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是一项伟大的事业。按照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改革就是指“把事物中旧的不合理的部分改成新的、能适应客观情况的”。[1]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农村的改革并非起步于1978的联产承包责任制,而是应该从1947年10月中共中央公布《中国土地法大纲》开始算起。因为从这部土地法大纲开始,中国的农村彻底推翻了原有的封建主义的土地制度,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使中国的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不是一场深刻的改革又会是什么呢?倘如此,我们就可以说,我国的农村改革是伴随着标志着新中国诞生的土地改革而开始的,其中虽然出现了许多挫折和反复,但一直没有停歇过,到现在已经进行了整整60年了!而起步于1978年的大包干只不过是我们公开宣布的并且体现了辩证法否定之否定原则的一个新的改革过程的开始而已。
即便我们不从60年前而从1978年算起,我们的进行了快30年的农村改革也算得上是一场马拉松式的事业了。可是,人们发现,这场旷日持久的改革迄今依然没有尽头。因为改到今天,我国的现状却是:农业依然是最薄弱的产业,农村依然是贫穷而落后的地方,农民的社会地位依然低下,收入依然微薄,而政治权益的缺乏使得他们很难保障自身的经济权益。与此同时,我们的形成于上世纪五十年代的城乡之间的差距却仍然在这个新世纪无情地扩大,而我们现在依然在一个接一个地推出农村各种改革试验。对此,人们无疑会问:我们为什么要没完没了地推行农村改革呢?什么才是我们的这场已经进行了足足六十年的农村改革的真正的目标呢?或者说,我们的农村改革的正确方向究竟在哪里?要回答这些让人困惑的问题,我们还得从历史上的改革目标说起。
在汉语中,方向即指前进的目标。因此所谓改革的目标也就是指改革的方向。平心而论,不管是谁,要想回避历史以回答上述什么是农村改革目标或方向等貌似简单的问题却并非那么容易。我们之所以不能回避历史,是因为这些问题的答案其实都隐藏在历史之中。只要我们采用实事求是的而不是文过饰非或为尊者讳的马克思主义的态度认真地分析和研究曾经发生在我国历史上的那些改革事件和历程,找到这些问题的答案并非难事。本节拟从建国初期的农村改革历史开始进行必要的回顾与分析,以看看我国的历次农村改革到底确定了哪些目标以及为这些目标的是如何实现的。
在建国前夕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就建国后农林渔牧业的发展目标提出,“在一切已澈底(原文用词如此——作者注)实现土地改革的地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农民及一切可以从事农业的劳动力以发展农业生产及其副业为中心任务,并应引导农民逐步地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各种形式的劳动互助和生产合作。在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工作的每一步骤均应与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相结合。” 除此之外,共同纲领还有以下的规定:“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2] 显然,《共同纲领》指出建国后的农村土地改革的目标或叫中心任务就是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及其副业并要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中共中央在实行土地改革后的第二年,首次就农村合作化问题发布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在这份有关农村改革的决议中,中央提出,“提倡‘组织起来’,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发展农民劳动互助的积极性。这种劳动互助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农民私有财产的基础上)的集体劳动,其发展前途就是农业集体化或社会主义化。”[3] 根据这个决议,这次的农村劳动互助改革是试图通过各种互助合作的形式,把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农业经济,改造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经济。这一农村改革的过程,就是农业合作化,亦称农业集体化。应该说,中共中央的这份决议与《共同纲领》原则一致,理念相通,也符合当时中国农业经济发展的要求。
这时我们在农村推行的集体化改革还是在土地等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集体化,其性质是双重的,即资本主义的土地私有制加上社会主义的收入分配制度。如果要问它姓社还是姓资,可以说,这时的集体化既姓社,也姓资。因为仔细分析,这个合作化是“在私有财产的基础上,农民有土地私有权和其他生产手段的私有权,农民得按入股的土地分配一定的收获量,并得按入股的工具及牲畜取得合理的代价”,加上“共同劳动”,并且“实行计工取酬,按劳分红,并有某些公共的财产”之类的带有公有制色彩的分配方式,因此,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合作化也就同时具有了“社会主义的因素”。[4]
这时的合作化有三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简单的临时性或季节性的劳动互助;无论新老解放区都是最大量存在的。第二种形式是常年的互助组,其中一部分开始实行农业和副业的互助相结合;有某些简单的生产计划和技术分工,还购置了一部分公有农具和牲畜,积累了小量的公有财产。这类形式最初占少数,但后来逐步增多。根据当时的官方数据,以上两种形式的互助组织所包括的农民,在华北地区已发展到占全体农民的60%,而在东北老解放区农村则达到了70%。[5] 客观地说,这两种类型的农业合作都属于合作社雏形,因为它虽然还没有组织成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但已经具有了合作社的自主和自助的特征。
可以说,如果后来我们不是以所谓意识形态目的,即以所谓两条道路的斗争作为是次合作化改革的指南,而是真正为农民的利益着想,继续在合作化过程中逐步推行国际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与做法,中国的农业将很可能走上与后来的以所谓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完全不同的土地私有而分配公有的具有混合性质的社会主义道路。也许,现在的困扰我们几十年的所谓“三农”问题将不会出现。当然这只是一种假设。因为历史不能复制。
是次农村合作化改革还有第三种形式,即是建立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也就土地合作社。这种形式包括了第二种形式中的特点,也将农业与副业的结合起来,有一定程度上的生产计划性和技术的分工,有些或多或少的共同使用的改良农具和公有财产,等等。这种合作化方式“因为有了某些公共的改良农具和新式农具,有了某些分工分业,或兴修了水利,或开垦了荒地,就引起了在生产上统一土地使用的要求。这还是在土地私有或半私有基础上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用土地入股同样地是根据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并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退股。”[6]
合作化初期的土地入股与现今重庆等地实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改革试验相比,其相同的地方都是用土地入股,但前者入股是基于土地私有制,而后者则是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仅仅是以并非靠得住的土地使用权入股。这是最大的、也是根本性的区别所在。这里值得我们重视的是,当时还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随时退股。现在,有学者很看重这一条,并将我国后来合作化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归因于强制入社,且不能自由退社。[7] 在合作化初期,根据上述的自愿原则,土地的确是既可以入股,也可以退股的。这种情况在当时并不少见。可见,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合作化初期还是得到一定尊重的。
我们在那时的农村合作化改革的发展目标也比较明确,就是这份决议中所说的“要克服很多农民在分散经营中所发生的困难,要使广大贫困的农民能够迅速地增加生产而走上丰衣足食的道路,要使国家得到比现在多得多的商品粮食及其他工业原料,同时也就是提高农民的购买力,使国家的工业品得到广大的销场”。[8] 这时中央关于农业合作化改革的发展目标与《共同纲领》提出的“引导农民逐步地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各种形式的劳动互助和生产合作”,“以发展农业生产及其副业为中心任务”的农业发展目标还是一脉相承的。可见,当时推行的合作化改革措施尽管也有部分意识形态的政治动机在里面,但比较符合实际,显得较为理性,也体现出决策者的自信与大度。所以,这个决议也没有像后来那样试图动用政权的力量强制推行之。
但是仅仅过了两年,到了1953年底,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这时,情况开始有了很大的变化。这个决议里明显看出,意识形态的东西已开始占据并主导了决策者的头脑,致使是次农业合作化改革虽然也说了“使农民能够逐步完全摆脱贫困的状况而取得共同富裕和普遍繁荣的生活”这样的话语,但其提出的合作化改革的发展目标,却是要“逐步实现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并将其确定为“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10] 当作为社会主义成为一种图腾并被当作合作化改革的奋斗目标时,农民的利益就成为一种可有可无的东西了。
为了尽快实现这个近乎于完全政治目的的发展目标,该决议指出,“根据我国的经验,农民这种在生产上逐步联合起来的具体道路,就是经过简单的共同劳动的临时互助组和在共同劳动的基础上实行某些分工分业而有某些少量公共财产的常年互助组,到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而有较多公共财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到实行完全的社会主义的集体农民公有制的更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也就是集体农庄)。这种由具有社会主义萌芽、到具有更多社会主义因素、到完全的社会主义的合作化的发展道路,就是我们党所指出的对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11]不仅如此,决议还要求全党“把互助合作运动纳入党中央所指出的正确的轨道,有计划地逐步地完成改造小农经济的工作,使农业在社会主义工业的领导下,配合着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发展,而胜利地过渡到全国的社会主义时代。”[12]这些充满了意识形态政治目的的改革目标表明,这时的我国农村合作化改革已经撇开了自主和互助等合作社原则,使得原本为发展农业经济以及为农民谋利益的合作化逐步地成为我们某些领导人实现其狂热的共产主义乌托邦理想的一种试验了。
为了达致上述政治目标,我们甚至不惜让农业这个第一产业也要“在社会主义工业的领导下”,配合其发展。农业成了陪工业这个太子读书的角色。再加上1953年推出的以固定价格征购农副产品的统购统销制度和1955年先后推行的户口登记制度和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制度,[13]至此,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和城乡二元结构的理论根据最终确立了。农业被工业绑架,农民的土地被收归集体所有,农村则成为城市的附庸。中国的“三农”问题就此出现。
为了加快推行以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为目的的农业合作化改革,1955年中共中央又发布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认为土地改革“主要是农民同地主阶级的斗争,要解决的农民问题是土地问题”,而“在新的革命阶段则主要是农民同富农和其他资本主义因素的斗争,这个斗争的内容,就是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或发展资本主义的两条道路的斗争,要解决的问题是新的农民问题即农业合作化的问题”。为此,该决议决定,要“彻底地批判这种右倾机会主义”,以“保证合作化运动继续前进和取得完全胜利”。[14] 在这种政治权力的强行推动下,我国的农业合作化改革的确取得了表面上的成绩。会后,农业合作化运动急速发展,仅3个月左右的时间就在全国基本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到1956年底,参加合作社的农户占总农户的96.3%,其中参加高级社的达总到农户总数的87.8%,基本上实现了完全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由农民个体所有制到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转变。[15]
不仅如此,到了推行合作化改革的后期,即1957年,全国农民的土地几乎全部被带有强制性地入股到高级合作社里,自愿入股与自由退股的原则已成为不必要的政治遮羞布,可有可无了。因为此时农民再想退社已经成为政治问题,是不可能的了。而且,为了更好地与所谓农副产品投机商进行斗争,1957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由国家计划收购(统购)和统一收购的农产品和其他物资不准进入自由市场的规定》,将几乎所有农副产品,包括:烤烟、黄洋麻、苎麻、大麻、甘蔗、家蚕茧(包括土丝)、茶叶、生猪、羊毛(包括羊绒)、牛皮及其他重要皮张、土糖、土纸、桐油、楠竹、棕片、生漆、核桃仁、杏仁、黑瓜子、白瓜子、栗子,集中产区的重要木材,大麻、甘草、当归、川芎等38种重要中药材,供应出口的苹果和柑橘,若干渔业集中产区供应出口和大城市的水产品等等,全部明确规定属于国家统一收购的农产品。[16] 几乎所有农副产品的价格因统购统销而被固定下来,失去了土地的农民们又丧失了最后一点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随着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的建立并逐步得到加强,国家还加强了对农村市场的管理,在农村流通领域以国有的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为主(国有的合作社也是我国合作化改革的一个绝无仅有的特色),实行了高度集中的计划调节。从此,随着我国土地私有制的被消灭以及所谓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最终确立,真正意义上的农副产品市场经济基本上不复存在了。几年前推出的以意识形态政治斗争为目标的农业合作化改革终于在1958年出现的“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社的旗帜下取得了最后的胜利。
但是,由于合作化前期农村土地还是实行的私有化,尽管后期土地被收归集体所有,但当初被土地改革解放出来的农业生产力还在惯性的轨道上持续地但却是越来越弱地发挥着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作用,再加上国家强制力的推动作用,这次以意识形态为目标的农业合作化改革对农业生产的破坏性影响还没有完全显现出来,甚至还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比如,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1957年)期间,农业总产值平均每年递增4.5%,1957年粮食产量达到1950亿公斤,比1952年增长19%。[17] 按照当时人口计算,人均粮食产量比五年前的1952年增加了大约60斤左右。[18] 不过,与土改后的1952年农业总产值比1949年三年增长48.4%相比,势头已经明显衰减下来了。从这个数据也可以看出,我国土地改革后所解放的农业生产力对农业发展的爆发性促进作用开始消退。
中国的改革实践证明,任何以意识形态为目标的改革都不会有好的结果。农业合作化改革就是如此。在当时的决策者认为自己的改革已经实现了既定的改革目标并取得了伟大的胜利时,巨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危机其实已经在所谓的胜利的欢呼声中酝酿成熟了。但是这些改革的决策者们还沉浸在由周围逐步加大的浮夸的数据搭建成的伟大成就之中。
1958年8月,中共中央又乘胜推出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从这个决议可以看出,仅仅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已经满足不了当时的决策者的想尽快过渡到所谓社会主义最高层次的共产主义的迫切的要求了。该决议认为,“在经济上、政治上、思想上基本上战胜了资本主义道路之后,发展了空前规模的农田基本建设,创造了可以基本上免除水旱灾害、使农业生产比较稳定发展的新的基础,在克服右倾保守思想,打破了农业技术措施的常规之后,出现了农业生产飞跃发展的形势,农产品产量成倍、几倍、十几倍、几十倍地增长,更加促进了人们的思想解放”。虚假的成绩和抽象的意识形态终于模糊并缩小了理想与现实之间的距离,而对意识形态力量的盲目崇拜则将自己陷入自大狂的旋涡中而难以自拔。
该决议还以充满了革命理想主义的口吻说,“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中,就已经包含有若干全民所有制的成分了。这种全民所有制,将在不断发展中继续增长,逐步地代替集体所有制,由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是一个过程,有些地方可能较快,三、四年内就可完成,有些地方,可能较慢,需要五、六年或者更长一些的时间。过渡到了全民所有制,如国营工业那样,它的性质还是社会主义的,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然后再经过多少年,社会产品极大地丰富了,全体人民的共产主义的思想觉悟和道德品质都极大地提高了,全民教育普及并且提高了,社会主义时期还不得不保存的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工农差别、城乡差别、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差别,都逐步地消失了,反映这些差别的不平等的资产阶级法权的残余,也逐步地消失了,国家职能只是为了对付外部敌人的侵略,对内已经不起作用了,在这种时候,我国社会就将进入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共产主义时代。”决议最后自豪地说,“建立人民公社首先是为了加快社会主义建设的速度,而建设社会主义是为了过渡到共产主义积极地作好准备。看来,共产主义在我国的实现,已经不是什么遥远将来的事情了,我们应该积极地运用人民公社的形式,摸索出一条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具体途径。”
可是严酷的事实是,历史的发展与我们自己所想象并公开宣传的截然相反。几年之后,加快过渡的全民所有制并没有让“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工农差别、城乡差别、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差别,都逐步地消失了”,相反却更加巨大了。而且,被我们寄托了无数美好意识形态理想的人民公社也并没有让我国的“社会产品极大地丰富了”,相反,浩劫般的大饥荒很快就来临了。
由此可见,这次农村人民公社化改革的所有的发展目标都是从自己的意识形态中抽象出来的虚幻的东西,都是在自我地宣传如何通过自身的努力就可以进入一个又一个的更为先进的社会发展阶段。理想主义的梦想成为了改革的最终目标,而原有发展经济、保护农民土地所有权的民生和民权的目标则被淹没在因理想成为现实而在臆造和浮夸中涌现出来的无穷无尽的虚假的财富之中。在所有持不同意见的人均会作为政治对手被打倒的强权政治下,无论何种改革,也无论看起来是多么地艰巨和困难,它的成功也都不会再有任何悬念了。人民公社化就是这样一种充满了狂热理想和无数幻想的改革。1958年8月份发布的决议,仅仅过了两个月,“全国迅速形成了人民公社化运动的热潮。到10月底,全国74万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就被改组成2.6万多个人民公社,参加公社的农户有1.2亿户,占全国总农户的99%以上,全国农村基本上实现了人民公社化。”[17] 当然,没过多少时间,灾难也以几乎同样的深度与广度降临了,而且持续的时间则更长了——从1958年到1978年,整整二十年!
在冷静地分析并总结了发生在上世纪五十年代的这段农村改革的历史的经验教训之后,我们起码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由于我们在土地改革后推行的历次农村改革中越来越将理想主义的意识形态而不是遵循《共同纲领》的指导原则将发展农村经济和保护农民土地所有权作为改革的目标,我们的农村改革必然因失去方向而归于失败。我认为,这个结论对于评估和分析我们现今的农村改革也是有很大的借鉴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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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摘引自《现代汉语词典》350页“改革”词条,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2] 摘引自《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新华网根据中央档案馆提供的原件刊印,
网址: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4-12/07/content_2304465.htm
[3] 摘引自《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1951年12月15日通过并发布)第三条, 新华网根据中央档案馆提供的原件刊印,
网址: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4-12/15/content_2337342.htm
[4] 摘引自《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1951年12月15日通过并发布)第五条,根据中央档案原铅印件刊印,网址同[2]
[5] 摘引自《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1951年12月15日通过并发布)第四条,网址同[2]
[6] 同[5]
[7] 晓亮《合作经济与新农村建设》,人民网2006年10月20日期,原载《中国经济时报》,网址:http://theory.people.com.cn/GB/40557/49139/49143/4939232.html
[8] 同[2]
[9] 同[3]
[10] 摘引自《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1953年12月16日通过并发布)
[11] [12] 同[10]
[13] 中共中央于1953年10月16日做出《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遵照中共中央的决定,政务院于同年11月23日正式颁布《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和《粮食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办法》;1955年6月9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建立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两个月后即1955年8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至此,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正式形成。
[14] 摘引自《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扩大)根据毛泽东同志1955年7月31日在省委、市委和区党委书记会议上的报告 通过的决议于1955年10月11日通过,人民网转载,
网址:http://www.people.com.cn/GB/shizheng/252/5089/5099/20010426/452570.html
[15] 摘引自《农业合作化运动》,新华资料,新华网刊载,
网址: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1/20/content_697957.htm
[16] 详见国务院《关于由国家计划收购(统购)和统一收购的农产品和其他物资不准进入自由市场的规定》(1957年8月发布)
[17] 何康主编《中国农业四十年》,中国农业出版社1989年版
[18 ] 根据《统计工作》刊物1957年第11期提供的人口数据,我国1952年总人口约为5.7亿,同年的粮食产量为3088亿斤,而1957年我国人口为6.4亿,粮食总产为3900亿斤。
[19] 《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新华网,
网址: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1/20/content_69814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