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维群:反分裂斗争实现新中国多民族大一统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72 次 更新时间:2019-10-02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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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维群  


随着秦汉两个统一的封建王朝的建立,多民族大一统成为中国历史发展的主脉,也成为中华各民族共同的对国家建构理想状态的追求。但是,自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多民族”的国情被帝国主义势力视为中国的“软肋”,图谋由此入手分裂中国,以最小的成本攫取最大的殖民利益,同时确保中国永远站不起来,不能成为西方操控世界的阻力和对手。中国人为了民族的生存和国家的统一,同内外敌人斗争了一百多年,付出一次又一次重大牺牲,直到中国共产党领导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又经过新中国七十年奋斗与探索,中国多民族大一统的格局才得以延续、巩固与深化,中华民族才能以主动、进取的姿态重新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摒弃“民族自决”“联邦制”


新中国建立前夕,在党领导下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就确定我国实行建立在统一国家基础上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84年颁布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其意义首先在于旗帜鲜明地表明:在我们这个多民族国家,坚决不搞任何形式的“民族自决”“联邦制”,从而有力维护了中国特色的单一制统一国家的政治基础,维护了作为多民族国家的大一统传统与格局。邓小平1981年在新疆考察时明确指出:“新疆的根本性问题是搞共和国还是搞自治区的问题。要把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要从法律上解决这个问题,要有民族区域自治法。新疆稳定是大局,不稳定一切事情都办不成。不允许搞分裂,谁搞分裂就处理谁。”这清楚地表明中央对于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根本考虑。《民族区域自治法》强调全国各族人民都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强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强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同时强调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从而成为我们在任何时候反对在中国搞“民族自决”“联邦制”“自主分离权”“自治权高于国家主权”以及“大藏区高度自治”“东突厥斯坦”等分裂主义图谋的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从历史上中央政府与边远民族地方政权关系的沿革看,汉代中央政府对边缘属国的要求主要是政治上不反叛,而对其具体施政的管理则比较疏阔,强弱视势而变。唐代至宋、元交替时期普遍实行羁縻制度,民族地方政权头领成为中央政府委任的官员,但可以世袭,而羁縻地方财政、户籍、赋税等一般并不入中央政府统一管理。南宋至元、明、清普遍实行土司制度,土司也是由中央政府委以官职,可以世袭,但对中央政府负有贡赋和征兵等义务。明、清两代,西南地方逐步实行改土归流,土司制度相继被废除,代之以政府任命的“流官”,中央政府对这些地方的管理方式已经与内地没有太多差别。观其大略,历史上历朝中央政府对边远民族地方的管理,一是根据具体情况,一般都有特殊政策,允许与内地管理方式不完全相同;二是随着这些地方的开发,与内地联系的逐步加深,以及中央政府强化国家职能的需要,越到后来,其管理方式与内地越趋一致。及至新中国建立,七十年来民族政策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使得边远民族地区政策和管理与祖国内地的一体化达到新的水准,成为不可改变的事实和潮流。我们有关政治制度的设计和施政,要十分重视中国自己的历史经验,而不是“跟风跑”。


在民族地区果断推行民主改革


新中国成立后,通过民主改革、土地改革,大多数地方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由于中国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特别是一些少数民族地方的特殊情况,那里的社会制度更加落后,劳动人民的苦难更加深重,要求民主改革的愿望也更加迫切。


在新疆,到20世纪40年代末,南疆、伊犁和乌鲁木齐农业区的大部分土地都为少数地主所占有。在南疆维吾尔农民聚居的偏远农村,还分散地存在较完整的农奴主庄园,农奴主对农奴有支配一切的权利,农奴无偿为农奴主耕种土地,并承担各种杂役。在北疆牧区,残留着封建氏族制度的社会关系,王公贵族、部落头领不仅占有大量的牲畜,而且享有种种封建特权。直至五十年代末,西藏社会依然处于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之下,占人口不足5%的三大领主(官家、贵族、寺庙上层僧侣)及其代理人占有几乎全部耕地、牧场和生产资料,而占总人口95%的农奴却一无所有,遭受残酷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没有任何人权可言。


1954年,根据形势发展和各族人民的要求,中央提出“现在还没有完成民主改革的少数民族地区,今后也可以用某种和缓的方式完成民主改革,然后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1953年新疆进行了以农村土地改革为中心的各项民主改革,彻底废除了残余的封建农奴制,使无地、少地的各族农民分得了土地,从根本上改变了千百年来新疆各族劳动人民受剥削受压迫的悲惨命运。1956年开始,甘肃、四川、青海等省藏区陆续进行民主改革。1956年云南通过和平协商,废除了傈僳族、景颇族、佤族的家长奴隶制和永宁摩梭人的奴隶制,1958年又废除了宁蒗小凉山彝族奴隶制和迪庆藏族地区的封建农奴制。1956年初至1957年底,四川凉山彝族聚居区彻底废除了奴隶制度。1959年,西藏平息了达赖集团在国际敌对势力支持下发动的武装叛乱,结束了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百万农奴翻身解放。


上世纪50年代以废除农奴制为标志的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类社会废奴史和人权发展史上的壮举。民主改革为在新中国真正实现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打下了基础。可以设想,如果一些少数民族地方还保留奴隶制、农奴制、封建制长期不动,那里人民群众的大部分还处于被剥削被压迫的悲惨境地,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上是不可能建立起真正平等、团结的民族关系的。民主改革也为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实现全国社会制度的统一创造了条件。在此之前,所谓“大一统”在边远民族地方主要是政治制度的统一,并不要求社会制度的统一。建立在先进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基础上的全国一体化,不仅为新中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开拓了广阔空间,而且为多民族大一统国家格局增加了新的重要内涵,为中央权威在全国的建立与实施提供了社会制度的保证。


毫不动摇开展反分裂斗争


新中国七十年,始终都在同得到国际敌对势力支持,打着“民族旗号”的形形色色分裂主义进行尖锐斗争,可以说,新中国的多民族大一统是在反分裂斗争中实现的。


二战结束后,美国取代英国成为“西藏独立”的主要操控者。新中国成立之际,美国支持西藏地方反动上层极力阻止西藏和平解放,遭受失败后,继续利用达赖集团进行分裂破坏活动。1959年,达赖集团发动全面武装叛乱并出逃,在国外建立伪政府,长期对我边境地区实施武装袭扰;1969年,达赖集团纠集境内“藏独”分子在西藏等地发动武装叛乱;1987年至1989年,分裂分子在拉萨先后制造多次大规模闹事事件,一直发展到1989年拉萨大规模骚乱;2008年3月,达赖集团企图绑架北京奥运会,策划、发动拉萨“3·14”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此后又在西藏邻省藏区煽动组织百余起“自焚事件”。迄今,达赖集团仍然顽固奉行其“大藏区高度自治”分裂主义宗旨,妄想有朝一日把约占中国领土四分之一的整个青藏高原从中国分裂出去。


在新疆,和平解放前夕,美国领事馆召集各路反共势力制定新疆“独立建国”行动预案,支持乌斯满匪帮与人民解放军作战。20世纪50年代,分裂分子打出“在星月旗下团结起来”“建立伊斯兰共和国”的旗号,频繁制造暴乱,60年代先后发生“伊塔事件”、“东突厥斯坦人民革命党”叛乱;70年代末80年代初,宗教极端主义全方位向新疆渗透;80年代以后宗教极端主义与恐怖主义沆瀣一气,制造一系列暴乱、骚乱事件,公然袭击政府机构,杀害无辜群众,直至2009年发生震惊中外的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迄今,新疆分裂主义势力仍然在做“东突厥斯坦独立国家”的美梦,反分裂斗争仍在继续之中。


七十年历史证明这样的基本道理:民族的团结、国家的统一,是中华各族人民最高利益和共同愿望,形形色色的分裂主义势力根本不是新中国的对手,只能在人民民主专政的严厉打击下一次一次遭遇惨败,一步一步走向灭亡;而由于各种复杂原因,特别是国际敌对势力的支持,各种分裂主义势力还会继续存在,与我们进行各种形式的较量,我们保持国家稳定、安全、团结的反分裂斗争也将长期继续。对此我们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任何时候对任何分裂主义及其背后势力不抱任何幻想,把国家前途置于我们自己力量的基点上。


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大势


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就是一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新中国成立后,各民族共同致力于国家建设,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不断发展,为民族间的交往交流交融注入了新的动力。我国当前社会环境同建国初期甚至改革开放初期相比都发生巨大变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把高度计划经济下地区间的壁垒打开了,中国日益形成一个统一的市场体系,包括人口在内的生产要素充分自由流动,这就促使民族地区人口大规模向东部和内地城市、内地人口向民族地区流动,不同民族之间也进行着大规模流动,民族混居程度比过去任何时候都高,民族间共同生活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加普遍。国家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发展、脱贫攻坚政策,东中部省市对西藏、新疆、青海等对口支援政策,民族地区干部与东中部省市干部交流任用政策,利用东中部城市教育资源举办“西藏班”“新疆班”政策,民族地区依法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城乡倡导多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恢复和加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等,都使各民族之间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诸方面的共同性和一致性日益增强。同时也要看到,国际敌对势力一刻也没有放弃利用民族问题削弱、瓦解中国的图谋,新疆、西藏反分裂斗争仍然严峻复杂。这些都要求我们民族工作的开拓创新,不应是再去引申、挖掘、扩大民族之间、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与非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之间的政策差别,而应是自2010年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以来一以贯之强调的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对伟大祖国、对中华民族、对中华文化、对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


新的社会实践需要理论和政策新的提升。2017年党的十九大第一次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写入习近平总书记的报告,使之成为全党民族工作的指导思想重要组成部分。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表述将“中华民族”第一次写入宪法,改变了“中华民族”概念在宪法文本中缺位的状态,在宪法意义上树立了所有中国人的最高民族认同。这两项重要表述,清楚表明了新时代我国民族工作未来的走向,而要真正坚持这一走向,实现巩固与深化多民族大一统国家格局的目标,还需要全体中华儿女长期不懈的努力与斗争。(作者是中央统战部原常务副部长,十二届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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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环球时报2019-09-20,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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