源性的社会不公平。其次,从我国的历史传承来看, “官控”、“官治”、“官办”的传统具有一种机制,使各种资本(经济资本、政治资本、文化资本、社会资本以及象征资本等)之间构成很高的相互转换率,这就提供了一种有利的社会土壤,使得体制在客观上容易被侵蚀。
从社会学研究来说,我们上面所说的体制被俘获的三个阶段,可以进一步构成社会学对相关问题展开研究的一种经验方法,对体制被俘获的性质、程度、表现等进行测量和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适宜和有效的对策,从对体制本身的防护入手促进对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的标本兼治。
五、化解社会矛盾的根本途径:通过制度创新逐步建立四大体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点是发展社会事业。 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看,我国经济社会失衡的实质乃是社会事业的发展滞后于经济发展,社会事业发展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所以, 着力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是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一环。在 2007 年,着力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和其他三个“着力”—— 着力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着力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着力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一起,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所要解决的重点议题。
要真正化解 社会事业的发展滞后于经济发展,社会事业发展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引起的种种社会矛盾, 从社会学的视角看,应该通过制度创新逐步建立四个体系,这就是: 第一,逐步建成能够适应 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的 服务型政府体系。第二, 逐步形成 惠及全民的、能够提供基本公共产品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第三,逐步建立能够广泛容纳社会成员的现代职业体系, 第四,逐步重建能够推动社会整合的社会信任体系。
(一)逐步建成能够适应 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的 服务型政府体系。
要真正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必须建设服务型政府,必须逐步理顺社会三大部门之间的的关系。
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正是为了从一个最重要的方面落实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这是因为各级政府拥有人民赋予的权力,掌握着大量公共资源,处于经济社会管理者的特殊地位,在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进程中承担主导责任。反过来说,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的贯彻和实践,又推动政府向服务性政府转变,强化自己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为了推进上述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与建设服务型政府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决定》明确提出,要以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注重向农村、基层、欠发达地区倾斜,逐步形成惠及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当前,我国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差距大,必须扩大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覆盖范围,更加注重向农村、基层、欠发达地区倾斜,向社会贫困群体和各种弱势群体倾斜,保障这些地方人们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这样做,不仅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所必需的,更是各级政府转变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必经之路。
由于长期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政府工作人员往往更多地是从行使权力的角度来看待施政问题,存在重权力轻责任、重管理轻服务现象。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的实践,能够强化政府服务和责任的意识,推动政府从“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转变,从统治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从偏重行政控制向科学化的公共治理转变。这是符合大势所趋的,现在,服务行政已经成了国际化的一种趋势。服务型政府已经成为当前世界许多国家选择的政府治理模式。可以说,上述转变是大势所趋。 早在 2004 年 3 月 8 日温家宝总理到陕西代表团听取意见,在论及政府职能转变时,说了这样一段话:“管理就是服务,我们要把政府办成一个服务型的政府,为市场主体服务,为社会服务,最终是为人民服务。”这是对中国政府开始转向服务型政府非常明确的宣告。
服务性,是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规定。作为服务的主体,政府要通过制定规则和实施监督、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为社会提供稳定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自觉地为作为纳税人的公民服务,为执行国家意志服务,为市场主体服务,社会发展服务。公民、国家、经济社会的需要是多方面,因而这样的服务型政府,应该是也必须是一个内部各部分目标一致、相互协调、运转灵活、解决问题高效的体系。
当然,要真正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只靠政府组织的力量还是不够的,还要发挥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作用。以企业组织为主体的市场组织,要有社会责任感,要取之社会,回报社会。以公益性民间组织为主体的社会组织,在弥补市场失灵、政府失灵以及减少社会管理成本、培育社会共识等方面起着自己独特的作用。后两类组织在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中,都能发挥各自的作用。
(二) 逐步形成 惠及全民的、能够提供基本公共产品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六中全会确定了 2020 年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其中包括“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明确提出了 逐步形成 惠及全民的、能够提供基本公共产品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要求。
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建立,主要涉及“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公共服务的制度安排问题。
当前,包括教育医疗、收入分配、就业和社保、食品卫生与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在内的公共产品增长迟缓,分配不公已成为我国社会的突出矛盾。而在公共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制度安排上,还存在不少急需解决和改进的问题,例如,公共服务供给中没有形成制度的分工和问责制,公共服务指标的“软化”相当明显;没有形成公共服务可持续的财政支持体制,财政功能性支出比例最大的,仍是经济建设性支出;城乡二元分割的公共服务制度安排,拉大了城乡差距;尚未形成公共服务的多元社会参与机制和有效的监管机制。可以说,目前我国在公共服务领域出现的问题,主要根源并不在于没有提供公共服务的经济能力,而在于缺乏合理的公共服务制度安排。实践证明,如果没有一个制度化的约束,公共服务支出并不能随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实现同步增长。近年来财政支出增长速度很快,基本保持在每年 15 %左右,但科教文卫等公共服务方面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从 1992 年至 2005 年却基本没有增长。
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所提供的公共产品,首先要解决的是由谁来提供——以政府为主,多元社会参与,这就是扩大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尽快建立公共服务体制,并开发多种社会渠道,提供有效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其次,还有一个如何提供的问题,除了政府了直接提供之外,还要通过多种间接提供的方式,其中政府通过买服务的形式来提供公共产品,是行之有效的,既能节省管理成本,又能扶持推动社会组织的健康成长。
这里还要强调一下公共服务体系与社会安全的关系。 一个社会的安全需要涉及到两个基本方面:一是整体社会和国家的安全需要,二是个人在日常生活中的安全需要。过去我们主要侧重于强调社会和国家的安全,忽视了个人生活中的安全。实际上,后者是每一个社会成员更经常、更普遍面对的问题。目前我国个人生活中的安全状况已经大大降低了中国社会的安全度,构成了影响甚至威胁社会和国家安全的一个重大因素。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现实困境”和“未来威胁”是个人安全问题的两种实际成因。
“现实困境”是个人生活中已经遇到的实际困难或问题,如贫困、失业、失房、失地,党群、干群、劳资关系的不协调或紧张,社会不公平、社会治安不力等,这些都严重地影响了社会成员的安全感。在当前,“现实困境”在很大程度上主要又集中在收入分配和财富占有问题上。
“未来恐惧”是指可能对个人生活造成的威胁,因为风险本身就是一个超前性、非事实性概念,是未来可能发生的对人类安全的威胁。目前我国社会处在剧烈变迁的时期,各种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因素容易被激发,社会成员对 风险的潜在威胁也很敏感。譬如, 公共突发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生产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水污染等)造成的恐慌,资源短缺( “ 电荒 ” 、 “ 煤荒 ” 、 “ 油荒 ” 、 “ 水荒 ” 等 )引发的各种紧张现象,公共物品(如教育、银行、通讯、交通、医疗等)的涨价,个人生活中可能发生的非预期性事件(如失业、意外伤害、疾病、残疾),以及个人退休后的生活质量和养老负担等, 这些潜在威胁都有可能降低安全指数,导致社会成员的 “预期性焦虑”心态。
惠及全民的、能够提供基本公共产品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形成,无疑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和减缓“现实困境”和“未来恐惧”的双重压力,同时,也形成一种社会安全屏障。
(三)逐步建立能够广泛容纳社会成员的现代职业体系,
现在, 如何把建设新农村、建设和谐社区与建设能够广泛容纳社会成员的现代职业体系结合起来,是一个很大的课题,有很多创造的机会。
我国人口大部分是农业人口, 大家知道,中国农民总体上说还是游离在现代职业体系之外的社会群体,现在的农业总体上说也还不是产业,而是生计农业。 所以能够创造一些适合的产业,特别是发展第三产业,来容纳这些人口,是一个最主要的途径。本文作者曾经指出: 构建现代职业体系,使至今尚游离在现代职业体系之外的农民逐步进入现代职业体系,是解决农民问题的根本途径。 [8]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如何把农民这样的社会群体逐步纳入到现代职业体系,武汉市的做法给人留下了深刻印象。武汉市的做法是有创造性的:他们把郊区一些围垦区改造成为农家乐的基地。围垦区绝大多数是安徽来的移民。政府要求把原来的房子改成徽式的,具体政策是政府出40%,农民出60%。经过改造外观美丽了,内部干净了。这样才能吸引城市的游客。政府还负责公共设施的投入,而且指导他们改变土地使用的办法,例如把一亩地分成十份。城里人可以包养一份、两份,有几种消费的办法:你可以周末到这里吃新鲜的、无污染、无农药的菜,也可以让农民送到城里你家里,这两者都不选择,则可以把菜卖了,钱存在你的账上。这样,农民由小农业转向了现代服务业,这就是在这样那样地创造现代职业体系,就是在这样那样地进行创新。
社会工作或社会工作者,是现代职业体系当中的一个重要职业。对社会工作(者)这一现代职业体系的重要职业,过去我们认识不够,现在它的重要性被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特别是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宏大的社会队伍之后,培养社会工作者队伍 进入了全国规模的实质性的推进阶段。这也是与我国社会重心往下移密切相关的。
六中全会讲的社会工作概念和社会工作专业讲的还是有差别的。为了解决这个不一致,我初步认为,社会工作者也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狭义的社会工作者就是“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就是人事部、民政部联合颁发的《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所指的,是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卫生服务、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等社会服务机构中,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民政部管的那一部分,基本上属于狭义的。现在,社会工作让各级组织部门来管,概念似乎扩大多了,因此还是有很多值得研究的地方。各级组织部门管的,既有专业的,也有不属于严格专业的或非专业的。我个人认为,只要有利于现代职业体系的建立,广义的社会工作(者)存在和发展,也没有坏处。 真正达到社会工作者是“遵循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运用个案、小组、社区、行政等专业方法,以帮助机构和他人发挥自身潜能,协调社会关系,解决和预防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公正为职业的专业工作者” 的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标准, 社会工作者队伍的壮大,肯定要有一个数量扩大、质量提高的过程。在强调大学的不同层次培养专业化、职业化的社会工作者这个主渠道之外,现有的 广义上的非专业化和非职业化的社会工作者,也要通过不同渠道,采用多种形式加以提高培养。
这方面,基层政府也有很多探索与创造。例如,深圳南山区几年前就开始这样做了,现在也已经比较系统地总结出建立四支队伍的经验。他们所说的四支队伍,一支队伍是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相关的党务骨干队伍,包括社区党务干部建设、“三员队伍”建设,即党建工作指导员、党建工作专职组织员、党建工作联系员,“两新”组织(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党务干部建设。第二支队伍是一支与推进“五大战略”相联系的高素质的社区社会工作队伍,这里五大战略,即升级、优化、替代、置换、储备战略,提高社会工作者的素质。第三支是综合事务协管员队伍。第四支是一支富有爱心的志愿者队伍。这里面确实有很多自主创新的地方,比如说下岗党员的重新聘用,材料说南头街道举办专场招聘会,通过面试、笔试、综合考试公开选拔了十位下岗党员,既是扩充党组织的力量,又是为下岗党员提供就业机会。在现阶段,两条腿走路,给于两条腿之中的这一条腿以应有的重视,仍是非常必要的。
现在全国每年都评地方政府创新奖,200年年1月份我参加了最后的评审。这次申请有250多个各级政府,最高有重庆市政府,基层的有厦门街道的爱心超市。初评后剩下25家。最后,从25家中挑选出10个,结果评了10+1。在社会矛盾的多发期和不和谐因素的活跃期,地方政府可以创新的地方很多。只要敢于实践、大胆探索,可以创造出许多新鲜的经验。现在许多事情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遵循,需要有创新的精神。
(四)逐步重建能够推动社会整合的社会信任体系。
社会结构的转型、体制和制度的变迁、群体和组织的解体和重组,使得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信任遇到很大的挑战。这种状况在社会的日常生活中反映出来,譬如,由于现在人们的职业岗位在很多情形下是流动性、临时性的,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也大大降低,社会成员相互之间忠诚和承诺的效力受到了削弱。这种状况也对社会的系统活动造成了影响,如政府行政机构运行和政策、管理和治理就处在这种充满不稳定性因素的背景下,政府公务人员也是活生生的人,政府行为是在这种社会大环境中实施的。此外,在我国社会转型加速推进中,我们的决策、政策、管理和治理难以避免地会出现一些失误,也对以往建立起来的社会信任形成了动摇。总的看来,社会信任在状态上不稳定化了,在时效上短期化了,在价值取向上实用化了,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越来越取决于政府提供的服务对于他们的需求的满足度和满意度,因而常常表现出一种富于变动的“将信将疑”心态。然而,我们对社会信任的这种总体发展趋势一直缺乏足够的认识,这种现状迫切要求我们把重建社会信任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在观念、体制、制度上充分适应社会生活的这些新变化。
社会信任关系到一个政权的尊严性、权威性、合法性,是社会政治体制的法理基础,需要通过较长的时间,以诚意、耐心和毅力在人民大众的心理上、感情上培育起来“软结构”,因而它的获得很难,失去却很容易,失而复得可以说是难上加难。目前,应当从社会的两个层面上同时入手来改变目前在社会信任方面出现的不利局面:
一个是在制度层面,进行“社会信任的制度化”,这主要是针对我们的党政机关、司法执法机关、公共机构及其干部中自身存在的问题。社会学研究表明,腐败高发期是与社会快速转型期相联系的,我们正处在这样的发展时期。目前出现的形形色色的官僚主义、执法不公、行政不当、为政不廉、假公济私、欺负百姓、奢侈浪费等不良作风和腐败行为,这类损害老百姓利益的现象加重了干群矛盾、官民矛盾,使得本来已经尖锐的社会矛盾有恶化的危险性,结果是严重影响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腐蚀了国家政权的基层基础。所以,制度层面上重建社会信任是非常重要的。
另一个是日常生活层面“社会信任的基础化”,在大众中广泛地进行社会信任的教育,促进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赖,使公民普遍认识到诚信是自己的基本责任,也是应当履行的个人义务。目前,社会信任的国民基础也受到了严重腐蚀,如考试舞弊、商业贿赂、人情关系的特殊对待等等,都表明了这一点。这也说明,增进社会信任不仅是政府的责任,每一个社会成员也要承担起自己的责任。通过个人生活建立起来的日常信任是社会信任最深厚的土壤,能够为“社会信任的制度化”提供有力支撑,从而消除公共政策、社会管理和治理过程的阻碍,提高执政效能,使社会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冲突容易得到缓解和消除。
“制度的信任”与“生活的信任”是相互联系和增进的。 目前很重要的是建立“制度的信任”。现在我们许多干部都觉得 治理社会比过去难多了,最主要的原因是老百姓对政府缺乏信任,形成老百姓信任的真空,老百姓不相信你真是在为他谋利益,你能够为他谋利益。 尽管中央三令五申加以禁止,损害老百姓利益的事情还是普遍存在,这往往使得老百姓形成一种思维的惯性:是不是 想从他们那里拿走什么因而加以警惕。所以,老百姓的信任,是一种非常可贵的社会资源。 老百姓信任,即使在社会政策考虑不周全,也能弥补,有矛盾也好解决,大矛盾化解为小矛盾;反之,如果老百姓不信任,最好的社会政策也难以贯彻,小的矛盾也难化解,甚至被激化为大矛盾。因此,要 实实在在为老百姓做实事,让我们的人民群众、特 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各地通过城乡社区建设,都积累了一些可贵的经验,只要坚持下去,持之以恒, 随着时间的推移,是能够重建可贵的社会信任的。
实现社会和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旧的矛盾解决了,还会产生新的矛盾。我们要继续探索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措施、新办法。
现在各地都有很多创新,我深深体会到现在是地方政府制度创新的极好时机,各地围绕上述四大体系创造的经验是地方政府制度创新的生动体现,他们的经验值得很好总结;二是感受到我们社会学工作者确实应该到基层去,与地方在社会建设的种种创新结合起来,中国社会学才能实现自己的理论创新,发挥自己的实践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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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乔治•瑞泽尔:《后现代社会理论》,华夏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96 页。
[2] 齐格蒙特 • 鲍曼:《流动的现代性》,上海三联书店 2002 年版,第 237 页。
[3] 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 . 人民日报, 2005. 6. 27
[4] 参见《关于“中国模式”问题的研究成果》,载《 2006 年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成果选编》,学习出版社, 2007 年 2 月版,第 139-142 页。
[5] 乔健、姜颖:市场化进程中的劳动争议和劳工群体性事件分析,参见汝信、陆学艺、李培林: 2005 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 .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4
[6] 柯武刚、史漫飞, 韩朝华译 . 制度经济学,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0 : 33
[7] 世界银行: 2006 年世界发展报告:公平与发展,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6
[8] 郑杭生:《和谐社会与社会学》,《人民日报》 2004 年 11 月 30 日 ,第 14 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