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是中国发展所处的历史新方位,也是中国法理学进步的历史新起点。面对新时代新起点,当代中国法理学的时代使命是什么?
我们不妨跳开法学视野,换一个社会科学的学科角度来看中国法理学的时代使命。
我们注意到,在某些政治学家看来,法理学就是要研究解决法学与政治学、法治与政治、法理与政理、法律与政策等问题的学问,它要为治国理政和政治发展提供法理依据,为齐家治国平天下提供法治引领,为政党政治和国家治理提供法学支撑,为政治权威和政治行为提供合法性说明,等等;
在某些社会学家看来,法理学就是要设计一套法学(法治)理念、原则、制度、程序和方法,通过法理的顶层设计和法律(法治)的社会控制,依法实现公正地分配社会利益、合理地调整社会关系、有效地规范社会行为、权威地维系社会秩序的社会正义目标,等等;
在某些经济学家看来,法理学就是要以法与经济的互动关系为主要研究对象,以构建“市场经济法治”、营造良好经济环境为主要目标,以“效率”作为核心衡量标准,以“成本—收益”最大化和实证量化研究作为基本研究方法,以法理学(法学)思维和方法观察研究经济问题,以经济学视角和方法研究分析法律和法治问题,等等;
在某些哲学家看来,法理学是从哲学角度、用哲学方法、哲学范畴和哲学思维来研究回答法学(法治)问题的学问,是法学的哲学化提升和哲学的法学化延伸,是对法学教条主义、法学经验主义、法律虚无主义、法律工具主义、法律实用主义等所谓“法学幼稚现象”的超越,等等。
面对上述看法和期待,法理学试图通过构建“法政治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法哲学”等法理学的分支交叉学科,作出法学的回应和解答。但,人们似乎并不满意!
那么,在中国法学家(法律人)眼中,中国法理学的时代使命是(或者应当是)什么?显然,这是一个见仁见智、不可能有统一答案的“哈姆雷特之问”。
从部门法学角度看,中国法理学作为基础性原理性的学科,应该能够为部门法学(包括宪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知识产权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提供一整套可以作为理论基础(法理依据)的学说和方法,然而事实往往让人失望,法理学的有关理论范畴、思想观点和研究方法等,难以深入细致科学地回应部门法学的现实需求。
例如,部门法学存在的一个重要学理依据,是公法和私法划分的理论,但由于众所周知的我国社会和经济基础性质等原因,在法理学上难以对公法和私法、公权和私权、国家和公民、政府和社会等国内法学的重大法理问题进行深入表达——我们看到,在国际法学领域,为了便于与世界接轨,我国国际法学依然采用“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人权法”等的划分标准,在这一点上,国际法学与国内法学的法理基础好像是“双重标准”,以至于在某些问题上,法理学表达与部门法学需求出现“理论鸿沟”现象,导致部门法不得不“自力更生”,构建“民法哲学”“刑法哲学”“经济法哲学”“行政法哲学”“诉讼法哲学”等各自的部门法理学(法哲学)。
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一个直接原因是我国法理学的许多重要概念、范畴、原理、原则等,既不是从我国部门法学的现实需要中“内生成长”起来的,也不是对部门法学历史逻辑、实践逻辑和理论逻辑“归纳推理”凝练出来的;一个间接原因则是法理学缺乏通过部门法学这个“中介”,与部门法调整的现实社会关系和社会问题对接,因此在通过部门法学“接地气”方面,法理学是存在先天不足的。
针对这个不足,中国法理学创新发展的一个重要使命:
一是加强与部门法学的合作,努力打通法理学与部门法学对接的“最后一公里”,使法理学能够植根于部门法学之中以汲取理论养分,部门法学能够获得法理学的法理支持和学术导航;
二是通过部门法学这个“中介”,加强法理学对现实生活中相关法律问题、法治现象、社会矛盾等的关注和介入,使法理学发展能够更接地气地获得当代中国经济社会的实践推动力、创新作用力;
三是从学者的研究视角和知识结构角度看,法理学者如果能够兼顾公法和私法领域中一至两门部门法学的重大问题研究,部门法学者能够从某些角度打通公法与私法、国内法与国际法、部门法与法哲学等相关问题的研究,将有可能为中国法学创新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从法治实践角度看,中国法理学使命面临的主要挑战和基本问题,是如何回应、阐释、解读、引领当代中国的法制改革和法治实践。
改革开放40年,中国法理学以现实法治问题和国家民族法律需求为导向,通过对法治与人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的本质与功能、法律体系、民主与法治、人权与法治、法学基本范畴、依法治国、法治中国建设、法治体系、法制改革、法治现代化、法理范畴等重大问题的讨论,服务法治建设实践,推动法理学发展。
一方面,历经改革开放40年发展的中国法理学,在理论创新、学术创造、人才培养、教材体系、话语体系、决策贡献等诸多方面,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重要发展和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向中国法学和法治发展交出了一张合格答卷,因此我们有了更多的理论自觉和学术自信。
然而另一方面,与新时期前30年法理学对中国法治(法学)发展的引领促进作用相比,与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中国建设加速发展的巨大现实需求相比,与中国法理学应当在世界法学低迷时“弯道超车”的时代责任相比,法理学在一些重大或基本问题的创新研究突破上,似乎又显得越来越被动、越来越乏力、越来越被考核评估等“指挥棒”所左右、越来越成为“注释法学”,诸如“有提法少看法”“有观点少理论”“有名词少学说”“有标新少创新”等现象,在法理学(和整个法学)界并不少见。
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呼唤并推动法理学创新发展。当代中国法理学处在一个能够产生大学问也应当产生大学问的新时代。
中国法理学产生大学问的根本依据和动力源泉,在于新时代亿万民众的权利觉醒和法治需求,在于经济社会改革和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实践,在于我们党领导人民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宏图大业,在于法理学界的更多觉醒和自觉,更多投入和奉献,更多深入现代化强国建设的具体实际。
从比较法角度看,中国法理学使命面临的一个最大挑战,是如何统筹兼顾地处理好中国法学与西方法学的关系。医学与法学、医院与法院、医生与法官有诸多相似之处。如果把西方法学比作“西医”,把中国法学比作“中医”,那么中国法理学的一个重要使命是,如何实现法律(法治)的“中西医结合”。
众所周知,清末中国法制改革、法学建构,基本上是以西方大陆法系为样本进行的;新中国成立后法学建构也多是以社会主义苏联为模板展开的;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知识产权、社会法、人权法等方面,也学习借鉴了西方法学(法治)的许多有益经验。
从专业意义上讲,中国法学知识谱系、法学话语结构、法律方法逻辑等的“底色”,大致属于“西医”范畴,而中国社会公众和社会文化、国家意识形态和政法机关、法治文化基因和法律生活方式等,总体上属于“中医”范畴。如何在法学(法治)领域实现“中西结合”,既是中国法理学面临的深刻挑战,也是其应承担解决的时代性课题。
在中国医学领域,经过清末以来一百多年的演变,以西医为主、中医为辅的“中西结合”格局(态势)已经形成。从医学院的教授和教材,到医院的医生和药品;从官方主管机构法律政策认可度,到民间社会普罗大众接受度,都可以看到以西医为主“中西医结合”模式的客观存在和成功实践。但是,法学(法治)领域的“中西医结合”却有着明显的困难和不同。
一是法学(法治、法院)被认为具有明显的政治性和意识形态属性特征,而医学(医生、医院)无国界。“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西方法学家也认为公法只是一种复杂的政治话语形态,公法领域内的争论只是政治争论的延伸。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因此“西医”法学进入中国法学(法理学或法治领域),首先要能够通过“政治关”,我们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走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绝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绝不能走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
二是从中华传统法制向现代法治文明转型升级尚未改造完成,因此从官方到民间的许多人,根深蒂固地认可接受的许多思维和行为方式,主要还是中国传统法文化为基础的“中医法学”的东西(包括某些消极的东西),如“为民做主”“中国式过马路”“权大于法”以及按照“情理法”顺序解决矛盾纠纷,期待“包青天”出现,等等。而受过“西医法学”教育,掌握并运用“西医法学”知识方法的,在全国14亿人口中属于“少数精英”。
三是在比较法视角下承担起法理学研究的时代使命,既应当运用政治思维和政治原则确定出政治行为与学术行为的标准,把握好政治界限与学术界限的界分,统筹处理好政治问题与学术问题;也应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把有关政治标准、政治界分的原则性要求规范化法治化,为法理学的理论和学术创新提供良好法治环境和必要法治保障。
我们既要立足本国实际,又要开门搞研究。对人类创造的有益的理论观点和学术成果,我们应该吸收借鉴,但不能把一种理论观点和学术成果当成“唯一准则”。对国外的法学理论、概念、话语、方法,要有分析、有鉴别,适用的就拿来用,不适用的就不要生搬硬套。法理学要有批判精神,这是马克思主义最可贵的精神品质。
事实上,我们如何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不忘本来、面向未来、吸收外来,消弭中国社会中大多数人认可“中医法学”与少数人掌握“西医法学”之间的裂隙,与时倶进地推动实现法学(法治)领域的“中西医有机结合”,无疑是中国法理学的又一项重要责任和时代使命。
从中国法理学自身角度看,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每当社会大变革、经济大发展、政治大变迁、文化大繁荣、利益大调整的重要时刻,既是法治建设大推进的关键时刻,也是法理学大发展的良好时机。
当下,法治中国建设开启新征程,法治强国实践进入新起点,中国法理学又迎来一个千载难逢的创新发展机遇。法理学应当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抓住机遇,创新发展,向党、国家和人民,向法学法律界,向法治实践,交出一份新的更高水平和质量的合格答卷,为实现法治强国梦做出应有贡献。
新时代,法治实践是出题者,法理学人是答题者。我们每个法理学人都不仅需要思考,更需要回答“中国法理学的使命”这个时代问题。
我认为,推动新时代中国法理学创新发展,应当聚焦和把握五个基本向度:
一是法治中国的法理向度,运用法哲学、法理学、法政治学、法社会学等基本原理和方法,对新时代中国法治实践、法治道路、法治体系、法治现象、法治运行、法治改革等重大问题,做出符合法治科学精神和中国法治国情的法理总结、法理阐释和法理表达。
二是政治中国的政理向度,坚持正确方向和政治导向,思考法律中的政策问题,关注法治中的政治问题,研究法学中的政治学问题,融合法治理论与实践中的法理和政理,推动政治的法治化运行,实现法治的政治化引领,确保政治与法治的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三是法治体系的时代向度,以新时代提出的新问题作为法理学研究导向,以新时代出现的新矛盾作为法理学研究重点,加强对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对法律大国迈向法治强国的基本规律,对“法治中国”概念,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法治文化“四位一体”、对良法善治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法理研究。
四是法治效能的实证向度,采取科学方法,对法治运行实施状况进行观察、实验、调查和统计,获取法治实效的大量客观真实材料,分析计算出中国法治实施的作用状况和实际功效,总结归纳出法治运行的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发现法治体系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和不足,做出法制改革的前瞻性分析预测,提出有针对性和现实性的对策建议。
五是法治世界的国际向度,一方面要坚持中国法理学的民族性、原创性和中国特色,另一方面要坚持中国法理学的开放性、包容性和国际性,积极学习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成功经验和有益成果,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新时代法理学。
此外,针对个别人对中国法理学(法学)作出的所谓“糟得很”“大倒退”“重灾区”等负面或者消极评价,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关注评价标准的问题。
我认为,评价和检验当代中国法理学(法学)的成败得失,主要应当遵循以下标准:
一是实践性标准。法理学研究提出的概念、原则、理论、方案、方法等,要能够回答和解决法治中国、法治世界面临的问题,尤其是重大的法治实践问题和基本的法学理论问题,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
二是科学性标准。法理学研究要秉持科学精神、遵循科学规律、采用科学方法,既要符合自然科学的科学性要求,更要体现哲学社会科学的科学性特点,把法治实践理性与法学科学理性结合起来,把法律科学方法与哲学抽象思辨结合起来,构建更加科学理性的中国法理学。
三是价值性标准。法理学研究要矢志不渝地追求民主法治、自由平等、人权尊严、公平正义、幸福文明、安全秩序等人类基本价值,以“良知”和“良法”思维引领推动法理学创新发展。
四是政治性标准。这既是新时代中国特色法理学研究必须明确的“高线”和“前线”,也是必须把握的“底线”和“红线”。“高线”“前线”是引领,是道路和导向,要了解中国的政治国情、历史国情、法治国情和社会国情,任何时候都不能走错路、导错航;“底线”“红线”是边界,是规则和临界点,任何时候都要牢记底线不可逾越、红线不可触碰。处理好法理学学术话语体系与意识形态政治话语体系的关系,加强“法政治学”研究和法政治学学科建设,但不能把法学蜕变成“政治学”,不能把法理学缩变为“法政治学”。
习近平总书记在“5·17”讲话中明确提出: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要树立良好学术道德,自觉遵守学术规范,讲究博学、审问、慎思、明辨、笃行,崇尚“士以弘道”的价值追求,真正把做人、做事、做学问统一起来。要有“板凳要坐十年冷,文章不写一句空”的执着坚守,耐得住寂寞,经得起诱惑,守得住底线,立志做大学问、做真学问。要以深厚的学识修养赢得尊重,以高尚的人格魅力引领风气,在为祖国、为人民立德立言中成就自我、实现价值。
我们要不忘法理初心、牢记法学使命,团结一致、砥砺前行,共同为繁荣发展新时代中国法理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