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秦代以降,文吏成为帝国体系存续不可或缺的因素,汉代文吏的演变以一种鲜活的形态呈现出汉代社会思潮的变革,更作为一个例证,说明了“儒法合流”的路径选择并非由一二智者主导,不应做“人治”之维的简单描述,而是经历了一系列尝试与博弈之后的历史选择与文化自觉。前人有关汉代法制思想变迁、“儒法合流”的叙述已经非常详尽,但从社会发展的动态角度选择一个关联性强的文化主体加以考察的做法并不多见,而汉代文吏恰好可以提供这样一个视角。“儒法合流”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乃至传统文化整体都影响至深,基于社会本身的继承性与延续性,这种影响在今天依然保有其特定的温度。
关 键 词:传统法文化 儒法合流 汉代文吏
思想学说本身是柔性的、待选择的,如果其适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并得到统治阶层、精英阶层的认可和采纳,柔性的思想便可能具备一种刚性,成为一股构建国家政治、文化的强力。假以时日,如果这股强力能够成为一种制度,那么在思想的刚性之上就又多了一份韧性,这就意味着具备了更为稳定、更易于适应和延续的特征。汉代社会思想的变迁,尤其“儒法合流”的进程是一个横亘于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大命题,从董仲舒的“春秋决狱”到《唐律》的“一准乎礼”,从“亲亲相隐不为罪”到“准五服以制罪”,反映了儒家道德准则不断制度化、法律化的进程。“儒法合流”本是国家政治法律范畴内的现象,但其影响却突破了这一维度,对整个传统文化的发展、成型都产生了相当的塑造作用。历经强秦独任法家、汉初黄老为治之后,儒家思想逐渐复苏,并通过吸收其他学派的思想以应对时变,其中对后世法律文化走势最具影响力的即为“儒法合流”。杨鸿烈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中提到,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研究应该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进行历史的考察[1](P4),然而以往学界对汉代法律思想演变、“儒法合流”的研究以文本、静态的居多,功能性、动态的较少,故本文拟以汉代文吏为对象,通过考察这一群体的实践活动及其自身发展变化来解释汉代各种思潮的博弈和“儒法合流”的路径选择。
一、两汉颇重文吏
(一)文吏释义
文吏之“文”指“文史法律”,因此文吏又称“法吏”“文法吏”,其主要职责为制作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书,因经常需要捉刀弄笔在竹简上书写修改,所以也被称为“刀笔吏”。文吏还有一项重要职责就是处理各种狱案,因此有时还被称为“狱吏”。①秦汉时期的文吏随着帝国模式的开启而登上历史舞台,他们往往自幼就接受法家化的启蒙教育,是法家“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理念的产物,也是国家机器运行中最不可缺少的部件。[2](P274)秦国崇尚法治,而法治的实施需要大量精通法律、训练有素的文吏作为其政策的执行者,因此提出“置主法之吏,以为天下师”[3](P43)的理论,并在官署中设置“学室”,由“史”或者“令史”兼充教员,专门训练、培养文吏。“史”“令史”本身是各级政府机构里通晓行政、刑狱、文书、档案等项事务的吏员,“史子”是其学徒弟子,史子所学的内容包括识字、“吏事”和律令,制作文书、请示应对、熟悉并记录律令条文为其基本功。根据秦国的规定,平民子弟希望进入吏途必须要有一个学习吏事的过程,需要掌握常见的姓名书写、熟悉国家律法、通过相应的考试。文吏在成为“吏”之前接受的训练基本都是如何处理基层行政事务、解决轻微的法律纠纷,只有具备了做吏的业务能力与资格,才有可能通过长吏的辟置而进入吏途。[4]所以在韩非提出“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5](P347)之前,秦国已经在朝着这个方向发展了。
(二)两汉何以重视文吏
法家思想本是诸子学说之一,其“富国强兵”“以法为治”的主张最终使秦国完成了兼并天下的伟业,缔造了中央集权的秦帝国,文吏制度则是法家思想的制度化,法家学说的程序化。随着强秦二世而亡,法家作为一个学术流派也渐趋衰灭,但有秦一代的诸多制度为后世所承用,也许正是因此才会有谭嗣同“两千年之政皆秦政”的感叹。法家思想除了通过确定的制度得以保留之外,还以融入道家成为黄老之学和儒法合流的途径保持了自己的影响。汉初流行的黄老之学与后来兴起的儒术都是作为秦法家思想的反向运动而作用于政治的,秦汉之间法家、道家和儒家的互为消长、迭相兴衰构成了中国政治文化史上的奇观,也是此期传统法律文化思想史上的一个重要特征。
西汉建立以后,秦制帝国的形态得以保留,因此虽然秦汉两朝主导思想大相径庭,法家思想由前台转为幕后,黄老与儒家反复争夺主导地位,文吏作为国家运行的人员保障始终受到重视。文吏的思想构成虽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断变化,但文吏制度却因帝国形态的保留而得以保留。高祖刘邦甫一入关便与民人约法三章、废秦苛法,同时却宣布“诸吏人皆案堵如故”[6](P362),皆因文吏确已成为集权帝制不可或缺的官僚群体。强秦二世而亡的社会现实势必会给汉王朝统治者带来极大的心理压力,以期通过改革来实现长治久安,但凋敝的民生经济和脆弱的社会心理不足以支持进行激烈的变革,而黄老的清静无为、休养生息正适合此期社会恢复元气的需求。以黄老之治代替“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只是浅层的变化,而内里帝国的运转已经离不开文吏的作用,这也是有实无名的“新法家”称谓的由来。[7](P823-824)汉宣帝时期的名臣路温舒就曾经上书直陈,文吏是秦亡的十大祸端之一,也是被汉王朝保留下来的唯一一个。[8](P2369)贾谊也评价文吏说,“俗吏之所务,在于刀笔筐箧,而不知大体”,只顾执法守责、行政效能,却无助于长久的规划。因此,“夫移风易俗,使天下回心而乡道,类非俗吏之所能为也”。[8](P1547)此类感叹与评价也证明当时文吏的社会影响非常广泛。
“西汉中期以前特别是在西汉前期,秦代尚法而治的社会风气仍给当时的社会以较大的影响,而且此时儒家的思想学说虽逐渐得到上层统治者的青睐,但在实际政治中儒家学派没有能够也没有能力马上占据国家立法和司法的阵地,因此在社会中‘尚刑名法术之学’的‘文吏’仍在实际上操纵着司法统治大权。”[9](P161)汉代政治实践中对文吏的重视还表现为刀笔小吏可仕至公卿,汉相萧何、曹参都做过秦的刀笔吏,明悉国家律令;起自底层小吏的赵禹、王温舒等官至廷尉,张汤、于定国、丙吉、薛宣等则位列三公,东汉甚至出现了世习律法的大族。后世所谓“秦尊法吏”“秦任刀笔小吏”“狱吏得贵幸”,以及《论衡·程材》言:“文吏治事必问法家,县官事务,莫大法令……法令汉家之经,吏议决焉”[10](P121),都反映了经过先秦一系列的变法运动,文吏已经取代世袭贵族成为国家行政、司法职能的主要承担者,其行政管理功能为秦汉帝国所接受。汉代文吏的演变以一种鲜活的形态呈现出了汉代社会思潮的变革,更作为一个例证,说明了“儒法合流”的路径选择并非由一二智者主导,不应做“人治”之维的简单描述,而是经历了一系列尝试与博弈之后的历史选择与文化自觉。
二、以道统法——汉代文吏的黄老化
汉初的黄老之学虽然不再像战国“黄老”那样重点在法而不在道,完全排斥儒家推崇的“礼治”或“德治”,但其依然重视法律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的作用,只不过开始强调由道来统摄法律,以道统法,道、法并行。黄老对法律的重视不仅有助于对前朝法制的继承,也为文吏的延续搭建了一座桥梁。因此,在黄老学说的统帅下,法家思想在西汉前期依然占有重要的地位。
秦代强调以法治国,通晓法律、擅理狱案是对文吏最基本的要求。《商君书·定分》提出朝廷、郡、县负责向百姓和其他官员宣传、解释法律的文吏“敢忘行主法令之所谓之名,各以其所忘之法令名罪之”[3](P42),不仅要求文吏明法还需行法。“刀笔小吏”又可积劳擢为达官、升为朝臣,暗合了韩非“明主之吏,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5](P354)的理论,以实现文相武将都经过基层文吏的历练。《韩非子·说疑》将文吏形象描绘为“夙兴夜寐,卑身贱体,竦心自意,明刑辟,治官职,以事其君”,知法、勤勉成为秦代文吏的标签。秦末农民战争和楚汉战争期间死于战乱和灾荒的百姓几乎达到总人口的半数,《史记·平准书》载“汉兴,接秦之弊,丈夫从军旅,老弱转粮饷,作业剧而财匮,自天子不能具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民人更是处于“无藏盖,大饥馑”,甚至“人相食,死者过半”的境地。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安定社会,恢复经济,发展生产,防止大规模农民起义的再次发生,缓和阶级矛盾和统治集团内部朝廷与诸侯王之间的矛盾,奉行黄老的无为而治、与民休息在西汉早期的国家政治生活中形成了广泛的共识。“举措暴众而用刑太极”[11](P42)的秦朝法家思想得到有效的抑制,从而造就了“萧曹为相,填以无为,从民之欲,而不扰乱”的政治景象。勤于刀笔吏事的文吏也随之黄老化,高效的行政、严苛的执法被无为宽缓所代替。继萧何之后担任汉相的曹参是文吏黄老化的典型代表,其出身秦时文吏却笃信黄老。在相国任上,他消极沿用前任丞相的政治举措,选用木诎于文辞的忠厚长者担任丞相府的重要官员,他自己则无为饮酒,对属员执事并不过分苛责。[6](P2030)他的择吏标准促成了汉初“长者为政”的吏治风气,淋漓尽致地表现了他的黄老风格:“长者”不仅仅指年长宽厚而已,实际上代表了一种清静放任的黄老治世精神,与文吏的进取苛察、循法守职背道而驰。[12](P276-277)
黄老学派对法律的社会作用有着深刻的认识,提出“言事者必究于法”和“无法不可以为治”的观点,认为民人很少能够自觉遵守法度,因此国家必须创设严格的法律加以强制,顺服者赏,不服者罚。洋溢于黄老著作和人物思想中的这些理论,与法家对法的认识,最大的差别乃在于辨识“法”在一国政治中处于何种地位,在法家看来,法的地位是最高的,甚至君主都应该遵守法度;而黄老则将法纳入“道”的统领之下。汉初黄老学派秉承此种对法家理论近乎理性的态度,一方面大力批判了严刑苛法对社会的破坏作用,另一方面也认识到立法制刑、悬赏设罚所具有的分别是非、明辨好恶、审察奸邪、消弭祸乱的积极意义。[13]这一学派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冲破了先秦诸子原有的思想体系,从法律思想发展史的角度来看,黄老的法律思想实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由单一向多元的转变,很大程度上也为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创造了前提。
受黄老思想影响,汉初往往“木诎于文辞”者被重用,“吏之言文深刻,欲务声名者,辄斥去之”,口辩、文深甚至成为晋职的障碍。“赵禹,用廉为令史,事太尉周亚夫。亚夫为丞相,禹为丞相史,府中皆称其廉平。然亚夫弗任,曰:‘极知禹无害,然文深,不可居大府。’”[6](P3136)文景时期的名臣张释之深谙黄老之术,几次谏言汉文帝守法,与曹参“守法不失”的主张一致。《史记》载文帝曾到上林苑游玩,想了解一下苑内珍禽异兽的情况,向负责管理林苑的上林尉一连问了十几个问题,他一个都答不上来,而旁边的虎圈啬夫却替他一一答复了文帝的问题,而且“口对响应无穷”,口才非常好。于是文帝想将虎圈啬夫提拔为上林令,张释之却谏言:“夫绛侯、东阳侯称为长者,此两人言事曾不能出口,岂斅此啬夫谍谍利口捷给哉!且秦以任刀笔之吏,吏争以亟疾苛察相高,然其敝徒文具耳,无恻隐之实。以故不闻其过,陵迟而至于二世,天下土崩。今陛下以啬夫口辩而超迁之,臣恐天下随风靡靡,争为口辩而无其实。且下之化上疾于景响,举错不可不审也。”[6](P2752)文帝闻言打消了提升虎圈啬夫的念头。从张释之的谏言中至少可以得到两个方面的信息:一方面时为左右丞相的绛侯周勃、东阳侯陈平像上林尉一样不专注政务,可见汉初重“长者为政”“无为而治”的风尚;另一方面张释之所言“秦任刀笔吏,二世而亡”与路温舒所言“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狱之吏是也”如出一辙,这种表面上对文吏的否定评价实际上是对文吏身上法家因素保持警惕的一种心理。但是黄老无为并非法律虚无主义,大量好申韩之术的文吏的存在证明了法家思维依然影响着汉初政治,只是不得不潜身于黄老“以道统法”的理念之下,黄老政治的蔓延虽使文吏的活动受到束缚,帝国体制的运行也因之放慢节奏,但文吏制度本身并未受到颠覆性冲击,“总体而言,文吏政治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14]。
三、重典治世——汉代文吏的极端化
黄老政治对汉初经济的恢复居功至伟,但无为而治繁荣了经济的同时,也促成了社会矛盾的不断酝酿、积聚,匈奴犯边、诸侯坐大、强宗豪右坏法,最终迫使统治阶层转变思维。当黄老中的无为因素迅速褪去,儒法思想又尚未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合流时,法家思想暂时摆脱束缚重又“灵光一现”。
汉初几十年间无为而治实现了社会经济的恢复,也促生了新的社会问题。文吏秉持法家思维,希图以立竿见影的功效解决涌现的社会问题,于是文吏的极端化模式——酷吏开始大量出现。文吏在黄老思想的束缚之下,将其主动性降到了最低点,但当时代背景发生变化时,文吏身上所蕴含的法家的事功性质自然会暴露出来。文吏通常自基层小吏做起,从启蒙教育阶段即开始接受法家思想的影响,熟悉国家律令典籍,掌握处理政事的技能,并依照处断能力、政事功绩和年劳资历任职升迁。文吏往往追求奉法行事、公平循良,是法家“法治”理念的产物,也是最早的职业官僚形象。在正常的社会政治生活当中,文吏足以用其所学来解决日常问题,但几十年的休养生息使得诸多社会问题积重难返,超出了普通文吏依靠厉行守法即可达到社会治理目的的范围。酷吏的大量出现即是在特定背景下对文吏的一种突破②:文吏所表征的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秩序,而酷吏往往是社会矛盾加剧的产物,而且这些矛盾经常表现为统治集团内部的相互倾轧,地方豪强破坏法度,民变规模较大。[15][16]酷吏秉承法律所面对和解决的绝非日常所见的民刑事纠纷,而多为危及统治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事件。正如史书所载,酷吏以深竟叛逆、不避宗室、摧折豪强、镇压平民暴乱为多,很有后世“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味道。一方面封建法制体系中,君主具有最高的权威,可以通过褒奖典型官吏的行事风格、制定新的法令表明个人倾向,并从更广泛的意义上影响官吏的行为,从而实现巩固王权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赵禹、张汤、义纵、王温舒、杨仆等几位酷吏均被君主称赞为“能吏”,这种导向使得治狱之吏“上下相驱,以刻为明;深者获公名,平者多后患。故治狱之吏皆欲人死,非憎人也,自安之道在人之死”[8](P2369)。文吏与酷吏的区别即在于此,文吏极端化为酷吏的法律与政治缘由也在于此。文景时期受黄老思想影响,对叛乱的诸侯王有时还会“怜之”“赦其罪”,从宽处断,而武帝则令“吕步舒持斧钺治淮南狱,以《春秋》谊颛断于外,不请”,结果“所连引与淮南王谋反列侯、二千石、豪桀数千人,皆以罪轻重受诛”[8](P2137),表现得“严而少恩”,不顾宗法情谊,强调遵守法律,维护法制的统一。又如在处理隆虑公主子昭平君“醉杀主傅”一案时,武帝叹息:“法令者,先帝所造也,用弟故而诬先帝之法,吾何面目入高庙乎!又下负万民。”[8](P2583)最终依法处置昭平君,没有因宗法情谊而破坏法制。
虽然经过汉儒改造的儒家学说没能立刻取得一统之势,但其至少在表面上得到官方支持,权以“缘饰吏治”这一点没有任何疑问,所以后世的“儒法合流”也就更多地表现为儒家渐盛、法家渐弱,法家的合理、顺时之处不断为儒家所吸纳的大趋势。[17](P66)“儒法合流”的趋势最早在两家思想的对立中进行,界限分明,随后则作为一体的两端,不断契合。[18](P313)
文吏向酷吏的转变与个人品格风范也有一定关系,在同一时代背景之下,并非所有的文吏都转变为酷吏。酷吏之“酷”只有在其积极意义大于消极意义的时候才有存在的价值,而意义的积极或消极则应由当时社会的主流道德标准做出评价。[16]赵禹、张汤、杜周、尹齐等大多数汉代酷吏都出身于底层文吏,他们通晓法律,知道“文无害”③应为其行事的最高标准。身列酷吏,执行政事却被称为“无害”“公廉”“廉平”的为数不少,司马迁也不由得赞叹汉代酷吏虽然用刑严苛,但却大多能够做到奉公守法。[6](P3154)文吏所表征的只是常态下的社会秩序,其循法行事仅以常法的威慑力形成一般的社会压力;酷吏则是社会矛盾加剧的产物,其更倾向于以重法、“文深”处理社会矛盾,意在形成一种高压恐怖气氛。酷吏是中国历史上非常有特色的一种官员类型,又因为他们往往担任地方长吏、中央御史、廷尉等官职,所以酷吏也是中国历史上与“法”有着紧密联系的一类官员。汉代以降,崇尚德礼教化成为中国传统社会的主流思想,以“杀伐立威”“风行霜烈”等为特征的酷吏遭到“士人”乃至“世人”几乎一致的批判和贬斥。正是文吏的普遍存在及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现实,为武帝时期酷吏的兴起提供了人事上的基础,特定的时代背景和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则为酷吏的涌现提供了最好的历史节点。酷吏总是处于“法治”与“人治”、实然与应然的紧张关系中,作为加强中央集权这一特定目的的工具之一,他们往往并不遵循常法,而是以杀伐立威、严而少恩。文吏重法源自法家重刑,汉代酷吏重法则更多体现为皇权的“人格化”和政治目的性,正是封建“法治”诉求与“人治”本质冲突的结合。总之,汉代酷吏一方面继受了法家思想奉法、重刑的影响,另一方面则走上了“片面深刻”的道路。因此,当社会状况良好,以黄老或者儒家学说即可规范社会运行时酷吏自然少有;当社会矛盾骤升,非法家思想无以满足社会需求时酷吏必然多出。酷吏这把双刃剑既使一些棘手的社会问题迎刃而解,又揭开了帝王“内多欲,外施仁义”的“人治”面纱。
四、儒法合流——汉代文吏的儒家化
王充在《论衡·程材》中斥责儒生“有俗材而无雅度者,学知吏事,乱于文吏,观将所知,适时所急,转志易务,昼夜学问,无所羞耻,期于成能名文而已”[10](P118),一语道破汉末儒生改习吏事的现象,可见法家透过文吏对汉代社会的影响远比人们先前所了解的要深远得多,而儒家优势地位的取得也经历了一个比人们想象的更为漫长的过程。随着儒法两家思想由外在对立到内部融合,“儒法合流”不断深化,“修经明学”务在“轨德立化”的儒生和起于“刀笔筐箧”长于“优事理乱”的文吏,自然也处于不断的融合之中,东汉文吏思想中儒家的成分较之西汉文吏明显增多即为明证。汉武帝通过重用酷吏、严刑苛法有效地维护了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但汉代统治者明白一味适用严刑峻法、全面推行酷吏政治必将重蹈亡秦覆辙。儒家可以借助法家的事功之性在政治上取得立竿见影之效,法家亦可以借儒家之礼来弱化其“严而少恩”的一面,从而形成可以“累世行之”的正统思想,这也正是儒法合流的两个方面。而其在实践中则表现为自汉宣帝朝起,酷吏与循吏并用、儒生与文吏融合。西汉时期儒家注意到法律在政治上的重要,因此为了适应政治的需要,儒家的法律思想由原来的反对刑罚转变为礼法结合、德刑并用。所谓礼法结合就是以法律制裁来维持礼教,所谓德刑并用就是以德为主、以刑为辅。
喜用儒术缘饰吏治的汉武帝时期是从黄老道法向儒法转变的过渡期,儒家思想虽并没有一跃而成为国家主导思想,但汉初几十年的复兴及武帝的提倡使得这一时期儒家思想的社会地位迅速提升,进而形成风气则是不争的事实。此期儒法两家还未能相互吸收整合完毕,处于独立于彼此的阶段,表现为被后世所诟病的“阳儒阴法”“外儒内法”状态。这一结论的得出是以后世儒法合流最终完成,并成为中国正统法律思想为标准的,虽然客观地描述了武帝时政治法律思想的特征,但却忽视了思想发展的阶段性。其实自武帝时儒法有内外之分,到宣帝自爆“汉家历来以霸王道杂之”已经充分表现了儒法由外在彼此独立向内在一体发展的趋势。鉴于政治思想发展完善有其阶段性,武帝虽尊儒,但儒家尚未调整自身、适应社会变化,因此只能暂且权以“缘饰吏事”。“赵王彭祖、列侯臣让等四十三人议,皆曰:‘淮南王安甚大逆无道,谋反明白,当伏诛。’胶西王臣端议曰:‘淮南王安废法行邪,怀诈伪心,以乱天下,荧惑百姓,倍畔宗庙,妄作妖言。春秋曰:臣无将,将而诛。安罪重于将,谋反形已定。臣端所见其书节印图及他逆无道事验明白,甚大逆无道,当伏其法。’”[6](P3094)依汉律“大逆无道”“谋反”等罪名足以置淮南王于死地,但谋事大臣还要援引《春秋》中“臣无将,将而诛”的道德罪名,自是要将刑杀之事做到于法于理都让人心服口服。“董仲舒表春秋之义,稽合于律,无乖异者,然而春秋汉之经,孔子制作,垂遗于汉,论者徒尊法家,不高春秋,是暗蔽也”[17](P69),《春秋决狱》在宣讲儒家大义的同时也不免有以“儒术”润饰“吏事”的一面。思想上的浸染使文吏的思想成色不断发生变化,但制度却以其特有的硬度历时延续。
汉代元、成以后,随着大批儒士进入政权,官僚队伍开始儒家化,明经之士据经术、行德教。尽管政治出人意料地走向混乱和衰败,但儒生与文吏的融合,尤其是文吏的儒家化却已然成为不可逆反的潮流,具有专业法律技能的文吏逐渐放弃排儒立场,许多继承法家传统的文吏逐渐学习经学。《汉书·公孙弘传》载:公孙弘“少时为狱吏”,“年四十余,乃学《春秋》杂说”。“武帝初即位,招贤良文学士,是时弘年六十,以贤良征为博士”,“习文法吏事,缘饰以儒术”。西汉路温舒早年学习律令,为狱小吏,可谓法家出身,然而“宣帝初,上书言尚德缓刑”。又《汉书·丙吉传》载:“吉本起狱法小吏,后学《诗》《礼》,皆通大义。及居相位,上宽大,好礼让。”[8](P3145)《汉书·循吏传》载,“(黄)霸少学律令,喜为吏”,但“俗吏尚严酷以为能,而霸独用宽和为名”,他在狱中从夏侯胜受《尚书》,此后“力行教化而后诛罚”,终以循吏闻名。“定国少学法于父”,“数年,迁水衡都尉,超为廷尉”,后“定国乃迎师学《春秋》,身执经,北面备弟子礼。为人谦恭,尤重经术士,虽卑贱徒步往过,定国皆与钧礼,恩敬甚备,学士咸称焉。其决疑平法,务在哀鳏寡,罪疑从轻,加审慎之心”。强秦的覆灭证明纯粹的“法治”并非成功的治国之道,然而倚靠“刑”来维护政治秩序却是必需的。因此儒学要真正进入统治者的视野必须将刑纳入其“德治”的治国之道当中。“德主刑辅”思想反映了封建社会中法律与道德各自的客观地位,同时利于统治者打着“圣人之道”的旗帜进行统治,起着为统治的合法性辩护的功能。援法家的“刑”入儒学的治国之道,使其具备了实践上的可操作性。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德主刑辅”使法家之刑被置于儒家道德的评判之下,对酷吏这种张扬法家个性的现象无疑是一种强大的拘囿。
汉代文吏之所以转学儒术,最终进入儒家化的路径,既有内在精神价值的诉求,也少不了外部政治、文化环境的压力。从外部环境来看,随着经术传播的范围越来越广,公卿大夫们开始变得儒雅起来。与此同时,法家的政治主张逐渐为儒学所融汇,法家思想的独立性消失,儒法之间也从最初的两家思想的融合演变为儒家自身德、刑两种元素的融合。成为正统思想之后的儒学在皇权的权威、道德原则及治国之道上都为君主专制制度提供有力的、系统的解释和辩护。思想的转向最终由社会主体来呈现,《儒吏论》所谓“执法之吏,不窥先王之典;搢绅之儒,不通律令之要。……先王见其如此也,是以博陈其教,辅合民性,达其所雍,祛其所蔽,吏服训雅,儒通文法,故能宽猛相济,刚柔相克也”[19](P604),准确地阐明了汉魏之际文吏儒家化、儒生文吏化的历史动因。随着武、宣、元三帝对儒术态度的变化,汉代朝廷中儒生与文吏的势力此消彼长,宣帝以后酷吏与循吏并用和儒生、文吏进一步融合的现象与“霸王道杂之”和“儒法合流”思想一一对应,而文吏的儒家化则最终推动了传统文官制度的形成。
汉承秦制,但社会主导思想迥异,儒、道、法三家学说之间不断博弈、融合,呈现了汉代法律思想流变的过程,也呈现了传统文化应时而变、不断自新的特征。作为传统法律的实际承用主体之一,汉代文吏也随着立国思想的演变而演变,以法家理论为基础,又先后受到黄老无为和儒家德礼思想的钳制,儒、道、法三家思想之间不断博弈、融合,这一思想演变过程也在汉代文吏身上留下了鲜明的印记。本文借助梳理汉代文吏在不同时代背景下的演变阐释了法家思想以何种形态影响汉代政治,也进一步回答了为什么“儒法合流”会成为传统法发展的历史性选择。初创于秦而盛于汉的文吏制度为后世正统文官制度以及士大夫政治的确立提供了制度上的可能性。发达的文官制度、颇具理性内涵的官僚组织被公认为中国传统社会集权帝制长期延续的重要支撑,但官僚组织的制度化理性化、士大夫群体的文化认同[20]并非一蹴而就。柔性的思想学说一旦顺应社会发展趋势,并得到统治阶层的认可和采纳,则往往很容易转化为具备普遍意义的社会潮流与规范,成为一股构建国家政治、文化的强力,而这种力量能够多大程度地制度化、法律化则决定了其对一国政治走向和文化传统的影响力度。儒家原本空泛的伦理学说凭借系统性和实践性卓越的法家制度,才真正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乃至文化整体的塑造力量和主导思想,儒家伦常彰显了传统文化的精神内核和价值诉求,而法家思想与制度则成为实现此等精神与价值的重要途径。在经历了汉初黄老“以道统法”和武帝时期“重典治世”之后,“儒法合流”成为传统法律思想发展的历史选择与主要路径。
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存在不同的价值诉求,以实现既定价值为目的,从理论上树立明确的立国指导思想,而国家政治体系、法律框架、经济形态、道德教化均领受指导思想统摄、综合为用,此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大特色。后世千百年间经儒法合流而成的传统法以德礼、刑罚为形态,经由“宽猛相济”的社会调控方式被逐渐熟练地运用于传统政治活动当中,形成了别具一格的“一体二元”模式。从“刑罚世轻世重”到“礼法并用”都无不体现着传统法律“一体二元”模式的灵活性与适应性。笔者认为正是这种治世模式支撑中国传统社会运行了近两千年而没有实质性突破,宽猛之间的随世流转相当程度上化解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对立,既体现了传统“人治”社会的灵活一面,又表明常态下的传统社会治理也存在权力边界,宽猛即为边界。宽猛相济思想的流变也生动地演绎了传统文化适应社会、不断自新的历程。同时也昭示着这样一个道理:法律虽重要,但绝不能独任法律,必须使其受到特定价值观念的拘囿。
“儒法合流”从其形成的历史过程到实在的内容均对当今中国的社会治理具有启示意义。“人治”传统下顺应时变以求治世的思维与今天的法治建设并非决然对立,法律为实现其终极价值、解决现实矛盾,在合法范畴内保持一定的灵动更能体现其作为社会调控手段的优越性。中华文化以其不曾间断的传承性独领风骚,虽屡遭外族文化的冲击,但均以其包容性实现了文化间的融合。可能正是基于这个原因,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20世纪60年代在《展望二十一世纪》中就曾预言,“将来统一世界的大概不是西欧国家,也不是西欧化的国家,而是中国”[21](P289)。中华文化的生命力和韧性正是来自其能够不断自新的特质,这一特质也必然会为当下社会、文化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①此处“狱吏”是广义上的概念,狭义的狱吏则专指各级政府中专门负责司法的掾吏。
②笔者认为这种突破当然不仅仅是由文吏而为酷吏,以刑杀为治具,同时也包括一部分由文吏而循吏的情况。酷吏与循吏往往都面对一般文吏所难以应付的问题,只是问题和思维的差异引发了外部措施的不同。
③“文无害”是秦汉时期选吏和考绩的一条重要标准。“文”即要求通晓法律,“无害”要求奉法行事,无所枉害,在办理公事时不能掺杂个人因素。文吏熟知律令,熟悉本职工作,办事能力强,同时又执法平和,职事无误就达到了“文无害”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