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伦理学(即研究人类行为规范的一门学科)的角度来看,道德是某一群体依照所信奉的伦理原则制定的群体行为准则;从社会功效的角度来看,道德是一种“默认”的社会习俗,它与成文的制度(如法律、宗教)一起构成社会管治的手段集合。以“今世迅即惩罚”为特点的法律要求必须以强制力为依托;以“来世永久惩罚”为特点的宗教则通过心理威慑达到弱化“反抗管治”的作用;道德则以平和的说教为手段,通过建立一种“长时段的利益衡量”模式,试图在管治者与被管治者之间建立起妥协的机制。
1:道德的本质与存在基础:
道德是在长时段的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协调人际关系的社会规范,道德产生的目的是为了建立起和谐的社会关系和秩序、以消除冲突和混乱。 与法律、宗教相比,道德的特殊性在于:它是基于自利原则而产生的利他情感,它要求以较长的时间段作为衡量的单位。[附注:在理性推理过程中,“长时段的考虑”与罗尔斯(John Rawls)的“无知之幕”具有等效的作用,它们都是用“平均化”的方法将个人特质从推理过程中消隐、从而得出“一般性”规则的处理方法。]
长久以来,为了突显道德的神圣性,人们习惯于接受超验论(不论其是神学的还是哲学的超验论)的观点,把道德准则看作是独立于行为主体之外的、思辩的、观念的、不言自明的“外在之物”。然而,随着对道德起源问题的深入研究,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接受经验论的观点,认为道德准则是人类社会长期演进的产物,是一种人类社会内部的自我约束和相互约束共同作用的机制,是根据千百年无数代人的实践得到的、并为大多数社会成员认可的、关于某一问题的理性选择结果的经验积累。[附注:经验论的核心理念是“否定非经验感知”。这一术语存在着两个不同的用法:第一个用法是与超验论相对立的、以“否定非经验感知的外在客体”为特征的、价值观层面上的经验论;第二个用法是方法论层面上的经验论,它以“注重个体经验、拒绝演绎推理”为特征。此处的“经验论”是第一个用法、即价值观层面上的经验论--“否定非经验感知的外在客体”。]“道德的价值、观念、根据以及评价受语言的、历史的、文化的因素制约,因此没有抽象的道德原则,也没有脱离历史、社会和文化的道德作用。”[麦金泰尔(Alasdair MacIntyre)《对美德的探索:道德理论研究》(1981)]
关于道德起源的解释众说纷纭,其中最为著名的是密尔的所谓“联想原理”:道德的普遍约束力靠理性的利害权衡、靠人类以往的全部经验,这就是“人类由经验知道各种行为的趋势,人类一切利益上的计算以及一切道德上的准则都依据于这种经验。”[密尔(John S.Mill)《功利主义》]通过以经验为依据的理性权衡,个人就能知道获得功效的最佳方式,而这种最佳的方式必然是道德的方式,因为道德就是对最佳行为方式的认识和规定。
相对而言,如下的解释更具有简洁、合理的优点:从自利向利他的转移源于合作与背叛之间的动态博弈,当理性的发展允许人们将合作与背叛之间的动态博弈延续到未来的时候,本能的自利选择就上升为理性的节制与利他选择,并进而总结出以节制和利他为核心的道德准则。个体是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个体的本性是自利、道德的特点是利他,促使自利的本能向利他的道德转换的关键是:人们有能力对合作与背叛之间的动态博弈做出预测、博弈必须延续到未来(即博弈是重复性而不是一次性)、背叛一方面临着超出收益的惩罚。
从上述的解释中可以归纳出道德的三个基本属性:利益属性--道德是分配利益的一种手段,隐藏在温情的道德面纱之后的是以长时段为背景的利益计算;未来属性(或称为“预期属性”)--道德只存在于彼此间存在持续博弈的利益主体(个人或组织)之间,在一次性博弈者之间不存在遵守道德的激励而只存在对法律的顾忌;惩罚属性--道德的有效性依赖于它对背叛者的严厉惩罚,一方长期缺乏惩罚对方的能力将使道德失去有效性。由此可以推断:1.对于一个无法感知未来较长时期内生存希望的个体来说,短期的生存本能将占据主导,从而无暇顾及需要以较长时期为衡量单位的道德约束,或者说“对未来不抱希望的个体或组织不受道德的约束”;2.道德只存在于“在长时段内能力平等”的利益主体之间,在能力不平等者之间(如果没有法律的介入)将只存在欺诈与受骗、施舍与祈求而缺乏道德发生作用的依存条件。
尽管上述解释揭示了道德产生的原因,但是可能忽略了道德产生和演变的艰巨性。在现实世界里,道德的产生和演进应该是延亘千百年的缓慢过程:由于有限理性、有限自制力的存在,人们并不能够清楚地计算出各种情境下的利益得失和风险概率,因此千百年试错性经验的累计便成为人们奉为信条的道德准则;随着时间的推移,它所内含的理性成分被逐渐淡忘、并被逐渐固化为一种传统的社会习俗。或者说,“通过文化演化,一些选择硬化为规定、法律;如果倾向或命令足够强大,就硬化为上帝的命令或是宇宙的自然命令。”[威尔逊(E.O.Wilson)《道德的生物学基础》]在社会的层次上,道德机制是理性发展的产物;但是在个体层次上,道德的约束力部分源于长期的教化。长期的教化甚至已经使道德部分地嵌入到人类的遗传基因中并产生出相应的生理变化:生理学的研究发现,“在施行义举的时候,大脑内部的某个部分会释放多巴胺之类的化学成分,使自己感到从内而生的愉快”。
在关于道德研究中,“利他性”问题是一个被花费大量笔墨来阐述的问题,因为所有道德准则都最终归结为“禁欲”和“利他”。社会生物学认为:自私的基因为了尽可能地扩张与自身相关的基因库而创造生命机体,并让生命机体无条件地为其繁殖服务,使得基因能够广为流传;由于同一种基因拷贝可以同时存在于许多不同的个体之内,因此不同的个体有了共同的利益--“个体行为中的利他主义的形式原因就在于基因的这种共同利益,换言之,利他主义行为是出于基因自身利益的需要”。[威尔逊(Edward Osborne Wilson)《社会生物学:新的综合》]不过,就我们看来,社会生物学对利他性的解释似乎存在着诸多逻辑上的欠缺,而其中最为致命的一点是导致了“利他绝对性”的推论:现代人类学的研究已经表明,现代人的基因得自极少数个体,因此从理论上讲,“所有的”人类个体都具有亲缘基因,因此“让亲缘基因得以延续”就意味着“自私的”基因主宰的个体必须对所有其他个人奉行“利他主义”--这一点与我们的现实经验相违背。事实上,利他在现实中是相对的和有条件的,它只能依附于绝对的利己本能。
我们认为,下述解释或许更具有合理性:“人类的利他动机来自于对个体生存能力提高的考虑。如果合作能够更有效地提高个体的生存能力,那么在合作的激励下人类就会产生出‘利他’的动力;反之,如果人们不认为在生存能力提高方面利他合作比个人努力更为有效,那么理性将引导人们趋向于狭隘的自利。”道德之所以能够超越个体利益,是因为广泛的社会实践使人类意识到个体能力的有限性,从而有“借助于集体力量弥补个体能力不足”的心理需求。所以,从本质上讲,超越了狭隘个体利益的“利他”道德仍然是一种出于自利原则的自我需要。
虽然道德是人类共同具有的社会规范,但是就具体的道德准则来说,不同的社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这反映了道德的地域性和时代性。道德准则有其深刻的社会根基:它取决于人们在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并随着社会生活本身的变化而变化--客观生存环境的变化必将导致道德准则的变化。正是由于道德准则的上述特点,因此不难理解:传统的东方文明与现代的西方分明在对“道德”的理解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传统东方文明所崇尚的道德是一种强调集体本位和合作的道德,它源于人类在生存能力尚不发达的时代为了应对现实的生存危机而产生出的集体互助的共识。它以尊重集体利益、节制个体欲望为前提条件,通过强调个体的社会属性为“牺牲自我利益的奉献”寻找到现实的利益衡量基础。但是东方式的道德准则内含着压制个体自主意识和理性发展的基因,因此必然随着个体自主意识的觉醒而逐渐瓦解,并在政治和社会领域引发各种“道德危机”。必须承认,“现代”社会的特点决定了:在个体本位的时代,道德应该首先关注个体利益,只有在关注个体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超越个体利益的道德准则才具有现实的合理性;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演变过程中的“道德重建”必须以尊重个体利益和自主权力为前提,因而重建之后的道德将是迥异于东方传统的新道德。克服对这种陌生的道德准则的拒斥,是东方文明摆脱“道德危机”、实现“道德重建”的第一步。
发源于西方(欧美)的现代文明所遵从的道德是强调个体本位和理性的道德,这与古代欧洲民族的游牧传统以及近代航海探险和商贸的经历密切相关。它以尊重个体自利本能、鼓励欲望张扬为前提条件,通过提高人类“理性的认知与推理能力”促进“价值理性”的发展水平、从而获得“从个人自利本能推演出的有限度利他”。这种“有条件”的道德(或称为“工具性道德”)以自然人性论为基础,将人的本质视为自利,认为只有个人的现实需要才是最高目的、道德不过是达到此目的的工具和手段。“道德之所以必需,就在于它是追求快乐的工具……道德之所以成为必需,还在于人们需要互相帮助、建立友谊、制订契约。”[密尔(John S.Mill)《功利主义》]
道德体系的一个根本特点是道德的发展水平与理性(认知与推理能力)的发展水平直接相关,因此苏格拉底有“德性即知识”的论述。[附注:这里所指的理性(认知与推理能力)不仅仅包括数量化的计算能力,还包括非数量化的理解能力和与判断能力。]西方式的道德是人类理性利益计算的产物:在人类“理性的认知与推理能力”较低的时代,每个个体关注的利益目光极为狭隘和个体化,因而在群体利益层次上往往产生在东方文明看来是“极为不道德”的行为;随着理性(认知与推理能力)的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个体开始逐渐关注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群体利益,并且随着社会交往范围的扩展、“群体”的范围渐次由社区变为民族-国家,进而扩展至人类-全球。从道德的演变趋势来看,随着理性(认知与推理能力)的提高,在西方式的道德体系中接纳一些东方式的道德信条正在变的可能:狩猎时代为人类所崇拜的个体性品德(勇猛、刚毅、强壮)在社会化生产时代已经变得不再重要,相反,在社会化生产无法逆转的时代,那些体现了团队意识、合作精神的社会性品德成为维系社会化生产的重要保障。团队意识、合作精神、相互尊重之所以比勇猛、刚毅、强壮更受到当代社会的赞许、从而成为当代社会道德准则的主流,其原因(如果不是全部至少也是很大一部分的原因)在于“人口的激增和欲望的扩张导致人类只有通过分工合作实现的能力提高以满足生存的需要”。
道德发展的渐进性不仅体现在社会层次上,也同样体现在个体层次上。从个人发展的角度出发,劳伦斯.科尔伯格把(现代意义的)“道德”发展水平划分成了6个等级,认为:人们思考伦理问题时,个人的道德按照道德发展的“六阶段”模型顺序演进,并且绝大多数人的行为会在不同层次间来回转换。这六个阶段是:第一阶段,人们倾向于服从和受制于惩罚;第二阶段,人们只满足于自身的需求而不顾他人的利益;第三阶段,人们以社会认可为导向;第四阶段,人们遵循既定规则并维护既定的权威;第五阶段,人们超越规则、权威、可能的惩罚和奖赏,进行道德问题的原则性思考,追求比如正义、仁慈、善良、诚实和捍卫公共利益;第六阶段是主动的思考,不只关心自己个人的利益,同时也对他人的利益表示关心。[劳伦斯.科尔伯格(Lawrence Kohlberg)《道德发展心理学》]
从社会演进的角度出发,罗尔斯把道德的演进分成三个阶段:它经历了由\"权威的道德\"而\"社团的道德\"、复至\"原则的道德\"的演进,这三种道德分别以依恋感、信任和正义感为其心理基础。家族式“权威的道德”和地方性“社团的道德”,都属于血缘团体和非血缘团体的小社群的内在道德,即人类本能的道德,如休戚与共、利他主义、集体决策等等;而抽象的“原则的道德(正义)”则属于普适的社会化道德,这种作为扩展秩序演化结果和扩展秩序成立基础的道德包括了以个人为基础的诚信、契约与合作。[罗尔斯(John Rawls)《正义论》]
2:道德的祛魅: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任何对道德的过度推崇,都极易转化为对圣王明君的期待和迷信。道德的泛滥注定了它的衰落,因为泛滥的道德逐渐异化成为繁琐的礼仪形式和僵化的习俗,从而丧失道德的理性色彩和核心力量。我们需要对道德抱有虔诚的敬畏,需要对道德的异化保持敏锐的警觉,这是了解了人性内在对立之后的必然选择。
象人类的其它机制一样,道德同样存在着可能的误区与被异化的前景。道德的异化源于道德所内含的“善”、“恶”两分法。对“善”、“恶”两分法的深究使人类尴尬地发现:所谓的“善”与“恶”并非人们想象的那样绝对和清晰,“善”之所以为善、“恶”之所以为恶是基于人类的主观价值判断,而这种主观判断是建立在有限理性和自利本能的基础之上。
对作为人性本能的“自利”的判断正是“善”、“恶”两分法的初始源头:非此即彼的“性善论”或者“性恶论”假定都清晰地呈现出主观性的标签,此后的一系列论证和推理成为对这种主观性的发挥。[附注:上帝与撒旦对决的故事就是“善”、“恶”两分法的外化表述。]然而,源于“善”、“恶”两分法的主观性,不仅给道德权威们提供了按照自己的利益指向和意愿制定善恶标准、解释道德与否的权力,而且这种主观性使得“扬善抑恶”的道德追求异化为“道德权威”对“道德败类”的优越感。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正是这种“权威”对“败类”的道德优越感(或称为“道德等级制”)成为非家族性专制制度(如神权制度、僭主制度)构建权力正当性的基础。
千百年来,接受了“善”、“恶”两分法的人类总是试图对作为“客观存在”的自利本能做着“抑恶扬善”的改造,为此不惜人为制造出各种道德偶像以激励人们向“善”的方向努力,但是这种建立在主观臆想之上的改造只能导致徒劳无益的效果:“自利”以及作为人类对其主观臆想表征的“善”与恶”始终牢固地内生在我们每一个个体的体内,人类无法象丢掉垃圾一样将其抛弃、或者象更换部件一样将其改造,而只能无从选择地接受。这样的尴尬或许令居于道德等级制顶端的道德权威们狂怒,但是它清楚地揭示了这样一个常识:人类所有的个体都兼具着善与恶、天使与魔鬼的特性,因此没有人能够僭越而成为“道德的化身”。
对作为“道德化身”的权威的驱逐,必然引发道德唯一性和实在性的诘问:如果道德不是实在的、道德准则不是唯一的,那么我们应该怎样理解人们在现实世界中对道德的追求与恪守?对此,我们需要回溯道德的起源与本质:从自利向利他的转移源于合作与背叛之间的动态博弈,当理性的发展允许人们将合作与背叛之间的动态博弈延续到未来的时候,本能的自利选择就上升为理性的节制与利他选择,并进而总结出以节制和利他为核心的道德准则。道德准则起源于能力平等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可重复博弈,因此对它的现实解释也应该具有动态和实用的特征,当我们驱逐了作为“道德化身”的权威之后,任何对道德准则僵化、教条的解释都失去了存在的空间。依照动态和实用的观点,“信守道德”意味着:没有人能够将自我信奉的道德准则强加于其他个体,作为群体共同信奉的道德准则必须经由能力平等的每一个参与者的认同,强迫他者接受某一道德准则的行为不能够被称为道德。依照上述观点所导致的结果是:“道德准则的多样性”(每个群体信奉各自认同的道德准则)与“确定道德准则之原则的唯一性”(作为群体共同信奉的道德准则必须经由能力平等的每一个参与者的认同)的共存。
道德是以超越狭隘“自我”(这里的“自我”指诸如本人、本乡、本国等一系列以“自我”为中心的概念)的“生存”为努力目标的行为规范,它的内涵依照场景的变化而变化,它是超越性(对狭隘“自我”的超越)、功利性(以自利和个体生存为最高目标)和相对性(场景的变化决定内容的变化)的综合。
判断一种行为是否“道德”的依据是:它是否“符合”、“不妨碍”或者“违反”超越性、功利性。“道德至上”者通常习惯于用“超越性”作为道德判断的唯一依据,这也是道德经常与宗教相提并论的内在原因。然而现实的悖论是:实际生活中存在着诸多超越性与功利性的冲突,人们往往以“功利性”(个体生存)而不是“超越性”作为指导行为的最高原则,这就导致了用超越性衡量时被归属于“不道德”之列的行为广泛存在。事实上,符合“功利性”和不妨碍“超越性”的“弱”道德标准较易达至,“公正”就是这样一种“弱”道德标准;符合“超越性”的“强”道德标准(如“奉献”),与其说是现实的目标、毋宁说是人类需要为之奋斗的理想。正如在宗教上严格服从教义需要极强的自我牺牲精神一样,达至符合“超越性”的“强”道德标准也需要巨大的自我牺牲精神,即使对于“圣徒”般的道德偶像们来说也并非时时刻刻都能够做到。从这个意义上讲,过高的道德标准不仅是脆弱的、也是虚幻的,因为它要求人们克服自身的狭隘而试图忘却自利的本能;建立在“道德优越”之上的政治理念则更为吊诡,因为它忽视了“功利性”(即人类自利本能)的强大力量,而幻想着道德的“超越性”能够轻易地被达至并永恒地被保留。
3:全球化时代的道德构建:
不同文化、传统、宗教背景的人们在当代越来越频繁地接触交往,但是这些接触交往并没有一个全球普适的道德准则作为支撑,为了协调在交往中产生的纷争,人们只能诉诸于各自国家的法律和道德准则。但是与民族传统相关联的地域性法律、道德准则不仅并不必然具有普适性,而且这些建立在扩张性价值观基础之上的现代法律制度和道德准则与后现代社会的要求有着一定的差距。当今诸多的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摩擦、纷争无不源出于此。正是从这一点出发,构建全球化时代的政治法律制度(管治机制)成为当代人类社会不容回避的问题。然而,人类共同体所需要实现的和谐不能单单凭借管治机制(政治法律制度),因为管治机制的存在不仅会造成相当高昂的管治成本、更会或多或少地抑制个体的自主意识,因此为了实现全球化时代的人类共同体和谐,必须有基于个体自觉意识的道德约束力。与人本主义思想内在的一致性使作为诱致性约束的道德与作为强制性约束的法律一起成为用人本主义思想建构世界和谐、公正、宽容、秩序的重要工具。
3-1:构建全球化道德准则的必要性、可能性与现实困境:
罗尔斯(John Rawls)认为道德变迁的过程展现了道德由特殊性、区域性向普遍性、全球性演进的趋势。与之持相似观点的哈贝马斯(Juergen Habermas)也将普遍化的道德准则的出现视为道德的进步,“他认为,人类道德由传统而现代的演变,是道德从习俗性阶段到后习俗阶段的转换,也即从特殊的地方性共同体道德到普遍主义道德的转型。市场秩序是一种高度非人格化的、复杂的交换系统,参与交易者互不相识、目的各异,它需要严格的规则系统来规约交易行为。在这种分化的、异质性的巨型‘陌生人社会’中,抽象而普遍的行为规则成为社会整合的新纽带。”[高力克《哈耶克道德进化论与道德转型问题》]
构建全球化道德准则(或称“全球伦理”Universal Ethic)的必然性源于全球化时代人类所共同面临的困境:生态环境恶化、资源匮乏、恐怖主义泛滥、贫富对立与冲突加剧等一系列全球化问题正在成为当代人类无法回避的现实,解决这一切问题需要不同民族、不同阶层之间的妥协与合作,而妥协与合作的基础在于拥有共同的价值理念与道德准则。构建全球化道德准则的可能性源于道德主体的同一化:全球化趋势使人们日益超越民族-国家的狭隘限制,原本隶属于不同群体的人们正日益摆脱拘郁于民族传统与文化的狭隘而成为在价值理念、行为方式、知识结构方面能够相互沟通的世界公民。
构建全球化道德准则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的存在并不能够掩盖在构建全球化道德准则过程中所面对的现实困境:不同地域、民族的人们基于狭隘的自利本能和盲目的优越感而拒绝接受“人类能够而且必须构建适用于人类共同体的价值理念和道德准则”的观点,利益的纠葛使得人们拒绝放弃熟悉的、然而是不适应全球化和后现代性的信条。
虽然许多源属于区域性的道德准则已经超越国家和意识形态的藩篱、被绝大多数人所认可和奉行,虽然人们越来越习惯从全球的视野来确立他们的道德准则、某些违反人类基本道德准则的行为会遭到全世界人民的谴责,但是全球化道德准则的构建尚属于超越现实的设想,因为有限的理性和自利的本能使人们不可能完全摆脱\"自我中心\"的视野:当人们用各自熟识的价值观和认知模式考察相同的外部对象时,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考察的结果都会被主观化,正是这种主观化的存在使得包括道德准则在内的认知结果必然在不同个体或集团之间存在着差异。[附注:关于认知结果主观性的研究参见当代实用主义的研究。]因此,尽管对全人类共同面对的问题,人们的确有共同的需要和解决问题的共同愿望,但是实际把握和处理问题时,他们又从各自的利益和立场出发、从而产生“同其表而异其里”的偏差。以较为客观的生态环境问题为例,虽然各个国家都普遍承认生态环境问题是21世纪人类社会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但是面对“如何解释生态环境问题的成因”以及“如何有效解决这个问题”时,基于各自利益考虑所导致的分歧就不可避免地出现。类似现象的普遍存在再次证明了人类的理性有限性和自利本能的根深蒂固。
对道德起源与发展的回顾有助于我们破除对道德准则僵化、教条的理解,从而重新确认道德准则的相对性。关于道德准则的相对性可以理解为:以家庭为背景的道德准则不同于以民族(国家)为背景的道德准则,这两者也异于以人类共同体为背景的道德准则;前现代化(农业)社会的道德准则不同于现代化(工业)社会的道德准则,这两者也异于后现代化社会的道德准则。道德准则的相对性决定了道德准则适应时间和空间变化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因此在全球化时代,人类不仅无需僵化地恪守既有的道德准则、而且现实的变化需要人类主动地构建适应全球化时代特征的、符合人类共同体利益的新型道德准则。
构建全球化时代的道德准则并不意味着对既有的各个层次的道德准则的否定,而是在承认各种既有道德准则适用于各自群体的前提下,为人类共同体寻找到普遍认同的道德准则,从而改变“由于普适道德准则的缺失而导致强势集团信奉之道德准则的侵入与僭越”的不合理现状。构建全球化道德准则需要克服“强调本民族文化和传统的特殊性而忽视全球化道德准则的共同性、强调不同群体间的对立而忽视人类共同利益”的狭隘,需要克服“用狭隘自我中心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的眼光看待‘外部世界’”的偏激。超越全球化时代道德困境的努力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历史过程,它有赖于经济、技术、社会、文化等方面全球一体化的现实发展,以及由这一发展引起的不同国家、文化之间关系的调适。
3-2:构建全球化道德准则的途径:
尽管存在着民族文化的特殊性,我们无法否认人类有着共同的基本价值理念,如和谐、公正、自主、宽容、尊重个体尊严等。这些由于人类相同的生理心理机制和相似的社会生活经历所造就的共同(至少是相似)理念将成为构建普适道德准则的价值观基础。对道德准则的恪守成为人类在追求欲望张扬和能力提升时的制衡机制,同时它也为人类在追逐个体利益的同时寻找到对生存意义的另一层次的解释:成为自然界智慧的化身和道义的守护者,避免使人类沦为自然界掠夺者和多余者的尴尬。
在当代,越来越多的人承认,普适性的道德准则应该建基于如下两个原则之上:已所不欲、勿施于人;每个人都应得到人道的对待。更准确地说,这两个原则既是构建普适性道德准则所需要依托的基础,也是普适性道德准则的首要内容。[附注:关于“普适性道德准则”的论述参见孔汉思(Hans Kung)等编《全球伦理--世界宗教议会宣言》]作为“道德金律”之一的“已所不欲,勿施于人”内含着换位思考的理性,“每个人都应得到人道对待”的原则更是内生出将“他者”转化为“自我”的认同意识。基本原则的确定明确了把其中所内含的“平等对话”确立为构建全球化道德准则的主要方式:通过平等对话取代自我独白、自以为是的道德证明,创建相互包容的后现代道德准则取代兼具扩张性和狭隘自我中心主义的现代道德准则。
人类社会在语言、历史、宗教等方面的巨大差异决定了未来人类共同体的认同基础只能建立在“尊崇个人权利与价值”的原则之上。全球道德重建的起点应该是倡导各种文明、宗教和伦理相互之间的尊重和宽容,“未来的和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未来各国之间的文化宽容和宗教宽容。”[赫尔穆特.施密特(Helmut Schmidt)《全球化与道德重建》]我们应该警惕在\"全球伦理\"口号下强势文化的僭越,警惕以\"全人类价值\"为幌子把自己的文化和价值理念强加于他人的行为。
尽管全球化道德准则的具体内容尚需要所有参与者的认同,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基于上述两个原则所产生出的道德准则,不仅包括非暴力的意识、尊重生命的理念、和谐的价值观、公正的秩序、宽容的社会氛围、平等的个人权利等社会行为规则,而且更将作为自我能力清醒评价的“谦虚”、作为个体间长期合作保障的“诚信”、作为社会可持续发展纽带的“责任”、作为社会和谐与公正基础的“节制”等个人品德作为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2002年4月完成初稿写作
2005年2月完成第一次修改