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冬:情绪恰当性评价的普适主义前提合理吗?——对当代价值新情感主义的一个批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944 次 更新时间:2023-02-22 10:23

进入专题: 情绪恰当性   具体对象   形式对象   价值新情感主义  

安冬  

摘   要:情绪恰当性理论的标准模式认为,一种情绪是恰当的,当且仅当它的具体对象正确例示了其形式对象。本文将表明,作为这个标准模式的代表,即达姆斯和杰克布森的理性新情感主义和克莉丝汀·塔伯蕾的表象新情感主义都不加论证地预设了恰当性标准的普适性。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过度依赖情绪与信念和知觉的类比,以及以偏概全地使用某些高度符合人们直觉的例子。同时,通过两个其他因素影响情绪判断的具体例子,并结合元伦理学中道德实在论与道德相对主义对道德分歧的讨论,本文将表明恰当性标准的普适性不应被视为理所当然,而是需要加以论证。


关键词:情绪恰当性;具体对象;形式对象;价值新情感主义


引 言


在通常情况下,情绪是我们对事件的自然反应。例如,人们见到一条蛇会自然而然感到害怕,而与好友重逢会感到高兴,对遭受骚扰自然会感到愤怒,等等。相反,当一种情绪与其对象之间发生某种不匹配时,我们就说这种情绪是不恰当的。例如,当某人因不知道面前是一只真人大小的玩具熊而感到害怕时,他的这种害怕情绪就是不恰当的,而且这种害怕还可能遭到批评。这种对情绪的规范性评价被称为“恰当性”评价(fittingness assessment)。过去几十年,在哲学和心理学领域,关于情绪的研究出现迅猛增长的趋势。学者们不断认识到情绪的积极作用,并能对其作出实验检验。心理学家提出,情绪能够通过发出信号、刺激行动等功能机制帮助主体实现目标。(cf. Ekman, pp.169-200;Frijda;Lazarus;Lench, Flores and Bench, pp.834-855;Lerner and Keltner, pp.146-159;Levenson, pp.100-112;Pinker)哲学家指出,情绪在提供信息方面具有工具性的认识论价值(cf. Nussbaum;Goldie, 2000;Greenspan;Pugmire;Roberts;Solomon)、在构成评价性知识方面具有非工具性的认识论价值(cf. Brady;Deonna and Teroni, 2012;2016, pp.155-173;Goldie, 2000;Prinz, 2007;Tappolet)、在完善道德性格方面具有工具性的道德价值(cf. Antonaccio, pp.127-141;Taylor)、在构成道德敏感性方面具有非工具性的道德价值。(cf. Bagnoli[ed.];Bell;Deonna and Teroni, 2016,pp.155-173;Kurth, 2015,pp.171-195;2018;Srinivasan, pp.123-144)鉴于此,对情绪价值的理解也让我们有机会重新审视西方哲学中关于理性与情绪对立的传统,并为不同于西方主流哲学的其他传统开放了新的可能性。但这些作用和价值只有在恰当的情绪中才会有所体现,否则,情绪就只会提供误导性的信息、无法形成正确的评价性知识以及干扰或阻碍实现主体目标的行动。正因如此,恰当性才是一个重要且亟待澄清的问题。学者们对这个概念已经作出了各种说明,其中的标准模式认为,当一种情绪的“具体对象”(particular object)正确地例示(instantiate)了它的“形式对象”(formal object)时,它就是恰当的。(cf. D'Arms and Jacobson, 2000a, pp.65-90;De Sousa;Döring, pp.363-394;Goldie, 2004, pp.91-106;Tappolet)在上述玩具熊的例子中,因为玩具熊并没有正确例示“让人害怕”这个属性,因此这种害怕就是不恰当的。

本文将对目前文献中对这种标准模式的主流刻画作出批评,笔者将论证这种主流刻画其实预设了一个具有高度争议的前提,即情绪的恰当性标准是普适的。通常情况下,说一个标准是“普适的”,是说一种具体情绪是否恰当这个问题不应受诸如感受主体的身份等因素的影响。为了表明这个预设是有高度争议的,文中将讨论两个具体的例子,证明“某种情绪是否恰当”这个问题存在合理分歧。因为文化、年龄、社会阶层、经济水平、性别、健康状况等都会对恰当性评价产生影响,这些分歧表明了人类情绪经验的复杂性。因此,恰当性理论不应该预设一个普适性标准而忽视了这种复杂性。


一、情绪恰当性的标准模式


首先需要澄清的一点是,恰当性评价有别于其他维度的规范性评价。具体而言,一种情绪可以在道德上被反对(例如,小王在葬礼上感到好笑),可以从审慎角度(prudential)来看是不恰当的(例如,小张在演讲之前感到紧张),也可以在审美意义上是不合适的(例如,小李为糟糕的画作感到骄傲)。而且,情绪也可以在时长上(duration)或强度上(intensity)失当。例如,小吴对自己被别人不小心踩了一脚而持续耿耿于怀,或对自己被别人不小心踩了一脚而勃然大怒都是不恰当的。这些评价在某种程度上也都具有规范性,但是它们与本文讨论的恰当性评价不同。尽管在日常语言中,我们都可以用“不恰当”这个词来评价这些情绪,但依循现有文献,本文中的“恰当”一词作为专业术语,仅仅用于描述情绪及其对象之间的关系。

情绪恰当性的标准模式认为,一种情绪是恰当的,当且仅当它的具体对象正确地例示了它的形式对象。理解这个模式需要了解它其中包含的两个被广泛接受的论点。首先,情绪是意向性的(intentional),也就是说,情绪反应总是“关于”(about)某个对象的,这种“关于性”(aboutness)意味着情绪是有意向性对象的。例如,在上述害怕玩具熊的例子中,主体的恐惧是关于玩具熊的。那些存在于外部世界中、独立于主体的对象就被称为“具体对象”。在此例中,恐惧的具体对象就是玩具熊。其次,情绪也是具有评价性的(evaluative)。当我们感受到某种情绪时,我们便同时对对象进行了某种方式的评价。例如,当我为玩具熊感到害怕时,我把对象评价为可怕的。这种评价性属性被称为情绪的“形式对象”。与具体对象不同,作为形式对象的评价性属性并不独立于主体,而是主体赋予外部世界的。在这个意义上,这些属性是反应依赖性的(response-dependent)。一般而言,每一种情绪反应都包含这两种对象:具体对象和形式对象。

在了解了情绪的意向性和评价性这两点后,我们现在可以更好地理解上述标准模式。根据这个模式,某种情绪恰当与否取决于它的具体对象是否正确地例示了它作为形式对象的评价性属性。在害怕玩具熊的例子中,由于玩具熊这个具体对象并不具有“让人害怕”这种评价性属性,因此它也就没有正确地例示害怕的形式对象。所以,这种害怕的情绪就是不恰当的。这个标准模式的优势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它保留了我们的一个直觉观点,即,情绪是可以在与其对象是否匹配的意义上得到规范性评价的。第二,它回避了一个重要困难,即,下面即将讨论的“错误理由问题”(Wrong Kind of Reasons Problem)。第三,上述讨论的害怕玩具熊这类例子是与人们的直觉高度契合的。

首先,几个思想实验很好地表明了情绪可以在恰当性这个维度上得到评价。第一个思想实验是“不道德的有趣笑话”(immoral funny joke)。(cf. D'Arms and Jacobson, 2000a, pp.65-90)假设你听到了一个很机智但有严重性别歧视的笑话。作为笑话,你觉得它确实很有趣,然而你也意识到它简直令人发指,因为其笑点建立在赤裸裸的性别歧视之上。在直觉上,我们似乎都认同这样一种观点,即,尽管在道德上,我们不应该为这个笑话感到好笑,然而仅仅将它当作一个笑话而感受到的好笑则完全是恰当的。因此,似乎确实存在一种不同于道德评价的评价维度。

第二个思想实验是“值得嫉妒的副高同事”(enviable tenured colleague)。(ibid.)假设你是系里刚刚入职的青年教师,面临非升即走的压力。再假设小王是你的同事,而她刚刚评上了副高职称。从审慎的角度来讲,你不应该嫉妒她,因为嫉妒会让你和小王的关系变得紧张甚至敌对,而这样的关系会影响你自己的晋升。然而,她优异的工作成绩似乎又确实令人嫉妒。这个例子同样说明,似乎存在一种与审慎的角度不同的评价维度。

第三个思想实验是“敬佩恶魔”(admiring the evil demon)。(cf. Rabinowicz and R⌀nnow-Rasmussen, pp.391-423)假设一个恶魔来到你面前,要求你敬佩他,否则就会对你的家人实施酷刑。面对这种情况,你似乎有理由敬佩他。这个理由可以是个道德理由,例如无辜者不应该受到伤害;也可以是从审慎角度出发的理由,例如你要保护家人。但无论如何,敬佩这样一个恶魔似乎是非常不恰当的,因为他身上完全不具备值得敬佩的任何特征。

以上这些例子表明,出于道德或审慎层面的考虑对恰当性的评价维度来讲,既非必要又非充分,而是无关的。因此,从直觉上来看,确实存在着一个与道德、奖惩和其他因素无关的评价维度,这个评价维度仅仅与对象的特性有关。恰当性就意在刻画这一维度。

其次,对“错误理由问题”这一点的讨论与上述思想实验紧密相关,而对这个问题本身的讨论已经有很多,在此笔者只作简单勾勒。(cf.Gertken and Kiesewetter)在当代价值论的讨论中,有一种按照理由来解释价值的理论近年来逐渐受到关注,即基于理由的恰当态度理论(Reason-based Fitting Attitude Theories)。该理论认为,某物有价值当且仅当存在充分理由对它持有认可的态度。例如,某人值得崇敬当且仅当存在充分理由对他产生崇敬的态度。这个理论本身有很多解释上的优势,然而它所面临的最致命威胁就来自上述思想实验。例如,我确实有充分理由敬佩恶魔(即保护无辜者或保护家人),然而说恶魔值得敬佩是荒谬的。但是基于理由的恰当态度理论并不能排除此类理由,也就是被称为“错误理由”的那些理由。因此,这个理论需要说明如何区分正确理由和错误理由。而在应对这个挑战的时候,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恰当性的标准模式可以回避这一困难,因为它并没有用理由来刻画恰当性标准,因此不面临说明正确与错误理由之间区别的任务。当然,它面临着其他困难,例如如何细化具体对象正确例示形式对象等等。但是,鉴于错误理由问题对恰当性理论来说是更为根本的困难,因而对它的回避是一个很重要的理论优势。

第三个关于害怕玩具熊这种高度符合直觉的例子将是下文要谈论的重点。这类例子经常被用作发起相关讨论的引子。在评价此例中的害怕是否恰当时,大部人的直觉都是一致的,即,玩具熊并不具有“让人害怕”这种属性。我们似乎非常确定这是一个事实。然而本文要强调的是,诸如“x真正例示了y”或者“x确实例示了y”这样的陈述并不总像玩具熊的例子那样清楚、无争议。因而,仅仅从这些毫无争议的例子出发来预设恰当性标准的普适性是缺乏根据的。


二、标准模式中的普适性预设


在情绪恰当性的文献中,有两种观点最为重要。贾斯汀·达姆斯和丹尼尔·杰克布森(Justin D'Arms and Daniel Jacobson)是最早提出把情绪恰当性作为一种独特规范性评价维度的当代学者,而克莉丝汀·塔伯蕾(Christine Tappolet)是当代情绪哲学领域中对情绪恰当性作出最系统阐述的代表。在这一节中,笔者将表明这两种重要理论都不加论证地预设了恰当性的普适性。

(一)达姆斯和杰克布森的理性新情感主义(Rational Neo-Sentimentalism)

在《情感与价值》一文中,达姆斯和杰克布森提出了“新情感主义”(Neo-Sentimentalism)这个术语,并用以概括西蒙·布莱克本(Simon Blackburn)、阿兰·吉尔伯特(Allan Gibbard)、约翰·麦克道尔(John McDowell)和大卫·威金斯(David Wiggins)这些当代学者的相关观点。(cf. D'Arms and Jacobson, 2000b, pp.722-748)达姆斯和杰克布森论述道,虽然上述学者持有不同的元伦理学观点,但在这一点上则达成共识,即他们共享新情感主义的一个核心理念,即某种东西具有某种评价性属性就意味着对它的情绪反应是恰当的。这首先是一个关于“解释”的表述(an explanatory thesis),目的是对人们所作的价值判断作出解释,即对于“人们为什么会认为某物具有某种价值属性?”这个问题,新情感主义者认为,这是因为人们对该物所产生的特定情绪反应是恰当的。为了进一步了解这个流派,我们可以把价值新情感主义与传统及当代道德情感主义(Moral Sentimentalism)作简单对比。早期现代的英国哲学家沙夫茨伯里(Shaftesbury)、弗朗西斯·哈奇森、大卫·休谟和亚当·斯密,通常被认为是传统道德情感主义的代表。虽然他们的理论各有差异,但他们都大体认同,道德判断可以被解释为一种广义上的情感判断,包括赞同(approval/approbation)和反对(disapproval/disapprobation)等。这些情感判断说明了为什么我们认为某些行为在道德上是正确的,而某些行为在道德上又是错误的。尤其是休谟和斯密,他们进一步指出这种情感判断的基础是“同情”(sympathy),也就是共享他人情感的那种机制。例如,好的行为反映出某种愉悦感,在同情心的作用下,我们对这种行为也感到愉悦,从而认可它。在休谟看来,在道德领域中,我们期待那些赞同或反对的情感反应是人所共享的,因此会让我们在进行道德评价时,能够暂且抛开自我利益、亲疏关系等考虑,尽可能站在一个“共同的视角”中(common point of view)作出公允判断。在斯密看来,自我利益、亲疏关系等阻碍公正道德评价的因素,应该由一个想象出来的“不偏不倚的观察者”(impartial spectator)排除掉。当代道德情感主义延续了道德判断可被解释为情感判断这一核心理念,例如迈克尔·斯洛特(Michael Slote)认为,当一个人关心他人时,他会体会到一种温暖,旁观者通过共情也能体会到这种温暖,这种共情及温暖的感受构成了道德上的赞许。相反,当一个人做出伤害别人的行为时,这种行为展现了一种冷酷,旁观者通过共情也能体会到这种冷酷,由此构成了道德上的反对。

与传统和现代道德情感主义相比,本文聚焦的价值新情感主义有两点不同。首先,它把解释的范围从道德领域扩大到了整个价值领域,试图给这个大的领域作出一个贯通的解释。因此,我们不仅关心道德上的对与错,也关心诸如令人恐惧的、好笑的、值得嫉妒的这类非道德属性。更重要的是,价值新情感主义为作为解释项的“情感反应”作了一个框定,并不是任何情感反应都能够解释价值属性,而是只有恰当的情感反应才行。换言之,仅仅对某物有一个情感反应,并不能总是合理地解释产生该反应的对象所具有的价值属性。例如,某人对玩具熊产生的害怕并不意味着玩具熊具有“可怕的”这一属性。因此,有必要加入“恰当性”这一规范性条件。

虽然在达姆斯和杰克布森看来,布莱克本、吉尔伯特、麦克道尔和威金斯这些当代学者都倡导某种价值新情感主义,但他们进一步批评了这些哲学家,认为他们对恰当性作出的说明混淆了持有一种态度的正确理由和错误理由,也就是上一节的几个思想实验中所反映出来的不同维度的理由。但是达姆斯和杰克布森并没有因此抛弃新情感主义,而是试图在这个框架下给出一个能区分不同理由的解释。他们的思路是“一种一种地研究情绪反应,使得我们能够判断出每种情绪所显现出来的、关于外部世界的特征到底有哪些”。(D'Arms and Jacobson, 2000b, p.746)这个策略着重探究每种情绪的本质,不失为一个好的思路。然而,下文将表明,他们对这个策略的论述暗含了恰当性的普适性这一前提,而同时又缺乏对它作出论证。

首先,在表述上,他们使用了诸如“真正”“确实”这样的词。例如,“一种情绪反应在如下意义上是恰当的:某人愤怒的对象确实令人愤怒”(ibid.,p.735);“我们可以通过考察,比如说,羞耻这种情绪,来确定哪些事物是真正令人感到羞耻的”(ibid.,p.736),“换言之,我们设定,判断F是恰当的就是在某种意义上认可它,也就是认为当下的情境真正对应了F”(ibid.),等等。在日常用语中,诸如“真正”“确实”这类词意味着某个陈述句的真值不应该因陈述者的背景条件而发生改变。换言之,这些词意味着被陈述的句子应该是为所有人同意的。因此,当两个人在某种情绪是否恰当这个问题上产生分歧时,这些词语的使用就意味着至少其中一个人是错的。其次,达姆斯和杰克布森大量讨论了评价判断的“真理性”和“客观性”。(cf.D'Arms and Jacobson, 2000a, p.13;2000b, p.733,736,738)与上一点一样,这些讨论也预设了判断标准的一致性。注意,本文的批评并不是针对他们认为评价属性是“独立于主体存在的”(response-independent)这个观点——上述所举例证并不蕴含这一点。换言之,即便使用了“真理”“真正”“确实”这些词语,评价属性依然可以具有主体依赖性。

有人可能反驳说,这些词语的使用和讨论的背景也并不蕴含“恰当性评价标准是普适的”这一论点,因为我们可以设想一种多元(plural)或者相对(relative)意义上的“真理”。这样的话,上面引述的讨论与真理多元主义(truth pluralism)或者真理相对主义(truth relativism)就是兼容的。对此,文本的回应是,对达姆斯和杰克布森的文本解读不支持真理多元主义或真理相对主义。恰恰相反,他们支持的是恰当性标准的普适性。例如,当他们在谈论“社群标准”(community standard)时说道:

如果说某人所在的社群认定某种特征是让人羞耻的(例如某人的性取向),那么具有这种特征的人很难在其影响下不为此感到羞耻。但是人们当然不能把社群标准视作确定某物是否确实让人羞耻的标准。很可能这反而是将文化强加于人的一种偏见,是值得反抗而不是值得接受的。(D'Arms and Jacobson, 2000b, p.737)

随后,他们又论述道“社群标准并不决定X是否具有F的属性”。(ibid., p.738)因此,他们讨论社群标准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给真理多元主义或真理相对主义留出空间,与此相反,他们恰恰是为了表明有某种普适性的标准是高于社群标准的。与此观点不同,“社群标准不一定决定X是否具有F的属性”这一观点才给真理多元主义或真理相对主义留出了空间。笔者此处对达姆斯和杰克布森的批评正是在于引导这个方向的讨论,而目前关于恰当性的主流文献中对此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塔伯蕾的表象新情感主义(Representational Neo-Sentimentalism)

塔伯蕾的表象新情感主义是最为系统阐述情绪、价值以及情绪恰当性的学说。根据这个理论,某物具有某个评价性属性当且仅当对该物的情绪反应是正确的(correct)。这里,“正确性”(correctness)包含着一种认识论的视角,并与她所主张的情绪理论相契合。塔伯蕾主张一种情绪的知觉理论(perceptualist theory),即,作为一种意向性态度的情绪表象(represent)评价性属性的方式,正如作为一种意向性态度的知觉(perception)表象知觉属性的方式一样。例如,当我看到一个球体,我的视觉系统表象了关于形状的属性“球形的”。类似地,塔伯蕾认为,当我敬佩特蕾莎修女时,我的敬佩表象了评价性属性“可敬的”。像知觉一样,情绪也具有正确性条件(correctness condition)。我对某物的表象是正确的当且仅当该物的确具有那种属性。在这种理论中,“恰当”就意味着“正确”。

在当代情绪理论中,知觉理论是最主流、最重要的一种,而这种理论也预设了恰当性的普适性。首先,与知觉的类比已经表明了这一点。在知觉的例子中,我们很自然地会认为,某物是否具有某种知觉属性这个问题确实是有标准答案的。对于知觉态度,我们通常不会认为它的正确性条件会随着主体的变化而变化,也通常认为不应该如此变化。面对同一个对象,“它是球形”与“它不是球形”这两个陈述不能同时为真。因为塔伯蕾认为情绪是一种特殊的知觉,因此这一点也必然要在她的情绪恰当性理论中得以体现。根据这种理论,面对同样一个具体对象,“它是可怕的”与“它并不可怕”这两个陈述也不能同时为真。继而,“害怕是恰当的”与“害怕是不恰当的”也不能同时为真。因而,情绪的知觉论预设了情绪恰当性标准的普适性。其次,塔伯蕾也在语言上强调了这种普适性。例如,她指出,“(恰当性)是关于表象事物本来具有的属性这样一个问题”(Tappolet, p.87);“(情绪)表象的是评价性属性,这个表象的正确与否取决于事物是否原本就是它被表象的那个样子”(ibid.);“判断一种情绪是恰当的就是认定它的对象真正具有相应的评价性属性”(ibid.,p.91),等等。正如上面对达姆斯和杰克布森的讨论一样,此处对塔伯蕾使用“事物的本来面貌”(things as they are)、“确实”、“真正”等语言的最合理解释也是她预设了恰当性标准的普适性。换言之,当两方因此问题发生分歧时,必然至少有一方是错的。这种对情绪恰当性的普适性预设广泛存在于当代其他情绪知觉论者的论述中。(cf.De Sousa;Döring, pp.363-394;Goldie, 2004, pp.91-106)虽然“情绪的本质是什么”与“情绪何时恰当”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但是在情绪本质问题上的知觉论者,不管是把情绪在严格意义上视为一种知觉,还是只是类似于知觉态度,都天然地在恰当性问题上预设了普适性。毕竟,对于知觉态度,恰当性/正确性的普适性是没有疑义的。

总之,达姆斯和杰克布森以及塔伯蕾提供的、最有影响力和代表性的两种关于情感恰当性的理论都缺乏对恰当性标准普适性的预设加以论证,而这种普适性意味着在某种情绪反应是否恰当这个问题上,不容许有真正的意见分歧。造成这个结果的原因有两点:有问题的推广和有问题的类比。首先,在讨论情绪恰当性问题时,学者们经常是将诸如害怕玩具熊这样的例子作为引子。而在这种例子中,对象是否具有“令人可怕”的属性是毫无争议的,玩具熊必然没有正确例示“令人可怕”这种属性。学者们继而会把这种情况推广到所有情绪反应中,认为所有类型的情绪在所有情况下,都有一个普适的恰当性评价标准。这种推广把大量复杂的情绪例子排除在外,使得人们看不到普适性标准的可疑性。其次,正如上文所示,学者们通常用信念(belief)或知觉(perception)来类比情绪。一种信念是否恰当取决于该信念是否为真(true)或是否可信(credible),一种知觉是否恰当取决于该知觉是否正确(correct)。信念或知觉的恰当标准具有普适性是合理的。学者们把这种预设与情绪作类比,由此也得出情绪恰当与否所取决的因素也是普适的这样的结论,从而忽略了情绪反应可能具有的特殊性。


三、对普适性预设的挑战


以上我们已经看到了主流的新情感理论是如何作出关于恰当性的普适性预设的,在这一节中,笔者将论述普适性预设为什么以及在何种意义上是可以被挑战的。首先,笔者请读者对下面这个例子中出现的敬佩情绪是否恰当作出判断。设想一个病重的人,他临终时对身边的朋友说:“看看我,看我的手、我的脚都没有损伤。我一生都小心翼翼地保护它们,保护父母给予我的身体。现在我时日不多了,大概也算是尽了我的孝道吧。”他的朋友听了,都很敬佩他的孝行。请问这种敬佩恰当吗?

对于当代的大部分人来说,这种敬佩是令人费解的。即便认可一个人的孝心,保证手脚整全也似乎并不是一件特别值得敬佩的事,这件事情似乎并没有例示“值得敬佩的”这种评价性属性。因此,这种敬佩是不恰当的。然而,这并不代表身处其他时代的人也会作出如此判断。事实上,如果我们生活在2000年前的古代中国,很可能会认为这种敬佩是恰当的。上面这个熟悉的故事出自《论语·泰伯》:

曾子有疾,召门弟子曰:“启予足!启予手!诗云‘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而今而后,吾知免夫,小子!”

当然,《论语》并未记载曾子临终前这番话引起他弟子的敬佩。但曾子以孝著称,《论语》是当时进行道德教育的重要手段,而培养对道德模范的敬佩之情是道德教育的必要步骤。因此,我们可以设想,他的弟子们确实会对曾子的言行生发出敬佩之情。更进一步讲,这种敬佩之情也是那个时代应该培养的恰当的情绪。如果一个人面对此景无动于衷,在当时的环境下他的态度反而是不恰当的。

恰当性判断的分歧不仅局限于敬佩这一种情绪,而导致分歧的因素也不仅限于不同时代的文化。我们再看一个例子。美国哲学家基埃然·赛提亚(Kieran Setiya)在他的《中年:一部哲学指南》一书中,这样描绘了他经历中年危机的感受:

6年前,在35岁的时候,我开始思考关于中年的问题。表面上看,生活顺风顺水。我有稳定的家庭和事业,拿到了终身教职,在一个舒适的中西部城市的一所好学校工作。我知道能从事自己热爱的事业很幸运,然而在展望未来时我感到了一种莫名的空虚。在可见的未来中,我还会继续工作、继续取得成就,到退休,到身体机能衰退,直至死亡。当我停下来回顾我努力建设起来的生活时,有一种令人不安的感觉,其中混杂了怀念、悔恨、窒息、空虚以及害怕。我正在经历中年危机吗?(Setiya, p.2.强调系笔者所加)

对于本文的论题来讲,这段话提供了一个绝佳的例子。在最后,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诸多表达情绪的词汇:“怀念、悔恨、窒息、空虚以及害怕”。当然,这些情绪并不是关于作者在文中描述的他所拥有的体面生活。恰恰相反,通过阅读整本书,我们发现这些情绪指向的是意识到生命的限度、人类的有朽、错失的机遇、壮志未酬等。但是,这些事件仅仅在中年才会发生吗?自然不是。我们可以想象,一个刚上大学的青年才俊也会意识到生命的限度和人类的有朽(比如可能在《哲学导论》的课堂上),也会经历错失和放弃(比如为了生计放弃了他珍视的音乐而选择金融专业),也会遭遇雄心壮志的惨败(比如考研失败),等等。然而,我们的语言中有“中年危机”却没有“青年危机”的表达,这说明18岁的年纪不太会经历类似的危机。在我们的例子中,假如这个大学生说他并没有感受到“怀念、悔恨、窒息、空虚以及害怕”,我们一点也不惊讶。相反,这似乎是最常见的反应。我们通常会认为,年轻人的特点就是充满朝气、心怀希望,因而面对同样的事件,青年人缺乏赛提亚所描述的情绪似乎才是恰当的,反之则是不恰当的。

有人可能反驳说,青年所面对的生命限度、错失良机、宏愿遇挫等,远远不能和中年所面对的相提并论,因为后者无论是在深度、广度,还是在后果上程度都更深。毕竟相比之下,中年人更接近死亡、拥有的可能性更少、更加不容易对既有事业作出重大改变。对此,笔者的回应是,如果与青年相比不够信服,我们完全可以跟老年再比。老年人同样可以面对生命的有限、经历错过的机会和未竟的事业。不仅如此,老年人比中年人更接近死亡,拥有更少的可能性,更加不可能再有重大事业的转变。然而相较而言,老年人恰恰不像中年人那样会时常感到“怀念、悔恨、窒息、空虚以及害怕”。发展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人们对生活的满意度在老年期会有一个攀升,整体曲线呈U型,中年是最低点。换言之,面对诸如一个哲学家无法改变职业生涯再成为一名医生这同一件事,主体的情绪和情绪所对应的评价在不同年龄阶段是不同的,在中年感受到的怀念和悔恨在晚年可能会消失。用我们的术语来讲,“具体对象”没有变,在一个时间点它例示了相应的“形式对象”,然而在另一个时间点它没有例示“形式对象”。按照普适性预设的要求,如果说中年的这些情绪是恰当的,那么青年和晚年这些情绪的缺乏就是不恰当的。但是,这显然并不合理。

这两个例子说明,文化和年龄的因素会造成不同的情绪反应,不仅是人与人之间的不同,也包括同一个人的不同阶段。这种不同不仅体现在某一种特殊的情绪上,而且体现在多种情绪上。以此类推,社会地位、经济水平、性别、健康状况等因素都可能造成不同的情绪反应。至此,我们已经看到,人的情绪态度呈现出非常复杂的图景,是单纯的知觉模型或信念模型不能完全把握的。当我们认真思考每一个具体的例子时,就会发现“这种情绪恰当吗?”并不是一个一目了然、毫无争议的问题,而普适性预设似乎非常粗糙地将这种复杂性掩盖了。

然而,仅仅在恰当性标准的问题上存在分歧这一点只是对普适性预设提出了一个挑战,并不足以推翻这一论点。关于这一点,元伦理学中对于道德相对主义(moral relativism)和道德实在论(moral realism)的讨论已经展现得很清楚。道德实在论的核心命题之一是,道德判断的真值是绝对的或者说普适的。道德相对主义反对该命题,他们通常使用的论证是“道德分歧论证”。(argument from moral disagreement)(cf. Harman, pp.3-64;Prinz, 2007;Wong)根据这个论证,存在根本的道德分歧这一点对道德实在论造成了严重的挑战。然而,从“存在道德分歧”这一论断到“实在论是不合理的、相对主义是合理的”这一结论,还需要补充更多的前提。例如,两位训练有素的科学家可以在“弦理论是否为真”这个问题上产生根本分歧,但这不意味着该问题就不存在一个正确的、普适的答案。因此,相对主义者和实在论者需要对道德分歧作出各自解释。

争论的双方都有几条论证思路可循。首先,实在论者可以说,分歧只是关于非道德事实的,而仔细的哲学考察会揭示出,如果在非道德事实上达成一致,那么几乎所有日常道德生活中的分歧都会消失。(cf. Boyd, pp.181-228;Brink, pp.111-125)换言之,关于非道德事实的分歧并不能撼动道德实在论的合理性。作为回应,相对主义者必须表明,即便在所有的非道德事实上人们都能达成一致,但道德分歧仍广泛存在。其次,实在论者可以说,道德分歧意味着争论的双方至少有一方犯了错误,很可能是某些不理性的情绪反应为道德意见的一致造成干扰。(cf.Shafer-Landau, 1994,pp.331-344)因此,在所有人都完全理性且掌握了所有相关信息的理想状况下,便不会再有道德分歧。作为回应,相对主义者必须表明,即便在上述理想状况下,道德分歧依然无法得到解决。再次,实在论者可以说,即便无法达成一致,实在论也依然没有受到威胁。这种思路下的一个论证是,道德推理包含着不言自明的道德信念(self-evident moral beliefs)。(cf.Shafer-Landau, 2003)作为回应,相对主义者必须表明道德分歧必然损害道德信念的自明性。这种思路下的另一个论证是,实在论者只用坚持说,大多数道德争论都可以被解决,而剩下的一小部分不足以动摇实在论。(cf.Brink, pp.111-125)作为回应,相对主义者必须表明,道德分歧的存在如何意味着道德价值的不可通约性,从而对实在论产生威胁。最后,实在论者还可以说,道德实在论的合理性并不依赖于我们可以直接地、非推论性地(non-inferential)获取道德知识。换言之,即便是对于能够进行理性思考的人来说,真理也并不总是可以被认识的。作为回应,相对主义者可以表明“不可被认识的道德真理”为什么是不可接受的。总之,双方都面临着对道德分歧进行合理解释这项任务。但无论如何,这个现象确实是需要解释的,而道德分歧的存在至少对道德实在论构成了一种挑战,使得它必须面对这个问题。

回到情绪恰当性的问题上来,本文试图表明,就像道德分歧对道德实在论至少造成了一种挑战一样,也存在一些价值判断分歧的例子,对恰当性普适性的论断形成挑战。尽管这个挑战并不意味着普适性一定是错的,但持有普适性论点的人面临着对这些例子进行合理解释的任务,就像道德实在论者面临着对道德分歧进行合理解释的任务一样。也许普适性论点的支持者最终会给出一个很好的解释,但是表现出价值判断分歧的例子不能被简单地忽略掉。本文的核心目的就是强调,这个挑战确实是存在的,应该被严肃对待。

在结束之前,本文还需要澄清两点:首先,尽管存在大量关于情绪恰当性的分歧,但是本文并不否认也存在着大量我们对情绪恰当性判断一致的例子,对玩具熊感到害怕的不恰当性就是一个典型例子。这一点构成了情绪恰当性理论的另一个限制,即如何解释在这些情形中,人们的判断是高度一致的。对此,普适主义者有现成的回答,但它对反普适论者至少构成了一个表面上的挑战。其次,尽管本文对普适性论点提出了批评,但笔者并不否认存在着关于某种情绪判断是否恰当的事实。在这一点上,笔者与恰当性理论标准模式的支持者是一致的。我们仍然可以从与元伦理学的对比中看到这一点。一些人认为道德判断具有真值,例如,“谋杀是不道德的”这句话为真。相反,另一些人认为道德判断不具有真值、不能进行真假判定。因而,“‘谋杀是不道德的’为真”的论述就是错的,但说它是错的并不是反对谋杀的不道德性,而是因为道德判断并不适于进行真假判定。在认可道德判断适合进行真假判定的人当中,一些人认为真假判定的标准是绝对的、普适的,另一些人则反对这种绝对性和普适性。类似地,恰当性的讨论也可以作这种划分。一些人认为恰当性判断具有真值,例如“曾子因其孝行值得敬佩”这句话为真。相反,另一些人则认为恰当性判断不具有真值,不能进行真假判定。因而,“‘曾子因其孝行值得敬佩’为真”的论述是错的,但说它是错的并不是反对曾子值得敬佩,而是因为恰当性判断并不适于进行真假判定。在认可恰当性判断适合进行真假判定的人当中,一些人认为真假判定标准是绝对的、普适的,另一些人则反对这种绝对性和普适性。尽管本文批评恰当性标准的普适性,但笔者与被批评者都认同存在这样一个标准,我们都认为“这种情绪恰当吗?”这个问题是可回答的,而不是具有误导性的。


四、结语及展望


综合以上讨论,我们可以看出,情绪恰当性的问题至关重要且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在刻画恰当性概念时,虽然不同学者的具体理论不同,然而他们通常都预设了恰当性的普遍性这一命题,也就是本文所指的标准模式。标准模式认为,一种情绪是恰当的,当且仅当它的具体对象正确例示了形式对象。这个模式的吸引力在于它能够捕捉到情绪可进行恰当性评价这一直觉,并且它有资源回应错误理由问题。尽管有这些优点,但是这个模式不加论证地预设了一个有争议的前提,即恰当性标准可以被普遍适用于所有情境中。本文指出了这个预设存在的两点理由,即以偏概全地使用诸如惧怕玩具熊这样毫无争议的例子和过度使用对信念和知觉的类比。在论述这个预设的问题时,本文讨论了两个具体例子,说明了诸多因素对情绪恰当性判断造成的可能影响,并借助元伦理学中的相关讨论探究了这些影响在何种意义上对普适性预设构成了一种挑战。

最后值得强调的是,放弃普适性这一预设并不意味着放弃标准模式。正如上文所示,标准模式既有理论上的优势又与人们的日常直觉相符。如何保持标准模式的上述优点,又同时保证元伦理层面上的中立性,笔者不妨在此提供一个可能的角度。本文所讨论的、关心情绪恰当性问题的学者有一个共识,即,恰当性概念与情绪的本质有着密切关系,这为发展一种情绪恰当性理论提供了一个思路。作为一种演化发生的心理机制,情绪首先是功能性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主体以快速有效且节省能量的方式应对各种各样的状况。状况的多样性使得演化所得的情绪反应也是多样的,并且每种情绪对应着特定的状况,例如恐惧是为了让主体避免危险、厌恶是为了让主体避免潜在的病菌、生气是为了让主体冲破阻碍其目标的行为,等等。由此看来,一种基于情绪功能的恰当性理论至少初步看来是可行的。如何在具体细节上阐释这种理论,是一个值得未来继续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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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哲学研究》2022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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