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萌:美国对外关系中“联盟”观念的演变(1789-1919)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72 次 更新时间:2020-08-11 08:21

进入专题: 美国对外关系  

蔡萌  

内容提要:20世纪,美国成为国联、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主要创立者。从思想文化上看,其最初的源头之一便是美国历史上的“联盟”观念。自建国伊始,美国的建国之父们便一直拒绝排他性的“特殊联盟”,同时憧憬着建立非排他性的、以美国联邦制为榜样的“普世联盟”。从19世纪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美国的和平主义者们先后尝试通过宣扬世界国会、国际仲裁、和平联盟等方案来避免“特殊联盟”,实现“普世联盟”之目标;而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初期,这些设想又进一步发展为法律联盟、政治联盟和军事联盟等不同的蓝图。但由于文明等级制、“民主和平论”等文化偏见和预设,美国政治文化精英们倡导的“普世联盟”事实上无法与他们厌恶的“特殊联盟”截然分开,这使得“普世联盟”构想要么失败,要么为更实际的国际组织所取代。

关 键 词:联盟/美国外交/仲裁/和平主义/文明

项目成果:本文系上海市高校高峰高原学科建设计划资助项目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蔡萌,上海师范大学世界史系副教授。


在世界各国历史上,“联盟”的现象非常普遍。由于西方古代世界中存在着影响深远的城邦体系,以及后来大行其道的主权国家体系,它在西方的政治文化中地位尤为重要。美国更是如此。美国最初便是13个主权州形成的“联盟”,其联邦体制可以被视作是“联盟”的一种特殊形态。①在国际关系中,美国的外交政策也与联盟问题密不可分:一方面,美国从拒绝任何形式的“联盟”转向拥抱“联盟”,并借助众多盟友的力量来维系自己的霸权地位;另一方面,作为国联和联合国两大国际组织最重要的创建者,美国的“联盟”理念也给其打上了深深的烙印。在今天的学术研究或传媒用语中,我们通常将国联和联合国归类为“国际组织”或“政府间组织”,或从跨国史的视野来将其定义为全球共同体(global community)成长的里程碑。但这些更“现代”的词汇一定程度上也掩盖了它们的“联盟”特性,使之易同美国建国早期的“联盟构想”与国家构建的历程相隔膜,也使之与19世纪西方主权国家体系的核心问题之一——“联盟”相疏离。倘若将它们放在两者的渊源中来看,将有助于我们了解美国政治文化精英们的认知体系,进而对美国历史上的联盟政策有更深的理解。②


一、分歧初现:“普世联盟”与“特殊联盟”的争论

北美最初的13个殖民地在赢得独立战争胜利后,除了如何限制权力,保护它们的自由,避免像欧洲那样陷入暴政和专制之外,面临的另一个挑战便是如何处理各州之间的关系,维护新大陆的和平,避免像欧洲一样陷入到纷争之中。建国之父们给出的答案是:各州之间的联盟。可以说,美国早期的两大关键问题都与联盟有密切关联:首先是各州之间关系从“联盟”到“联邦”或全国性政府(national government)的转变;第二是美国与欧洲主权国家间的交往问题,如与法国的战时同盟是否该维持,是否与欧洲国家结盟等。

1781年颁布的《邦联条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规定,美国的名称为“美利坚合众国”(United States of America)。条例中写道,合众国是一个“为共同防御、自由的安全,以及相互和总体的福祉建立的牢固的友谊性联盟”(a firm league of friendship),各州保留“自己的主权、自由和独立,以及未明确授予邦联国会任何权力、司法管辖与权利”。显然,最初合众国的含义就是一个主权国家间的“联盟”。

但随着邦联体制的弊端日益明显,在随后的制宪会议和围绕宪法批准进行的辩论中,形成了联邦主义者和反联邦主义者的对立。反联邦主义者不同意宪法草案,认为这个宪法将会把合众国从一个“联盟”变成一个全国性政府。他们认为保留各州主权,维持各州间的“联盟”关系仍是合众国的最佳体制。他们相信,由于各州都是共和国,这些共和国间的“联盟”将完全能够维系北美大陆的和平。③在共和国间形成不损害各自主权的“联盟”从而克服自然状态,实现永久和平这一点上,反联邦主义者的思想与此后康德的思想可谓不谋而合。

但联邦主义者并不满意这种康德式的理念。为了争取批准宪法,他们极力驳斥共和国之间通过“联盟”可以带来和平的看法。他们强调,无论共和体制还是“联盟”都无法阻止由利益冲突所引发的战争,只有一个“集权政府”(consolidated government)才能维持和平。以汉密尔顿、麦迪逊为代表的联邦主义者认为,松散的“联盟”无法有效地抵御外来入侵,无法有效地执行法律,各州之间存在着因土地纠纷等利益之争而刀戎相见的危险。他们旁征博引历史上的著名联盟,如伯罗奔尼撒联盟、亚该亚联盟、瑞士联盟、波兰王国、荷兰联省共和国等,指出在这些联盟当中,大多都因为彼此间的相互嫉恨,或缺乏一个强有力的政府而最终分崩离析,为外来侵略者所征服。汉密尔顿说:“独立国家之间”为某个目的而“结成联盟或同盟”(league or alliance),“丝毫不荒谬,也绝不能说不实际”。他继续分析道,欧洲自18世纪初以来这种现象已经变得越来越流行,但收效并不好,更与美国人对共和国联盟的期待相差甚远,因为随着利益的变动,这些联盟很难持久。他认为北美各州之间如果“放弃建立一个联邦政府(confederate government)的打算”,而甘于让美国成为一个“简单的攻守同盟”(a simple alliance offensive and defensive),那么将是非常危险的,会使各州在外国势力的阴谋之下走向相互敌对。如果美国不想要将自己置于这种危险处境,那么必须知道“联盟和政府之间的差别”,必须将“联盟(Union)的权威扩展至公民个人”。④与康德相比,联邦主义者实际上是提出了自己的“永久和平论”。这种永久和平的要求也更为苛刻,即必须将以共和国为单位的松散“联盟”变成以个体人民为单位的紧密“联盟”,才能实现这一目的。

1787年美国宪法所建立的政治体究竟是不是一个主权国家“联盟”?联邦主义者和反联邦主义者起初在这个问题上并没有太多异议。双方都相信,从新宪法批准开始,美国已经从“联盟”变成了国家。但随后联邦党人为争取宪法批准而使用了一套有效的话语策略,又使得此问题变得含混起来。麦迪逊声称,新宪法建立的政府既非纯粹的“联盟”,也不是纯粹的“全国性政府”,而是一个混合政府(composite government)——既带有“全国性政府”的性质,也有“联盟”的性质。他与汉密尔顿、詹姆斯·威尔逊、约翰·亚当斯等人为了安抚反联邦主义者,也都作了类似的退让。⑤不仅如此,联邦主义者的名号也本应属于其对手。一位早期史的历史学者说:“由于这个国家对全国性政府(national government)持敌视的情绪,而更喜欢邦联(confederation)或联邦(federation)(两个词在18世纪的意思相同)”,支持新宪法的人“盗用”了“联邦”一词,自称是“联邦主义者”(federalists),即便“新的文件严格地说,不是一个联邦,即政府间的联盟”。⑥某种意义上说,汉密尔顿们赢得了立宪的胜利,但代价之一是放弃了他们自己版本的“永久和平论”,因此也没有终结康德与美国式的神话:主权共和国的“联盟”带来和平。

随着1787年宪法获得批准,同时也由于联邦主义者并未坚持其“全国性政府”的说法,这场“联盟”与“全国性政府”的论争也逐渐失去意义。人们仍然默认美国是一个“联盟”,或者至少认可麦迪逊“混合政府”的说法。美国早期著名诗人、外交家乔尔·巴罗(Joel Barlow)便认为,共和主义与美国宪法的原则将扩展到全世界,美国文明就是世界文明的未来,“共同的联盟”(common league)、“国家联邦”(confederated states)、“和平联盟”(league of peace)等表述都较早地出现在他的诗歌当中。⑦这些也成为后来国联支持者们表达自己主张的重要思想文化资源。出于反对联邦集权的政治立场,后来得势的杰斐逊民主共和党人也更愿意将美国视作是“联盟”。因此依然有相当多的人相信美国是一个“主权国家间的联盟”。就连英国著名政治家、学者詹姆斯·布赖斯在他的《美利坚共和国》一书中也认为,美国是介于“联盟”与“国家”(nation)之间的政体形式,虽然不同于汉萨同盟跟瑞士联邦这样纯粹的“联盟”,但近似于古希腊的亚该亚联盟和利西亚联盟(Lycian League)。⑧

这个联盟当然并不会只限于最初的13个殖民地。而美洲大陆正是扩大共和联盟的理想场所。当然,这个“联盟”的对象并不是“野蛮”的印第安部落,也不是欧洲君主制国家。乔尔·巴罗、杰斐逊等人都认为,美国这个“联盟”应当扩展到西部。1804年,通过购买路易斯安那地区,杰弗逊在北美大陆成功地扩张了最初13州“联盟”的版图。那么接下来的问题便是,这个联盟是否能如乔尔·巴罗所说,超越美洲大陆,扩展至整个世界呢?

产生这种想法可谓顺理成章。1920年,《基督世纪》的一篇文章说道,没有任何国家像“美国这样,它本身的历史便强烈地暗示着这样一个联盟的出现”。文章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欧洲局势类比作美国在1783至1787年间邦联所面临的形势,“有着同样的不信任和怀疑,同样的嫉妒和敌对,同样的恐惧”;“但在这些混乱中,出现了我们的联邦宪法所建立的州之间的联盟”,建立了一个“更完美的联盟”。而这不过“是一个伟大运动的开始,它在一个世纪内,从大西洋席卷至太平洋,建立了世界上最伟大的帝国之一”。这个帝国“是由平等的成员所构成的”,“有的申请加入者,如佛蒙特和得克萨斯,在加入前甚至还是主权独立的共和国”。作者用激情澎湃的语言说道:

我们的美利坚国家联盟的扩张已经持续了将近一又三分之一世纪;谁能说这个过程已经结束了,或者它只有在变为当下正在形成的、世界范围的联盟后,才会停止呢?就像我们密西西比河壮阔的河水终将奔向海湾,最终与大海融为一体一样,美国历史的潮流也必将涌向那个世界性的国家联盟,找到它自然的归宿。⑨

类似的言论可以说从建国起便不绝如缕。但从实际的外交政策来看,美国的主政者们不仅没有打算将这个“联盟”扩展到欧洲,而且还极为排斥与欧洲的政治联系。在1796年的告别演说中,华盛顿和演说的实际起草者汉密尔顿便呼吁美国人不要卷入“永久性的同盟”(permanent alliance)。这一告诫含有对杰斐逊等亲法派的指控,因为在联邦党人看来,民主共和党人有与法国结成同盟的打算。他们相信最符合美国利益的做法是尽可能保持中立,只有在非常时刻才能建立“临时的同盟”(temporary alliance)。其实,当政后的民主共和党人并没有像联邦党人担忧的那样,与法国结成同盟。面对欧洲尔虞我诈的现实政治,他们在反对“永久性同盟”的道路上走得更远。杰斐逊在总统就职演说中声称,美国不能卷入“纷扰的同盟”(entangling alliance)。其后华盛顿的原话鲜有人再提及,而杰斐逊的措辞则成了不卷入欧洲政治的标准辞令,更往往令人误以为是出自告别演说。⑩倘若细究二者间的措辞,可以看到华盛顿似乎并不反对“临时的同盟”,或许志在建立海上强国的联邦党人还会有条件地欢迎此种性质的同盟;但显然,当时美国的主流民意是支持民主共和党人,而绝对排斥同盟的,这当然也包括“临时的同盟”。

可见,建国之初,美国实际上已经就两种不同形式的“联盟”进行了政治争论。一种是“普世联盟”(universal league),即通过“合众为一”带来和平的观念。尽管联邦党主义者曾经反对“主权国家联盟”将会带来和平的想法,曾明确说过美国宪法建立的国家将更多的会是一个“全国性政府”,而非“联盟”,但是政治精英们这种理论认识并未有效地传播开来,反而随着时间的流逝,随着联邦主义者的退出历史舞台而湮没无闻。毕竟由《邦联条例》所确定的“美利坚合众国”的名字并未改换,而人们也更愿意相信美国是“主权国家联盟”这样一个美好的神话。另一种是“特殊联盟”(special league),即与某些国家建立的攻守同盟,主要追求的是强权政治、地缘政治以及权力均势,对于这种形式的同盟,华盛顿与汉密尔顿等并非绝对不允许,只是反对将其“永久化”。但后世记住的是杰斐逊的警告,而非华盛顿的原意。杰斐逊的告诫,以及1823年门罗主义原则的出台,使得美国人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彻底告别了“特殊联盟”。但是,对于很多美国人来说,通过“普世联盟”实现世界和平的想法仍然很有吸引力,尤其是当“普世联盟”与孤立主义并不直接冲突之时。

二、内在困境:文明等级制阴影下的“普世联盟”

18世纪末19世纪初,面对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以来欧洲国家频繁更换联盟阵营、混战不休的状况,美国出现了一批世界主义者与和平主义者。美国早期不少政治家均有着世界主义的抱负,他们也并不认为世界主义同自己的国家认同之间是不相容的。(11)1815年8月,世界历史上第一个和平协会——纽约和平协会(New York Peace Society)成立。1828年,美国进一步成立了全国性的美国和平协会,总部最终设在了波士顿。美国和平协会起初并没有明确的计划和具体目标,直至协会创办者威廉·莱德(William Ladd)在1840年出赏金征集编撰《论世界国会》(Essays on Congress of Nations)的系列文章,才可以说为和平协会定下了基调。他在征文的广告中说道:“我把议会看成是立法机构,把法庭看成司法机构,而将行政的功能交给‘世界的女王’——公众舆论。”(12)可以说,美国政府的二元权力结构和共和政体为和平主义者们提供了很好的宣传。

在政治与外交上,美国人对欧洲有着不加掩饰的优越感。他们将欧洲的战事频繁视作是旧世界腐朽的表现,认为欧洲应当效法美国,建立起一个“欧罗巴合众国”,以消灭战争。美国著名律师、诗人阿尔伯特·派克(Albert Pike)曾预言,未来将会出现一场可怕的世界大战,但有一天战争终将过时,“有一天我们将会看到两个庞大的组织,美利坚合众国与欧罗巴合众国,他们面对面,跨越海洋伸出双手,交换它们的产品、商业、工业、艺术品,它们的灵感——在造物主的注视下廓清大地,殖民沙漠与荒原,改良万物”。(13)著名的美国女性和平运动领导人露西亚·米德(Lucia Mead)则说,“美国是世界上最伟大的和平社团……我们的最高法院就是世界法院的先驱”。(14)尽管康德、卢梭等欧洲人都提出过实现持久和平的设想,“欧洲协调”(Concert of Europe)也被视为是后来国联计划的重要来源,但欧洲人仍然称这是一个“美国计划”,而“欧罗巴合众国”的名称,也无疑是在模仿美国。

19世纪30年代以后,在政治改革与工业革命浪潮的推动下,西方世界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不断进步的思潮也得到了广泛传播。此时,美国出现了一批笃信文明不断进步的世界主义者。(15)他们为“文明”一词注入了最重要的内涵之一:和平。在他们看来,美国的联邦体制将会是世界政治体制演化的终点。

“文明”演化的概念深刻影响着19世纪英美政治文化精英们的和平构想。一方面,这些精英们将“文明必然带来世界的普世同盟”或“世界合众国”这一结论当作无可怀疑的公理,从而大大增强了“将世界合众为一”的说服力与号召力。但另一方面,由于19世纪的“文明”概念本身带有强烈的等级制色彩,这又会严重损害这个“普世联盟”的普世性。著名英国记者威廉·斯特德与美国的和平主义者有着密切联系,他是“欧罗巴合众国”的积极鼓吹者。他的思想可以说很好地反映了英美和平主义者的“文明”观念。在1880年的英国大选中,当提问者问及英国在海外的使命是什么的时候,他回答:“维护欧洲协调组织——这个欧罗巴合众国的萌芽,反对孤立行动;在亚洲、波利尼西亚和非洲的有色种族当中维持罗马和平;联合英语种族的所有各个分支,将其建设成一个盎格鲁—萨克逊的同盟(Anglo-Saxon Bund),将自由、文明和基督教传遍整个世界。”(16)斯特德的这三大目标表明,在他所设想的这个“联盟”中,不同文明程度的国家地位无疑也是不一样的。首先,“野蛮人”是罗马帝国和平所要镇压的对象,根本没有资格成为“同盟”的一员;同时它还包含着英美文明优越的主张——不仅“野蛮”要接受“文明”的监护与训诫,而且拉丁文明、斯拉夫文明、条顿文明等都要接受英美文明的领导,“欧罗巴合众国”也难以例外。

某种程度上说,此种“普世联盟”直接否定了威斯特伐利亚以来的主权国家体系,同时也否定了欧洲数百年来引以为豪的外交手段。许多美国和平主义者越来越执着地认为,唯有采取国际仲裁的方式,才能实现和平与“普世联盟”,才能实现“将世界合众为一”的理想。

在美国和平主义者的眼中,仲裁在英美间取得了十分可观的成就,理应推广至全世界。1795年,英美签订的《杰伊条约》中规定,英美两国间的争议问题将付诸仲裁。随后尽管有第二次英美战争,但总体而言,英美通过70多次仲裁解决了许多的争端。尤其是1871年关于阿拉巴马号军舰问题的成功仲裁,(17)更是让两国的和平人士大为振奋。他们原本以为这个甚为棘手的问题处理不好会引发战争。此次事件后,英美两国间出现了仲裁热,似乎仲裁成为了可以化解一切紧张局势的灵丹妙药。到1895年底,英美关系因委内瑞拉危机再度紧张。虽然第二年英美两国领导人迅速缓和了关系,但是和平主义者们对此心有余悸。他们试图将仲裁制度化,建立两国间常设的仲裁法庭,而非像以前一样每次都临时建立仲裁机构。

受和平主义者的推动与影响,美国的国务卿理查德·奥尔尼也与英国首相索尔兹伯里勋爵草签了一份建立英美常设仲裁法庭的条约。虽然该条约未能在参议院通过,但却给了和平主义者无限的想象。从1895年起,贵格派教徒阿尔伯特·斯麦里(Albert Smiley)出资召集世界范围的和平人士出席莫洪克湖国际仲裁会议,(18)这个会议每年夏天在莫洪克山庄按期举办,直到1916年才结束。此外,每当要签订重要的仲裁条约时,仲裁主义者们也会组织起来召开全国性的仲裁会议,推动仲裁条约的签署与批准。例如1896年委内瑞拉危机后,以及1904年美国与英法签订仲裁条约前,分别召开了两次全国仲裁会议。1907年海牙会议前也召开了一次声势浩大的全国仲裁会议。正如汉斯·摩根索所说,仲裁运动得到了相当程度的大众支持,“其公众影响力可与国联、联合国和世界国家(world state)等大规模运动相提并论”。(19)

“文明”观念的等级制特性同样影响到了国际仲裁的主张。在整个仲裁会议期间,始终有不少人主张英美两国的“联盟”,认为两国的“联盟”将会成为世界上最强大的政治体,拥有令人敬畏的权力。(20)这种现象并不奇怪。首先,在英美的主流观念中,盎格鲁—萨克逊文明是最先进的,而“文明”的一个重要含义就是和平,其自然的推论就是盎格鲁—萨克逊国家最为热爱和平;其次,仲裁被视为是英美取得的突出成就,也只有英美这样高的文明程度才能让仲裁取得成功,而其他“文明”程度稍逊的国家需要接受领导,半“文明”或“野蛮”国家需要接受训诫,即便是对他国怀有最大善意与同情的和平主义者也不太会否定这一点;第三,由于德国的崛起,英美在地缘政治上有了更多的共同利益与共识,存在着成为盟友的利益基础。19世纪90年代在英美两国的报刊杂志上,有不少政治精英也曾多次讨论过两国“联盟”的问题。他们不仅主张英美乃至所有英语国家结成防御性同盟,而且乐于看到英帝国效仿美国的联邦制,实行“帝国的联邦化”,让由不平等的个体构成的帝国一变成一个“平等的联盟”,进而捍卫与扩展“盎格鲁—萨克逊”国家的政治理念。(21)

随着国际仲裁在两次海牙会议上取得较大进展,建立了第一个常设国际仲裁法庭,“欧罗巴合众国”或“世界合众国”似乎越来越具有可行性。尽管仲裁尚未完全脱离自愿仲裁的阶段,但刚刚进入20世纪,许多之前的仲裁主义者已经迫不及待地想要超越国际仲裁,建立一个“和平联盟”,仲裁则成了这个“和平联盟”计划的一部分。

“和平联盟”(League of Peace)一词最早出现在康德的《永久和平论》中。在早期的国家构建中,美国的政治精英们对此理念也并不陌生,但直到20世纪初,它才越来越接近现实。安德鲁·卡内基在1905年10月在圣安德鲁斯大学发表了题为《和平联盟》的致辞。他提出,可以借鉴列强镇压义和团的经验,由英法美德等“文明国家”建立这样一个维持和平的“联盟”。卡内基认为仲裁将仍是主要手段,但是也要保留联盟这样一种“严厉的执行机制”。(22)1907年,他进一步将自己所主张的这个“和平联盟”命名为“国际联盟”(League of Nations),这可能是国联一词首次被使用,尽管其含义与1919年的国联并不一样。(23)

19世纪末20世纪初,对和平仲裁事业起到最大推动作用的人非美国总统西奥多·罗斯福莫属。在他的支持和授意下,美国与一些主要大国签订了双边仲裁条约,他本人还亲自出面调停了日俄战争以及德法之间的摩洛哥危机。海牙常设仲裁法庭(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的第一个案件也是由罗斯福政府提交的。由于这些贡献,他在1910年获得了诺贝尔和平奖。在领取这一荣誉时,罗斯福也表达了对仲裁的支持,并提出建立“和平联盟”的设想。他说:“那些真诚地希望和平的大国应当形成一个‘和平联盟’,不仅要维持它们彼此之间的和平,还要防止其他国家破坏和平,为此,必要的时候须使用武力。”他还建议,世界法庭的设立应参考美国最高法院的做法:“我抑制不住这样的想法,即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建立,以及它让不同州保持和平与良好关系的方法”,为“建立某种类型的世界联邦……提供了有价值的类比”,“当然,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所做的事情和我们在海牙所想要做的事情有着本质的差别;但是美国宪法为防止各州之间相互敌对,以及保证联邦法院在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方面权威的做法”,仍然十分值得借鉴学习。(24)

很明显,无论卡内基还是罗斯福所设想的“联盟”并非一个真正的“普世联盟”。他们的设想中都带有浓厚的文明等级制色彩。卡内基的“和平联盟”设想是源自列强镇压义和团的启示;罗斯福也强调说:“有些国家是如此的落后,文明的共同体不应当与它们签订仲裁条约,至少要等到我们有了国际警察的保障之后。”(25)虽然多数和平主义者并没有二人这么强烈的帝国强权色彩,但他们也几乎都默认,“文明”国家间建立“联盟”的可能性要远大于非“文明”国家。那么,当这种乐观和不自觉流露的优越感遇到沉重打击时,“普世联盟”的计划又将会有怎样的变化呢?


三、争执不休:“联盟”设想的失败

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可以说使得19世纪30年代以来西方关于“文明”不断进步的乐观思潮受到重大挫折。欧洲人对西方文明极度失望,不少人甚至转向东方文明和共产主义。很多美国人原先认为随着“文明”的进步永久和平也将不请自来的看法,此时也显得越发幼稚。不过从另一方面来讲,欧洲的悲剧也为“美国方案”提供了机会。首先,许多美国人和欧洲人希望未受战争摧残的美国扮演西方文明拯救者的角色;第二,人们几乎普遍认为,战争之后必然会有一个国联;第三,更重要的是,美国的确提供了不一样的和平理念。传统的现实主义方案——认为欧洲可以通过各国之间叠床架屋式的联盟来实现完美的权力均衡,进而维护和平——一时间名誉扫地;美国的“和平联盟”方案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这样一个“联盟”应当怎样建立呢?围绕此问题,当时美国的和平主义者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派别:(26)

1.“世界法院派”,主要由国际法律师和一些著名学者所构成。以美国前国务卿、卡内基基金会主席伊莱休·鲁特、卡内基基金会秘书长詹姆斯·布朗·斯科特(James Brown Scott)、哥伦比亚大学校长尼古拉斯·穆雷·巴特勒(Nicolas Murray Butler)、斯坦福大学校长大卫·乔丹(David Star Jordan)、著名国际法学家约翰·巴赛特·摩尔(John Basset Moore)和约瑟夫·乔特(Joseph Choate)等为代表。国际法律师们有不少在国务院中担任要职或与罗斯福等政治家关系密切,而且控制着卡内基基金会,在国联最终的成败问题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这个派别可以说是海牙路线最忠实的真正继承者。他们大多“痴迷”于不断完善国际法,将法律的细节推向极致。第一次海牙会议(1899年)曾经建立了常设仲裁法院,第二次海牙会议上(1907年),由美国方面代表提议,试图将常设仲裁法院改革为正义仲裁法院(Arbitral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使之成为由终身职业法官而非外交官和政治家构成的、真正意义上的法院,而非政治妥协的仲裁机构。但由于各国关于法官挑选办法的争议,该法院并未能建立起来。(27)“世界法院派”试图继续这一发展方向,建立严格按照法律判决的世界法院。他们解释说:世界法院不同于仲裁法庭,法院判决与仲裁也不是一回事,“前者是建议在正义之上,运用法律是必然要求,而后者则主要是通过协商的方法,最多是尊重法律的原则”。(28)

当然,“世界法院派”也不仅仅热衷于讨论法律技术问题。关于文明的演化、“普世联盟”的理想,他们同样有着数不胜数的宏论。但总体而言,他们的目标甚为高远,而实际的行动则甚为谨慎,不愿逾越以世界法院为中心的雷池。例如,一位世界法院的鼓吹者威廉·福尔克(William Foulke)曾写道:“人类在不断演变成越来越大的单位,首先是家庭,然后是宗族、部落、城市、国家……最终将要么是一个世界性的帝国,要么是一个世界性的联邦。这也将是消灭战争的唯一途径。这样一个世界联盟将如何以最好的方式建立?我们国家从邦联到联邦的历史将为其指引迷途。”但接着他又话锋一转,说道:

这样的变革不可能一朝一夕之间发生,在高耸入云的世界国家大厦落成之前,还需要经历无数的酷暑与寒冬。但是通过海牙会议和法官组成的法庭,它的地基已经打下;今天为推动这个大厦能做的最为实际的事情就是建立一个世界法庭。通过将它作为下一阶段的目标,我们并未严格循着联邦宪法的诞生过程亦步亦趋,而是循着阻力最小的一条道路。(29)

2.“执行和平联盟派”,此派别也被美国学者史蒂芬·沃特海姆称为“法治—执行派”(Legalist Sanctionist),区别于不强调执行的“世界法院派”。(30)美国前总统威廉·塔夫脱、哈佛大学校长劳伦斯·洛威尔(Lawrence Lowell)、美国前驻比利时大使西奥多·马尔伯格(Theodore Marburg)等是这一派的领袖。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他们在1915年1月成立执行和平联盟(The League to Enforce Peace)。经过6个月的讨论后,6月17日该联盟成员在费城召开会议,通过并颁布了政治纲领,正式提出要建立一个“国际联盟”。著名出版商埃德温·金(Edwin Ginn)的世界和平基金会(World Peace Foundation)成为了执行和平联盟的主要资金来源。这个联盟的核心在于,相对于法律,它更强调的是如何执行法律。然而,执行法律,往往会破坏和平。那么,如何来执行呢?在该派别提出的国联方案中,他们试图用经济或武力的方式来制裁违法者,而且这种制裁是自动触发的,只要违背了规定,就会自动引发制裁。

但是,对于该派所主张的“执行”不宜估计过高。因为它对违法者的制裁仅限于争端发生至提交法庭后的“强制冷却期”。马尔伯格将国联的发展分为四个阶段:第一是自愿阶段,即先建一个真正的法院,但国家是否将争端提交法院全凭自愿;第二阶段是义务(obligatory)阶段,即各国自觉将案件提交给法庭;第三阶段是强制(compulsory)阶段,即要求将争端提交给法院,但不强制执行判决结果或决议;第四阶段则是强制执行判决或决议。(31)根据他的这一划分,很显然,“执行和平联盟派”的设想只停留在第三阶段,并未达到第四阶段。

该派别之所以不强制执行判决的结果,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相信公众舆论能够起作用:“现在,人们开始意识到在正义的斗争中,为公众知晓占了3/4的比重。往往只需将事实公开出来,就不仅可以制止非法行为,而且还可以制止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非正义行为,甚而都无需诉诸法庭或仲裁。”二是认为,强制执行判决有可能会导致压迫:“除非你们在联盟中所有的国家都是进步国家(progressive nations),因此他们的行动将会带来切实的正义(substantial justice),否则就会有引发压迫的危险。”(32)总体上说,这个派别并未完全脱离海牙的正统路线。它对通过法院和司法途径调解争端的作用依然抱着有些幼稚的看法。

3.“政治联盟派”,以威尔逊及其支持者为主要代表。由于“世界法院派”与“执行和平联盟派”无法就国联问题达成一致,反倒给威尔逊提出自己的主张提供了机会。威尔逊提出政治联盟有一个过程。作为美国外交的决策者,为平衡各方势力,避免过早沦为众矢之的,损害其政治利益,威尔逊最初对“联盟”问题非常谨慎。随着德国重启潜艇战、国务卿布莱恩的辞职和美国的参战,到了1918年1月提出“十四点计划”时,威尔逊的“联盟”计划才开始明确起来。此时,人们才终于理解威尔逊此前迟迟不愿意明确表态的一个重要原因:原来他真正想要的根本不是一个法律联盟,而是一个政治联盟。

威尔逊对海牙路线几乎可以用反感来形容。在他起草的国联计划的前几稿中,甚至根本没有提到世界法院。在威尔逊的“联盟”设想中,不仅没有区分仲裁(arbitration)与判决(adjunction),也没有“司法性质”的问题和“非司法性质”的问题之分,所有问题既可以提交仲裁法庭解决,也可以提交给国联委员会解决,完全凭争议国家的自愿。同美国最高法院不一样,威尔逊所设想的国际法庭几乎没有司法管辖权,即无法决定究竟一个案件究竟是属于法院管辖范围,还是政治类事务。(33)他对法律的枝蔓根本不感兴趣。“世界法院派”和“执行和平联盟派”甘之如饴的珍馐,威尔逊却味同嚼蜡。鲁特私下曾跟友人抱怨说,威尔逊想要的是一个国际行政机构而非司法机构,因为他自认为自己将会是“整个世界的总统”。(34)

威尔逊的“联盟”在将法院边缘化的同时,试图将重心转移到立法机构(类似于国会)跟行政机构的创设上。立法机构是国联大会,执行机构则是国联委员会。国联委员会由美英法意和日本五个常任理事国构成,另外四个非常任理事国由国联大会选举产生。威尔逊非常看重行政机构的权威。他说:“国联委员会被赋予了联盟所有积极的权力。所有联盟做的事情都由委员会筹划和通过,并且需要全体一致。”当美国公众担心这个委员会权力过大时,威尔逊却感叹这可能是联盟的“唯一的弱点”,“因为全体一致有时候很难实现。危险在于不作为,而不是积极的作为。”(35)威尔逊的“联盟”观念跟其哲学思想有直接关系。威尔逊认为法律往往是维护现状的工具,因此是保守的,往往与民意相背离,也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唯有政治家才能率先领会到民意,而法律则会起到事后确认的作用。

4.“特殊同盟派”。上述三个派别虽然在“要不要走海牙路线”的问题上存在很大分歧,但整体而言,都是持一种“普世联盟”的观念。与此同时,还有一批美国人支持一种近似于“特殊联盟”的机构。他们欣赏的是一种类似于传统的军事联盟,追求的是大国自愿协调一致,或者权力均势。

此派大多源自此前的帝国主义者,以罗斯福和洛奇为主要代表。这两人之所以支持帝国主义,不仅因为战略和物质利益,而且与他们的政治哲学有关。他们的政治哲学带有很强的军事色彩。他们非常看重民族的精神或性格,认为只有一个崇尚正义、勇于行动、富有骑士美德的民族才可能在生存竞争中取得最后的胜利,赢得人们的尊敬。懦弱、耽于物质享受、不守信用、虚伪等会使民族性格走向堕落,也就不配继续存在。他们支持帝国主义,很大程度上是认为,帝国扩张能够有助于提升美国的民族性格,治疗商业主义带来的社会疾病。在“联盟”问题上也是如此。他们支持“联盟”的前提是,这个“联盟”要能够兑现和守住承诺,也就是,要有足够的执行力。因为在他们眼中,履行承诺与义务是一个大国的责任感和荣誉感的必然要求。执行,在马尔伯格所设定的路线中是最后一阶段的任务,而在罗斯福等人的设想中,却是第一阶段的首要任务。为了实现这一任务,他们甚至愿意使用武力。(36)

其实,罗斯福等人所设想的“联盟”更类似一个“文明国家”的俱乐部,肩负着充当国际警察、执行国际法的重任。与很多和平主义者一样,罗斯福同样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比作美国联邦各州之间的关系——当各州无力履行自己的责任,法律废弛时(例如在面临资本家集团的滥用垄断权力,或者工人大规模罢工时),联邦政府便应当权衡利弊,并进行干预;同理,当“野蛮”或“半文明”国家无视自己的国际义务与责任,导致国际法难以有效执行时,也需要有类似的机构出面来进行纠正,在没有一个超国家来执行国际法的情况下,这一责任只能暂时落到“最为文明”的国家的肩上。这些最为“文明”的国家可以单独对非“文明”国家进行训诫(例如美国对古巴、多米尼加等加勒比海国家的干预),或者结成联盟来集体行使国际警察的权力。与威尔逊等打算将几乎所有国家容纳进普世联盟的雄心壮志相反,罗斯福强调,国联必须要严格限制其成员资格。他主张,第一次世界大战协约国的盟友们都可以加入国联,但是其他的成员则需要逐一地审查其资格后方可加入。某种程度上说,他们所希望建立的联盟就是战时的协约国联盟。(37)

如果说,之前“普世联盟”的观念虽然延续下来,但一直处于虚浮无根之状态的话,那么到了19世纪末,伴随着美国的崛起和国际仲裁运动的兴盛,“普世联盟”的观念似乎找到了可以依托的据点。从仲裁法庭到世界法院,再实现世界联邦的渐进式的海牙路线得到了众多的支持,成了“文明”国家间实现和平的灵丹妙药。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让海牙路线受到广泛怀疑,也导致“普世联盟”运动变得激进和趋于分裂。“世界法院派”希望继续走海牙路线,通过国际法的编撰、立法和司法机构的完善与职业化来稳步实现“普世联盟”;“执行和平联盟派”试图在维持司法机构为中心的前提下,为海牙路线增加一些行政与执行的职能;威尔逊的“普世联盟”则试图将重心转移到立法与行政机构上,将司法机构边缘化;而罗斯福与洛奇则试图在这个“普世联盟”中注入欧洲式的、传统军事联盟的机制,从而增强其执行力。美国国内的政治精英们正是带着这种对于“普世联盟”的强烈愿望与巨大分歧,进入到了1919年那场广为人知的国联之争。

从“联盟”观念发展的角度看,最终美国并没有加入国联,是两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首先是美国人对于“特殊联盟”的持续厌恶。他们更热衷于理想化的、康德式的“普世联盟”,反感俾斯麦式的军事联盟。即便是国联,也很难符合康德的“普世联盟”的标准:当时究竟有多少国家是名副其实的共和国或民主国家呢?怎样在确保国家间平等的前提下,来保证国联盟约的执行呢?

第二则是世界主义者和和平主义者内部在“联盟”问题上难以达成共识。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宽松的国际环境让美国国内的各派在此问题上争执不休。有的主张继承第一次世界大战前两次海牙会议的路线,有的试图另起炉灶,还有的试图将欧洲式的“特殊联盟”与美国式的“普世联盟”结合起来。最终,在参议院人数很少的“不可妥协派”反而从中获益:他们与试图修改国联盟约的参议员们(包括温和保留派和修正派)一起否决了威尔逊的国联盟约;又与支持威尔逊的民主党人一起,否决了附加保留案的国联盟约。

从美国历史的发展脉络看,“特殊联盟”与“普世联盟”两种观念的对立可以说贯穿始终。在“免费安全”的地缘政治和共和主义的意识形态作用下,美国人一种普遍的心态是排斥“特殊联盟”,而青睐旨在实现永久和平的“普世联盟”。尽管在概念上二者泾渭分明,但当面临实际的国际问题时,二者似乎很难截然分开。19世纪美国以联邦制为模式的大陆扩张,以及仲裁主义者们鼓吹的“普世联盟”都带有很强的帝国主义和种族主义色彩;而真正想建立“特殊联盟”的人们,却又往往打着和平的旗号。在国联争论时期,这种情况更加明显:“普世联盟”往往会牺牲执行力,而“特殊联盟”又会失去其普世性。无怪乎威尔逊拒绝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讨论战后的联盟问题,因为这在他看来将是一个特殊同盟;但乔治·凯南因此批评以国联为代表的“普世联盟”过分臃肿,也不无道理。(38)

或许正如中国传统的藩属朝贡体系无法推广至世界一样,美国的联邦模式也有其天然的边界。越过这个边界,便可能会出现外交上的幻想、混乱、失败乃至灾难。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摩根索便曾经明确否定了美国人的这种幻想。根据他的看法,倘若事先没有一个政治共同体的存在,即便是如英美这样文化上的共同体,也无法实行联邦模式。显然,今天的世界在文化上面临着“文明冲突”,在政治上面临着意识形态的分裂,在经济上面临着南北的矛盾,离共同体的距离仍十分遥远,更不用说联邦了。但另一方面,也许摩根索在这个问题上还是过于悲观了。首先,正如基辛格、约翰·鲁杰等人所言,权力均衡并不完全适合美国,美国维持其霸权地位需要某种形式的“普世联盟”——也就是今天学者所说的国际制度,不论是作为掩盖其利益的装饰,还是作为调动国内民众热情的工具;其次,“联盟”毕竟不等于联邦。世界联邦是一种最高形式的联盟,的确几乎不可能实现,但世界民众在追求这种理想的过程中,也绝不会一无所获。作为成功建立起来的“普世同盟”,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国际法院、国际法等国际制度尽管有各种缺陷,但无疑已经成为了当今世界各国之间不可或缺的纽带。

注释:

①“联盟”的英文单词主要有league和alliance。除此之外,union,concert,entente,association,confederation,federation,consolidates,coalition等也可视为“联盟”的近义词。为行文方便,笔者在这里一律将league译成“联盟”,将alliance译成“同盟”。

②学术界目前与这一问题相关的研究主要有如下几个有代表性的路径:第一类是从和平运动历史的角度探讨“联盟”问题,强调和平主义者、和平组织等对国联、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贡献。典型的如C.Roland Marchand,The American Peace Movement and Social Reform,1889-1918,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3; Merle Curti,Peace or War:the American Struggle,1636-1936,New York:W.W.Norton and Company,1936等。第二类是将19世纪美国奉行的外交政策界定为孤立主义,将美国未能成功加入国联归因于这一传统,见Denna Frank Fleming,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League of Nations,1918-1920,New York:Russell and Russell,1968; Selig Adler,The Isolationist Impulse:Its Twentieth Century Reaction,New York:Abelard-Schuman,1957等。第三类更侧重从文化观念的角度,探讨美国对外政策中民族主义与国际主义的张力,认为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是美国社会的国际主义逐渐走向成熟和制度化的产物,这方面可参见Akira Iriye,Global Community:The Role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in the Making of the Contemporary World,Berk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02; Frank Ninkovich,The Wilsonian Century:U.S.Foreign Policy Since 1900,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01等。第四类则重视回归华盛顿和杰斐逊等所使用的“联盟”概念,将国际组织放在美国从拒绝联盟到欢迎联盟的视角下来看,并且试图为美国的联盟政策提供建议,代表性的有G.F.Hudson,"Collective Security and Military Alliances," in Herbert Butterfield and Martin Wight,eds.,Diplomatic Investigations,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8:David Fromkin,"Entangling Alliances," Foreign Affairs,Vol.48,no.4(July 1970); Robert Powaski,Toward an Entangling Alliance:American Isolationism,Internationalism,and Europe,1901-1950,New York:Greenwood Press,1991; Michael Beckley,"The Myth of Entangling Alliances," International Security,Vol.39,no.4(Spring 2015)等。

③A Farmer,"Anti-Federalist,No.3," in Richard S.Conley,Historical Dictionary of the U.S.Constitution,Lanham:Rowan & Littlefield,p.363.

④James Madison,Alexander Hamilton,John Jay,Fedralist Papers,New York:Palgrave Macmiuian,2009,pp.75-76.

⑤Hans J.Morgenthau,Politics Among Nations:The Struggle for Power and Peace,Beijing:Peking University Press,1997,pp.342--343.

⑥Ralph Ketcham,"The Revolutionary Background of American Constitutional Thought," in Ralph Ketcham ed.,The Anti-Federalist Papers and the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 Debates:The Clashes and Compromises that Gave Birth to Our Government,New York:Penguin Books,2003,pp.18-19.

⑦Giorgio Mariani,Waging War on War:Peacefighting in American Literature,Chicago: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2015,pp.94-97.

⑧James Bryce,The American Commonwealth,New York:Macmillan and CO.,1893,pp.16-17,p.23.

⑨Charles Sumner Lobingier,"Memorial Day's New Meaning," The Christian Century,Vol.37,no.22(May 27,1920),p.12.

⑩例如威尔逊1919年9月在圣迭戈的一次演说中便这样说道:“我知道,当我们在谈到某种涉及到联盟的事物时会遇到的困难,但是我不相信华盛顿在警告我们不要卷入纷扰的联盟(entangling alliance)时,他是在指当某种可以减少战争和促进和平的方式出现时,我们不应与世界上其他的文明国家合作。”Woodrow Wilson,Addresses of President Wilson,Washington: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2009,p.269.威尔逊在西部的演说中不止一次犯了这个张冠李戴的错误。

(11)Gordon Wood,Empire of Liberty:A History of the Early Republic,1789-1815,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p.49.

(12)William Ladd,Prize Essays on a Congress of Nations,Boston:Whipple & Damrell,1840,p.iv.

(13)Charles Sumner Lobingier,"Memorial Day's New Meaning," The Christian Century,Vol.37,no.22(May 27,1920),p.13.

(14)Lucia Ames Mead,Outline of Lessons on War and Peace,World Peace Foundation,February,1915,p.39.

(15)Akira Iriye,From Nationalism to Internationalism U.S.Foreign Policy to 1914,London:Routledge,2002,pp.16-17.

(16)William T.Stead,The United States of Europe on the Eve of the Parliament of Peace,London:William Clowes and Sons,Ltd.,1899,pp.32-33.

(17)“阿拉巴马号”是南北战争期间英国为南方所造的军舰,曾摧毁北方近70艘船只。战后美国就此事向英国提出索赔,最终在1871年通过国际仲裁的方式得以解决。

(18)塔夫脱、布莱恩等著名政治家,中国的伍廷芳等都曾参加过莫洪克湖国际仲裁会议。

(19)Hans Morgenthau,Politics among Nations:The Struggle for Power and Peace,New York:Alfred A.Knopf,1948,p.341.

(20)例如著名和平主义者卡内基在1895年便鼓吹过英美联盟。

(21)Arthur Silva White,"An Anglo-American Alliance," The North American Review,Vol.158,no.449(April 1894),p.489,Duncan Bell,"The Victorian Idea of a Global State," in Duncan Bell ed.,Victorian Visions of Global Order:Empire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in Nineteenth-Century Political Thought,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9,p.166.

(22)Andrew Carnegie,"Peace to Come at Last-A Peace League of the Nations," The Advocate of Peace(December 1905),Vol.67,no.11,p.253.

(23)Andrew Carnegie,"The Next Step-A League of Nations," The Outlook,Vol.86,no.4(May 25,1907),p.151.

(24)Theodore Roosevelt,"Mr.Roosevelt's Nobel Address on International Peace,"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4,no.3(July,1910),pp.701-702.

(25)Theodore Roosevelt,"Mr.Roosevelt's Nobel Address on International Peace,"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4,no.3(July,1910),p.701.

(26)这些派别内部的观点并非完全一致,有时甚至相互之间有很大差别。不同派别间的观点也并非没有交集。除理念外,党派、个人关系、国际形势、维护大局的考虑等都会对具体主张产生影响。例如鲁特曾一度支持执行派的主张;罗斯福在与塔夫脱关系恶化的时候坚决反对执行联盟,甚至反对任何形式的国联计划,恢复友谊后又改变了态度;洛奇与威尔逊个人关系紧张是其坚决反对国联的原因之一,而与塔夫脱的良好关系又使得他与罗斯福不同,对执行派一直较为宽容。本文只是借用韦伯所谓“理想型”(ideal type)的方法,将其抽象成了几个派别。

(27)Hon.Theodore Marburg,"The World Court Movement," The World Court(September,1915),p.74.

(28)"Editorials:The Second World Court Congress," The World Court(May,1916),p.464.

(29)William Dudley Foulke,"Possibilities and Limitations of a World Court," The World Court(September,1915),pp.90-91.

(30)Stephen Wertheim,"The League That Wasn't:American Designs for a Legalist-Sanctionist League of Nations and the Intellectual Origins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1914-1920," Diplomatic History,Vol.35,no.5 (November 2011).

(31)Hon.Theodore Marburg,"The World Court Movement," The World Court(September,1915),p.78.

(32)Hon.Theodore Marburg,"The World Court Movement," The World Court(September,1915),p.78.

(33)威尔逊的“联盟”观念可参见Quincy Wright,"Woodrow Wilson and the League of Nations," Social Research,Vol.24,no.1(Spring 1957); Warren F.Kuehl,Seeking World Order:The United States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to 1920,Nashville:Vanderbilt University Press,1969; Arthur Link,The Higher Realism of Woodrow Wilson:And Other Essays,Nashville:Vanderbilt University Press,1971; John Milton Cooper,Jr.,Breaking the Heart of the World:Woodrow Wilson and the Fight for The League of Nation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等。

(34)David S.Patterson,"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Origins of the World Court," 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Vol.91,no.2(Summer,1976),p.292.

(35)Woodrow Wilson,Addresses of President Wilson,Washington: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2009,p.172.

(36)关于罗斯福和洛奇等前“帝国主义者”对联盟的看法,可参见William C.Widenor,Henry Cabot Lodge and the Search for an American Foreign Policy,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0; James E.Hewes,Jr.,"Henry Cabot Lodge and the League of Nations," Proceedings of the American Philosophical Society,Vol.114,no.4(August 20,1970); Howard K.Beale,Theodore Roosevelt and the Rise of America to World Power,Baltimore:John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56等。

(37)有关罗斯福的“文明”观念可参见Frank Ninkovich,"Civilization as an Ideology,' Diplomatic History 10(Summer 1986); Gail Bederman,Manliness and Civilization:A Cultural History of Gender and Race in the United States,1880-1917,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5; James R.Holmes,Theodore Roosevelt and World Order:Police Power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Washington,D.C.:Potomac Books,Inc.,2006等。

(38)乔治·凯南认为,通过寄希望于集体行动来提供执行,它“忘记了对军事联盟(military coalition)效率的限制……一个同盟范围越广,它就越难维持政治上的统一和一致”。George Kennan,American Diplomacy,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12,p.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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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史林》2019年第6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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